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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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历史

自然法思想历史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文化中源远流长的核心概念,它在发展过程中曾经历过不同的形态。

产生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影响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思想源流。

英国学者梅因曾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摇篮。

在前城邦时代,希腊经历了历史上的“黑暗时代”(公元前12世纪—8世纪),在部落生活的社会条件下,出现了以神话为载体的自然法思想的萌芽,典型的代表就是《荷马史诗》以及赫西俄德的《神谱》。

在《荷马史诗》中,正义女神“狄凯”和惩罚女神“忒弥斯”分别是正义和惯例法的象征。

史诗通过描述两位女神之间的关系表述了正义和习惯法之间的主从关系,正义作为神人共守的秩序,是习惯法的基础,而习惯法作为人间的秩序,则是正义的体现和化身。

在《神谱》中,宙斯之女“狄凯”成为正义的化身,她所主张的正义不仅是神界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也是人类制定良好法制的基础。

不难看出,在城邦政治出现之前,人们已经通过神话的形式区分了自然普遍之法和人间之法,模糊地表达了自然法思想。

到了希腊城邦形成时期,一大批自然哲学家如泰勒斯、赫拉克利特、塞诺芬尼等,在探索宇宙本原的过程中摆脱了神话的束缚,把对自然的探索与对人类的政治生活的研究连接起来,从世俗的角度阐发了自然法的理念。

在他们看来,既然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那么自然界的秩序也应是人类最高的法则或者范本,这种自然界的法则被赫拉克利特称为“逻各斯”。

“逻各斯”是自然的普遍规律和最高法则,是万物普遍共有的尺度,因此也是衡量城邦政治生活的终极标准。

“逻各斯”可以说是西方后来自然法概念的前身。

但自然哲学家因其历史的局限,只是看到了自然是立法的标准,法律应体现自然的规则,却没有对自然法和人定法做出明确区分。

随着城邦政治的发展,对自然法和人定法作出明确区分的是智者学派。

他们在讨论中把目光从自然和“神” 转向了人与“社会”,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

自然法学述评

自然法学述评

自然法学述评自然法学,数千年来始终影响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方面,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完善,直至促使整个社会发生变革。

正如梅因所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

” [1]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以客观、平等、发展的眼光来回顾自然法学的历史进程,意识到,自然法学一方面蕴含有丰富的积极因素,从而对法律思想乃至人类社会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它也有无法回避的局限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其有更为全面的认识。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进程简要回顾,自然法学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一)古希腊罗马时期一一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古罗马的法学家们深受斯多噶学派的影响,尽管他们的工作大多具有实践性,较少从事关于法律和正义的性质的抽象理论探讨。

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等都在自然法观念的基础上产生。

(二)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

尽管如此,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古罗马法律思想[精]

古罗马法律思想[精]

