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的_法自然_观及其影响_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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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自然观与现代自然观的比较及启示

老子的自然观与现代自然观的比较及启示

老子的自然观与现代自然观的比较及启示老子的自然观与现代自然观的比较及启示当前,人类社会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人与自然的矛盾日益尖锐,保护生态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显得越来越重要。

老子在中国哲学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自然”这一重要哲学范畴,并深入探讨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他以“道法自然”为哲学逻辑起点,体现了中国古代生态哲学思想的早期萌芽。

老子哲学中蕴含着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

其中,尊崇自然、师法自然、按自然规律办事、慈爱众生的思想中蕴含着各种生态智慧,对构建当代和谐社会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第一、第二章从万物平等、道法自然、无为而无不为、“三宝”思想四个方面探讨了老子生态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第三章主要介绍了现代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的三大流派的思想见解,包括动物解放/权力主义学派、生物中心主义学派和生态中心主义学派的主要内容;文章第四章将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的代表性思想与老子的生态伦理思想进行比较,试图探求两者的共通之处;文章最后从三个方面揭示了研究老子生态伦理思想的现实意义:有助于消费观念的转变,也有助于发展观的转变,更有助于文明形态的转变。

中国文化源远流长,包罗万象,蕴藏着许多生态伦理思想。

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伦理思想,并将它们与实践相结合,对于缓解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大有裨益。

老子哲学中蕴含着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

研究老子生态伦理思想,对于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摘要4-5ABSTRACT5-8前言8-11问题提出8研究的目的和意义8-9文献综述9论文的主要思路9论文的创新及不足9-11第一章万物平等11-141.1 道是天地万物产生的根源11-121.2 道生万物121.3 万物平等12-14第二章“自然无为“之生态运用14-192.1 无为14-152.1.1 “无为”就是“不妄为”14-152.1.2 “无为”就是“不私为”152.2 无不为15-162.2.1 “无不为”是指能做成一切事情152.2.2 “无不为”是指做一切该做的事情15-162.3 无为而无不为16-172.4 老子的“三宝”思想17-192.4.1 慈17-182.4.2 俭182.4.3 不敢为天下先18-19第三章非人类中心生态伦理的主要见解19-263.1 动物平等论的自然价值观19-203.1.1 辛格:动物解放19-203.1.2 雷根:动物权利203.2 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价值观20-223.2.1 施韦策:敬畏生命20-213.2.2 泰勒:尊重自然21-223.3 生态中心主义的自然观22-263.3.1 利奥波德:大地伦理学22-233.3.2 奈斯:深层生态学23-243.3.3 罗尔斯顿:自然价值论24-26第四章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与老子生态伦理思想的共通之处26-294.1 万物平等264.2 道法自然26-274.3 无为而无不为274.4 慈爱众生27-284.5 奉行节俭28-29第五章老子生态伦理思想的现实意义29-365.1 有助于消费观的转变29-315.1.1 “过度消费”对生态环境的影响29-305.1.2 树立“可持续消费”的观念30-315.1.2.1 适度消费305.1.2.2 绿色消费30-315.2 有助于发展观的转变31-335.2.1 传统发展观对环境造成的影响315.2.2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31-335.3 有助于文明形态的转变33-365.3.1 “工业文明”对环境的影响33-345.3.2 树立“生态文明”的概念34-36结束语36-37参考文献37-39致谢39。

先秦道家“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比较

先秦道家“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比较

想体 系 中, “ 有物 天成 , 先天地 生。萧 呵 !寥 呵 !
独立 而不 改 , 可 以为 天地 母 。吾 未 知 其名 , 强名 之 日道 ” ( 老子《 道德经》 第二十五章) 。 由此 可 见 , 《 老
典型的形 而上学思维。 自然法像 是一颗鲜果 , 从
古 希腊 的源 头 之 树 采 摘 下 来 , 由 中世 纪 包 装 成 箱

