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
自然法理论的名词解释

自然法理论的名词解释自然法理论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重要学说,它旨在探讨法律的根源和规则制定的原则,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存在的目的在于维护正义和公平,其依据是人类的本性和价值观。
1. 自然法的起源自然法理论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
古希腊哲学家认为,法律并非存在于人类创造之中,而是隐含在自然秩序之中。
法律的根源是自然法,即宇宙中的客观真理和道德准则。
2.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自然法理论强调人类天生具备理性和道德能力,基于此,制定法律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公正和平等。
根据自然法的观点,公正是一种普适的道德准则,不论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等差异,每个人都应受到公正对待。
3. 自然法与价值观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制定应当遵循人类的普遍价值观。
这些价值观反映了人类对公正、尊严和人权的理解。
自然法主张法律应当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权利,追求公正和道德。
例如,禁止谋杀、剥削和虐待等便是追求公正和道德的法律准则。
4. 自然法与积极法自然法与积极法是两个相关但有区别的概念。
积极法指的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则,而自然法则是指超越特定法律体系的普遍法律原则。
自然法理论主张,即使某个国家的特定法律规定不公正或违背道德,人们仍应当依据自然法来进行评判和行动。
5. 自然法的争议尽管自然法理论在法学领域有着重要的地位,但它也面临着一些争议。
首先,对于自然法的内容和范畴,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一些批评者认为,自然法过于理想化和抽象,缺乏具体操作性。
此外,自然法理论在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中的适用性也是一个争议点。
6. 自然法的现代意义尽管自然法理论存在争议,但它仍然具有重要的现代意义。
自然法的概念与人权、公正和公平等价值观紧密相关,为人们提供了追求正义和道德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的理念也影响了现代国际法和人权法的制定和发展。
总结自然法理论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学说,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原则,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自然法原则内容

自然法原则内容
自然法是指自然规律赋予人类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体系。
自然法主张,人类拥
有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不取决于人类所建立的法律或政府的行为。
自然法原则在该法律体系下具有重要地位,下面我们将深入探讨一些重要的自然法原则。
人类平等和尊严
自然法主张人类在天赋权利和尊严上是平等的。
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
地位如何,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尊重和对待。
人类的平等和尊严是自然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这确保了人类在社会和法律体系中得到公平对待。
其他自然法原则
1.自由和个人权利:自然法主张个人应该拥有自由行使其权利的权利。
这包括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等,而没有必要限制这些自由权利。
2.道德和良心:自然法认为道德和良心是人类内在的基本要素,应该
得到尊重和保护。
人类应该根据良知行事,遵守道德规范。
3.司法公正:自然法主张法律体系应该追求公正和独立的司法制度,
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公正对待。
4.自我保护权:自然法认为个人有权保护自己、家人和财产免受伤害
或侵犯。
这种自我保护权是基于自然法主张的基本人权。
5.社会契约:自然法认为人类社会是基于相互契约和合作而建立的,
每个人都对社会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总结
自然法原则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和
尊严。
通过遵守自然法原则,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保障每个个体的权利和尊严。
自然法原则鼓励人们追求正义、道德和社会责任,是我们建立健康社会的重要基础之一。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是指通过人类的理性思考和道德判断来确认法律的原则和规范。
自然法
学派认为法律存在于自然界中,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规范。
自然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古典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主要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思想中,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应该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君权或民意的产物。
古典自然法强调理性和道德的重要性,认为人类有固有的道德本性,法律应当符合这种本性。
第二阶段:中世纪自然法
中世纪自然法在基督教的影响下得到了发展。
教会法和神学思想对自然法的发
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大学的兴起促进了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如托马斯·阿奎那等学
者提出了许多关于自然法的理论。
在这一阶段,人们开始将宗教信仰和自然法相结合,认为上帝赋予了人类道德的指导,并且法律应当建立在这种道德基础上。
