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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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古典自然法

第五章古典自然法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的背景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影响。
(二)启蒙运动的影响
(三)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
(四)自然科学的发展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影响。
宗教改革 1517年,德国的马丁· 路德(1483-1546)发表《95条论 纲》,揭露教皇出卖赎罪券的荒谬,认为教徒自己阅读 《圣经》,能直接与上帝相通,无须教会作中介,不承认 教会对《圣经》解释有垄断权。1536年,法国的加尔文 (1509-1564)发表《基督教原理》,认为人们得救与 否全由上帝决定,教会无权过问。1534年,英国国王亨 利8世(1491-1547)宣布脱离罗马教廷自立英国圣公会, 北欧各国相继效法。基督教于是分成三部分:罗马天主教、 东正教(希腊正教)、新教。
新教对原来基督教的冲击:
新教是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中脱离天主教而形成的各个新 宗派,以及从这些宗派中不断分化出来的众多宗派的统 称。 新教强调因信称义、信徒人人都可为祭司和《圣经》具有 最高权威三大原则。这是和天主教针锋相对的,是新教各 派共同的特点。
(二)启蒙运动的影响 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原义“发光”)是17-18世 纪西欧在文艺复兴之后又一次推进民主和科学的思想解放 和社会改革运动,开创于英国,蓬勃于法国,实践于美国, 扩大到整个世界。康德说:“启蒙就是使人们脱离未成熟 状态。”
第二篇 近代
第五章 古典自然法学派
根据传统的观点,西方自然法思想大致概括为四 个发展阶段: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或 称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或 称神权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 法、现代的新自然法(或称复兴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法学派并非一个统一的学派, 而是指西方自然法在17~19世纪时的一个 发展阶段。其理论的批判矛头指向中世纪 神学,而其立足点则在于为人的权利,特 别是资产阶级权利进行理论上的论证。如 果说“自然法”一向是革命的学说,那么, 自然法的革命意义在这一时期表现得特别 明显。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
2.自然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也是不可剥夺的,后 人称为“天赋人权”,这种权利是与社会权利 或法律权利相对而言的。其内容在古典自然法 学家哪里主要指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权 利。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3.自然法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
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从本质上讲,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人区 别于动物的本质。自然法是一种法,它构成指 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原则。
第二,它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 第三,古典自然法学对以后许多法 学流派都产生了影响。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局限
首先,它所依赖的理论基础是抽象的人性 论。主张人的本性是始终不变的,并从中得出 了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的理论。这就无法解释历 史上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变化。
其次,它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 理和理论假设的方法,因此,他们的理论不是 从实际中概括出来的,也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所以,当新建立的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与之严重 不符时,其理论本身也就被人们逐渐抛弃了。
(三)人民主权说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家们关于国家权力归属 问题的理论,也是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推理,这 一理论认为,国家既然起源于社会契约,是由 人们的自然权利集中而成的,因此来自人民, 也理应归于人民。
这意味着法律应由人民制定或认可,人民 是国家的真正的主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只 是人民的公仆,其任务就是执行法律,如不称 职或滥用职权,人民可以撤换他们。国家的当 权者如果以权谋私,用手中的权力压迫和奴役 人民,人民可以推翻他们。
自然法学家们不再从神、上帝那里而是从 人本身寻找自然法的最终根源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二)社会契约论 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在这种状态下人们

简述古典自然法

简述古典自然法

注释:
①⑦[美]E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44页,第76页.
②自然法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古代自然法(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近代自然法(中世纪)、古典自然法(17、18世纪)和现代自然法(新自然法,20世纪之后).
③⑥吕世伦.法理的积淀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7页,第320页.④何勤华,王立民主编.法律史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157-158页.⑤李庆钧,杨春福.西方古典自然法的理性之维.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7).⑧笔者认为法治至少包含以下三个特征:(1)存在良好的法律,没有法律或者法律本身是违背正义等价值观的,难称这样的国家是法治国家;(2)权力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3)公民信仰法律,运用法律。

