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无为”与“有为”——浅议道家法律思想与自然主义自然法

是纯粹的 自然, 它所 体现的不是一整套的价值标准, 而是一种 自然和
谐 的 状态 。 ( ) 欲 三 寡
物将 自化 。 … 不欲 以静 , 下 将 白定 不 欲 不 争 , 能 获 得真 正 的 … 天 才 安 定 , 能 体会 到 自然或 者 “ ” 才 道 的力 量 ,以 其 不争 , 天 下 莫能 与 之 “ 故
、
道 家 法 律 思 想— — 《 老子 》
( ) 一 道
道 家 是 先秦 时 代诸 予 百 家中 的一 个 重要 学派 , 本文 试 图从 《 老子 》
中探 寻 道 家 法 律 思想 的 一 些特 征 。《 子》 篇 即 以 “ , 老 开 道 可道 , 常 争 。0 非 ” 不欲, 万物也会 白化 , 不需要横加力量在其上, 众人皆无欲或者 道 : , 名 , 常名 。无 , 名 可 非 名天 地 之 始 : , 万 物之 母 。 直 接将 论 述 理 解 为统 治 者 无 欲 是实 现 民众 和 谐 安 类号 : 23 B 2
自然 法 思 想在 西 方 社 会绵 亘 千 年 , 不 同的 时 期 的发 展 , 成 了 经 形 丰 富的 内涵 和完 整 的 体 系 中 国古 代 道家 学 说 中 也有 各 种 关于 法 的 理 念 的认 识 和观 点 , 产 生 了将 法 的 合理 性 合 法 性归 于 自然 的倾 向 , 都 本 文 试 图从 道 家法 律 思想 与 自然主 义 自然 法理 论 的特 点 、 自然 的理 解 对
二、 自然主义自然法
先秦道家“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比较

想体 系 中, “ 有物 天成 , 先天地 生。萧 呵 !寥 呵 !
独立 而不 改 , 可 以为 天地 母 。吾 未 知 其名 , 强名 之 日道 ” ( 老子《 道德经》 第二十五章) 。 由此 可 见 , 《 老
典型的形 而上学思维。 自然法像 是一颗鲜果 , 从
古 希腊 的源 头 之 树 采 摘 下 来 , 由 中世 纪 包 装 成 箱
一
春秋战国之 际“ 百家争鸣” , 涌现 出许多思想
家 和政治 家 , 各 种 学 说 随着 人 性 的 变 迁 觉 醒 与 复
归, 形成了 自己的学派。其 中, 以老子 、 庄子为代
表 的道 家 学 派放 眼宇 宙 , 阔别 常 态 , 提出了“ 道 法
、
道家“ 道 法 自然’ ’ 思想的发展
概 念非 常相 近 , 可 以说 道 家 思 想 是 在 易 经 思 想 基 础上 的延 续 和发 展 。
“ 道” 的初始 是 随天 而 成 , 老子把“ 道” 归结 为 天 生成 的原 理 。易 经 有 日 : “ 无极生太极 , 太 极 生
两仪, 两仪生四象 , 四象生八卦 , 八卦生万物。 ” 老
送 往西 方各 地 。文 艺 复 兴 时 期 , 人 们 对 这 个 鲜 果
Hale Waihona Puke 子》 对道做了很好的阐述。道是宇宙 的本源, 宇 宙
生成 之初 , 先 天地 而生 , 所 以老 子 就把 这 个 开始 称
之为“ 道” 。老子 所谓 的 “ 道” 并 不 是 自己 的首 创 ,
的喜好愈发的强烈 , 达到了空前之盛 。二战后 , 这
说便集中体现在“ 道法 自 然” 这一命题 中。
2 . “ 道 法 自然” 的命 题 。 “ 道” 的概念 皆 以“自 然” 为归 , 皆依 “自然 ” 而动, 由此 显 现 的 “自然 ” 与 “ 道 ”的 概 念 紧 密 联 系。 “ 道” 乃 天成 , “ 先 天 地 生” , 所 以无 论 它在 时 间 的角 度 先 于 天 地 , 抑 或是 逻辑 的角 度上 先 于 天地 , 皆不 能 排 除 “自然 ” 这 个 大 的圈子 。老 子认 为 “ 道” “ 先天地生” , 这 里 之 所 以为“ 生” , 是来 源于 “自然 ” 的 因素 。 “ 自然 ” 浑 然 于“ 道” , 也决定 “ 道” 的存 在 、 显 现和作用 , 不然 ,
自然辩证法论文-东西方自然观比较

东西方自然观比较摘要:由于东西方所处的环境不同,自然观也有着巨大的差异:东方重视自然的和谐、天人合一,而西方强调征服自然、战胜自然。
两种不同的自然观使东西方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族性格,对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及社会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
现代自然观的建立,必须对东西方自然观进行有效的整合,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实现现代意义上的“天人合一”。