第三阶段:现代自然法
现代自然法的兴起主要发生在启蒙时代。
启蒙运动鼓励人们自由思考和追求真理,自然法也融合了更多的理性和经验主义。
约翰·洛克、休谟等哲学家提出了关
于自然法的新观点,强调社会契约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现代自然法将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相统一,认为法律应当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
总的来说,自然法的发展经历了古典、中世纪和现代三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在
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哲学思想下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道德意义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法有什么

自然法有什么
自然法,亦称自然法则或自然法则学,是一种探讨道德和法律规范源自自然而非人类制定的理论体系。
在探讨自然法的概念时,我们需要考虑其基本特征、历史渊源和相关观点。
基本特征
自然法最基本的特征是认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源自于自然,而非人类社会的制定或权威机构的强制。
自然法主张存在一种超越人类构想的普世规律,这种规律常被认为是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非人为所造成的。
历史渊源
自然法的思想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但其发展更多地受到基督教思想的影响。
在中世纪,基督宗教与古典哲学相结合,形成了普世道德规范的观念,深刻影响了自然法学派的形成。
17世纪启蒙运动时期,自然法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普及。
相关观点
在自然法的争论中,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和理想主义。
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是基于事实和经验的,而不是基于超越人类经验的自然法则。
理想主义者则坚信存在一种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这种准则超越了个人和社会层面的权威,应被人类尊重和遵守。
总的来说,自然法是一种基于自然原则的道德和法律理论,它试图指出人类行为背后存在的客观规律,并认为这些规律应该成为人类社会行为的基础。
自然法的概念不仅影响了法律和政治领域,也在道德和伦理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对自然法的理解和思考,人们可以更好地探讨人类行为的本质和规范。
总结古代自然法的思想

总结古代自然法的思想古代自然法思想是指人类在古代时期对于自然法则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思考和探索的一种哲学思想体系。
自然法是基于自然界现象和规律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准则,强调人类应该顺从自然规律和追求自然的真理。
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其影响也延续至中世纪和近代,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强调自然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在古代自然法思想中,人类被视为自然界的一部分,因此人类行为也应该符合自然界的规律和道德准则。
这里的“自然”指的是整个宇宙和地球环境,包括万物的运动规律、物质变化和生命现象。
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界存在着普遍的、不变的法则,而这些法则是以客观存在的形式存在于自然界中的。
因此,人类应该依据这些客观法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和思考方式。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另一个特点是追求自然的真理和智慧。
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应该通过观察自然界的现象与规律,从中寻找智慧和真理,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和思考。
古代哲学家和思想家通过观察自然界的现象和规律,研究万物的本质和运动,形成了各种学说和理论。
例如,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于自然界的观察和思考,影响了西方哲学的发展,他们认为真理存在于自然界中,并通过理性和智慧来认识它。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第三个特点是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和相互关系。
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生活在自然界之中,我们与自然界是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的。
人类应该与自然界保持和谐的关系,尊重自然界的法则和生态系统,而不是试图征服和控制自然界。
古代自然法思想主张人类应该适应自然界的规律和生态系统,与自然界共同生活,保护生态环境,以确保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古代自然法思想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古代,人们通过自然法思想来规范和约束人类行为。
自然法一方面是一种道德规范,强调人类应该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以遵守自然界的法则;另一方面,自然法也是一种法律准则,提出人类社会应该建立公正和合理的法律制度,以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自然法学派——精选推荐

