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2002—2011年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答案简略版1

2002年—2011年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答案2002年04月名词解释1.“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含义所谓“史”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门史学科,它研究从古希腊罗马到20世纪的法学观点、思潮和学派以及发展的规律。
所谓“思想”是指西方史探讨是人的意识形态,以区别于法律的制度史。
所谓“法律思想”是指西方史将其研究领域限定在法律现象之中,以区别于哲学史、伦理思想史和政治思想史。
所谓“西方”是指西方史研究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形成的文化现象,在地域上主要包括欧洲和北美。
2.法律整体性是指:是德沃金《法律帝国》的观点,他认为法律既不是人们一致的意见,也不是实现社会目标的一种手段,而是根据政治道德的要求、基于法律原则以一致的方式对待社会所有成员的事业。
3.自然状态:是洛克《政府论》的观点,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是自由和平等的,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绝不是放任的状态,因为人们共同地接受自然法的约束。
2003年4月名词解释1.《理想国》是柏拉图的著作,全书是以研究正义为中心。
主要阐明了理想国家制度的产生和组成,理想国的社会制度和教育制度,希腊各个城邦政体的优劣和贤人政体,政体循环的理论等问题,对后世国家学说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永恒法(奥古斯丁)是指神的意志的体现,是永恒的、公正的;是普通适用于人和生物的法律,它是神意的体现,是永恒不变的真理。
也适用于因时因地制宜。
3.人民主权是卢梭提出的一种政治制度,卢梭认为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亦即主权是一个整体的人民共同体,这种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和主权至上的,人民主权的结果是导致直接民主的共和国。
2003年04月简答题:1.简述洛克的分权理论。
(1)、在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洛克是第一个提出分权学说的人。
(2)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对外权),其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
(3)洛克的对外权和行政权几乎是联合在一起的,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两权分立。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理性主义是西赛罗自然法思想的精髓。
西塞罗是第一个对自然、理性与正义和法律关系进行系统论证的人。
西塞罗认为,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它指导人们何事该做、何事不该做,当这种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律;法律应是正确的理性、真正的理性。
正确的理性是永恒的、不变的、唯一的。
西赛罗的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相较于以前的自然法思想有很大的突破。
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西塞罗对自然法、对人类理性的论证没有仅仅停留在哲学思辨的层面上,而是通过把自己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融入到现实生活之中,使之与实际相结合。
如他在其传世之作《论共和国》和《论法律》等中,并没有只停留在对自然法、自然理性的理论阐述上,而是以自然法、自然理性为基本起点,详细论证了最好的政府形式、罗马共和国的历史、性质、正义的标准、教育的目标与功能、人定法与自然法的关系、宗教的功能、行政官制等罗马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
[8]第二个表现是,他借助“上帝”所指称的控制人类的自然理性具有普遍性、恒久性和惟一性,反映了罗马文明发展到鼎盛时期所达致的超越精神和“一览众山小”的气概,正是罗马文明的这种精神和气概在后来的岁月里孕育生成了普世性的罗马法体系和天主教一神教传统。
2.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法律是什么?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10]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法的根源是自然法。
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和意志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的。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
西塞罗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
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违背了对人民的承诺的,制定的法令不是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考虑的,都不能称为法律,也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从这种意义上讲,自然法是判断人民的决议、统治者的命令是否能够成为法律的标准。
西塞罗