春秋战国之 际“ 百家争鸣” , 涌现 出许多思想
家 和政治 家 , 各 种 学 说 随着 人 性 的 变 迁 觉 醒 与 复
归, 形成了 自己的学派。其 中, 以老子 、 庄子为代
表 的道 家 学 派放 眼宇 宙 , 阔别 常 态 , 提出了“ 道 法

道家“ 道 法 自然’ ’ 思想的发展
概 念非 常相 近 , 可 以说 道 家 思 想 是 在 易 经 思 想 基 础上 的延 续 和发 展 。
“ 道” 的初始 是 随天 而 成 , 老子把“ 道” 归结 为 天 生成 的原 理 。易 经 有 日 : “ 无极生太极 , 太 极 生
两仪, 两仪生四象 , 四象生八卦 , 八卦生万物。 ” 老
送 往西 方各 地 。文 艺 复 兴 时 期 , 人 们 对 这 个 鲜 果
Hale Waihona Puke 子》 对道做了很好的阐述。道是宇宙 的本源, 宇 宙
生成 之初 , 先 天地 而生 , 所 以老 子 就把 这 个 开始 称
之为“ 道” 。老子 所谓 的 “ 道” 并 不 是 自己 的首 创 ,
的喜好愈发的强烈 , 达到了空前之盛 。二战后 , 这
说便集中体现在“ 道法 自 然” 这一命题 中。
2 . “ 道 法 自然” 的命 题 。 “ 道” 的概念 皆 以“自 然” 为归 , 皆依 “自然 ” 而动, 由此 显 现 的 “自然 ” 与 “ 道 ”的 概 念 紧 密 联 系。 “ 道” 乃 天成 , “ 先 天 地 生” , 所 以无 论 它在 时 间 的角 度 先 于 天 地 , 抑 或是 逻辑 的角 度上 先 于 天地 , 皆不 能 排 除 “自然 ” 这 个 大 的圈子 。老 子认 为 “ 道” “ 先天地生” , 这 里 之 所 以为“ 生” , 是来 源于 “自然 ” 的 因素 。 “ 自然 ” 浑 然 于“ 道” , 也决定 “ 道” 的存 在 、 显 现和作用 , 不然 ,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丁以升一般认为,西方法文化以自然法思想为主流,它从现实世界之外,从宇宙的普遍法则中推导出一个充满理性精神的自然法,从而虚构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对立,呈现出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中国传统法文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底蕴,儒家关注的是现实世界,它所推崇的礼是奠基于家庭血缘基础上的人伦理性,它不假外求,并不为礼寻求某种外在的理性力量的支持,形而上学思维几乎一片空白。

因此,有无形而上学思维就成了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实质性差异。

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它忽视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观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深刻影响。

《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

儒家思想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从这种思维方式中汲取营养,从而使传统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染上了形而上学的色彩。

可以说,《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乃是沟通中西传统法文化的一座桥梁,因此,不能把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归结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有无。

一中国自殷亡之际,神权法思想就开始动摇,西周统治者抛弃了陈旧的“天命”、“天罚”思想,转而强调“德”,把对法的审视由天上转向人间,从此,法文化关注的重心就由外在的天转向现实的人伦。

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尽管在治国方式上存在着激烈争论,但他们对法的精神的探索始终是从社会现实和道德人伦着手的,带有明显的功用型、务实型特点。

唯有道家能独树一帜,不从活生生的现实出发,而是从虚无飘渺的“自然”中来探索治国的方略。

《老子》虚构出一个“天下有道”的理想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标准则在于是否合乎“自然”。

它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老子》一反传统的以天为万物之源的观念,把天产生的根源归之于道,又把道产生的根源归之于自然,从而赋予自然之道以最高法则的意义。

那么,什么是“道”?《老子》指出,万物生于“有”,而“有”生于“无”,“无”是一切事物的本源,所以“道”就是“无”。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异同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异同