四、法学的论证
总之, 统治者的权利必须有权利的依据,只 有以权利为基础的权力才是合法的。在帝国 时代,元首或皇帝总揽帝国大权, 传统上人 民和元老院的权力以及民选长官的权力已经 名存实亡。 法学家们为这种个人独裁的权力 也找到了法律根据或权利的根据。 法学家盖 尤斯写道:“皇帝本人是根据法律而享有最 高权力的。”
四、法学的论证
至于政治学, 萨拜因指出:“法学的论证——依 据人们的权利和统治者有依据的权力来推理——成 为并且依旧是政治推论的一个得到认可的方法”。
萨拜因这里所说的“法学的论证”是罗马法特有的 思维方式与推理方法,它对西方政治思维方式产生 过重大影响。 在帝国初期法学昌盛时代,罗马法占 有压倒一切的优势地位。法学的语言、 思维方式和 推论方式被作为思考和论证的标准模式, 广泛运用 于各个学科各个领域。
四、法学的论证
为权力提供法律和权利依据的做法, 为后世西方政 治哲学家普遍遵循。无论什么性质的权力,必须有 法律和权利的依据。 在中世纪教会与世俗国家的权 力斗争中,双方都为自己的权力寻找法律依据。 为 此,教会方面甚至不惜伪造了所谓《君士坦丁遗赠》 之类的法律文件。西方近代流行的“法学世界观” 实即“权利世界观”。社会契约论是为政治权力寻 找权利基础的典型理论。 社会契约论者们都从自然 状态出发来论证政治权力的起源。
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
(二)罗马法的具体制度与原则与自然法存 在着理论上的渊源关系
例如平等论与奴隶解放;私法平等与私权救 济等原则的形成。
二、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
(一)罗马法的三分
在古代罗马,有三种类型的法律:(1)市民法,原意为一个国家所固有的 法律,专门适用于罗马市民。其特点有:狭隘,只适用于罗马市民,不 适用于外国人;严峻僵化,缺乏灵活性;注重形式,程序繁琐;(2)万民 法,其原意为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具体到罗马,则是指适用于罗马人 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或专指适用于罗马 国家与其他国家关系的法律如交战、议和等。在公元212年,卡拉卡拉 皇帝把罗马市民权授给罗马帝国境内的一般居民,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 别也随之消失;(3)自然法,即制定法的对称,是指合乎人性、合乎理性 的法律,适用于全体人类(包括奴隶),是永远不变的、超时间、超空 间的法律,一切制定法都应以自然法为标准,因而它是最理想、最好的 法律。并且,乌尔比安认为,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则,除适用于人类之外, 也同样适用于自然。

西方自然法学派思想评述

西方自然法学派思想评述

西方自然法学派思想评述作者:杨晓峰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5期摘要: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可谓是人类的法律思想史,从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文艺复兴到现代的不同时期,自然法学承受了风雨交加也经历雨后彩虹。

从古代自然法学、中世纪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再到新自然法学,各法律思想大家及哲学家们对自然法学的信仰和挚爱造就了自然法学的渐臻完备、重放光彩。

自然法学的价值和原则对现代法律体系有深远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学;不同时期;价值;原则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28-02作者简介:杨晓峰,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法律思想长河的源头——自然法学(一)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和发展在早期西方社会,法学还处于萌芽状态时,自然法学说的模糊概念、精神就已经慢慢融入法律思想中。

那时,法学学科还没独立成型,法学思想多集合在宗教、哲学、政治伦理等学说之中,但思想体系还不甚完善。

不过,这种初始形态的自然法学说已经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古希腊哲学家最早提及了自然法这个术语,后来的罗马国家中此思想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这些思想具有形而上的意义,并奠定了西方法学世界自然法理论的基调。

(二)古代自然法学派大自然对古希腊人的孕育和馈赠是其对古代自然法赋予了原始含义,视大自然是为神圣的存在,自然的原则和规律的法便是自然法,为正义和法律提供前提保障。

没有古希腊人的贡献,西方法律思想将是一大缺憾,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希腊智者学派的著名人物主要有普罗塔哥拉、赫拉克利特、毕达哥拉斯,他们的政治法律思想差异很大,但是在学术上有共同的特征就是对自然主义的肯定,他们把自然概念诠释错了,自信的以为建议或者人情习惯便是国家法律,是违反自然的。

古罗马时期,斯多葛主义的出现,自然法观念得到进一步升华,认为自然法的价值核心就是正义,它是实在法制定前产生的、由自然理性制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基础的法,可以对一切实在法进行道德评价,实在法应以自然法为基础前提。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罗马思想家西塞罗(Cicero)的自然法思想对于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相比,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更加注重实践和社会生活,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以下是对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总结。

首先,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人与人之间的共同规范。

他认为人类与其他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理性能力,人类之间的合作和社会生活是建立在共同理性的基础上的。

因此,自然法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规范,而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理性关系而产生的具体规则和准则。

自然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正义相联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正义是基于自然法的道德原则而建立的。

