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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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指西方世界在法律领域的思想发展历程,它涵盖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中世纪的教会法、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以及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等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演变不仅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对全球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服从于正义,而正义是一种理念上的东西,它应当由哲学家统治者来决定。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法律和正义的区别,认为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正义是客观存在的。

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罗马法大全》中,这部法典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的教会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是基督教会管理信徒的法律体系,它在中世纪欧洲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教会法的发展为后世的宗教法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对世俗法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时期,人文主义法学家们开始重视个体的人权和人的尊严,提出了法律应当以人为本的理念。

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则进一步强调了人的自由和平等,对西方近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则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形式主义等不同的法学流派。

这些法学流派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提出了不同的法律理论和观点,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总的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个丰富多彩的历史过程,它反映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化。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思想的渊源和内涵,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西方法律思想史(单选题)

西方法律思想史(单选题)

第一章: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西方法律文明源于——古希腊《法学阶梯》的作者是——盖尤斯斯多葛学派是由(芝诺)创立的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家是——柏拉图古希腊(柏拉图)前期重人治,后期对法律有多方面研究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正义)为出发点并以之为归宿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及了多钟政体形式,其中他倾向于——贤人政体柏拉图在《政治家》中,对政体理论有重要的发展和修正,将政体分为六种,其中他倾向于——贵族政体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提出了(君主与民主制的混合)政体,其目的是通过“力量的均衡”来表达和谐柏拉图提出一个“第二等好的国家”方案的著作是——《法律篇》西塞罗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法律篇》)中在《法律篇》中,柏拉图认为在解决法律与政体关系时最好的政体形式是——混合政体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出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提出“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的法学家是——乌尔比安提出“皇帝的意志,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思想家是——乌尔比安在《法律篇》中十分重视法律与执政官、法律与共和政体的关系是(西塞罗)的精辟见解《政治学》的作者是——亚里士多德古希腊崇尚法治的代表人物是——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家是——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是最高的社团,以善业为目的”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是建立在(正义论)的基础上的亚里士多德主张实行——介于三种正常政体之间,并吸收三种正常政体优点的中间型政体(斯多葛学派)在西方第一次提出“义务”的概念,并把义务观应用到了法律理论领域罗马法与(希腊自然哲学)分不开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罗马法分为三部分是——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法学与其他的学科开始区分开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在——罗马帝国时期第二章:中世纪法律思想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坚持暴力论与契约论的混合观点的是——布丹第一个对主权作系统研究,被称为主权论的鼻祖的是——布丹(布丹)断言,主权是国家问题的核心,是国家的定义中最重要的部分布丹认为国家最高权力是——非授予的权力《神学大全》的作者是——阿奎那被认为是中世纪最伟大的经院哲学家的是——阿奎那《君主论》的作者是——马基雅维里马基雅维里主张要建立一个强大的——君主国在人性问题上,马基雅维里主张——性恶论在国家观上摆脱神学的束缚,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神学中引出国家的自然规律,这一点是马克思曾给予(马基雅维里)充分的肯定奥古斯丁的著作是——《上帝之城》奥古斯丁撰有《上帝之城》和——《忏悔录》西方法学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在政治问题上,布丹主张——君主政体格老秀斯研究国家主权的重点是——对外主权罗马法复兴的发源地和中心是——意大利世界上第一个法学院出现在——意大利的波伦亚在西欧,中世纪的法律思想是同当时的(神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马克斯.韦伯)认为近代法律制度只产生于西方世界,它伴随着资本主义成长而发生第三章:近代资产阶级古典自然法学理论(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霍布斯)把自然法的内容总结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一般原则集中体现霍布斯法律思想的著作是——《利维坦》霍布斯提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著名论点(洛克)创立了权力分立原则(洛克)既是西方法治主义的鼻祖,又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创始人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洛克的法律思想的代表作是——《政府论》洛克认为三种权力是不平行的,其中(立法权)高于其他两种权力,处于支配地位洛克认为没有离开理性的自由,自由——不是处于无政府状态的,而是要受法律的约束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多种,他赞成——共和政体孟德斯鸠认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是——政体决定法律的性质和形式孟德斯鸠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是——从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来探寻法的精神汉密尔顿认为法官的任期应当是——终身汉密尔顿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具有的特点是——实践性强在汉米尔顿的权力分立理论中,(司法机关)是三权中最弱的一个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民族间的法律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特别是自然法思想,集中地体现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卢梭)称“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卢梭认为立法权必须属于——人民主张有限的君主权力,赞成君主立宪和三权分立,实行妥协和改良的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以(自然法)学说为其理论武器的社会契约说认为参与契约的当事人是——人民之间第四章:哲理法学哲理法学派的创始人是——康德康德主张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康德认为真正的占有是——理性的占有在康德的分权论中,每个国家包含三种权力,其中的立法权具体化为——立法者在康德的对人权理论中,每一项契约都包括意志的四个法律行为,其中两个准备的行为是——要约和同意在康德看来,“纯粹的权利科学”为——法哲学康德从义务的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分类。