当恺撒在前44年3月15日被“释放者”刺杀的消息传到西塞罗耳中时,他大吃一惊。在写给参与这一阴谋的特里布拉斯的信中,西塞罗表达了自己希望“被邀请出席宴会”。在这一动荡时期,西塞罗成为了民众领袖并招致了马克·安东尼,前任骑士统领的厌恶。马克·安东尼希望替恺撒复仇,具体措施第一步为承诺不放逐暴君的前提下获得合法性的支持。作为交换,元老院将取消对于那些刺杀者的特赦。 西塞罗和安东尼,都曾经是恺撒的下属,成为了此时罗马的领导人。西塞罗成为了元老院的发言人,正如恺撒所期望的那样,安东尼成为了执政官和行政官。但这两个人从来没有和谐过。当西塞罗指责安东尼不顾恺撒的真实愿望而随意曲解他的政治主张和愿望。他们两人的关系进一步恶化。四月,恺撒的继承人屋大维抵达罗马,西塞罗制订了一个方案让屋大维来制衡安东尼。九月,屋大维通过一系列演讲来批评安东尼。西塞罗把屋大维捧上了天,把他誉为“天赐之子”,他仅有的愿望就是获得光荣与荣耀因而他不会重蹈他舅舅的覆辙。同时,他攻击安东尼,嘲笑他是“绵羊”,西塞罗在元老院重振旗鼓反对安东尼。在这一时间内,西塞罗成为了声誉卓著的民众领导,按照历史学家阿庇安的说法,他站在他名誉的峰巅。作为一个广受欢迎的领导,西塞罗的言行瓦解了一批安东尼的支持者。但这样以来却激怒了安东尼及其门徒,他们计划向罗马推进并逮捕西塞罗。西塞罗逃亡这个计划也不了了之。之后马克·安东尼和屋大维又暗自勾结,在希腊击败刺杀凯撒并且外逃的布鲁图斯的军团,同时安东尼对西塞罗的反复无常感到十分震怒,派人刺杀了西塞罗。
编辑本段放逐和返回
前58年,公民党人立法放逐那些不经法律审判而处死罗马公民的人,尽管西塞罗仍享有前63年元老院终极议决授予给他的豁免权。不过他仍然希望在人民中寻找支持。尽管此时,西塞罗已经不可能一个人出席公共集会了。他决意献身伫立于罗马广场上的密涅瓦神像并自我放逐离开意大利一年,并把自己的计划写进了演讲文稿内。在写给他朋友阿提克斯的信中,西塞罗提到元老院因为忌惮他的成就而在放逐他的问题上并没有施以援手。在一年的放逐生涯后,西塞罗回到了罗马并得到了热烈的欢迎。 前50年,当庞贝和恺撒的矛盾日渐升级之时,西塞罗倾向支持庞贝但他努力避免与恺撒为敌。前49年,恺撒侵入意大利,西塞罗逃往罗马。恺撒劝他回来,但是没有成功。那年6月,西塞罗逃出意大利并前往希腊。前48年,西塞罗陪同庞贝前往色萨利营地,在那里他们和一大群共和主义者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其中就有庞贝的儿子。共和主义者态度激进他们轮番上阵与西塞罗辩论。当恺撒在希腊取得辉煌胜利后,西塞罗一行不得已回到了罗马。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罗马思想家西塞罗(Cicero)的自然法思想对于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相比,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更加注重实践和社会生活,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以下是对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总结。
首先,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人与人之间的共同规范。
他认为人类与其他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理性能力,人类之间的合作和社会生活是建立在共同理性的基础上的。
因此,自然法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规范,而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理性关系而产生的具体规则和准则。
自然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正义相联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正义是基于自然法的道德原则而建立的。
他提出了“公正合法”的原则,即只有符合自然法的活动才是公正和合法的活动。
这一观点对后世的自然法学派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正义成为自然法学派研究的核心议题。
第三,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政治权力相对立。
他认为政治权力是暴力和压迫的产物,而自然法是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他强调了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政治权力应该以人的利益和尊严为依据进行合理的行使。
同样,他也提出了公共参与和民主治理的观点,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建立在人民的共识和自愿基础上。
最后,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强调了伦理和道德的重要性。
他认为自然法不仅仅是一套法律规章,更是一种道德操守和行为准则。
他提出了“公共善良”的概念,认为人类的道德行为应当追求整体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人私利。
他主张道德和公共利益应该成为统一的原则,指导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综上所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在政治哲学和法律伦理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的思想观点强调了合理的政治权力、公正的社会秩序和人的价值与尊严。
这些观点对于后世的政治理论和法律制度设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一²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希腊“法由神启”——“法由人定”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正义、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伊壁鸠鲁、斯多葛学派正义与法律、自然法与人定法法治、民主、自由(一)“法由神启”1.法非人定自然哲学家阿那克西曼得:“万物由之产生的东西,万物复归于它,这就是命的规定。
”自然哲学家赫拉克里特:“对于神来说,一切都是美的、善的和公正的”…“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
”2.人们可以通过神启知道法律。
“法律是神赐予人类最伟大的礼物”3.法律在早期与宗教、伦理、哲学相混杂(二)法由人定1.“智者”(诡辩学派)BC5—BC4 宗教与哲学分离“人民的教师”2.“智者”的观点研究重点:人本身、社会普罗泰哥拉Protagoras “人是万物的尺度。
