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然法思想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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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思想述评

西方自然法思想述评

中图分 类号 :G6 4
文献标 识码 :A
பைடு நூலகம்
文章编号 :1 7 — 9 2( 0 0)1 — 0 0 0 6309 2 1 1 00 — 1 从 自然 法强 调 自然理 性 ,神 的理性 ,人 的理性 到趋 向于 社会本 位 , 自然法 作为 一个 开放 兼容 并包 的体 系 ,不断 丰富 和发展 ,阐述 着 理 性 ,权 利 ,正 义 和 法 治 。 登 特列 夫指 出 “ 自然 法理 论就 是一 项主 张 ,主张可 以拿 一个终 极 的 尺度 ,一套 理想 的法 律 ,来检 验一 切法 律之 效力 ,这个 终极 的 尺 度 ,这 套 理 想 的 法 律 , 可 以 比一 切 现 有 的 法 律 更 确 切 的 被 认 知 和 评 价 。 自然 法是人 类 寻求正 义之 绝对标 准 的结果 。” 包含正 义价值 的 自然 法 ,要求 立法 者所 制定 的 法律要 以客 观规 律为基 础 ,与理性 相符合 。社 会共 同利 益 的分 配首先 应是 权利 和义 务 的平 等分 配 ,其
《 明不列颠 百科 全 书 》将 自然 法定 义 为 “ 学家 和法 学家所 简 哲 用 的术 语 ,通常 指人类 所共 有 的权 利或 正义体 系 。作为 一般 承认 的 正 当行 为 的一组 原则 ,它 和 国家正式 颁 布及 由一定 法令 施行 的成 文 法 形成 对照 。所 以 , 自然法 并 非具体 的 法律 ,是人 类 的理性 、正 义 和道德 。” 几千 年来 ,自然 法思 想一 直扮演 者 突出 的角色 ,从古 希 腊 罗马 自然 主义 自然法 、中世 纪神 学主 义 自然 法 、近代 理性 主 义 自 然 法到 现代 自由主义 自然法 ,理性 、正 义的价 值 熠熠生 辉 ,它 的光 芒 是任何 其他 法学派所 无法 媲美 的。

浅析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浅析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浅析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思想【摘要】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治思想乃其现行的一切法律制度的理论源泉,当代世界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很多被证明良好的运行有效的政府体制都能够在自然法学里找到源头。

本文是笔者学习自然法思想的一些个人感悟,归纳总结一下,希望能够对我们当前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少许借鉴。

【关键词】西方;古典;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在人类法学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任何一个研究法律的学人都不可能绕开它,对其视而不见。

不仅如此,我们每一位研习法律的学人都应该下大力气把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弄通弄懂。

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今天的法律制度有更为深刻的了解,才能知道,我们现今世界的文明国家的政府是如何运行的,它们为什么要这么运行,其理论依据又在哪里?一、古典自然法学产生的背景(一)一般历史背景任何一种思想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有孕育其生长的社会大环境,古典自然法学思想也扎根于孕育它成长的社会大环境之中。

认真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产生背景,我们就不得不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说起。

一般认为,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是西方现代社会的开始。

这两场运动各具特点,都对人类历史有着重要的贡献。

公元14世纪到16世纪,西方社会正处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

文艺复兴是指新兴的资产阶级用古希腊、古罗马文化反对封建的意识形态,建立新的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运动。

在文艺复兴后期同时发生了另一场运动,即宗教改革运动,其目的就是要求按照资产阶级的利益来改造教会和改变宗教教义。

如果说文艺复兴是一场由贵族和精神贵族们所发起的一场贵族革命的话,那么可以说,是底层受苦受难的人民发起了宗教改革运动。

在很多方面宗教改革运动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首先,宗教改革运动使宗教成为一种国家管辖下的社会组织,打破了基督教世界铁板一块的局面;其次,各种宗教成功转型为个人信仰,政治舞台上的宗教痕迹越来越少;再次,新教各派提倡开明主义,自由平等,反对中世纪的专制;最后,改革后的宗教教义更加符合资产阶级的要求。

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

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

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一)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是价值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古希腊,?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渊源于西塞罗,并具有斯多葛哲学的传统,17世纪的欧洲时代属于“形而上学”时代,自然法的思想经过启蒙运动的“祛魅”而日益世俗化,18世纪中后期,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逐渐兴起,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遭遇到激烈批判。

