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精编版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张薇薇;方小雄
【期刊名称】《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9(000)005
【摘要】西塞罗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他将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西塞罗的自然法哲学思想主要包括:法分为自然法与成文法;自然法的本性是正确的理性;违背自然法的成文法无效;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这些都是罗马法律思想的代表性成果.
【总页数】2页(P46-47)
【作者】张薇薇;方小雄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省芜湖,241000;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省芜湖,24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502.4
【相关文献】
1.论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
2.老子的“道”论与西塞罗自然法思想之比较
3.论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折衷主义特质
4.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贡献
5.曲高和寡的西塞罗——《裘力斯·凯撒》中的美德与自然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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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论法律》课件

西塞罗论法律:西塞罗是古罗马最杰出的政治家、演说家和法律家之一。他 的《论法律》是一部伟大的法律哲学著作。
第一部分:引言
西塞罗的背景介绍
西塞罗生活在公元前1世纪的古罗马时期, 是一位卓越的政治家和演说家。
西塞罗论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西塞罗论法律》对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产 生了深远的影响,是法学领域的经典之作。
西塞罗倡导古典主义法律思 想,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永 恒性。
自然法和国家法的 关系
西塞罗探讨自然法和国家法 之间的关系,质疑国家法的 合法性和权威性。
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西塞罗解析法律的意义和价 值,阐述法律对社会的积极 影响。
第四部分:西塞罗论法律的实践意义
1
法律的实践应用
西塞罗强调法律应该贴近实际,指导社会行为和解决争议。
西塞罗对法治思想的阐述为现代社会提供了有益 的参考和指导。
结论
西塞罗论法律的意义和价值的总结
通过对西塞罗论法律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和积极影响。
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和指导意义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2
法律的实效性
西塞罗关注法律的实效性,提出法律应该能够实际推动社会进步和繁荣。
3
法律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西塞罗探讨法律对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强调法律对秩序维护的贡献。
第五部分:西塞罗论法律在现代社会的 意义
民主法制和司法制度建设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对民主法治和司法制度建设具 有重要启示。
法治思想在现代社会的应用
第二部分:西塞罗论法律的主要思想
1
法律的本质和意义
西塞罗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从法律的角度浅析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一)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 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 义何为正义的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的指导”。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 现,自然法是法的源头。法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并不是以人们的意识为 基础的。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 它具有道德性,所以,这就应验了西塞罗的一句话“;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 理性,它是和自然调和的,散布在人们中间的。”自然法可以作为衡量善 与恶,法律好与坏的尺度。所以,判断一个法律的好与坏,并不是看其是 否以元老院的决议亦或是以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通过的法律。 西塞罗在阐释自然法和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因为只 要是不符合自然法的法律,就不是站在国家和人民立场上去设定的,这样 的法律就应该没有法律效力,也就不是法律。所以,自然法是判断法律是 否是法律的标准。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害,而且还 是不公平的,那么就可以说,这样的国家不存在法律,那么这样的国家就
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在西塞罗看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 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们的安宁幸福。如果说把法律分为正义和非正义, 善与恶,那么要想区分法律的善恶,只能以自然为标准。所以,我们遵循 自然法,不仅是能够区分合法与非法,而且能够区分良法和恶法。