”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标准的立法、司法的思考“人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并非神造,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3.对“智者”观点的评价、分析(1)“以人为本”、“法由人定”,突出了人的作用,为雅典公民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理论基础(2)观点形成的原因古希腊活跃的奴隶制经济下,民主制的发达及个人对城邦生活的要求(一)苏格拉底《对话集》“认识你自己。
”“正义才是法律的灵魂,人们是可以通过理性来把握正义的。
”(二)柏拉图《共和国》The Republic《政治家篇》The Statesman《法律篇》The Laws法律观点:1.《共和国》(1)正义观。
对个人:善良;对国家:每个人各司其职、互不干扰启示:法律正义首先指一定的秩序(2)理想国金(统治者)。
银(军人)。
铜。
铁(生产者)2.《政治家篇》“人治是否优于法治?”反思法治的原则3.《法律篇》法治观的集中体现(三)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伦理学》。
《政治学》。
《雅典政制》法律思想1.法律正义论:平等、中庸“正义”首先意味着“平等的分配政治权利”数量平等数量上相等比值平等按比例分配平等≠平均中庸2.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分配正义:社会成员按比例分配权利义务矫正正义:分配正义被非法行为破坏——法律惩罚——补偿——重新分配3.法治论(1)“法治是良法与守法的结合”—《政治学》(2)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原因不受感情左右的治事者更为优良轮流执政更利于权力的平等(3)法的权威法律实效—服从—法的权威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BC4—BC3 希腊化时期政治生活——个人生活(一)伊壁鸠鲁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伊壁鸠鲁:法律是人们在交往中签订的互不侵犯契约(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芝诺Zenon万事万物依照其本性生活就是好的、善的本性——规律、自然理性自然法总结1.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主题正义、法治、民主、自然法2.古希腊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地理政治因素:没有统一全境的国家经济因素:海洋文化、对财富的追逐、珍视权利二²古罗马西塞罗的自然法、法律与政体、法律与执政官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法的概念与分类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概念精细、法理深邃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1.法的本质《论法律》(1)“正确的理性就是法”真正理性的法是与自然相适应的、永恒的、适用于所有人的法的权威平等(2)法律具有正义的美德(见课件)2.自然法与人定法(实在法)?法律可以使权利产生非正义人定法有善、恶之分衡量的标准——“自然”、“理性”小结:(1)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2)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3)自然法是人定法正义的基础(4)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正确的理性=自然宗教意义——中世纪神学自然法人、理性——人本主义自然法(资产阶级自然法)法律同政体、执政官的关系《论共和国》1.共和政体是依照正义和自然法组织起来的最完美形式2.执政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同时法律也是执政官执政的良好保障“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西塞罗法律思想说课讲解

西塞罗法律思想长春工业大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题目评述《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学院人文学院专业班级民商法学指导教师郑二为姓名沈继宇2011年 11 月 11 日引言:根据老师的要求,本次作业并不是以论文形式完成,而是以评述讨论的发言稿形式完成。
在讨论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只研究其在法律方面的内容,还应该深刻分析其在政治上的理论,原因在于西塞罗本人的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再加上其本人就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所以我们在讨论其法律思想的时候是离不开其政治观点的。
而西塞罗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精髓集成于他的两部著作:《国家篇》与《法律篇》。
所以我的这篇评述主要是在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环境下,对《国家篇》与《法律篇》的评述。
一、西塞罗简介及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背景西塞罗公元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
西塞罗所处的这段时期在罗马共和国历史上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历史时期。
整个罗马共和国正在向罗马帝国过度,这一时期包括凯撒在内的旧三巨头,与安东尼、吴大维、雷必达组成的新三巨头先后登上历史舞台。
将罗马共和国一步步变成了罗马帝国。
而在这样风起云涌的政治环境下。
西塞罗很难独善其身,实际上他是在政治的大风大浪中风雨飘泊几度沉浮。
西塞罗31岁当上西西里省的财政官,39岁担任市政官,次年为大法官,43岁成为最年轻的罗马共和国执政官。
