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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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

五、人民主权论
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主权有以下特征: 1.主权不可转让 2.主权不可分割 3.主权不可代表 4.主权绝对、至高无上、不可侵犯 其人民主权思想具有狂热和浪漫成分,赋予主权 以完全绝对、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极易使公共 约定和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主权者的践踏。 其暴力革命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
1、社会契约论 原因:认为自然状态是和平、自由、平等状态,有秩序的状态。 缺陷在于人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利,造成惩罚标准不一,自然权利 受损 订立方式:人们放弃人人享有的解释、执行自然法的权利,交给国家行 使 对权利转让的内容作了明确界定: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不能转让 其契约论从三个方面奠定自由主义的基础: (1)政府的产生基于公民的同意。 (2)主张有限政府。 (3)关注个人权利。“自然权利”包括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 )关注个人权利。“自然权利” 利以及财产权
第三节 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17世纪荷兰杰出政治思 17世纪荷兰杰出政治思 想家 著作:《神学政治论》 著作:《神学政治论》
二、法律思想
1.自然法思想 《圣经》是后人篡改、附加的结果。上帝就是自然 圣经》 自然状态(争斗冲突),订立契约、国家法律产生,人民有权毁约 并重订新约 2.法治理论 . 自然法和成文法 遵守法律是理性的要求、国家安全的保证、掌权者的义务 3.自由理论 自由是政治法律的目的、政府最终目标 自由客观存在,任何人无权剥夺 思想、言论和判断自由是天赋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 国家权力由人民决定,国家应对思想、言论、判断自由绝对保护 法律对人的限制主要是对行为的限制
四、主权
1.主权的范围 凡与公共事务有关的均属于主权权力.包括立法、 司法、宣战、讲和、选任官吏等 2.主权的特性 (1)至高无上 主权者不受任何约束 (2)不可转让 (3)不可分割 ——反对分权,主张开明君主专制 ——反对分权,主张开明君主专制

第四讲古典自然法学派.

第四讲古典自然法学派.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 四)评价
霍布斯对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是很大的,他使 格老秀斯开创的古典自然法学更加系统化和更具有 理论的色彩。这突出地表现在,他第一次详细地论 述了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具体内容,并 第一个明确地指出自然法的本质是道德;他用社会 契约论阐述了国家和法的起源问题;他对实在法的 本质、特点、作用、种类等也作了较多的论述,从 而奠定了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虽然与后 来的古典自然法学家相比,霍布斯有更大的保守性 和旧的痕迹。就其理论的系统性和某些观点的深 刻性来说,还超过了其他人。
古典自然法学的总的特点是以人文主义或人 道主义为基础,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政治法 律问题。而且,这种人道主义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 的,认为国家和法律是通过社会契约而产生的。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和基本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的具体特点(四个)
第一,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法 律的基础和衡量的主要尺度; 第二,强调个人的权利,提出了天赋人权理论; 第三,对自然法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论述; 第四,把自然法思想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
(二)三个自然思想 3.自然法 自然状态下,虽然人们享有无所不包的
自然权利,但由于人们都享有它,无限制地 使用它,可以相互侵害,形成一种战争状态, 人们的生命安全毫无保障。人们都想摆脱这 种痛苦的状态,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一种过和 平生活的要求。而人是有理智的,其理智也 会告诉他们怎样才能过一种和平的生活。
斯宾诺莎(Baruch Spinoza,1632年—1677 年)。荷兰著名启蒙思 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 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 说创始人之一。他关于
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的绝妙论述,奠定了近 代自由理论的基本框架。