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异同内容提要:通过比较西方自然法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儒家、道家法律思想以及分析中西方法律精神的差异,阐述中国并没有存在实质意义上的自然法,并对中国现状推广自然法的现实意义的分析和实现自然法与中国法律思想的融合的可行性剖析,以及阐明引进自然法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自然法儒家道家法律精神法律思想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社会经济基础直接的、集中的反映。

它随着国家与法的产生而产生,更反映了民族法律特性、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文化理念。

为此,法律思想的研究一直是法律学科和法律实践研究的重点,同时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

可是近些年来,由于法治进程推进困难,特别是在宣传和实践西方的法治理念的过程中,遇到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禁锢,举步维艰,所以不少学者都在探索,通过类似“戊戌变法”中康有为先生所用的托古改制做法,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找寻西方传统法律思想——“自然法”思想的影子,想从中在人们根深蒂固的法律理念中输入自然法的人性、理性、公平、权利等新法律观念,改造人们的法律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目前,有部分学者似乎经过研究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起决定性影响的儒道两家的法律思想中找到跟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契合部,提出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也存在着“自然法”思想元素。

而这种说法在学界仍然有很大的争议,是值得商榷的。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与我国儒家法律思想的迥异[1]第一,从法律思想内容上看,“自然法”一词来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从那时开始,它就被赋予了自然规则、人的理性、正义、善良等涵义,发展至今,范围更为广泛,包括了永恒法则、自然状态、实在正义等;而我国的儒家法律思想一直是在谈论和宣传礼教、仁义、人治和等级制度等理念,也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自然法”的词汇。

如此大相径庭的法律思想实质对比后,如何能认定其中存在西方“自然法”所包涵的实质内容呢?这两者所依赖的经济基础本来就存在差异:西方的小商品经济与中国古代的小农经济是两种性质各异的经济形态,而作为反映各自经济基础的法律思想,本质上就会存在迥然不同的内容。

论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

论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

论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内容摘要:道家法律学说是我国传统法律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精髓部分就在于“法自然”的法思想。

“法自然”的法思想以中国固有的“天人合一”的思维为基础,从“道法自然”出发,以“无为”为核心内容,对法律进行了既不同于西方也不同于其他学派的阐释,不仅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法文化有着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对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有着借鉴意义。

关键词:道家学派法律思想道法自然无为一、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的产生与流变(一)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概述道家是我国古代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学派之一,“因其以‘无为而无不为’的‘道’作为万物的本源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而得名。

”[1]道家学派由老子首创于春秋战国时期,《老子》集中的反映了道家学派的思想。

《老子》通篇仅五千言,然而其“以‘道’贯通,其博大精深、言简意赅、文字优美、堪称中国古代绝美的大型哲理诗。

”[2]与老子同为先秦道家学派代表的庄子生活在战国中期,其思想与老子一脉相承,后人并称其为“老庄”,其著述《庄子》因为其弟子及时的整理而得到流传。

道家学派经过秦朝“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文化高压而在秦朝没有得到重视,然而道家学派并未因此而销声匿迹,反而因为汉代初期的统治者总结秦朝灭亡的教训,以黄老思想为指导,使得黄老思想得到充分的发展。

此后道家法律学说并未以单独的姿态出现在中国的政治舞台,而是融入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以及封建帝王的个人修养中不断地影响着中国法律进程。

道家法律学说尽管并未被道家学派单独提及,但是学术界通常都同意道家法律思想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以道为核心’、‘因任自然’、‘无为而治’、‘崇尚自然法’”[3]。

也就是说,道家的论述表面上杂乱无章,事实上却统一于道家学派的最高纲领——“道”,“法自然”的思想实际上就是道的化身,因为在道家的观念中“道”与“自然”往往进行同义转换,而且“道法自然”的含义并非就是说“道”要效法我们现在所说的自然界,“道法自然”的含义应当是“自己如尔,道更无所取法,道之法就是自己如此”[4]。

