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西塞罗的法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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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的共和观

西塞罗的共和观

西塞罗的共和观西塞罗是古罗马共和国晚期最著名的政治家、演说家和哲学家之一。

他为共和国的民主制度和宪政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提倡公正与正义。

西塞罗的共和观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他认为公民应当以自由、平等、秩序和人类尊严为基础,而不是权力和个人意志的专制。

在这种政治制度中,人民能够参与政治、享有社会福利,而政府和政治家则必须在公园和制度的约束下行使权力。

以下是五个例子,展示了西塞罗对共和观的信仰并为此奋斗:第一,公民应该参与政治,为自己的前途和社会的进步负责。

在西塞罗看来,公民的目标不应该只是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应该是共同创造更好的社会。

他认为,公民参与政治时,不仅仅是为了自己谋求解决的问题,而是为了公共事务和国家长远利益出谋划策。

因此,他一直强调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并试图增加公民的参与和活力。

第二,宪政和法治的意义与价值。

西塞罗认为,一个强大和稳定的共和国需要具备规章制度的宪政和法治。

宪政和法治,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决、保护公民的自由和财产安全。

西塞罗将公民的法律责任作为重要的道德义务,认为宪法是共和国存在的最基本的价值体系。

因此,他一直致力于推广共和国宪法、维护法治和公民的宪法权利。

第三,道德和政治的连接。

西塞罗充分认识到,道德是政治的根本基础,而道德品质是每个公民必须具备的。

在共和国中,政治家和公民必须努力工作,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不断完善自己,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只有以良好的道德和伦理为基础,共和国才能保持稳定并持续发展。

第四,调适竞争和合作。

在共和国中,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地位,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矛盾和竞争。

西塞罗认为,政府应该调适这种竞争关系,既要允许各种社会力量竞争,又要注意兼顾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

因此,政府要具备管理和调适社会竞争的有效机制和制度,以确保竞争不会导致政治动荡和社会分裂。

第五,统一和分权。

共和国中,政治权力分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西塞罗认为,政治权力的分散和分布是确保公共利益和人民权益的重要保证。

从法律的角度浅析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从法律的角度浅析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从法律的角度浅析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摘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普遍性,真理性和正确性等特点,可以用来作为判断法律良恶的标准。

而自然法放到人民利益至上的中国,就是说法律应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和切身利益。

把国情和自然法的特点完美结合起来的法律,就是良法,反之就是恶法。

【关键词】西塞罗;自然法;良法;恶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的一个重要论断,“良法”和“恶法”也是首次在国家文件中被提出来。

而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早就提出自然法可以作为判断“良法”和“恶法”的标准。

一、自然法是正确的,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自然法是永恒的,是至高无上的准则。

它产生于国家形成之前,也比任何成文法都诞生的早。

所以,自然法是最原始的,是人类法的源头,人类法是自然法在不同时代下的具体表达,所以,人类法有必要接受自然法的指引。

(二)自然法是理性的西塞罗认为:理性是人所特有的属性,神也有理性,所以,人和神是相似的,理性联系着人与神,理性就是自然法。

为了证明理性和自然法的永恒性,西塞罗在《论法律》中举了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例子:在卢.塔克文任国王的罗马没有任何关于惩治奸淫的成文法,但是塞.塔克文对特里基皮努斯的女儿卢克瑞提亚施暴并没有违背那永恒的法律。

要知道,从自然法的角度,这种做法是应该受到惩罚的,因为自然法规定人们正确的行动和阻止人们犯罪,但是它变成法律并不是成文法诞生的那天,而是自身产生时,它就具有法律的效用了。

(三)自然法是正确的法西塞罗认为人的理性是神赋予的,人神都有的属性,理性是至高无上的,有绝对权威,所以,理性是正确的,进而得出自然法也是正确的。

谁不服从自然法,谁就会受到自然法的惩罚。

(四)自然法有独特的惩罚方式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规范和禁止人们的行为,让人们的行为符合规范,说的简单点就是“惩恶扬善”。

西塞罗的政治思想

西塞罗的政治思想

希腊学说罗马化:西塞罗的政治思想一、关于西塞罗生平的介绍马尔库斯·图里乌斯·西塞罗(BC106——BC43)是罗马共和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雄辩家。

