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物资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项目现场物资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项目现场物资管理办法1.1 供应商1、严格执行“甲供”和“甲控”物资采购制度,不得随意调换建设单位确定的供应商。
2、自购物资在采购之前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采取索取能力证明资料、派人进行实地调查等形式,填写《供方现场考查表》,作为对供方评价的依据,确认其是否能够满足产品供货能力和质量要求。
3、按照招标采购和“货比三家”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优选供应商。
1.2 物资进场1、依据采购合同、有关质量证明资料,对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以及产品标牌、包装状况等进行验证,填写《物资验收单》,做好相关记录。
2、需要检验和试验的物资,由收货人员配合试验人员共同取样(必要时,请监理参加),送项目部检测中心或由监理指定的试验部门按国家或铁道部的现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试验。
3、所有进场材料必须满足客运专线建设的需要,特别是满足耐久性指标的要求。
4、未经验证或检验、试验后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入库和投入使用。
1.3 物资存放1、自物资进库起到物资出库止,应进行标识、建帐,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物资的入库、保管和发放,定期检查库存情况,保证帐物相符。
2、物资材料库和堆放场地应保持适宜的存储环境,材料保管人员应根据物资的特性,妥善储存并定期检查,以防变质、损坏和丢失;发现异常,应及时物资主管确认、处理。
3、物资搬运和堆放应统筹考虑,并与施工平面布置要求相符,确保物资在搬运过程中保持完好。
4、施工现场要根据火工品的用量设置适当规模的火工品仓库,库房要与居民区、工厂、公共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炸药库和起爆材料库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
火工品仓库必须有良好的防火、防水、防潮、通风条件,地面应加垫木板,四周排水沟畅通。
库房建成须经当地公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1.4 材料使用1、建立工程材料消耗逐日统计制度。
材料消耗要做到日清月结,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材料使用进行盘点,并做好盘点记录,要求帐物相符率达100%。
2、建立工程材料使用部位可追溯制度。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是指铁路建设所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的管理,铁道部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必须坚持优质、可靠、低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物资设备分类第六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甲方控制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三类。
第七条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简称甲供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专用物资设备。
甲方控制物资设备(简称甲控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物资设备,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设备。
自购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
第八条甲供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甲控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铁道部工程交易机构进行,其他在二级交易机构进行。
第三章甲供物资设备管理第九条甲供物资设备种类报铁道部批准确定,其中铁路建设用钢轨采购供应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条甲供物资设备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负责招标采购、组织供应、资金结算和质量监控等,甲供物资设备必须依法实施招标采购,物资设备价格必须合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甲供物资设备的费用为概算内相应物资设备的费用,包括物资设备本身费用以及相关费用。
费用节余纳入建设项目降造费,不足部分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共同对采购的甲供物资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对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对物资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物资管理制度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物资管理制度1.1物资采购1.局所有工程项目所需的主要物资均实行集中采购的管理模式。
其中设立了局指挥部(经理部)的项目,局将委托物资工贸公司组建工地材料厂负责物资集中采购及供应工作。
2.纳入项目集中采购范围内的主要物资品种包括:钢材、木材、水泥及外加剂、商品混凝土、防水材料、土工材料、线路结构材料、桥梁缆索、电线电缆、可集中组织供应的道砟、砂石料、掺合料及构成工程实体的其它材料。
3.工程项目所需主要材料的采购资金由局指挥部(经理部)集中控制,并按计划拨付工地材料厂,由工地材料厂统一与供应厂商结算料款。
4.物资工贸公司应和局指挥部(经理部)签订物资供应服务协议,明确集中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供应方式、供应时间、料款结算方式及双方的责任和权益。
5.局指挥部(经理部)物资机械部应定期组织市场调查,并实现资源共享。
在市场波动频繁的情况下,物资机械部应加大调查的频次,以保证调查结果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市场变动状况。
6.主要材料实行季度分月计划和月度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物资机械部或工地材料厂应按计划组织采购和供应,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采购和供应。
计划期结束后,局指挥部(经理部)应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1.局指挥部(经理部)应及时进行合格物资供方评定,建立合格物资供方名录,并在名录中组织采购。
合同签订应经局指挥部(经理部)相关部门评审。
8.建立共同询价和集体定价的约束机制,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同时,局指挥部(经理部)应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制订相应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明确招标采购的范围,对大宗物资实行招标采购。
9.为严格控制物资的进货质量和采购成本,工程项目所需的各种主要材料除由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物资机械部、工地材料厂或甲方负责组织供应外,一律不得分包给其它单位采购和供应。
10.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应将路基A、B填料纳入项目物资管理范畴,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计划、采购、验收和核算。
铁路工程物资管理制度

铁路工程物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物资的管理,提高物资利用率和工程施工效率,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工程相关部门的物资管理工作,包括物资的采购、入库、库存、分发、使用和清查等环节。
