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与法自然
自然法

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便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开放分类:
法律,语言,自然法,法律思想史,实在法
登特列夫 登特列夫(Alexander Passerin d`Entreves, 1902-1985) 出生于英国。生前是意大利都灵大学的政治理论教授。 登特列夫是意大利著名自然法学家,现代自然法复兴运动的代表。他试图超越流行的法律实证主义范式和新托马斯主义范式,以批评和包容的态度来审视自然法遗产,理清其中的纠葛,从而为自然法提供一种全新的辩护。他坚信尽管自然法有很多歧义的解释,但是它完全地提供了法律道德基础,这点对于现代法律至关重要。登特列夫的工作直接影响了哈特、芬尼斯、拉兹、德沃金等学者,使得自然法重新进入主流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研究领域。
实在法目录
简介
自然法学和实在法实在法学眼中的两者关系
自然法眼中的两者关系
两者就现实问题的争论简介
自然法学和实在法 实在法学眼中的两者关系
英语教学法自然法的定义

英语教学法自然法的定义
自然法是英语教学方法的一种,它的主要宗旨是通过观察,体验,发现和平衡实践训练从而培养学习者英语思维能力。
自然法教学强调全面借助环境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发展。
它强调,只有在把英语学习和日常社交中活动连结起来,学习者只有通过自然而然熟练掌握语言技能和语言知识,才能真正掌握英语,而不是一味地死记硬背。
在英语课堂中,自然法英语教学的特点是主动的学习者发挥作用,他们能够从课堂中聆听、模仿、使用、以及掌握到新的知识、单词、句子和语法结构,而不是书本上的僵化内容。
语法被重新观念到是由学习者来抽象概括并实践熟练,而不是学习者仅仅识记语法规则并调整。
有利的英语语境使学习者能够实践英语技能和语言知语,更多的自主学习和学习任务,也使生动的信息可以得到有效的传播。
自然法教学可以使学习者掌握英语的思维能力,提高语言的使用能力,丰富学习的环境,增强学习者的学习兴趣,改变传统说教式英语学习方式,使学习者正确通过英语学习习得英语,而不仅仅是死记硬背,根据英语教学一般原则,自然法是和传统教学法能够很好的结合和配合,自然法在英语教学中一直有很高的成功率,受到广大学习者和教师们的青睐。
自然法

格劳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他的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自然法的本质1.自然法是一种道义原则。
格老秀斯指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2.自然法是对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
人的自然权利包括人的生命、躯体、自由、平等之类,自然法就是对这些权利的一种防护。
人们在自然权利遭到侵犯时进行自卫是合乎自然法规定的。
二、自然法的内容1.他人之物,不得妄取;2.误取他人之物,应该以原物和原物所生之收益归还物主;3.有约必践;4.有害必偿;5.有罪必罚。
三、自然法的分类自然法有纯粹自然法和有限自然法两类,前者存在于原始状态中,后者则存在于文明社会中。
四、国际法理论在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当中占有重要地位。
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
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
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
所谓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主权者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是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统一的道德能力,它的最初来源是基于社会契约,但当人们订立社会契约以后就应该绝对地服从主权者。
在格老秀斯看来,国家主权属于一个人为好,因此,他反对人民主权,而主张君主主权。
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此外,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包括:坚持宣战的原则,反对不宣而战的狡猾行为;坚持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反对杀害妇女、儿童等非参战人员,反对杀害放下武器的战斗人员;坚持公海自由通行的原则,任何国家和个人阻止非武装船只在公海上自由通过都是国际法准则所不允许的。
此外,还要坚持遵循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代表安全的原则。
自然法

