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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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顺发贸易有限公司以FOB广州与英国的A公司达成一批微波炉的出口交易,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完毕,当天船舶开航。该公司业务员第3天才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在货物装船完毕当天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起航的第2天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FOB是指装运港船上交货。F0B下,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应该由卖方承担,因为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

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不合理。风险由买方承担。因为FOB价格条件下出口方没有租船的义务,在买方的要求下,我方代为租船。无法租到合适的船,我方无需承担责任,责任应由买方承担。所以买方不能以此为由撤销合同。

3.我国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美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

为50 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达卖方,并请求卖方办理出口手续。证中未规定贸易术语引用何惯例,美商收到信用证后提出改证,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1 000美元,其中的1 000美元作为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问:美商此举是否合理?

美商的要求是合理。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它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4. 我方拟出口一批滑石块,于2000年2月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 CIF HK。港商回电同意我方价格,

但要求我方贸易术语改为FOBHK,即要求USD80/MT FOB HK。请依据INCOTERMS的规定,分析我方可否接受?

依据INCOTERMS的规定,我方不应该接受这样的规定。

USD80/MTCIFHK中的HK在这里表示的目的港即香港港。中国的出口商只需负责将货物从中国的某一个港口出运,风险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而USD80/MTFOBHK中的HK表示的为初始港,即中国的出口商应该将货物从香港港出运,货物从船舷为界。这样中国的出口商必须将货物运至香港以后并且还要将货物装上船。

虽然从表面上来看,FOB价与CIF价相同,这样存在投保以及运输费用的时候,好像FOB价更有竞争力。其实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观点。根据上面对CIF以及FOB的概念的介绍,我们知道,事实上中国的出口商如果采用FOBHK的时候,首先要将货物运至香港,而这些运费将和保险费已经相当于CIFHK中的保险费与运费了,而且还不包括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风险直到将货物从香港港出运交付越过船舷的时候为止。

其中在香港的仓储、报关等等费用都将由中国的出口商来负担,这样出口商所承担的费用就很高了,出口商也就得不偿失了。

5. 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轮

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

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6. 我国济南鲁滨集团有限公司以CIF汉堡向德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季杏仁一批,

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比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必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达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7. 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1000美元FOB广州,现外商要求我方将

价格改为CIF伦敦,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1)调高对外报价。因为,以CIF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

(2)当最后我方以CIF术语成交时,卖方不但增加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而且还增加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两项费用的负担,但不论以FOB还是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

8.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

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

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9.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

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为什么?

为了减少货物存在仓库的风险,我可以应采用FCA或CIP,CPT术语签订合同.这样,当货物在交往湛江码头仓库或者承运人时风险就从我方转移至卖方,则发生此事故,货物的损失就不用我方承担.;

10. 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P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

一切险。”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

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卖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但并没有规定货物发生损失时,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双方各得一半。因而,买方可以独享保险公司赔偿的全部赔偿金额

11, 中国A公司同新加坡客户的进口业务用空运方式运输。A公司要求使用CIP条款,银行方面也坚持按国际惯例空运必须使用CIP,而客户却坚持使用CIF条款,理由是CIP比CIF费用多。请分析空运方式到底该使用CIF还是CIP?如果A 公司同意新加坡客户的要求使用CIF条款,那么,在合同条款中应补充哪些关键内容才能避免漏洞?

CIP指卖方承担的费用为:运费、保险费付至事实上的目的地。CIF指卖方承担的费用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的目的港。

上述两条款在费用上的区别是:

如收货人指定的目的地为新加坡可直达或经转运可到达的国际空运港机场(IATA规定)如:北京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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