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浅析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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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张薇薇;方小雄
【期刊名称】《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9(000)005
【摘要】西塞罗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他将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西塞罗的自然法哲学思想主要包括:法分为自然法与成文法;自然法的本性是正确的理性;违背自然法的成文法无效;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这些都是罗马法律思想的代表性成果.
【总页数】2页(P46-47)
【作者】张薇薇;方小雄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省芜湖,241000;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省芜湖,24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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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浅析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从法律的角度浅析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二、自然法是判断良法和恶法的标准
(一)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 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 义何为正义的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的指导”。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 现,自然法是法的源头。法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并不是以人们的意识为 基础的。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 它具有道德性,所以,这就应验了西塞罗的一句话“;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 理性,它是和自然调和的,散布在人们中间的。”自然法可以作为衡量善 与恶,法律好与坏的尺度。所以,判断一个法律的好与坏,并不是看其是 否以元老院的决议亦或是以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通过的法律。 西塞罗在阐释自然法和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因为只 要是不符合自然法的法律,就不是站在国家和人民立场上去设定的,这样 的法律就应该没有法律效力,也就不是法律。所以,自然法是判断法律是 否是法律的标准。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害,而且还 是不公平的,那么就可以说,这样的国家不存在法律,那么这样的国家就
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在西塞罗看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 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们的安宁幸福。如果说把法律分为正义和非正义, 善与恶,那么要想区分法律的善恶,只能以自然为标准。所以,我们遵循 自然法,不仅是能够区分合法与非法,而且能够区分良法和恶法。
(二)良法的落脚点是国家的安定富强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法有良法和恶法,良法和恶法的区别在于制定法律的目的和出发点。 我国历史上,封建王朝为了贵族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了贵族政权的稳固, 经常忽视和践踏百姓的利益,制订很多严刑峻法,最终这些法律并没有保 证封建王朝的稳定,每个朝代建立几十年就有农民起义,其中很大一部分 原因就是没有以民为本,得不到百姓的拥戴和支持,所以,良法的宗旨应 该就是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群众的时代心声和愿望,另外,应以人民的意 志和人民的拥护为准绳。这也正是西塞罗所倡导的。所以,良法的落脚点 是为了国家的安定富强,以及人民的安康幸福。 所以,自然法是判断良法和恶法的标准,在当前我国的国情下,法律 应该就是维护国家的安定富强,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的安康和 幸福,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良法。反之,法即是恶法。

自然法学自然法学新体系引论二应用

自然法学自然法学新体系引论二应用

自然法学新体系引论二2、主义自然法(1)西塞罗西塞罗是西方古代自然法哲学的集大成者,他通过整理和发挥古希腊斯多学派的自然法观念,正式将其引入法律领域,形成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完整的自然法学体系,他使自然法的最高性、普遍性和永恒不变性和这三大特性首次得以确立,从此成为自然法学的主题。

西塞罗认为,法源于自然,而自然与理性具有天然的联系,“自然赋予所有人理性,因此也便赋予所有人法”,“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

”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符合自然的、适用于一切人的、永恒不变的、真正的法——这就是自然法,它是最高的理性,并且体现了正义。

进而,西塞罗指出,“最愚蠢的想法”就是相信成文法律和人民的决议都是正义的,这就是自然法学说中的关键问题——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他主“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所以,违反自然法的人定法不能被称为法律,不具法律效力,人定法不能使非法变成合法,正义与否的判断标准不在于人民的决议、统治者的命令或法官的判决,而仅在于自然法。

西塞罗运用他的自然法理论,专门指出了权利的行使须依照自然的理性,而不得滥用,为此他强调法律至上、通过法律来限制权力。

他说:“如果某项事情超出官员的权限,应由人民推举人选进行处理,并赋予他处理的权力”,这样做的理由在于“权力属于人民”。

在阐述“混合政体”时,西塞罗还提出了一种把执政官、元老院和平民大会相结合的权力制衡机制,这很容易使我们联想到古典自然法学中的三权分立理论。

正因为这些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其行使不得超过人民授权围,以及权力制衡的思想,我把西塞罗划为主义自然法。