所以西塞罗是罗马著名的政治活动家,有着丰富的阅历和经验,他之所以接受和介绍希腊思想家的政治学说,是为着运用这些政治理论原则来探讨罗马的历史和现实政治问题,解释罗马国家的政治制度.具体地说,他是以政治家身份,抱着实用的目的来研究政治理论问题,以图恢复罗马历史上一度存在而后遭到破坏的名为混合政体实为贵族共和制的国家形式,摆脱当时罗马社会危机. 应当说他把希腊政治理论和罗马实际情况结合在了一起。
西塞罗为何在古罗马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又为何在当时的罗马人民心中犹如夜空的皓月?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又几乎所有的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
自然法思想历史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文化中源远流长的核心概念,它在发展过程中曾经历过不同的形态。
产生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影响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思想源流。
英国学者梅因曾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摇篮。
在前城邦时代,希腊经历了历史上的“黑暗时代”(公元前12世纪—8世纪),在部落生活的社会条件下,出现了以神话为载体的自然法思想的萌芽,典型的代表就是《荷马史诗》以及赫西俄德的《神谱》。
在《荷马史诗》中,正义女神“狄凯”和惩罚女神“忒弥斯”分别是正义和惯例法的象征。
史诗通过描述两位女神之间的关系表述了正义和习惯法之间的主从关系,正义作为神人共守的秩序,是习惯法的基础,而习惯法作为人间的秩序,则是正义的体现和化身。
在《神谱》中,宙斯之女“狄凯”成为正义的化身,她所主张的正义不仅是神界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也是人类制定良好法制的基础。
不难看出,在城邦政治出现之前,人们已经通过神话的形式区分了自然普遍之法和人间之法,模糊地表达了自然法思想。
到了希腊城邦形成时期,一大批自然哲学家如泰勒斯、赫拉克利特、塞诺芬尼等,在探索宇宙本原的过程中摆脱了神话的束缚,把对自然的探索与对人类的政治生活的研究连接起来,从世俗的角度阐发了自然法的理念。
在他们看来,既然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那么自然界的秩序也应是人类最高的法则或者范本,这种自然界的法则被赫拉克利特称为“逻各斯”。
“逻各斯”是自然的普遍规律和最高法则,是万物普遍共有的尺度,因此也是衡量城邦政治生活的终极标准。
“逻各斯”可以说是西方后来自然法概念的前身。
但自然哲学家因其历史的局限,只是看到了自然是立法的标准,法律应体现自然的规则,却没有对自然法和人定法做出明确区分。
随着城邦政治的发展,对自然法和人定法作出明确区分的是智者学派。
他们在讨论中把目光从自然和“神” 转向了人与“社会”,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
西塞罗法律思想

长春工业大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题目评述《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学院人文学院专业班级民商法学指导教师郑二为姓名沈继宇2011年 11 月 11 日引言:根据老师的要求,本次作业并不是以论文形式完成,而是以评述讨论的发言稿形式完成。
在讨论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只研究其在法律方面的内容,还应该深刻分析其在政治上的理论,原因在于西塞罗本人的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再加上其本人就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所以我们在讨论其法律思想的时候是离不开其政治观点的。
而西塞罗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精髓集成于他的两部著作:《国家篇》与《法律篇》。
所以我的这篇评述主要是在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环境下,对《国家篇》与《法律篇》的评述。
一、西塞罗简介及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背景西塞罗公元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
西塞罗所处的这段时期在罗马共和国历史上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历史时期。
整个罗马共和国正在向罗马帝国过度,这一时期包括凯撒在内的旧三巨头,与安东尼、吴大维、雷必达组成的新三巨头先后登上历史舞台。
将罗马共和国一步步变成了罗马帝国。
而在这样风起云涌的政治环境下。
西塞罗很难独善其身,实际上他是在政治的大风大浪中风雨飘泊几度沉浮。
西塞罗31岁当上西西里省的财政官,39岁担任市政官,次年为大法官,43岁成为最年轻的罗马共和国执政官。
所以西塞罗是罗马著名的政治活动家,有着丰富的阅历和经验,他之所以接受和介绍希腊思想家的政治学说,是为着运用这些政治理论原则来探讨罗马的历史和现实政治问题,解释罗马国家的政治制度.具体地说,他是以政治家身份,抱着实用的目的来研究政治理论问题,以图恢复罗马历史上一度存在而后遭到破坏的名为混合政体实为贵族共和制的国家形式,摆脱当时罗马社会危机. 应当说他把希腊政治理论和罗马实际情况结合在了一起。
西塞罗为何在古罗马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又为何在当时的罗马人民心中犹如夜空的皓月?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又几乎所有的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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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建华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着名的法学家。
由于西塞罗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正如英国着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