自然法学说对“法律与道德”之关系问题 的阐述
尽管部分法学家希望通过法律与道德的这些区分而试图将法律与道 德截然分开,但是其结果却让他们失望了。道德未必就是个体的,人 类社会确实存在着公共道德。 登氏说:“一种纯属个体的道德是无法想象的。”法律的强制力也 并不能必然证成法律之为法律,因为强盗同样可以有强制力,而且某 些法律即是没有明显的强制力也不失其为法律,譬如国际法与宪法的 某些条款。法律之外在性也是模糊和大概的,因为即便是外在命令也 需关注内在的意志与自由,否则法律之中便不会有“善意”、“恶意” 之类的概念了。 自然法学说让我们直面法律与道德之密不可分的关系,也使我们认 识到二者的区分不是那么简单。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自然法 学说既承认法律与道德的紧密联系,也不否认二者的区别,但是这种 区别却应当是更深层次的。
法学自然法
在法学中,自然法的学说指在自然状态中固有的正义法则 (这可以解释为发现,而不是如同权利法案一样的发明),以及 (或者)在解决冲突的自然过程中显现的规律(具体化为习惯 法)。这两个方面实际上是非常不同的,甚至有时会相互对立或 弥补,尽管他们拥有共同的特征,即这两者依赖无所不在的自然 规律,而不似人为设计的正义法则。在上述两种情形的任何一个 方面,自然法都被认为是独立于法律程序而自由存在,而不是简 单地作为起源自法律系统的戒律。法律解释主义(Legal interpretivism,在英语世界,罗纳德·德沃金对它的捍卫是十 分著名的)坚持要有一个区别于自然法或实证主义的立场。 自然法的概念在英裔美国人的习惯法发展史上,据有至关重 要的地位。在议会与君主政治的斗争中,议会方面时常从英国基 本法中引经据典,而英国基本法有史以来便蕴含了自然法的精神。
法学自然法
• 自然法体系如今正经历着一场蜕变(如同法律实证主义那 样)。许多美国哲学家,都已经创立了一套引人瞩目的, 这一宝贵传统的崭新注解。在功利主义与康德哲学之外, 自然法学说浸润着道德标准,也是分析哲学中第一原理伦 理学说的时兴选择。“新自然法”理论正如它有时被理解 的那样,是起源于戈瑞塞斯的理论,它集中关注“基本人 类财产”,例如生命(这样的财产具有“不证自明”的固 有价值),以及这些财产显示出的,与其他事物不可比较 的性质。
自然法学述评

自然法学述评自然法学,数千年来始终影响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方面,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完善,直至促使整个社会发生变革。
正如梅因所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
” [1]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以客观、平等、发展的眼光来回顾自然法学的历史进程,意识到,自然法学一方面蕴含有丰富的积极因素,从而对法律思想乃至人类社会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它也有无法回避的局限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其有更为全面的认识。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进程简要回顾,自然法学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一)古希腊罗马时期一一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古罗马的法学家们深受斯多噶学派的影响,尽管他们的工作大多具有实践性,较少从事关于法律和正义的性质的抽象理论探讨。
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等都在自然法观念的基础上产生。
(二)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
尽管如此,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自然法

自然法(the Natural Approach),产生于七十年代,是美国加州一位名为Tracy Terrel的西班牙语教师根据自己的西班牙语教学实践提出了一种“新”的语言教学方法。
自然法(the Natural Approach),产生于七十年代,是美国加州一位名为Tracy Terrel的西班牙语教师根据自己的西班牙语教学实践提出了一种“新”的语言教学方法。
自然法扎根Terrel的教学实践,它自生之日起就被Terrel和他的同事们付诸实践同时,Terrel与著名的应用语言学家Stephen Krashen合力阐述了自然法的基本原理,并运用了Krashen著名的二语习得理论。
1983年。
Terrel和Krashen合著的《自然法》(the Natural Approach)一书出版。
它详尽阐述了“自然法”的原则和应用。
自然法是从直接法(natural method)演变而来的,它保留了直接法的主要假定和信条,并借用了直接法的基本理论即幼儿学语论,也就是仿照幼儿学习母语的自然的基本过程来设计外语教学过程,它也认为口语是第一性的,教学要用目的语而不用学生的母语。
由于自然法与直接法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有人把二者等同看待。
但是,自然法源于直接法又不同于直接法。
自然法与直接法最大的不同点是.自然法强调语言材料的输入(input),认为可理解的语言材料的输入是语言学习成功的关键,这种输入通过不同的途径(如听、阅读).以不同的量和不同的教学方法提供给学生。
自然法理论基础:自然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Krashen的二语言习得理论。
它的五条基本原则与克氏的假说理论完全一致,下面加以简要说明。
1、习得学习假说。
Krashen认为,获得外语能力有两种途径,即习得和学得。
习得指通过语言和使用语言进行有意义的交际而自然获得语言能力的一种无意识过程。
相反,学得是一种有意识地掌握某一语育的语法规的过程,其结果是学生了解了该语言的形式方面的知识并能用语言描述这些知识。
自然法与道法自然之比较