笔者认为在这三个特征中,公民信仰法律和运用法律最为关键,法治建设成败的关键是要解决公民对法律信仰的问题,古典自然法提出的法治理念对该问题的解决是有帮助的.
⑨刘志仁,李国旗.古典自然法对我国现代法治的影响.兰州学刊.2001(5).
⑩鉴于政治体制改革不到位系政治问题,笔者在此不作论述,仅对提高公民的法律信仰做一定的分析.。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卢梭)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卢梭)
新的平等的产生:建立一个人民主权的共和国,制定体现 人民公意的法律,用法律节制财富与权势、贪婪,从而实 现人人平等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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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法律的产生是给弱者以新的桎梏, 给富者以新的力量。他说:“它们永远消 失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 它们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 永远确定下来,把强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 的权利;从此以后,便为少数野心家的利 益,驱使整个人类忍受劳苦、奴役和贫 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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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
卢梭两部最重要的法学著作:《论人类 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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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卢梭的自由平等思想
(一)卢梭论自由
自由的本意:不受束缚地按自己的意志行为。
在自由本意的基础上,卢梭从多个角度论述了自 由的内涵:其一,从个体的人的角度,他把自由 与人性联系起来,认为每个人生而自由,自由与 人性不可分离;其二,从人与人关系的角度,他 认为自由不仅是自己不屈服别人的意志,同时, 别人也不屈服自己的意志;其三,从自由与法律 的关系的角度,他认为自由与法律不可分,强调 遵守法律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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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从自然状态下真实的平等到不 平等的产生。
不平等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私有制→财产上的不平等,并用法律将私有制 和财产的不平等肯定下来,将富人和穷人的状态确认下来, 使不平等合法化;
第二阶段:国家机关和官吏的产生→强者对弱者的统治, 即政治上的不平等;
第三阶段:随着国家权力的腐败,出现了专制暴政和与之 相联系的主人与奴隶的对立,这是不平等的顶点。
个新的自然状态,这不再是作为起点的纯洁的自
然状态,而是作为过度腐化结果的自然状态。在
这种自然状态下,“以绞杀或废除暴君为结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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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公会主席,自30然岁任法鹿特是丹一市“种首相标”准。 ,它告诉人们什么是正义的行为,什么是非正义的 行为;什么是必须做的行为,什么是禁止做的行为; 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它是各国普遍接受用以保持人类社会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
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
益自。然法具 有绝自对然性和法永恒渊性源,即于使是人上类帝也理不能性改,变自是然法人;类理性的体现; 格二老、秀 格斯老的秀(《斯“的战自争因然与法和为思平自想法》然法之母就是人性,社会交往的感情就产生于此,并非由 第二节 “自于然法其之父他”的格老缘秀斯故的,法律遵思想守契约即为市民法之母,而自然法又是从契约的约 什 伟么大是的必 荷须 兰做 法束的 学力行 家为 和所, 思什想生么 家,是 雨禁 果因止做格此的劳可行秀为斯以;,不说仅自是现然代国法际是法的市鼻祖民之法一—之—如母果。不是有唯一人的性鼻祖然,而后且有也是自一种然颇法有影,响的自然 法哲学的创始有人自。 然法然后有市民法。”)
格老秀斯吸取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 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 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 法的先河。
(一)自然法的含义: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命令。
格老秀斯对自然法的论述,既继承传统的自 然法观念,又有新的内容。
即:第一,从人的本性中去寻找法律的根源, 认为自然法是人的正确理性的命令,把自然法看 成区分善恶、正义与否的道义的原则;第二,又 把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私有财产等联系起来,认 为自然法是对人的自然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其他著作:《捕获法》(1604年)、 《论海上自由》(1609年)
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

近代自然法

近代自然法

三、近代自然法思想近代自然科学(尤其是物理学)的胜利,让人恢复了对自己理性的信心。

人对自己理性的认识是从能上来认识的,他们认为,理性最为重要的功能就是分解和结合。

它分解一切,并且不把这一切分解为最简单的成分或最终的要素决不罢休。

当然,分解并非理性的全部工作。

分解之后是建设。

按自己的标准,理性重新将这些最简单的成分和要素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

只有这个整体才是人所能认识的,或者说,只有这样得来的知识才县有确定性,才是真理。

“理性理解这种结构,因为它能按其整体、按其个别部分的先后顺序再生这一结构。

”①②近代自然科学的胜利不仅仅恢复了人对自己理性的信心,它也给人提供了一套完全不同于古代的自然观。

在西方近伐的思想家们看来,人所处的宇宙乃是一个僵死的物质世界,范围上无限并且到处充满了运动,但没有质的区别和等级、没有秩序、没有和谐、更没有目的,而是由普遍而纯粹的力所驱动。

