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轨迹

23收稿日期:2002-10-09作者简介:许春清(1969—),男,甘肃兰州人,讲师,主要从事法理学、法史学研究。
2002年12月 第4期(总第47期)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Dec. 2002No.4(General No.47)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轨迹许春清(甘肃政法学院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摘 要: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
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大体上分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即复兴自然法这样几个历史阶段。
不同的历史时期,西方自然法思想呈现出不同的风貌,但是基本精神以一贯之:理性至上,意志居次。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哲学;经院神学;理性思想;人文精神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759(2002)04-0023-03西方各个国家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产生了众多的法律思想家。
历代法律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不仅对于西方国家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有着深切的实际影响,而且是近现代西方多种法律思想的渊源,同时也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
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一个重大特征是:自然法这一概念及其思想自古至今连绵不绝,除19世纪曾一度衰落外,一直是一种非常盛行的学说。
自然法思想可谓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现代自然法这样几个历史阶段。
不同的历史时期,西方自然法思想呈现出不同的风貌,但是基本精神一以贯之:理性至上,意志居次。
始终坚持一个统摄性的自然法,作为人定法的依据和衡量标准,从而有效地遏制了专制政治的泛滥和历史延续,为近现代西方的民主政治造就了得天独厚的法制环境。
一、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朴素自然法)就其特征而言,古代自然法是自然主义的自然法。
这一概称,反映了古代自然法具有的朴素性质。
自然法历史沿革论文

浅论自然法的历史沿革【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统治西方数千年的法哲学思想,经历了古希腊、古罗马的朴素自然法阶段,中世纪神学自然法阶段,近代古典自然法阶段和自然法复兴四个阶段,它的思想核心随着历史的进步和时代的要求而改变,由追求平等幸福扩展到后来的探索正义、秩序以及安全。
本文通过对四个阶段的代表学说的描述,用历史的眼光和社会需要的角度关注自然法价值和缺陷。
【关键词】自然法学;理性;恶法;正义“在任何文化史或人类史中,价值的相对地位一直是因不同群体、不同个人和不同时间而易的。
” [1]所以自然法学家不能给出一个统一、权威的自然法含义。
但是自然法学家们始终强调理性、正义、道德的作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追求最高目标。
平等、自由、幸福、秩序、服从自然或上帝意志、全体意志、社会和谐——等等这些价值被不同时期的法学家视为最高价值。
一、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一)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学起源于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从神秘的自然中得知法律,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将法律等同于自然法则。
古希腊的两位代表人物,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对法律和正义各有看法。
柏拉图在他的《共和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中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他的一生经历了从忽视法律到重视法律的转变。
早期,他主张建立由开明和最高才智的人士掌控国家,以威信治国;而后,他又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晚年描述了依靠法律规范治理国家的蓝图。
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批判性发展了他的哲学理念,更尊重“实然”,更注重人和制度的缺陷,在此之上创立政治学理论,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是实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手段。
他将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实在法是人根据自然法制定的规则,效力低于自然法。
他明确承认有可能存在“不正义”的法律,如一些压制性的法令——不管它是人民、暴君或是富人提出的——也都是“卑鄙的和不正义的。
”所以他也指出只有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才有最高效力。
西方自然法思想历史流变探析-百度文库

了自我的主体地位。 “上帝不存在, 自然法仍将存在” ,权威的英国 《不列颠百科全书》 这样解释自然法的含义: 就一般意义来说, 它指 “ 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作为普遍承认的 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 它往往是 ‘实在法’ 的对称, 即与经过国 家正式颁布并利用的一定的制裁而强制执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
方面 “都要服从我们内心中那种永恒的素质, 它就是理性的命令, 我们称之为法律” 。
将理性主义建构在法律语境下, 开创理性主义自然法新世 界是第一人亚里士多德。 他关于自然法的思想多见于他对人类 政治本性和国家起源的经典论述中: 人类在本性上应该是一 个政治动物” , 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 。 “
“早期各级社会团体都是自然地生长起来的。 一切城邦既然都 是这一成长过程的完成, 也应该是自然的产物” 继亚里士多德之后, 斯多葛派与自然法的密切关系是公 认的, 其代表人物芝诺第一次为自然法作定义“自然法是正 义、 理性和上帝意志的一种体现; 自然法崇尚源自上帝意志的 平等 , 人们在这种平等观的感召下彼此依存; 自然法是世界 通 行的普遍法, 那些局部的、 有限的法都不是自然法” 。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在古罗马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 发展, 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就是西塞罗。 西塞罗的伟大章节之 一便是: 真正的法是符合自然的理性。 “ 它永恒不变, 并具有普 遍的适用性—— —即使元老院、公民会议的决定也不能摆脱它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与演变

文 章 编 号 :09 8 8 (0 9 1 03 一 l 10 — 23 20 )2— 2 1 O
正 义等词汇几 乎可以混用 。洛 克 认为 : 国家 , 府产 生 乃是基 于 自然状 政