(二)良法的落脚点是国家的安定富强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法有良法和恶法,良法和恶法的区别在于制定法律的目的和出发点。 我国历史上,封建王朝为了贵族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了贵族政权的稳固, 经常忽视和践踏百姓的利益,制订很多严刑峻法,最终这些法律并没有保 证封建王朝的稳定,每个朝代建立几十年就有农民起义,其中很大一部分 原因就是没有以民为本,得不到百姓的拥戴和支持,所以,良法的宗旨应 该就是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群众的时代心声和愿望,另外,应以人民的意 志和人民的拥护为准绳。这也正是西塞罗所倡导的。所以,良法的落脚点 是为了国家的安定富强,以及人民的安康幸福。 所以,自然法是判断良法和恶法的标准,在当前我国的国情下,法律 应该就是维护国家的安定富强,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的安康和 幸福,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良法。反之,法即是恶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2002—2011年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答案简略版1

2002年—2011年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答案2002年04月名词解释1.“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含义所谓“史”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门史学科,它研究从古希腊罗马到20世纪的法学观点、思潮和学派以及发展的规律。
所谓“思想”是指西方史探讨是人的意识形态,以区别于法律的制度史。
所谓“法律思想”是指西方史将其研究领域限定在法律现象之中,以区别于哲学史、伦理思想史和政治思想史。
所谓“西方”是指西方史研究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形成的文化现象,在地域上主要包括欧洲和北美。
2.法律整体性是指:是德沃金《法律帝国》的观点,他认为法律既不是人们一致的意见,也不是实现社会目标的一种手段,而是根据政治道德的要求、基于法律原则以一致的方式对待社会所有成员的事业。
3.自然状态:是洛克《政府论》的观点,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是自由和平等的,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绝不是放任的状态,因为人们共同地接受自然法的约束。
2003年4月名词解释1.《理想国》是柏拉图的著作,全书是以研究正义为中心。
主要阐明了理想国家制度的产生和组成,理想国的社会制度和教育制度,希腊各个城邦政体的优劣和贤人政体,政体循环的理论等问题,对后世国家学说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永恒法(奥古斯丁)是指神的意志的体现,是永恒的、公正的;是普通适用于人和生物的法律,它是神意的体现,是永恒不变的真理。
也适用于因时因地制宜。
3.人民主权是卢梭提出的一种政治制度,卢梭认为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亦即主权是一个整体的人民共同体,这种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和主权至上的,人民主权的结果是导致直接民主的共和国。
2003年04月简答题:1.简述洛克的分权理论。
(1)、在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洛克是第一个提出分权学说的人。
(2)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对外权),其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
(3)洛克的对外权和行政权几乎是联合在一起的,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两权分立。
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评析

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评析作者:田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5期摘要西塞罗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的政治法律思想,其试图在柏拉图学园派和斯多派噶的理论体系中寻求一种平衡,使其适应于罗马社会的现实需要,从而为其毕生追寻的共和制找到永恒的理性基石。
西塞罗作为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先驱,其关于国家、政体、自然理性、法律、正义的经典阐释已成为后世法学之滥觞。
本文通过对罗马法学家和罗马法追根溯源的研究,追寻先贤的脚步、发现“近乎文明的常识”,进而运用正确的理性去设计合理并富有成效的世俗生活,对于正迈向法治和彰显人权的中国社会具有重要的学术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西塞罗自然法理性主义评析作者简介:田军,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司法分校法学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B5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01-02西塞罗(Cicero,Marcus Tullius 公元前103年-公元前43年)是罗马共和国晚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法学家。
西塞罗精通古希腊哲学,用拉丁文翻译了大量的古希腊哲学著作,是才华横溢的思想家和学者,其著作《论共和国》、《论至善和至恶》和《论法律》对罗马帝国初期的法学家及后世欧洲的自然法思想影响巨大。
他做过律师,担任过西西里的审判官,并在公元前63年通过选举成为罗马执政官,获得过“祖国之父”的称号。
为捍卫罗马的共和制精神,他先后抨击凯撒和“后三头同盟”中的安东尼,于公元前43年被安东尼杀害。
就西塞罗的思想渊源而论,“其在哲学上倾向于柏拉图的观点,在政治学方面热衷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在法学方面深受斯多噶派自然法理论的影响。
自然法理论是他国家观和法律观的理论基础”。
一、罗马共和国政治语境下的国家、公民及法律西塞罗生活的时代已处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历史的巨轮正以无可阻挡的趋势向帝制前行,罗马社会正处于历史巨变的前夜。
如果以中国传统的国家概念来衡量,共和时期的罗马(公元前510年-27年)似乎算不上一个政治国家:它缺乏对广大国土的行政控制,也没有上下层级的复杂体制;它辽阔的国土内有着无数的城邦和王国,他们是罗马的同盟者、受保护者甚至是被征服者,但在不同程度上保留着自治。
自然法思想_共10篇完整篇.doc

