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古典自然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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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

五、人民主权论
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主权有以下特征: 1.主权不可转让 2.主权不可分割 3.主权不可代表 4.主权绝对、至高无上、不可侵犯 其人民主权思想具有狂热和浪漫成分,赋予主权 以完全绝对、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极易使公共 约定和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主权者的践踏。 其暴力革命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
1、社会契约论 原因:认为自然状态是和平、自由、平等状态,有秩序的状态。 缺陷在于人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利,造成惩罚标准不一,自然权利 受损 订立方式:人们放弃人人享有的解释、执行自然法的权利,交给国家行 使 对权利转让的内容作了明确界定: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不能转让 其契约论从三个方面奠定自由主义的基础: (1)政府的产生基于公民的同意。 (2)主张有限政府。 (3)关注个人权利。“自然权利”包括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 )关注个人权利。“自然权利” 利以及财产权
第三节 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17世纪荷兰杰出政治思 17世纪荷兰杰出政治思 想家 著作:《神学政治论》 著作:《神学政治论》
二、法律思想
1.自然法思想 《圣经》是后人篡改、附加的结果。上帝就是自然 圣经》 自然状态(争斗冲突),订立契约、国家法律产生,人民有权毁约 并重订新约 2.法治理论 . 自然法和成文法 遵守法律是理性的要求、国家安全的保证、掌权者的义务 3.自由理论 自由是政治法律的目的、政府最终目标 自由客观存在,任何人无权剥夺 思想、言论和判断自由是天赋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 国家权力由人民决定,国家应对思想、言论、判断自由绝对保护 法律对人的限制主要是对行为的限制
四、主权
1.主权的范围 凡与公共事务有关的均属于主权权力.包括立法、 司法、宣战、讲和、选任官吏等 2.主权的特性 (1)至高无上 主权者不受任何约束 (2)不可转让 (3)不可分割 ——反对分权,主张开明君主专制 ——反对分权,主张开明君主专制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4章-古典自然法学派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4章-古典自然法学派

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了六个
方面的自由,这也是源自于“公海自由” 的精神,因为它规定这些自由对沿海国 和内陆国一律适用。
一、航行自由; 二、飞越自由; 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须受关于大陆
架条款规定的限制); 四、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 的自由(须受大陆架条款规定的限制); 五、捕鱼自由(须受关于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和 管理条款规定限制); 六、科学研究自由,但需遵守公约中关于大陆 架和海洋科学研究的两部分规定。
《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侧重从战争的
角度研究了国际法的相关问题 格老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 较为完整的原则,对国家主权调整的关 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公海自由理论
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才是他的经典理论。
在《海上自由论》一书中格劳秀斯抨击 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 垄断;他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 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 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 使用。”时至今日,格劳秀斯的“公海 自由”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为全世 界人民所接受,对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 经济的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
1.自然状态 霍布斯从人的本性、目的和动机出发来 描述自然状态,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自 利的,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欲望得到满 足,但人在体力、智力、生理、教育和 经验上是有差别的,所以每个人的欲望 不可能一样
人们达到目的和希望也是平等的,人们
的目的是“自我保存”。在自然状态下 人与人的关系就像狼与狼的关系,经常 处于战争状态 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竞争存在;猜疑; 荣誉。
(二)著作 《战争与和平法》、 《捕获法》、《海上 自由论》、《荷兰法 律导论》

