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信息和医疗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一、总则与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疗广告活动,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
二、广告内容规范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的内容。
广告内容应当明确说明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诊疗科目等信息。
不得夸大其词,过度承诺或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绝对化的用语或涉及疗效的保证。
三、发布渠道与形式医疗广告应通过合法渠道发布,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
不得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地方擅自张贴、悬挂医疗广告。
四、审查与惩罚机制所有医疗广告在发布前,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广告,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五、医疗机构资质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必须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其广告内容与其实际执业范围相一致。
六、广告审查要求广告审查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
审查部门应当对广告内容、形式、发布渠道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发布要求与渠道医疗广告应当明确标注“广告”字样,以区别于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选择正规的广告发布渠道,确保广告的广泛传播和有效覆盖。
八、监督管理与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广告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广告。
医疗机构和广告主应当对其发布的医疗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因违法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医疗广告管理制度

十四、医疗广告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
1.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医疗广告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专业人士等在医疗广告监督中的作用。
2.建立医疗广告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公益精神的人员担任监督员,协助监管部门开展监督工作。
3.定期组织医疗广告公众开放日活动,增进公众对医疗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了解和信任。
3.对信用不良的医疗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实施惩戒措施,限制其发布医疗广告,直至纳入失信名单。
十行政管理部门、网信办等多部门参与的医疗广告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2.定期召开跨部门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医疗广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协同监管效能。
3.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提交《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广告内容。
四、医疗广告发布管理
1.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广告发布者应当核验医疗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
2.医疗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广告发布审查制度,对医疗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医疗广告发布渠道管理
1.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广告发布渠道,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要求。
2.互联网医疗广告应当遵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便于用户识别。
十六、医疗广告信息反馈与持续改进
1.建立医疗广告信息反馈机制,广泛收集社会公众、医疗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医疗广告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医疗行业广告法规2024年修订版

全国医疗行业广告法规2024年修订版一、前言为了规范医疗行业广告活动,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全国医疗行业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行业广告,适用本办法。
三、医疗行业广告内容准则3.1 真实性和合法性医疗行业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与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
3.2 不得出现的内容医疗行业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3.3 必须出现的内容医疗行业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
四、医疗行业广告发布要求4.1 发布时间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前,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2 发布渠道医疗行业广告应当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报纸、期刊、广播电视频道、节目、互联网网站等媒体上发布。
五、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行业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1 监督检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行业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5.2 举报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医疗行业广告,有权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七、附则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全国医疗行业广告法规2024年修订版的简要概述,如有更详细的内容或者具体条款需要补充,请随时告知。
医疗信息、医疗广告发布工作制度

医疗信息、医疗广告发布工作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大信息发布力度,体现医院真实诊疗技术水平、专家特色等信息,防止虚假医疗信息流出,杜绝对医院不利或可能造成的纠纷报道,做到对外信息发布的系统性、真实性和连贯性,特制定本工作制度:一、内部载体医疗信息医疗广告发布工作制度1、内网医疗信息医疗广告发布由网络信息统计科负责上传,宣传科负责审查发布信息的安全。
科室介绍、专家介绍、就医指南、健康教育等临床业务信息由医务部、护理部和门诊部提供,医院介绍、领导介绍、院务公开等信息由宣传科提供。
2、大屏幕医疗信息医疗广告发布由宣传科统一上传。
医疗业务宣传由医务部提供,护理业务宣传由护理部提供,党务宣传由党建办提供,政务宣传和公示信息由医院办公室提供。
3、各科室使用内网、大屏幕系统发布信息需向宣传科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宣传科落实。
多科室同时申请时,根据具体情况动态播放。
遇重大事件或庆典活动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题宣传。
4、院务公开栏由医院办公室负责,申请公示科室提供的内容须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公示。
二、医院外部载体医疗信息医疗广告发布工作制度1、院对外医疗信息发布工作(包括宣传个人、科室、医院)统一由宣传科负责。
宣传科负责对所有对外医疗信息内容的把关、协调、外传等工作。
2、需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科室新技术、新业务及专家特长等都应与宣传科取得联系。
文稿需经本科室科主任审阅、签字,同时填写《昌乐县人民医院外部医疗信息、医疗广告发布申请表》,一并交至宣传科备案。
申请科室保证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和数字的准确性,宣传科室对已采用的音像、文字报道进行登记、备案保存。
3、宣传科根据医院对外宣传的总体安排,协助科室与媒体联系时间、地点、采访事宜等。
科室或个人不得自行接受媒体采访要求,未经与宣传科联系并同意的采访和节目录制等,各科室均予以谢绝。
《医疗广告管理规范》

《医疗广告管理规范》医疗广告管理规范1. 引言本规范旨在规范医疗广告的发布和管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管工作。
2. 定义- 医疗广告:指以宣传、推广和发布的形式,介绍医药卫生机构、医疗设备和医疗服务的广告内容。