BC63 年当选为执政官,他在由少数权贵家庭控制政坛的罗马很不容易,没有显赫背景,只是靠自己的努力取得最高官职的人。

西塞罗在政治上开始时期倾向平民派,随后逐渐倾向于元老院贵族派。

面对共和国末期愈演愈烈的政治斗争,他往往采取谨慎应对的态度。

如果环境允许,他乐于投身政治活动;一旦形势险恶,他就埋首于学术研究,一生如此。

西塞罗是从古希腊时期到欧洲进入中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唯一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人物。

首先,他继承了古希腊的理性主义的思想传统,对当时的各派希腊哲学学说做了详尽的解释,被认为是希腊文化的传承人;其次,他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发扬光大,就其目的而言是为当时的罗马共和国制服务,但客观上为即将出现的罗马帝国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再次他作为罗马共和国的最高执政官,级别和视角有足够高度,这种经历使他具有一般学者所不能有的政治观察力和务实的精神。

二、关于著作《国家篇·法律篇》的介绍《国家篇》,本书写于BC54 年,分为六卷。

对话的时间放在了BC129 年的聚会里,共进行了三天,一天记录两卷,参与者基本都是当时罗马政坛上一些功勋卓著的政治家,而西塞罗在书中,只是作为卷一、三、五的序言作者出现的。

这样做一是避开了对罗马现实的影射之嫌,二是这些人都是共和国历史上卓越的人物,都反对当时的格拉古改革。

今天看来,这部著作只有三分之一的内容流传了下来,前三卷,部分章节脱字,但内容大致完整,第四五卷,支离破碎,而第六卷《西庇阿的梦幻》也是通过其他学者的转述。

《法律篇》,这是《国家篇》的续篇;他的法律实际上就是他的理想共和国的法律。

大概开始写作于BC52 年,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西塞罗完成了这部著作。

本书也是用对话体作为写作形式。

在书中的很多方面都模仿了柏拉图:虚构写作日期,并将之置于他的其他著作的日期之后;抛开西庇阿的面具而已自己为书中的角色等等。

西塞罗的政治思想

西塞罗的政治思想

西塞罗的政治思想希腊学说罗马化:西塞罗的政治思想一、关于西塞罗生平的介绍马尔库斯·图里乌斯·西塞罗(BC106——BC43)是罗马共和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雄辩家。

BC63 年当选为执政官,他在由少数权贵家庭控制政坛的罗马很不容易,没有显赫背景,只是靠自己的努力取得最高官职的人。

西塞罗在政治上开始时期倾向平民派,随后逐渐倾向于元老院贵族派。

面对共和国末期愈演愈烈的政治斗争,他往往采取谨慎应对的态度。

如果环境允许,他乐于投身政治活动;一旦形势险恶,他就埋首于学术研究,一生如此。

西塞罗是从古希腊时期到欧洲进入中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唯一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人物。

首先,他继承了古希腊的理性主义的思想传统,对当时的各派希腊哲学学说做了详尽的解释,被认为是希腊文化的传承人;其次,他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发扬光大,就其目的而言是为当时的罗马共和国制服务,但客观上为即将出现的罗马帝国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再次他作为罗马共和国的最高执政官,级别和视角有足够高度,这种经历使他具有一般学者所不能有的政治观察力和务实的精神。

二、关于著作《国家篇·法律篇》的介绍《国家篇》,本书写于BC54 年,分为六卷。

对话的时间放在了BC129 年的聚会里,共进行了三天,一天记录两卷,参与者基本都是当时罗马政坛上一些功勋卓著的政治家,而西塞罗在书中,只是作为卷一、三、五的序言作者出现的。

这样做一是避开了对罗马现实的影射之嫌,二是这些人都是共和国历史上卓越的人物,都反对当时的格拉古改革。

今天看来,这部著作只有三分之一的内容流传了下来,前三卷,部分章节脱字,但内容大致完整,第四五卷,支离破碎,而第六卷《西庇阿的梦幻》也是通过其他学者的转述。

《法律篇》,这是《国家篇》的续篇;他的法律实际上就是他的理想共和国的法律。

大概开始写作于BC52 年,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西塞罗完成了这部著作。

本书也是用对话体作为写作形式。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哲学学派是人芝诺(约公元前336~约前264年)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斯葛多派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斯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这种普遍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

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

”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同时也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

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自然法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

这个学派的核心理论是自然法理论。

它崇尚理性认为理性是人与上帝共有的、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性人只有按照理性来生活才是最大的善。

斯多葛哲学是对古罗马共和国有重大影响的哲学流派之一它“对罗马的受教育阶层和法律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从而影响了罗马法学理论的形态”。