第四讲古典自然法学派

第四讲古典自然法学派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著作: 1640年写了《法的原理》(该书1650年再 版时,分为《人的本性》和《论政治体》两 文发表),1642年出版了《论公民》,1651 年又出版了《利维坦》这部不朽之作,接着 在1655年和1658年又相继写了《论物体》和 《论人》,从而完成了他的哲学体系。
英国法律思想家霍布斯
霍布斯((1588-1679), 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 君主专制制度的拥护者, 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物 之一。15岁进牛津大学 学习,曾经做过培根的 秘书,深受培根思想的 影响。 代表作:《利维 坦》、《论公民》、 《论人性》等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霍布斯出生于一个贫穷的牧师家庭,母 亲只是一个普通的家庭妇女。1640年英国资 产阶级革命爆发,霍布斯是站在新贵族的立 场来支持当时正在进行的这场革命的,其态 度总的来说是赞成革命,但倾向保守,而这 在前后又有变化。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三个自然思想 3.自然法
(自然法的具体内容)霍布斯把自然法归纳为十 七条规则,它们是:⑴求和平而守之;⑵签订契约 各放弃无限之自然权利;⑶信守契约;⑷得恩知报; ⑸合群;⑹宽宥别人;⑺惩罚应着眼于其改正;⑻ 尊重别人;⑼平等待人;⑽知足;⑾秉公处理纠纷; ⑿不可分之物大家共享之;⒀不可分又不可共享之 物以抽签方式轮流使用;⒁给调停者以安全;⒂不 自为裁判;⒃公断人不能接受贿赂;⒄报效祖国。 最后归纳为基督教的一句道德格言:“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四)法律与自由 2.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首先,他论述了法律与自由的一般关系。 他认为,自由离不开法律,这是因为法律是 以理智为基础的,是有智慧的人所制定的行 为准则,他能合理控制人的情感。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主要理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宇宙秩序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认为,宇宙和人类社会都有一定的秩序,人类社会的政治、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都必须依据这种秩序来进行,否则就会造成不正义和混乱。

2.自然法原理:
自然法是指人类普遍共同的道德和法律规则,这些规则并不是由政府或官方所制定的,而是由自然、神灵、既定的普遍道德观念和习俗等直接决定的。

3.意义优先:
古典自然法学强调规则的本质意义和精神内涵,规则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平等、财产、言论等权利,而不是为了维护行为本身的规范性。

4.社会契约原理:
古典自然法学认为,构成一个合理的社会和政治秩序需要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来实现。

人们必须通过共识和协议来建立起法律和道德规范。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1、古代自然法时期,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以朴素直观的观点方法考虑法律现象。

亚里士多德,国家和法律属于大自然现象,人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自然不可侵犯,主张“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自然主义。

2、中世纪自然法时期,罗马神学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他的自然法是从神的意志出发以神意为归宿,神学主义。

3、近代法学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汲取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主义,排除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理性主义。

4、现代自然法学时期,复兴自然法学。

两次世界大战,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善与道德等。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产生和发展1、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批判、反封建。

中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政治上的要日益猛烈,爆发一系列反封建斗争。

14-文艺复兴,16初-宗教改革,16中和17中-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开始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不敢直接冲击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基督教神学,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由于政治上不能独立,支持君主建立民族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研究的重点就是加强世俗的君主权力。

之后资产阶级无法容忍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创立自己的理论。

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以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人文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

2、发展的三个阶段创立阶段17初-17中,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到霍布斯的《利维坦》,基本理论产生但不完善,没有完全从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例如拥护封建君主制。

发展和传播17末18中,著名的代表人物发表一批不朽之作。

荷兰的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英国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和卢梭《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创立完善许多新的理论。

第四章古典自然法学派

第四章古典自然法学派
2、著述
《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海上 自由论》、《荷兰法律导论》等。
二(二)理论特点
1、国家公法为主要关注点,运用自然法理论,改 造万民法概念,初创国际法。
2、改造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理论,使之世俗化。
(1)否认自然法与上帝的关系,认为自然法本源 与人的本性,即使上帝也无法更改。
2、性质 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面对神学
自然法思想,资产阶级思想界用文艺复兴 运动以来已经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思想嫁 接自然法学,用世俗代替神圣,用人权代 替教权与教条,用国家代替教会,用人的 理性代替神意,形成了一种新的自然法学。 最终促成了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确立。
一(一)概念
3、发展概况
5、法律公益说
关于实在法的本质的理论,认为国家所制定的 法律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法 律是公意的宣告,法的制定要经过全体社会成 员的同意。一般言之,公意不是个人意志,也 不是个人意志的综合,而是个人意志的共同部 分,一般以社会共同利益为基础。
一(四)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
1、实践方面: (1)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锐利理论武器。 (2)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法制建设提供了
共同构成的总体,而是分为纯粹的 自然法(即人类在原始状态的自然法)和有限自 然法(即人在社会状态的自然法)。
3、把近代自然科学,特别是几何学的方法引入法 学研究,即从一些最简单的不证自明的公理出发 进行推理,建立起一整套的合理体系,其中包括 许多的原理、定律、注释和推论等。
存在双重契约和单次契约的差异:双重契约: 社会的形成与国家的产生分为两个契约阶段; 单次契约:社会与国家的形成视为一次形成。
3、人民主权 关于国家权力归属的理论,也是社会契约说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课件