(2)阿奎那经院哲学巨子、“最高的思想权威”阿奎那,由于生活时代的局限,其学说注定成为神学的婢女,其自然法思想也不例外。

他把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

其中,永恒法体现神的理性和智慧,是上帝统治整个宇宙的法律;自然法是理性动物(人)对永恒法的参与,是上帝统治人类的法律;神法是上帝通过《圣经》对自然法和人法的补充;人法渊源于永恒法并从属于自然法,是通过演绎法从自然法的箴规中得出的结论。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2.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法律是什么。

西塞罗认为。

“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10]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法的根源是自然法。

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和意志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的。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

西塞罗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

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违背了对人民的承诺的,制定的法令不是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考虑的,都不能称为法律,也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从这种意义上讲,自然法是判断人民的决议、的命令是否能够成为法律的标准。

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害,而且还是不公正的,那就是说不存在法律,这个国家就没有意义。

在他看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们的安宁而幸福的生活。

如果说法律可以区分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那么,要想区分好的和不好的法律,只能以自然为标准。

我们遵循自然法,不仅是能够区分合法与非法,而且能够区分高尚和丑恶。

三、自然法的特征第一,自然法是最早的法。

“自然”、神明都是自然法的来源,它的内容是理性,人和神共有的特性是理性,而神是万事万物(包括人在内)的创造者,因此,自然法是最早的法。

这是理所当然的,它“适用于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

也就从根本上说明了,自然法的产生早于成文法,而从产生时间来说,它却比成文法具有更为悠久的历史。

第二,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正确的法,在这一点上与神法是一样。

自然法与一切人定法相比具有最高性,它统率全人类。

由于自然法即神明的理性,它是最高的理性,是神明之法,因而谁不服从它将会受到严历的惩罚。

而人定法则是神明赋予人类的,神明创造了人,并让人有了理性众所周知,人类有好的品质,也有坏的品质,所以,人定法是否正确就需要分析,但自然法是可以为人类认识的,因为人类具有一种和神一样的德性,即达到至善,进入最高境界的自然,西塞罗强调,人类出生就是为了正义,即认识自然法。

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评析

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评析

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评析作者:田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5期摘要西塞罗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的政治法律思想,其试图在柏拉图学园派和斯多派噶的理论体系中寻求一种平衡,使其适应于罗马社会的现实需要,从而为其毕生追寻的共和制找到永恒的理性基石。

西塞罗作为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先驱,其关于国家、政体、自然理性、法律、正义的经典阐释已成为后世法学之滥觞。

本文通过对罗马法学家和罗马法追根溯源的研究,追寻先贤的脚步、发现“近乎文明的常识”,进而运用正确的理性去设计合理并富有成效的世俗生活,对于正迈向法治和彰显人权的中国社会具有重要的学术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西塞罗自然法理性主义评析作者简介:田军,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司法分校法学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B5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01-02西塞罗(Cicero,Marcus Tullius 公元前103年-公元前43年)是罗马共和国晚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法学家。

西塞罗精通古希腊哲学,用拉丁文翻译了大量的古希腊哲学著作,是才华横溢的思想家和学者,其著作《论共和国》、《论至善和至恶》和《论法律》对罗马帝国初期的法学家及后世欧洲的自然法思想影响巨大。

他做过律师,担任过西西里的审判官,并在公元前63年通过选举成为罗马执政官,获得过“祖国之父”的称号。

为捍卫罗马的共和制精神,他先后抨击凯撒和“后三头同盟”中的安东尼,于公元前43年被安东尼杀害。

就西塞罗的思想渊源而论,“其在哲学上倾向于柏拉图的观点,在政治学方面热衷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在法学方面深受斯多噶派自然法理论的影响。

自然法理论是他国家观和法律观的理论基础”。

一、罗马共和国政治语境下的国家、公民及法律西塞罗生活的时代已处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历史的巨轮正以无可阻挡的趋势向帝制前行,罗马社会正处于历史巨变的前夜。