案例1:告密者案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有一天,他私下里向妻子发泄了对希特勒的不满,而根据当时的法律“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发表不忠于领袖的言论,违者死罪”。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她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丈夫并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妻子将其告发(假设动机未知),这样丈夫被判死罪。
在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告密者案件”引出的困境——告密者没有违背当时的法律,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
但是,如果要惩罚这些人的话,我们依据的似乎不是法律,而是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
辩论一:妻子“告发”行为的性质正方观点:该行为的性质是利用国家机器谋害丈夫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可能出于邪恶的目的(例如妻子可能有第三者等等)。
反方观点:该行为只是守法行为,妻子只是在履行法律义务。
在这一辩论里,由于妻子的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因而若要裁定妻子行为非法,则必须要证明当时的法律亦是“非法”。
由此,产生了第二轮的辩论,辩论焦点则是当时的法律,即该纳粹法律的“合法性”,即“有效性”问题。
辩论二:法律的有效性问题正方观点:该纳粹法律无效,因其严重侵犯个人的言论自由,因而是不道德的。
法律应该包含道德,不道德的法律不能被视作法律。
反方观点:该法当视为有效,尽管现在人们可以不接受改法律,然而该法律获得通过并且存在是事实,再不道德也是有效的。
本轮辩论中,反方的观点可以延伸为,该法律只要通过,在其被废除或修改以前,都应该视为有效。
而正方的观点则可以解读为,法律若违背了道德“不配”作为法律。
综合两方观点可以引出第三场辩论,即,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或者,法律“内容”的道德与否是否影响其作为法律的有效性。
辩论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正方观点:法律与道德相关,遵循道德是法律的一个条件,并且存在着超越时空的“普世价值”,任何法与之抵触就意味着其“天然”的“非法”。
斯多葛学派-自然法

斯多葛学派-自然法自然法思想世所公认,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有着巨大影响的自然法思想是由斯多葛主义首先提出来的。
这种自然法思想导源于斯多葛主义的宇宙观,斯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有时,他们又称它为“逻各斯”,“世界理性”、“上帝”或“命运”,这种普遍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
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行动的力量。
”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同时也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
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坚定地宣称,在人定法之上,还有一个自然法存在着,它来自于自然,来自于统治宇宙的上帝的理性。
关于自然法的性质和作用,西塞罗指出:“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我们无论以元老院的决议或是以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将会有一个对所有的人共同的,如同教师和统帅的神:它是这一法律的创造者、裁判者、倡导者。
”在西塞罗看来,这种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是衡量人定法的唯一标准,它本身即是正义的同义语。
正是斯多葛主义的阐述和强调,自然法作为对永恒正义的表达和信仰,作为对人间非正义统治的批判成为古代西方的一种普遍信念,并因此而成为整个西方政治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自然法专题知识

3.法律与道德
4.小结
自然法
2.法学自然法
1.哲学自然法
哲学自然法
自然法理论在近代自由主义旳政治和法律思想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自然法理论以为, 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一样,都必须接受拟定不移旳法则,即自然法旳支配,自然法赋 予人们某些基本旳权利即自然权利,而且构成国家实在法旳基础。在多数情况下, 自然法观念为人们对现实政治生活旳批判提供了主要旳前提,也是人们对抗国家暴 政或者是向国家要求更多政治和社会权利旳基本根据之一。
法学自然法
在法学中,自然法旳学说指在自然状态中固有旳正义法则 (这能够解释为发觉,而不是犹如权利法案一样旳发明),以及 (或者)在处理冲突旳自然过程中显现旳规律(详细化为习惯 法)。这两个方面实际上是非常不同旳,甚至有时会相互对立或 弥补,尽管他们拥有共同旳特征,即这两者依赖无所不在旳自然 规律,而不似人为设计旳正义法则。在上述两种情形旳任何一种 方面,自然法都被以为是独立于法律程序而自由存在,而不是简 朴地作为起源自法律系统旳戒律。法律解释主义(Legal interpretivism,在英语世界,罗纳德·德沃金对它旳捍卫是十 分著名旳)坚持要有一种区别于自然法或实证主义旳立场。
自然历史上任何法理学派都无法回避旳问题。美 国法学家庞德在其著作《法律与道德》中对历史上旳各法理学派有关这个 问题旳论述进行了一番近乎完美旳梳理。庞德以为,法律与道德有着共同 旳起源,但在发展过程中分道扬镳了。他说:“将法律和道德彻底分开旳 做法(像分析法学家所追求旳那样),以及将两者完全等同旳做法(像自然法 学派所追求旳那样),都是错误旳。”这不失为对法律与道德旳关系所作旳 一种中肯而客观旳定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绪论这篇绪论其实是对自然法的概述说自然法不仅是一种学术思潮,也是一种法律研究方法。
其实之前我只认为所谓自然法、分析法都只是一种学术思潮,没有想到是一种法律研究方法,可以运用的实务中用来分析各种法律现象。
对于我们应该如何去抉择适用法律、重于轻、法律和道德等。