《古典自然法学派》课件

自然权利论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另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它认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 ,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拥有自由和平等,这些权利是天赋的、不可 剥夺的。政府和社会不应该限制这些权利,而是应该保护和促进它们。自然权利 论强调了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重要性,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被尊重和平等对待。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新兴资产阶级 的崛起,促使人们思考如何构建一个 更加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
理论基础
以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为基础,强调 人类理性在构建社会和政治制度中的 作用。
主要代表人物
01
02
03
格老秀斯
荷兰法学家,被认为是近 代西方国际法的奠基人, 强调自然法理论在构建国 际关系中的作用。
霍布斯
社会契约论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为现代国家与公民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强调公民权利与 国家义务的平衡。
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01
国际法理念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念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推动了国际法
的形成和发展,为国际关系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02
国家主权观念
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国家主权观念,认为国家有权自主管理国内事务,
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和平等的,但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人性的自私性,导致人们之间存在冲突和战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放弃部分自由和权利,组成一个国家来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安全。社会 契约论强调了人民主权和政府权力的限制,认为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反过来。
自然权利论
权利观念的引入
自然法学派强调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对中国法制现代化进 程中的权利观念产生了影响,推动了中国法律体系对个人权 利的保护和尊重。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

第四章古典自然法学派第一节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1、简介: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指以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大革命为背景,以启蒙思潮为思想基础,以启蒙思想家为学说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价值,主张社会变革,具有鲜明的革命色彩的近代西方主导法学流派。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一称自然法学派。

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 B.de斯宾诺莎(1632~1677),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意大利的C.B.贝卡里亚,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和C.von沃尔夫(1679~1754),法国的孟德斯鸠和J.-J.卢梭。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T.杰弗逊(1743~1826)、P.潘恩(1737~1809)、孔多塞(1743~1794)和M.-F.-M.-I.de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2、古典自然法是世俗的自然法(与神学自然法学相对)、近代的自然法学(与古代相对)、革命的自然法学,它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政治革命而产生。