第三条物资管理应遵循合理、规范、高效、经济的原则,确保物资的准确性、准时性、有序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物资管理工作由铁路工程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物资管理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实现物资的准确入库、准确分发和及时清理,确保物资流通的畅通和准确。
第六条物资管理应加强与供应商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确保物资的质量和数量满足工程建设的需求。
第七条物资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提高,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和方法,保证物资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物资采购第八条物资采购应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和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方案和计划,明确货物的品种、数量和质量标准。
第九条物资采购应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保证采购过程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第十条物资采购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信誉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义务,确保物资的供应和质量。
第十一条物资采购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审批程序和制度,确保采购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物资采购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防止违规行为和不良现象的发生,确保采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物资采购应及时入库,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管理,确保采购物资的及时供应和使用。
第十四条物资采购应做好相关凭证和票据的索取和保管,确保采购经费的合理支出和使用。
第三章物资入库第十五条物资入库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物资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物资入库应经过验收和检查,确认物资的数量和质量,做好相应记录和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物资入库应对不合格或有质量问题的物资进行退货或报废处理,确保物资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物资入库应对重要物资和易损坏的物资做好防火、防潮和防盗等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和保存。
铁路建设物资管理制度

铁路建设物资管理制度一、物资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物资管理是指通过合理规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供应链中所有环节,实现全过程、全要素、全环境的物资运营,确保物资的准确、及时、有效的使用和流通,以满足生产需要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管理活动。
物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1. 决策原则:确定物资管理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责任人员的权限和职责;2. 计划原则: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完整性,按计划实施;3. 组织原则: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分工,促进各个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4. 领导原则:坚强的领导是物资管理成功的关键,必须有专门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5. 控制原则:建立有效的监控和控制机制,提高物资管理的效率和效果;6. 审核原则:定期对物资管理工作进行审核评估,发现问题,加以改进;7. 持续改进原则:不断完善物资管理制度和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二、铁路建设物资管理的特点和需求铁路建设具有规模大、周期长、需求复杂等特点,需要大量的物资来支持施工、设备、维护等工作,而且这些物资种类繁多,数量巨大,需要精细的管理和计划。
1. 物资管理的特点:(1)大规模性:铁路建设需要的物资种类繁多,数量庞大,要求物资管理系统能够有效的处理大规模物资的采购、储存、调配和使用。
(2)复杂性:铁路建设需要的物资种类繁多,规格不一,质量要求高,需要进行分类管理,确保物资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储存。
(3)时效性:铁路建设项目通常具有较长的周期,需要保证物资的准时供应,避免项目进度延误。
(4)安全性:铁路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大量危险品和特种设备,要求物资管理系统能够做到精准的安全管理和监控。
2. 物资管理的需求:(1)有效的采购管理: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数量和价格符合要求,要求物资管理系统具有采购计划、供应商评价、合同管理等功能。
(2)科学的储存管理:保证物资的安全储存,避免损失和浪费,要求物资管理系统具有库存管理、入库出库、质量检验等功能。
(3)合理的调配管理:根据施工进度和需要,合理调配物资,确保物资的及时到位和有效使用,要求物资管理系统具备库存调配、配送等功能。
《铁路物资目录管理办法》(2015)336

《铁路物资目录管理办法》(2015)336铁路物资目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生产经营、建设及物资管理需要,促进铁路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规范铁路物资目录(以下简称物资目录)的使用,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4〕3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目录涵盖铁路生产经营和建设物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四条物资目录记录物资的名称、类别和特征等信息,是全路物资管理的重要基础数据。
物资目录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其管理遵循科学性、实用性、规范性、完整性与可操作性的原则,同时兼顾扩展性与可维护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公司负责物资目录的统一集中管理。
总公司物资管理部作为物资目录的主管部门,组织物资目录的统一编制、统一发布和维护管理工作,并对所属企业的物资目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总公司相关部门协助提供物资目录编制、维护工作所需资料。
第六条总公司委托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院作为物资目录维护单位(以下简称维护单位),负责物资目录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包括:集中编制物资目录,处理所属企业提出的目录申请,建议和复查申请,调整更正物资目录,分析和评价应用情况,开展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总公司所属企业负责本企业物资目录管理工作,包括物资目录在本企业的规范应用,保证申请上报信息质量,配合维护单位开展维护工作。
第三章物资目录组成与应用第八条物资目录由物资目录分类和物资目录条目组成。
第九条物资目录分类是按照物资基本属性并结合铁路专业特点,对物资进行分类的结果。