关键词:东西方;自然观;比较;发展闪电是什么?怎么形成的?人类是从哪里来的?雨、雪、冰、霜又是怎样形成的?……由于所处的环境不同,东西方对此就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与认识,从而形成了不同的自然观。
通过自然辩证法的学习,我们可以来了解一下东西方自然观的差别,从而我们进行比较!一、东西方不同的自然观[1]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世界的自然观主要强调的是“与自然和谐相处,天人合一”的思想。
儒家的“天人合一”,道家的“融入自然,复归自然”都是这种平等思想的体现。
《中庸》[2]把“天、地、人”并称“三才”,说明人与自然是平等的。
孟子曰“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3]。
董仲舒说:“天地人,万物之本也。
天生之,地养之,人成之。
天生之以孝悌,地养之以衣食,人成之以礼乐。
三者相为手足,不可一无也。
”[4]这些中国古代儒家的代表人物都表达了“天地万物为一体”的思想。
道家在人与大自然的关系上与儒家所提出的天人合一的思想殊途同归。
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5]庄子说:“有天道,有人道。
无为而尊者,天道也;有为而累者,人道也。
”[5]他们主张崇尚自然,顺从自然,追求人类与自然和平相处。
正是基于这种自然观,中国人发展出了对大自然的热爱而非征服,平等而非奴役的关系。
黄玉顺在《中西自然价值观念比较》一文中指出:“盘古之化生为天地万物,即意味着人与自然同源同体,同情同构,是一个紧密不可分割的整体”[6]。
古代儒家思想认为人类在向自然界索取赖以生存的物质时,应当节制。
它指出人应当惜生,生指的不只是人类的生命,也包括所有动植物的生命。
论道家法自然法思想

论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容摘要:道家法律学说是我国传统法律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精髓部分就在于“法自然”的法思想。
“法自然”的法思想以中国固有的“天人合一”的思维为基础,从“道法自然”出发,以“无为”为核心容,对法律进行了既不同于西方也不同于其他学派的阐释,不仅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法文化有着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对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有着借鉴意义。
关键词:道家学派法律思想道法自然无为一、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的产生与流变(一)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概述道家是我国古代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学派之一,“因其以‘无为而无不为’的‘道’作为万物的本源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而得名。
”[1]道家学派由老子首创于春秋战国时期,《老子》集中的反映了道家学派的思想。
《老子》通篇仅五千言,然而其“以‘道’贯通,其博大精深、言简意赅、文字优美、堪称中国古代绝美的大型哲理诗。
”[2]与老子同为先道家学派代表的庄子生活在战国中期,其思想与老子一脉相承,后人并称其为“老庄”,其著述《庄子》因为其弟子及时的整理而得到流传。
道家学派经过朝“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文化高压而在朝没有得到重视,然而道家学派并未因此而销声匿迹,反而因为汉代初期的统治者总结朝灭亡的教训,以黄老思想为指导,使得黄老思想得到充分的发展。
此后道家法律学说并未以单独的姿态出现在中国的政治舞台,而是融入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以及封建帝王的个人修养中不断地影响着中国法律进程。
道家法律学说尽管并未被道家学派单独提及,但是学术界通常都同意道家法律思想包含以下主要容:“‘以道为核心’、‘因任自然’、‘无为而治’、‘崇尚自然法’”[3]。
也就是说,道家的论述表面上杂乱无章,事实上却统一于道家学派的最高纲领——“道”,“法自然”的思想实际上就是道的化身,因为在道家的观念中“道”与“自然”往往进行同义转换,而且“道法自然”的含义并非就是说“道”要效法我们现在所说的自然界,“道法自然”的含义应当是“自己如尔,道更无所取法,道之法就是自己如此”[4]。
道教的道家哲学和自然观念

道教的道家哲学和自然观念道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部分,它融合了多种元素,其中最重要的要数道家哲学和自然观念。
