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想与近代西方宪政的关系

存在 , 例如人人平等或正 义思想 。自然 正义 的最 大特点就 新 的篇章 。启蒙思想家们 因批判现 实的需要 , 不约 而同地
是具有 普遍 的效力 , 自然 法只有 一个 , 而约 定法就像 国家 继承了前人 的 自然 法 思 想传 统 , 凭借 自然 法思 维 之批 判
结构一样 , 有其各 自的特点 。
是古典 自然法学的繁荣造就 了近代西方之宪政。
关键 词 : 自然 法 ; 实在 法 ; 西方 宪政 ; 正 义 中 图 分 类 号 :9 0 D 0—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4— 2 7 2 O 0 0 5 0 17 09 (O9)5— 0 4— 3
古典 自然法学 起源于古 希腊 , 兴起 于文艺 复兴 时期 ,
自然 的, 一部分是法律 的; 自然正 义源于人 的本性 , 不依赖
于立法权可 以在所有的 民主政体 中普遍适 用 , 自然法是独 立于传统 的( 的) 人 法律 的、 在任何地方都具 有同一效力 的
二、 古典 自然 法哲 学的发 展 阶段
经历 了宗 教战争 之后 , 自然 法在启蒙运动 时期 翻开了
认 真正 的法律 乃是 一种与 柏 拉 图 对 自然 法 的 贡 献 主 要 在 于 提 出 了 两 种 设 想 。 系统地 阐述 了 自然法 思想 , 为“ 它具 有普遍 的适用性并且 是不变 其一 , 的学说认 为 , 他 存在 着独立 于世 间的现 实状态 而具 自然相符合 的正 当理性 ; 而永恒 的” “ , 只有纯粹理性 与 自然相互协 调 , 才会 有 ‘ 真正 有效力 的客观 价值 , 它们包 含着评价人 类 行为 的标准 ; 其
第 9卷 第 5期年 1 O月 V 1 N . J U N LO H N Q N I O O G U I E ST S c l cecsE io ) O t20 o. 9 o 5 O R A FC O G I G JA T N N V R IY( oi i e dt n aS n i c 09 .
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西方法律文化是以欧洲为发源地,建立在欧洲文明基础上,后延伸到现代各资本主义国家的自成体系的法律文化。
西方法律文化一词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发物于欧洲中世纪后期,历经罗马法复兴、人文运动、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而走向成熟。
从法律文化的阶级性来划分,大致包括三个阶段,即古希腊罗马希伯莱的奴隶社会法律文化,中世纪封建神学的法律文化,和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文化。
在这几个阶段中,有一些一以贯之的主题和关注的中心问题,这形成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特色。
其特点可以概括如下:①自然法思想贯穿西方法律文化发展始终。
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家认为,来自于神的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代表了正义和理性,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
这种观念一方面使世俗法难以成为某个人随心所欲的工具;另一方面,将君主与人民都置于上帝或“理念”之下,使人们崇尚自己的精神创造物而不崇拜君主。
中世纪,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是一切法律的源泉,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将自然法理论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
主张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把贸易自由、契约自由、自由竞争以及人权、平等等看作是“自然”存在。
资产阶级的平等观、权利观、自由观以及法治观都源于自然法观念。
②民主思想始终是西方法律文化发展的主线之一。
古希腊的雅典以法律推行奴隶制民主政治。
有著名的“贝壳放逐法”。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针对封建的专制统治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人民主权”等主张,并以此为理论根据建立资产阶级的宪政和法制。
③罗马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
其特点是发达的民商法。
在西方,“法”字与“权利”相通。
法律文化始终贯穿这样一个精神,即法律是个人权利的确认者、保护者,承认个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
与此相对应,西方法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法律个人主义观念的盛行,西方法也被认为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所以反映简单商品生产的最完善的罗马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发生了重大影响。
从12世纪到15世纪,欧洲出现了“罗马法复兴时期”,许多国家纷纷采用罗马法。
古希腊的法学成就

古希腊的法学成就
古希腊的法学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思想是古希腊法学的重要贡献之一。
这一思想认为,
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它是上帝或理性所制定的法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任何人为法都必须服从的根本法则。
自然法思想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普遍适用性,成为西方法律思想的重要基础。
2.公民权利观念:古希腊的法学成就也包括公民权利观念的发展。
在古希腊
城邦中,公民享有参与政治、自由言论、平等权利等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观念对西方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3.法律与道德的结合:古希腊的法学还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结合。
苏格拉底认
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人们应该遵守法律,不仅是为了避免惩罚,更是为了内心的道德观念。
这一思想对后世的法学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4.法律制度建设:古希腊城邦时期也建立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制度,如陪审制
度、律师制度、公诉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综上所述,古希腊的法学成就丰富多样,对后世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些成就包括自然法思想、公民权利观念、法律与道德的结合以及法律制度建设等方面。
总结古代自然法的思想

