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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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第一条:责任范围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程勘察活动中的关键角色,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负有紧要责任。

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七项:1.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2.订立并监督项目合理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3.组织并引导项目勘察工作的相关人员,确保他们具备必需的技术和安全知识,并合理布置勘察人员的工作任务;4.加强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项目中显现的质量安全问题;5.监督项目中的质量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6.及时报告项目质量安全情形,并提出改进看法;7.承当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质量安全的最终责任。

第二条:管理标准1.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各个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2.抽调专业技术力气参加项目的整体规划和设计,确保项目的勘察工作在技术上符合要求;3.订立勘察工作计划,并合理布置勘察人员的工作任务,确保定时完成工作;4.对勘察人员进行培训和岗位沟通,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5.加强勘察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确保质量安全掌控的自动性和全面性;6.对勘察工作的各项成绩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勘察结果准确可靠;7.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矫正措施,确保项目质量安全。

第三条:考核标准1.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履行情况将纳入企业的年度考核体系;2.依据勘察项目的规模和难度,订立相应的质量安全考核指标;3.对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综合评价;4.考核结果将作为项目负责人业绩考核的紧要依据;5.项目负责人在考核期间如有重点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6.考核结果公示,并据此进行人员奖惩和晋升调整;7.考核结果将作为项目负责人选任和岗位晋升的紧要参考。

第四条:奖惩措施1.对于质量安全责任履行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将予以表扬和嘉奖;2.对于质量安全责任不力、导致事故的项目负责人,将依照企业纪律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3.对于质量安全责任履行不符合要求、且经教育改正无效的项目负责人,将进行相应的岗位调整或取消资格;4.对于有意瞒报、误报或隐瞒质量安全问题的项目负责人,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担负着设计工程的全权负责人,他不仅需要对整个设计过程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同时还需要承当着设计安全责任。

在建筑工程设计行业中,质量和安全是特别核心的问题,设计工程的好坏和安全与否,直接决议了整个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也显得尤为紧要。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的七项规定。

一、肯定要遵守相关法规法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需要对建筑安全的相关法规进行了解,并在工程设计的过程中遵守这些法规。

他需要了解有关建筑安全的法规标准规定,如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施工安全技术指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

二、质量责任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设计工程质量负责,确保设计工程的质量符合规定和设计要求。

项目负责人需要在设计过程中严格把关设计方案,保证方案可行性和可实施性,确保设计符合国家强制和非强制性标准,不得违反任何建筑质量安全规定。

三、安全责任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需要对工程安全问题负重要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设计方案、材料选择、工序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保证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确保人员、设备和场地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对于设计中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适时提出改进看法,并确保设计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

四、工作引导责任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管理和引导整个设计过程的关键性角色。

他需要对设计过程进行全面的引导和监督,确保全部设计方案均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并能够有效避开设计中存在的任何安全隐患。

此外应当在设计过程中适时与业主沟通,了解业主需求,确保设计目标的合理性、合法性、规范性等。

五、合同责任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一个合理规范的合同。

他应当与业主商讨,确定设计合同范围,并确保依据合同要求,按期完成设计工作,并依照合同规定对设计成果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第一条任务调配与承当责任1.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工程的特点和任务的要求,合理布置勘察工作,并明确调配给相关人员。

2.项目负责人应对调配给本身和团队成员的任务进行认真说明,并确保全部成员清楚了解其职责。

3.项目负责人应对本身承当的任务负责,确保工作定时完成,并对工作质量与安全负责。

第二条资质和培训要求1.项目负责人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建筑工程勘察相关专业资质,并及时进行更新和续证。

2.项目负责人应保持与建筑工程勘察领域的最新技术、规范、标准和法律法规的接触,并通过培训和学习不绝提升本身的专业知识。

第三条质量管理要求1.项目负责人应订立质量管理计划,确保工程勘察各项工作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

2.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和引导团队成员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实施质量掌控和监督,并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

3.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发现和矫正工程勘察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仿佛问题再次发生。

第四条安全管理要求1.项目负责人应订立安全管理方案,确保工程勘察各项工作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安全规定、标准和要求。