道家哲学和自然观念在道教的发展和理解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道教的道家哲学和自然观念的特点和内涵。
一、道家哲学的特点和内涵1. 道的理念道家哲学的核心概念是“道”。
道被认为是宇宙万物的根源和本质,是一切事物的最终真理和原则。
道有无形无象,无所不在,能贯穿一切事物,并使其运行。
在道家哲学中,追求与道的合一被认为是人类最高的境界。
2. 无为而治道家哲学强调“无为而治”的理念。
它认为过度干预和行动会破坏自然的平衡和秩序。
相反,通过顺应自然的变化和流动,人们可以实现和谐与平衡。
这种无为而治的思想在政治、经济和个人修行中都有深远的影响。
3. 清静无为清静无为是道家哲学中的一个重要观念。
它强调通过远离浮躁的世俗生活,保持内心的宁静和平静。
清静无为使人们能够与内心的道相连接,寻找真理和智慧。
二、自然观念的特点和内涵1. 天人合一自然观念中最重要的概念是“天人合一”。
道教认为人和自然是一个整体,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相互影响。
人的行为应该与自然法则相符,顺应自然的变化和循环。
2. 尊重自然自然观念中,道教强调人类应该尊重自然。
人不能逆天而行,要顺应自然的规律和变化。
保护环境、珍惜资源是道教自然观念的具体表现。
3. 弃欲返朴自然观念中强调弃欲返朴,追求简约和自然。
人们应该舍弃对物质欲望的执着,回归本真的自我。
这样才能与自然相和谐,并找到内心的平静。
三、道教的道家哲学和自然观念的影响1. 个人修行道家哲学和自然观念对个人修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道教信徒通过修炼和悟道,追求与道的合一,达到超脱尘世和内心平静的境界。
2. 社会风气道教的道家哲学和自然观念对社会风气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它强调顺应自然和追求简约,对现代社会中过度竞争和功利主义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3. 环境保护自然观念中的环境保护理念与现代社会中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是一致的。
第五节:道家法律思想及影响[1]
![第五节:道家法律思想及影响[1]](https://img.taocdn.com/s3/m/690ad1c658f5f61fb73666e4.png)
• 人类社会秩序:自发秩序和自为秩序 • 关于自由的认识 • 对技术没有规则限制,比赛时,运动员 多采用最快的爬泳技术,致使人们把爬 泳亦称为自由泳 自由泳。 自由泳
• 什么是自由 • 哲学上自由概念;主体意志与客观规律 的统一,自由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与 驾驭。中国人的自由观念。 • 政治学上自由概念:主体利益和社会秩 序的统一来认识自由。不顾社会秩序而 追求自由,则丧失自由。 • 法律上的自由:人的权利,自由权。主 体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排除外在的 约束和免受专断控制的自由和实现个人 能力的自由
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思想?道法自然是主张掌握权力的统治者治理国家时要遵从自然无为的道万物包括人能然无为的道万物包括人能够自化自富所以拥有权力者不应当过多干涉人民生活给人民一定的空间这才是对道的遵从
第六讲 :道家法律思想及影响
一、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 二、“无为而治”理论的实践 三、无为而治理论的启示 四、 “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 思想 五、“无为而治”与“自由主义”
• 而命令式的秩序,发令者常常以 全知全能的地位自居,但是这种 人在世界上根本不存在。
• 经济领域的中央计划经济与市场经 济能够说明命令秩序与自发秩序不 同。前者生产者的活动是由中央计 划者命令来决定的。而后者是生产 者根据他对市场的预测,自己作出 的决定。他遵守的只是普遍的规则 和法律,而不用听从于任何人的命 令。
无为而治理论的启示 • 政府不要过多干预被管理者, 给予他们一定的自由空间。 但是有权力者往往会事必躬 亲,如何通过制度有效地约 束权力,保障公民、法人等 的自由,却是我们缺乏的。
“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思 想
• “道法自然”是主张掌握权力的 统治者治理国家时要遵从“自 然无为”的道,万物包括人能 够自化、自富,所以拥有权力 者不应当过多干涉人民生活, 给人民一定的自由空间,这才 是对道的遵从。
