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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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2.07.07【实施日期】1992.07.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1992年7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护合法、合理的收费,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乱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实施社会、经济、技术及自然资源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级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为保障事业开展,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级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者有关政策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集中权限,统一管理,分级监督”和“立项从严,标准从低,不为盈利,易于操作”的原则。

省物价局、财政厅是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使用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限集中在国家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

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批的收费项目外,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批。

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重要收费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或者委托地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地、市、县级行政机关所属单位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一次性短期(半年以内)培训班,以及经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开展的确属自愿互利的有偿服务(指不带任何强制性,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技术、信息服务),其收费标准和具体收费办法委托地区、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报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8.25•【字号】陕价行发[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2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取消我省高中取暖费,同时将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列为义务教育阶段代收费项目。

为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范围和管理权限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各地和中小学校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陕价综发[2013]130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陕价综发[2013]130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陕价综发〔2013〕13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各扩权县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4号令)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9号)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废止《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放开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服务收费和一般性临展、临演、临赛门票价格的通知》(陕价费发〔2003〕57号),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对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服务收费和一般性临展、临演、临赛门票价格实行备案和收费证管理。

陕西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25日
——结束——。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陕价行发[2006]120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6〕120号2006年8月14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及纠风工作实施意见,规范我省公办高中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我省公办高中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收费项目全省公办高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学费、借读费、择校费、毕业证书工本费、计算机培训费5项;代办费项目包括课本费、电教教材代办费、统招统考报名考试费、取暖费4项;学校为满足部分学生需要提供住宿、搭伙和自行车保管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住宿费、搭伙费和自行车保管费。

二、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收费标准公办高中收费标准仍维持现行水平,即学费标准为:省级标准化高中每生每学期800元,城市普通高中350元,农村普通高中200元;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文科700元,理科900元。

借读费标准为:省级标准化高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城市普通高中800元,农村普通高中400元。

借读费是向按规定招收的借读生在学费之外另行收取的费用。

择校费标准为:西安市的省级、市级标准化高中及一般高中每生三年最高分别不超过1.5万元、1.2万元和0.9万元;其他地市分别不超过1万元、0.8万元和0.6万元,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下浮。

另外,西安中学、西安高级中学、西工大附中、陕师大附中、西安交大附中、西铁一中、长安一中、西安市83中等8所学校择校费标准为每生三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03•【字号】陕价行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价行发〔2013〕5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财政局,韩城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切实做好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省政府同意,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各设区市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后执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代收费为体检费和保险费2项。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按程序合理制定、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三、请各地及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建议。

省上将适时进行督查,对不按要求制定、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予以纠正和通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2013年5月3日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1.05•【文号】财综[2001]78号•【施行日期】2001.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1]78号)农业部,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规定,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2001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重点是清理整顿涉及乡镇(集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各种摊派。

据此,我们对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的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共计9项,分别涉及农业、民政、交通、经贸(煤炭)4个部门和单位。

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酌情解决。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逐项落实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对本地区其他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凡不按规定落实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一经查实,由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取消的各省(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90 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报名费 91 飞行技术专业体检费 92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信息卡工本费 93 机场控制区域通行证工本费 94 体能测试费、面试费 95 收费票据工本费 96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 97 珠算技术鉴定费 98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费 99 转业军官培训费 100 就业训练费 101 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 102 铁路货场有偿使用费 103 公路占用补偿费 104 《航行签证簿》工本费 105 《船舶进出口报告单》工本费 106 济南市狼猫山水库堤坝养护费
65 业余大学安徽分校学杂费 66 安徽足球学校学费、住宿费 福 建 江 西 67 侨胞土葬管理费 68 滩地场地固定岸线(坡)使用费 69 测量标志维护费 70 种犬资格证书工本费 71 警犬血统证书工本费 72 准予繁殖犬资格证书工本费 73 警犬DNA鉴定费 74 财政票据领购证工本费 75 干部医疗保健证工本费 76 乡村医生执业考试考务费 77 有线电视统一供片节目收费 78 节目复制工本费 79 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 80 密码干部专业岗位培训收费 81 社科院研究生班收费 82 机构编制管理证工本费 83 高等院校毕业生派遣证收费 84 投资评审费 85 证照费
鲁价费发[2005]106号 鲁财综[2006]5号、鲁价费发[2006]251号 鲁政办发[1999]6号、鲁信办字[1999]15 号、鲁价费发[2000]44号 鲁财综[2007]37号、鲁财综[2008]83号 鲁财综[2006]35号、鲁价费发[2006]145 号 鲁财综[2008]74号、鲁价费发[2010]207 号 鲁价费发[2002]246号 鲁价涉字[1994]68号、鲁价费发 [2002]247号 鲁价费发[2010]208号 鲁财综[2007]6号、鲁价费发[2007]171号 鲁价涉发[1995]124号 鲁财综[2006]1号、鲁价费发[2006]74号 、鲁财综[2011]74号 鲁政字[2007]184号 鲁价费发[2000]96号、鲁价费发 [2010]177号 鲁价涉发[1995]115号 鲁价涉发[1995]115号 鲁财综[2007]36号、鲁价费发[2007]207 号

