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
先秦道家“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比较

想体 系 中, “ 有物 天成 , 先天地 生。萧 呵 !寥 呵 !
独立 而不 改 , 可 以为 天地 母 。吾 未 知 其名 , 强名 之 日道 ” ( 老子《 道德经》 第二十五章) 。 由此 可 见 , 《 老
典型的形 而上学思维。 自然法像 是一颗鲜果 , 从
古 希腊 的源 头 之 树 采 摘 下 来 , 由 中世 纪 包 装 成 箱
一
春秋战国之 际“ 百家争鸣” , 涌现 出许多思想
家 和政治 家 , 各 种 学 说 随着 人 性 的 变 迁 觉 醒 与 复
归, 形成了 自己的学派。其 中, 以老子 、 庄子为代
表 的道 家 学 派放 眼宇 宙 , 阔别 常 态 , 提出了“ 道 法
、
道家“ 道 法 自然’ ’ 思想的发展
概 念非 常相 近 , 可 以说 道 家 思 想 是 在 易 经 思 想 基 础上 的延 续 和发 展 。
“ 道” 的初始 是 随天 而 成 , 老子把“ 道” 归结 为 天 生成 的原 理 。易 经 有 日 : “ 无极生太极 , 太 极 生
两仪, 两仪生四象 , 四象生八卦 , 八卦生万物。 ” 老
送 往西 方各 地 。文 艺 复 兴 时 期 , 人 们 对 这 个 鲜 果
Hale Waihona Puke 子》 对道做了很好的阐述。道是宇宙 的本源, 宇 宙
生成 之初 , 先 天地 而生 , 所 以老 子 就把 这 个 开始 称
之为“ 道” 。老子 所谓 的 “ 道” 并 不 是 自己 的首 创 ,
的喜好愈发的强烈 , 达到了空前之盛 。二战后 , 这
说便集中体现在“ 道法 自 然” 这一命题 中。
2 . “ 道 法 自然” 的命 题 。 “ 道” 的概念 皆 以“自 然” 为归 , 皆依 “自然 ” 而动, 由此 显 现 的 “自然 ” 与 “ 道 ”的 概 念 紧 密 联 系。 “ 道” 乃 天成 , “ 先 天 地 生” , 所 以无 论 它在 时 间 的角 度 先 于 天 地 , 抑 或是 逻辑 的角 度上 先 于 天地 , 皆不 能 排 除 “自然 ” 这 个 大 的圈子 。老 子认 为 “ 道” “ 先天地生” , 这 里 之 所 以为“ 生” , 是来 源于 “自然 ” 的 因素 。 “ 自然 ” 浑 然 于“ 道” , 也决定 “ 道” 的存 在 、 显 现和作用 , 不然 ,
中_西_自然法_观念之比较

谐精神与协调一致。
关于正义的基本精神,西方也有学者中国电力教育2007年管理论丛与教育研究专刊中、西“自然法”观念之比较何晖*(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2206)摘 要:通过东西方法律思想在价值取向、基本准则、主要特征、与实在法的关系几个方面的比较,进而得出,中西 方的“自然法”观念,虽然存在诸多差异,但是作为实在法的评判标准与价值目标,对于各自国家实在法的发展,人们法 律文化观念的确立以及法律文化传统的形成都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关键词:东方;西方;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思想是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潮,它源 远流长,在西方历史上一直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儒家 伦理道德虽然在中国历史上几经沉落、演变,但其作为实 在法的价值标准这一地位,却未曾动摇。
可以根据自然法 概念的一般意义,将儒家伦理道德看作是中国的“自然 法”。
在这一基础之上,可以对中西方的“自然法”观念 进行比较。
本文仅就以下几点作一简略比较分析:(1)价值取向; (2)基本准则;(3)主要特征;(4)与实在法的关系。
一、价值取向在最高价值取向上,西方自然法思想视自然法和正义 为一体,以正义为追求的目标。
概括起来,西方自然法思 想的最高价值取向——正义包括各得其所,平等以及公共 福利等诸项具体价值目标。
中国的儒家伦理道德以和谐作 为最高价值理想。
它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人与自然之 间的和谐,人们的行为应该与自然秩序协调—致;二是人 与人之间的和谐,在社会交往关系中,最应该讲究的是和 [1]认为是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其目的在于促进人们之间的 理解、合作和交流,但这种认识是到现代才提出来的,并 不包含在西方自然法观念所追求的正义价值目标中。
而中 国古代也有正义一词,指仁义、礼义,简约为“义”,与 西方的正义虽然相通却难以吻合。
二、基本准则西方古典自然法论者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或认为理 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理性的自然法一开始就不带任何一家 的色彩.它是宇宙法则的延伸,虽然它在物质的世界之上 又加上了人类的道德世界,其原则却始终保持着单一和纯 净的特征。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丁以升一般认为,西方法文化以自然法思想为主流,它从现实世界之外,从宇宙的普遍法则中推导出一个充满理性精神的自然法,从而虚构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对立,呈现出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中国传统法文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底蕴,儒家关注的是现实世界,它所推崇的礼是奠基于家庭血缘基础上的人伦理性,它不假外求,并不为礼寻求某种外在的理性力量的支持,形而上学思维几乎一片空白。