中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中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自然法是西方文化塑造出的一种理念,是西方哲学的核心概念,是自然法学派政治主张的立论基础,因而在西方政治思想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
这一概念是在古希腊自然哲学思维方式和人文哲学的社会关怀的共同关照下形成的,是思想家们对政治、法律现象之终极原因不屑追问的结果,无论是从这一概念赖以形成的思维方式还是从它在政治理论体系中的地位看,它都堪称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本体性概念。
与西方相对应的,中国政治思想发展历程中是否存在自然法思想成为人们日渐关注的话题。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其中的很多理念包含了对政治哲学和执政理念的启发和思考,这些是否能称得上是中国的自然法思想?如果有,中国与西方自然法的差异和共同点有哪些?这些问题都要从对西方自然法理念和中国政治思想理念的发展脉络的梳理出发,才能做进一步探讨。
一、自然法思想及其在西方的历史演进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大体上认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四个历史阶段。
不同历史时期的西方自然法思想呈现出不同的风貌,但是自然法却始终贯穿着理性、正义、权利等基本精神。
(一)古代自然法时期古代自然法思想萌芽于古希腊。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将自然法成为神的法律,认为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
亚里士多德坚称,正义从属于善,达至善的本质乃是政治组织的主要目标。
他明确地将政治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即自然法和实在法,并提出自然法的永恒性、普遍性与不变性。
自然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就是自然法,它是永恒的,始终不变的。
后来的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理论做了更为系统而明确的阐述,该学派崇尚自然和理性,认为“普遍的规律”也是“正当的理性”,该派主要代表人物芝偌和克里希普以“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中的核心位置,将自然理解为弥漫整个宇宙的支配性原则,而这种支配性原则的实质即是理性,于是将自然等同于理性。
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遍力量,理性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自然辩证法论文-浅谈东西方自然观差异

作业题目你好,作业如下:有的观点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主人,人对自然的一切行为只需要对“人”负责,不必考虑“自然”本身。
也有的观点认为,人是自然界中普通的一个成员,人类应该关心自然,要敬畏自然,不要冒犯自然。
联系相关理论,谈谈你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作业要求:作业需要手写完成,字数在1500字左右。
用A4纸,可双面书写。
作业写清学号和姓名。
考试时与试卷一并交给监考教师。
浅谈东西方自然观差异自然观是人们对世界观的根本看法或总的观点,它是人的世界观的组成部分,又是人们认识世界的方法论依据。
自然观表现出人们对自然的基本观点,而在对于人与自然关系这一问题的理解上,东西方自然观存在较大的差异。
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式自然观自古以来强调人与自然的统一,强调人对自然的崇尚和协调,强调两者的和谐相处、平衡发展,从而生生不息。
这里具有典型意义的是道家和儒家思想。
道家思想主旨崇尚自然,反对干预自然,追求对自然本性的顺从,道德经有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认为人应当顺应自然。
而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虽然也是以天为本,却不否定人的独立存在,主张积极有为,“天行健, 君子自强不息”,以积极的入世态度来寻求天人之间的协调、和谐与一致。
