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思想对战争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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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原初状态: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

人类的原初状态: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

⼈类的原初状态:⾃然状态与战争状态霍布斯认为⼈类当初所处的⾃然状态就是⼀种战争状态。

但洛克在这⾥将⾃然状态与战争状态明确区分开来。

他说,⼆者间的区别,就像和平、善意、互助与安全的状态和敌对、恶意、暴⼒与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

当不存在“具有权⼒的裁判者”的情况出现,即⾃然状态。

在这⾥,有⽆裁判者是关键。

裁判者就是根据⼈们之间的相互同意⽽制定的契约、法律或者设置的其他权威。

裁判者出现,⾃然状态终⽌。

当不基于权利⽽以强⼒加之于别⼈,即战争状态。

在这⾥,强⼒是关键,不论有⽆裁判者。

强⼒结束,战争状态终⽌。

在洛克看来,⾃然状态和战争状态⼆者并没有严格的时间上的序列关系,也不因现代国家的成⽴⽽消失。

它们随时都可能出现,也随时都可能消失。

即使在⼀个现代国家之内,它的法律也有覆盖不到的地⽅,有“裁判者”缺位的时候,有⾮法使⽤强⼒的时候,同样可能出现这两种状态。

卢梭并没明确描述他所认为的⾃然状态,⽽是将家庭视为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这显然是继承亚⾥⼠多德的观点。

对于战争状态,卢梭认为仅仅⼈与⼈之间的关系是不能构成战争状态的,除⾮是涉及财物的利害关系。

“在⼈与⼈之间,挑起战争的原因不是相互间的争吵,⽽是对财物的抢夺。

”为什么他们三者会有这种区别?所谓⾃然状态、战争状态,都毕竟只是⼀种政治理论的前提假设,各⾃的前提不同,结论也就⾃然有所差异。

对于⼈类最初到底处于何种状态,这种假设是⽆法以事实与⽂献去加以检验和印证的,为了增强说服⼒,三者不约⽽同地求助于上帝、宗教信仰以及⼈的理性。

将⼈性、理性视为⾃然法,并冠以最⾼权威——上帝的名号。

不论他们的假设如何不同,但有⼀点是相同的:以⾃⼰所处的时代和历史情境为出发点。

每⼀套理论都是对特定情境的⼀套对策,只要⼈类社会再次出现与之类似的情境,⼤到国际政治、国家政治,⼩到各类组织(政党、公司、家庭),这种理论和思想就有它的现实意义。

自然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自然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自然法对国际法的影响[摘要]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的先河。

他汲取古代自然主义自然法的精华,摒弃了中世纪自然法的神学性。

提出“人的理性”是自然法的主要来源。

这种理性自然法的效力是永恒的、普遍的,是一切法律(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基础和来源,自然法思想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关键词]自然法;理性;国际法自然法是法律永恒的主题,一直伴随着法律的前进步伐,两千多年来自然法的思想也不断地得以完善。

胡果·格劳秀斯,被誉为近代自然法之父,现代国际法之父。

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思想家自然法的理论精华,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的先河。

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建立在人类理性基础上的,这种理性的自然法的效力是永久的、绝对的和普世的,它成为一切法律(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共同基础和根本来源。

因此自然法成为国际法的理论渊源。

一、格劳秀斯自然法理论的分析(一)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的渊源1.古代自然法思想古希腊作为西方文化的源头,既是西方多种政治制度的发源地,也是西方多种思想的发祥地。

自然法思想最初也是萌芽于古希腊。

在那里,自然法被认为是宇宙的永恒秩序,是人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应遵循的一种规律。

人类社会作为自然的一部分,理应接受自然法的支配。

其后的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理论作了进一步的系统阐述。

伊壁鸠鲁发展了功利主义,认为“自然使人具有自私的本性,赋予每个人追求幸福的欲望,每个人总是不顾一切地只求得自己的利益。

”伊壁鸠鲁派的学说沉寂多年,直到文艺复兴后,他的个人功利主义才得以复活。

[1]斯多葛学派崇尚自然和理性,认为自然法是正义、理性和上帝意志的体现,而“普遍的规律”就是“正当的理性”。

自然法是弥漫于整个世界的支配性原则,是一种普遍的规律,自然法是世界通行的普遍法,因此自然法的实质就是“理性”,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古罗马人推崇斯多葛派,以西塞罗为首,他的法学思想继承了这一学派的精髓。