★自然法思想_共10篇范文一:古典自然法思想西方的自然法学思想是怎样兴起的?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为不同目的而运用,它的命运也极尽曲折:既曾经被奉上神坛,当作绝对的真理,判断现存法律(实在法)是非的终极标准,受到热情的捍卫,或作为革命的旗号,这是从古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到启蒙运动一段很长的故事;又曾被视为无稽之谈,给与无情的嘲讽和猛烈的攻击,被边沁(J.Benthan,1748--1832)讥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这主要是19世纪法律分析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甚嚣尘上之事。
时间进入到20世纪,一度衰落的自然法学又开始了复兴进程,特别在二战以后达到高潮,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念重新进入人心,占据了法学理论的重要地位,并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践。
自然法学的历史命运说明,只要人类还有自我反省的能力,还需要追问现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还试图改革现状以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就避不开自然法的问题。
正如梅因(HenryMaine,1822—1888)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i[①]。
或者用祁克(O.F.vonGierke,1841—1921)的话来说,就是“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能被熄灭。
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象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吸取法律机体的血液。
”ii[②]纵观从古到今自然法概念的含义变迁,有一点始终不变的是:它与实在法相对,是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的一些基本原则。
因此本文将承认有高于实在法的基本原则(于神意、道德或人权等等)存在的法学思想,都称为自然法学,以此作为讨论自然法学思想兴起的基础。
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斯多葛学派,年左右在雅典创⽴的学派于公元前⼈芝诺塞浦路斯岛(约公元前336~约前264年)300斯多葛哲学学派是..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斯葛多派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个统⼀的整体,存在着⼀种⽀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然法”,这种普遍斯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
⼈是宇宙的法则,作为⾃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配,它也是⼈类⾏为的最⾼准则,芝诺指出:“⾃然法是神圣的,同时也⼈正确⾏动和禁⽌⼈错误⾏动的⼒量。
”因此,⾃然法不仅是⽀配⾃然的普遍法则,拥有命令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然法便从⾃然领域导⼊了社会政治领域。
主要从政治的⾓度表述和阐发⾃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然法罗马法学理论的形态”。
、积极参加公珠联壁合使西塞罗成为罗马⼈中集斯多葛学派思想之⼤成的代表⼈物。
呼的那样称那些成⽂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限定或允许或禁⽌的条规”界定为“法律”。
由此不难看1 / 3.⾃然法思想打上了唯⼼主义的烙印。
西塞罗认为以理性为中⼼内容的⾃然法具有如下特点:⾃然法是最早的法。
由于⾃然法来源于“⾃然”不因此⽽不违背那永恒的法律。
⾃然法是⾄⾼⽆上的、正确的法。
⾃然法是判断善与恶、好的法律与坏的法律的标准。
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是对新通过的⼟地法的与⾃然相吻合的、正确的法律应是附合罗马传统、有利于共和国长治久安的法律。
⾃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永恒不变的法。
2 / 3.西塞罗实在法1.⾃然法⾼于实在法,实在法源于⾃然法。
西塞罗认为, ⾃然法是普遍的、⾄⾼⽆上的法则, 它先于⼈类现实法律⽽存在, 其作⽤远远超过⼈类所制定法律。
也就是说, ⼈类的实在法是从⾃然法中产⽣出来的, 受⾃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类社会的法律, ⾃然法是最⾼法,实在法只是⾃然法的基本形式, 只有符合⾃然或⾃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理性主义是西赛罗自然法思想的精髓。
西塞罗是第一个对自然、理性与正义和法律关系进行系统论证的人。
西塞罗认为,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它指导人们何事该做、何事不该做,当这种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律;法律应是正确的理性、真正的理性。
正确的理性是永恒的、不变的、唯一的。
西赛罗的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相较于以前的自然法思想有很大的突破。
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西塞罗对自然法、对人类理性的论证没有仅仅停留在哲学思辨的层面上,而是通过把自己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融入到现实生活之中,使之与实际相结合。
如他在其传世之作《论共和国》和《论法律》等中,并没有只停留在对自然法、自然理性的理论阐述上,而是以自然法、自然理性为基本起点,详细论证了最好的政府形式、罗马共和国的历史、性质、正义的标准、教育的目标与功能、人定法与自然法的关系、宗教的功能、行政官制等罗马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
[8]第二个表现是,他借助“上帝”所指称的控制人类的自然理性具有普遍性、恒久性和惟一性,反映了罗马文明发展到鼎盛时期所达致的超越精神和“一览众山小”的气概,正是罗马文明的这种精神和气概在后来的岁月里孕育生成了普世性的罗马法体系和天主教一神教传统。
2.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法律是什么?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10]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法的根源是自然法。
