返还彩礼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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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二审原告代理词(范文)

返还彩礼二审原告代理词(范文)

二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上诉人杨**的父亲,受委托以公民个人身份代理参加诉讼,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就返还彩礼问题也就是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上诉人收受、索取上诉人家彩礼****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被上诉人理应返还通过一、二审的庭审,已经证实上诉人家按农村习俗给付了被上诉人彩礼为:20**年2月19日13000元,20**年2月24日20000元及金器两件,20**年3月**日288000元(后返还**888元,实收269112元),20**年5月4日又给被上诉人75000元及烟酒等财物,2015年5月5日举办婚礼中被上诉人收受上诉人亲戚彩礼30000元。

以上共计*****元。

其中20**年5月4日给被上诉人75000元,并非出于上诉人自愿,是在举办结婚仪式的前一天,被上诉人及其家人向上诉人索要的,上诉人无奈给付这7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其中****元属于赠与,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因为上诉人给付这些彩礼,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另外两件金器对上诉人来说是有特别的纪念意义的物品,一审法院没有判决返还,也不符通常的情理。

希望二审法院能予以纠正。

二、无论是从事实上,还是对法律的理解上,均不能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共同生活在事实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办理结婚登记后,被上诉人从未在上诉人家生活过一天,举办结婚仪式后,被上诉人即离家出走,未与上诉人共同生活。

对这一事实,周围邻居已作了证明。

从法律的理解上来说,也不符“共同生活”的特征。

所谓共同生活主要是指双方结婚后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且是一种持续、稳定的状态。

共同生活最基本的特征是:首先要有共同的住所;其次是要有长期的和谐的性生活和共同的精神生活;再次是夫妻共同承担家庭义务,互相扶助。

本案中,双方的婚房是上诉人父母提供的,在举办婚礼前一天即20**年5月4日装修完毕,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双方不具备共同生活的条件。

婚约财产纠纷的代理词该如何写

婚约财产纠纷的代理词该如何写

婚约财产纠纷的代理词该如何写1.原告被告身份信息以及诉讼请求。

2.该事件起因经过,详细描述。

3.根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财产。

很多夫妻结婚的时候,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财产问题,这个时候,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很可能会劳燕分飞,甚至对簿法庭。

在法庭上,你知道婚约财产纠纷的代理词该如何写吗?小编介绍了一篇范本,供你阅读。

婚约财产纠纷代理词审判员: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围绕审判员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给付了被告方彩礼36000元的事实应予认定关于原告是否给付了36000元彩礼给被告方,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三份证人证言。

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对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供的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及真实性予以审查,并作出正确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之规定,审判人员首先应根据法律规定(成文法的直接规定),对证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进行判断;其次,在成文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而综观本案,原告提供的潘xx 等三位证人的证言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应予采信;被告提供的潘xx等三位证人的证言,要么是证人与被告具有亲属关系,要么是程序不合法,且均与日常经验法则严重不符,依法应不予采信。

下面逐一予以阐述:1、原告提供的三份证人证言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媒人潘xx 及其他两位证人的当庭证言相互印证,已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充分的证实了原告为了达到与被告潘xx缔结婚姻的目的,在2006年5月21日举行的订婚仪式上,按照当地风俗给付了被告方36000元礼金、3900元打发礼、3500元喊钱礼(原告给付了被告方6000元,被告方给付了原告2500元,差额为3500元)等彩礼。

退还彩礼答辩状

退还彩礼答辩状

退还彩礼答辩状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是原告方的代理律师,特此提交本答辩状,针对被告方提出的要求彩礼退还一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彩礼的支付和性质彩礼是中国传统婚俗中的一部分,是新娘嫁入新家后由娘家给予的财物,旨在表示对新娘及其娘家的敬意和祝福。

针对被告方的主张,我们认为彩礼不具有经济赔偿或违约性质,而是一种婚俗活动,对双方婚姻关系的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二、彩礼的退还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婚前所送的彩礼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双方协商一致;未办成婚姻登记的;婚姻无效的。