因此,有无形而上学思维就成了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实质性差异。
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它忽视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观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深刻影响。
《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
儒家思想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从这种思维方式中汲取营养,从而使传统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染上了形而上学的色彩。
可以说,《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乃是沟通中西传统法文化的一座桥梁,因此,不能把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归结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有无。
一中国自殷亡之际,神权法思想就开始动摇,西周统治者抛弃了陈旧的“天命”、“天罚”思想,转而强调“德”,把对法的审视由天上转向人间,从此,法文化关注的重心就由外在的天转向现实的人伦。
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尽管在治国方式上存在着激烈争论,但他们对法的精神的探索始终是从社会现实和道德人伦着手的,带有明显的功用型、务实型特点。
唯有道家能独树一帜,不从活生生的现实出发,而是从虚无飘渺的“自然”中来探索治国的方略。
《老子》虚构出一个“天下有道”的理想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标准则在于是否合乎“自然”。
它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老子》一反传统的以天为万物之源的观念,把天产生的根源归之于道,又把道产生的根源归之于自然,从而赋予自然之道以最高法则的意义。
那么,什么是“道”?《老子》指出,万物生于“有”,而“有”生于“无”,“无”是一切事物的本源,所以“道”就是“无”。
中西方古代自然观的异同

第一,肯定世界旳物质性;
第二,具有朴素辨证法旳思想原因;
第三,力图从详细旳实物寻找世界旳本原;第四,具有直观 性旳特点和猜测旳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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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早期不同旳自然条件,使得东方和西方 社会对自然界旳了解产生明显旳差别。将 东方老式自然观与西方老式自然观相比较 ,就能深刻认识两种自然观旳特殊性,为正 确了解自然观提供良好旳基础。
夜之女神赫卡忒(Hecate)发明地狱
神
大地女神该亚(Gaea) 发明了大地、海 洋和天空
话 水之神欧申纳斯(Oceanus) 生育了地 传 球上全部旳河流及三千海洋女仙
说 光之神海泼里恩(Hyperion) 太阳,月
亮和黎明之父。
秩序和正义女神忒弥斯(Themis) 命
运女神和四季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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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古代自然观特点
西方老式自然观提倡张扬人旳个性。知性主体是以控制、 征服自然为目旳旳。它在实质上是把人类抬高到至高无 上旳地步,人类具有了控制自然、支配自然旳权力。近 代西方自然观对人与自然联络旳领略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主客相分。觉得灵魂与物质、主体与客体、人与 自然是截然不同旳两个范围, 由此引起出主体何如领略 客体, 人类怎样征服异自然旳题目。
▪ 中西方数学措施旳比较
1.在古代中国,数学基本上是一门实用性科学,学科旳发展随生 产力旳发展而变化,多为条块分割型旳,而且集中在代数领域 2.在古希腊,数学不但着重于向理论方向发展,遵照严密旳逻辑形 式,而且创建了一系列研究数学理论旳基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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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古代自然观相同点
总体上都以为自然界是自然而然旳;以为自然界是有规律 旳,统一旳;强调事物旳普遍联络;以为自然界是演化发展 旳,而且以为这种演化都是从某种混沌到秩序旳变化发展过 程。
西方古代自然观和中国古代自然观的异同

西方古代自然观和中国古代自然观的异同1 中西自然观历史渊源的差异1.1东方的“天人合一”和西方的主客二分学说毫无疑问,东西方的自然观无疑是奠基在以上的两个观点。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即所谓“靠天吃饭”。