“师法自然”与“道法自然”:耶麦与陶渊明的自然观比较

“师法自然”与“道法自然”:耶麦与陶渊明的自然观比较

“师法自然”与“道法自然”:耶麦与陶渊明的自然观比较所谓自然观,是指人对自然界的看法和想法。

自然为人类之始,亦是文学灵感之源。

在中国文学史中,只要提及自然,提及山水田园诗,陶渊明就是一座绕不开的高峰。

准确地说,陶渊明不仅仅是一个诗人,亦是一名思想家。

因此已有诸多学者将他置于世界文学的宝库中,同外国著名的诗人、思想家如华兹华斯、梭罗甚至卢梭等进行了自然观上的比较和论述。

然而,法国著名的自然派诗人耶麦,作为西方文学史上自然派的典型代表人物,却尚未有学者将之与陶进行一个详细的比较论述。

事实上,曾有人从田园诗人的角度将之称为“法国的陶渊明”。

但两者的自然观既有所近似,然而同中又可取异。

耶麦诗的自然观属于“师法自然”,他在《耶麦主义宣言》中称自己为“描绘真实,礼赞天主”,可谓从自然中来到天主中去;而陶渊明在诗中所展现的思想内核,则更多为“道法自然”,于世俗中遍尝辛酸,高远的社会、政治理想最终寓于自然之中,属从社会中来到自然中去。

1 生平之较论1.1 出身陶渊明出生在一个没落的封建官僚家庭,家道中落,生计艰难。

而耶麦的父母都是普通人,家境一般。

这种家庭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人生道路的选择。

以陶渊明为例,出身于官宦家庭的他,一生是始终怀揣政治和社会理想的。

在人生的前半段,他对于出仕充满期待,因此才有此后三次出仕三次归隐的经历,为形成“道法自然”的社会理想奠定了基础。

而耶麦在确定了自己走文学创作的道路以后,直接选择了定居在自己的故乡奥尔泰兹,并在人生的绝大多数时间里过着隐士生活,从而形成了见景叙事,师法自然的创作风格。

1.2 政治环境与政治经历陶渊明生活的时代正是晋宋易代之际,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

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也为了摆脱贫困的生活处境,陶渊明一生曾三次出仕。

据文献记载,二十岁时,陶渊明开始了他的游宦生涯,以谋生路。

在短暂的居家生活后,二十九岁时,他出任州祭酒(此官职具体负责事务尚待考),不久便不堪吏职,辞官归家。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作者:蔡馨逸来源:《陕西教育·高教版》2014年第11期【摘要】西方的自然法观念和中国的自然法观念在各自的社会发展,特别是在法制观念的形成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不同的文化传统,中西方的自然法观念有着各自的特点,也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影响。

本文对比分析了中西方自然法观念的特点和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观念中西比较自然法观念是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说是西方推崇法治的根源。

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则。

一般来说,自然法表示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支配的人。

①如果把自然法观念仅界定为一种关于外在或超越于人类实在法,但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去认识和把握的客观法则或永恒的理念②,那么可以说中国同样有自然法的思想。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1.自然法的起源与发展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这个万物的宇宙既不是任何神,也不是任何人创造的,它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一团火,按照一定的分寸燃烧,按照一定的分寸熄灭。

”在这里,赫拉克利特表述了一种超越神与人且永恒存在的一种规则,他将这种规则称为“火”。

随着智者运动的兴起,古希腊哲学家开始将关注的重点由自然界转移向人类社会,并将这套规则引入人类社会,作为评定人定法则的标准。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的理性,是以正义为基础,引导人行善、阻止人作恶的准则。

斯多葛学派认为支配着宇宙与人类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因此他们主张人要按照理性生活,按照自然法则生活。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将抽象的自然法理论同古罗马政治与法律结合起来,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是永恒存在的并且适用于所有人,它的内容是正义的。