[1]可以说,如果没有西塞罗在罗马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就不可能达到后来如此辉煌的地步。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主要集中地表述在其所着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着作中。
鉴于目前国内学界系统地论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文章并不多见,故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作一较为详尽的阐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然法:实在法制定的原则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
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2]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
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
在他看来,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是最高的正当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的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
它既是任何实在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国家、民族和任何个人绝对遵从的准则。
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
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3],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由此我们看到,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主要是一种立法者所要遵循的规范和指南。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等,所有这些都是自然法则,它们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
可见,西塞罗视自然法为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的和永恒的性质。
人类立法只能遵循自然法,而不能违背它。
他说:“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
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
”[4]为强调自然法的至高无上性,他还论证说:“因为宇宙服从神,海洋和大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服从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法令。
”[5]由此我们看到,西塞罗始终视自然法为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代表着公平和正义,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人类的实在法不过是这种最高理性的具体体现,一切正确的人类成文法应受自然法的指导。
按照西塞罗的逻辑,只有坚持以自然法为标准的立法原则,才有可能制定出良好的法律[6],才是符合公平与正义的。
在这里,西塞罗已经意识到实在法的不足和遗憾,并认为只有依据体现着“永恒正义”的自然法的原则才能修正这些不足和遗憾,并引导着实在法朝着“理性”与“正义”的方向发展。
他一直坚信,自然法才是人类制定法的最高原则和根据。
为此,他强调说:“如果法不是源于自然———都将被废除。
”[7]二自然法:正义的天平西塞罗认为,正义应以自然法为根据,没有自然法就不可能有任何正义。
他多次强调,“大自然是正义的来源”,[8]“正义为大自然所固有。
”[9]在西塞罗看来,自然法不是为体现立法者意志而产生的,它同公正和正义永远相符。
他说,“在确定正义是什么的时候,让我们从最高的法律开始,这种法律的产生远远早于任何曾存在过的成文法和任何曾建立过的国家”。
[10]据此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总是正义的衡量标准和保护伞。
在现实中,某件事物或行为是否公正、正义,不局限于拿它和实在法相比较,更重要的是它是否符合自然。
与自然相符合便是自然的,因而也是正义的,此明显区别于实在法。
在西塞罗看来,实在法表现至少部分表现为立法者任意创制的法,因而它是否公正、正义则有待进一步确证。
他说,“人并非天性正义”。
[11]在他看来,人类现实社会中的正义只能从自然法中获得,因为“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动用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即自然法———引者注)。
无论谁,不了解这个大写的法———无论这个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什么地方———就是没有正义。
”[12]由此可见,西塞罗是以自然法作为正义的唯一标准的,他视自然法为正义的唯一化身。
他始终主张,正义只能从自然法中去寻找。
与此同时我们还看到,西塞罗还认识到,虽然自然法是正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现实社会中的法律都是正义的。
他认为,“最愚蠢的想法”就是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中的内容全都是正义的。
他追问道,“难道由暴君制定的法律是正义的吗难道一部规定暴君(甚至不通过审判就可以)任意处死一个他想处死的公民的法律能被认为是正义的吗盗窃、通奸、伪造遗嘱等行为能被统治者的法令或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所认可吗西塞罗认为,答案是不言自明的,那就是这些法律“不再视为正义。
”[13]他强调指出,国家实施“有害”的法规,理所当然地不配被称为法律。