塞罗出身富裕世家长大后以律师为业后又长期担任各级行政官职这种背景和经历使他受到斯多葛哲学的熏陶并接受其思想是情理之中的事。

不仅如此斯多葛哲学所倡导的克已、节俭、奉公、积极参加公共活动的生活方式不仅附合罗马人的性格和优秀传统更和西塞罗的理想的抱负相匹配。

这样各种条件的珠联壁合使西塞罗成为罗马人中集斯多葛学派思想之大成的代表人物。

作为律师和政治家西塞罗对法有着较为独到的见解。

首先他认为“法”和“法律”的含义是不同的并对它们进行了严格的区分。

他将“最高的”、“适用了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的法律称为“法”将那些“有时按照民众的观念说话从而像民众称呼的那样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或允许或禁止的条规”界定为“法律”。

西塞罗法律思想述评

西塞罗法律思想述评

西塞罗自然法思想述评内容摘要:西塞罗是古罗马伟大的演说家、政治家和法律实践家,他的一生富有传奇色彩,人们对他的评价也众口不一。

但就其作为法律思想家而言,是有比较明晰的学脉传承的。

他继承并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并接受了柏拉图以理念世界批判与反思感性世界的二元思维方式,系统地构建了自己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哲学。

关键词:西塞罗斯多葛学派自然法理性作为罗马共和国末期伟大的演说家、政治家与法律实践家,西塞罗的法律思想散见于他的诸多著作之中,但主要地集中于《论法律》1,该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探讨法律的概念、来源以及本质等一般性理论问题,第二卷与第三卷则主要探讨宗教祭祀与官职权力的具体规则以及对这些规则的解释。

本文主要以本书第一卷为基据,对西塞罗的法哲学思想做一述评,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渊源在法律思想上,西塞罗无疑继承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这一学说的要旨是,在自然万物中存在一些恒定不变的原则,这些原则可以被称为理性(Reason),从这些原则中能够推演出诸多规则,人类应当按照这些规则安排自己的生活,而最理想的社会状态也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构建自己的秩序。

但在哲学观念与思维方式上,柏拉图对他的影响也极为重大,特别是柏拉图的理念世界与感性世界的二元论学说,这一学说促使他产生了神界法律(自然法)与实在法两分的想法,并促使他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理性主义自然法体系。

下面本文即对西塞罗法律思想的这两个渊源做一简单分析。

(一)柏拉图“两个世界”的理论柏拉图区分理念世界与感性世界的用意最初在于解决一个认识论问题,即如何获得确定的、真实的知识。

他接受赫拉克利特的观点,认为万物处于流变之中2,进而认为无法从这些不断变化的事物中获取确切的知识,从而只能寄希望于它们背后的“理念”。

在柏拉图看来,正是有了理念,我们才能获得关于事物的知识,也才能形成关于世界的合理认识。

理念一方面是超越于时空的,即它们是不会改变和不会消亡的;另一方面,它们又必须与时空相关,即处于时间的起点,作为具体事物的原型或起源。

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评析

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评析

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评析西塞罗(Cicero, Marcus Tullius公元前103年-公元前43 年)是罗马共和国晚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法学家。

西塞罗精通古希腊哲学,用拉丁文翻译了大量的古希腊哲学著作,是才华横溢的思想家和学者,其著作《论共和国》、《论至善和至恶》和《论法律》对罗马帝国初期的法学家及后世欧洲的自然法思想影响巨大。

他做过律师,担任过西西里的审判官,并在公元前63年通过选举成为罗马执政官,获得过“祖国之父”的称号。

为捍卫罗马的共和制精神,他先后抨击凯撒和“后三头同盟”中的安东尼,于公元前43年被安东尼杀害。

就西塞罗的思想渊源而论,“其在哲学上倾向于柏拉图的观点,在政治学方面热衷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在法学方面深受斯多喝派自然法理论的影响。

自然法理论是他国家观和法律观的理论基础”。

一、罗马共和国政治语境下的国家、公民及法律西塞罗生活的时代已处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历史的巨轮正以无可阻挡的趋势向帝制前行,罗马社会正处于历史巨变的前夜。

如果以中国传统的国家概念来衡量,共和时期的罗马(公元前510年-27年)似乎算不上一个政治国家:它缺乏对广大国土的行政控制,也没有上下层级的复杂体制;它辽阔的国土内有着无数的城邦和王国,他们是罗马的同盟者、受保护者甚至是被征服者,但在不同程度上保留着自治。