在 西方 漫长的法律 思想 史 中, 自然法思想总是 在不断 引起 人们 的极 大关注 , 自然 法学派 的历 史最悠久 , 果最 为丰厚 , 的发 展大体 经 历了 成 它 四个阶段 , 古希腊 , 罗马 时期的朴素 自然法思想 , 中世纪 的神 学 自然法 思 想 ,7,8世纪 的理性 古典 自然法 思想和 l 1 1 9世纪 末的 2 O世纪初 的复 兴 自然法学思 想。虽然在 各个 时期有着 不同的特点 , 是他们 的精神却 都 但
是平等 , 由 , 性 , 治。 自 理 法
态下 人民订立 的某种 契约 。这 就是 立法 和行 政权 力的原 始权 利和这 两 者之所 以产生 的缘 由 , 政府和社 会本身 的起源 也在于此 。孟 德斯鸠提 出 国家权 力分为 立法权 , 司法权和 行政权 , 三权 分立 又相互 制约 , 此保 障 以 公民 的政 治 自由。卢 梭为代 表的民 主主 义 自然法学 逐渐分成 了统治阶级和 被统 治阶级 , 知者 的意 志代替 了 自然 通 状态下代 表公义 的自然 法 , 这样 的社会是非正 义的 . 人们需要订 立契 约,
伦理学》 中指 出, 正义有两种 : 一种是 自然正 义 , 一种 是约定 正 义。 自然 正义在任何 地方都有相 同的效 力, 比如火在希 腊和波斯都 是以 同样 的方 式 燃烧的 ; 而约定 的正义则纯 粹基 于规 定 , 赎金 数量 的 多少等 。斯 多 如 各派认 为 自然法是 正义 , 理性 , 上帝 意志 的体现 , 自然法就 是理性 法。从 中不难看出 , 古希腊 的 自然法与 自然 法 则基本 相通 , 没有抽 象 的道德 并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轨迹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轨迹09343232 徐涛自然法学说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全过程。
从古希腊、古罗马到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无不涉及自然法问题。
或者说,在近两千年的历史中,自然法学说是西方法学中一脉相承经久不衰的理论。
因此,认真研究这一理论,对分析、批判和借鉴资产阶级法学具有重大意义。
自然法学异源于古希腊哲学。
著名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法是战争的产物,将法归结为永恒的产物。
(公元前六世纪)他甚至初步指出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但没有作进一步的论证。
但后来,诡辩学派代表人物普罗塔哥拉又对此作了阐述,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状态,是正义的表现。
苏格拉底在此基础上,正式把法律分成两种:一是制定法,一是不成文法。
并指出法是市民的行为准则。
不成文法是人类行为的准则,是神的立法,而人的立法必须服从神的立法。
他的学生柏拉图,尤其是他是徒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正式从法学的角度提出和论证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但不系统。
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
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
他不仅给自然法下了定义,而且把它同理性、正义联系起来,并指出理性与正义均源于自然。
他认为,自然法永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
西塞罗把自然法理论推向其发展史上第一个高峰,而是古希腊思想家、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
但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是最后把自然法与神联系在一起;二是没有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
尽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他们对自然法极为重视,而仍然是“空中楼阁”,从而使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一种文化遗产。
中世纪是整个法学的衰落时期,与其它社会科学一样,法学成为神学的“附庸”与“婢女”。
但神学家们没有忘记自然法这一概念,经过他们的精心设计,毫不掩饰地把自然法披上了神学的外衣,公开提出自然法从属于他们所讲的上帝创造的永恒法,大大降低了自然法的地位。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自然法学派,是一个重视自然法理的法学概念。
自然法学派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壮大,现如今已经成为现代法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出发,对这一法学思想的基本准则和发展脉络进行详细介绍。
起源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们的思考和探讨。
在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提出过自然法的思想,认为自然法是指宇宙和自然规律,同时也是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准则。
这样的哲学思想,充分展示了古代思想家对法律的理性思考和精神探索。
中世纪欧洲时期,自然法学派得到了持续的发展。
当时的欧洲,受到罗马法律的影响,偏重于实践和自然法的研究。
随着不断的发展和演进,自然法学派成为欧洲最重要的法学派别之一,而主要代表人物为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高峰19世纪后期,自然法学派逐渐进入了高峰期。
当时的欧洲,受到进步思想、自由主义和实用主义等思潮的影响,自然法学派也与时代共同发展。
在德国,黑格尔和康德等哲学家在自然法方面有着很大的建树和贡献。
19世纪的英国,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自然法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并向世界宣扬了他自己的思想。
自然法学派逐渐成为19世纪法学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展现出了异军特响的风采。
衰落20世纪自然法学派开始走向衰落,在20世纪中期,自然法学派已经处于低谷。
20世纪初,实用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席卷欧洲,对自然法学派造成巨大冲击。
此外,法学研究开始趋向社会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力逐渐削弱。
20世纪后期,虽然自然法学派逐渐被主流法学思想所淘汰,但却对现代法学思想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自然法学派倡导自由、正义、人道主义和人的尊严等普遍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在现代法学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广泛传承和推广。
自然法学派在欧洲中世纪时期,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和激烈的争论,成为了当时欧洲法学思想的主流。
简述西方自然法的演进

简述西方自然法的演进简述西方自然法的演进摘要关于自然法的概念,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观点。
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之集合。
为了方便评述,本文将自然法历史分为三个阶段:古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自然法学的复新,希望能将自然法在历史上各个时期的脉络整理清楚,尽量将自然法中最精粹的部分展现在读者面前。