西方法律的历史演变

西方法律的历史演变

一、罗马法的形成以及历史地位
“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 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是商品生产 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纯粹 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 突的十分经典的表现。”
——恩格斯
二、罗马法的发展过程
《十二铜表法》时期
公 元 前 451 年 - 前 450 年 制 定 欧 洲 历 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标志罗马社会从 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调整。
罗马法的古典时期
公元前27年,罗马实行帝制,进入帝 国时期。 罗马法的渊源: (1)具有立法权的会议制定的法律 (2)元老院的决议 (3)皇帝的敕令 (4)高级长官的告示 (5)罗马法学家的解答
12 34
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时期
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万民法——适用于罗马非公民、罗马公
民与非公民之间的法律 公元前212年,占领区居民经过斗争取得 公民权。
古罗马时期 的法律思想
中世纪的 法律思想
文艺复兴时期 的法律思想
资产阶级革命 时期的法律思想
资本主义时期 的法律思想
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律思想的特点
“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 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以前,经 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 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 和教条所制造的,而现在这 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 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
但并不意味着古希腊不存在法学思想
西方法学发展的基础期——古罗马
古罗马法律文明发展的影响直接来源于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 学观念。它成了连接古希腊文化与古罗马文化的桥梁。
此观念对西塞罗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西塞罗的学说使自然法 理论发生了根本的变革。
这一革命为罗马法哲学以及整个法律科学奠定了思想基础。 也正是在吸收了西赛罗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罗马法学家建 立起了一座法学大厦。

西方法律思想史 整理

西方法律思想史 整理

(以下内容均由网上摘录整理)西方法律思想史名词1.《理想国》:古希腊的柏拉图的著作。

阐述了理想国家制度,政体制度及其循环等问题。

核心阐述了“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

2.末日审判说:中世纪神学思想,在圣经中出现的法律思想,从原罪到赎罪再到末日审判是一个过程。

人类出生就是有罪,生活就是赎罪的过程,赎罪是为了重返天堂,当公义审判日到时,上帝按照各人行为施行报应。

3.《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他对不同地区比较研究,总结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书中阐述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精神,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性质和原则等问题,提出法制、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

4.市民法与万民法:是罗马法的一种分类。

万民法是为全人类制定的适用于一切民族,市民法是“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每一个国家为自身制定的法律。

5.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这三权即立法、行政、司法权。

三权相互分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的集大成者,美国对其应用最广泛。

6.功利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是边沁,将功利原则应用于法学,以“避苦求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苦”与“乐”既是区分是非、善恶的标准,也是衡量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根本价值标准。

立法的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7.人性论(马基雅维利):人性恶,人是自私的动物,只注意权力、名誉和安全,否认道德和宗教的作用,取得权力和名誉是人生的首要目标,善只不过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

人是自己命运的主人,不要服从命运,鼓吹人为自己的目标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只有成功是伟大的标准。

8.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是高于并指导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倡导自然法、自然权力、社会契约以及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分权理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得以建立理论基础。