2.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和引导团队成员进行工程勘察工作,确保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3.项目负责人应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备和掌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对安全结果负责。

第五条项目进度管理要求1.项目负责人应掌握工程勘察的整体进度,合理布置工作任务,确保进度按计划进行。

2.项目负责人应紧密关注工作进展,做好进度管理和掌控,及时发现偏差并采取矫正措施,确保工程勘察定时完成。

第六条信息管理要求1.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和维护合理的勘察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勘察工作的信息、数据和文件能够被正确保管、检索和利用。

2.项目负责人应做好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沟通,确保相关信息得到及时处理,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团队行为管理要求1.项目负责人应率领团队成员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团队协作精神,保持团队的凝集力和稳定性。

住建部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等四个规定

住建部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等四个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我部制定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6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一、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理念: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理念,意识到质量和安全是项目的生命线,要始终把质量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心中有责、有担当。

二、制定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制定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建立起完善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

三、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项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每个项目成员都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能够胜任自己的岗位,并且要及时补充和更新人员,保证项目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符合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

四、组织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要组织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项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确保质量和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五、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起健全的责任绩效考评机制,对质量和安全问题有关责任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变化,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并积极推动全员参与质量安全管理,共同促进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七、践行正确的质量安全管理理念: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始终践行正确的质量安全管理理念,要坚持科学、规范的工作方法,不断总结和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提升整个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总结: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履行以上七项规定,承担起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从理念、制度、人员培训、监督检查、责任制、沟通协调和管理理念七个方面全面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只有充分落实上述规定,才能有效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为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发文号:建市[2015]35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5-03-06实施日期:2015-03-06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设计项目负责人)是指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承担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

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设计项目。

二、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就相关要求向设计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

三、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

四、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核验各专业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勘察单位中最高负责人,他负责组织、管理和领导工程勘察项目,对工程勘察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因此,保证他们的工作质量和安全,对于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极其紧要的作用。

为此,订立七项规定,明确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可以有效提高建筑工程勘察的质量和安全性。

一、质量责任1. 一个良好的工程勘察项目应当从认真的计划、设计、采样到资料报告,都需要了解并把握质量要求。

2.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领导团队并保证质量检查,保证工程勘察项目的质量达到技术规范和验收要求。

3. 假如发觉了质量问题,应当适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质量问题被妥当解决,不影响工程质量。

二、安全责任1.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做好勘察项目,帮助和支持工作,并确保工作安全和人身安全。

2. 在工作计划中,应当有合理地考虑安全问题,为工作人员做好防范安全事故的准备工作,以保障工作安全。

3.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快速响应并实行措施,保障被影响人的生命安全,同时,必需搭配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三、组织管理责任1. 建筑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订立制度,明确工程勘察单位负责人的职责分工,订立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归责。

2. 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环境,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3. 在职业伦理方面,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需在法律、道德和职业标准允许范围内建立专业形象和社会信任,确保工作安全和质量。

四、技术责任1. 在工程勘察项目中,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要了解并把握相关的技术、法律和政策法规。

2. 基于专业技术水平,为工作人员供给专业引导和技术支持,订立技术规范,确保工程勘察项目的质量符合技术要求。

3. 坚持技术创新和学问更新,不断学习和讨论新学问和新技术,提高工程勘察技术水平。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发文号:建市[2015]35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设计项目负责人)是指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承担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

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设计项目。

二、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就相关要求向设计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

三、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

四、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核验各专业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

六、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组织设计人员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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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试行)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设计项目负责人)是指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承担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

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设计项目。

二、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就相关要求向设计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

三、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

四、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核验各专业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

六、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组织设计人员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不得在违反强制性标
准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变更文件上签字。

应当根据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权利、费用和时限,组织开展后期服务工作。

七、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设计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设计工作相关的技术处理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将设计资料归档保存。

设计项目负责人对以上行为承担责任,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由更换后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全面设计质量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管,在检查中发现设计项目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记入不良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见附件)。

附件: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
附件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未依据勘察成果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罚
设计单位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文件签章不全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前未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项目负责人未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未组织设计人员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有关法规和规章条款不在此详细列出,各地可自行补充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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