关键词自然法西方法学思想西方法学史一、古代自然法思想传统言必称希腊,第一个阶段就是以圣贤毕至德古希腊为起点,经过严肃的罗马到黑暗的中世纪,内容主要包括:(一)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分析在希腊时期集大成者首推亚里士多德。
他对正义作了著名的分类:“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是指对社会中的荣誉、财富和其他可分配资源之分配,这种分配既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
前半句是指所得之分配与个人的地位、能力相称。
后半句是对整个社会而言,各类能力、地位良莠不齐的人之间的分配是不均等的。
矫正正义的涵义接近于我们所称的司法正义。
矫正正义就是让已经错的转变为正确的,恢复业已被扰动的平衡。
它不区分是好人被坏人欺骗,还是坏人被好人欺骗,只关心损害的性质和大小。
(二)罗马时代的自然法理论“被征服的希腊征服了她野蛮的征服者”在希腊文化的熏陶下,“自然”一词出现在罗马。
在西塞罗优雅的学术著作之中,我们看到的自然法观念与基督教教义极为相似。
他认为自然是人类观念的渊源,他提供的法律定义是:“自然定律是最高的理性,它命令所应为,禁止所不应为。
”而在罗马法学家那里,“自然”的涵意与前者并不相同。
他们谈到某一规则或制度背后的自然法或自然理性时,他们所讨论的不是比人类更高的存在,而是人性本身,即:人的境遇,人的常识等。
(三)圣托马斯阿奎纳在中世纪对完整的、成体系的自然法做出贡献的是阿奎纳,这个时段的自然法是自然理性与基督教教义融合的产物。
圣托马斯吸收了古代哲学关于神是最高的善和万物存在的动因的观念。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脉络(古代时期至中世纪)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 、18 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 年—公元前322 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惟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 年) 等古典罗马时期的著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 (Seneca,公元前4—公元65 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来自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著作的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者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
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
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
阿尔基达马(Alcidamas) 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经强迫谁当奴隶。
”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40年—公元前470年)把法律看做“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
还有些智者相对照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
可见,智者的这些批评现存法律制度,要求服从超越于既有法律制度之上的更高原则的思想,是后世自然法的珍贵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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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一、自然法发展回眸
1.古希腊罗马时期
自然法学说最早渊源于希腊哲学,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提出了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并就论证了自然法的存在。
这一时期取得主要成就的是西塞罗,说“正义是自然法的原理,一切法律都源于这个原理”。
由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是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为中,因此,他们对自然法的主张也对自然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亚里士多德主张有自然法与成文法两种,成文法必须适合自然法才是正义的.这些先哲们的学说,构成了自然法的雏形。
2.中世纪时期
由于教会的控制,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
宗教法的编撰者格拉提安把自然法等同于上帝的启示。
而阿奎那则把自然法批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
可以说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比较黑暗的时期,一切自然法的发展都是在宗教的意志下进行的。
3.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黄金时期,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杰出的自然法思想家,可谓百家争鸣。
荷兰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原则”,并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基本涵义,认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
荷兰另一代表人物斯宾诺莎认为“万物依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
”英国自然法学家霍布斯从人性论出发,主张性恶论,
洛克则相反,主张性善论。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
另一思想家卢梭的思想与其他思想家有很大的不同,他把人的自然情感至于理性之上,并且认为只有在社会中人们才能享受到他所应该享受的自然权利。
纵观自然法的产生与发展,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特点,但是他们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大体上都是强调法的普遍性与法的永恒性。
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基础,只是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因此对自然法的理解与结构存在差异。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家观点简述
1.西塞罗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永恒的性质,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他的理论为罗马共和国与帝国时期之间产生的万民法提供了基础.他以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了人类自然平等法律观.他的这个观点在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他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观为基础上,进一步推导出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世界国家论.