惨痛的“二战”经历,为自然法的复兴提供了契机,其中以德沃金、罗尔斯等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在各种论战中逐渐建构了新的自然法理论,个人的权利和法律的正义性重新得到人类较为广泛的承认。

“认真对待权利”成为了世界各国的政治和法律的价值重心。

在这里,我们以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的权利学说为基线,简要解读洛克、卢梭、罗尔斯和德沃金的权利理论。

??一、洛克的权利自由说(一)洛克的权利理论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是17世纪英国英国唯物主义经验主义哲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在其有关权利的政治学说中,以他的《政府论》名噪于世。

在《政府论》中,他以“自然法”作为分析权利的逻辑起点。

他认为,个人权利与生俱来,源于人的“本性”,出自于“自然”,人生而拥有平等、自由、自主、自卫、生命、财产等人类“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人所共有,不可剥夺,谁侵犯了这些天赋权利,谁就有权自卫和反抗。

新自然法学的思想评析

新自然法学的思想评析

对实证主义法学的批判和超越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程序,忽视了法律的实质和价值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忽视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工具性和功利性,忽视了法律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经验性,忽视了法律的理论性和抽象性
新自然法学的思想评析
汇报人:
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背景 新自然法学的核心思想和理论体系 新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争论和比较 新自然法学在当代的实践和应用 新自然法学的局限性和争议 新自然法学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
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背景
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
起源: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法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开始关注自然法思想 背景:工业革命后,社会矛盾加剧,法律制度面临挑战 发展:20世纪60年代,新自然法学逐渐兴起,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历程:新自然法学经历了从传统自然法到现代自然法的演变过程
法律本质: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是自然法的体现,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体现。
法律来源: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来源于自然,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来源于国家。
法律价值: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具有道德价值,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具有工具价值。 法律解释: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解释应遵循自然法原则,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解释应 遵循法律文本和立法意图。
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是保 障自然权利的手段,通过契 约建立社会秩序
自然权利:人天生具有自由、 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
自然法的来源:自然法来源 于自然,是普遍的、永恒的、
不可改变的
自然法的作用:自然法是衡 量法律和道德的标准,是法
律和道德的基础
道德和法律的内在联系

自然法学述评

自然法学述评

自然法学述评自然法学,数千年来始终影响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方面,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完善,直至促使整个社会发生变革。

正如梅因所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

” [1]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以客观、平等、发展的眼光来回顾自然法学的历史进程,意识到,自然法学一方面蕴含有丰富的积极因素,从而对法律思想乃至人类社会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它也有无法回避的局限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其有更为全面的认识。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进程简要回顾,自然法学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一)古希腊罗马时期一一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古罗马的法学家们深受斯多噶学派的影响,尽管他们的工作大多具有实践性,较少从事关于法律和正义的性质的抽象理论探讨。

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等都在自然法观念的基础上产生。

(二)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

尽管如此,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西方自然法学派思想评述

西方自然法学派思想评述

西方自然法学派思想评述作者:杨晓峰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5期摘要: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可谓是人类的法律思想史,从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文艺复兴到现代的不同时期,自然法学承受了风雨交加也经历雨后彩虹。

从古代自然法学、中世纪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再到新自然法学,各法律思想大家及哲学家们对自然法学的信仰和挚爱造就了自然法学的渐臻完备、重放光彩。

自然法学的价值和原则对现代法律体系有深远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学;不同时期;价值;原则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28-02作者简介:杨晓峰,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法律思想长河的源头——自然法学(一)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和发展在早期西方社会,法学还处于萌芽状态时,自然法学说的模糊概念、精神就已经慢慢融入法律思想中。

那时,法学学科还没独立成型,法学思想多集合在宗教、哲学、政治伦理等学说之中,但思想体系还不甚完善。

不过,这种初始形态的自然法学说已经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古希腊哲学家最早提及了自然法这个术语,后来的罗马国家中此思想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这些思想具有形而上的意义,并奠定了西方法学世界自然法理论的基调。

(二)古代自然法学派大自然对古希腊人的孕育和馈赠是其对古代自然法赋予了原始含义,视大自然是为神圣的存在,自然的原则和规律的法便是自然法,为正义和法律提供前提保障。