物资目录分类由分类编码和分类名称组成。
第十条物资目录条目包含12位物资编码、名称、型号规格、图号、执行标准、材质、计量单位、单位重量和备注项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所属企业应实现物资目录在物资计划、采购、仓储、配送、统计等环节以及物资管理相关系统的应用,扩大在其他专业生产系统中的应用,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物资管理水平。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是指铁路建设所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的管理,铁道部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必须坚持优质、可靠、低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物资设备分类第六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甲方控制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三类。
第七条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简称甲供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专用物资设备。
甲方控制物资设备(简称甲控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物资设备,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设备。
自购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
第八条甲供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甲控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铁道部工程交易机构进行,其他在二级交易机构进行。
第三章甲供物资设备管理第九条甲供物资设备种类报铁道部批准确定,其中铁路建设用钢轨采购供应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条甲供物资设备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负责招标采购、组织供应、资金结算和质量监控等,甲供物资设备必须依法实施招标采购,物资设备价格必须合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甲供物资设备的费用为概算内相应物资设备的费用,包括物资设备本身费用以及相关费用。
费用节余纳入建设项目降造费,不足部分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共同对采购的甲供物资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对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对物资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铁路工程中的物资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中的物资管理办法铁路工程中的物资管理办法在铁路工程中,物资的管理至关重要。
物资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成本、进度和质量。
合理的物资管理有助于节约工程成本、保证施工进展、提高工程品质。
本文将对铁路工程中常见的物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
1. 真实有效的物资采购计划物资采购计划要具备真实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三个基本特点。
真实性是保证物资采购计划中的数据来源真实,不夸张,不虚假。
可行性是保证物资采购计划的可行性,不能过于理想化,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有效性是指物资采购计划的实施要达到实际效果。
2. 掌握物资库存和消耗情况合理的物资库存是保证施工进展的重要保障。
对于常用物资,要进行养护保养,以免长时间停放而造成质量上的问题。
对于物资消耗,要做好记录,并及时更新库存信息,以便及时补充。
3. 做好物资的入库管理物资的入库管理是保证物资品质和规格的重要环节。
要认真检查物资的品质,规格是否和采购合同一致。
对于必须经过检验的物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
4. 良好的物资库存管理物资库存管理是保证施工进度的重要因素。
应对库存物资进行维护养护,做好消耗记录,及时清理过期物资。
必须做到视物资成本而定出存储周期,并严格执行。
5. 严格的物资领用管理物资领用管理是保证物资使用效果和成本控制的重要环节。
要制定规范的物资领用制度,并规范领用流程,加强监管。
对于领用物资的归还,必须进行规范化管理。
6. 优秀的物资退库管理物资退库管理是建设性地控制材料成本的一种有效手段。
要对未使用过的物资及时进行退库处理,防止变质和损耗。
最好实现“先入库先退库”,做到物资退库数量与领用数量一致。
7. 完善的库存清查制度库存清查是物资管理的最后一道关卡,应定期进行,对库存进行盘点。
明确清查人员和具体工作内容,要求准确、严谨、认真。
通过库存清查,及时发现库存问题,能够快速进行处理,保证施工进度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铁路工程中常见的物资管理办法,每一项都是重要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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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物资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9〕83号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各合资铁路公司,集装箱、投资公司:现将《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2019年7月1日起实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
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
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是指铁路建设所用的材料、构
配件、设备。
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的管理,铁
道部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必须坚持优质、可靠、低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物资设备分类第六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甲方供
应物资设备、甲方控制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三类。
第七条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简称
甲供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
专用物资设备。
甲方控制物资设备(简称甲控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
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物资设备,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
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设备。
自购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
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
第八条甲供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甲控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铁道部工程交易机构进行,其他在二级交
易机构进行。
第三章甲供物资设备管理第九条甲供物资设备种类报铁道部批准确定,