第五章古典自然法

第五章古典自然法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的背景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影响。
(二)启蒙运动的影响
(三)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
(四)自然科学的发展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影响。
宗教改革 1517年,德国的马丁· 路德(1483-1546)发表《95条论 纲》,揭露教皇出卖赎罪券的荒谬,认为教徒自己阅读 《圣经》,能直接与上帝相通,无须教会作中介,不承认 教会对《圣经》解释有垄断权。1536年,法国的加尔文 (1509-1564)发表《基督教原理》,认为人们得救与 否全由上帝决定,教会无权过问。1534年,英国国王亨 利8世(1491-1547)宣布脱离罗马教廷自立英国圣公会, 北欧各国相继效法。基督教于是分成三部分:罗马天主教、 东正教(希腊正教)、新教。
新教对原来基督教的冲击:
新教是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中脱离天主教而形成的各个新 宗派,以及从这些宗派中不断分化出来的众多宗派的统 称。 新教强调因信称义、信徒人人都可为祭司和《圣经》具有 最高权威三大原则。这是和天主教针锋相对的,是新教各 派共同的特点。
(二)启蒙运动的影响 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原义“发光”)是17-18世 纪西欧在文艺复兴之后又一次推进民主和科学的思想解放 和社会改革运动,开创于英国,蓬勃于法国,实践于美国, 扩大到整个世界。康德说:“启蒙就是使人们脱离未成熟 状态。”
第二篇 近代
第五章 古典自然法学派
根据传统的观点,西方自然法思想大致概括为四 个发展阶段: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或 称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或 称神权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 法、现代的新自然法(或称复兴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法学派并非一个统一的学派, 而是指西方自然法在17~19世纪时的一个 发展阶段。其理论的批判矛头指向中世纪 神学,而其立足点则在于为人的权利,特 别是资产阶级权利进行理论上的论证。如 果说“自然法”一向是革命的学说,那么, 自然法的革命意义在这一时期表现得特别 明显。

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

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

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古典自然法学是指在欧洲中世纪时期,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法学思想体系。

其主要特点是强调自然法的普遍性、永恒性和客观性,认为法律应该以自然法为准则,而不是以人为法的意志为准则。

本文将从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入手,探讨其对现代法学的影响和启示。

一、强调自然法的普遍性和永恒性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法律准则,不受时间、地域、文化等因素的限制。

自然法是由上帝或自然规律所创造的,是人类理性所能认识到的最高法律准则。

因此,古典自然法学强调自然法的普遍性和永恒性,认为法律应该以自然法为基础,而不是以人为法的意志为基础。

这一特点对现代法学的影响是,启示我们要从普遍性和永恒性的角度来审视法律问题,不能仅仅从当下的社会、文化和政治背景出发,而忽略了法律的本质和普遍性。

同时,也提醒我们要尊重自然规律,遵循自然法则,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

二、强调自然法的客观性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

自然法是由上帝或自然规律所创造的,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准则。

因此,古典自然法学强调自然法的客观性,认为法律应该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人的主观意志为依据。

这一特点对现代法学的影响是,提醒我们要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客观规律,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

同时,也提醒我们要避免主观臆断和主观意志的干扰,保证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强调自然法的优越性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是优越于人为法的,因为自然法是由上帝或自然规律所创造的,是最高的法律准则。

而人为法则是由人类社会所创造的,是次级的法律准则。

因此,古典自然法学强调自然法的优越性,认为法律应该以自然法为准则,而不是以人为法的意志为准则。

这一特点对现代法学的影响是,提醒我们要尊重自然法,遵循自然法则,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

同时,也提醒我们要审慎对待人为法,避免人为法的滥用和扭曲,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强调自由和平等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由和平等是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是指通过人类的理性思考和道德判断来确认法律的原则和规范。

自然法
学派认为法律存在于自然界中,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规范。

自然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古典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主要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思想中,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应该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君权或民意的产物。

古典自然法强调理性和道德的重要性,认为人类有固有的道德本性,法律应当符合这种本性。

第二阶段:中世纪自然法
中世纪自然法在基督教的影响下得到了发展。

教会法和神学思想对自然法的发
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大学的兴起促进了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如托马斯·阿奎那等学
者提出了许多关于自然法的理论。

在这一阶段,人们开始将宗教信仰和自然法相结合,认为上帝赋予了人类道德的指导,并且法律应当建立在这种道德基础上。

第三阶段:现代自然法
现代自然法的兴起主要发生在启蒙时代。

启蒙运动鼓励人们自由思考和追求真理,自然法也融合了更多的理性和经验主义。

约翰·洛克、休谟等哲学家提出了关
于自然法的新观点,强调社会契约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现代自然法将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相统一,认为法律应当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

总的来说,自然法的发展经历了古典、中世纪和现代三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在
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哲学思想下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道德意义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古典自然法学家的观点下列说法正确的