没有古希腊人的贡献,西方法律思想将是一大缺憾,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希腊智者学派的著名人物主要有普罗塔哥拉、赫拉克利特、毕达哥拉斯,他们的政治法律思想差异很大,但是在学术上有共同的特征就是对自然主义的肯定,他们把自然概念诠释错了,自信的以为建议或者人情习惯便是国家法律,是违反自然的。

古罗马时期,斯多葛主义的出现,自然法观念得到进一步升华,认为自然法的价值核心就是正义,它是实在法制定前产生的、由自然理性制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基础的法,可以对一切实在法进行道德评价,实在法应以自然法为基础前提。

西方古典时代自然法发展阶段述评

西方古典时代自然法发展阶段述评


创 立 阶段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该阶 段为 l 世 纪初到 1 世 纪 中, 代表 的法 学家是 荷兰法 其 理论 亦为初 步奠 定 了近 代西 方人权 理论 的基石 。l 7 7 其 8世纪法 国 学 家雨果 ・ 老秀斯 。其 把 自然法 定义为 “ 格 一种 正 当理性 的命 贵 族男 爵查 理 ・ 易 ・ 路 孟德斯 鸠和 让 ・ 雅克 ・ 卢梭 又相继 发表 令 , 指示 : 何与合 乎理性 的本 性相一致 的行为就有 一种道 德 了《 它 任 论法 的精 神》 14 年 ) 社 会契约 论》 16 年 ) 这 一批著 (7 8 和《 (7 2 。 上 的必要性 : 反之 , 是道德上罪 恶 的行 为。“ 就 ” 即使 我们应 该承 认 作 不但使 原有基本 理论更加 丰富 , 而且 创立和完 善 了许 多新 的理 我 们并不 承认 的东 西—— 因为 这并非 一种 极恶— — 即上帝 并不 论 , 如天赋 人权理论 、 分权制 衡理论 、 会契约论 和人 民主权学说 社 存 在或者 说上帝 并不关 注人类 的事 务” 这 种 自然法亦 会普世 于 等 。 , 天下 。这样 以来 格老 秀斯把 自然法建 立在 一个普 世的永 恒 的理 性 的基础之 上 , 管他承 认一 个神论 的基础 也是 有可能 的。 老 尽 格
道夫、 孟德 斯鸠 、 卢梭 等一批 法学 家的产生 , 自然法 的思想发展 本性 强烈 的驱使 的 , 且在人 的本性 中还 有一定 的攻击 性 。 使 而 人性
为一种系 统的理 论并广泛 传播 , 为当时西 方 占统 治地 位的法 学 中还具 有一种追 求与他 人交往 、 社会 中过 一种 和平 的社会 生活 成 在
那 么 进入 社会 状 态之 前 人类 社会 必然 是 一种 战争状 态 。他 说 :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社会工作班刘东来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历史线索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世纪不拘一时,不拘一地的一个重要细想流派。

其产生于自然资本主义时期,代表人物:格老休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杰斐逊等……主要观点:一社会契约论。

二人权。

“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三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基本线索:(1)15、16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在荷兰。

核心内容:自然法思想从神学思想中剥离出来,由依附于神学变为独立。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

格劳秀斯荷兰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他对政治权利与法律关系的探讨沿袭了西方传统学说中自然法高于人法的思路,认为人们如果仅仅凭借经验观察来探讨法律问题,那就不发解释法律的本质。

(2)17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转移至英国,在17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代表人物霍布斯和洛克。

1、霍布斯,英国最有影响的法律思想家,是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

霍布斯的思想中心是国家主义的法律思想。

希望英国建立强大的王权,平息内乱,管理国家政治,促进经济。

因其担心内乱,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国家发展联系在一起。

2、洛克,代表资产阶级,他是自由主义的法律思想家,最重视财产权。

是近代的自由主义思想的鼻祖,主要著作《政府论》。

他认为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可用自己的想法决定自己的行为,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多余其他的权利,一切权利和管辖都是相互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而和财产。

(3)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转移到法国,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

1、孟德斯鸠,代表资产阶级,反对君主制,提倡三权分立自由主义,强调政治自由。

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先于人定法,强调三权分立与制衡。

权利不能再少数人手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乱用权利主张不分权就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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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思想述评作者:丁洋洋来源:《商场现代化》2009年第21期[摘要] 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