在被基督教统治的中世纪,自然法思想被披上了神学的外衣。

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自然法离不开上帝,他将法分为永恒法、神法、人法和自然法四种。

试论西方古代自然观和中国古代自然观的异同

试论西方古代自然观和中国古代自然观的异同

试论西方古代自然观和中国古代自然观的异同【摘要】自然观就是对自然界的总的看法,是世界观的组成部分。

中西方古代朴素的自然观总体上都认为自然界是有规律的,统一的;强调事物的普遍联系,二者具有一定的共性。

但是同时,二者在哲学,自然科学观,逻辑等方面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关键字】西方古代自然观中国古代自然观差异与不同【Abstract】Nature is the general view of nature, which is an integral part of world outlook.Both ancient Chinese and W estern view of nature in general are the simple thought that there is a law and unity of nature.They also emphasize the universal connection of things and do have certain similarities. But simultaneously, there are big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on philosophy, natural science, logic, etc.【Key word】acient western nuture acient Chinese nature differences and similarities1.什么是自然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不只消极地适应而是积极地作用于自然界。

在这一相互作用过程中,人们形成了对自然界本质的认识。

因此,自然观既不象唯心主义所说的那样,只是人的思维的自由创造;也不象机械唯物主义所说的,只是思维对自然界的消极反映。

构成自然观基础的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只是自然界本身。

自然观就是对自然界的总的看法,是世界观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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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丁以升[内容提要] 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中国与西方走的是两条截然不同的发展道路。

这部分应归因于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这种差异是否就是“自然法”与“实在法”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的有无?本文对此持否定态度。

因为道家的“法自然”观包含着明显的法律二元论思维方式,并对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深刻影响,从而形成了独特的中国式的法律二元论。

不过,道家的“法自然”思想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在根本上是大异其趣的。

[关键词] 道家 儒家 法自然 自然法 法律二元论一般认为,西方法文化以自然法思想为主流,它从现实世界之外,从宇宙的普遍法则中推导出一个充满理性精神的自然法,从而虚构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对立,呈现出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中国传统法文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底蕴,儒家关注的是现实世界,它所推崇的礼是奠基于家庭血缘基础上的人伦理性,它不假外求,并不为礼寻求某种外在的理性力量的支持,形而上学思维几乎一片空白。

因此,有无形而上学思维就成了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实质性差异。

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它忽视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观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深刻影响。

《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

儒家思想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从这种思维方式中汲取营养,从而使传统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染上了形而上学的色彩。

可以说,《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乃是沟通中西传统法文化的一座桥梁,因此,不能把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归结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有无。

一中国自殷亡之际,神权法思想就开始动摇,西周统治者抛弃了陈旧的“天命”、“天罚”思想,转而强调“德”,把对法的审视由天上转向人间,从此,法文化关注的重心就由外在的天转向现实的人伦。

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尽管在治国方式上存在着激烈争论,但他们对法的精神的探索始终是从社会现实和道德人伦着手的,带有明显的功用型、务实型特点。

唯有道家能独树一帜,不从活生生的现实出发,而是从虚无飘渺的“自然”中来探索治国的方略。

《老子》虚构出一个“天下有道”的理想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标准则在于是否合乎“自然”。

它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①《老子》一反传统的以天为万物之①《老子》二十五章源的观念,把天产生的根源归之于道,又把道产生的根源归之于自然,从而赋予自然之道以最高法则的意义。

那么,什么是“道”?《老子》指出,万物生于“有”,而“有”生于“无”,“无”是一切事物的本源,所以“道”就是“无”。

因此,在存自然之道的理想社会中,理想的法就是“无为”,现实社会讲究仁义,注重礼法,这些都是“失道”的表现,因为“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礼。

