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
卢梭对自然法的定义

卢梭对自然法的定义在探讨卢梭对自然法的定义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自然法这个概念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自然法,从其诞生以来,一直是法学和哲学领域中一个重要且充满争议的话题。
自然法的理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当时的哲学家们就已经开始思考自然秩序与人类法律之间的关系。
自然法被认为是一种超越人类制定的实在法的、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的法则。
它并非由人类的意志所创造,而是存在于自然之中,是一种客观的、不可违背的规律。
卢梭是 18 世纪法国杰出的思想家,他对于自然法有着独特而深刻的见解。
在卢梭看来,自然法并非是一种抽象的、先于人类存在的永恒法则。
相反,他认为自然法是从人类的本性中衍生出来的。
卢梭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和平等的。
这种自由和平等并非是政治或法律意义上的,而是一种基于人类天性的原初状态。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遵循着自我保存和怜悯的本能行事。
自我保存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而怜悯则使人们对他人的痛苦产生同情和不忍之心。
自然法在卢梭的理论中,是保障人类这种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和平等的法则。
它不是外在强加于人的规则,而是内在于人类自身的天性和本能。
当人类进入社会状态后,由于私有制的出现和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逐渐加剧,自由也受到了限制。
然而,卢梭认为,自然法的原则仍然存在于人们的心中,成为人们评判社会制度和法律是否公正的标准。
卢梭强调,自然法的核心在于维护人类的自由和平等。
但这种自由和平等并非绝对的、无限制的。
在自然状态下,人类的自由受到自身能力和自然环境的限制。
而在社会状态中,自由则应当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平等也应当是法律面前的平等。
为了实现自然法所追求的自由和平等,卢梭主张建立一种理想的社会制度。
在这种社会制度中,主权在民,法律是公意的体现。
公意是全体公民共同意志的表达,而不是个别意志的总和。
通过公意制定的法律,能够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和平等,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和谐。
然而,卢梭的自然法理论也并非完美无缺。
有人认为,他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过于理想化,缺乏历史和现实的依据。
自然法

格劳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他的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自然法的本质1.自然法是一种道义原则。
格老秀斯指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2.自然法是对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
人的自然权利包括人的生命、躯体、自由、平等之类,自然法就是对这些权利的一种防护。
人们在自然权利遭到侵犯时进行自卫是合乎自然法规定的。
二、自然法的内容1.他人之物,不得妄取;2.误取他人之物,应该以原物和原物所生之收益归还物主;3.有约必践;4.有害必偿;5.有罪必罚。
三、自然法的分类自然法有纯粹自然法和有限自然法两类,前者存在于原始状态中,后者则存在于文明社会中。
四、国际法理论在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当中占有重要地位。
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
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
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
所谓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主权者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是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统一的道德能力,它的最初来源是基于社会契约,但当人们订立社会契约以后就应该绝对地服从主权者。
在格老秀斯看来,国家主权属于一个人为好,因此,他反对人民主权,而主张君主主权。
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此外,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包括:坚持宣战的原则,反对不宣而战的狡猾行为;坚持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反对杀害妇女、儿童等非参战人员,反对杀害放下武器的战斗人员;坚持公海自由通行的原则,任何国家和个人阻止非武装船只在公海上自由通过都是国际法准则所不允许的。
此外,还要坚持遵循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代表安全的原则。
自然法的基本理念

自然法的基本理念
自然法是一种法学理论,强调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则。
自然法的基本理念源于
对自然和人类本性的理解,强调道德和正义的普遍性和不可抗拒性。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基于普遍适用的、抽象的原则,而不应当仅仅取决于立法者的意志或具体社会的习俗。
自然法的基本理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1. 自然秩序
自然法的基本理念之一是自然秩序。
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界存在着固定的秩
序和规律,这些规律超越了人类的意志和社会的变迁。
法律应当反映这种自然秩序,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2. 自然权利
自然法强调个体的自然权利,认为这些权利是先验的、不可侵犯的。
自然法认
为每个人都有生存、自由和财产的基本权利,法律应当尊重和保护这些权利,而不应当任意剥夺。
3. 普世道德
自然法认为存在着普世的道德标准,这些道德标准适用于所有社会和时代。
法
律应当基于这些普世的道德标准,确保正义和公平的实现。
4. 法律的合法性
自然法强调法律的合法性应当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之上。
法律如果背离了自然
法的原则,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和约束力。
因此,合法的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的基本理念。
综上所述,自然法的基本理念包括自然秩序、自然权利、普世道德和法律的合
法性。
这些理念指导着法律的创制和实施,以确保法律的正义和公平。
自然法的理念不断启示着人们对法律和社会秩序的思考,为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人性化的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的基本理论