总的来说,东方哲学思想对自然始终保持一份神秘感,把人与自然看作是和谐统一的整体,认为人应该服从自然,遵循自然的法则以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这种伦理意义上的自然观念,相对忽视人对自然的改造,方便了封建阶级长期思想统治,在一定意义上束缚了社会的发展进程,使得近代中国科技远远落后于西方。
与东方哲学思维模式不同,以欧洲为代表的西方式自然观认为人与自然是对立的,强调自然与人的不同,习惯把人与自然分隔开来。
西方自然观一方面认为人的思维是独立于自然界之外的客观事物,从人本身出发,发现并证明肯定了人的价值,突出强调人在自然中的主体地位,使“自然与人关系”逐渐由人所主导。
另一方面西方自然观认为人可以通过斗争与努力改造征服自然,注重了人对自然的探索,试图通过对自然领域的探索找出万物的本质,探究自然界运行的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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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丁以升一般认为,西方法文化以自然法思想为主流,它从现实世界之外,从宇宙的普遍法则中推导出一个充满理性精神的自然法,从而虚构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对立,呈现出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中国传统法文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底蕴,儒家关注的是现实世界,它所推崇的礼是奠基于家庭血缘基础上的人伦理性,它不假外求,并不为礼寻求某种外在的理性力量的支持,形而上学思维几乎一片空白。
因此,有无形而上学思维就成了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实质性差异。
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它忽视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观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深刻影响。
《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
儒家思想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从这种思维方式中汲取营养,从而使传统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染上了形而上学的色彩。
可以说,《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乃是沟通中西传统法文化的一座桥梁,因此,不能把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归结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有无。
一中国自殷亡之际,神权法思想就开始动摇,西周统治者抛弃了陈旧的“天命”、“天罚”思想,转而强调“德”,把对法的审视由天上转向人间,从此,法文化关注的重心就由外在的天转向现实的人伦。
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尽管在治国方式上存在着激烈争论,但他们对法的精神的探索始终是从社会现实和道德人伦着手的,带有明显的功用型、务实型特点。
唯有道家能独树一帜,不从活生生的现实出发,而是从虚无飘渺的“自然”中来探索治国的方略。
《老子》虚构出一个“天下有道”的理想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标准则在于是否合乎“自然”。
它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老子》一反传统的以天为万物之源的观念,把天产生的根源归之于道,又把道产生的根源归之于自然,从而赋予自然之道以最高法则的意义。
那么,什么是“道”?《老子》指出,万物生于“有”,而“有”生于“无”,“无”是一切事物的本源,所以“道”就是“无”。
因此,在存自然之道的理想社会中,理想的法就是“无为”,现实社会讲究仁义,注重利法,这些都是“失道”的表现,因为“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先仁而后礼。
”现实的礼法是对“无为”的理想法的破坏。
这样,《老子》就设定出理想社会与现实社会、理想法与现实法的二元对立,走上了法的形而上学之路。