自然法学的发展历史经历了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学)、中世纪自然法学(神学主义)、近代自然法学(理性主义)、现代自然法学第一章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学第一节古希腊一古希腊国家的发展1 初始阶段荷马阶段2 确立阶段奴隶制国家最终能够确立提修斯改革主要在于建立了以雅典为中心的联合部落,划分民众索伦改革以财产状况来划分民众,并分配政治权利和担任公职,创立400人会议克里斯提尼改革以地域部落代替血缘部落,设立500人大会促进了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3 鼎盛阶段建立了下来奴隶制民主制度,主要是波希战争的胜利,其执政官伯里克利积极推进民主政治,选举官职废除了财产的限制4 衰落阶段主要是因为伯罗奔尼撒战争的失败,雅典失去其霸主地位,取而代之的是斯巴达规组织制度,5 希腊化阶段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大帝在克罗尼亚战中消灭了希腊的抵抗力量,使其成为马其顿的附庸,亚历山大在东征和扩展领土的过程中不断散步希腊文明所以这个时期被成为希腊化时代。
二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 城邦主义色彩2 显著的自然主义倾向3 相当程度的自由主义4 对于哲学和伦理学的依附性第二节智者和苏格拉底的自然法学思想一智者的法律思想哲学人是万物的尺度承认物质世界的存在但对事物是持怀疑否定,不承认普遍真理的存在,以一个人的感觉作为判断事物的标准,导致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
政治贵族制和民主制都有人支持法律自然法思想,而且认为自然法高于城邦法二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总的来说苏格拉底的思想还是有点有神论的。
哲学真理具有客观标准,知识就是美德,美德就是知识,认为神是万物的尺度政治主张知识的贵族来统治,却坚决反对民主制,因为他认为在他的那个时期,雅典民主已经衰落,其主要缺陷在于公职人员是选举产生的,他不够格,他所追去的是哲人统治。
法律法来源于神,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无论是自然法还是认定法人们都要坚决的服从。
第三节伊壁鸠鲁和哥多斯一伊壁鸠鲁哲学唯物论和无神论继承了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伦理主张个人的快乐,个人的快乐是善政治最早主张国家起源于人们间的契约“社会契约”法律法律也是人们间的契约,是宣布正义的,正义是易变的二斯多葛哲学认为世界上的任何事物和事情没有一个是偶然的,都是由理性的普遍的自然规律所规定的伦理按照理性、宇宙法则过城市、高尚的生活政治国家是因为人与人之家的吸引和联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不是什么社会契约,主张世界国家和宇宙公民的思想法律鼓吹自然法,认为遵守自然法就是遵守理性第四节柏拉图的自然法思想一哲学神秘的理念论和灵魂不灭论他认为理念是神创造的产物,是万物的根源,理念是独立于个别事物和人类意识之外的实体,二正义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法律的最高原则是正义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是以对正义的探讨开始的,在他看来伦理学与政治法律学是包含在哲学中的,哲学中的理念论在伦理学和政治法律足额中的体现就是正义论或善论,而伦理学恰恰是政治法律学的基础,因而正义国家和法律的最高原则。
何为正义?对于一个人:每个人都有理性、意志和欲望三种品性,当理性支配了意志和欲望时就得到了正义。
对于一个国家:而在一个理想国家里则应该具有智、勇敢、节制、正义四种美德,分别属于统治者、卫国者和生产者,以及其金银铜的分类,而正义就是每个人只做好自己的事情而不兼做别人的事。
对于法律来说,法律是与正义一致的,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
三贤人政治与政体论哲学王统治国家哲学王统治国家和我国古代的贤人治国的区别是,哲学王劳心而不劳力,只立法而不行政,目的在于求真、求知。
我国古代的是强调统治者贤德目的在于求治,四种变态政体军阀政体、财力政体、平民政体、专制政体,并且这四种政体是循环的。
四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柏拉图的政治观点使在变化的前期主张的是人治后期主张的是法治前期是人治:1 哲学家掌握着真理,法律永远比不上哲学家的智慧 2 法律是强者之所好3法律是刻板的,不能与时俱进。
后期是法治:1 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可能都是哲学家或是变成哲学家 2 重视研究法律的概念,重视立法,强调手法。
第五节亚里士多德一哲学以批判他的老师的观点建立的,认为实物是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的。
一切事物都是由四种原因建立起来的,物质因、形式因、动力因、目的因。
物质是指物体的材料,形式就是无别与其他物体的,动力是创造者给的,目的就是创造者所要的目的,更奇怪了。
二正义的法律论他论述法律是从人开始的,人具有善、道德、正义,善是基础,正义则是人在人们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一种美德。
他正是从正义出发,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是以是否符合法律为标准。
而正义就是公共利益又具有多种分类三法律的定义与特征对于法的定义,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特征:平等性与普遍性、灵活性与稳定性、正义性与权威性四法的分类自然法与认定法基本法与非基本法良法与恶法习惯法与成文法五政体分类的理论他的分类理论的主要特点是把政体同宪法等同对待他的分论的标准是执政者的人数和统治所趋向的目的,分为正常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变态政体包括僭主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六法治论已成立的法律得到大家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
伦理观人性为恶第二章古罗马的自然法律思想第一节古罗马法学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一古罗马国家的产生对于希腊和罗马国家的产生主要的特点是就是在奴隶制的社会,他们也是民主的奴隶制,王都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
但是后期的时候专制加强,比如像凯撒大帝等。
1王政时期王由人民选举2共和国时期王虽然还在保留但是由两个执政官代替了王,但是主要的矛盾还是贵族和平民之间的,所以平民撤离后才设立护民官,十二铜表法是在这个时期制定的,扩大了平民的权利。