自然法的基本理论
自然法是一种独立于人类立法的法律观念,认为法律的基础和规范应当源自自然的原则和道德观念。
在自然法的基本理论中,有几个核心概念需要被深入理解和探讨。
自然法的起源
自然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哲学思想。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理性法则”和“自然法”的概念,认为一切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和自然的原则。
这些思想对后来的法律体系和道德观念有着深远影响。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普遍性、客观性、绝对性和不可更改性。
普遍性指的是自然法适用于所有人,不分国籍、种族或宗教信仰;客观性强调自然法是独立于个人意志的客观规范;绝对性要求自然法是绝对正确和不可抗辩的;不可更改性意味着自然法不受法律的修改或变动的影响。
自然法与积极法
自然法与积极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积极法是由人类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而自然法是认为法律的规定应当符合自然的原则和道德价值观。
在实践中,自然法和积极法往往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并塑造着社会的法律体系。
自然法的应用
自然法的应用不仅体现在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中,还体现在个人与社会的道德行为和伦理选择上。
自然法鼓励人们依据理性和道德原则行事,追求真理和公正,维护人类尊严和权利。
总的来说,自然法的基本理论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观念,它强调法律应当符合自然的原则和道德价值观,反映了人类对公正和正义的追求。
在当今社会,自然法的概念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它为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指导。
自然法名词解释

自然法名词解释
自然法是一种基于自然、理性和正义的道德和法律体系。
它认为人类社会和人类行为应当符合自然法的规则,而不是仅仅遵循国家法律。
自然法理论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存在,又分为两种类型:神学派和哲学派。
神学派认为自然法是上帝给予的,而哲学派则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平等、自由和人权。
这些原则是基于人类天性和自然所确定的,因此不受国家法律的干预和改变。
自然法的实施需要人们的共同努力和合作,以保护和促进人类的自由和尊严。
自然法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人权、道德和法律发展的重要基石。
自然法理论被广泛运用于国际法和人权法律领域,以保护和促进人类的自由和尊严。
同时,自然法也为民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在自然法的指引下,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社会问题,建立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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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精髓

自然法的精髓
自然法是一种法律理论,认为法律不应当由人制定而应当由自然规律决定。
自
然法的精髓在于其对于普世价值的强调和对人类本性的深刻理解。
自然法的概念
自然法是一种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法律观念,认为道德及正义原则是法律
的根据。
自然法理论最早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他们认为法律源自自然,应当符合自然的规律。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天赋人权”和“正义原则”。
天赋人权指的是每个人
天生就拥有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而正义原则则强调法律应当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利益。
自然法的应用
自然法理论在历史上对于人类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例如,启蒙时
代的法国大革命就是基于自然法理论而发生的,其宣言中提出了天赋人权和正义原则作为对抗专制统治的法律依据。
自然法与积极法
自然法与积极法是法学中的两大主流理论,积极法指的是由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而自然法则认为法律应当超越国家,符合普世价值。
自然法与积极法的关系是一种不断交互影响的关系,二者共同构成了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
自然法的争议
尽管自然法理论具有深刻的哲学内涵和普世价值,但也存在一些争议。
一方面,自然法理论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对于“天赋人权”和“正
义原则”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另一方面,自然法理论在处理现实法律问题时可能
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自然法的精髓在于其对于普世价值的强调和对人类本性的深刻理解。
通过对自
然法的深入探讨,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源和意义,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自然法