自 然法学家西塞罗认为, 自然法是普遍存在, 至高无上 的法则, 然法 法律, 自 没有仁 、 、 义 礼等规范, 是一种“ 小国寡民” 的社会 。 这个 没有法 在 中所蕴涵的理性、 正义等价值观为人们评价人定法提供 了一个参考标 律等各种规范的社会里, 主张人 民要无知无欲, 君主则垂拱无为 , 这样 准, 它先于人类 的制定法而存在 , 其作用远远超过 人类制 定的法律 。 的理想社会显然是不现实 的。
关键 词 自然法 法 自然 借 鉴 文献 标识 码 : A 中图分 类号 : 9 D0
文 章编 号 :0 909 (090 .3 .1 10 .522 0)70 8O
最早、 最持久和最有影响 的政治正义论。 西方 自然法都只是就法律 论 法律 , 论述的是一种人类理性的永恒不变 的正义法 。 这种法律就 象山 川河流、 江河湖海 一样 , 无需证明的, 天生具有的,自然而然 的。显然
一
这种法律不 同于中 国道家的“ , 道” 不是普遍 的规律 , 它也不可 能统摄
万物, 为一个统一的规律, 成 顶多只不过与各种 自然现象一样 , 一起服
从更上一层的规律 。 而道家“ 道法 自然” 中的道 的含义 , 际上 就是指 实
规律, 是根本的、 统一 的, 是万物所共, 常而不 易的。因此 , 也可 以说是 普遍的规律 。 第 四, 西方 自然法思想追求的是一种法 治社会 。 自然 法永远 存在 于人类社会之 中, 要想到达人类 的理想社会 , 必须是使 自然法 得到全 面 的实践 , 不可能是一种没有任何规范的所谓 的“ 无为” 的社会 。 而道 家“ 道法 自然” 追求 的理想社会 , 恰恰是一个 “ 为” 无 的社会 , 里没有 那
、
“ 自然法” 思想与“ 道法 自然” 思想的联系
自然法名词解释

自然法名词解释
自然法是一种基于自然、理性和正义的道德和法律体系。
它认为人类社会和人类行为应当符合自然法的规则,而不是仅仅遵循国家法律。
自然法理论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存在,又分为两种类型:神学派和哲学派。
神学派认为自然法是上帝给予的,而哲学派则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平等、自由和人权。
这些原则是基于人类天性和自然所确定的,因此不受国家法律的干预和改变。
自然法的实施需要人们的共同努力和合作,以保护和促进人类的自由和尊严。
自然法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人权、道德和法律发展的重要基石。
自然法理论被广泛运用于国际法和人权法律领域,以保护和促进人类的自由和尊严。
同时,自然法也为民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在自然法的指引下,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社会问题,建立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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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与法自然
“自然法”这个术语涵义颇丰,它既是一类道德理论,又是一种法理学说,而这两种社会科学的核心却是截然不同的。
自然法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一种昭示了绝对公理和终极价值的正义论。
而法自然是自然法的延伸,在自然法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再将其发展成为法自然。
它的本质是体现一种纯正、纯朴和辩证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为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
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
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
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在法学中,自然法的学说指在自然状态中固有的正义法则(这可以解释为发现,而不是如同权利法案一样的发明),以及在解决冲突的自然过程中显现的规律(具体化为习惯法)。
这两个方面实际上是非常不同的,甚至有时会相互对立或弥补,尽管他们拥有共同的特征,即这两者依赖无所不在的自然规律,而不似人为设计的正义法则。
在上述两种情形的任何一个方面,自然法都被认为是独立于法律程序而自由存在,而不是简单地作为起源自法律系统的戒律。
鉴于法律实证主义会说,一部无典可查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法律,自然法也许会回应道,一部不公正的法不足以法律论之(即恶法非法)。
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
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
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
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在自然法的哲学体系中,法律与道德的概念时有交会,这种理念称作“交叠命题。
启蒙时代的自然法思想是在吸收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针对当时欧洲社会现实,借助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对其加以改造和发展而成。
理性自然法是这一时期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和教会神权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资产阶级要求掌握政权,进行社会变革的理论基础。
在当时社会,它是一种普遍的思潮。
启蒙时代自然法思想的基本特征在于其世俗性、理性主义及自然状态下以权利为核心的自然权利论和社会契约论。
虽然人们习惯上称启蒙时代的自然法思想为理性主义思想,但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自然法思想家们又不是一味地倚重理性,其中也有对理性的反思和批判,表现出对理性的偏离和超越:孟德斯鸠在重复理性自然法话语的同时,将重心转向环境多元论和法律的社会学研究;卢梭则以情感和道德风尚取代理性主义,树立起情感的权威,从而抽掉了理性主义存在的内核。
由于历史发展与具体社会现实多样性的矛盾,再加上自然法自身的缺陷,启蒙时代的自
然法思想在其发展高潮的同时也预示着自身的衰落。
孟德斯鸠和卢梭对理性的偏离正是对其内部的瓦解;休谟却是基于它的前提和推论从认识论的角度予以攻击;而伯克则是从经验和传统的角度颠覆了其存在的价值。
自然法学的法律价值观有三个思维特征:
1.法律价值不是现实法律本身的价值而是自然法的价值和体现在法中的自然法的价值;
2.价值是以自然法形式得以论证和表现的道德观念,道德观念对法有积极作用,法律与道德不可分;
3.价值是法律内在的实体标准,实在法必须符合社会的道德标准。
符合道德标准是实在法有效力的必备条件。
而法自然是一种不造作,顺其自然的清静无为。
两者相比之下自然法更注重的是公平,而法自然更是偏向纯正、积极的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