9.自然状态(霍布斯):由人的能力的平等,就产生达到目和希望也应平等。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第一讲、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
一、古希腊的代表人物: 1.苏格拉底:自然法优于人定法,服从城邦的法律是公民的 义务。 2.伊壁鸠鲁:主张唯物论、无神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 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 法律的遵守。 3.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芝诺,认为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 一切人自然平等,是同意的世界国家的公民;自然规律就 是自然法,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4.柏拉图:从哲学王的统治到根据法律的统治的转变。 5.亚里斯多德:主张良法之治。两层含义:已成立的 发了获 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 法律。
二、代表人物
• 2.德沃金 整体性法律观:法律由规则、原则与政策构成。 公民权利理论
3.罗尔斯 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 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即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这样安排它们: (1)在与正义的储 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即机会 的公平平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相对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即只有在满足了所有 人的基本平等自由之后,才能涉及社会利益和机会的分配。不能因为 较大的经济利益而侵害到公民上述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罗尔斯正义 理论与功利主义最大的区别,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精髓和特色所在。
三、自然法学与价值分析方法
1.法学价值分析方法:从一种价值入手对一法律制度的评价,以一 种超越现行法的姿态对现行法进行批判。 2.法学价值分析方法的理论假设 (1)自然法高于人定法 (2)人类必有共性。人有共同的本性,法律应当顺应人性使人得 到发展,凡是妨碍人性发展的法律都是恶法。 (3)普遍的法律才适合人的天性。

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

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

(4)卡诺莎觐见
国王和教皇在德意志主教任免问题 上发生冲突,亨利四世首先宣称废 黜教皇,教皇针锋相对,宣布剥夺 亨利四世的教籍和帝位,解除臣民 对他的效忠誓约,大贵族乘机制造 事端,以致帝国政局动荡不安。 1077年亨利四世经过艰难行程来到 卡诺莎城堡外请求觐见教皇。亨利 四世赤着脚,披着毡衣,在雪地里 站了三天三夜,才得到教皇的接见。 教皇最终原谅了亨利四世,恢复了 亨利的教籍和王位。
丕平献土、查理加冕——教权与王权相互利用
卡诺莎觐见——王权虚弱,教权极度膨胀
阿维尼翁之囚——王权扩张,教权回归本原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背景下,教权长期凌驾于世俗权力之上,深刻 影响中世纪社会历史和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神学法律思想成为 中世纪法律思想的主流。到中世纪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英法等民族国家的建立、新的市民力量的崛起以及文艺复兴、宗 教改革、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影响,神学法律思想逐渐失势,世俗 法律思想逐渐成为主流。
皈依基督教后,成为基督教早期神学家。著作《忏悔录》和《上帝 之城》被基督教会奉为最重要的经典,他本人也成了教父学的最高权威。 其思想影响了西方基督教教会和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上帝之城》是奥古斯丁晚年耗费14年时间写成的,是神学政治法律思 想的第一部巨著。
该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前10卷,指出罗马的灭亡是咎由自取, 与基督教无关。强调皈依基督才能有美满生活,反驳异教主义。
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提出:“神是最高的主宰”“神是万物之 源”“神是最高的实在,最高的善,最高的爱,最高的美”,“不仅 是真理的体现者,而且是真理本身”。 1、原罪与救赎论 2、国家和法的起源论 3、双城论——“属天之城”“属地之城” 4、神学自然法思想
1、原罪与救赎论——思想理论基础

奥古斯丁,阿奎那法律思想

奥古斯丁,阿奎那法律思想

“上帝之国”与人间之国”的划分。

基督教会是上帝自然法的保卫者,它对 国家有绝对的权威。人间的国家和人间的法 必须用来维护人间的和平与秩序,只有起这 样的作用时才是正当的。同时,国家必须保 护教会,执行教会的命令。 世俗法律虽然试图服从上帝的永恒法, 但无论如何都无法达到永恒法那样完善。只 有在遥远的某个时候,世俗国家被上帝的天 国所代替,永恒法才能真正统治人类。人类 的本性才能恢复到至善的境地。
396年升为主教。在任职期间,他从事著述、
讲经布道和组织反异端等活动,他建立的神学 堂吸引了远近各地的主教,他所在的教会成为 北非教会的中心。 他在晚年目睹了汪达尔人的入侵,于430年8月 28日死于汪达尔人兵临希波城之际。希波城沦 陷之际,汪达尔人控制的北非脱离了罗马帝国。 但奥古斯丁的著作传到西方教会,成为公教会 以及16世纪之后的新教的精神财富。
对基督教徒而言,罗马的劫难意味着罗马所担负的拯救人类的历
史使命的破灭,对异教徒而言则意味着对那些背叛本民族的保护 神而去崇拜基督教的人的报应。
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一书中以乐观的
神学社会观分析了罗马沦陷及罗马帝国衰 落的原因,试图消除基督教徒对世俗政权 的依赖心理以及世俗政权被挫败而产生的 情绪。 人类的拯救与罗马的命运无关,而是依赖 上帝的恩典和启示。 罗马只是一个世俗之城,并不是担负着神 圣使命的上帝之城。 罗马的衰败不是由于皈依基督教,而恰恰 是由于罗马的多神崇拜,对基督教信仰不 够虔诚所致。
内容
◇黑暗的中世纪? ◇奥古斯丁法律思想. ◇阿奎那法律思想.
黑暗的中世纪?
1、罗马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部分;
2、罗马帝国接受基督教为官方宗教的事
件; 3、日耳曼人对罗马帝国的破坏与征服, 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西方法律思想的四个发展阶段:1、古希腊罗马阶段2、中世纪阶段3、自由资本主义阶段4、帝国主义阶段西方法律思想的三种法律观念: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活的法观念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自由精神2、自然法思想3、民主与法治精神柏拉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有大量著作流传下来的思想家,主要著作包括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理想国:柏拉图设想了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国家有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者阶级这三个等级如同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一样,不同等级之间的关系亦相当于灵魂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同的天赋职能。