3帝国时期二古罗马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1更深刻的反映了奴隶制社会的阶级矛盾2 具有浓厚的实践性3理论上的发展性认为人是独立于城邦、独立于国家的4强烈的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5坚持专制主义第二家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一政治法律思想主要来自于柏拉图和斯多葛派柏拉图方面主要是理想国,斯多葛主要是普遍的理性中包含人的本质的平等性二关于人类平等和人民人人平等,人人都是由理性的,都是可以接受知识的,而在现实中则体现为法律上的平等性。
三国家和政体国家是人民因为服从共同的正义与法律并且享受共同的利益而组成的整体联合。
1国家是一个集合2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3国家是人民的事业4 国家的目的只有两个,维护正义和保护公共利益。
政体:王政;贵族政体;人民的城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四共和政体的国家机构1 执政官2元老院3人民大会主要是为人民服务的4 护民官主要是为平民服务的五关于法的思想和理论(一)法的定义与起源法起源于自然(二)自然法来源于上帝的命令(三)人定法第三节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学思想一罗马法学家集团的形成及其地位刚开始罗马法学家的解释是不具有法律效率的,后来到了奥古斯都时期,这种解释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再后来罗马皇帝任命五大法学家编撰了《学说引用法》,使法学家的解释正式成为罗马法的组成部分,,并明确规定遇到问题不能解决是就引用五大法学家的著作。
二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学思想1 为罗马的奴隶制度辩护2 为罗马皇帝的专制主义辩护3 法的概念法是正义、公平、公道的表现。
4 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这是罗马法学家对法的分类自然法:是指在世界中发生的无需主动劳作的一切情形,具体来说是指不体现立法者意志的,抓哟是公正和善的东西。
万民法:是罗马人和其他多有民族共同拥有的法市民法;纯粹为罗马人所特有的法律制度总和。
5 公法和私法这一分类是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公共法是见于宗教事物、国家管理机构之中的,就是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事先的目的,是有关于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律,如行政法、宪法、宗教法、刑法私法是保护私人的利益,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6 法的渊源罗马法的渊源和效力。
第三章近代荷兰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第一节格劳修斯的自然法思想国际法学的鼻祖一法律的概念和分类首先是从正义论开始的,法律所宣布的正义只是所谓的正义而已,同时这个正义是积极意义少于消极意义的,即强调法律规范的禁止性过于许可性。
其次,法律是与权力相互对应的概念。
权力是从法律派生出来的。
二自然法1 自然法是凌驾于人定法之上的2 自然法是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虽然也是受中世纪神学的影响的,也承认神学是产生自然法的渊源,但是更强调在上帝知道下的人的理性就是自然法本身。
自然法所包括的原则:1;不得触犯他人财产,2;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拿走就是非法的3;应当赔偿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引起的损失,4;应当履行自己的诺言,执行和遵守契约5;违法犯罪应当受到处罚。
三国际法1 国际法的定义,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共同的利益的法律,他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
2 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3 战争与和平一书侧重从战争角度研究国际法第二节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一自然法与国家和法律的起源自然法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完全是因为人的趋利避害的要求二法律的定义、分类与法治原则1法律的定义:认为法律是人给自己或别人为某一目的立下的一个方案。
2我认为他其实想说的是法律其实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一个合同。
同样,他认为法律首先应该划分为自然法和成文法。
3法治原则:立法和服从法律是法治主义的重要原则三天赋人权与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虽不是第一个提出的人,但是是第一个论证的人天赋人权:自由的思考、自由的判断是天赋人权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论证:主要是反证他同样指出有其相对性,即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是有界限的第四章近代英国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第一节霍布斯的自然法学思想一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1 自然状态主要是探讨的是人的本性的问题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但是人是有区别的,但是对于自己欲望的满足的追求人又都是平等的,人在自然状态下有三个特点:无是非区别,人们做事都是出自于自己内心的感情;无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别,因为自然状态下无人人服从的正义的法律;无所谓私人财产的存在。
2 自然权利每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去保全自己的生命二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霍布斯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1契约: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转让的方式有放弃和转让两种,但是任何一种方式都不能妨碍别人在此契约上的利益2 国家是人们权利相互转让,订立契约的结果。
三君主主权论主权者不是订立契约的一方,其权力是契约授予的,他不存在违反契约一说,主权者是不可以被推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