2002年以来有关取消收费项目文件

111 1 1 2002年以来有关取消收费项目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04‟88号省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规定,经过省财政厅、物价局、法制办的清理、审核,省政府同意取消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50项,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取消的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

对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取消后的有关经费需求,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统筹安排,妥善解决。

二○○四年十月日附件:取消的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03‟13号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7‟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现将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1、以工补农、建农资金(苏发…1998‟10号)2、废金属准运手续费(苏价涉字…1992‟第11号、苏财综…1992‟21号)3、车船使用税税讫及免税标志工本费(苏财综…1998‟32号、苏价费函…1998‟33号)4、蚕桑事业改进费(苏政办发…1995‟58号)5、煤气增容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208号,苏价涉联…1992‟第10号)6、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苏财综…92‟160号、苏政办函…1992‟89号)7、民用爆破器材劳务费(苏物计陈…1995‟169号)8、能源超耗加价费(苏财综…95‟150号)9、地方国营煤矿管理费(苏财综…92‟160号,苏煤司办…91‟407号)10、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费(苏价费转…1993‟24号、苏财综…93‟175号)11、版权纠纷受理费(苏价费…1997‟59号、苏财综…1997‟15号)12、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工本费(价费字…1992‟251号,苏价费函…1997‟74号、苏财综…97‟72号)13、出口大蒜种子质量检验费(苏农种…88‟7号)14、有色金属建设产品标准审查费(原冶金)(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88‟苏冶科字第129号)15、烧结砖质量审核验收工作经费(原建材)(苏价涉…1995‟第315号、苏财综…95‟157号)16、水泥质量行检行评费(原建材)(苏财综…92‟54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87‟建材生字第454号)17、化工市场管理费(原化工)(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费字…1992‟106号)18、基本存款帐户开户收费(苏价费…1996‟279号、苏财综…96‟84号)19、购物支付证工本费(苏价费字…1993‟214号、苏财综…93‟216号,苏价费函…1993‟第21号)20、保密有关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保…1991‟16号、苏财综…91‟84号)21、测绘资格审查、复查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政发…1988‟63号)22、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论证审查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政发…1988‟63号)23、录像放映许可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涉字…88‟第92号)24、录像资料翻录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第210号,苏价涉字…88‟第92号)25、有线电视播映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第210号,苏广发计…1988‟第70号)26、电影放映代管费(苏财综…92‟54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27、远洋渔业发展资金(苏政发…1988‟177号)28、农转非人口迁入许可证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费字…1993‟169号)29、学术论文评审费(卫生)(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财综…91‟122号)30、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式标准审核费(苏价费…1994‟55号、苏财综…94‟36号)31、江苏省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32、一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33、二、三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苏量监…88‟48号)34、成建制迁入城市征收城市建设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5、房屋纠纷仲裁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6、建筑工程质量仲裁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7、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认可证工本费(苏价费…1998‟82号、苏财综…1998‟30号)38、各类发明展览会报名费、奖牌工本费(科技)(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39、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转移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40、管理费(旅游)(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省旅…90‟191号)41、麻类技术改进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42、盱眙自来水集资(苏财综…94‟212号、苏价费…1994‟第353号)43、宿迁马陵河集资(苏财综…94‟212号、苏价费…1994‟第353号)44、临时集贸市场和住宅小区临时摊点群综合服务管理费(徐州市)(苏财综…96‟89号、苏价费…1996‟283号)45、私托户(站)、居委会托儿站管理费(南京市)(苏财综…94‟44号、苏价费…1994‟第65号)46、驻宁机构管理服务费(南京市)(苏价费…1997‟8号、苏财综…1997‟89号)47、固废交换处臵咨询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48、固废交换处臵中介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49、进口固废查验、转报及后期跟踪管理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50、征管资料工本费(国税)51、城镇集体企业财务报表收费(地税)52、纳税申报表收费(地税)53、有关涉税文书收费(地税)54、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以上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公告(第4号)

陕西省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公告(第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02.26•【字号】第四号•【施行日期】199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公告(第四号)(1994年2月26日)根据省政府《关于近期反腐败斗争的实施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经过认真清理,截至目前,全省共取消乱收费项目1800项。

为了巩固治理成果,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范化管理,经省政府审定,现将全省需要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75项)公告如下。