这个国家的唯一核心就是罗马,作为罗马的政治权力中枢的元老院事实上支配着广阔疆域,但它确实又只是罗马的元老院,跟马赛的、加的斯的元老院似乎没什么差别。

罗马人很成功的将为数众多的城邦纳入了一个近乎于原始部落的政治结构,在这个结构之下不仅稳定地完成了从一个小城邦向一个大帝国的跨越,而且还保持这种形式上的结构直到罗马世界的崩溃。

这是考察西塞罗法律思想的一个主要背景。

在古代的民族中,罗马人以其勇敢、正直、荣誉感闻名于世。

从西塞罗的著作中,我们看到了这种非凡的荣誉感的来源。

罗马人,由于其作为一个“移民城市”的起源,以及其放逐暴君的历史,使得他们首先把自己看作是国家的公民,看作是在政治上有着紧密联系的部分与整体,看作自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成员。

从《国家篇·法律篇》探析西塞罗的共和思想

从《国家篇·法律篇》探析西塞罗的共和思想

从《国家篇·法律篇》探析西塞罗的共和思想摘要:西塞罗是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著名的政治家、法学家和演说家,是古典共和思想的代表,其政治思想的核心是共和和政体循环论。

西塞罗的共和思想寓于国家观之中,“共和国是最好的国家”诠释了他的共和理想。

国家的伦理秩序是人人平等,但理想的共和国却是自然法下的人人平等与阶级平等的协调物。

共和国基于正义原则,它是全体人民共同的财产。

共和国的长治久安需要法律和共和制的保障,只有法律维护正义、共和制维持稳定,共和国才能长治久安。

关键词:西塞罗、共和国、正义、人民、法律一、共和国的伦理秩序:自然法下的“人人平等”共和国是理想的国家形式。

国家是一个人与人为了共同利益联合起来的集合体。

西塞罗从自然法“人人平等”的伦理原则出发,指出国家存续的基础在于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

自然法是什么?自然法高于任何民族的法律,是永恒的、理性的原则,各民族的习惯和法律都是根据自然法而制定的。

“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宇宙。

”1西塞罗所言的这种法律即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包括以下三个要点:1、正义出是于自然的。

各民族的习惯和法律不能为正义的来源,否则就会导致各种不正义之事发生;2、自然是区分事物善恶的标准。

西塞罗认为,人类有一种“共有的智力”,这种“共有的智力”可以使人类感受到正义与非正义、善法与恶法以及光荣与耻辱等;3、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制定依据。

西塞罗设想的共和国是一个人人平等的国家。

他从人类共有的理性、灵魂和思想推论出“人人平等”的价值理念。

他从大自然赋予人类与神相似的特性出发,阐述人与人没有类的不同,人与人之间乃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理由如下:首先,人类具有不同于动物的理性。

与神共有理性也就是表明人与神共同拥有“正确的理性”,正确的理性就是法,因而,人也与神共同拥有法。

其次,人具有独特的灵魂。

“因此,我们有理由说,在我们和神之间有一种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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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西塞罗的法治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生林道海提要:西塞罗的法治观可概括为两个主要方面;第一、自然法之下的法的统治——法律至上;第二、法的统治的政治机制——中庸、平衡的混合政体。

关键词:西塞罗、自然法、混合政体西塞罗有句广为流传的名言:“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1西塞罗的法治观创造性也融合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与斯多葛学派的有关思想,并立足于罗马人民的长期的宪政实践,较好地回答了世界帝国时代“法的统治”的问题。

一、自然法之下的法的统治西塞罗主要是出于“为国家奠定坚实基础,加强城邦,以及祛除民族的恶习”的实践目的而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观念,并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

斯多葛学派将理性普遍化,使之与自然等同,正义与自然法都成了理性的体现。

这些,在西塞罗那里都有鲜明的体现,并有了重大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西塞罗本人并没有明确肯定他对自然法的论述的真理性,他只能断定它们似乎常常且大部分是正确的。

因为它们部分地依赖于对神圣天意以及以人类为中心的目的论的理解,而后者曾被他在其他著作中拒斥过。

2根据西塞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其他有关论著,可将其自然法及自然法之下的法的统治的思想概述如下。

(一)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

西塞罗第一次明确地、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哲学说的这一前提性观点:“法(jus)的始终应异源于法律,因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

”3(二)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是“最高的法”。

西塞罗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自然法的本质就是正确的理性,并将自然法置于“最高的法”的地位。

他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因为在罗马共和国后期,随着世界性国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市民法无法适应多民族的法律生活,需要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