如果以中国传统的国家概念来衡量,共和时期的罗马(公元前510年-27年)似乎算不上一个政治国家:它缺乏对广大国土的行政控制,也没有上下层级的复杂体制;它辽阔的国土内有着无数的城邦和王国,他们是罗马的同盟者、受保护者甚至是被征服者,但在不同程度上保留着自治。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斯多葛学派,年左右在雅典创⽴的学派于公元前⼈芝诺塞浦路斯岛(约公元前336~约前264年)300斯多葛哲学学派是..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斯葛多派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个统⼀的整体,存在着⼀种⽀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然法”,这种普遍斯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

⼈是宇宙的法则,作为⾃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配,它也是⼈类⾏为的最⾼准则,芝诺指出:“⾃然法是神圣的,同时也⼈正确⾏动和禁⽌⼈错误⾏动的⼒量。

”因此,⾃然法不仅是⽀配⾃然的普遍法则,拥有命令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然法便从⾃然领域导⼊了社会政治领域。

主要从政治的⾓度表述和阐发⾃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然法罗马法学理论的形态”。

、积极参加公珠联壁合使西塞罗成为罗马⼈中集斯多葛学派思想之⼤成的代表⼈物。

呼的那样称那些成⽂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限定或允许或禁⽌的条规”界定为“法律”。

由此不难看1 / 3.⾃然法思想打上了唯⼼主义的烙印。

西塞罗认为以理性为中⼼内容的⾃然法具有如下特点:⾃然法是最早的法。

由于⾃然法来源于“⾃然”不因此⽽不违背那永恒的法律。

⾃然法是⾄⾼⽆上的、正确的法。

⾃然法是判断善与恶、好的法律与坏的法律的标准。

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是对新通过的⼟地法的与⾃然相吻合的、正确的法律应是附合罗马传统、有利于共和国长治久安的法律。

⾃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永恒不变的法。

2 / 3.西塞罗实在法1.⾃然法⾼于实在法,实在法源于⾃然法。

西塞罗认为, ⾃然法是普遍的、⾄⾼⽆上的法则, 它先于⼈类现实法律⽽存在, 其作⽤远远超过⼈类所制定法律。

也就是说, ⼈类的实在法是从⾃然法中产⽣出来的, 受⾃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类社会的法律, ⾃然法是最⾼法,实在法只是⾃然法的基本形式, 只有符合⾃然或⾃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西赛罗的自然法思想

西赛罗的自然法思想

在三种政体中他相应指出各自的不足之处:在君主制中,臣民在司法管理上享有的份额太少;贵族制中,群众很难有他们那份的自由,因为在权利上和审议共同福利上他们都让排除在外;当全部权力都集中在人民的手中时,即使人民行使权利符合公正并有节制,从而产生的平等也是不平等的,因为他们不允许有等级区别。另外他指出:他们有种种不足,每一政府形式前面都有一条陡峭的泥泞的道路,会导致一个于它邻近的腐败形式。
Hale Waihona Puke 由此可见:西赛罗始终视自然法为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代表着公平与正义,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人类的实在法只不过是这样最高理性的具体体现,一切正确的人类成文法都应受到自然法指导。另外,西赛罗也意识到实在法的一些不足之处,并认为只有依据体现着“永恒正义”的自然法才能修改这些不足,并引导着实在法朝着“理性”“正义”的方向前进。为此,他强调“如果法不是源于自然一切都将被废除”。
基于此,他才提出:“共和国是人民的事业,倡导罗马公民以向善之心积极参与共和国的事务,去努力挽救共和国危亡。
在古罗马,则是由于西赛罗的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为罗马法的发展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他的政治法律思想主要集中体现在他所著作的《国家篇》《法律篇》中。
一、西赛罗的自然法思想
西赛罗认为自然法是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这些均是自法法则,不能更改,也不能违背。同时他也认为,自然已经给人类植入了对于品德的如此强烈的需求,植入了对维护公共安全的如此强烈的愿望,这种愿望和需求超过了一切来自欢乐与闲散的引诱。
西赛罗所提及到的混合政体克服了前面三种政体的不足,又能融合它们的长处,因此混合政体是最理想的政体。
但是,罗马共和国的稳定也是相对的,只不过相对于其它单一的政体是稳定的,因为共和国强调的是: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它混合了民主政体与贵族政体的因素,混合了各阶级的因素,也体现了职能的分立与民主法制因素的相互制衡,那么共和国又如何去保证自身的稳定?何去防止某一因素的权力膨胀?罗马共和国抱的乐观态度的西赛罗并不是没有发现这现问题,在当时专制膨胀,人性异化的情况下,西赛罗认识到以后共和主义的一个深刻命题:“人是自然倾向于腐败的”。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罗马思想家西塞罗(Cicero)的自然法思想对于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相比,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更加注重实践和社会生活,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以下是对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总结。

