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柏拉图《理想国》中的自然法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
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他重人治轻法治。
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
柏拉图认为贤人政体是最好的政体,也就是他的理想国。
柏拉图重视立法工作,1,立法只有为之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
2,这个国家应该是统一的。
3,这个国家的人民对法律应该具有理解力。
全部的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
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认为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
柏拉图后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
创办了第一学园得。
正义理论正义论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正义就是制作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她天性的职务。
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的时候,人们便获得了正义的德性分为道德正义和法律正义。
道德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最高美德。
社会行为的普遍道德标准法律上的这种不平等权力分配强强是道德正义的体现法律是一种秩序。
法律争议是社会各阶层各守其位、各谋其政,不非分越位。
正义是国家的原则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法律必须体现正义的要求理想的国家制度理想的国家是为了满足最基本的需要国家阶级的构成:护国者、辅助者、生意人在统治者内部实行“共产、共妻、共子”的制度,各不同等级之间的人不能通婚对统治者进行终身培养教育,从儿童时期抓起“第二等好的国家”第二等号的国家的政体应是混合政体,应建立民主制和君主制相结合的混合政体,实际上就是寡头制政体,是贵族制政体主张限制私有财产,实行法律的统治哲学王统治与政体理论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正常政体,是指依据法律进行通知的政体;变态政体,是指不依据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法律和法制法律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则,它是公道和正义的标志;“我确信一个国家的兴亡取决于这一点,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柏拉图已经初步具有理性自然法思想的萌芽立法的最根本原则是要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柏拉图特别重视立法形式和技术,应注重法律条文的高质量而不是法律条文的长短柏拉图特别强调法律的遵守;“服从法律,这也是服从诸神”对无神论者或者不敬神者法律应当规定更残酷的刑罚特别强调法的执行,主张建立完备的司法制度法律应是主任,统治者则是法律的奴仆;树立法律权威,统治者也要服从法律。
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与法律的自然正义

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与法律的自然正义城邦统治者是哲学大师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中提出的一种理想型人物。
他认为,城邦统治者应该是追求至善的人,而至善是包含所有善的一切,是一种终极的目标。
对于城邦统治者而言,最重要的目标就是要追求至善,这是其职责所在。
那么,怎样才能够追求至善呢?柏拉图把重点放置在了法律和自然正义上。
首先,柏拉图认为,至善和法律紧密相连。
城邦统治者需要理解并遵循法律,因为法律是促进个人和社会正义的重要基石。
法律可以约束人类的行为,从而使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平等。
当社会遵循法律时,就能够确保大家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并且不会遭受不公平待遇。
城邦统治者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必须首先遵循法律,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忽视法律。
只有遵循法律,才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公平、稳定的社会秩序。
其次,柏拉图认为,城邦统治者需要追求自然正义。