关于古典自然法学家的观点下列说法正确的

关于古典自然法学家的观点下列说法正确的古典自然法学家是指那些在古代提出自然法学说的学者,他们通过对人类本性和自然法的研究,试图找到人类行为的普遍规律和道德准则。

他们的观点对于现代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是关于古典自然法学家观点的几个正确说法。

首先,古典自然法学家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超越了人类的法律制度。

他们认为自然法是由上帝或自然界所赋予的,是人类本性的一部分。

因此,自然法是不可改变的,不受人类意志的支配。

这一观点强调了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对于维护公正和道德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古典自然法学家认为自然法是人类行为的准则。

他们认为人类具有理性和道德意识,应该根据自然法来行事。

自然法是人类行为的标准,它要求人们遵循正义、公平和道德原则。

这一观点强调了人类的自由和责任,要求人们在行为中遵守自然法的规定。

古典自然法学家还强调了自然法与人类法律的关系。

他们认为人类法律应该符合自然法的原则,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自然法是人类法律的基础和衡量标准,人类法律应该以自然法为指导,以保障公正和道德。

这一观点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建立公正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此外,古典自然法学家还关注了人类权利的保护。

他们认为人类拥有天赋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自然法保障了人类的基本权利,如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这一观点对于现代人权保护的理念有着深远的影响,为人类权利的发展和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

最后,古典自然法学家强调了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他们认为只有符合自然法的法律才是正当的,人们才有义务遵守。

如果法律违背了自然法的原则,人们有权利反抗和改变。

这一观点对于法治的建设和法律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强调了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关于古典自然法学家的观点,上述说法是正确的。

他们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是人类行为的准则,与人类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

他们还强调了人类权利的保护和法律的正当性。

这些观点对于现代法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学流派

法学流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一称自然法学派。

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B.de斯宾诺莎(1632~1677),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意大利的C.B.贝卡里亚,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和C.von沃尔夫(1679~1754),法国的孟德斯鸠和J.-J.卢梭。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T.杰弗逊(1743~1526)、P.潘恩(1737~1809)、孔多塞(1743~1794)和M.-F.-M.-I.de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古典自然法学和当时同样盛行的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联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

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

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

有的倾向君主专制(霍布斯),有的倾向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卢梭、杰弗逊和潘恩);有的倾向温和的改良(孟德斯鸠),有的主张以武力推翻暴政(卢梭)。

同时,从他们对个人和国家或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的不同解释中,也可以看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种倾向则认为国家权力至上,实在法与自然法实质上是一致的。

在西方政治学和法学著作中,前一种倾向被通称为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后一种倾向被通称为国家主义学说或绝对主义学说。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1、古代自然法时期,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以朴素直观的观点方法考虑法律现象。

亚里士多德,国家和法律属于大自然现象,人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自然不可侵犯,主张“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自然主义。

2、中世纪自然法时期,罗马神学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他的自然法是从神的意志出发以神意为归宿,神学主义。

3、近代法学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汲取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主义,排除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理性主义。

4、现代自然法学时期,复兴自然法学。

两次世界大战,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善与道德等。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产生和发展1、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批判、反封建。

中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政治上的要日益猛烈,爆发一系列反封建斗争。

14-文艺复兴,16初-宗教改革,16中和17中-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开始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不敢直接冲击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基督教神学,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由于政治上不能独立,支持君主建立民族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研究的重点就是加强世俗的君主权力。

之后资产阶级无法容忍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创立自己的理论。

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以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人文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

2、发展的三个阶段创立阶段17初-17中,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到霍布斯的《利维坦》,基本理论产生但不完善,没有完全从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例如拥护封建君主制。