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和意志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的。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
西塞罗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
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违背了对人民的承诺的,制定的法令不是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考虑的,都不能称为法律,也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从这种意义上讲,自然法是判断人民的决议、统治者的命令是否能够成为法律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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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谭建华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着名的法学家。
由于西塞罗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正如英国着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
[1]可以说,如果没有西塞罗在罗马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就不可能达到后来如此辉煌的地步。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主要集中地表述在其所着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着作中。
鉴于目前国内学界系统地论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文章并不多见,故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作一较为详尽的阐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然法:实在法制定的原则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
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2]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
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
在他看来,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是最高的正当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的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
它既是任何实在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国家、民族和任何个人绝对遵从的准则。
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
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3],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由此我们看到,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主要是一种立法者所要遵循的规范和指南。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等,所有这些都是自然法则,它们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
可见,西塞罗视自然法为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的和永恒的性质。
人类立法只能遵循自然法,而不能违背它。
他说:“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
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
”[4]为强调自然法的至高无上性,他还论证说:“因为宇宙服从神,海洋和大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服从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法令。
”[5]由此我们看到,西塞罗始终视自然法为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代表着公平和正义,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人类的实在法不过是这种最高理性的具体体现,一切正确的人类成文法应受自然法的指导。
按照西塞罗的逻辑,只有坚持以自然法为标准的立法原则,才有可能制定出良好的法律[6],才是符合公平与正义的。
在这里,西塞罗已经意识到实在法的不足和遗憾,并认为只有依据体现着“永恒正义”的自然法的原则才能修正这些不足和遗憾,并引导着实在法朝着“理性”与“正义”的方向发展。
他一直坚信,自然法才是人类制定法的最高原则和根据。
为此,他强调说:“如果法不是源于自然———都将被废除。
”[7]二自然法:正义的天平西塞罗认为,正义应以自然法为根据,没有自然法就不可能有任何正义。
他多次强调,“大自然是正义的来源”,[8]“正义为大自然所固有。
”[9]在西塞罗看来,自然法不是为体现立法者意志而产生的,它同公正和正义永远相符。
他说,“在确定正义是什么的时候,让我们从最高的法律开始,这种法律的产生远远早于任何曾存在过的成文法和任何曾建立过的国家”。
[10]据此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总是正义的衡量标准和保护伞。
在现实中,某件事物或行为是否公正、正义,不局限于拿它和实在法相比较,更重要的是它是否符合自然。
与自然相符合便是自然的,因而也是正义的,此明显区别于实在法。
在西塞罗看来,实在法表现至少部分表现为立法者任意创制的法,因而它是否公正、正义则有待进一步确证。
他说,“人并非天性正义”。
[11]在他看来,人类现实社会中的正义只能从自然法中获得,因为“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动用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即自然法———引者注)。
无论谁,不了解这个大写的法———无论这个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什么地方———就是没有正义。
”[12]由此可见,西塞罗是以自然法作为正义的唯一标准的,他视自然法为正义的唯一化身。