(一)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自然法格劳修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由此可知,这种行为如果不是被作为造物主的上帝所命令的,就必然是被它所禁止的。
根据所发布的这种命令作出的行为本身要么就是有合法拘束力的,要么就是不合法的,因而必须被看作要么是为上帝所命令的,要么是为上帝所禁止的。
”这种区分标准显而易见的把自然法和人法相区别,而且也使得其与法区别开来。
格劳修斯认为自然法不仅与无人格无意志的事物有关而且还必然的与来源于人的意志的事物有关。
比如,格劳修斯认为财产一旦被创造出来,就受自然法的约束与控制,一个人如果违背了他人的意志强占其财产就会被自然法所禁止。
格劳修斯主张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上帝自己也不能将其改变。
上帝的权力是无限宽广的,但是上帝不能改变一些本身外延就很清晰、很明了的一些事情,对于这些事情,理解途径是唯一的,不可能有其他的理解方式,否则就是悖论。
比如,格劳修斯在本书中提到,二加二,必然等于四,而不能有其他任何可能。
(二)自然法的原则及证明方法格劳修斯认为,从人类理性出发,自然法至少要包括以下原则:1.不欲求属于他人的东西,即不得触犯他人财产;2.归还属于他人的东西并用我们自己的财物使他人的财产恢复原状,即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及由此获得的收益归还原主;3.遵守合约并践履诺言,即应当履行自己的诺言,执行和遵守契约;4.赔偿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即应当赔偿因自己过错而造成的损失;5.给应受惩罚的人惩罚,即违法犯罪应受处罚。
格劳修斯认为,自然法的证明有两种方法,即先验的证明方法和经验的证明方法。
先验是相对抽象的证明方法,经验是相对通俗的证明方法。
比如说,先验的证明方法就是指我们显示某种事物符不符合理性和社会性。
而经验的证明方法是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因而有一定的或然性。
(三)与自然法相关的应用性结论。
其一,战争的合法性。
第二语言教学法 -自然法