柏拉图认为,“自然正义”包含在“至善”中,它是一种客观的道德判断标准,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人们必须遵循自然正义的规律,才能够追求至善。
自然正义是一种普遍的、自然的道德规则,它可以帮助人们发现正确和错误之间的区别,并将其与道德标准进行比较。
柏拉图认为,城邦统治者应该是自然正义的保卫者和执行者。
城邦统治者应该引导人们遵循自然正义的原则,在社会中促进正义和公平的发展。
只有对于此,城邦统治者才能够真正成为职责所在的追求至善的人。
总之,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与法律的自然正义是紧密相连的。
城邦统治者需要遵循法律和自然正义的规则和原则,从而达到追求至善的目标,力求推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城邦统治者的使命和理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法义》是希腊哲学大师柏拉图的重要著作之一,也是他对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的深刻思考和阐述。
在这部著作中,柏拉图深入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规范价值,反思了法律与公正、自然法和道德之间的联系,提出了一些独特的法哲学思想。
1. 法律的本质和功能在《法义》中,柏拉图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他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制定社会规则,使人们在社会中有序、和谐地生活。
在柏拉图看来,没有法律的社会将会面临混乱和无序。
此外,柏拉图还强调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平等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人,不分贵贱、贫富、地位高低,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实现社会的正义和公正。
2. 法律与公正的关系在《法义》中,柏拉图认为法律和公正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正义和公正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只有依法治国,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没有法律,公正就无从谈起。
柏拉图还指出,尽管法律可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正,但法律本身并不是绝对的,它的制定和实施也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为了实现真正的公正,还需要对法律本身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修改,寻求最佳的法律规则和标准。
柏拉图在《法义》中还探讨了自然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人与自然界之间的规律,是与生俱来的本能和理性,而法律则是人类社会为了维护秩序和公正而制定的规则和制度。
在柏拉图看来,自然法是更为基础的法律,它应该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和指导。
然而,柏拉图也认为,自然法并不是完全正确和适用于所有情况的。
他认为,自然法需要依据人类的特殊情况和需要来选择和制定合适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规则应该是符合自然法精神的。
在柏拉图的哲学中,道德是人类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是人类本质的表现。
在《法义》中,柏拉图探讨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他认为,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它们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和法律体系。
柏拉图强调,道德是更为基础的准则,它超越了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规范,是人类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
西方法学经典著作

勇敢是一种保持,对“什么是应当害怕的”一种保持,在 任何条件下。在护卫者受的教育中,失去生命是不应该害 怕的,而抛弃护卫国家的原则和信念是不应该的。勇敢就 是在任何情况下保持教育确立起来的信念和原则。称职护 卫者的存在是国家勇敢的象征。
儿子:怎么分?我们都想多吃
母亲:要公平分
儿子:那怎么分?
母亲:切蛋糕的最后拿蛋糕,不切蛋糕的先拿蛋糕!!! 启示:程序的作用——追求正义结果,首先得程序正义
更深一步的思考?
程序正义的局限性 “人生的意义在于过程之中”吗?如果我想
给其中之一多分我就故意分不均匀 评论:没有程序是不可接受的,但仅有程序
【简要评述】