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坚持亮证收费,坚持收支两条线,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收费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项)1、企业注册登记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2、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同上3、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同上4、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同上5、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计物价(1993)1744号6、经济合同仲裁和鉴证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7、商标注册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25号8、商标注册代理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49号9、交易手续费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涉发[1993]51号10、市场设施租赁费同上11、经济合同示范文工本费同上12、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费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涉发[1993]53号二、技术监督部门:(4项)13、计量收费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省技术监督局、物价局、财政厅、陕技监局联发[1992]4号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省物价局、陕价发[1988]206号,省物价局、技术监督局、陕价涉[1991]20号,省技术监督局、物价局、陕技监局联发[1992]5号15、统一代码标识证书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47号16、纺织纤维、混纺纤维、纺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织品及测试仪器、检验收费字496号,省物价局陕价发[1费988]206号三、商检部门:(2项)17、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10号18、国内委托检验及“四技”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涉发[19服务收费92]160号四、交通部门:(27项)19、机动车养路费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物价局、[1991]714号,省交通厅、财政厅、价价局[1991]416号20、摩托车养路费同上21、车辆购置附加费国务院国发[1985]50号22、公路货运附加费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税务局、陕交财[1992]219号23、车购费免费证工本费交通部[1985]交财字376号24、公路运输管理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计物价,[1993]1744号25、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交通部[1987]交公路字109费号26、非经营性路单工本费同上27、航道养护费交通部、财政部、交水航(64)74号28、地方船舶检验费国家船检局[1982]检字425号29、水上事故处理费交通部交安船(62)408号30、票证费塑封工本费省物价局陕价便字[1992]51号31、养路费免费证工本费省交通厅、省物价局陕交征[1993]001号32、公路客运附加费省交通厅、计委、财政厅、物价局、经委、陕交运[1986]294号、[1991]233号33、客票工本费省公路运输管理办公室、陕运办(86)014号34、公路损失、占用赔偿收费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陕交财(91)443号35、水运管理费省政府、陕交航[1991]428号36、渭南渭河浮桥通行费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陕价工发[1992]70号37、渭南大华公路通行费省交通厅、物价局、陕交计[1990]394号38、西临高速公路通行费省交通厅、物价局、陕交计[1990]419号39、咸阳机场专用公路通行费省交通厅、物价局、陕交财[1991]296号40、西铜一级公路通行费省交通厅、物价局、陕交计[1989]196号,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陕交财[1992]350号41、乾县漠谷河大桥通行费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陕交财[1991]320号42、黄陵店头至南川公路通行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陕价重费发[1991]161号43、安康至恒口二级公路通行省物价局、陕价工发[1992]2费77号44、勉县二级公路通行费省物价局、陕价工发[1993]94号45、210国道金锁关至八里省交通厅、计委、财政厅、陕交财[店通行费1993]401号五、土地管理部门:(6项)46、土地权属、地籍测绘、注国家土管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册登记、发证收费部[1990]国土籍字93号47、征地管理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计物价[1992]1744号48、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9号49、中外合营企业场地使用费国发[1980]201号50、土地复垦保证金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涉发[1993]42号51、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陕政发[1988]188号六、计划(物价)部门:(8项)52、价格信息咨询服务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涉发[1992]121号53、投资许可证证书费省物价局、陕价涉[1991]195号54、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陕政发[1992]11号审费55、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证省物价局、陕价涉[1992]91书费号56、计算机机时服务费省物价局、陕价涉[1992]39号57、农转非许可证证书费省物价局、陕价涉[1992]55号58、职称评审费省物价局、陕价涉[1992]238号59、信息咨询收费省物价局、陕价涉[1992]147号七、卫生检疫部门:(1项)60、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94号八、环保部门:(1项)6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陕环计告书(表)《含评价大纲发[1992]21号》审查表九、旅游部门:(4项)62、对外宣传费国家物价局、国家旅游局、旅管理发[1991]002号63、鉴证费、星级标牌工本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32号64、导游考试培训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0]254号65、旅游涉外饭店服务费国家旅游局、财政部、旅管理发[1990]027号十、农机管理部门:(3项)66、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费按修改后文件执行67、农机人员培训收费省物价局、陕价发[1988]206号68、农机中等专业学校收费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陕教财[1992]1号,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4]教计字110号,省教委陕教财[1992]49号十一、民政部门:(21项)69、社团申请手续费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1990]005号70、社团登记管理费同上71、社团变更登记费同上72、社团公告费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涉发[1992]80号73、福利企业管理费国家物价局、财政厅部[1992]价费字249号74、结婚证收费同上75、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同上76、离婚证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涉发[1992]252号77、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同上78、婚姻状况证明书收费同上79、涉外结婚登记手续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80、涉港、澳、台华侨结婚手同上续费81、港、澳、台华侨离婚登记同上手续费82、收养申请手续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49号83、收养证工本费同上84、收养登记调查费同上85、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同上86、收养公告费同上87、殡仪车运尸费省民政厅、物价局、陕民发[1993]1号88、遗体火化费省民政厅、物价局、陕民发[1993]1号89、骨灰寄存费同上十二、农业部门:(16项)90、土壤肥料监测收费农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5]农土资9号91、国内植物检疫收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92、国外农药试验费国家物价局[1990]61号93、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费字452号许可证94、兽药检验费农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8]农牧字32号95、信息咨询服务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2]147号96、饲(料)原料及添加剂审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3]4批费0号97、种子区试验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3]39号98、技术培训