发展和传播17末18中,著名的代表人物发表一批不朽之作。

荷兰的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英国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和卢梭《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创立完善许多新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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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也是不可剥夺的,后 人称为“天赋人权”,这种权利是与社会权利 或法律权利相对而言的。其内容在古典自然法 学家哪里主要指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权 利。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3.自然法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
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从本质上讲,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人区 别于动物的本质。自然法是一种法,它构成指 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原则。
第二,它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 第三,古典自然法学对以后许多法 学流派都产生了影响。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局限
首先,它所依赖的理论基础是抽象的人性 论。主张人的本性是始终不变的,并从中得出 了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的理论。这就无法解释历 史上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变化。
其次,它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 理和理论假设的方法,因此,他们的理论不是 从实际中概括出来的,也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所以,当新建立的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与之严重 不符时,其理论本身也就被人们逐渐抛弃了。
(三)人民主权说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家们关于国家权力归属 问题的理论,也是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推理,这 一理论认为,国家既然起源于社会契约,是由 人们的自然权利集中而成的,因此来自人民, 也理应归于人民。
这意味着法律应由人民制定或认可,人民 是国家的真正的主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只 是人民的公仆,其任务就是执行法律,如不称 职或滥用职权,人民可以撤换他们。国家的当 权者如果以权谋私,用手中的权力压迫和奴役 人民,人民可以推翻他们。
自然法学家们不再从神、上帝那里而是从 人本身寻找自然法的最终根源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二)社会契约论 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在这种状态下人们
的人身和生命安全没有保障,另外,私有制开 始出现,人类的自然状态难以维持。人类必然 要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
在这过渡的过程中,社会契约起到了决定 性的作用。就是说,人类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 从野蛮的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状态。
(二)第二个阶段:17世纪末—18世纪中叶 这一时期自然法理论的特点有:反对封建
专制王权、经济上要求实行自由主义、预防政 府侵犯个人权利、保障个人安全和自由。
这一时期自然法的基调:个人自由 代表人物:洛克、孟德斯鸠 这一时期原有的理论更加丰富,还出现了 新的理论。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三)第三个阶段:18世纪末—19世纪初 这一时期自然法理论的特点是:强烈要求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四)分权和制衡理论 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
平等和天赋权利,就必须将权力分离,以权力 来制约权力。洛克创立了权力分立原则,孟德 斯鸠提出了完整的三权分立理论,汉密尔顿将 其运用于美国的实践。
洛克将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联盟权)。他没有将司法权单独分立出来。
实行人民主权、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制度和捍 卫人民的民主自由的权利。
这一时期自然法的基调:平等和民主 代表人物:卢梭 这一时期古典自然法学的理论不但被应用 于美国的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等实际斗争, 而且被用于创立部门法学。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的总的特点是:以人 文主义或人道主义为基础,开始用“人 的眼光”观察政治法律问题。
自然状态的具体情况,归纳起来有两种描 述:主张人性恶的思想家认为人人都是利己主 义者,所以自然状态是一种相互残杀的战争状 态,并且认为这时的人们尚无是非观念。持此 种观点的人有霍布斯、斯宾诺莎等。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主张人性善的思想家们则相反,认为这时 的人际关系是友好的,人们是有是非观念的, 所以自然状态不是战争状态,而是和平状态。 洛克和卢梭就持这种观点。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具体方式是:经过协商达成协议, 人们自愿放弃自然状态下的全部或部分 权利,把他们交给一个人或一个集体, 建立国家和制定法律,以规定人们的行 为,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使之不互相 侵犯,以维护社会的和平和秩序。人类 从此开始生活在有国家和法律的社会之 中。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一、古典自然法学发展的三个阶段 (一)第一个阶段:17世纪初—17世纪中
这一时期自然法理论的特点:自然法得以 实施的最终保障应当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律中 发现。
这一时期自然法的基调:市民阶级的安全
代表人物: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 普芬道夫
在这一阶段,古典自然法的理论虽然已经 产生,但是不完源自。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孟德斯鸠从自由与权力的角度提出了三权 分立理论。他把权力分为三种权力,即立法权、 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分别授予不同的机关。这 三种权力既是独立的,又是相互牵制、相互制 衡的。
汉密尔顿将这种理论运用于美国实践并进 一步发展,他限制了议会的立法权,扩大了法 院的司法权,他将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的原理 发展成为“牵制与平衡”的宪法原则。
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是以个人主义 为核心的,它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主张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不可剥夺 的自然权利。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一)自然法理论(三个自然理论) 1.自然状态
古典自然法学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 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在自然 状态下,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自然状态是 人类社会的早期状态。
第三编 近代法律思想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学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是传统的、经典的、 最成体系的自然法理论,指的是17—— 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 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它是在批判中 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 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 器。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五)法治理论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三、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和局限 (一)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 从实践上看:
第一,它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锐 利的思想理论武器。
第二,它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法 制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从理论上看: 第一,它使自然法学获得了新生,
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和达到了鼎盛时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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