《老子》提出这种自然主义法律观,旨在借理想社会抨击现实社会,借理想法否定现实礼法,以曲折地表达道家所代表的隐士阶层对现实的不满,这是共识。
然而,《老子》为什么没有遵循西周以来注重社会现实的文化传统,从现实中寻找否定礼法的依据,而是假“自然”之名行反对礼法之实?这与道家文化独特的生存空间有关。
道家文化产生于楚国,楚国是春秋战国新兴的南方诸侯,它年轻而富有朝气,文化上较少传统压力。
楚国文化还具有其祖先祝融后裔的传承和黄帝学术思想的遗风。
且楚国地理环境独特,有滚滚长江和滔滔汉水,又有无数深山峻岭,处处充满着自然的诱惑。
这铸就了道家思想洒脱、飘逸、崇尚自然的特点。
二毋庸置疑,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法文化的主导,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观,也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发展有着深刻影响。
英国学者李约瑟曾就中国科技史说过:“中国如果没有道家,就像大树没有根一样。
”从法文化角度看,这话也并不言过其实。
费正清教授认为,“中国人不把法律看作是社会生活中来自外界的、绝对的东西,不承认是什么通过神的启示而给予人类较高的法律,摩西的金牌律是神在山顶上授予他的,但孔子只是从日常生活中探究事理,而不求助于任何神灵,他并不宣称他的利法获得什么超自然的认可。
”这句话如果单就孔子而言是对的,因为孔子“罕言天道”,他“只是一个实际的世界智者,在他那里思辩的哲学是一点也没有的。
”但如就整个儒家法律思想甚至就整个传统法律文化而言,则是片面的,因为从西汉到宋明,正统法律思想深受《老子》的“法自然”观影响,“天意”、“天道”、“天理”成为凌驾于现实礼法之上的力量,并不缺乏形而上学思维。
汉儒董仲舒为神化皇权,吸取了道家的自然主义思想和殷周天命神权思想,创造出天人感应学说,宣扬“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王者承天意以从事”,君主的统治是“天意”的具体体现,君主秉承“天意”来行事,臣民必须服从。
继而又从“天道”中引伸出“三纲”和“德主刑辅”,力图说明它们都符合“天意”。
他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
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妇为阴。
”他把“阴阳”与“刑”、“德”联系起来,倡导德主刑辅,提出“王道之大者在阴阳。
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
……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
……王者承天意以成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
”他还把“天之所以生”的春天与“仁者君之所以爱”相配,把“天之所以长”的夏天与“德者君之所以养”相配,把“天之所以杀”的秋冬与“刑,君之所以罚”相配,制造出一个“天地流通、往来相应”的自然与社会同构互应的理论。
这样,现实的礼法制度就获得了外在的“天意”的支持,从而具有至上的权威。
这种“天人合一”的思想是以承认天、人各自的独立存在为前提的,其中的形而上学思维是显而易见的。
宋代的朱熹在吸收道家文化的基础上,创造出一个主宰自然和社会的最高精神本体——“理”。
朱熹论“理”和《老子》论“道”无大殊异,如朱熹说:“理也者,刑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
”“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
”在他看来,“理”是先于万物而客观存在的,君主是“理”在人间的代表,其职责是“代天而理物”,违背君主的意志就是违背“天理”。
现实的礼法自然应该以“天理”为指导,以恢复“天理”为目的。
明代的丘濬秉承朱熹的理学,把现实国家的法律制度都说成是“天意”的体现,“号令之颁、政事之施、教条之布、礼乐制度之具、刑赏征讨之举”等等,“皆非君之自为,承天意也。
”因此,“刑者,天讨有罪之具,人君承天意以行刑。
”在司法中,任何人都要依法办事,“王法天刑,不可委曲生意。
”“刑无大小,皆上天所以讨有罪者也,为人上者,苟以私意刑戮人,则非天讨矣。
”朱熹、丘濬将“天意”、“天理”置于礼法之上,同样是一种形而上学的二元论。
三《老子》的“法自然”观中所包含的思辨的思维,与西方古代自然法的思维方式极为相似。
黑格尔曾说:“老子却说到了某种普遍的东西,也有点像我们在西方哲学开始时那样的情形。
”如前所述,这种思维方式渗透到自汉至宋明的儒家法律思想中,中国传统法文化因之而具有了形而上学的思维。
但是,在道家“法自然”观影响下形成的中国式的法律二元论与西方自然法思想之间的分野是客观存在的,它们才是中西法文化的实质性差异所在。
第一,中国式的法律二元论缺乏理性基础。