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3]122号9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省政府、陕政发[1986]186号100、蚕种检疫收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2]40号101、饲料产品原料添加剂检同上验费102、展览装修、装饰服务收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2]39号103、兽药审批监督收费农业部、财政部、物价局[1988]农牧字32号104、培训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2]122号105、职工中专学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88]179号十三、司法部门:(3项)106、律师工作执照工本费司法部1989年第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107、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报名司法部、司通字[1993]057费号108、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司法部、司公字[1992]03号名费十四、建设部门:(30项)109、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费字179号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费110、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同上收费111、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同上112、房屋评估收费同上113、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11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建[1993]410号115、建筑工程招标费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16、出租汽车管理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117、城市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费例》118、房地产专业管理人员岗省物价局、陕价便[1989]44位合格证书费号119、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资质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涉[199证书费0]148号120、建设项目意见书收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70号121、城市规划费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陕建规发[1992]84号122、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审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证书收费费字641号123、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费字641号124、来陕建筑企业资质审查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涉发[19注册费92]175号125、抗震设计审查费省物价局、陕价涉[1990]26号126、液化气站定点合格证书省物价局、陕价涉[1992]54费号127、建设法制函授培训收费国家建设部[1992]585号128、培训班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涉[1992]122号129、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发[1987]47号,1989年国务院《城市规划法》13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省建设厅、财政厅、陕城筑[198费8]495号131、构件质量监督费省物价局、陕价发[1988]209号132、建筑工程定额编制管理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涉发[19费93]96号133、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省建设厅、计委、财政厅、陕城[1993]55号134、西安“两桥一道”车辆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工发[19通行费92]194号135、西安城市道路建设附加省物价局、陕价工发[1993]8费8号136、宝鸡渭河大桥车辆通行省物价局、陕价重[1991]85费号137、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省政府、陕政[1993]45号费十五、新闻出版部门:(9项)138、报刊登记费国家物价局[1992]价发402号139、内部图书准印证费省物价局、陕价发[1991]013号140、书报刊市场管理费省物价局、陕价发[1993]112号141、书报刊经营许可证费省物价局、陕价发[1992]237号142、报刊审读费省物价局、陕价发[1993]43号143、印刷许可证费省物价局、陕价发[1992]237号144、音像许可证费省物价局、陕价发[1992]237号145、音像准映证费省物价局、陕价发[1992]237号146、职称评定费省物价局、陕价发[1993]930号十六、劳动部门:(29项)147、技师合格证书费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268号148、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费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268号149、技术等级证书费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268号150、外国人就业证书费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268号151、招工收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1]9号152、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省政府、陕政发[1989]85号理费153、锅炉使用证收费省物价局、陕劳锅发[1984]250号154、司炉、焊工、水处理合省物价局、陕劳锅发[1984]2格证书费50号155、锅炉制造许可证收费省物价局、陕劳锅发[1984]250号156、工人退休证书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2]9号157、工资基金手册收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1]1号158、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3]9条件合格证书费号159、劳动手册收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3]9号160、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26费8号161、劳动合同鉴证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3]9号162、劳动争议受理费、处理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3]9费号163、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3]9号164、技工学校招生报名费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陕劳培发[1993]54号165、技工学校委托代培费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陕劳培发[1992]220号166、技工学校学杂费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陕教财[1992]1号167、技师评审费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陕劳培发[1989]150号168、劳动力鉴定收费省物价局、陕涉发[1993]9号169、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陕劳锅发[1984]250号170、槽车检验费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陕劳锅发[1984]250号171、锅炉压力容器培训考核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1]1费97号172、液化石油气瓶标志牌收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2]4费4号173、劳动安全卫生检验收费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陕劳人安发[1992]277号174、特种劳动用品质检费省劳动厅、物价局、标准计量局、陕劳安发[1990]464号175、培训班收费省物价局、陕价涉发[1992]122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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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
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陕财办综[2013]15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12.12
【实施日期】2013.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陕财办综[2013]154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按照国家关于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求,经对我省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10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是:
(一)财政部门:会计电算化培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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