他提出了“公正合法”的原则,即只有符合自然法的活动才是公正和合法的活动。

这一观点对后世的自然法学派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正义成为自然法学派研究的核心议题。

第三,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政治权力相对立。

他认为政治权力是暴力和压迫的产物,而自然法是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他强调了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政治权力应该以人的利益和尊严为依据进行合理的行使。

同样,他也提出了公共参与和民主治理的观点,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建立在人民的共识和自愿基础上。

最后,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强调了伦理和道德的重要性。

他认为自然法不仅仅是一套法律规章,更是一种道德操守和行为准则。

他提出了“公共善良”的概念,认为人类的道德行为应当追求整体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人私利。

他主张道德和公共利益应该成为统一的原则,指导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综上所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在政治哲学和法律伦理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的思想观点强调了合理的政治权力、公正的社会秩序和人的价值与尊严。

这些观点对于后世的政治理论和法律制度设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自然法思想的社会价值

自然法思想的社会价值

自然法思想的社会价值【摘要】自然法思想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是西方最具影响力的法学思想。

它特别强调法的原始性价值,如理性主义、正义价值以及人本主义精神等。

本文梳理了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变过程,发现了自然法思想自身的意义,揭示了自然法思想的强大生命力及其人类社会价值。

【关键词】自然法;理性正义;价值;法治建设自然法思想作为西方最具影响力的一种理论,是中国法治建设可以借鉴的重要思想。

面对我国日益完善的法治进程,研究西方自然法不仅能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更能从精神上给予我们追求法律价值的动力。

本文主要探索自然法的思想流变过程及其给后人的启示,以自然法的理性正义等精神核心为探索要点。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历程在西方,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代社会,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中,从纯粹的事实角度看,自然法思想的历史给了人们一个极为清楚的教诲:“自然法是人心灵中永不磨灭的遗产。

”“自然法”的概念被不同的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着不同的目的而使用,自然法的形式不断翻新,但自然法这种思想传统和政治意识形态却经久不衰。

它提供了人类自我反省的一个有力激素、既存制度的一块试金石、保守与革命的正当理由。

”自然法思想经历了从初生、繁荣、衰落然后复兴的过程。

西方学者对自然法和自然法思想有着许多的解释和概括,但是为了更准确地评价自然法思想及其学术上和政治上的意义,最重要的不是记住这些解释和概括,而是沿着自然法思想的长河进行一番历史的考究。

通过考究可以清楚自然法的真谛、历史作用及其演化规律,也可避免把不同时代、不同形态的自然法理论混为一谈,许多深刻研究自然法理论的古圣先贤,他们在不同的年代提出了许多具有对社会需求建立和谐公平适用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的自然法思想和理论依据。

二、古罗马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在西塞罗的思想中,他认为“法源于自然”,自然法具有最高的理性,他鼓励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约束人们不去为非作歹,这种规则就要依靠自然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来实现。

西方法律思想史二

西方法律思想史二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从历史上看,西塞罗是一个富有争议的人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思想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西塞罗对西方政治法律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思想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

他在西方思想史中占据了一个他人无法取代的地位。

西塞罗的法治观创造性的融合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与斯多葛学派的有关思想,并立足于罗马人民的长期的宪政实践,较好地回答了世界帝国时代“法的统治”的问题。

西塞罗主要是出于“为国家奠定坚实基础,加强城邦,以及祛除民族的恶习”的实践目的而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观念,并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

斯多葛学派将理性普遍化,使之与自然等同,正义与自然法都成了理性的体现。

这些,在西塞罗那里都有鲜明的体现,并有了重大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西塞罗本人并没有明确肯定他对自然法的论述的真理性,他只能断定它们似乎常常且大部分是正确的。

因为它们部分地依赖于对神圣天意以及以人类为中心的目的论的理解,而后者曾被他在其他著作中拒斥过。

根据西塞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其他有关论著,可将其自然法及自然法之下的法的统治的思想概述如下。