论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

论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

论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内容摘要:道家法律学说是我国传统法律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精髓部分就在于“法自然”的法思想。

“法自然”的法思想以中国固有的“天人合一”的思维为基础,从“道法自然”出发,以“无为”为核心内容,对法律进行了既不同于西方也不同于其他学派的阐释,不仅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法文化有着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对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有着借鉴意义。

关键词:道家学派法律思想道法自然无为一、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的产生与流变(一)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概述道家是我国古代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学派之一,“因其以‘无为而无不为’的‘道’作为万物的本源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而得名。

”[1]道家学派由老子首创于春秋战国时期,《老子》集中的反映了道家学派的思想。

《老子》通篇仅五千言,然而其“以‘道’贯通,其博大精深、言简意赅、文字优美、堪称中国古代绝美的大型哲理诗。

”[2]与老子同为先秦道家学派代表的庄子生活在战国中期,其思想与老子一脉相承,后人并称其为“老庄”,其著述《庄子》因为其弟子及时的整理而得到流传。

道家学派经过秦朝“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文化高压而在秦朝没有得到重视,然而道家学派并未因此而销声匿迹,反而因为汉代初期的统治者总结秦朝灭亡的教训,以黄老思想为指导,使得黄老思想得到充分的发展。

此后道家法律学说并未以单独的姿态出现在中国的政治舞台,而是融入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以及封建帝王的个人修养中不断地影响着中国法律进程。

道家法律学说尽管并未被道家学派单独提及,但是学术界通常都同意道家法律思想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以道为核心’、‘因任自然’、‘无为而治’、‘崇尚自然法’”[3]。

也就是说,道家的论述表面上杂乱无章,事实上却统一于道家学派的最高纲领——“道”,“法自然”的思想实际上就是道的化身,因为在道家的观念中“道”与“自然”往往进行同义转换,而且“道法自然”的含义并非就是说“道”要效法我们现在所说的自然界,“道法自然”的含义应当是“自己如尔,道更无所取法,道之法就是自己如此”[4]。

洛克自然法

洛克自然法

洛克自然法
《洛克自然法》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于17世纪末发表的一部重要著作,探讨了自然法的本质和作用,对于后来的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洛克认为,自然法是人类固有的理性和道德感所推导出来的原则和规则,它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不受特定文化和历史背景的制约,也不受政治权力的干预和改变。

自然法的核心是保护人的自由、财产和生命权,这些权利是由上帝授予的,政府的职责是维护这些权利,而不是侵犯它们。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是对当时绝对主义政治体系的一种挑战,它强调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并且只有在为人民谋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行使权力。

这种思想对于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的发生有着深远的影响,成为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的重要理论基石之一。

总之,洛克自然法是一部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和学术价值的哲学著作,它强调自由、平等和人权的重要性,为后代思想家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和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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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

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

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一、生平与著作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

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1721《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论法的精神》1748《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二、法学方法一比较的方法他的比较方法不仅是纵向的历史的比较还包括横向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比较不仅包括宏观的、整体的研究也包括对某一法律制度的微观比较不仅包括法律的比较还包括对法律存在的社会条件的比较。

他的比较研究的面之广也是罕见的除了欧洲外他的视野涉及伊斯兰教法、甚至涉及印度、日本和中国还有美洲的法律。

他告诫人们要判断这些法律中哪一些最合乎理性就不应当逐条逐条地比较而应当把他们作为一个整体看来进行整体的比较。

所谓整体的比较就是要结合各个国家的自然条件、历史状况、人情风俗等等从他们的整个法律体系和部门法体系即“法的精神”上进行比较。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整体比较才算是实质的比较才能掌握各具体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的真实要旨。

相反逐条地比较则是形式主义的比较文字上的比较得不出什么实质性的结论。

二历史的方法孟德斯鸠力求从法律演变的历史中去寻求法的精神为每一时代的法律寻找历史基础。

在他的论著中大量采用这一方法。

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他研究了古罗马社会从产生到灭亡的全过程特别是法律和政治制度演变的历史从中证明“自由与平等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这一主题。