农业、土地与民生息息相关,所以就形成了“天人合一”这一中国文化的精髓。
即把人与自然视为和谐统一的整体,人类文化与天命自然统一。
“天”是指外在于人类的客观世界, 即大自然界。
“人”则是指人类或人类社会。
所谓“天人之际”则以此为本意。
对天人关系即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解, 中西方有不同的取向。
如果说, 西方强调对立的一面, 强调人对自然的改造和征服, 那么, 中国哲学则强调天与人统一的一面, 强调人对自然的崇尚和协调。
这里具有典型意义的是道家和儒家的思想。
道家天人合一思想的主旨是崇尚自然,反对对自然的干预,追求对自然本性的顺从。
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认为人、地、天都统一于“道”,而“道”又是自然的, 人应当顺应自然, 不可有意作为。
老子反对人为, 所以菲薄智识技巧。
老子自然观的中心是“抱朴”, 返朴归真是他的理想境界。
庄子则将天人对举, 并赞叹自然之伟大, 悲悯人类之渺小。
《庄子·外篇》云:“有天道, 有人道。
无为而尊者, 天道也; 有为而累者, 人道也。
”天道为尊, 人道有累, 庄子主张“不以心捐道, 不以人助天”, 即不以人力改变自然, 这与欧洲近代自然观是迥然而异的。
庄子认为,真正有修养的圣人是不参与大自然的造化过程的, 而是安然地随顺自然, 任变而终, 这就是人与天为一, 如果硬要有所作为, 终究会有不良的结果。
道家的天人合一学说是消极无为的, 在天人关系上, 只见于天而无见于人, 尊天抑人是显而易见的,但是, 庄子明确提出天与人应统一起来,主张人类与大自然的和谐一致, 这表明其消极无为的思想又不乏合理的因素。
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比道家积极得多。
道家的天人合一说完全取消了人的能动性, 顺自然无所为。
中西自然观的异同

中西自然观的异同
中西自然观的异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1.人与自然的关系:西方文化认为人与自然是相对独立或对立的,人类可以通过战胜自然来体现自己的价值和能力。
而中国文化则认为人与自然是相互依存的,人类需要顺应自然规律来达到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2.自然观的核心概念:西方自然观的核心概念是“征服自然”,强调人类要通过对自然的探索和利用来满足自己的需求。
而中国自然观的核心概念是“天人合一”,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以及人类应当顺应自然规律、与自然相协调。
3.实践应用:西方自然观在实践应用中强调对自然的探索、开发和利用,以满足人类的需求和利益。
而中国自然观则强调在实践应用中要注重对自然的保护和生态平衡,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4.历史背景:西方自然观的形成和发展受到西方文化传统和历史背景的影响,包括古希腊文化、基督教文化等。
而中国自然观的形成和发展则受到中国传统文化和历史背景的影响,包括儒家思想、道家思想等。
总之,中西自然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观的核心概念、实践应用和历史背景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异同。
这些差异反映了不同文化传统和历史背景对人们认识和理解自然的影响。
中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中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自然法是西方文化塑造出的一种理念,是西方哲学的核心概念,是自然法学派政治主张的立论基础,因而在西方政治思想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
这一概念是在古希腊自然哲学思维方式和人文哲学的社会关怀的共同关照下形成的,是思想家们对政治、法律现象之终极原因不屑追问的结果,无论是从这一概念赖以形成的思维方式还是从它在政治理论体系中的地位看,它都堪称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本体性概念。
与西方相对应的,中国政治思想发展历程中是否存在自然法思想成为人们日渐关注的话题。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其中的很多理念包含了对政治哲学和执政理念的启发和思考,这些是否能称得上是中国的自然法思想?如果有,中国与西方自然法的差异和共同点有哪些?这些问题都要从对西方自然法理念和中国政治思想理念的发展脉络的梳理出发,才能做进一步探讨。
一、自然法思想及其在西方的历史演进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大体上认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四个历史阶段。
不同历史时期的西方自然法思想呈现出不同的风貌,但是自然法却始终贯穿着理性、正义、权利等基本精神。
(一)古代自然法时期古代自然法思想萌芽于古希腊。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将自然法成为神的法律,认为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
亚里士多德坚称,正义从属于善,达至善的本质乃是政治组织的主要目标。
他明确地将政治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即自然法和实在法,并提出自然法的永恒性、普遍性与不变性。