哲学王:有智慧、正义、善的美德,是最有知识的人,最贤明的人是必然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著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治亚里士多德把城邦的本质归结为公民的本质什么是正义?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中庸之道的标准,也就是取其中.。

法治理论:根据中用标准的正义,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制就是“国家由法律遂行起统治”其次、法治是轮番为治再次、法治要求执法与守法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1、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的理论2、效用性、实利性、实践性3、重私法、重个人权利4、概念精细和法理深邃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的定义:由上帝制定的,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超越国家、民族和时代的,适用于善良人们的永恒不变的法。

包含以下几点意思:1、自然法由上帝制定、解释和监护,它体现上帝的意志2、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依据于人正义的理性,与普遍公平的人类本性相一致,相适应3、自然法具有永恒性超越时空,任何国家民族时代均适用,都必须遵守4、自然法只是用于善良的人们,对坏人不起作用5、人类立法(实在法)不能抵消自然法,它居于自然法之下,自然法不需要实在法制定者的解释罗马法学家:五大法学家姓名包括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孟代斯梯安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古罗马法学家做了明确的论述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了罗马国家稳定的发,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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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罪与救赎
奥古斯丁发展了《圣经》中的原罪说,认为
人生来就是有罪的,因此,只有通过上帝在 地上的代表——教会,对人们进行洗礼,遵 循教会的规定,人类才能得救。奥古斯丁甚 至认为,教会的产生,是人类得救的历史转 折点。
二、原罪与救赎

在法律的产生上,奥古斯丁认为,最初只有上帝的永恒的法 律,这种法律永远是公正的,但是,“政治社会是由许多人 组成的;它的福利需要有大量的各种各样的规定;这种规定 不限于任何一个时期,而是应该对公民和他们后代都发生效 力”。这种规定就是法律,他称之为“人法”。人法的目的 就在于克制恶的欲望。奥古斯丁认为,恶有三类:一是“物 理的恶”,指事物的自然属性造成的损失与伤害,例如自然 灾害;二是“认识的恶”,这是由于人类理智的不完善而造 成的认识上的谬误;三是“伦理的恶”,只有这类恶才称得 上是罪恶,这种恶选择了它不应该选择的目标,放弃了不应 放弃的目标。伦理的恶从何而来呢?这就是自由意志:“当 意志背离了不变的和共同的善,追求个人的善,即外在于自 身、低于自身的善,他便在犯罪”。
中世纪:基督教普及的时代
1.人权起源:创造论、原罪论、救赎论; 创造论:上帝——自然界——人 三分 一神论:“三位一体” 排除“泛神论”、“多神论” 原罪论:被造完美——擅吃禁果——原罪进入 ——地位更变——历史变迁——救恩预备 人性论:性善论 性恶论 形象论——人之尊严 救赎论:有限救赎论 无限救赎论

2.宪政起源:《摩西五经》与以色列历史;
3.世界二元分化:教会与王权; 4.自然法思想普及; 5.历史弊端:教会司法与宗教裁判所
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一、奥古斯丁的生平与著作
二、原罪与救赎 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 四、法律观:神法与人法 五、关于审判制度 六、对奥古斯丁的评价
六、对奥古斯丁的评价