在《论法的精神》里他进一步对具体法律制度包括各个部门法制度及其思想成因作历史的研究。

通过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孟德斯鸠得出了开创性的结论人类受多种事物支配就是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

结果在一定民族形成了一般的精神即民族精神立法应当符合民族精神。

三、自然法与人定法理论自然法孟德斯鸠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中那时支配人们生活的只有自然法。

霍布斯自然法十四个原则

霍布斯自然法十四个原则

霍布斯自然法十四个原则1. 第一原则:寻求和平、信守和平-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处于战争状态,充满恐惧和危险。

寻求和平是首要的,因为和平是人们能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人们应该积极地去追求和平,并且一旦达成和平的约定,就要信守承诺,维护和平的状态。

2. 第二原则: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自己- 在追求和平的同时,由于人性中存在着自我保存的本能,并且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着潜在的危险。

所以,人们有权利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来保卫自己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

这一原则是对第一原则的补充,即在和平尚未完全确立或者面临威胁时,自我保护是必要的。

3. 第三原则: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这一原则涉及到权利的让渡。

为了实现和平,人们不能无限地保有对一切事物的权利。

当其他人也愿意放弃部分权利以追求和平的时候,个人应该在必要时自愿放弃一些权利。

并且,在对待他人自由权方面,要遵循对等原则,自己给予他人的自由权应相当于自己期望从他人那里得到的自由权。

4. 第四原则:应当履行所订信约- 信约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达成的约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平的重要基础。

一旦订立信约,就必须履行,这是建立信任关系、保障社会稳定的关键。

如果人们随意违背信约,社会将陷入混乱,和平也无法维持。

5. 第五原则:接受他人单纯根据恩惠施与的利益时,应努力使施惠者没有合理的原因对自己的善意感到后悔- 这一原则强调感恩和回报。

当接受他人基于善意给予的利益时,接受者有责任以一种不让施惠者后悔的方式行事。

这有助于在社会中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互助。

6. 第六原则:每一个人都应当力图使自己适应其余的人- 在社会中,人们是相互依存的。

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每个人都应该努力调整自己的行为和态度,以适应他人。

这意味着要考虑到他人的利益、习惯和社会规范,避免过度的自我中心主义,从而减少冲突的发生。

战争与和平的权利读书笔记

战争与和平的权利读书笔记

战争与和平的权利读书笔记一、书籍基本信息(假设)虽然没有明确出版社,但如果按照人教版相关书籍的风格来理解其知识体系与之关联的话,这本书可能是从政治思想的历史发展角度探讨战争与和平相关的国际关系理论著作。

二、主要内容概括1. 早期思想溯源(格劳秀斯部分)- 格劳秀斯是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之一。

他的思想强调自然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

在战争与和平的问题上,他认为存在着一种基于自然法的正义原则。

- 例如,格劳秀斯提出即使在战争状态下,也有一些基本的权利和规则需要遵循。

战争不能是毫无节制的暴力行为,而是要有正当的理由,如自卫等。

他的这些思想为后来国际秩序中对战争合法性的讨论奠定了基础。

- 书中详细阐述了格劳秀斯如何从自然状态的假设出发,推导出国家之间在战争与和平时期的行为准则。

他认为国家如同个人一样,在自然法的约束下,有尊重他国权利的义务。

2. 中间思想的发展与演进- 在格劳秀斯之后,不同的思想家对战争与和平的权利有着不同的见解。

一些思想家开始关注国家主权与战争权利的平衡。

- 他们探讨在国家主权至上的情况下,如何防止战争的随意爆发。

这涉及到国家间的外交、联盟等多种手段的研究。

例如,有的思想家提出通过建立国际联盟或者外交协商机制来维护和平,限制战争的规模和范围。

- 同时,对于战争中的人道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思考。

随着战争技术的发展,战争对平民和非战斗人员的伤害日益受到关注,思想家们开始讨论如何在战争中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权利。

3. 康德思想中的升华- 康德的思想在书中是一个重要的部分。

康德提出了永久和平的理念。

他认为通过建立共和制国家、国际联盟以及遵循国际法等方式,可以逐步实现永久和平。

- 康德的共和制国家理念强调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他认为共和制国家在决策战争与和平问题时会更加谨慎,因为战争的代价将由公民承担。