同时也是由于其主动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创造性地融合了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和斯多葛学派的有关观念。

西塞罗所说的理性,是神与人共享的“财产”,因为人的理性渊源于神的理性。

而他所说的“神”、“上帝”和“自然”都是同义词,故理性法也就是自然法。

他明确指出,“我们需要解释法的本质问题,而这需要到人的本性中增寻找,”“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

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

”4“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我们无论以元老院的决议或是以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

”“神:它是这一法律的创造者、裁判者、倡导者。

谁不服从它,谁便是自我逃避,蔑视人的本性”5。

理性的力量在于这规定什么是正确的,善的,什么是错误的、恶的。

西塞罗称这种规定善恶的理性为“正确的理性”、“最高的理性”。

正是这种理性,构成了自然法以及与之相符合的人定法的本质。

他断定法律“是某种凭借允行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

……那第一的和终极的法律乃是靠理性令一切或行或止的神明的灵智。

因此,法律由审明赋予人类,……这是智慧之士允行禁止的理性和心智。

”“真正的第一条具有允行禁止能力的法律是至高的尤的正确的理性。

”6“理性既存在于人,也存在于神,因此人和神的第一种共有物便是理性。

”“因为法律即理性。

因此应该认为,我们人在法律方面与神明共有。

还有,凡是具有法律的共同性的人们,他们也自然具有法的共同性;凡是具有法律和法的共同性的他们理应属于同一个公民社会。

”“从而整个世界应该被视为神明的人类的一个共同的社会。

”7因此,人也具有某种永恒的、神圣的因素,“有如永生的神运动从某种态度上说是有融会贯通的世界,词精神也是这样运动脆弱原身体。

”8对于不的信仰最终源于一种深厚的宗教信仰。

(三)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而正义的实质是正确的理性。

在西塞罗的法哲学中,正义是隶属于理性的伦理学概念,这便利他的思想有别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柏拉图视到此为正义为最高的伦理不概念,凡是正义的,才是善的和有理性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善是第一位的,善的东西才是正义的。

而西塞罗则将理性置于至主无上的地位,。

正确的理性指明了善与恶,规定了正当的行为与非正当行为的原则界限因而为正义奠定了基础。

他论证说:“我们了生是为了正义,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那独一无二的,使我们超越于其他动物的理性,那使我们能进行推测、论证、批驳、阐述、综合,作结论的智慧,毫无疑问是大家共同具有的。

”“自然创造了我们,是为了让我们互相共同分配和享受法。

”“要知道,凡被自然赋予理性者,自然赋予他们的必定是正确的理性,因此也便赋予了他们法律。

”9西塞罗对此又论证说:“如果正义在于服从成文法律和人民的决议,如果一切都应以是否有利来衡量,那么这些法律便会遭到任何一个人的蔑视和破坏,如果他认为这样对他自己有利,只要他可能这样做。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不存在自然,便不可能存在任何正义,如果法不是源于自然,则终都将被废除。

我们按本性乐于敬爱他人,而这正是法的基础。

不仅恭敬他人,而且对神的礼敬和虔诚也都可能废弃,而这些得以保留,在他看来不是靠恐惧,而是由于人和神之间存在的紧密联系。

善本身并非依赖人们的意见,而是依靠自然而存在。

实际上,所有高尚的人都喜欢公正和法本身10。

在法律意识浓厚的古罗马,正义已成为法律的代名词,这一法文化传统在西塞罗的著作中也充分得到了体现。

最后,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法的要求从都是平等的,虽然在学识上他们是不一样的,国家要想使他们的财产都均等也不易办到,但在具有理性这一点上,在人们潜在的心理学素质、以及在他们对他们认为是光荣或卑劣的事物的一般看法方面所有的人都是相同的。

只是由于错误、坏的习惯和荒谬的意见才使人们事实上变得不平等。

所有的人和所有种族的人都有同样的能力取得同类的经济,所有的人同样都有分辩正确与错误的能力。

当然,平等最终只能是道德上的需要,而非事实。

11(四)人定示应当服从自然法,否则无效。

“法的统治”意味着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法律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西塞罗认为国家是个道德的集体,是共同拥有该国及其法律的人的集团。

他说:“共和国是人民的事业,人民并不是由偶然事物联系起来的人属,而是共同拥有有法律和各项权利,希望分离共同利益的为数众多的人们的集合。

”12因此,在国家中,法律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执政者只能依照法律对人民进行统治,并给予正当的和有益的指导。