奥古斯丁的神学和政治法律学说在西方基督教文化 以及政治法律学说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他以《圣 经》为依据,系统地阐释了基督教的教义,为基督 教教义奠定了理论基础,是西塞罗之后、阿奎那之 前最主要的思想家。他的“上帝之城”与“世俗之 城”的学说,由后世神学家发展为教权至上的学说, 对西欧封建社会的政治思想有着重要的影响。他的 法律思想虽然从本质上讲是为奴隶制辩护的,并且 从斯多葛学派和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滑向了神学自 然法的方向,但从西方法律思想的传承的意义上讲, 仍不失其重要的意义。
一、奥古斯丁的生平与著作

奥古斯丁著书立说阐述教义,是教父思想的集大成 者,他被教会封为伟大的圣师。他的著作繁多,不 下百种。主要有《忏悔录》、《上帝之城》、《论 真宗教》、《教义手册》、《论三位一体》等。 《上帝之城》是奥古斯丁晚年耗费13年时间写成的, 完成于426年,是神学政治法律思想的第一部巨著。 该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前10卷,主要批驳 异教者的各种指责和不符合基督教思想的其他一些 学说的观点;第二部分是后12卷,论述“上帝之城” 和“世俗之城”的起源、历史和前途。该书较全面 地反映了奥古斯丁的哲学思想以及神学政治法律思 想,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奥古斯丁的法律观是以基督教教义为依据而
形成的。他没有给法律下定义,但他认为法 律产生于上帝,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目的 在于维护和平与秩序。国家只有作为维护人 间的和平的工具才是正当的。 奥古斯丁的法律观受到斯多噶学派,尤其是 西塞罗的自然法学理论的影响,他把自然法 思想结合进他的神学思想之中,形成了自己 的神学法律观。
一、奥古斯丁的生平与著作
奥里略· 奥古斯丁(Augustine,354—430)是欧
洲中世纪哲学家、神学家、罗马基督教拉丁 教父的主要代表、新柏拉图主义者、基督教 教父哲学的完成者,是基督教最大的教父。
一、奥古斯丁的生平与著作

他在青年时代极为放荡,但求知欲甚强,思想极为 敏锐。善恶问题一直是奥古斯丁毕生思考的主题。 19岁时,他对哲学问题发生了兴趣,随即皈依摩尼 教,接受摩尼教的善恶二元论学说,认为恶起源于 某种实体,人的灵魂来自善,肉体则来自恶。后来, 通过学习新柏拉图学派的著作并受米兰大主教安布 罗斯的影响,于387年的复活节受安布罗斯的洗礼, 正式加入基督教。此后他一反过去的放荡生活,抛 弃情人和未婚妻,而且还辞去教员职务,终生献身 教会事业,过着清心寡欲的修道士生活。388年返 回北非故居。
四、法律观:神法与人法

他将法律分为两种:神法和人法。所谓神法是“上 帝的法律”或“永恒法”。神法是一成不变的、永 恒的,不随时间而变更,而且神法主宰一切。奥古 斯丁讲道,在上帝的惩罚的范围内哪里都不能避开 上帝的法律。上帝的法律即真理,而真理即是上帝 的法律。上帝是真理的化身,而法律就是上帝意志 的体现。神法即是真理,即是正义。值得我们注意 的是,奥古斯丁一方面强调神法是普遍的、永恒的, 另一方面又强调神法的“可变性”。
一、奥古斯丁的生平与著作
396年升为主教。在任职期间,他从事著述、
讲经布道和组织反异端等活动,他建立的神 学堂吸引了远近各地的主教,他所在的教会 成为北非教会的中心。他在晚年目睹了汪达 尔人的入侵,于430年8月28日死于汪达尔人 兵临希波城之际。希波城沦陷之际,汪达尔 人控制的北非脱离了罗马帝国。但奥古斯丁 的著作传到西方教会,成为公教会以及16世 纪之后的新教的精神财富。

人权 第一代:消极权利《独立宣言》、《人权宣言》 作为反抗权而提出,旨在实现免受国家权力的干预;个人的 自由权 思想、言论、信仰、宗教自由;人身自由;获得公正审判权 第二代:积极权利 经济人权 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动,保 障权利实现 财产权;劳动权;工作权;经济自由权;著作权;知识产权 第三代:连带权利 集体(国家、民族)人权 民族自决权;生存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人类共同 财产权 第四代:和谐权 人权与主权
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