- 国际联盟的设想则是一种超越国家主权的合作形式,各国在联盟中通过协商和共同遵守规则来解决争端,避免战争。

中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中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中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自然法是西方文化塑造出的一种理念,是西方哲学的核心概念,是自然法学派政治主张的立论基础,因而在西方政治思想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

这一概念是在古希腊自然哲学思维方式和人文哲学的社会关怀的共同关照下形成的,是思想家们对政治、法律现象之终极原因不屑追问的结果,无论是从这一概念赖以形成的思维方式还是从它在政治理论体系中的地位看,它都堪称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本体性概念。

与西方相对应的,中国政治思想发展历程中是否存在自然法思想成为人们日渐关注的话题。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其中的很多理念包含了对政治哲学和执政理念的启发和思考,这些是否能称得上是中国的自然法思想?如果有,中国与西方自然法的差异和共同点有哪些?这些问题都要从对西方自然法理念和中国政治思想理念的发展脉络的梳理出发,才能做进一步探讨。

一、自然法思想及其在西方的历史演进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大体上认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四个历史阶段。

不同历史时期的西方自然法思想呈现出不同的风貌,但是自然法却始终贯穿着理性、正义、权利等基本精神。

(一)古代自然法时期古代自然法思想萌芽于古希腊。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将自然法成为神的法律,认为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

亚里士多德坚称,正义从属于善,达至善的本质乃是政治组织的主要目标。

他明确地将政治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即自然法和实在法,并提出自然法的永恒性、普遍性与不变性。

自然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就是自然法,它是永恒的,始终不变的。

后来的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理论做了更为系统而明确的阐述,该学派崇尚自然和理性,认为“普遍的规律”也是“正当的理性”,该派主要代表人物芝偌和克里希普以“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中的核心位置,将自然理解为弥漫整个宇宙的支配性原则,而这种支配性原则的实质即是理性,于是将自然等同于理性。

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遍力量,理性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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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对战争法的影响在西方法哲学史上,自然法思想源远流长。

尽管自然法的诸多学说含有宗教观念与唯心色彩,但不可否认,在剔除宗教神学干扰和唯心主义解释后,自然法的思想理论还是具有科学性和真理性的。

而且,从思想源流上对战争法加以考察会发现,自然法思想还为战争法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为人们认识战争现象和接受战争规则提供了理论指导。

一、自然法思想帮助人们形成了约束战争行为的法律确信人们究竟怎样看待战争法是一个复杂的认识问题,这需要从思想源流上进行追问,从法哲学的高度加以认识。

战争法的产生、发展和完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如何人为地给战争制定多么详尽的规范,而是要寻求战争法能够被人们所认同的思想理论基础。

否则,即便构建出再详尽的战争规则,如果它的效力不能被人们接受,不能形成应有的法律确信,那就不能称之为战争的法律规则。

自然法思想萌发于古希腊哲学中,一直伴随着法律前进的步伐不断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伟大的思想家们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

启蒙运动之后,自然法理论发展成为一个独立于教会和神学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

英国的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的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走出自私和残酷的自然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

自然法观念作为西方社会的普遍意识,深深积淀于大众的文化心理结构中,形成一种强劲的情结。

这种自然法观念已成为社会、政治、法律等问题的价值评判标准,它能够帮助人们认识和接受战争法的约束力。

到了19 世纪,自然法思想备受责难,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虚构的,自然法已经死亡。

中国最权威学术论文20 世纪,一些学者恢复了对自然法的研究。

马克思主义者在对待自然法时,既批判其历史唯心主义的本质,又不拒绝其合理的成份。

自然法既是一种学术思潮,又是一种法律研究方法,其根本宗旨在于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公平、正义、理性,强调实在法( 人定法) 与自然法( 应然法) 的关系,即人定法应服从自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理念。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被赞誉为近代自然法之父和国际法之父,他汲取古希腊和古罗马自然法学说的精华,开启了理性自然法的先河。

他明确提出: 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和不可改变的;自然法不仅与独立于人类意志之外的那些事物有关,而且也与必然产生于人类意志的运用的许多事物有关; 自然法是如此不可改变,甚至连上帝自己也不能对它加以任何改变;不可改变的自然法事实上是不会发生任何变化的,变化只可能发生在它所支配的那些事物上,只是这些事物才容易发生改变。