[14]特别是那些各民族实施的许多致命的、有害的法律比一伙强盗在他们集会时通过的规则来说,并不更配称为法律。
他比喻说,如果无知、笨拙的人开出的不是治病的药而是致命的毒药,这就不可能称之为医生的药方;同样一个民族的任何法规也不能称之为法律,即使该民族不管这是一个毁灭性的规则而已接受了它[15],之所以如此,在西塞罗看来,其中的理由主要是上述的所谓规则并未体现自然中的正义。
因为“法律是根据与自然———万物中首要的和最古老的———一致而制定的有关事务正义和不正义的区别;在符合自然的标准下,构筑了这样的一些人的法律,它对邪恶者以惩罚,而保卫和保护善者。
”[16]西塞罗坚信,自然法才是人们判断实在法正义与否的根本依据西塞罗认为,实在法应体现与自然一致的正义,应符合正确的理性。
也就是说,实在法不能与自然法相抵触,必须体现正义的要求。
西塞罗还特别强调,正义不能只是符合成文法和民族习惯若此,则只能是纯粹功利的思想。
他说:“如果万物都以功利的标准来衡量,那么只要有可能,任何人如果认为对他有利就会无视和违反法律。
如果大自然中不存在正义,而且那种基于功利的正义形式可以为功利本身所倾覆的话,那么由此而来的就是正义根本不存在。
如果不是把大自然视为正义之基础,那就意味着摧毁人类社会所依赖的美德。
”[17]可见,在西塞罗看来,国家法律不是正义的来源,正义源自大自然,实际上就是源于自然法或自然理性。
一个国家之所以有非正义的恶法的法律存在是因为实在法未能接受自然法的指导,从而丧失了正义。
他认为,正是由于以最神圣的正义作为最终的合法性依据,实在法才有可能保证它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和尊严,才有可能从根本上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受侵犯和践踏,才有可能使人们从内心信念上以法律认可的秩序去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
总而言之,在西塞罗的心目中,没有什么比自然法作为正义的尺度更适合的了。
因为“如果不存在自然,便不可能存在任何正义。
”[18]三自然法:万民法的理论源泉西塞罗认为,源于自然,源于神的自然法对所有的人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所有的人都应生活在这种法律之下,并且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为此,他论证说,“如果最高的神为我们规定了法律,那么所有的人就要服从同样的法律,而且同样的人在不同的时间不会有不同的法律。
”[19]也就是说,自然法是永恒不变、无处不在的,即自然法具有普遍性。
由此西塞罗推导出了“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效的“普世”的法,他宣称,“罗马和雅典将不会有不同的法律,也不会有现在与将来不同的法律……对我们一切人来说,将只有一位主人或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种法律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
”[20]按照西塞罗的逻辑,由于自然普遍存在的原因,导致了自然法的普遍性的结论。
从空间效力、对人效力而言,实在法只限于特定的地区和特定的人,如罗马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共和国境内的市民。
而自然法穿越时间、空间的限制,不分种族、性别、财富与智力而适用于所有的人,不拘是贵族抑或平民、自由民或奴隶,也不仅是现在如此,将来亦如是。
为了论证法律的普世性特征,西塞罗还从人人具有理性这一点上予以充分的论证。
西塞罗宣称,理性作为一种遍及自然的普遍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神圣的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不分国别或种族。
因此,人类制定统一的法律完全有可能。
他说:“由于人具有一种共同的智识(即理性———引者注),而这种智识使人们知晓许多事情并且阐明于心,所以人们将正直的行为认作是善,将不正直的行为认作是恶,只有疯子才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这些判断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而不是自然先定的问题”。
[21]西塞罗反复强调,神赋予所有人以理性,自然法又是最高理性之所在,人类法律不过是自然法的复本,理性不断完善的人类能够拥有像自然法那样真正的法律,因此,人类也必将处于统一的国家社会和法律之中。
西塞罗在关于神人关系的一段阐述中也明显地透露了同样的观点。
他说:“当理性发展成熟和完善,便被恰当地称为智慧。
就这样,因为没有什么比理性更优越,而理性既存在于人,也存在于神,因此人和神的第一个共有物便是理性。
既然理性存在于人和神中间,那么人和神中间存在的应是一种正确的共同理性。
因为法律即理性,因此应该认为,我们人在法律方面与神共有。
还有,凡是具有法律的共同性的人们,他们也自然具有法的共同性;凡是具有法律和法的共同性的人们,他们理应属于同一个公民社会。
如果人们听从于同一个政权和权力,那么他们更会听从于这一上天秩序,听从于神的智慧和这位全能的神,从而整个世界应该被视为神明和人类的一个共同的社会。
”[22]他甚至认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犹如人与人之间,在所有情况下,皆有如此相似或如此平等……所有人之间之相似不亚于个人与其自身之相似。
所以无论对个人以何种定义,皆可适用于全人类”。
[23]可见,西塞罗的基本观点为,既然理性也即自然法为整个人类所共有,为全人类所遵守,因而在人类制定统一的法律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因为在西塞罗看来,“自然赋予所有人以理性,因此便赋予所有的人以法。
”[24]也就是说,接受了正义和理性的人们,也就意味着接受了共同的法。
罗马人将西塞罗提出的普世的法作为实在法所赖以产生的高级法,明确了作为高级行为规则的自然法对实在法的指引。
早期罗马人的法律主要是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
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张,城邦意义上的市民法已完全不能适应需要。
而自然法作为普遍存在的理性法和自然正义的普世特征为万民法的提出提供了哲学依据。
特别是自然法中的理性、平等观念被用来解释罗马的万民法,万民法便具有了更大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