从米利都学派开始就经历了蒙昧的古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近代。

在这一时间轨迹中,西方关于自然的各种学说始终呈争鸣之态和变化之势。

本文以时间为切片对西方从古代到近代自然法思想代表性人物的主要学说和观点进行了叙述与评议。

在此基础上,将二者进行了纵向比较,从自然法的实质内涵、自然法的具体内容、自然法与制定法的关系三个方面分析了三者的异同。

[关键词] 自然法西方自然法思想古代近代比较一、古代:萌芽到质变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人们认为人在自然面前软弱无力,自然是那么的强大,不可侵犯。

但总有一种强大的力量在支配着整个世界,而这种强大的力量就是自然法。

自然法被认为是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领域内的普遍法则和最高规范。

此时其实质是“自然”。

但到了中世纪,神学与自然法相结合,使原本朴素的自然法成为了上帝意志的体现,自然法的实质内涵因此改变了。

1.亚里士多德:自然秩序的自然法从法律的性质、地位的角度出发,亚里士多德将法律分为了自然法和人定法。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所谓自然法,是指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

如主仆之间、父子之间、夫妻之间的关系就是自然秩序,应该有自然法调整。

自然法性质上是自然的,体现了自然正义的要求,其内容普遍适用,并且永恒不变,它的地位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

” 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一种天生不变的秩序,这种秩序自然地符合正义的要求,即只要存在自然秩序就是必然正义的。

自然秩序是在自然规律有效的运行下才能保持的,自然法追逐自然秩序,那么自然法必定与自然规律有着特殊的联系。

2.西塞罗:人类理性的自然法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并不是人心制定出来的东西,并不是各民族制定出来的一种任意的规定,而是那个支配宇宙永恒的印记。

…这是亘古不易之法,而不是存在于写下来的那一霎间的法。

它是来源与圣灵一样的古老:因为真实、原始、首要的法无非就是伟大的天神用来支配一切的理性。

” “我们需要的是解释法律的本质,而这个本质需要从人的本性中去探讨,…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于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

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

…正义的起源就会在法中找到,因为法就是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

” 在西塞罗看来法律的本质需要从人的本性中去探索,而人的本性又源出于自然,是自然而然存在的,又人的本性是理性,所以理性就是法律,也就是自然法的实质是理性,而此处的理性是指人的理性。

在自然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西塞罗认为制定法仍然要服从自然法,因为自然法为最高的法律,自然低一位阶的制定法就必须接受自然法的指导。

可以说制定法是自然法的代称,区别好与不好的制定法只能以自然法为标准。

总之,自然法与制定法是一种从属关系。

3.阿奎那:神意主义的自然法阿奎那将法律分成了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

永恒法是上帝统治宇宙一切的秩序与合理安排,而自然法是永恒法在人类社会的体现,是专门针对宇宙一切事务中人类社会这一方面的法。

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我们赖以辨别善恶的自然理性之光”、“不外乎是神的荣光在我们身上留下的痕迹”、“不外乎是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关系。

” 其内容包括“求善避恶”即保全一切有利于人类的东西而反对一切对人类生命毁灭的东西,以及自然教给了一切动物所有的本能。

在阿奎那那里,自然法不再是人的理性与自然理性的统一,而是人的理性对上帝永恒法的参与,自然法最终成了上帝意志的表达。

这样阿奎那就将自然法与上帝的意志紧密结合,使自然法披上了神学主义的外衣,从而达到维护教会权威和地位的目的。

二、近代:复兴与繁荣十七、十八世纪,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资产阶级性质的近代自然法学说从“普遍的人性”、“永恒的理性”出发,否定自然法与神学的关系,指出自然法是绝对正确的,是追求人的理性的、亘古不变的。

1.格老秀斯:人文主义的自然观“上帝的力量尽管大得无法衡量,我们仍然可以说,有些东西不是他的力量所能左右的…正如上帝也不能使二加二不等于四,他也不能使本来是恶的东西成为善。

” 在格劳秀斯的眼里,人性、自然原则、人的理性是自然法的第一源泉,并且自然法是世间的最高标准,人们必须服从,上帝也不例外。

但格劳秀斯并不是一个无神论者,虽然他提出了自然法高于上帝的意志,但他仍然认为上帝的意志是自然法的第二源泉。

“上帝的自由意志也是产生自然法的渊源,由于我们人类的理性来自上帝的启示,所有不能不服从上帝的命令。

所谓自然法,不论是用以维系社会或家族,抑或是用以规定职责,都应归因于上帝的意志,因为生于我们内心的信念,实际上也就是上帝的意志所在。

” 同时,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的内涵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导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民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 也就是说,自然法是一种正当理性准则,是衡量事物是非曲直的标准。

