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陕环办发[2012]173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2〕173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验收、联网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38号)和省厅《关于报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进度的函》(陕环函〔2011〕612号)有关规定,为准确掌握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我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进度信息,结合环保部通报我省2012年前三季度国控重点污染源与环保部监控中心自动监控联网和数据质量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区)依据本年度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将辖区内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情况按照附件1的填报格式填报(填报表内容和操作方法请查看环保部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控中心工作进度汇总中子菜单指标说明),并于12月31日前以电子版格式报送至省厅信息中心,由省厅信息中心负责对各市(区)上报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情况信息审核后,及时填报至“环保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汇总栏”。
同时,从2012年四季度起各市(区)应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进度信息,以保证我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情况能及时更新。
二、各市(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填报工作,及时登录环保部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进度的动态调度平台(网址:http:///),查看核对各市(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情况相关信息,发现信息未更新或有错误的,及时与省厅信息中心联系进行调整。
重点水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重点水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规定(暂行)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本规定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保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负责运行工作的单位必须按以下要求做好运行工作。
一、运行目标通过有序、规范、优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连续、稳定、正常运转,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投运时间达到污染源单位生产时间的90%以上,环保部门监控中心收到的数据量达到应报数据量的90%以上。
二、自动监测采样间隔设置COD、氨氮的采样监测间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设置,最大间隔时间不超过两小时;pH、流量为连续监测。
三、运行技术人员配置要求配备专门技术团队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技术团队必须具备以下能力:(一)可准确配比校准样品、复核样品。
(二)具有污染物正确采样、准确分析能力,持有环保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三)经过设备厂家的培训,具备进行在线监测仪器校准操作及运行维护的技能。
(四)可制备配置合格的供监测仪器使用的蒸馏水、消解液、掩蔽剂、清洗液、量程校准样等消耗试剂。
四、运行维护制度要求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五、设备故障处理要求(一)发生故障的8小时以内,须书面向设备维修服务单位(部门)报修,并商定维修价格、服务事项、配件更换、计划修复日期等相关事项。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吉环监字[2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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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吉环监字〔2013〕5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2013年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总量减排、排污收费和环境执法中的作用,保证其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和合理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一)2013年安装任务2013年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且具备安装条件的企业,必须于2013年7月31日前完成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流量(流速)等主要指标的监控设施安装。
不具备安装条件的企业,各地要将说明材料上报至省厅,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可不列入我省监控工作考核范围。
(二)站房和采样点位排查整改规范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确保监控数据准确的前提条件。
各地要按照环保部相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4月30日前对辖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控站房建设的规范性进行集中排查,对监控设施采样点位选取的合理性进行登记确认,并将排查情况上报省厅。
对站房建设不规范、采样点位选取不合理的要于6月30日前完成重新设计、重新安装,并将完成情况上报省厅。
省厅将对各地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督办。
(三)严格监控设施验收程序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前,安装点位选择应征求当地环保部门意见,监控设备及站房等配套设施未安装建设或安装建设不规范的不得进行试生产。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8〕7号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8〕7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和运行管理工作,提高污染源监管水平,我局对《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18年12月29日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固定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视频监控、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辅助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固定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监控设备。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为进一步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有序规范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制定监管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各地要落实排污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属地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
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需要、满足国家和省要求,科学、实用、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实施方案。
方案要任务明确、要求明确、责任明确、监管办法明确,达到排污企业排放达标率、周边环境安全度和群众满意度提高的效果。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在2015年4月底前将监管方案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报省厅。
以后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一年监管方案落实情况、按各地实施细则考核运维单位的结果和当年监管工作计划。
要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季报工作(当季运行情况、上一季度通报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运行考核情况等),每季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省厅。
二、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网络巡检工作(一)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负责开展辖区内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网络平台(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日常巡检工作(以下简称“网络巡检”),明确职能部门,落实专人,实现网络巡检72小时内全覆盖(3天/次),并予记录。
巡检内容包括自动监控数据的联网和有效、疑似不正常、超标以及监控视频(图像清晰度、监控角度)等情况。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5.30•【字号】鄂环办[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07]4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按照省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和要求,经过各级环保部门的努力,我局已初步建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基本实现已建污染源自动监测现场部分与省监控平台的联网。
但由于部分监控设备建设管理不规范,监测数据不能准确及时上传至监控平台,影响了系统综合效益的发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测、监控作用,保证其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和合理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污染企业,须遵照有关技术规范制订建设安装方案,经环境监察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新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必须符合《国家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要求,能够与省、市各级监控平台联网。
二、加强对已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管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已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管,确保已建系统能够正常运转。
对已建成尚未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应迅速组织验收;并建立包括设备型号、监测因子、建设单位等内容的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档案。
对建设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所有已建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设备的钥匙和密码必须于6月15日前交由辖区环境监察部门保管,不得由企业自行保管。
环境监察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人进行设备的定时定期检查,建立运行维护工作台帐,规范运行管理工作。
三、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营维护省电子政务信息网已经开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作为环保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将向省领导和全省公众公开。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的通知-陕环函[2012]733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的通知-陕环函[2012]7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1c7ebf6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a5.png)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的通知(陕环函〔2012〕733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目前,我省已与各级环境监控中心联网的污染源,经常出现向环境监控平台传输数据时间间隔混乱、应传数据指标未传、无故不传输数据等问题,造成在线监控数据缺失,严重影响污染减排和环境执法工作。
根据环保部《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T/J212-2005)和《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管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上传至各级环境监控中心,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市(区)环保局督促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必须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2012年19号令)的要求,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数据采集传输设备要严格按照相关参数技术规定进行设置与调整,实现在线监测数据稳定准确地传输。
二、根据环保部《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T/J212-2005)要求,重点污染源需要向各级环境监控中心上传的数据包括实时数据、十分钟数据、小时数据、日数据。
传输十分钟数据、小时数据、日数据时须传输的数据项为最大值、最小值、均值。
三、所有污染源企业现场端废气在线监控设备必须上传的监控指标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温、含氧量、流量等;废水在线监控设备必须上传的监控指标为COD、氨氮、PH、溶解氧、流量、悬浮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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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备注:国控废气企业共206家,其中129家已安装设备,已领卡95家,已联网88家,有十分钟数据4家
附件1
2010年国控废气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名单
所属地市
所属县区
企业名称
安装情况
是否安装
数采仪
是否领卡
是否联网
是否有10分钟数据
是否
比对
是否验收
西安市
碑林区
西安市热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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