不管怎样,作为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契约,如果正确地理解的话,自然法就是一种对权利之理由的阐述和要求。

国内最大的论文云平台-这样,从人类的本性之中,格劳秀斯提升出了一种理性的智慧,并在这种智慧之上找到了他的普遍法的体系。

格劳秀斯向人性呼吁真正的战争与和平法。

从这一努力出发,在由自然状态确立的人们之间的亲密关系中,他看到了由契约缔结的权利的共同体。

中国期刊论文而由各个国家组成的社会,包括整个人类在内,与地方共同体一样,需要对权利的认同。

国家是一种更大的个人的集合体,各自以自己的团体相附。

地区分界的状况,并不能消除人们对正义的要求,因为这种要求源自作为道德生物的人类的本性。

自然法是建立在人类理性基础上的,这种理性的自然法的效力是永久的、绝对的和普世的,它成为一切法律( 国内法和国际法) 的共同基础和根本来源。

因此,符合自然法的战争法规则也是永久的、绝对的和普世的,它的约束力不应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人类本性的这一法律( 自然法) ,是普遍约束各地区人民生活的,它不会因时间和地区的变化而失去效力,它派生出了战争的法则,也同时孕育出了和平的法则。

当这一法律运用于武装冲突时则表现为: 只有在维护自身权利的情况下,才可以发动战争; 而战争一旦打响,双方就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交战。

格劳秀斯指出: 自然法约束所有人类,不仅包括个人而且还包括国家在内; 自然法本身常常被称作万国法。

因此,自然法派生的战争法则就是人的自然理性的体现,其效力是永恒的,即便在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下,符合自然法的战争法则就容易被人们所接受、所认同,是广泛适用的法律规则。

不仅如此,经常发生的是,在世界的某一个区域被认为是万国法的东西,在世界的另一个区域并不被看作是万国法。

而自然法是被所有国家,或者至少是被相对文明的国家所接受的;偏离了自然法的国际法就引起了解释和推测,而这些解释和推测给予了公正原则比自然法所严格允许的更大程度的特权。

二、自然法思想引导人们确立了评判战争性质的正义法则战争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暴力现象,人们依据不同的思想理论评判它的性质,得出的结论就会有所差别,甚至截然相反,这也决定着人们对待战争的态度。

自然法思想对衡量战争的性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为规制战争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

自然法是人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人类活动必须遵循这些自然法则,否则就是不义,战争行为也不例外。

从道义上考量战争现象就形成了最基本的战争正义观,这也合乎人类认识战争的自然规律。

道义上为了维持有序的国际社会,国家主权的充分行使只能在正义的公正的国际法允许的范围以内,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之分在于是否符合自然法。

人们依据自然法的各种思想理论对战争是否具有正义性加以评判,从而逐步形成了实施正义战争的条件以及战争如何正当进行的原则。

早在古希腊城邦战争时期,西方已经开始思考战争的性质,即正义问题。

由于古希腊一些城邦倡导英雄主义战争伦理,对战争的狂热推崇和投入,导致整个古希腊社会陷入了长期战乱之中。

为了强国固本,古希腊杰出的民主政治人物伯里克利批判圣战的思想,提出了为民主共和制度和生活方式而战的城邦正义战争精神,并把这种精神视为雅典强国立国的根本。

进入中世纪,西方社会是宗教神学占统治地位的时期,自然法思想神学色彩非常深厚。

那些遭到攻击者是由于其犯下的错误而应该受到攻击。

第三是需要有一个正当的目的。

或者是为了达到某种好的目标,或者是为了避免某种祸害。

统治者发动战争必须有正当的意图。

奥古斯丁以《圣经》为绝对权威,从上帝高于一切的思想出发,巧妙地将基督教教义与战争的正义性结合起来,提出了战争的正义和非正义原则,清楚地为战争划出了一道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

在他看来,发动战争应具备的最主要的条件是,战争要出于正当的理由和正当的意图。

阿奎那在全面继承奥古斯丁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为使战争符合正义,必须遵循的一套规则或应满足的一系列条件。