一、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

西塞罗第一次明确地、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哲学说的这一前提性观点:“法(jus)的始终应异源于法律,因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

”二、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是“最高的法”。

西塞罗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自然法的本质就是正确的理性,并将自然法置于“最高的法”的地位。

他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因为在罗马共和国后期,随着世界性国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市民法无法适应多民族的法律生活,需要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

同时也是由于其主动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创造性地融合了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和斯多葛学派的有关观念。

西塞罗所说的理性,是神与人共享的“财产”,因为人的理性渊源于神的理性。

而他所说的“神”、“上帝”和“自然”都是同义词,故理性法也就是自然法。

西塞罗法律思想说课讲解

西塞罗法律思想说课讲解

西塞罗法律思想长春工业大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题目评述《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学院人文学院专业班级民商法学指导教师郑二为姓名沈继宇2011年 11 月 11 日引言:根据老师的要求,本次作业并不是以论文形式完成,而是以评述讨论的发言稿形式完成。

在讨论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只研究其在法律方面的内容,还应该深刻分析其在政治上的理论,原因在于西塞罗本人的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再加上其本人就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所以我们在讨论其法律思想的时候是离不开其政治观点的。

而西塞罗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精髓集成于他的两部著作:《国家篇》与《法律篇》。

所以我的这篇评述主要是在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环境下,对《国家篇》与《法律篇》的评述。

一、西塞罗简介及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背景西塞罗公元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

西塞罗所处的这段时期在罗马共和国历史上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历史时期。

整个罗马共和国正在向罗马帝国过度,这一时期包括凯撒在内的旧三巨头,与安东尼、吴大维、雷必达组成的新三巨头先后登上历史舞台。

将罗马共和国一步步变成了罗马帝国。

而在这样风起云涌的政治环境下。

西塞罗很难独善其身,实际上他是在政治的大风大浪中风雨飘泊几度沉浮。

西塞罗31岁当上西西里省的财政官,39岁担任市政官,次年为大法官,43岁成为最年轻的罗马共和国执政官。

所以西塞罗是罗马著名的政治活动家,有着丰富的阅历和经验,他之所以接受和介绍希腊思想家的政治学说,是为着运用这些政治理论原则来探讨罗马的历史和现实政治问题,解释罗马国家的政治制度.具体地说,他是以政治家身份,抱着实用的目的来研究政治理论问题,以图恢复罗马历史上一度存在而后遭到破坏的名为混合政体实为贵族共和制的国家形式,摆脱当时罗马社会危机. 应当说他把希腊政治理论和罗马实际情况结合在了一起。

西塞罗为何在古罗马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又为何在当时的罗马人民心中犹如夜空的皓月?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又几乎所有的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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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建华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

由于西塞罗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正如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

[1]可以说,如果没有西塞罗在罗马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就不可能达到后来如此辉煌的地步。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主要集中地表述在其所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著作中。

鉴于目前国内学界系统地论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文章并不多见,故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作一较为详尽的阐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然法:实在法制定的原则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

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2]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

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

在他看来,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是最高的正当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的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

它既是任何实在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国家、民族和任何个人绝对遵从的准则。

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

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3],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由此我们看到,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主要是一种立法者所要遵循的规范和指南。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等,所有这些都是自然法则,它们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

可见,西塞罗视自然法为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的和永恒的性质。

人类立法只能遵循自然法,而不能违背它。

他说:“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

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

”[4]为强调自然法的至高无上性,他还论证说:“因为宇宙服从神,海洋和大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服从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法令。

”[5]由此我们看到,西塞罗始终视自然法为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代表着公平和正义,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人类的实在法不过是这种最高理性的具体体现,一切正确的人类成文法应受自然法的指导。