2.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重视应用的效果,他在认证总结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典自然法观点的基础上,自然法是人类的社会理性的体现的观点.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并且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上帝也要受其支配.格老秀斯的学说奠定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基础.
3.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的思想是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和人性论的基础上,他利用自然法理论来攻击教会,反对封建迷信.但他的主要成就是利用自然法来说明发的起源和目的.他认为万物因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一切事物按照自然法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他称之为自然权利.
他的思想充满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民主与战斗精神,在当时具有重大进步意义.
4.霍布斯
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看法和理解,与其他自然法代表人物不同.他认为,自然的权利,赋予人们皆享有自由,可以使用一切力量保护自己的生存,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
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生命的手段.霍布斯规定了详细的自然法内容,并将之进行精炼的概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三、现在国内外对自然法的发展历史的研究
人大教授吕世伦与张学超在《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对自然法的起源的历史原因、地理原因、经济原因以及社会原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接着对自然法的生命力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揭示了自然法为何长盛不衰的原因,是由于西方古老的民主法治传统,是源于自然法本身对正义、道德的追求,是因为自然法本身蕴含的理性精神于人类的理性相符合。
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又致力于介绍自然法在西方思想形态上的重要地位。
该篇文章以完整的篇幅、渊博的知识以及生动的语言向我们完美的呈现了自然法发展的面貌。
许春清的《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轨迹》则将自然法分为古代朴素自然法、神学自然法、古典自然法、新自然法四个部分,并对每一个部分的自然法思想的概念、内涵以及主要表现形式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这篇文章向我们描述了自然法的一个演进的轨迹。
成靖的《自然法-从上帝的意志到理性的命令》也将自然法的演变分为四个部分,但是侧重点又要有所不同,他侧重于从自然法所处时代的背景来分析自然法的演变过程,顺着历史的发展理出了自然法发展中的共性,那就是阶级性。
张学仁,沈叔平编著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则较全的收录了在西方发展历史上起过重要作用的文章,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梅因、卢梭的在自然法发展历史上闪耀的大师的文章或者专著。
王明夫的《古希腊罗马自然法思想评述》则是将着重点放在自然法的起源地-古希腊以及对自然法的发展起着承前启后作用的古罗马时期。
文章以很大的篇幅分析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智者学派、斯多葛学派、西塞罗等人的自然法思想,以及他们的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对自然法做出了批判的肯定。
在哈罗德•J•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中,伯尔曼教授重新定义了西方法律传统的渊源,概括了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指出了西方法律传统面临的危机,提出了当代法的社会理论的主要任务并且挑战了马克思的经济决定论、马克斯•韦伯的政治决定论以及人类学的分层理论对西方法律传统的解释伯尔曼归纳整理出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
伯尔曼认为,教会法是西方第一个近代法律体系,详细分析了教会法律体系的结构要素。
伯尔曼对中世纪教会法学的发展及其与世俗法之间的互动关系、各种类型的世俗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进行了超出以往同类著作的描述。
伯尔曼教授认为:“人具有理性,能够认识自然规律和永恒法,并能体现在自己的意识中,自然法‘既存在于神圣的启示中、也存在于人的理性和良心。
’”
此外,黄颂在自己的文章《西方自然法观念的诸种特征于本质内涵》中,对自然法的文化理念、折射的社会矛盾、蕴含的特定利益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他认为自然法是一种凝结着人类智慧和价值追求,折射着社会的普遍矛盾,蕴涵着特定的利益要求,具有历史时空性并为理性所客观化了的、动态开放的、承载着人们关于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建构的不同主张的文化理念。
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理性永恒的探求冲动和不竭的价值创新,是自然法理念处于生生不息的“形上”原因。
仅从西方文化发展的角度来看,人类也正是通过把自己的主观价值追求,诉诸客观自然的权威而不断获得其人性之解放和独立自主之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