正是满怀着对人之理性的信心,借助于近代自然科学的成果,近代自然法思想家提出了一条完全不同于古代的证成人之政治社会的理路,也即近代自然法思想。

这一思想的奠基人是英国人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

霍布斯把现代自然科学和政治哲学联系起来构建了其全新的政治哲学。

他将古典政治哲学斥为梦幻,不具科学性,不具现实性,不足以指导人的现实行动。

政治哲学要成为现实而精确的科学必须借助于现代自然科学。

如前所述,现代科学(自然科学)强调人能认识某事物,是因为理性能通过分解和重组再生这一事物。

人要认识国家和法律当然也离不开此“分解一重组”的过程。

通过对国家和社会的深刻反思,尤其是对他所处的英国内战时期社会的考察,霍布斯认为国家的要素是个人,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人并非“政治的动物”,他不县有社会性;个人因激而动,激情中最为有力者乃是对暴死的恐惧。

可以说,这一论断彻底颠转了古典自然法的理论。

古典自然法认为,人按其本性是“政治动物”,社会性是人首要的本性。

法国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思想研究

法国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思想研究

法国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思想研究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背景(一)概述十七、十八世纪是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十七世纪的英国、十八世纪的法国和德国,先后发生并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

这个时期正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时期。

在英、法、德、美等主要西方国家,出现了众多的政治法律思想家,他们高举反封建、反教会的革命旗帜,以理性思想为前提,以倡导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理念出发,论证法律和法治这一共同命题,创建了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世纪后期,在商品经济的推动下,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出现了一种与中世纪神学世界观对立的法学世界观,即为古典自然法学说。

古典自然法学家们一般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契约论的观点来说明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

他们从人的“自然理性”说出发,特别强调人的天赋权利或自然法理性的个人之间的相互协议。

他们提出了民主、自由、博爱、权利等观点以及国家的产生等问题,从而再次基础上提出“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

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高举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旗帜,倡导理性主义、分权学说及社会契约理论,成为革命的理论武器。

古典自然法从权利意义上理解自然法,这种精神同整个时代的精神是相一致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等自然法原则,在古典自然法学者看来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是神圣不可剥夺的,所有这些原则既是法的原则,又是道德的原则,是人与人和谐相处所必须的。

古典自然法学说在历史上起过巨大的启迪人类的作用。

古典自然法学说是西方自然法思潮发展的顶峰。

古典自然法完成了将神学逐出法学领域的思想飞越。

在中世纪,以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政治论者强调维护上帝创造的社会秩序,祺基本特征就是以上帝为中心来构建国家权力体系,维护封建的专制制度。

而古典自然法学说以理性为基点,派出了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及蒙昧的神学主义,认为法现象根植于人本身的理性意识,是从人的共同本性中推导而来,并不依赖于神学,此观念的提出,完全从人的理性出发来构建政治理论体系,推翻了神学政治论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从此,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

054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洛克)

054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洛克)


2、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 扩大自由
洛克:“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 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 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 定。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 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而单单为了我们不致坠下泥坑和 悬崖而作的防范,就应称为限制,所以不管会引起人们怎 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 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 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 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 有这种自由。”
洛克的思想对后来的政治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洛 克的自由主义被美国奉为神圣,成为民族理想。他的思想 深深影响了托马斯·杰弗逊等美国政治家,并且在美洲引 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浪潮。洛克的影响在法国则更为 激烈。伏尔泰是第一个将洛克等人的思想传到法国去的人, 法国后来的启蒙运动乃至法国大革命都与洛克的思想不无 关系。
2、自然状态的缺陷 第一,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 以作为大家共同同意和承认的区分是非的标准以及裁判一 切纠纷的尺度; 第二,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 正的裁判者; 第三,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其得到应有的执 行。 (因此:自然权利得不到保障,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 是必须的选择。)

(三)自然权利

生存权
自由权 财产权
三、洛克论法律与自由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自由思想正是从英国输入法国的, 洛克是自由思想的始祖。” 博登海默:“古典自然法学理论在第一个阶段的侧重点是 安全,在第二阶段的侧重点是自由。”洛克无疑是侧重于 自由的法学理论的开创者。 洛克不但提出了系统的自由学说,而且将自由和法律紧紧 联系起来,阐述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使其法律思想具有 浓厚的自由主义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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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自然法之父”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霍布斯的国家主义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由主义自然法思想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卢梭的激进民主主义自然法思想
第一节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法律思想从中世纪到近代的过渡 古典自然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产生

古典自然法学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 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 锐利武器。
新的自然法学是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世俗化, 其中,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 世俗国家,代替神意的是人的理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是1625年格老秀 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26年后,霍布斯 出版了《利维坦》。接着,在荷兰、英国和德国 产生了三个著名代表,即斯宾诺莎、洛克和普芬 道夫。再之后,在法国又出现了孟德斯鸠和卢梭, 美国则有杰弗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等。他们使自 然法思想发展成为一种系统的理论并广泛传播, 成为西方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学理论。