第二讲 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 治——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一、关于国家的理论 (一)国家自然起源论
国家或城邦是从家庭经由村落共同体发展 而来的,由个人、家庭、村坊到城邦国家 的自然演化过程是人类的本性使然。
关于城邦的本性,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 在本性上先于个人和家庭,但在发生的程 序上,个人和家庭则先于城邦。 因为,人 天生就是一个政治动物。
节制是从整个城邦来说的。城邦中还有生产者阶层,没有 受到教育,是欲望的象征。欲望是无限的,而节制是一种 秩序,就是对欲望的控制。在城邦中,节制就是统治者对 生产者的统治,有了节制,城邦才有秩序,达到和谐。
国家是智慧的、勇敢的,又是和谐有序的,只有 当国家中每个人各司其职,各做各的事情的时候, 城邦才能达到这种最佳状态,这时城邦也是正义 的。所以正义对城邦来说,就是城邦中每个人做 好自己的事情,不去做别人的工作。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摘要】柏拉图是古希腊哲学家之一,他在《法义》中探讨了法哲学的思想。
文章首先概述了《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包括理想之国构想、智者统治理论、法治观念和三部分分工理论。
接着分析了柏拉图法哲学对后世法治思想产生的影响,以及其在当代的启示和价值与意义。
柏拉图提出的思想对于塑造法律和社会制度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借鉴。
【关键词】:柏拉图,法义,法哲学,理想之国,智者统治,法治观念,三部分分工,影响,价值,意义,启示。
1. 引言1.1 柏拉图是古希腊哲学家之一柏拉图是古希腊哲学家之一,他被认为是自然哲学时代结束和西方哲学的起点。
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也是亚里士多德的老师,他的著作广泛影响着哲学、政治、教育等领域。
柏拉图提出了许多深刻的哲学观点,其中包括《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这些思想对于后世的法治观念和政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法义》中,柏拉图试图构建一个理想之国,通过智者统治和法治观念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他提出了三部分分工理论,强调每个人都应该根据自己的天赋和才能来履行社会职责,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最佳状态。
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融合了道德、政治和宇宙等多方面的元素,具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和哲学智慧。
通过对柏拉图法哲学的研究和思考,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治的本质和意义,同时也能够在当代社会中获得一些启示和借鉴。
柏拉图作为古代哲学家之一,其思想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2. 正文2.1 《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概述柏拉图在《法义》中探讨了他的法哲学思想,该思想是关于理想之国和个人道德的探讨。
柏拉图认为,理想之国应该由哲学家统治,因为他们拥有智慧和德行,能够确保国家的正义和和谐。
在理想之国中,个人应该服从国家法律和伦理,以实现社会的最高价值。
法律被看作是理性的表现,是智者制定的准则,人们应当遵守法律以维护国家的秩序和稳定。
柏拉图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认为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实现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柏拉图思想中“自然”的呈现与“法”的二重张力

柏拉图思想中“自然”的呈现与“法”的二重张力汪雄【摘要】文章先考察古希腊自然的两种观念,认为自然哲人发现自然之后,“自然”就不是指自然之物,而是指自然之理.而在《蒂迈欧》中,自然之理指的是宇宙的理念,在《理想国》中,自然之理指的是正义的理念,哲人依照正义的理念为城邦立法.哲人立法必然反对把法建立在习俗的基础之上,所以,哲人立法与习俗法就有一种张力;另一方面,哲人立法不能完全符合自然,所以哲人立法与以正义的理念为基础的自然法也有一种张力.而第二种张力会因为自然法的淡化或最佳政制的稀释得到缓解.【期刊名称】《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00)005【总页数】8页(P66-73)【关键词】柏拉图;自然;自然法;自然之理【作者】汪雄【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8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B502.232一、导论:“自然”与“法”的组合“自然法”在现代是一个为人熟知的名称,但是在古希腊,“自然”与“法”的组合被认为是矛盾的,并且柏拉图的著作也极少出现这一组合,柏拉图明确提到“自然法”的地方只有两处:在《高尔吉亚》篇 483e中,柏拉图借卡利克勒斯(kalliklē)① 关于此人,古代记载流传至今者,仅此一处。