”①现实的礼法是对“无为”的理想法的破坏。

这样,《老子》就设定出理想社会与现实社会、理想法与现实法的二元对立,走上了法的形而上学之路。

《老子》提出这种自然主义法律观,旨在借理想社会抨击现实社会,借理想法否定现实礼法,以曲折地表达道家所代表的隐士阶层对现实的不满,这是共识。

然而,《老子》为什么没有遵循西周以来注重社会现实的文化传统,从现实中寻找否定礼法的依据,而是假“自然”之名行反对礼法之实?这与道家文化独特的生存空间有关。

道家文化产生于楚国,楚国是春秋战国新兴的南方诸侯,它年轻而富有朝气,文化上较少传统压力。

楚国文化还具有其祖先祝融后裔的传承和黄帝学术思想的遗风。

且楚国地理环境独特,有滚滚长江和滔滔汉水,又有无数深山峻岭,处处充满着自然的诱惑。

这铸就了道家思想洒脱、飘逸、崇尚自然的特点。

二毋庸置疑,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法文化的主导,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观,也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发展有着深刻影响。

英国学者李约瑟曾就中国科技史说过:“中国如果没有道家,就像大树没有根一样。

”②从法文化角度看,这话也并不言过其实。

费正清教授认为,“中国人不把法律看作是社会生活中来自外界的、绝对的东西,不承认是什么通过神的启示而给予人类较高的法律,摩西的金牌律是神在山顶上授予他的,但孔子只是从日常生活中探究事理,而不求助于任何神灵,他并不宣称他的礼法获得什么超自然的认可。

”③这句话如果单就孔子而言是对的,因为孔子“罕言天道”,他“只是一个实际的世界智者,在他那里思辩的哲学是一点也没有的。

”④但如就整个儒家法律思想甚至就整个传统法律文化而言,则是片面的,因为从西汉到宋明,正统法律思想深受《老子》的“法自然”观影响,“天意”、“天道”、“天理”成为凌驾于现实礼法之上的力量,并不缺乏形而上学思维。

汉儒董仲舒为神化皇权,吸取了道家的自然主义思想和殷周天命神权思想,创造出天人感应学说,宣扬“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⑤,“王者承天意以从事”⑥,君主的统治是“天意”的具体体现,君主秉承“天意”来行事,臣民必须服从。

继而又从“天道”中引伸出“三纲”和“德主刑辅”,力图说明它们都符合“天意”。

他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⑦“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

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妇为阴。

”⑧他把“阴阳”与“刑”、“德”联系起来,倡导德主刑辅,提出“王道之大者在阴阳。

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

……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

……王者承天意以成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

”⑨他还把“天之所以生”的春天与“仁者君之所以爱”相配,把“天之所以长”的夏天与“德者君之所以养”相配,把“天之所以杀”的秋冬与“刑,君之所以罚”相配,制造出一个“天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1999年第5期(总第6期)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汉书・董仲舒传》。

《春秋繁露・基义》。

《春秋繁露・基义》。

《春秋繁露・尧舜汤武》。

《春秋繁露・为人者天》。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83版,第119页。

[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86页。

[英]李约瑟:《中国之科学与文明》第2册,台湾商务印书馆,第255页。

《老子》三十八章。

地流通、往来相应”的自然与社会同构互应的理论。

这样,现实的礼法制度就获得了外在的“天意”的支持,从而具有至上的权威。

这种“天人合一”的思想是以承认天、人各自的独立存在为前提的,其中的形而上学思维是显而易见的。

宋代的朱熹在吸收道家文化的基础上,创造出一个主宰自然和社会的最高精神本体———“理”。

朱熹论“理”和《老子》论“道”无大殊异,如朱熹说:“理也者,刑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

”①“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

”②在他看来,“理”是先于万物而客观存在的,君主是“理”在人间的代表,其职责是“代天而理物”,违背君主的意志就是违背“天理”。

现实的礼法自然应该以“天理”为指导,以恢复“天理”为目的。

明代的丘氵睿秉承朱熹的理学,把现实国家的法律制度都说成是“天意”的体现,“号令之颁、政事之施、教条之布、礼乐制度之具、刑赏征讨之举”等等,“皆非君之自为,承天意也。