2.霍布斯:完整体系的自然法思想在假设自然状态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下,霍布斯认为“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毁损自己生命和剥夺保全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

” 也就是说自然法源于理性,其是一种普遍的规则,是永恒不变的。

自然法的终极目标是保全生命或保护人们的利益,并且这也是的一种义务,禁止着人们去做或者不去做的行为。

另外,霍布斯列举了14条的自然法内容,概括为“基本的自然法”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所定契约必须履行” 。

霍布斯还认为自然法的实质是道德。

“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他道德。

” “自然法理论的真正性质是道德哲学。

”对于制定法与自然法的关系而言,霍布斯认为“自然法与民约法是相互包容而范围相同的。

” “民约法和自然法并不是不同种类的法律,而是法律的不同部分,其中以文字载明的部分称为民约法,而没有载明的部分则称为自然法。

”3.洛克:提倡民权的自然法洛克假设了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中,而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下存在着自然法对人们的拘束。

洛克认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是和平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 同时,洛克提出自然法的目的既是为了人们的自我保护,又是当自我保存不成问题时竭尽全力对全人类的保护。

此外,洛克还指出“自然法也就是上帝意志的一种宣告,” 这从而把自然法、理性、上帝的意志融为一体,换句话说,洛克认为自然法是理性占主导的与上帝意志的混同体。

三、西方古代自然法思想与近代自然法思想的比较1.自然法实质内涵的比较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是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自然”,既为理性,包括人的理性和自然理性,其表现为人与自然关系的自然法。

中世纪的自然法是神学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上帝的理性”,其表现为上帝和人之间的自然法。

近代的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普遍的人性”、“永恒的理性”,其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虽然在古代和近代,“理性”一词都与自然法相联系,但其含义是各不相同的,并且其含义还并不是单一的。

在古希腊古罗马“人的理性”和“自然理性”可能是一致的,但“理性”强调的是“自然理性”。

中世纪自然法是自然、理性、上帝的意志的混合体,但“理性”强调的是“神的意志”。

在近代也存在“人的理性”与“自然的理性”,但“理性”突出强调的是“人的理性”。

2.自然法具体内容的比较“平等”是古希腊古罗马自然法内容之一。

基于人类具有共同的本性和理性,依据自然准则一切人都是平等的。

同时,在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中,人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人只是被看作简单的自然物。

而中世纪的阿奎那从内容上肯定了在自然法中人是独立存在的,人在自然中应保全自己的生命、维持自己的各种本能。

其实从古希腊古罗马到中世纪,自然法的内容都是很抽象的道德法则,但近代自然法的内容非常明确具体且十分丰富,其中以霍布斯的最为详细,包括“求和平而享之”、“人为和平得自卫,即真有同感,则愿放弃一切事物之普遍权利”、“人类应履行其已成之约是也” 等14条之多。

与古代的自然法内容相比,近代自然法内容不仅仅是量的变化,更是质的飞跃,特别表现在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上,提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点。

3.自然法与制定法关系的比较制定法又称为实在法、人法、民约法,简而言之就是人制定的具体的法律,其与自然法的关系在不同时代各不相同。

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认为制定法源于自然法;西塞罗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是由自然法决定的。

中世纪,阿奎那也认为人法源于自然法,人法必须服从自然法。

总之,在西方古代自然法思想中自然法的地位要高于制定法,制定法源于并从属于自然法,自然法代表着绝对的正义,而制定法有好坏之分,,判断的标准也只能是自然法。

而近代自然法思想家认为自然法与制定法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霍布斯主张“自然法与民约法是相互包容而范围相同的。

” “民约法和自然法并不是不同种类的法律,而是法律的不同部分” 。

虽然制定法与民约法在来源方面、表现形式方面、实施方式方面都有所不同,但两者都要求公平、正义与道德,要求履行契约义务。

自然法在国家成立后可以变成主权者的命令而构成国法,同样民约法直接就构成了国法。

总之,自然法与民约法是一种地位平等并在法律体系中属于不同部分的关系。

参考文献:[1]谷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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