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的学说不仅用来解 释历史事件,而且包含着一种完整的关于国家和社 会的神学学说。奥古斯丁所说的“城”(civitate)即 社会的意思。社会即人的群体,是一群有理性的存 在者就他们所爱的事物达成的共同协议而结合在一 起。因此,为了了解一个群体的性质,我们只需要 了解什么是他们所爱。根据这一标准,两种爱组建 了两座城,爱自己、藐视上帝者组成地上之城,爱 上帝、甚至藐视自己者组成天上之城。前者荣耀自 己,后者荣耀上帝。这是奥古斯丁根据伦理标准对 “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的区分。

二、原罪与救赎
关于惩罚的目的,在奥古斯丁看来,就是促
使犯罪者改正错误,同时对别人而言也是一 种教训:“犯罪者的改正也许对他本人有好 处,犯罪的例子对其他人也是一种可怕的教 训。”也就是说,法律起着一般预防和特殊 预防的双重作用。
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
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一书中以乐观的神
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

奥古斯丁并没有将“上帝之城”、“世俗之城”与 人间的教会和国家这两种社会组织划等号。“上帝 之城”这个概念在《圣经》上有过记载,指的是天 上天国,意指上帝的精神世界,基督教术语称为天 国或天堂。奥古斯丁一方面把基督教会说成是“上 帝之城”的象征或在现世的表现,另一方面又提出 与“上帝之城”相对立的“世俗之城”的概念。显 而易见,地上之城是指异教徒的群体,他明确指出, 有些人参加圣事,但却没有永久保持圣徒的精神。
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
奥古斯丁虽然认为奴隶制是不自然的,但并
不主张以暴力推翻奴隶制。基督徒做了他人 的奴隶,但却没有做自己的贪欲的奴隶,通 过上帝的恩典可以获得最终的精神自由。奥 古斯丁把公正交给上帝,让眼从留在人间, 提倡的是一种克制、忍让、等待的基督教精 神。
四、法律观:神法与人法
四、法律观:神法与人法
奥古斯丁希望,在遥远的将来某个时候,世
俗之城将被上帝之城所取代。在未来的上帝 的国家中,人类将会恢复黄金时代的本性, 人类生活在其中的世界又变成一种至善的国 度。
五、关于审判制度
奥古斯丁强调法官审判“要审判别人的良
心”,也即法律的执行并不主要是着眼于外 部的行为,而是探究隐藏在其中的内心的动 机。在他看来,“国家不得不任命的那些官 吏,即使他们最冷静地去判别人的案情,他 们的审判是何等的可悲与不幸!”所以,审 理案件要强调犯人的思想动机,简单地说, 就是“用心治心”。(中国的“春秋决狱” 与“原心论罪”)
学社会观分析了罗马沦陷及罗马帝国衰落的 原因,试图消除基督教徒对世俗政权的依赖 心理以及世俗政权被挫败而产生的情绪。他 认为,人类的拯救与罗马的命运无关,而是 依赖上帝的恩典和启示。罗马只是一个世俗 之城,并不是担负着神圣使命的上帝之城。 罗马的衰败不是由于皈依基督教,而恰恰是 由于罗马的多神崇拜,对基督教信仰不够虔 诚所致。
四、法律观:神法与人法

人法即世俗法律的产生是人类原罪的产物。在人类的黄金 时代,人们生活在神圣的、纯洁的国度里,按照上帝的计划 和安排,人人平等和自由,不知道奴隶制或别的人对人的统 治形式。所有的人共同享有财产和利益,并在理性的指引下 像亲兄弟一样生活在一起。但是,由于人类本质的堕落,人 们由于爱自己而轻视上帝、重物质生活而轻视精神生活,因 而产生了暴力,人不可能不犯罪。因此,有必要用法律惩罚 犯罪的人,使他们பைடு நூலகம்邪归正。尘世的法律是对人们邪恶本性 的约束和惩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安定。人类的原罪不 仅是法律产生的原因,而且还是奴役制产生的原因。

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
由于这两部分人生活在同一国家中,天上之
城与地上之城在世间的命运是自始至终地交 织在一起的。双方享受同样的世间利益,或 被世间邪恶所折磨,但伴随着两座城中的是 两种不同的爱。可见,在现实和历史中都不 存在任何外在的标准来区分上帝之城与世俗 之城,区别两者的标准完全是内在的生活态 度。
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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