按照西塞罗的逻辑,只有坚持以自然法为标准的立法原则,才有可能制定出良好的法律[6],才是符合公平与正义的。

在这里,西塞罗已经意识到实在法的不足和遗憾,并认为只有依据体现着“永恒正义”的自然法的原则才能修正这些不足和遗憾,并引导着实在法朝着“理性”与“正义”的方向发展。

他一直坚信,自然法才是人类制定法的最高原则和根据。

为此,他强调说:“如果法不是源于自然———都将被废除。

”[7]二自然法:正义的天平西塞罗认为,正义应以自然法为根据,没有自然法就不可能有任何正义。

他多次强调,“大自然是正义的来源”,[8]“正义为大自然所固有。

”[9]在西塞罗看来,自然法不是为体现立法者意志而产生的,它同公正和正义永远相符。

他说,“在确定正义是什么的时候,让我们从最高的法律开始,这种法律的产生远远早于任何曾存在过的成文法和任何曾建立过的国家”。

[10]据此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总是正义的衡量标准和保护伞。

在现实中,某件事物或行为是否公正、正义,不局限于拿它和实在法相比较,更重要的是它是否符合自然。

与自然相符合便是自然的,因而也是正义的,此明显区别于实在法。

在西塞罗看来,实在法表现至少部分表现为立法者任意创制的法,因而它是否公正、正义则有待进一步确证。

他说,“人并非天性正义”。

[11]在他看来,人类现实社会中的正义只能从自然法中获得,因为“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动用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即自然法———引者注)。

无论谁,不了解这个大写的法———无论这个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什么地方———就是没有正义。

”[12]由此可见,西塞罗是以自然法作为正义的唯一标准的,他视自然法为正义的唯一化身。

他始终主张,正义只能从自然法中去寻找。

与此同时我们还看到,西塞罗还认识到,虽然自然法是正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现实社会中的法律都是正义的。

他认为,“最愚蠢的想法”就是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中的内容全都是正义的。

他追问道,“难道由暴君制定的法律是正义的吗?难道一部规定暴君(甚至不通过审判就可以)任意处死一个他想处死的公民的法律能被认为是正义的吗?盗窃、通奸、伪造遗嘱等行为能被统治者的法令或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所认可吗?西塞罗认为,答案是不言自明的,那就是这些法律“不再视为正义。

”[13]他强调指出,国家实施“有害”的法规,理所当然地不配被称为法律。

[14]特别是那些各民族实施的许多致命的、有害的法律比一伙强盗在他们集会时通过的规则来说,并不更配称为法律。

他比喻说,如果无知、笨拙的人开出的不是治病的药而是致命的毒药,这就不可能称之为医生的药方;同样一个民族的任何法规也不能称之为法律,即使该民族不管这是一个毁灭性的规则而已接受了它[15],之所以如此,在西塞罗看来,其中的理由主要是上述的所谓规则并未体现自然中的正义。

因为“法律是根据与自然———万物中首要的和最古老的———一致而制定的有关事务正义和不正义的区别;在符合自然的标准下,构筑了这样的一些人的法律,它对邪恶者以惩罚,而保卫和保护善者。

”[16] 西塞罗坚信,自然法才是人们判断实在法正义与否的根本依据西塞罗认为,实在法应体现与自然一致的正义,应符合正确的理性。

也就是说,实在法不能与自然法相抵触,必须体现正义的要求。

西塞罗还特别强调,正义不能只是符合成文法和民族习惯若此,则只能是纯粹功利的思想。

他说:“如果万物都以功利的标准来衡量,那么只要有可能,任何人如果认为对他有利就会无视和违反法律。

如果大自然中不存在正义,而且那种基于功利的正义形式可以为功利本身所倾覆的话,那么由此而来的就是正义根本不存在。

如果不是把大自然视为正义之基础,那就意味着摧毁人类社会所依赖的美德。

”[17]可见,在西塞罗看来,国家法律不是正义的来源,正义源自大自然,实际上就是源于自然法或自然理性。

一个国家之所以有非正义的恶法的法律存在是因为实在法未能接受自然法的指导,从而丧失了正义。

他认为,正是由于以最神圣的正义作为最终的合法性依据,实在法才有可能保证它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和尊严,才有可能从根本上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受侵犯和践踏,才有可能使人们从内心信念上以法律认可的秩序去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