- 广告主体:指发布医疗广告的医药卫生机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医疗服务提供商等。
- 监管机构:指负责监督和管理医疗广告的相关部门或机构。
3. 广告内容要求3.1 广告真实性要求: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介绍广告主体的医疗设备、医药卫生机构或医疗服务等相关信息。
3.2 广告合规要求:医疗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伦理要求,不得宣传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内容。
3.3 广告禁止内容:医疗广告不得包含敏感信息、涉及禁止宣传的药物或疗法,不得宣传违法行为。
4. 广告发布和管理4.1 广告审批:医疗广告应当依法经过监管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
4.2 广告备案:广告主体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备案,提供相关广告材料和证明文件,确保广告内容的合规性。
4.3 广告监督和处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广告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止发布等。
5. 公众投诉和申诉渠道监管部门应当设立公众投诉和申诉渠道,接收公众对医疗广告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6. 法律责任对于发布虚假、夸大或误导性医疗广告的行为,广告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等。
7. 结论本规范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合法性,提升公众对医疗广告的信任度和依赖度。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力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维护公众的权益和安全。
如有必要,本规范的内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时的修订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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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广告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广告发布管理,规范广告行为,提高医院广告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各部门、各科室以及与医院合作的广告公司。
第三条医院广告发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二章广告内容管理第四条医院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二)夸大宣传,贬低他人;(三)含有医疗技术、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虚假信息;(四)含有与医疗机构执业范围无关的内容;(五)含有损害患者权益的内容。
第五条医院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广告标题、标语应当简明扼要,易于理解;(二)广告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不得使用模糊、夸张的语言;(三)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应当有依据;(四)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广告发布管理第六条医院广告发布实行统一管理,由医院宣传部门负责。
第七条医院广告发布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广告内容审核:广告发布前,由宣传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广告审批:审核通过的广告,由宣传部门提交医院领导审批;(三)广告发布:经审批同意的广告,由宣传部门统一发布。
第八条医院广告发布渠道包括:(一)医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二)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等;(三)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告。
第九条医院广告发布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医疗机构内设置广告;(二)不得在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外发布广告;(三)不得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地方发布广告;(四)不得利用虚假信息、夸大宣传等手段发布广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条医院设立广告发布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医院广告发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医院广告发布监督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对医院广告发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二)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三)对医院广告发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医疗信息广告发布监管规定
医疗信息广告发布监管规定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医疗信息广告的发布与传播方式也在不断改变。
然而,医疗信息广告的发布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管,以保护公众的权益,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本文将介绍医疗信息广告发布的监管规定,以确保广告行业规范化发展,并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一、广告主体资质要求医疗信息广告的发布主体应具备一定的医疗背景或合法的医疗资质。
广告主体应该是合法注册的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相关服务提供者。
广告主体在发布广告前,应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并确保资质信息的真实有效。
二、广告内容宣传限制医疗信息广告的内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医疗伦理和专业道德。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宣传,不得对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产生误导。
广告宣传语言应客观真实,不得脱离事实,不得夸大疗效,不得违背科学理论。
三、广告证据要求医疗信息广告发布者在宣传过程中应提供真实的证据支撑。
广告的效果、疗效承诺应该基于严格的科学研究和实验,不得根据个别案例或非科学数据进行推广。
广告发布者应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关的研究报告、实验数据等真实可信的证明材料。
四、广告发布渠道限制医疗信息广告的发布渠道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禁止未经授权的医疗机构、医生个人在社交媒体、微信群等非正规平台发布医疗信息广告。
医疗信息广告的发布应选择专业医疗网站、医疗期刊、电视、广播等正规媒体平台,确保广告准确传达给目标受众。
五、广告发布审批程序医疗信息广告的发布需要经过审批程序。
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广告前,应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广告内容及证明材料,接受审查和审批。
相关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审批流程和监管机制,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可信度。
六、广告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医疗信息广告发布监管规定的行为,相关监管机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广告发布资质等。
违规广告发布者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广告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公众权益的保护。
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新规:2024年版
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新规:2024年版一、总则1. 为规范医疗广告活动,保证医疗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强医疗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广告活动,包括医疗机构自行发布和广告经营单位代理发布的医疗广告。
3. 医疗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误导、欺骗或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