总结古代自然法的思想古代自然法思想是指人类在古代时期对于自然法则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思考和探索的一种哲学思想体系。
自然法是基于自然界现象和规律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准则,强调人类应该顺从自然规律和追求自然的真理。
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其影响也延续至中世纪和近代,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强调自然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在古代自然法思想中,人类被视为自然界的一部分,因此人类行为也应该符合自然界的规律和道德准则。
这里的“自然”指的是整个宇宙和地球环境,包括万物的运动规律、物质变化和生命现象。
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界存在着普遍的、不变的法则,而这些法则是以客观存在的形式存在于自然界中的。
因此,人类应该依据这些客观法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和思考方式。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另一个特点是追求自然的真理和智慧。
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应该通过观察自然界的现象与规律,从中寻找智慧和真理,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和思考。
古代哲学家和思想家通过观察自然界的现象和规律,研究万物的本质和运动,形成了各种学说和理论。
例如,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于自然界的观察和思考,影响了西方哲学的发展,他们认为真理存在于自然界中,并通过理性和智慧来认识它。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第三个特点是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和相互关系。
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生活在自然界之中,我们与自然界是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的。
人类应该与自然界保持和谐的关系,尊重自然界的法则和生态系统,而不是试图征服和控制自然界。
古代自然法思想主张人类应该适应自然界的规律和生态系统,与自然界共同生活,保护生态环境,以确保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古代自然法思想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古代,人们通过自然法思想来规范和约束人类行为。
自然法一方面是一种道德规范,强调人类应该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以遵守自然界的法则;另一方面,自然法也是一种法律准则,提出人类社会应该建立公正和合理的法律制度,以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自然法学述评

自然法学述评自然法学,数千年来始终影响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方面,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完善,直至促使整个社会发生变革。
正如梅因所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
” [1]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以客观、平等、发展的眼光来回顾自然法学的历史进程,意识到,自然法学一方面蕴含有丰富的积极因素,从而对法律思想乃至人类社会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它也有无法回避的局限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其有更为全面的认识。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进程简要回顾,自然法学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一)古希腊罗马时期一一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古罗马的法学家们深受斯多噶学派的影响,尽管他们的工作大多具有实践性,较少从事关于法律和正义的性质的抽象理论探讨。
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等都在自然法观念的基础上产生。
(二)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
尽管如此,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自然法思想对民法的影响

一自然法思想对民法的影响(一)“自然法”的涵义与沿革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代社会,有长达几千年的历史。
自然法学的一个基本观点认为,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实在法,而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还有自然法。
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谐和完美,实在法由于人类的认识局限和私利屏蔽则是有缺陷的,必须服从自然法。
在西方历史上,“自然法”一直扮演着十分突出的角色。
它曾被认为是对与错的终极标准,也曾被嘲笑为无稽之谈。
它提供了人类对既存现有制度进行自我反省的一块试金石,是判断保守与革命的正当理由。
它也是组织人们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的观念模式,是人们观察、分析和评价法律的参照系。
所谓“自然法”,按《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而就其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而言,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
”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它毋宁说是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
纵观西方自然法的发展历史,自然法的理论主要有如下几个阶段:(1)古代自然法理论。
其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它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2)中世纪的宗教自然法理论。
其认为自然法是上帝统治理性动物(即人类),指引人类达到至善的理性命令;(3)近代自然法理论,即符合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理论。
近代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来自于人的理性,是每个人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把握的,而这种理性在他们那里,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4)新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理论。
这一时期的自然法逐渐具有了一些实际的内容,如:自然法追求自由、平等、公平、公正和维护人权;法有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之分;自然法既有对人类有利的某些基本价值,也有对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
[1]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自然法的一个发展轨迹,即逐步从一种抽象的法上之法,发展为了一种价值取向,一套价值体系。
这个价值体系包含两层涵义:第一层次是自然法的抽象内容,包括正义、理性、人权、自由、平等,等等。
刑法中自然法思想

刑法中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是指借助于自然道德、正义等基本原则来制定法律规范和判断是否合法的理论体系。
在刑法领域,自然法思想被广泛运用,以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自然法思想的运用和其对法律制度的意义。
一、自然法思想的概念自然法是法律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说,其核心理念是将道德、正义等自然法则作为法律制定和适用的依据。
自然法学说认为,法律应当符合普遍的道义原则和正义观念,以保持社会秩序和公正。
自然法思想在刑法领域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二、自然法思想在刑法中的作用1.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中的自然法思想为刑法制定提供了基本的准则和原则。
比如,保护人身自由和尊严是刑法中的基本价值观,体现了自然法思想中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 刑法的罪刑原则自然法思想在刑法中的运用也体现在罪刑原则的制定上。
根据自然法思想,刑法应当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来确定刑罚力度。
这种思想在刑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性。
3. 刑法的非罪推定原则自然法思想也在刑法中引入了非罪推定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刑法规定了特定情况下被告人的无罪推定,以确保不无故地给予被告人的名誉和权益损害,保证刑罚的公正性。
4. 刑法的人性化原则自然法思想强调人的尊严和尊重个体权利,因此在刑法中,越来越重视受刑人的人权保护。
例如,现代刑法中对待受刑人的规定多致力于保护他们的尊严和权益,体现了自然法思想对刑法的影响。
三、自然法思想对法律制度的意义1. 强调刑罚的公正性自然法思想使得刑法的制定和适用更加注重公正和合理性。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当根据案情和证据,按照自然法的原则来判断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程度的轻重,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2. 保护受害人权益并防止冤错案件发生自然法思想在刑法中的应用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并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刑法中的非罪推定和证据推定原则,都是基于自然法思想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避免将无辜者定罪。
自然法_西方法治的生长点