总而言之,在西塞罗的心目中,没有什么比自然法作为正义的尺度更适合的了。

因为“如果不存在自然,便不可能存在任何正义。

”[18]三自然法:万民法的理论源泉西塞罗认为,源于自然,源于神的自然法对所有的人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所有的人都应生活在这种法律之下,并且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为此,他论证说,“如果最高的神为我们规定了法律,那么所有的人就要服从同样的法律,而且同样的人在不同的时间不会有不同的法律。

”[19]也就是说,自然法是永恒不变、无处不在的,即自然法具有普遍性。

由此西塞罗推导出了“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效的“普世”的法,他宣称,“罗马和雅典将不会有不同的法律,也不会有现在与将来不同的法律……对我们一切人来说,将只有一位主人或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种法律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

”[20]按照西塞罗的逻辑,由于自然普遍存在的原因,导致了自然法的普遍性的结论。

从空间效力、对人效力而言,实在法只限于特定的地区和特定的人,如罗马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共和国境内的市民。

而自然法穿越时间、空间的限制,不分种族、性别、财富与智力而适用于所有的人,不拘是贵族抑或平民、自由民或奴隶,也不仅是现在如此,将来亦如是。

为了论证法律的普世性特征,西塞罗还从人人具有理性这一点上予以充分的论证。

西塞罗宣称,理性作为一种遍及自然的普遍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神圣的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不分国别或种族。

因此,人类制定统一的法律完全有可能。

他说:“由于人具有一种共同的智识(即理性———引者注),而这种智识使人们知晓许多事情并且阐明于心,所以人们将正直的行为认作是善,将不正直的行为认作是恶,只有疯子才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这些判断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而不是自然先定的问题”。

[21]西塞罗反复强调,神赋予所有人以理性,自然法又是最高理性之所在,人类法律不过是自然法的复本,理性不断完善的人类能够拥有像自然法那样真正的法律,因此,人类也必将处于统一的国家社会和法律之中。

西塞罗在关于神人关系的一段阐述中也明显地透露了同样的观点。

他说:“当理性发展成熟和完善,便被恰当地称为智慧。

就这样,因为没有什么比理性更优越,而理性既存在于人,也存在于神,因此人和神的第一个共有物便是理性。

既然理性存在于人和神中间,那么人和神中间存在的应是一种正确的共同理性。

因为法律即理性,因此应该认为,我们人在法律方面与神共有。

还有,凡是具有法律的共同性的人们,他们也自然具有法的共同性;凡是具有法律和法的共同性的人们,他们理应属于同一个公民社会。

如果人们听从于同一个政权和权力,那么他们更会听从于这一上天秩序,听从于神的智慧和这位全能的神,从而整个世界应该被视为神明和人类的一个共同的社会。

”[22]他甚至认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犹如人与人之间,在所有情况下,皆有如此相似或如此平等……所有人之间之相似不亚于个人与其自身之相似。

所以无论对个人以何种定义,皆可适用于全人类”。

[23]可见,西塞罗的基本观点为,既然理性也即自然法为整个人类所共有,为全人类所遵守,因而在人类制定统一的法律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因为在西塞罗看来,“自然赋予所有人以理性,因此便赋予所有的人以法。

”[24]也就是说,接受了正义和理性的人们,也就意味着接受了共同的法。

罗马人将西塞罗提出的普世的法作为实在法所赖以产生的高级法,明确了作为高级行为规则的自然法对实在法的指引。

早期罗马人的法律主要是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

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张,城邦意义上的市民法已完全不能适应需要。

而自然法作为普遍存在的理性法和自然正义的普世特征为万民法的提出提供了哲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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