二、医疗广告内容规定4. 医疗广告应当明确标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诊疗科目。
5.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保证或者承诺疗效或者效果;(2)宣传医疗技术、诊疗方法或者医疗设备;(3)贬低或者诋毁其他医疗机构;(4)利用患者、医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形象作证明;(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内容。
6. 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诊疗项目的,应当符合医疗诊疗项目相关规定,不得宣传未经批准的诊疗项目。
7. 医疗广告中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三、医疗广告发布规定8. 医疗机构自行发布的医疗广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9. 广告经营单位代理发布医疗广告的,应当查验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批准证明文件,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医疗广告。
10. 医疗广告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时间发布,不得影响患者就诊和医疗秩序。
11. 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发布审查制度,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监督管理1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医疗广告行为。
13.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查处医疗广告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与医疗广告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
医院信息发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信息发布行为,保障医院信息发布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提高医院信息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部及对外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新闻报道、宣传材料、公告、通知、医疗信息、科研成果、培训信息等。
第三条医院信息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二)合法性:发布的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及时性:发布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四)安全性:发布的信息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五)公开性:发布的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公开信息的要求,便于公众了解。
第二章信息发布管理组织第四条医院成立信息发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院信息发布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信息发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发布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信息发布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发布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医院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审核、审批信息发布内容;(三)监督信息发布过程,确保信息发布符合规定;(四)组织信息发布培训,提高信息发布人员的业务水平;(五)处理信息发布中的问题,确保信息发布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信息发布内容管理第七条医院信息发布内容分为以下类别:(一)医院概况:包括医院简介、组织架构、历史沿革等;(二)医疗服务:包括诊疗项目、专家介绍、就诊指南等;(三)医疗技术:包括科研成果、新技术、新设备等;(四)医疗服务质量:包括医疗质量指标、患者满意度调查等;(五)医院新闻:包括医院动态、重大事件、媒体报道等;(六)公共卫生:包括公共卫生政策、健康教育、疾病预防等;(七)其他:包括招聘信息、培训信息、公益宣传等。
第八条信息发布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三)尊重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四)遵循医疗伦理,不得损害患者利益;(五)尊重事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医院信息宣传和医疗信息、医疗广告发布审核管理办法
医院信息宣传和医疗信息、医疗广告发布审核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做好医院信息宣传、医疗信息和医疗广告发布审核管理,实现此项工作管理的规范化,更好地为医院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1.总则1.1.医院信息宣传和医疗信息医疗广告发布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有利于发展、改革、稳定的正面宣传为主,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自觉服从医院的改革和发展大局。
1.2.医院信息宣传、医疗广告的发布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
2.信息发布和宣传管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2.1.各级领导参加我院活动、视察我院工作、作出有关批示的宣传报道。
2.2医院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2.3医院传达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的宣传报道。
2.4.医院出台的重要决策、规章、重大措施和医院工作动态的宣传报道。
2.5医院医疗、护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医院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3.医院信息宣传和医疗信息审核发布管理机制3.1医院信息宣传和医疗信息审核发布工作由院分管领导负责,党办归口管理具体实施。
3.2党办宣传职能如下:3.2.1.定期研究医院宣传工作,提出宣传的思路和基本目标。
3.2.2.组织、管理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和宣传报道工作。
3.2.3.对医院各科室通讯员工作予以考核和表彰。
3.2.4.负责新闻报道的策划、协调工作,做好网络宣传管理工作。
3.2.5.负责医院医疗信息、发布医疗广告的审核工作。
3.3各科室主任为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如下:3.3.1.负责提出本科室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
3.3.2.协调医院宣传部门策划和组织实施本科室宣传报道活动。
3.3.3.负责本科室医疗信息发布和审核第一关并报分管院领导签字后,由党办审核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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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信息和医疗广告发
布管理规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医疗信息和医疗广告发布管理制度1、各科室提供的医疗信息首先交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如:医学稿交医务部,护理稿交护理部。
精神文明稿交党办,重大活动稿交院领导等)如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文化宣传中心统一安排在院内网站、宣传栏在院外各级媒体刊登或播放。
2、医院发布以来信息和医疗广告,文化宣传中心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医疗信息和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3、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同时做好形象广告内容的校对,严禁发布违法、违规广告。
4、各科室提供的医疗信息和医疗广告内容真实、准确,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4.1设计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4.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4.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4淫秽、迷信、荒诞的;
4.5贬低他人的;
4.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4.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5、发布以来信息和医疗广告的媒体(如报社、广告公司等),需具备《发布医疗信息和医疗广告许可》资质,不在无此资质的媒体进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