2006年第3期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N o.3,2006(总第97期) JOU R NA L O F M U DA N JIA NG CO LL EGE OF EDU CA T IO NT ota l No 97[收稿日期]2006-03-10[作者简介]隆奕(1977-),女,湖南邵阳人,吉首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律史。
自然法:西方法治的生长点隆 奕(吉首大学法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摘 要] 自然法是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相对称的法律,它在西方法治中占据重要地位。
它是孕育西方法治的思想渊源,是指引西方法治生长和发展的价值基础。
本文正是通过对西方自然法的历史梳理与法治的辨析,从而揭示出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性,提出自然法是西方法治的生长点这一命题。
[关键词] 自然法;西方法治;生长点[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23(2006)03-0027-03一、引言:问题的缘起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昂格尔在其扛鼎之作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1]中,通过对近代西欧与传统中国社会的比较,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中国导致帝政统一的各种现象与西方产生民主国家的各种现象之间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但是两者的法制结果却很不一样。
∀中国形成了主要表现为行政命令的官僚法,而西方形成了自主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之上的观念。
为什么中国没有产生法治精神呢?昂格尔认为,主要原因在于缺乏现代型法秩序的历史条件###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
根据昂格尔的观点,自然法是西方法治得以生成的一个必要条件。
二、自然法的历史考察(一)古希腊###罗马法自然法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中,希腊人的哲学探索起源于追求宇宙生成变化之理。
在这种哲学下,自然法易被设想为内在于宇宙的!道∀。
在古希腊人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人类社会亦存在着一种整合秩序,这种整合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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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代社会,有长达几千年的历史,在整个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甚至可以说正因为自然法思想及其学说的存在与发展,才产生了现代法律制度。
自然法学说孕育了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至上的原则,使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法治、民主等理想有可能成为现实。
在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从法的神圣化到世俗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正与西方历史中的宗教文明秩序与法律文明秩序两个时代相对应,而这两种文明秩序的确立与发展都离不开自然法理论发展的支持。
自然法的产生
一度繁荣的罗马时代可以被看作拥有初级法律文明秩序。
当初,罗马人的法律为罗马人所独享。
但罗马的扩张使罗马人同非罗马人发生交往。
当罗马人和雅典人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纠纷时,罗马人能享受罗马民法的保护,而雅典人则不能。
罗马执政官于是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来解决这种纠纷,这些原则和规则后来被称为万民法。
由于万民法融合了当时为罗马执政官知晓的各种法律的最普遍特点,且灵活多变,不拘一格,实施后便自然而然地取代了罗马民法。
为了给万民法提供一个哲学理论基础,以西塞罗为首的罗马法学家们从斯多噶学派的思想中提取了一些成分,系统地提出了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认为存在着一种永世不变的适应万物之理的法则(这是法律圣化的开端)。
而万民法即是这种普遍适用的法则的体现。
因此万民法要比罗马民法更接近自然法。
从那以后,自然法的思想绵延不绝,
至今仍具有生命力。
除了十九世纪曾一度衰落之外,一直是一种很盛行的关于法律的学说。
自然法在宗教文明秩序确立过程中的作用
随着基督教的诞生、罗马帝国的崩溃,大一统的局面被林立的小社会代替,这些小社会各有其统治者和法律。
只有基督教会具有普遍的号召力,但与各地统治者及其法律不时发生冲突。
中世纪的黑暗年代,被视为宗教文明秩序时代。
这个时代法律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被打扮成上帝和正义的化身。
这是法的圣化走入高潮的过程,亦即法律与上帝相提并论,成为至高无上的无所不医的灵丹妙药的过程。
宗教文明秩序的巩固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利于自然法的思想。
自然法理论经过阿奎那的变通以新的面貌出现,为法律的圣化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阿奎那提出,上帝创造了宇宙并赋予法律以进行管辖。
人们可通过神的启示和自身的理智认识这些法律。
作为上帝创造的秩序中的一部分,世俗统治者的权威来自上帝,故必须服从上帝。
简言之,世俗法应该服从于自然法。
虽然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把法的圣化推向了高潮,但是也开创了法的世俗化的一代先风,这是他的理性化神学的双重作用。
在他的法律四分法理论中,所有的法律最后都归因于上帝的理性。
法既然只是理性的某种命令,与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相对应,就有神的理性、自然的理性和人的理性之分。
在这个意义上法与理性实际上是一回事,且具有同样的归属关系。
从此,法的程序化及理性化的运动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