因此,许多人猜测他可能是柏拉图笔下少数几位虚构人物之一。
Kalliklē这个名字暗示此人享有美名,或以长相俊美著称。
之口认为某些行为符合自然法(kata nomon ge ton tēs phuseōs);② Plato, Gorgias, tr.by Joe Sachs, Focus Publishing Press,2009, p71.另一处在《蒂迈欧》83e中,谈到血液的补给方式时提及了自然法(para tous tēs phuseōs lambanēnomous)。
③ Plato, Timaeus,tr.by Peter Kalkavage,Focus Publishing Press,2001,p122~123.在这两处我们看到的都是“自然”(phuseōs)作为属格修饰“法”(nomos),④ phuseōs 前面的冠词tēs表示阴性单数属格,界定phuseōs,phuseōs作为属格,修饰并限定后面的nomous,表示自然的法,而非其它的法。
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与法律的自然正义

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与法律的自然正义在古代希腊,城邦是政治生活的核心单位,而城邦的统治者被认为是至善追求的化身。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他提出了一个至善统治者的概念,这个统治者应该是智慧的、公正的、有智慧的和理性的,他的目的是通过建立良好的制度和规章来引导城邦的发展,保障人民的利益。
在这一背景下,城邦统治者如何追求至善,与法律的自然正义又有着怎样的关联呢?本文将从城邦统治者的角度出发,探讨至善追求与法律的自然正义之间的关系。
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首先体现在他对智慧和智能道德的追求。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至善统治者被认为是智慧的化身,他具备对理念和真理的深刻认识,能够带领城邦走向正确的发展道路。
而对于智慧追求,法律的自然正义则完全契合。
法律的自然正义被视为宇宙的法则,是超越人类制定的法律的,它存在于宇宙之中,是人类行为的准则。
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与法律的自然正义是一脉相承的,他们都是以自然法则为根据,追求智慧和道德上的完美。
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还体现在他对公正和正义的追求上。
在古希腊城邦中,城邦统治者被认为是公正和正义的化身,他的任务是维护城邦内部的秩序,保护人民的权益。
而法律的自然正义正是为了维护公正和正义而存在的,它不受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是绝对公正和客观的。
城邦统治者通过遵循法律的自然正义可以实现自己所追求的公正和正义,确保城邦的稳定和和谐。
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还表现在他对智慧和理性的追求上。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强调至善统治者应该具备高度的历史素养和理性思维,能够正确地判断和决策。
而法律的自然正义也是基于理性和客观的法则,它超越了个人的感情和意志,是合乎逻辑和理性的。
城邦统治者通过遵循法律的自然正义来实现自己对智慧和理性的追求,制定合理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城邦的长久发展。
要想实现城邦统治者的至善追求与法律的自然正义的完美结合,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事实上,古希腊城邦中存在着种种的局限性和矛盾性。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柏拉图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他在《法义》一书中对于法律和正义进行了深刻的探讨。
在这部作品中,柏拉图描绘了一个理想国家的模型,探讨了法律与正义的关系,阐发了他的法哲学思想。
本文将就柏拉图《法义》中的法哲学思想进行一些浅谈。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家中,法律被视为维护正义的工具。
在这个理想国家中,法律不是简单的权力机构的规定,而是基于正义的哲学原则来确立的。
对于柏拉图来说,正义是一种从内在生活出来的品质,是一种保护公民利益的责任感。
而这种正义感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得以体现。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引导人们追求真理和正义,塑造一个公正和和谐的社会。