自然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就是自然法,它是永恒的,始终不变的。
后来的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理论做了更为系统而明确的阐述,该学派崇尚自然和理性,认为“普遍的规律”也是“正当的理性”,该派主要代表人物芝偌和克里希普以“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中的核心位置,将自然理解为弥漫整个宇宙的支配性原则,而这种支配性原则的实质即是理性,于是将自然等同于理性。
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遍力量,理性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中西方法治理念之比较--以自然法思想对法治理念的影响为主要视角

① 求是杂志政治编辑 :社会 主义法治 理念》 红旗 出版社 , 《 ,
第 5— 6页 。
② 张晓永 :西方法治传统初探——试论西 方中世纪之前 的 《
法治理论及其思想渊源》,河 北法学) 0 1 《 ) 0 年第 1期。 2
确 的立场 , 增强党 的领导 的意识 , 始终在 思想 上 、 政治 上
因此 ,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 必然不 是全 盘西化 , 而是 “ 洋为 中用”、 中西 和治 ” ② “ 。 二、 西方资本主 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及 其主要 内容 西方法治 思想 源 于古 希 腊 罗马 。亚 里士 多 德 曾主 张, 法治要求 法律必须 具有 普遍性 而且 必须 是 良法 。其 中, 良法要 求 反 映 了 自然 法 思 想 , 构 成 法 治 的前 提 。 并 这一解 释 , 定 了西 方 法治 思想 的大致 方 向。可见 , 确 西 方法 治在强调人定法 的同 时 , 到 自然法 思想 的深刻 影 受 响 。从古 代 “自然 理 性 ” 到 中世 纪 “ 的理 性 ” 再 到 , 神 , l 、8世纪古典 自然 法学 派 “ 的理性 ” 西方 法 治在 不 71 人 ,
19 年“ 99 依法治 国” 被写人 宪法 , 现 了治 国理 念的重 大 实
转变 。 社会主 义法治理念 的提 出 , 以胡 锦涛 总书记 为 核 是
心的党 中央认 真总结我 国法治 建设 的实践 经验 , 鉴 西 借
方 法治文 明成果 的 基础 上 做 出的 重大 理论 创 新 。其 主 要 内容有 : 第一 , 法治 国的理 念 。强 调全体 社会 、 依 全体 人民, 特别是 执政 者 , 遵 守法 律 、 护 法 律权 威 、 格 要 维 严
、
中国社 会主义 法治 理念的形成及 其不论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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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作者:蔡馨逸来源:《陕西教育·高教版》2014年第11期【摘要】西方的自然法观念和中国的自然法观念在各自的社会发展,特别是在法制观念的形成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不同的文化传统,中西方的自然法观念有着各自的特点,也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影响。
本文对比分析了中西方自然法观念的特点和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观念中西比较自然法观念是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说是西方推崇法治的根源。
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则。
一般来说,自然法表示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支配的人。
①如果把自然法观念仅界定为一种关于外在或超越于人类实在法,但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去认识和把握的客观法则或永恒的理念②,那么可以说中国同样有自然法的思想。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1.自然法的起源与发展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这个万物的宇宙既不是任何神,也不是任何人创造的,它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一团火,按照一定的分寸燃烧,按照一定的分寸熄灭。
”在这里,赫拉克利特表述了一种超越神与人且永恒存在的一种规则,他将这种规则称为“火”。
随着智者运动的兴起,古希腊哲学家开始将关注的重点由自然界转移向人类社会,并将这套规则引入人类社会,作为评定人定法则的标准。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的理性,是以正义为基础,引导人行善、阻止人作恶的准则。
斯多葛学派认为支配着宇宙与人类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因此他们主张人要按照理性生活,按照自然法则生活。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将抽象的自然法理论同古罗马政治与法律结合起来,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是永恒存在的并且适用于所有人,它的内容是正义的。