被告方主张彩礼的退还是基于婚姻无效的情况,然而根据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利用婚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在本案中,婚姻关系并未属于无效范围,被告方无权要求彩礼的退还。

三、彩礼合理使用和惯例彩礼的使用应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应当用于婚后生活的需要,如购买家具、装修房屋等。

根据我们对被告方婚后生活的了解,彩礼款项已经在日常开销、家庭生活和孩子教育等方面得到合理使用,未发现被告方对彩礼的挥霍或滥用情况。

因此,被告方对彩礼的使用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婚姻习俗。

四、被告方自愿放弃彩礼要求根据我们代表原告方与被告方进行的调解谈判记录,被告方曾经愿意放弃彩礼的要求,并表示对原告方的了解和支持。

这一表态证明,被告方并未坚持要求彩礼的退还,而是在未遂欲望不如意后产生的无端诉求。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一旦民事主体达成协议并互相宽恕,法院不应再介入争议。

综上所述,针对被告方要求彩礼退还的主张,我们认为彩礼支付是一种传统婚俗,不具有违约性质;婚姻关系并未属于无效范围,被告方无权要求彩礼的退还;彩礼的使用合理,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婚姻习俗;被告方曾表示自愿放弃彩礼要求,双方已达成一致。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恳请法庭尊重现有婚姻关系与传统习俗,驳回被告方的彩礼退还要求。

特此答辩。

代理律师:(姓名)日期:(年月日)。

返还彩礼代理词

返还彩礼代理词

代理词**律师所接受原告唐善全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张小全诉王霞返还彩礼纠纷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原告为结婚而给付被告彩礼66000余元这一客观事实,被告庭审中也已经承认。

在法庭质证及辩论的整个庭审过程中,以及结合案外证人刘**的证明,已充分证实了原告已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人民币66000元及“看钱”2120元,对于该事实,被告及其代理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对此事实也予以认可。

原告另外给被告买了黄金首饰及电动车一辆,有购买发票可以证明。

以上物品结婚之前按照农村习俗交由原告保存。

但原告辩称未曾见过,其说法不符合常理,其辩称法庭不应予以采信。

二、被告理应返还原告彩礼,符合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第一索要彩礼钱、首饰钱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一章第三条中关于中禁止假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

第二原告给付被告彩礼钱和贵重首饰,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是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且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并非自愿的,不附带任何目的的赠与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返还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非常的短,从今天的庭审调查中可知,双方共同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还不到20天。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婚前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亦可以在离婚是要求返还彩礼。

原告家给付被告家彩礼已经给原告家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原告家为普通农民,为筹备婚姻,花光父母积蓄,举借外债,根据201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省上一年度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9446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776元,每年人均结余为2670元,据此可知,普通农村家庭需要20年时间才能积攒出这66000元彩礼钱。

民事起诉状返还彩礼

民事起诉状返还彩礼

民事起诉状返还彩礼
尊敬的法院:
被告方李某,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现住址:XXXXX,特此委托我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就以
下事实和理由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事实和理由
1.原、被告是夫妻关系。

原告在与被告结婚时,按照既定传统习俗,支付了60万元的彩礼给被告家。

彩礼的支付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
并已经在结婚时予以履行。

2.然而,婚后不久,由于种种原因,原、被告夫妻关系破裂,丧失了进一步维持婚姻的条件,双方决定离婚。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后彩礼是属于受赠人应予返还的财物。

3.我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已经多次协商被告返还彩礼的事宜,但被告始终以种种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并对原告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二、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人代表原告向贵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彩礼款项60万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案件事实的证据
1.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证书原件。

2.彩礼支付凭证及相关银行转账记录。

3.与被告沟通、协商的相关书面记录。

以上是本人代表原告向贵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相关事实证据,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客观判断,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予以惩处,并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特此请求判决。