他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观点:法律应当是公平的,不偏袒任何一方;法律应当是严格的,让人们明白犯法的后果;法律应当是普遍的,适用于所有人。
这些观点体现了柏拉图对于法律精神的崇高理念。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是建立在智慧之上的。
他主张法律制定者应该是智慧和善良的人,能够超脱个人私利的束缚,站在整个社会的利益出发来制定法律。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还认为,《法义》中的法律应当是超越个人欲望的,它应当是理性的产物,要通过思辨和哲学的方法来确立。
在柏拉图看来,法律的执行和监督也应当是合乎道德的。
他强调了建立法律和道德观念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只有在道德的指引下才能发挥作用。
他提出了一种要求执法者具有高尚品德的理念,以确保法律的执行不受人为因素的干扰。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权威应当建立在社会认可和尊重之上,而不是靠权力和暴力。
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起到社会秩序和正义的维护作用。
柏拉图认为,法律和正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引导人们的灵魂得到教化和净化。
他认为,只有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人们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和满足,而法律的作用就是要保护并实现这种正义。
在《法义》中,柏拉图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灵魂教化的理论,他认为法律应当用来引导人们的灵魂追求真善美,从而达到精神上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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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柏拉图《理想国》中的自然法思想作者:明凯刘涵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09期摘要:柏拉图《理想国》诞生于民主政治气息浓厚的古希腊,充满着对乌托邦民主国度的美妙遐想。
其中的正义论与“哲王”政治,体现了当时自然法学派思想最前沿的理论成果。
但是囿于历史以及个人思想的限制,其理论难免存在局限性,例如正义论中的阶层固化以及“哲王”政治中过于浓重的人治色彩等。
关键词:《理想国》;正义论;“哲王”政治中图分类号:B502.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9-0301-02在国人眼中,“柏拉图”一词意味着追求一种高尚纯粹的精神理想,不掺杂任何俗世之欲念,最脍炙人口的一句短语便是“柏拉图”式的爱情。
然而在希腊历史上,柏拉图的确曾经就“爱情”与“婚姻”的问题向他的导师苏格拉底提问,两人的对话流芳百世,被后人奉为对此最具有哲理的解释。
本文即将探索的《理想国》,也是一本以对话的方式创作的著作,不过其中蕴含的思想理念远超常人所了解到的人人之间的小爱,而是一种无边的大爱——对于美好王国的构思,充满着奇幻的乌托邦主义色彩。
由于柏拉图的《理想国》涉及几乎一切的人文学科,如文学、哲学、心理、逻辑、政治、伦理、修辞、法学、辩论等,笔者在此仅从法理学角度出发,浅析书本中涵盖的朴素自然法思想。
一、抚今追昔回溯古希腊自然法古希腊位于地中海东部,扼欧、亚、非三洲要冲。
他的地理范围大致以希腊半岛为中心,包括爱琴海诸岛、小亚细亚西部沿海,爱奥尼亚群岛以及意大利南部和西西里岛的殖民地。
相比于古代中国中央集权体制,古希腊城邦政治较为宽松。
以西方民主的发源地雅典为例,历经梭伦、克里斯蒂尼、伯利克里等执政者的民主改革,雅典公民获得了一系列参政议政的权利。
由此,城邦政治的权利主体由一人扩散到了全体公民,战争、媾和、缔结条约等必须经过公民大会讨论。
由此可见,畅所欲言的城邦民主削弱了个人独裁的力量,为正义、理性、秩序为特色的自然法的产生奠定了政治基础。
二、《理想国》中的朴素自然法思想(一)正义论柏拉图对于探索正义内涵的方法,先从感性角度出发,通过设问与回答,分别驳斥三种错误的正义观。
第一种情况,玻勒马霍斯强调“欠债还钱就是正义。
”然而柏拉图却反驳到,若债务人在向债主归还一把刀时,适逢债权人精神失常,那便极有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因此他提出了“正义应该是给予每个人使得其份的报偿。
”第二种情况,有人认为“正义一定是强者的利益”。
柏拉图从三个角度对其进行否定:第一,“对强者有利的不一定就是正义”;第二,正义不一定是当时强者的利益;第三,强者的利益包罗万象,正义只是一个方面。
因此,正义应该是普遍、广义的,不应该以对象的强弱等级来划分其归属。
第三种情况,正义被概括为“最好与最坏的折中”:最好的情况便是做了坏事不受惩罚,最坏的则是被处罚受罪之后无法报复,对此种情形的正义,柏拉图虽没有进行有力回击,但是却明确表示反对。