所谓“文艺复兴”,顾名思义就是古代文化的复兴,但不 能把其简单地归结为一个文化复古运动。“文艺复兴”, 不过是借助复兴古代希腊、罗马的文化,其实质是一场新 兴的市民—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新文化运动,标志着中世纪 宗教文化的没落和资本主义新文化的诞生。 “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们抬出古人,并非为了单纯的 顶礼膜拜,而是为了借古讽今,借古人之矛来攻击神学之 盾,一切都以张扬自己的新文化和批判教会的神学旧文化 为宗旨。他们到希腊、罗马的思想宝库中挖掘出古典文化, 整理、翻译、颂扬乃至模仿,都是为了在宗教、哲学、文 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等领域,对宗教神学、经院哲学和种 种旧传统观念展开无情的批判和斗争,并从中阐述和构建 自己的新兴文化,树立新的思想规范,营造新的学术风气。




马丁·路德:人只要信仰上帝,苦读《圣经》和 忏悔自己,便可以径直获救,根本无须通过教皇 和教会这些人间中介,因为任何个人都可以直接 与上帝沟通,都有阅读《圣经》的权利。为此, 他强烈反对教皇拥有至高无上的特权,特别是拥 有干涉世俗社会的权力,建议取消教会实行的奢 侈、烦琐的宗教仪式,建立廉价的教会,提倡人 人有读经和讲经的自由。 在宗教活动中突出了个人的地位和权利,这与人 文主义在社会生活中强调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有异 曲同工之妙。
(二)社会契约论



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为了谋求和平与安全,人类必然要 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而人们形成社会的方式就是 通过社会契约。 具体来说,就是人们以共同的合意放弃自然状态下的全部 或者部分自然权利,把它们交给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由这 个人或这个集体掌握主权,发布命令,国家和法律由此产 生。 在自然权利的放弃程度、政体形式及民主程度方面,各自 然法学家之间有很大分歧:格老秀斯、霍布斯主张放弃全 部自然权利,赞成君主集权;洛克、孟德斯鸠主张放弃部 分权利,赞成君主立宪制或混合政体,并提出了分权理论; 卢梭则主张人民主权。

古典自然法学派这一概念实际指的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 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指的是17-19世纪初 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它 是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之所以成为“自然法学”,是因为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一 种高于并指导政治社会的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称为 “古典”,是因为他们的理论非常完善,可视为一种经典 之说,是最成体系的自然法理论。
关于宗教改革的评价

如果说人文主义运动主要是由世俗的学者发动的、 从外部去反对教会权威、批判中世纪传统观念的 思想解放运动,那么,宗教改革则基本上是由教 内人士领导的、从内部来革新基督教会的机构和 教条的一次宗教改良运动。
宗教改革运动的一个直接结果是,结束了天主教 一统天下,产生了新教教派,摧毁了横亘在个人 与神之间的现实障碍——教会,而个人与上帝的 直接联系的可能则使神学成为多余。

3、自然法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是他们 仍然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从本质上讲,自然法源于人类的理性,它构成指 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准则。在某些自然法学家那里, 自然法的原则和道德原则是一致的;而在另一些 自然法学家看来,自然法实际体现了自然界的客 观规律。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的根本原则是“各有其所有, 各偿其所负”,斯宾诺莎认为是“两利相权取其 大,两害相权取其轻”;霍布斯归纳为:己所不 欲,勿施于人;卢梭则宣称自然法是人类固有的 一种趋向完善的能力。

波伦亚注释法学派历经从11世纪到15世纪近500 年时间,习惯上将其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

前期注释法学派,指11世纪至13世纪初的一批法学。它是 以波伦亚学派的创始人伊纳留士及其一群门徒为先导的。 伊纳留士等人对罗马法进行整理、编纂和注释。最后,在 13世纪,阿库索士汇集伊纳留士等人的成果,把这些注释 汇编成《通用注释》这一巨著。 后期注释法学派,指13世纪后半期到15世纪的一批法学家。 他们开始从单纯地对罗马法规范的注释转向了理论的研究, 力图概况和抽引出法律的一般原理、原则,探索法律规范 的结构,并发掘一批典型案例。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法律 规范的应用,推动判例法的发展,而且从法律史或法学史 的角度看,更为重要的在于它表现出分析法学的早期形态。