《老子》所说的“自然”不是指客观的自然界,更不是指自然界的普遍法则,而是指自然而然,不假人为而自成的意思。
强调“道法自然”,实际上是主张听从事物自由发展而不加任何限制和干涉,具体言之,就是“无为”。
现实礼法是“失道”的表现,它从根本上缺乏存在的基础。
儒家学者将《老子》的“法自然”转化成“顺天意”、“循天理”,从而为现实礼法设定了存在的基础,但这个基础不是人类的理性精神,也不是客观的正义准则。
因为儒家的“天意”和“天理”只是神圣化了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其核心是天子的至上权威。
而西方自然法学家则将实在法牢牢奠基于理性基础之上,他们所说的自然法是指来源于宇宙运行中所遵循的普遍法则,实际上是“理性”的代名词。
主张实在法顺应自然法,就是倡导法律要反映人类的理性精神,体现正义的要求。
柏拉图明确将道德正义解释成个人和国家的最高美德,认为法律必须是道德正义的体现,是“表明什么是公正的天然定义的最好办法。
”亚里士多德继承了这种思想,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这种正义衍生出法律,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
西塞罗则说:“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
……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
”在自然法思想以后的发展过程中,要求法律顺应理性和正义要求的呼声始终延绵不绝。
第二,中国式的法律二元论缺乏评断实在法优劣的标准。
《老子》的“法自然”矛头所向是现实的礼法制度,但遗憾的是,它并不是将“自然之道”置于现实利法之上,借以批判现实礼法的局限性,而是从根本上否认现实利法存在的合理性,走上了法律虚无主义道路。
儒家学者虽将“天意”、“天理”置于现实礼法之上,但其关于天人关系的基本主张是“天人合一”,违心地认定君主自然会遵循“无意”、“天理”的要求制定法律,法律作为“人道”始终是与“天道”相通相应的。
显而易见,其本意绝非用“天道”批判现实利法,而是用“天道”美化现实礼法。
而西方自然法一开始就是作为一种批判实在法的力量而出现的。
自然法学家坚定地认为,在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张的对立关系,依中国的语言来表达,叫做“天人分离”。
自然法总是良法,总是符合正义的要求;实在法则有良法与恶法之分,不一定符合正义的要求。
这样,自然法就成了衡量实在法善恶的标准。
柏拉图看到了“应然法”与“实然法”之间存在的距离,认为法律的本质应该是一种善德,但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并不必然地体现出一种道德正义。
亚里士多德不仅认为城邦的法律不一定具有正义性,而且认为城邦法律的善恶取决于城邦政体的性质,“符合正宗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这种法有善恶之分、恶法非法的思想,正是自然法思想的魅力所在。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学者用它抨击封建专制法律制度;二战以后,新自然法学派又运用它论证德、意法西斯法律的非法性,把纳粹战犯送上了审判台。
第三,中国式的法律二元论缺乏自由和民主意识。
应该说,在《老子》的“唯道是从”、“无为而治”的思想中,包含着反对统治者横征暴敛、滥施苛刑的成分,反映了道家主张制约君权、承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努力。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民主的呼声。
儒家的“无人合一”思想,从根本上来说,是为君主的专制统治作辩护的。
尽管董仲舒、丘濬等倡导的“天谴说”,客观上起到了警告君主按照“天意”行事、不可扰民作乱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制约君权的呼声已明显减弱,神化君权才是他们的主要目的。
在儒家学者那里,天子往往被打扮成“天意”的代表,任何人都只能服从,否则就是违背“天理”。
这样,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就被“合理”地牺牲了。
朱熹干脆将“天理”和“人欲”完全对立起来,宣称“圣人千言万语,只是教存天理,灭人欲。
”这是极端蔑视个人权利的道德说教。
受这种思想影响,“主权在君”被当作天经地义,民主的要求完全被窒息。
直至清末,围绕立宪而展开的大辩论仍然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而告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