其中铁路建设用钢轨采购供应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条甲供物资设备由铁道部或建
设单位负责招标采购、组织供应、资金结算和质量监控等,甲供物资设备必须依法实施招
标采购,物资设备价格必须合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甲供
物资设备的费用为概算内相应物资设备的费用,包括物资设备本身费用以及相关费用。
费
用节余纳入建设项目降造费,不足部分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和工程
承包单位共同对采购的甲供物资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对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
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对物资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
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由采购单
位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甲供物资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承包单位保管,保管费用纳入
概算。
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
应保证甲供物资设备满足建设需要,根据施工组织变化、设计变更等及时调整物资设备供应。
第四章甲控物资设备管理第十五条甲控物资设备种类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情
况确定,纳入工程总
承包、施工总承包范围。
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招标包括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甲控物资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以及物资设备供
应商资格的基本条件,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第十七条甲控物资设备费用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由工程承包单位包干使用,并承担价格风险。
第十八条甲控物资设备在建设单位的
监督下由工程承包单位组织招标采购,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并负责供应
商资格审查,工程承包单位组织实施并签订物资设备供应合同。
第十九条工程承包单位
必须保证甲控物资设备的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并负责甲控物资设备的组织供应、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对甲控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
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
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对物资质量进行抽检;属于
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检验结果送建设单位备案。
检
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甲控物资设备经验收合格后
由工程承包单位保管。
工程承包单位应做好甲控物资设备保管工作,保证甲控物资设备供应,丢失、损坏等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
第五章自购物资设备管理第二十二条自购物
资设备纳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范围和承包合同,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采购、供应、
资金结算、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签订自购物资设备的采购合同,并承担价格风险。
第二十四条工程承包单位必须保证自购物资设备的质量符合设计
文件及合同的要求,保证自购物资设备的供应,并及时结算物资设备价款。
第二十五条
自购物资设备由监理单位对规格、型号、数量、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
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进行检查,
并按规定对物资的内在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
制认证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六章物资设备质量管理第
二十六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实施采购、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单
位
应建立健全物资设备质量跟踪追溯制度,落实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必须选用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装备政策的物资设备,注明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范围,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
行业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物资设备采购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物资设备采
购供应管理中各环节的责任人及其责任,把好采购、运输、验收
等关口,坚决杜绝不合格物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重要物资设备应实行驻厂监造。
第二十九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应针对不同物资设备建立质量监测系统,特
别是要做好技术引进的新产品、新设备、新系统的质量监测,保证物资设备质量。
第三十条铁路建设所采用的新物资设备,应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并具有质量验收标准。
未经鉴定或无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采用。
第三十一条工程承包单位只能使用检验合格
的物资设备。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进场物资设
备进行检验、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
第七章物资设备供应管理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
协调设计、采购、施工单位之间的衔接关系,
建立物资设备供应管理制度,指导、规范本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工作。
第三十三条铁
路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应制定合理的物资设备供应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应优化生产、工程承包、商务协调、催发货、资
金保证、资金结算、运输调度、产品反馈等工作流程,提高供应保障能力,实现紧密衔接,
降低物流成本。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不负责甲控物资设备供应的具体组织工作,不设立专门协调小组和统一仓储基地,必要时可协调甲控物资设备的运输、厂家供货、施工单位之间的调剂。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甲控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的供应商和生产厂家,不得在物资设备管理方面向工程承包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外资贷款及进口物资设备采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自2019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