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基本特征
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基本理论

古典自然法思想的贡献
一、法律思想从中世纪到近代的过渡
“3R”运动:

文艺复兴(Renaissance Ferment)
宗教改革(Religion Reform) 罗马法的复兴(Reception of Roman Law)
1、文艺复兴(Renaissance Ferment)

3、罗马法的复兴(Reception of Roman Law)—— 波伦亚学派(即注释法学派)

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是西方最早的一所大学。中世纪后半 期著名的注释法学派,就是在这里兴起的,故又称波伦亚 学派。它代表正在成长的世俗市民阶层为发展商品经济而 急切需要有统一的法律遵循的愿望。 波伦亚学派的主要功绩在于:把被遗忘数世纪之久的罗马 法重新复兴起来,而且进行大量的、系统的以注释为中心 的研究工作,故又称为注释法学派。试图用世俗的、独立 的观点解释罗马法,其研究精华形成了西欧最早的世俗法 律思想。它是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罗马法的复兴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 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交换产生 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详尽的规定;同时,对罗 马法的广泛研究,使法学独立于神学,形成了世 俗的法律学家阶层。
二、古典自然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什么是古典自然法学(Classical Natural Law Theory)?

彼特拉克(Petrarch,1304-1374年),被称为“人文主义 之父”。
名言:“我是凡人,我只要求凡人的幸福。”

卜伽丘(Boccaccio,1313-1375年),彼特拉克的学生, 其代表作《十日谈》极尽讽刺挖苦之能事,对教会僧侣和 封建贵族的荒淫无耻、愚昧无知予以辛辣的嘲弄,肯定人 生的唯一目的就是追求和享受幸福,书中散发出深厚的人 道主义思想光辉。
古典自然法学有以下四个明显的特征:

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法律的 基础和衡量的主要尺度;
强调个人权利,提出了天赋人权理论; 对自然法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论述; 把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论结合起来。

四、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


“三个自然”的理论
社会契约论
人民主权说
分权和制衡理论 法律公意说
(三)古典自然法学发展的三个阶段
创立阶段:从17世纪初到17世纪中叶 发展和传播阶段: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


应用阶段: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
三、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基本特征
古典自然法学的总的特点是以人文主义或人 道主义为基础,开始用“人的眼光”(而不再用 “神的眼光”)来观察政治法律问题。而且,这 种人道主义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它强调个人 的权利和自由,主张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不 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认为国家和法律是通过社会 契约而产生的。
“文艺复兴”运动使欧洲人在精神上发 生了一次根本性的巨大转向:从面向神转 而面向人和自然,由宗教化转向世俗化, 似乎回复到古希腊人那种无忧无虑、勇于 探索的自然激情状态。
意大利人文主义三杰

但丁(Dante,1265-1321年),被恩格斯誉为 “中世纪最后一位诗人,同时又是新时代的第一 位诗人”,其代表作《神曲》以梦幻、象征和寓 意的手法,描绘了作者幻游地狱、炼狱和天国路 上的所见所闻,并从中贯串着一个主题:在新旧 交替的时代,个人与人类怎样从错误和迷惘中经 过痛苦和考验,达到真理和至善的境界,表现出 诗人追求最高真理和关怀人类命运的热情,隐隐 约约透露出人文主义的思想曙光;但丁还写过一 些其他作品,攻击教会和教皇的黑暗和腐败,表 达了对人的关怀的理想。

(2) 激进派 代表人物为闵采尔,代表贫苦农民和城市平民的利益。 基本纲领:力求改变现存的黑暗的压迫、剥削制度, 部分人乃至于想实现没有阶级的新制度。
马丁·路德的法律观

(1)对罗马教皇“救赎”理论的批判和对封建教 会的统治和特权的抨击:信仰应该是个人的自由。
(2)确认世俗权力高于教会权力:只有国家及其 君主才是上帝在地上的真正代表。 (3)反封建的不彻底性:诸侯地主践踏人民的权 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加尔文的法律观



(1) 为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寻找理论根据:不 择手段发财致富是合乎伦理道德,是上帝使由之; 竞争的优胜者是上帝的选民,失败者是上帝厌恶 的人。 (2) 政治统治权的绝对必要性:主权是上帝独 有的,世俗君主拥有的是由主权派生的政治统治 权。 (3) 教政关系:两者都有必要,教会要为政府 服务。 (4) 政体:资产阶级的但又有封建色彩的贵族 主义共和制度,限制君主权力(加尔文的思想有 比路德更鲜明的资产阶级色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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