在被基督教统治的中世纪,自然法思想被披上了神学的外衣。
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自然法离不开上帝,他将法分为永恒法、神法、人法和自然法四种。
近代,在思想上,人性、理性、人权重新获得重视,神性、神权受到打压;在社会经济上,商品经济发展的同时市民阶级逐渐崛起;在哲学上,笛卡尔的理性主义逐步代替了中世纪的神性主义成为主导,这使得近代的自然法观念向着理性主义的方向发展。
格老秀斯是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的奠基人,他认为自然法不是源自上帝而是源自人的本性。
霍布斯继承和发展了格老秀斯的观点,他同样是从人性的角度来认识和解析自然法,不同的是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法是一种道德律。
与霍布斯一样,洛克同样认为在人类通过缔结契约而形成的社会之前存在一种自然状态的社会,但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与人平等、和平相处的状态。
这种自然状态中存在着一种自然法支配着人的行为,这个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
2.自然法的特点虽然自然法经历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古代自然法到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再到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的发展,但是从中不难发现一些始终存在其中的基本特征:⑴自然法是一种绝对正义的规则。
无论是古希腊罗马时期、中世纪还是近代理性主义时期,自然法都是一种支配自然宇宙和人类社会的规则,并且这种规则是绝对正义的。
⑵自然法是永恒的、普遍的。
西方的自然法学家普遍认为自然法是超越时间与空间而存在,且对世间的万物包括全体人类都有约束作用。
⑶自然法高于人定法。
因为自然法是绝对正义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人类在制定成文法时必须以自然法为基础,符合自然法的理性和正义的精神。
中国的自然法思想1.自然法的内涵中国的自然法思想存在于道家、儒家和墨家的思想体系之中。
道家学派的创始人老子认为社会的管理和法律的制定应该“自然无为”,“自然无为”强调社会的发展应该顺应自然,要做到顺应自然统治者首先自己要不妄为,在管理社会、制定法律时要注意“绝圣弃智”“绝仁弃义”和“绝巧弃利”,即保持百姓思想的单纯,保持社会风气的淳朴。
儒家认为自然法是宇宙运转的内在规律,即所谓的“常”。
根据“天人合一”的思想,儒家认为人性中也有“常”,孟子说:“仁义理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
”这种人性中固有的,不是外界强加的“仁义理智”就是自然法在人性中的体现。
英国著名的汉学家李约瑟说:“中国肯定有一种自然法,即圣王和百姓所一贯接受的那套习俗,也即是儒家所说的’礼’。
”③“礼”是儒家自然法在社会生活领域的表现形式。
“夫礼,天之精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礼”是儒家的道德行为准则,并且指导具体的行为规范,人的行为包括人制定的成文法必须要符合“礼”。
“礼”的核心思想,“礼”的制度表现是“三纲五常”。
墨家对于自然法的表述是“天志”或者“天法”。
“天志”即天的意志,它的内容是“兼相爱,交相利”。
“天志”以爱人和利人为最高准则,且“爱”和“利”是没有等级差别的。
“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
天之所欲则为之,天之所不欲则止。
”可见“天志”是一种普遍的准则,人类制定的法律要符合“天志”,否则将“不可以为法”。
2.自然法的特点总结道家、儒家和墨家的自然法观念,我们发现:⑴自然法是普遍的、客观的法则。
不管是道家的“天道”、儒家的“常”,还是墨家的“天志”,它们都是世界运转的内在规律,不会因外在变化而改变。
⑵自然法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的基础。
荀子将“礼”称为“法之枢要”,并且强调“非礼无法”,就是把“礼”作为人定法律的指导,不符合“礼”的法不能称之为法。
同样的,墨子的“法不仁不以为法”也是在说不符合自然法的法律不能算作是法律。
至于道家,虽然老子推崇自然法反对人定法,但是以宋钘、尹文为代表的稷下黄老认为“法”和“礼”都是源于“天道”,并且应该顺应“天道”。
⑶自然法的内容是善。
道家的“绝圣弃智”“绝仁弃义”和“绝巧弃利”,儒家的“仁义理智”,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从本质上说都是对“善”的表述,同时自然法本身也有引导人向善的目的。
中西自然法比较1.内涵不同西方自然法观念的核心内涵是理性,而中国自然法观念的核心内涵是伦理。
古希腊时期斯多葛学派就认为自然法是种神圣的理性,中世纪时期的自然法被表述为接近“神的理性”的理性,到了近代,洛克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的全人类。
”③可见,理性是西方自然法观念的核心内涵。
中国的自然法观是以“天理”为基础的,这里所讲的“理”强调的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宗法制的伦理。
“人伦者,天理也”,天理即伦理。