自然法把第二语言教学过程分为三阶段:
阶段 学习者条件 目的 教、学方法
表达前阶段 初学者 (沉默阶段)
早期表达阶段 已能理解 500个词 扩展表达阶段 有一定表达 进一步发 游戏、角色扮演、 能力 展表达能 自由对话、小组讨 力 论
发展听力 教师发指令学生完 理解能力 成动作/利用图片和 实物进行描述和辨 认 发展表达 学习者依靠自己的 能力 习得能力进行表达
基于上述理论,自然法在教学中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1)先理解,后产生语言 (即先听、阅读,后说写)。在初级阶段, 教师始终要坚持使用目的语,尽力帮助学生理解输入的语言材 料,而不要求学习者讲话。 (2)语言产生有阶段性. 这些阶段的顺序一般为:①学生只听老 师讲并做相应的动作。②用yes,no, you, me, there, house等单个 词作答.③用两到三个词作答,如paper on table,don't go。④用 不完整的句子作答,如where you going, The boy running.用 句子作答。⑥进行复杂一点的语言交流。 (3)课堂教学以交际为目的课堂内的各项活动的组织以话题 (topics)为基础,而不是以语法结构为基础。 (4)消除感情过连消除学习者紧张情绪,创造一个良好的气氛, 这在自然法课堂教学中是一个必要条件。因为“可理解的输入 只有感情过滤较低时才能效”(Krashen1982)。 • 教师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内容要有趣,要与学习者生活有关。教 师态度要友善,同学关系要融洽.
自然法与直接法之同异
• 同: 特雷尔和克拉申提倡的自然法与20世纪初别称为 “自然法”的直接法在崇尚语言学习的自然原则 这一点有共同之处。自然法是从直接法演变而来 的,它保留了直接法的主要假定和信条,并借用 了直接法的基本理论即幼儿学语论,也就是仿照 幼儿学习母语的自然的基本过程来设计外语教学 过程,它也认为口语是第一性的,教学要用目的 语而不用学生的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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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学说对“法律与道德”之关系问题 的阐述
尽管部分法学家希望通过法律与道德的这些区分而试图将法律与道 德截然分开,但是其结果却让他们失望了。道德未必就是个体的,人 类社会确实存在着公共道德。 登氏说:“一种纯属个体的道德是无法想象的。”法律的强制力也 并不能必然证成法律之为法律,因为强盗同样可以有强制力,而且某 些法律即是没有明显的强制力也不失其为法律,譬如国际法与宪法的 某些条款。法律之外在性也是模糊和大概的,因为即便是外在命令也 需关注内在的意志与自由,否则法律之中便不会有“善意”、“恶意” 之类的概念了。 自然法学说让我们直面法律与道德之密不可分的关系,也使我们认 识到二者的区分不是那么简单。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自然法 学说既承认法律与道德的紧密联系,也不否认二者的区别,但是这种 区别却应当是更深层次的。
法学自然法
在法学中,自然法的学说指在自然状态中固有的正义法则 (这可以解释为发现,而不是如同权利法案一样的发明),以及 (或者)在解决冲突的自然过程中显现的规律(具体化为习惯 法)。这两个方面实际上是非常不同的,甚至有时会相互对立或 弥补,尽管他们拥有共同的特征,即这两者依赖无所不在的自然 规律,而不似人为设计的正义法则。在上述两种情形的任何一个 方面,自然法都被认为是独立于法律程序而自由存在,而不是简 单地作为起源自法律系统的戒律。法律解释主义(Legal interpretivism,在英语世界,罗纳德·德沃金对它的捍卫是十 分著名的)坚持要有一个区别于自然法或实证主义的立场。 自然法的概念在英裔美国人的习惯法发展史上,据有至关重 要的地位。在议会与君主政治的斗争中,议会方面时常从英国基 本法中引经据典,而英国基本法有史以来便蕴含了自然法的精神。
法学自然法
• 自然法体系如今正经历着一场蜕变(如同法律实证主义那 样)。许多美国哲学家,都已经创立了一套引人瞩目的, 这一宝贵传统的崭新注解。在功利主义与康德哲学之外, 自然法学说浸润着道德标准,也是分析哲学中第一原理伦 理学说的时兴选择。“新自然法”理论正如它有时被理解 的那样,是起源于戈瑞塞斯的理论,它集中关注“基本人 类财产”,例如生命(这样的财产具有“不证自明”的固 有价值),以及这些财产显示出的,与其他事物不可比较 的性质。
自然法
讲解人:王新月
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基础的 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自然法”这 个术语涵义颇丰,它既是一类道德理论,又是一种法 理学说,而这两种社会科学的核心却是截然不同的。 自然法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 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 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 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 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 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
4.小结
3.法律与道德
自然法
2.法学自然法
1.哲学自然法
哲学自然法
自然法理论在近代自由主义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自然法理论认为, 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一样,都必须接受确定不移的法则,即自然法的支配,自然法赋 予人们某些基本的权利即自然权利,并且构成国家实在法的基础。在多数情况下, 自然法观念为人们对现实政治生活的批判提供了重要的前提,也是人们反抗国家暴 政或者是向国家要求更多政治和社会权利的基本依据之一。 该哲学系统认为人类是由躯体和精神组成的,并且物质的与非物质的(也许指灵魂) 部分间紧密相连。按照这种理论,人类被描述为具备美德的物种。我们可以追求的 这种美德,拥有许多具体表现,例如,生殖对于所有动物来说都是普遍与寻常的, 然而对真理与智慧的崇尚和追求,却倾向于人类特有的才智。存在于我们躯体与精 神之间那难解难分的联系,要求我们的行为不能仅仅受原始本能的影响,而更应该 为高尚的理性所指引。 之后,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将他的国际法奠基于自然法。特别他论海洋自 由和正义战争理论的著作更是直接诉诸自然法。关于自然法本身,他写到:“即使 一位全能者的旨意都不能改变或废除”自然法,“即使我们假设那不可能的事-- 就是上帝不存在,或他不关心世人之事,它都将保持其客观的有效性”(De iure belli ac pacis,Prolegomeni Ⅺ)。这就是有名的“假设上帝不存在(etiamsi daremus non esse Deum)”的论证,使得自然法不再必然地连结于神学。格劳修斯 说:“自然法师永恒不变的,它甚至不能为上帝所改变。尽管上帝具有无穷的力量, 但也有些事情是他力所不能及的。……正如上帝不能让2乘以2不等于4一样,他也不 能让那些本质为恶的事物不再为恶。”
自然法学说对“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 阐述
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问题是历史上任何法理学派都无法回避的问题。美 国法学家庞德在其著作《法律与道德》中对历史上的各法理学派关于这个 问题的论述进行了一番近乎完美的梳理。庞德认为,法律与道德有着共同 的起源,但在发展过程中分道扬镳了。他说:“将法律和道德彻底分开的 做法(像分析法学家所追求的那样),以及将两者完全等同的做法(像自然法 学派所追求的那样),都是错误的。”这不失为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所作的 一个中肯而客观的定位。 登氏总结了法律与道德混淆的两种情况:第一,法律道德化,即法律从 属于道德。这源于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使人服从,也在帮 助他们成为有道德的人。这显然不利于法律的独立与发展。第二,道德法 律化。把法律评价引进道德领域,这样做的后果对法律抑或道德都不利。 “正如人们感到法律之道德化有违法律经验之证据,人们也感到道德之法 律化会危害到道德的本质。”譬如以武力强制迫人为善,这“善”还是不 是原来的“善”? 登氏为自然法学说正名道:“自然法学说绝不是使以上两个领域(即法律 与道德)混淆的祸首,相反的,它使人对其差异有更深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