代理人(签名):李某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返还彩礼被告方代理词

返还彩礼被告方代理词

彩礼返还被告方代理词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58条和《律师法》28条的规定,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邓**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原告周**、周**诉其彩礼返还一案的一审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通过刚才的庭审活动,对该案有了清楚的了解。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有没有给付被告彩礼,如果有,该不该返还彩礼。

根据争议的焦点,我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一、被告及被告的亲属从没有收到过原告以人民币给付的任何彩礼,也从未收到过周**给付的任何彩礼。

原告诉称彩礼是通过周**给被告的,这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给不给周**彩礼,被告不清楚,周**收没收到原告的彩礼,被告也不清楚,并且,周**收没收到原告的彩礼与被告没有关系,如果周**收到了原告的彩礼,那原告应当向周**要。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任何彩礼。

周**是原告周**的幺爹,和原告周**是姊妹关系。

李**是周**的倒女婿,他们都与两原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的证言是虚假的,是不可彩信的,我们有理由认为他们是串通一气的,共同损害被告的利益。

三、为举办结婚仪式,原告曾经通过他给付被告的一些酒、肉。

但是,我们认为,那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并且被告在原告家去接被告邓**时用于招待原告家的人和其他客人了。

既然不是彩礼,且也消费掉了,那也是不应返还的。

四、被告邓**与原告周**已经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同居了两年多,已经有了实质意义上的夫妻生活。

两人虽然没有履行法律意义上的手续,但以农村的看法,两人结婚的目的已经达到。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基层人民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民商事审判篇中(159—162页)对《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返还彩礼”是这样表述的:“在此不能机械地理解‘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比如,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多年,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以“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请求返还彩礼,这种情况就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不符,该司法解释实际上指一方按习俗收了彩礼,双方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

在某某婚前彩礼纠纷上的代理词

在某某婚前彩礼纠纷上的代理词

在***婚前彩礼纠纷上的辩论词代理人:*** 审判长、审判员:本代理人受当事人委托,受**县**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参加本次开庭。

1.在庭审调查过程中,被告在法庭的调查笔录中已承认收受彩礼的事实,**、**两位证人也已证实原告婚前给予被告的彩礼是正确的,即现金数和实物数是吻合的,三被告在家也接受了彩礼。

说明原告给予被告的11000元的现金及实物彩礼做为婚前彩礼的事实是存在的。

2.虽说该彩礼是原告给予被告**的,但两证人已证实彩礼现金是在被告的家中当着证人的面给予三被告的。

按照农村的习俗,父母往往对自己子女的彩礼进行占有和管理,帮助自己的子女购买结婚用品等。

本案中被告**和**辨称自己对彩礼不知道是与情与理说不通的。

面且也无有证据证明被告所陈述的事实是真的。

被告**在法庭的调查中既说钱是被**和**在**消费掉一部分又说两人长期在外打工不曾回家的话相矛盾。

不能自圆其说。

**在与**电话通话中也曾提到“两人感情不和,让其父母将彩礼钱全部返还这样的话”。

这些足以证明该彩礼在被告**和**的手中,**和**做为本案的被告,是该笔彩礼的实际占有和控制者,负有返还的义务。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另外《婚姻法》第3条中还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5条“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被告辨称即无证据证明,亦无证人和证言,与法不符。

这种无视法律的行为已经上升到借婚姻勒索财物的嫌疑。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人”。

被告**和**解除了婚约关系,三被告对彩礼的占有没有合法的依据,为不当得利,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应当返还。

婚约纠纷代理词

婚约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作为被告唐某的代理人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我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1、有多少彩礼的问题;2、彩礼应不应该返还的问题。

一、关于有多少彩礼的问题(一)什么是彩礼。

彩礼是指男方基于将来结婚的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女方数额较大的财物。

其特征是:1、男方以将来结婚为目而对女方的赠与;2、以抬抬盒、宴请宾客等让众人知晓的方式给付;3、数额较大。

只有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所规定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才涉及是否返还问题。