3、产生的标志:1625年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1651年霍布斯《利维坦》4、发展的三阶段:第一阶段创立阶段(17世纪初到中期):格劳修斯、霍布斯,已经产生,尚不完善(人民主权、法律公意)、彻底(君主制)第二阶段传播发展阶段(17中至18中):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理论发展完善第三阶段应用阶段(18末到19中):美国独立战争及部门法学二、特点和基本理论特点:1、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理性作为法律的基础和标准2、强调个人权利,提出天赋人权3、对自然法做出详细论述4、将自然法思想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理论组成:1、“三个自然”的假设: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状态法律权利实在法2、社会契约论3、人民主权说4、分权和制衡理论5、法律公意说众意三、贡献和局限贡献:1、实践上指导了资产阶级革命2、理论上起了三个作用局限:抽象人性论为其理论基础;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理和理论假设(有学者称为“非历史的”方法)我认为,其优点与缺点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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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 四)评价
霍布斯对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是很大的,他使 格老秀斯开创的古典自然法学更加系统化和更具有 理论的色彩。这突出地表现在,他第一次详细地论 述了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具体内容,并 第一个明确地指出自然法的本质是道德;他用社会 契约论阐述了国家和法的起源问题;他对实在法的 本质、特点、作用、种类等也作了较多的论述,从 而奠定了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虽然与后 来的古典自然法学家相比,霍布斯有更大的保守性 和旧的痕迹。就其理论的系统性和某些观点的深 刻性来说,还超过了其他人。
古典自然法学的总的特点是以人文主义或人 道主义为基础,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政治法 律问题。而且,这种人道主义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 的,认为国家和法律是通过社会契约而产生的。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和基本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的具体特点(四个)
第一,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法 律的基础和衡量的主要尺度; 第二,强调个人的权利,提出了天赋人权理论; 第三,对自然法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论述; 第四,把自然法思想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
(二)三个自然思想 3.自然法 自然状态下,虽然人们享有无所不包的
自然权利,但由于人们都享有它,无限制地 使用它,可以相互侵害,形成一种战争状态, 人们的生命安全毫无保障。人们都想摆脱这 种痛苦的状态,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一种过和 平生活的要求。而人是有理智的,其理智也 会告诉他们怎样才能过一种和平的生活。
斯宾诺莎(Baruch Spinoza,1632年—1677 年)。荷兰著名启蒙思 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 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 说创始人之一。他关于
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的绝妙论述,奠定了近 代自由理论的基本框架。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斯宾诺莎出生在荷兰一个犹太商人家 庭,祖籍西班牙,因种族歧视和宗教迫害 逃到荷兰。
亲只是一个普通的家庭妇女。1640年英国资 产阶级革命爆发,霍布斯是站在新贵族的立 场来支持当时正在进行的这场革命的,其态 度总的来说是赞成革命,但倾向保守,而这 在前后又有变化。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著作:
1640年写了《法的原理》(该书1650年再 版时,分为《人的本性》和《论政治体》两 文发表),1642年出版了《论公民》,1651 年又出版了《利维坦》这部不朽之作,接着 在1655年和1658年又相继写了《论物体》和 《论人》,从而完成了他的哲学体系。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但斯宾诺莎认为,大部分人并不能真正 做到这一点,他们在平时总是感情用事,不 能约束自己的欲望。这样,仅凭各个人的理 性约束和控制其感情是不行的,必须有一种 外部的强制力量,就是国家与法律。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三)法律的本质、特点和种类
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呢? 他的回答是:法律是必然或规律的一种。
霍布斯((1588-1679), 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 君主专制制度的拥护者, 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物 之一。15岁进牛津大学 学习,曾经做过培根的 秘书,深受培根思想的 影响。
代表作:《利维 坦》、《论公民》、 《论人性》等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霍布斯出生于一个贫穷的牧师家庭,母
(二)三个自然思想 霍布斯是古典自然法学家中最早对自然
法思想的三个自然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 自然法理论,作了较为详尽论述的代表。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三个自然思想 1.自然状态
霍布斯从人性恶,人人都是个利己主义者的基本观 点出发,对人类的始初状态作了描述。他认为,既然人 人都只顾自己不管别人,好猜疑争斗,所以在进入社会 状态之前人类社会必然是一种战争状态。他说:“根据 这一切,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 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 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四)法律与自由 2.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首先,他论述了法律与自由的一般关系。
他认为,自由离不开法律,这是因为法律是 以理智为基础的,是有智慧的人所制定的行 为准则,他能合理控制人的情感。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其次,他论述了法律与思想自由的关 系。他主张给人的思想以绝对的自由,认 为法律不应该,也无法禁止思想自由。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霍布斯与斯宾诺莎的 自然法观点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概念纠正 古典自然法学派这一概念实际上指的并不