2.特征不同虽然中西自然法都是一种普遍的、客观的宇宙运转规律,并且自然法是人定法的基础和准则,它们都有最高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但是西方的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而中国的自然法是可变的。
如西塞罗所说:“法律不是由人的才能想出来的,也不是什么人民决定的,而是某种凭借允许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
”④中世纪时期,自然法是链接永恒法和人法的桥梁,永恒法是不变的,自然法因此也是永恒不变的。
近代,格老秀斯摆托了神学的统治看自然法,他认为即便是上帝也不能改变自然法,进一步肯定了自然法的永恒性。
在中国,孔子说:“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吾从众。
拜下,礼也;今拜乎上,泰也。
虽为重,吾从下。
”④这反映了孔子认为“礼”是可变,对于怎样守“礼”个人也可以有所选择的。
3.形成的背景不同西方的自然法观念发源于古希腊,古希腊人对待自然是一种对立和征服的态度。
一方面商品经济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买卖关系,这为自然法发展中的社会契约精神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在农耕文明占主导的中国,人依附自然、顺从自然,产生了“天人合一”的观念。
因此中国的自然法主要讨论的是人的关系。
另一方面,以家庭为单位的农耕经济巩固了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这使得自然法讨论的重点在伦理。
4.影响不同在治国方略方面,西方的自然法为法治提供了基础,而中国的自然法则导致了人治。
在西方的观念中,自然法是一种超越人的权力的普遍客观法则且自然法是绝对正义的,因此在根据自然法的规则制定出来的人定法也应该对人类有着普遍的约束力且是公平正义的。
洛克认为自然法不仅存在于“自然状态”下约束自然权利,而且有了国家和政府之后它仍然继续存在。
⑤因此,政府作为契约的缔结者也必须受到契约的约束,同时政府的行为必须以既定的法律为依据。
可见,受到自然法观念的影响,法治的思想在西方萌芽与发展是必然结果。
在中国,受到“天人合一”观念的影响,自然法的观念被赋予了很浓的伦理色彩,自然法想要在人类社会得以实现就必须要借助人的力量。
荀子在《君道》中如此论述法与人的关系:“法不能独立,累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制源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可见,君子(即人)对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有决定性影响力的。
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律通常是君主意志的体现,约束的对象是君主以下的官员和百姓,这是典型的人治。
在对待法律的态度方面,西方的自然法使人们敬畏法律,而中国的自然法使人们敬畏君主。
受自然法观念的影响,西方人认为成文法不仅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在它的背后更隐藏着一种普遍、永恒且绝对正义的规则,如果违反成文法不仅是违反立法者的意志,更违反了某种强大的自然规则。
在古代中国,成文法仅仅是君主意志的体现,如果违反了成文法也只是违反了君主的意志。
人们少了对于法律本身的敬畏,多了对君主所代表的公权力的敬畏。
另一方面,在西方作为契约缔结方的人民有义务遵守契约,并且对契约的遵守有助于政府保护他们的权利。
在中国,统治者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统治,人民作为被统治者只能被迫服从法律、服从统治者的权威。
和法律相比,例如“孝”等伦理观念对中国人来说更具有神圣性和权威性。
注释:①牛津法律大辞典[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629.②夏勇.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65-66.③肖静.中国“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之比较[J].温州大学学报,2009(1):51-55.④马建兴,蒋清华.超越中西的自然法之镜——自然法思想新论[J].太平洋学报,2006(11):45-55.⑤占茂华.自然法观念的变迁[D].华东政法大学,2005:127.参考文献:[1]崔永东.中西自然法哲学之比较[J].哲学研究,1998(3):69-74.[2]崔永东,龙文茂.“中国古代无自然法”说平议[J].比较法研究,1997(04):439-443.[3]郭九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是否存在自然法思想[J].政法论坛,2008(1):82-89.[4]贺毅.中西文化比较[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7.[5]罗昶.中国“法自然”观与西方“自然法”说比较[J].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5):88-91.[6]徐行言.中西文化比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7]魏光奇.天人之际——中西文化观念比较[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8]朱晶晶.先秦道家自然法思想[D].安徽大学,2010.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