他始终主张,正义只能从自然法中去寻找。
与此同时我们还看到,西塞罗还认识到,虽然自然法是正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现实社会中的法律都是正义的。
他认为,“最愚蠢的想法”就是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中的内容全都是正义的。
他追问道,“难道由暴君制定的法律是正义的吗难道一部规定暴君(甚至不通过审判就可以)任意处死一个他想处死的公民的法律能被认为是正义的吗盗窃、通奸、伪造遗嘱等行为能被统治者的法令或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所认可吗西塞罗认为,答案是不言自明的,那就是这些法律“不再视为正义。
”[13]他强调指出,国家实施“有害”的法规,理所当然地不配被称为法律。
[14]特别是那些各民族实施的许多致命的、有害的法律比一伙强盗在他们集会时通过的规则来说,并不更配称为法律。
他比喻说,如果无知、笨拙的人开出的不是治病的药而是致命的毒药,这就不可能称之为医生的药方;同样一个民族的任何法规也不能称之为法律,即使该民族不管这是一个毁灭性的规则而已接受了它[15],之所以如此,在西塞罗看来,其中的理由主要是上述的所谓规则并未体现自然中的正义。
因为“法律是根据与自然———万物中首要的和最古老的———一致而制定的有关事务正义和不正义的区别;在符合自然的标准下,构筑了这样的一些人的法律,它对邪恶者以惩罚,而保卫和保护善者。
”[16]西塞罗坚信,自然法才是人们判断实在法正义与否的根本依据西塞罗认为,实在法应体现与自然一致的正义,应符合正确的理性。
也就是说,实在法不能与自然法相抵触,必须体现正义的要求。
西塞罗还特别强调,正义不能只是符合成文法和民族习惯若此,则只能是纯粹功利的思想。
他说:“如果万物都以功利的标准来衡量,那么只要有可能,任何人如果认为对他有利就会无视和违反法律。
如果大自然中不存在正义,而且那种基于功利的正义形式可以为功利本身所倾覆的话,那么由此而来的就是正义根本不存在。
如果不是把大自然视为正义之基础,那就意味着摧毁人类社会所依赖的美德。
”[17]可见,在西塞罗看来,国家法律不是正义的来源,正义源自大自然,实际上就是源于自然法或自然理性。
一个国家之所以有非正义的恶法的法律存在是因为实在法未能接受自然法的指导,从而丧失了正义。
他认为,正是由于以最神圣的正义作为最终的合法性依据,实在法才有可能保证它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和尊严,才有可能从根本上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受侵犯和践踏,才有可能使人们从内心信念上以法律认可的秩序去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
总而言之,在西塞罗的心目中,没有什么比自然法作为正义的尺度更适合的了。
因为“如果不存在自然,便不可能存在任何正义。
”[18]三自然法:万民法的理论源泉西塞罗认为,源于自然,源于神的自然法对所有的人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所有的人都应生活在这种法律之下,并且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为此,他论证说,“如果最高的神为我们规定了法律,那么所有的人就要服从同样的法律,而且同样的人在不同的时间不会有不同的法律。
”[19]也就是说,自然法是永恒不变、无处不在的,即自然法具有普遍性。
由此西塞罗推导出了“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效的“普世”的法,他宣称,“罗马和雅典将不会有不同的法律,也不会有现在与将来不同的法律……对我们一切人来说,将只有一位主人或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种法律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
”[20]按照西塞罗的逻辑,由于自然普遍存在的原因,导致了自然法的普遍性的结论。
从空间效力、对人效力而言,实在法只限于特定的地区和特定的人,如罗马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共和国境内的市民。
而自然法穿越时间、空间的限制,不分种族、性别、财富与智力而适用于所有的人,不拘是贵族抑或平民、自由民或奴隶,也不仅是现在如此,将来亦如是。
为了论证法律的普世性特征,西塞罗还从人人具有理性这一点上予以充分的论证。
西塞罗宣称,理性作为一种遍及自然的普遍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神圣的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不分国别或种族。
因此,人类制定统一的法律完全有可能。
他说:“由于人具有一种共同的智识(即理性———引者注),而这种智识使人们知晓许多事情并且阐明于心,所以人们将正直的行为认作是善,将不正直的行为认作是恶,只有疯子才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这些判断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而不是自然先定的问题”。
[21]西塞罗反复强调,神赋予所有人以理性,自然法又是最高理性之所在,人类法律不过是自然法的复本,理性不断完善的人类能够拥有像自然法那样真正的法律,因此,人类也必将处于统一的国家社会和法律之中。
西塞罗在关于神人关系的一段阐述中也明显地透露了同样的观点。
他说:“当理性发展成熟和完善,便被恰当地称为智慧。
就这样,因为没有什么比理性更优越,而理性既存在于人,也存在于神,因此人和神的第一个共有物便是理性。
既然理性存在于人和神中间,那么人和神中间存在的应是一种正确的共同理性。
因为法律即理性,因此应该认为,我们人在法律方面与神共有。
还有,凡是具有法律的共同性的人们,他们也自然具有法的共同性;凡是具有法律和法的共同性的人们,他们理应属于同一个公民社会。
如果人们听从于同一个政权和权力,那么他们更会听从于这一上天秩序,听从于神的智慧和这位全能的神,从而整个世界应该被视为神明和人类的一个共同的社会。
”[22]他甚至认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犹如人与人之间,在所有情况下,皆有如此相似或如此平等……所有人之间之相似不亚于个人与其自身之相似。
所以无论对个人以何种定义,皆可适用于全人类”。
[23]可见,西塞罗的基本观点为,既然理性也即自然法为整个人类所共有,为全人类所遵守,因而在人类制定统一的法律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因为在西塞罗看来,“自然赋予所有人以理性,因此便赋予所有的人以法。
”[24]也就是说,接受了正义和理性的人们,也就意味着接受了共同的法。
罗马人将西塞罗提出的普世的法作为实在法所赖以产生的高级法,明确了作为高级行为规则的自然法对实在法的指引。
早期罗马人的法律主要是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
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张,城邦意义上的市民法已完全不能适应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