”③因此,“刑者,天讨有罪之具,人君承天意以行刑。

”④在司法中,任何人都要依法办事,“王法天刑,不可委曲生意。

”⑤“刑无大小,皆上天所以讨有罪者也,为人上者,苟以私意刑戮人,则非天讨矣。

”⑥朱熹、丘氵睿将“天意”、“天理”置于礼法之上,同样是一种形而上学的二元论。

三《老子》的法自然”观中所包含的思辩的思维,与西方古代自然法的思维方式极为相似。

黑格尔曾说:“老子却说到了某种普遍的东西,也有点像我们在西方哲学开始时那样的情形。

”⑦如前所述,这种思维方式渗透到自汉至宋明的儒家法律思想中,中国传统法文化因之而具有了形而上学的思维。

但是,在道家“法自然”观影响下形成的中国式的法律二元论与西方自然法思想之间的分野是客观存在的,它们才是中西法文化的实质性差异所在。

第一,中国式的法律二元论缺乏理性基础。

《老子》所说的“自然”不是指客观的自然界,更不是指自然界的普遍法则,而是指自然而然,不假人为而自成的意思。

强调“道法自然”,实际上是主张听从事物自由发展而不加任何限制和干涉,具体言之,就是“无为”。

现实礼法是“失道”的表现,它从根本上缺乏存在的基础。

儒家学者将《老子》的“法自然”转化成“顺天意”、“循天理”,从而为现实礼法设定了存在的基础,但这个基础不是人类的理性精神,也不是客观的正义准则。

因为儒家的“天意”和“天理”只是神圣化了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其核心是天子的至上权威。

而西方自然法学家则将实在法牢牢奠基于理性基础之上,他们所说的自然法是指来源于宇宙运行中所遵循的普遍法则,实际上是“理性”的代名词。

主张实在法顺应自然法,就是倡导法律要反映人类的理性精神,体现正义的要求。

柏拉图明确将道德正义解释成个人和国家的最高美德,认为法律必须是道德正义的体现,是“表明什么是公正的天然定义的最好办法。

”⑧亚里士多德继承了这种思想,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这种正义衍生出法律,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

西塞罗则说:“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

……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

”⑨在自然法思想以后的发展过程中,要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4页。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3页。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1983年版,第127—128页。

《大学衍义补・序》。

《大学衍义补・序》。

《大学衍义补・序》。

《大学衍义补・序》。

《朱文公文集》卷七十。

《朱文公文集・答黄道夫书》。

求法律顺应理性和正义要求的呼声始终延绵不绝。

第二,中国式的法律二元论缺乏评断实在法优劣的标准。

《老子》的“法自然”矛头所向是现实的礼法制度,但遗憾的是,它并不是将“自然之道”置于现实礼法之上,借以批判现实礼法的局限性,而是从根本上否认现实礼法存在的合理性,走上了法律虚无主义道路。

儒家学者虽将“天意”、“天理”置于现实礼法之上,但其关于天人关系的基本主张是“天人合一”,违心地认定君主自然会遵循“天意”、“天理”的要求制定法律,法律作为“人道”始终是与“天道”相通相应的。

显而易见,其本意绝非用“天道”批判现实礼法,而是用“天道”美化现实礼法。

而西方自然法一开始就是作为一种批判实在法的力量而出现的。

自然法学家坚定地认为,在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张的对立关系,依中国的语言来表达,叫做“天人分离”。

自然法总是良法,总是符合正义的要求;实在法则有良法与恶法之分,不一定符合正义的要求。

这样,自然法就成了衡量实在法善恶的标准。

柏拉图看到了“应然法”与“实然法”之间存在的距离,认为法律的本质应该是一种善德,但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并不必然地体现出一种道德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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