以上的三种正义观点,都是感性认识所得出的物的表象,并不能归纳出正义的内核,因此柏拉图试图从正义所属不同对象的角度出发,揭示正义的内涵。
他认为正义可以划分为“个人正义”与“国家正义”,两者都是理念正义,是个人与国家一切美德与操守的至上概括。
柏拉图认为,国家是由三类人所组成的:具有立法、管理职能的统治者;秉承统治者意志,对内镇压,对外征战的辅助者以及第三类从事生产与商贸的生产者。
只有当这三类人合理分工,各司其职之时,国家才能达到所谓的安定有序即正义。
一言以蔽之,正义就是每个阶层的人根据其天赋,从事其最能够发挥自身优势的工作,而不能在野心的驱使之下,觊觎其他阶层的工作。
对于“个人正义”的论述,柏拉图也采用了与前述相似的分类法则。
其将个人的灵魂分为理智、激情与欲望:理智指的是灵魂中理性的部分,用于思考与推理;激情与欲望都是非理性的部分,前者是愤怒的发泄口,后者是人们用以感受爱、饿、渴等生理欲望时所产生的。
相比于“国家正义”之中三者各司其职达到动态平衡的模式,“个人正义”也产生于三者有机统一,即当理智节制了激情与欲望。
(二)“哲王”政治柏拉图将城邦政体划分为四种模式:寡头政体、君主立宪政体、民主政体与专制政体。
在《理想国》的论述当中,柏拉图认为专制政体有超越其余三种的趋势,其优越性显而易见。
首先,其余几种政体都是多人的联合执政,执政官的素养良莠不齐,尤其是民主政体,倘若代表主流意见的多数群体的思想都是愚昧无知的,那么苏格拉底被处死的情形就会经常出现,这将会极大地破坏城邦民主,导致公民趋向非理性。
其次,相比于专制政体统治者的至高无上性,法律的地位在余下三类政体当中居于顶层。
执政者、辅助者、生产者,每个城邦的公民阶层都必须服从法的无上权威。
若将法律定义为强者的利益,柏拉图在正义论战之中已经反驳过,强者的利益是多元化的,对强者有利的未必就是正义的,那么此时的法很有可能就是偏离理性与正义的恶法,服从恶法便是助纣为虐。
再者,法在执行过程当中会受到多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对于那些无法节制欲望与激情的底层生产者而言,出于对于利益的考量,为“善”极有可能会导致自身权利的丧失,那么他们极有可能对法律进行“变通执行”;更有甚者,会打着正义的旗号,践踏他人的权利。
当法丧失稳定性,沦为朝令夕改的工具,那么社会就无法围绕理性秩序所运转。
正是对上述政体缺陷洞若观火,柏拉图才提出了“哲王”政治。
其实,所谓的“哲王”政治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治,若与古代中国儒家的人治理念做比较,两者又存在极大的反差。
孔子认为,君子要出世,首先需要修身,然后齐家,最终才能达到治国平天下的境界,这反映出了儒家人治的核心在于提升统治者内在的修养。
然而,柏拉图认为的“哲王”政治,不但要求“哲王”具有道德情感与理性情怀,还有求其掌握宇宙永恒不变的真理与正义,在笔者看来,这就是自然法。
因为只有经过良好哲学教育的思想家,才能使内心的理性节制欲望与激情,由此挥舞手中的正义之剑,制定出一系列符合“国家”与“个人”正义的法律,使各个阶层的利益得到最佳分配,维持城邦政体的有效运转。
三、柏拉图自然法思想的历史局限性(一)正义论中的阶层固化思想在论述正义的过程中,柏拉图将雅典公民草率的分类为统治者、辅助者、生产者三个等级,并且认为只有当各个等级的公民各司其职,心无僭越之意,才能达到国家正义。
之所以要进行阶层分类,是因为柏拉图认为人与人之间是存在差异的,有些人的灵魂是用黄金铸造,次等者则是用白银,最劣等的是用青铜,因此只能让道德品质高尚如黄金般的智者作为国家的统治者。
这种等级的划分本身就是非正义的,有违自然法的平等理性,该理论背后掩藏的是古希腊城邦政治奴隶主贵族专政,一系列的公民权利只能由城邦公民来享有,人定法自然也是制定用来维护所谓公民的既定特权,其余无产者以及绝大部分奴隶是无法享有公民权的。
柏拉图作为财产丰厚的城邦公民,提出一系列带有歧视与偏见色彩的阶层思想也不足为奇了。
(二)“哲王”政治中人治色彩过于浓重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将构筑美好城邦的未来寄托在“哲学”王身上,认为只有在接受哲学教育、掌握自然理性法则的公民才能成为城邦统治者的候选人,因此专制政体是最佳的选择。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柏拉图发现,要找到一个道德高尚、理性正义、品性优良的统治者是十分困难的,因此退而求其次,在晚年的著作《法律篇》中提出了次等的统治方案,即运用法律治理国家。
由此可见,人治不可能完全取代法治,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
即便是掌握玄妙自然法则的统治者,也是处在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导致其决策与立法倾向的复杂化;加之人的内心有七情六欲的干扰,不可能时时刻刻都能使灵魂中的理性节制欲望与激情,因此必须要使统治者服从法律这一看得见的正义。
四、结语柏拉图的《理想国》是西方文明史上继往开来、承上启下的一本划时代巨著。
虽然其中很多理论在用当代的价值观来评判之时,略显粗糙与陈腐,但是他对于政体运作模式的描述,蕴含了丰富的自然法思想,类似于“何为正义?”“人治是否优于法治”等问题,成为了历代自然法学家热议的论题。
这些理论就如古典自然法一样,是永恒、普遍、超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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