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一、自然法发展回眸

1.古希腊罗马时期

自然法学说最早渊源于希腊哲学,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提出了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并就论证了自然法的存在。这一时期取得主要成就的是西塞罗,说“正义是自然法的原理,一切法律都源于这个原理”。由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是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为中,因此,他们对自然法的主张也对自然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亚里士多德主张有自然法与成文法两种,成文法必须适合自然法才是正义的.这些先哲们的学说,构成了自然法的雏形。

2.中世纪时期

由于教会的控制,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宗教法的编撰者格拉提安把自然法等同于上帝的启示。而阿奎那则把自然法批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可以说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比较黑暗的时期,一切自然法的发展都是在宗教的意志下进行的。

3.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黄金时期,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杰出的自然法思想家,可谓百家争鸣。荷兰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原则”,并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基本涵义,认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荷兰另一代表人物斯宾诺莎认为“万物依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英国自然法学家霍布斯从人性论出发,主张性恶论,

洛克则相反,主张性善论。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另一思想家卢梭的思想与其他思想家有很大的不同,他把人的自然情感至于理性之上,并且认为只有在社会中人们才能享受到他所应该享受的自然权利。纵观自然法的产生与发展,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特点,但是他们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大体上都是强调法的普遍性与法的永恒性。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基础,只是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因此对自然法的理解与结构存在差异。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家观点简述

1.西塞罗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永恒的性质,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他的理论为罗马共和国与帝国时期之间产生的万民法提供了基础.他以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了人类自然平等法律观.他的这个观点在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他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观为基础上,进一步推导出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世界国家论.

2.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重视应用的效果,他在认证总结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典自然法观点的基础上,自然法是人类的社会理性的体现的观点.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并且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上帝也要受其支配.格老秀斯的学说奠定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基础.

3.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的思想是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和人性论的基础上,他利用自然法理论来攻击教会,反对封建迷信.但他的主要成就是利用自然法来说明发的起源和目的.他认为万物因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一切事物按照自然法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他称之为自然权利.

他的思想充满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民主与战斗精神,在当时具有重大进步意义.

4.霍布斯

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看法和理解,与其他自然法代表人物不同.他认为,自然的权利,赋予人们皆享有自由,可以使用一切力量保护自己的生存,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

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生命的手段.霍布斯规定了详细的自然法内容,并将之进行精炼的概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三、现在国内外对自然法的发展历史的研究

人大教授吕世伦与张学超在《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对自然法的起源的历史原因、地理原因、经济原因以及社会原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接着对自然法的生命力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揭示了自然法为何长盛不衰的原因,是由于西方古老的民主法治传统,是源于自然法本身对正义、道德的追求,是因为自然法本身蕴含的理性精神于人类的理性相符合。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又致力于介绍自然法在西方思想形态上的重要地位。该篇文章以完整的篇幅、渊博的知识以及生动的语言向我们完美的呈现了自然法发展的面貌。

许春清的《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轨迹》则将自然法分为古代朴素自然法、神学自然法、古典自然法、新自然法四个部分,并对每一个部分的自然法思想的概念、内涵以及主要表现形式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这篇文章向我们描述了自然法的一个演进的轨迹。

成靖的《自然法-从上帝的意志到理性的命令》也将自然法的演变分为四个部分,但是侧重点又要有所不同,他侧重于从自然法所处时代的背景来分析自然法的演变过程,顺着历史的发展理出了自然法发展中的共性,那就是阶级性。

张学仁,沈叔平编著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则较全的收录了在西方发展历史上起过重要作用的文章,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梅因、卢梭的在自然法发展历史上闪耀的大师的文章或者专著。

王明夫的《古希腊罗马自然法思想评述》则是将着重点放在自然法的起源地-古希腊以及对自然法的发展起着承前启后作用的古罗马时期。文章以很大的篇幅分析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智者学派、斯多葛学派、西塞罗等人的自然法思想,以及他们的思想对后世的影响。对自然法做出了批判的肯定。

在哈罗德•J•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中,伯尔曼教授重新定义了西方法律传统的渊源,概括了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指出了西方法律传统面临的危机,提出了当代法的社会理论的主要任务并且挑战了马克思的经济决定论、马克斯•韦伯的政治决定论以及人类学的分层理论对西方法律传统的解释伯尔曼归纳整理出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伯尔曼认为,教会法是西方第一个近代法律体系,详细分析了教会法律体系的结构要素。伯尔曼对中世纪教会法学的发展及其与世俗法之间的互动关系、各种类型的世俗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进行了超出以往同类著作的描述。伯尔曼教授认为:“人具有理性,能够认识自然规律和永恒法,并能体现在自己的意识中,自然法‘既存在于神圣的启示中、也存在于人的理性和良心。’”

此外,黄颂在自己的文章《西方自然法观念的诸种特征于本质内涵》中,对自然法的文化理念、折射的社会矛盾、蕴含的特定利益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他认为自然法是一种凝结着人类智慧和价值追求,折射着社会的普遍矛盾,蕴涵着特定的利益要求,具有历史时空性并为理性所客观化了的、动态开放的、承载着人们关于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建构的不同主张的文化理念。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理性永恒的探求冲动和不竭的价值创新,是自然法理念处于生生不息的“形上”原因。仅从西方文化发展的角度来看,人类也正是通过把自己的主观价值追求,诉诸客观自然的权威而不断获得其人性之解放和独立自主之权利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