首先,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人与人之间的共同规范。

他认为人类与其他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理性能力,人类之间的合作和社会生活是建立在共同理性的基础上的。

因此,自然法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规范,而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理性关系而产生的具体规则和准则。

自然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正义相联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正义是基于自然法的道德原则而建立的。

他提出了“公正合法”的原则,即只有符合自然法的活动才是公正和合法的活动。

这一观点对后世的自然法学派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正义成为自然法学派研究的核心议题。

第三,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政治权力相对立。

他认为政治权力是暴力和压迫的产物,而自然法是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他强调了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政治权力应该以人的利益和尊严为依据进行合理的行使。

同样,他也提出了公共参与和民主治理的观点,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建立在人民的共识和自愿基础上。

最后,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强调了伦理和道德的重要性。

他认为自然法不仅仅是一套法律规章,更是一种道德操守和行为准则。

他提出了“公共善良”的概念,认为人类的道德行为应当追求整体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人私利。

他主张道德和公共利益应该成为统一的原则,指导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综上所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在政治哲学和法律伦理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的思想观点强调了合理的政治权力、公正的社会秩序和人的价值与尊严。

这些观点对于后世的政治理论和法律制度设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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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浅析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作者:郭薇
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07期
【摘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普遍性,真理性和正确性等特点,可以用来作为判断法律良恶的标准。

而自然法放到人民利益至上的中国,就是说法律应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和切身利益。

把国情和自然法的特点完美结合起来的法律,就是良法,反之就是恶法。

【关键词】西塞罗;自然法;良法;恶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的一个重要论断,“良法”和“恶法”也是首次在国家文件中被提出来。

而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早就提出自然法可以作为判断“良法”和“恶法”的标准。

一、自然法是正确的,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一)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
自然法是永恒的,是至高无上的准则。

它产生于国家形成之前,也比任何成文法都诞生的早。

所以,自然法是最原始的,是人类法的源头,人类法是自然法在不同时代下的具体表达,所以,人类法有必要接受自然法的指引。

(二)自然法是理性的
西塞罗认为:理性是人所特有的属性,神也有理性,所以,人和神是相似的,理性联系着人与神,理性就是自然法。

为了证明理性和自然法的永恒性,西塞罗在《论法律》中举了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例子:在卢.塔克文任国王的罗马没有任何关于惩治奸淫的成文法,但是塞.塔克文对特里基皮努斯的女儿卢克瑞提亚施暴并没有违背那永恒的法律。

要知道,从自然法的角度,这种做法是应该受到惩罚的,因为自然法规定人们正确的行动和阻止人们犯罪,但是它变成法律并不是成文法诞生的那天,而是自身产生时,它就具有法律的效用了。

(三)自然法是正确的法
西塞罗认为人的理性是神赋予的,人神都有的属性,理性是至高无上的,有绝对权威,所以,理性是正确的,进而得出自然法也是正确的。

谁不服从自然法,谁就会受到自然法的惩罚。

(四)自然法有独特的惩罚方式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规范和禁止人们的行为,让人们的行为符合规范,说的简单点就是“惩恶扬善”。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可以让人们在犯罪之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然后在内心里谴责自己,达到以后再也不犯罪的目的。

相比较而言,法律是迫使犯罪的人修正自己的行为。

所以,自然法有其独特的惩罚方式。

基于以上四点,自然法是可以用来作为判断良法和恶法的标准。

二、自然法是判断良法和恶法的标准
(一)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
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义何为正义的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的指导”。