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 一个阶段。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卢梭
孟德斯鸠
洛克
格劳秀斯
霍布斯 斯宾诺莎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提示: 政治契约 自然状态 自然权利 自然法 法定权利 固有权利(权力)
(1762年)。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3.发展阶段
第三个阶段是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的应用时期。在这个时期, 古典自然法学的理论不但被用于美国的独立 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等实际斗争,而且被用于 创立部门法学。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和基本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的总的特点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者的区别:
⑴“自然法自宇宙洪荒以来一直是法律,不但称为自 然法,而且也称为道德法规”,而民约法不是自然和永久存 在的,“是根据具有主权管辖他人的人的意志制定的”;
⑵自然法不以成文的形式表现,而民约法一定表现为语 言、文字等成文形式;
⑶自然法对人们行为没有约束力和强制性;而民约法由 于是主权者的命令,必须服从。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和基本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 三个自然理论 社会契约论 人民主权论 分权和制衡理论 法律公意说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生平与著作 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法律的产生 法律的本质、特点和种类 法律与自由
荷兰法律思想家------斯宾诺莎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霍布斯认为自然法就是由人们的理智所 告诉他们的如何获得和平的生活的通则。他 说:“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 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 自己的生命或剥夺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 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 全的事情。”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四)法律与自由 1.什么是自由
他第一次把自由与必然联系起来,提出了 “自由是被认识的必然”的命题。他说“凡是仅仅 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仅由它自身 决定的东西叫自由。反之,凡一物的存在及其行为 均按一定的方式为他物所决定,便叫做必然或受 制。”(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 书馆1991年版,第16页)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3.发展阶段
古典自然法学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创立阶段 第二阶段:发展和传播阶段 第三阶段:应用阶段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3.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7世纪初到17世纪中, 即从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出版 到霍布斯的《利维坦》问世。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3.发展阶段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三个自然思想 2.自然权利。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一
种自由或权利,即用自己的智力和体力去取 得和保护自己所需用的东西。他说,自然权 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 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 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关系)霍布斯指出,自 然法与自然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它们是一 个事物的两个方面,都是为了人们的生存。所不同 的是,自然权利所强调的是人们的自由,而自然法 所强调的是人们的义务和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因为 人们的行为如果不受自然法的约束,就会毫无限制 地使用自然权利,从而陷入彼此相害的战争状态, 即权利毫无保障甚至完全丧失的状态。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三个自然思想 3.自然法
(自然法的具体内容)霍布斯把自然法归纳为十 七条规则,它们是:⑴求和平而守之;⑵签订契约 各放弃无限之自然权利;⑶信守契约;⑷得恩知报; ⑸合群;⑹宽宥别人;⑺惩罚应着眼于其改正;⑻ 尊重别人;⑼平等待人;⑽知足;⑾秉公处理纠纷; ⑿不可分之物大家共享之;⒀不可分又不可共享之 物以抽签方式轮流使用;⒁给调停者以安全;⒂不 自为裁判;⒃公断人不能接受贿赂;⒄报效祖国。 最后归纳为基督教的一句道德格言:“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产生过程
2产生标志
3发展阶段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1.产生过程
中世纪末期,爆发了一系列反封建的斗 争。如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运动,16世 纪初进行的宗教改革,16世纪中叶和17世 纪中叶爆发的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2.产生标志
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是1625年格老秀斯 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26年后,霍布斯 出版了《利维坦》。接着在荷兰、英国和德国 产生了三个著名代表,即斯宾诺莎、洛克和普 芬道夫。再之后,在法国又出现了孟德斯鸠和卢梭, 美国则有杰弗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等。他们使自然 法思想发展为一种系统的理论并广泛传播,成为西 方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学理论。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霍布斯的法哲思想集中体现在《利维坦》 之中,“利维坦”一词是借用《圣经》中一 种铜头铁臂似如鳄鱼的怪兽的名字,以比喻 国家。他像亚里士多德一样,首先从构成国 家的基本材料即人开始论述,从人的本性中 推出自然法,然后再论述国家和实在法产生 的必然性、本质等。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作为一个伟大的哲学家,其思想特点 是把法律与自然界的法则、规律联系起来思 考,认为人类社会的制定法是人的理性在认 识上的本性和规律的基础上,为了共同的生 存和福利,为大家所设计的一种生活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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