(二)本案中没有50000元的彩礼。

首先,衣服和戒指不属于彩礼。

李某在庭审中承认买衣服的2000元是在2月27日给的,然后在第二天两人上县城买衣服,用这2000元给两人各买了一套衣服,所以这2000元符合上述彩礼的特征,不属于彩礼。

戒指是今年俩人从上海回来后,李某为讨好唐某而用共同的财产所购买的,也不符合上述彩礼的特征,不属于彩礼。

其次,李某提供的证据中不能充分证实给付了50000元的彩礼。

李某所提供的证据要么是与彩礼无关,要么是一些连证据本身的真实性都无法查证的“间接证据”,仅有陈某是见证者(李某庭审中承认下定那天进唐某家的只有他及他弟弟、陈某三人),但是其未依法出庭作证,因而对其证明本身及内容的真实性都无法查证,且从李某提供的第6份证据可知陈某是其亲叔叔,与其有利害关系。

证人何某出庭作证证实李某到唐某家下定所抬抬盒中并未看到有钱摆放在那里。

李某称进门后就把钱直接给了唐某,但唐某不认可有礼金一事,因此,李某关于有20090元礼金这一事实无充分证据给予证实,所以李某提起本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假设李某诉状中所称的彩礼是真实的,也不存在返还。

1、李某与唐某有和好的可能。

唐某被李某两次送回娘家,第一次他主动去把唐某接回家。

现在唐某在家期待李某如同第一次那样把她接回去,两人和好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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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代理词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代理词
**律师所接受原告唐善全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张小全诉王霞返还彩礼纠纷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为结婚而给付被告彩礼66000余元这一客观事实,被告庭审中也已经承认。

在法庭质证及辩论的整个庭审过程中,以及结合案外证人刘**的证明,已充分证实了原告已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人民币66000元及“看钱”2120元,对于该事实,被告及其代理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对此事实也予以认可。

原告另外给被告买了黄金首饰及电动车一辆,有购买发票可以证明。

以上物品结婚之前按照农村习俗交由原告保存。

但原告辩称未曾见过,其说法不符合常理,其辩称法庭不应予以采信。

二、被告理应返还原告彩礼,符合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第一索要彩礼钱、首饰钱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一章第三条中关于中禁止假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

第二原告给付被告彩礼钱和贵重首饰,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是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且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并非自愿的,不附带任何
目的的赠与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返还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非常的短,从今天的庭审调查中可知,双方共同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还不到20天。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婚前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亦可以在离婚是要求返还彩礼。

原告家给付被告家彩礼已经给原告家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原告家为普通农民,为筹备婚姻,花光父母积蓄,举借外债,根据201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省上一年度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9446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776元,每年人均结余为2670元,据此可知,普通农村家庭需要20年时间才能积攒出这66000元彩礼钱。

三.被告行为涉嫌骗婚,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被告以与原告结婚的名义向原告索要巨额彩礼,但隐瞒其已经生育小孩的事实。

婚后无事生非,借口各种理由不与原告共同生活,回娘家装病,使原告浪费大量钱财为其“治病”。

被撞破后即闹着离婚。

说明其根本没有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意愿,只是以结婚的方式骗取原告的钱财。

以上种种行为,涉嫌诈骗,原告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四、判决被告家返还原告全部返还彩礼,有利于纠正现在社会的不良婚恋价值观。

当下各类拜金主义婚姻价值观在社会肆意横行,归根到底都是假借婚姻索取财物、通过一场婚姻而一劳永逸等封建思想在作怪。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有义务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有义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坚决根除在中国横行几千年的不良社会风气。

为此,人民法院应判决被告家全部返回从原告家索取的66000元彩礼。

综上所述,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返还原告66000元的彩礼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法律引导,消除彩礼这种封建社会陋习,使婚姻真在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也使我县社会风气更加和谐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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