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自然法是法的源头。

法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并不是以人们的意识为基础的。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它具有道德性,所以,这就应验了西塞罗的一句话;“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它是和自然调和的,散布在人们中间的。

”自然法可以作为衡量善与恶,法律好与坏的尺度。

所以,判断一个法律的好与坏,并不是看其是否以元老院的决议亦或是以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通过的法律。

西塞罗在阐释自然法和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

因为只要是不符合自然法的法律,就不是站在国家和人民立场上去设定的,这样的法律就应该没有法律效力,也就不是法律。

所以,自然法是判断法律是否是法律的标准。

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害,而且还是不公平的,那么就可以说,这样的国家不存在法律,那么这样的国家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在西塞罗看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们的安宁幸福。

如果说把法律分为正义和非正义,善与恶,那么要想区分法律的善恶,只能以自然为标准。

所以,我们遵循自然法,不仅是能够区分合法与非法,而且能够区分良法和恶法。

(二)良法的落脚点是国家的安定富强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法有良法和恶法,良法和恶法的区别在于制定法律的目的和出发点。

我国历史上,封建王朝为了贵族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了贵族政权的稳固,经常忽视和践踏百姓的利益,制订很多严刑峻法,最终这些法律并没有保证封建王朝的稳定,每个朝代建立几十年就有农民起义,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没有以民为本,得不到百姓的拥戴和支持,所以,良法的宗旨应该就是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群众的时代心声和愿望,另外,应以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拥护为准绳。

这也正是西塞罗所倡导的。

所以,良法的落脚点是为了国家的安定富强,以及人民的安康幸福。

所以,自然法是判断良法和恶法的标准,在当前我国的国情下,法律应该就是维护国家的安定富强,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的安康和幸福,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良法。

反之,法即是恶法。

三、从我国的法律实践看自然法,法律不在多而在精
(一)从制定法律来说,良法一定要体现自然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确实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法律数量逐渐增多,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尽管我们颁布的法律越来越多,涉及到了很多领域,但有些法律的作用却越来越弱,有些几乎无人问津,这是因为有些法律没有充分体现自然法的理性,可以这样说,这些法律就是恶法。

这些恶法给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不公,长此以往,在一定程度上会危及国家的安定和和谐,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民内部矛盾,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

从这点来看,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要想实现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就得立良法,这样才能保证人民利益不受侵害,社会主义社会才会越来越和谐。

基于此,法律应有以下几个要求:
1、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以自然法为出发点
首先,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法律的制定应当体现自然法的平等和博爱精神。

其次,在法律条文的出台上,要体现人人平等,给人相同的待遇,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合法权益。

最后,制定法律应该考虑法律的长期适用性和权威性。

2、法律的旨意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良法就应该体现广大人民意志,而不是只顾地方和部门利益,必须符合客观规律,顺应历史潮流,体现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

所以良法是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和人民大众的利益,是治理和建设国家的关键一环。

(二)自然法是纠正恶法的利器
如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一些法律没有考虑百姓的切身利益,百姓不接受他们,所以法律在社会的普及方面就有了障碍,事实上,这些法律就是恶法。

之所以被称为“恶法”,是因为“恶法”不具有法的“正当性”,即不具有公平性,正义性等特征。

自然法具有正义性和公平性的特点,加之自然法是一个能够囊括全部社会伦理价值和政治价值以及社会制度在内的整体性的理念。

所以,在法律运行之后,我们要用自然法去审视实体法,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去检验,一旦发现某条法律条文是恶法,我们就要立即修改,甚至是废除。

所以法律在得到社会普遍遵守前,如果不能保证该法律是正义的法律,这种法律的实施必然会对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制定法律时,一定要以自然法为理论基点,在法律运行后,要不断用自然法和实践去检验实体法,一定能发现是恶法,就要立即废除。

综上所述,西塞罗认为在法律上,自然法是判断法律良恶的唯一标准。

在我们国家日益富强和社会不断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和健全的过程中,自然法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法治建设如果能充分体现自然法的理念,这样在全社会就会有良好的守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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