因为法律统治执政官,所以执政官统治人民,并且我们可以说,执政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13这很好地表达了法的统治的思想。

他认为只有符合正当的理性即自然法的法律才是正义的,而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

违反了自然法,即使具有法律形式,也是无效的。

他说“人民通过的那许多危险的、那许多有害的决定,”“并不比强盗们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的决定更配称法律。

”“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和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

”14这种终极的效力实质上是道德的力量,然而,在古代社会,借助神、自然的这种道德力量是无比强大的。

这种包含宗教意识的观念在西方社会深入人心,与渊源深远的西方宗教传统息息相关。

15当然,西塞罗也明确认认识到,纯粹的自然法不可能会实现于我们所知的公司社会中,因为它可能不适用于一般的人类状况。

因此,人和国家的活动一般要涉及到的自然法必然是这一真正法律的淡化了的形式,即低标准的自然法。

“人民的于性常常战胜理性”。

智慧的立法者和政治家因而将降低纯粹正义和纯粹理性的要求。

尽管这样,政府义和理性的标准依然存在,它仍依充当人类行为的指南,而人应该总是力求尽可能地接近它们。

16最后,关于“法律”(lex)一词本身,西塞罗认为它“来自‘选择’。

希腊人赋予法律以公平概念,我们赋予法律顾问选择概念,实际上二者兼而有之。

”“阐释‘法律’(lex)这一术语本身可能清楚地看出,它包含有公正、正确地进行选择的意思”。

17二、法治的政治性及其政治机制——混合政休法治即源于“国家”内在本性的要求,也出于控制人性中为恶倾向的需要。

为达成上述两个目的以建立和维护法治国家,我们需要一种中庸、平衡的混合政体。

首先法治的正当性源于“国家”及“法律”的内在本性。

西塞罗认为,“国家仍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体合体。

”18也就是说,法是国家这个共同体的基础和维系的纽带。

因为既然法律是公民联盟的纽带,由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平等的,那么当公民的地位不相同时,公民联盟又依据什么法权来维系呢?要知道,要是公民们不愿意均等财富,要是人们的才能不可能完全一对敌,那么作为同一个国家的公司起码应该在权利方面是相互相互平等的。

因此,公民社会若不是公民的法权联盟,又是什么?19同时,在西塞罗看来,也“没有什么比按照法结合起来,被称之为公民社会的人们的会聚和联合更能使”“那位最高主神满意的了。

”20这,更是赋予了法治国家以终极的应然性和正当性。

其次,法治也出于控制人性中为恶性循环的倾向性的需要。

西塞罗根据他多年的从政经验以及历史教训明确认识到“隐藏在人的心灵里,并且作为心灵的一部分,被称之为智慧的那种东西所约束、制服的便不只是一头可驯服的野兽。

21对此,他根据其对历史上各处政体及其演变的深入观察作了主尽的控计。

西塞罗指出,在王政制度下,“公民的幸福、平等和安宁维系于一个人的永久性权力和公正及他的智慧”,“人民的命运是不稳定的”,当它依赖于一个人的意志或者习怀的时候。

而且这种政体“又似乎特别容易下滑,陷入毁灭性状态,当这位国王的统治一开始变得不公正量,他便会立即变成为僭主。

”22至于独裁政体,则“都会模仿法拉里斯”23的政权,顺首斜坡下滑,而且非常容易,“关于寡头政体和及主政体的情况他也深刻的分析:“怀少数杰出的马赛人管理国家这一例子相近似的是某个时期在雅典存在过的三十人寡头集团。

”而当“一切都归人及掌管,一切都处于人民的权力之下时,当民众想惩处什么人就可以惩得什么人时,当人们随意放逐抢劫、拘禁、挥霍时,”“那里不存在人民”,因为“它不是由法的一致结合起来的,而是一具集体僭主”24。

因此,为了实现“国家”及“法律”的内在本性及控制人性中为恶性循环的倾向性,建设法治国家,我们需要一种单纯合政体,所谓混合政体,即同时将三种正宗政体加以混杂和平衡化,明智地混合每一单纯的政体的原则和制度,并因而体现了“权力、义务和职能的平衡”25的政体。

西塞罗把以罗马执政官为代表的君主制,以元老院议会为代表的贵州制和由民众大会及保民官为代表的民主制均衡地结合起来,认为“它由三种良好的国家体制均衡地混合而成”,包含了“卓越的王政因素”、“显贵们的权威”以及“民众们协商和决定”的多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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