其中有三个条件是必要的: 第一是有权宣战的统治者的权威。

一个私人不得宣战,因为他可以求助于一个长辈的裁判来保卫他的权利。

他也无权动员为战争所需要的人力。

只有合法的权威( 即教会或君主) 才能发动战争,下达战争的命令。

第二是需要一个有充分根据的正当的理由。

战争的目的,必须是发挥善意,或避免恶意。

欧洲文艺复兴之后,西班牙神学家维多利亚、苏亚雷斯和意大利自然法学家真提利,在阿奎那正义战争的三个条件之外,补充了另外三条原则: 第一,战争带来的罪恶,特别是人员死亡,应与战争要防止或纠正的不正义相称; 第二,阻止或纠正不公的和平手段已经穷尽; 第三,正义战争有成功的可能性。

这就形成了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的两大组成部分: 发动战争应具备的条件和战争中的行为规范。

从理论上说,这两部分原则既有区别,但又不可割裂,前者主要是确定在何种情况下战争主体可以合法地使用军事力量,后者主要是确定战争将以何种方式正当地进行。

格劳秀斯在他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表达了理性主义、人道主义的战争法思想。

为充分论证战争的正义性问题,他提出: 对战争的首要分类是将其分为私战、公战及公私混合性战争三类。

公战是由拥有主权的人所进行的战争。

私战是由没有从国家那里获得授权的私人所进行的战争。

混合性战争则是公共权力当局与私人之间进行的战争。

由于私战更具有古老性,所以它是我们首先研究的对象。

他认为,鉴于自然法也可以被称作万国法,所以,并不是所有类型的战争都应当受到谴责。

遵循万国法的一般程式进行的、通常被称作正义的或者正当的战争; 不遵循万国法的一般程式进行的、因而不再是正当的或者与正义相一致的非正义战争。

反抗暴力并不违背自然法,这就为论证私战的正当性提供了充分的理由,至少从自然法的角度看来是如此。

对于一个不愿意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提供救济和补偿的国家,可以对其臣民的人身和财产使用反报措施。

这种做法从成文的自然法中来看虽无规定,但在习惯中却为一般的人们所接受。

与前人相比,格劳秀斯更加重视正义战争的第二个组成部分,即战争中的行为规范问题。

自然法不仅重视严格正义原则,也包含了其他美德( virtues) ,比如节制、坚韧、谨慎。

这使得在一些情况下对这些美德的遵守( observance)不仅是荣誉性的行为,而且是一种义务性的行为。

他详细阐述了战争的正当手段,强调战争的正义性要求,手段与目的必须相一致,即遵循公平和人道主义原则。

对此,他强调说,各国在战争中都应保护儿童、妇女、学者和商人,保护反战者和无辜生灵,保护敌方大使及和谈代表,给战俘以人道待遇,相反,屠杀无辜百姓、掳掠敌方城市、强奸敌方妇女、掳掠敌方无辜平民充当奴隶等行为都应当被制止。

教你如何写论文为了增强这一原则的可操作性,他专门在判断战争手段的正义性上引入了适当性原则,或称比例原则,从而形成了西方正义战争传统的理论框架。

三、自然法思想为国际社会惩治战争犯罪提供了法理支持根据自然法,格劳秀斯的国际法理论包含战争犯罪行为应受到人性法庭审判的思想。

他提出: 即使在战争的剧烈震荡和风暴的时候,人类也必须遵循和服从它所拥有的自然法规范; 甚至各个享有独立主权的国家,也有义务遵守由一种高于君主权力和国家意志的力量所确立的规则,否则,这些国家也同样要接受人性法庭的审判。

但由于自然法理论一度遭到冷遇,意志法理论兴起,国际社会惩治战争犯罪在法理上遇到了一些障碍,中国知论文检测法西斯主义肆无忌惮地违反战争法,在这种国际政治背景下,惩治战争犯罪在相当长时期难以付诸实践。

随着人们对和平的向往和自然法理论的回归,特别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人类道义的要求,进行了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审判等,建立了国际刑事法院,国际社会在惩治战争犯罪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念为国际社会惩治战争犯罪提供了法理支持,并极大地影响了国际司法实践。

二战结束后,如何追究法西斯者的战争责任是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纽伦堡审判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战争犯罪者的国际大审判,最具开创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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