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启示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陈绩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的学科。
① 20 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神危机的日益加深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 或相互吸纳, " 任何一种法学思潮都不再独霸世界,传统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大一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
②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 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 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 各不相同, 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 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 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 程序自然法" 、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 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 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 价值表" , 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 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法学理论的发展历程

近代国际法学发展
国际公法
近代国际法学的形成与发展,推 动了国际公法的体系化,确立了 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等国际法基
本原则。
国际私法
随着国际贸易和交流的增多,国 际私法逐渐发展起来,调整涉外 民事法律关系,保障跨国交易和
人员的合法权益。
国际经济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 济法成为重要分支,调整国际经
THANK YOU
感谢聆听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交 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和问题。
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
人类共同价值追求
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 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国际法治建设
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 威性和有效性。
全球法律治理
推动全球法律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为构建人类命 运共同体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关注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的法律问题,推动环境法治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完善
01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 互动
加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推 动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的良性互 动。
02
全球治理体系改革
03
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 设,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 合理的方向发展。
理性主义
人权观念
启蒙运动强调理性与科学,对法学产 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以理性为基础 的法律体系的建设。
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观念, 主张人生来就是自由平等的,政府应 保护人的自然权利。
自然法观念
自然法思想在启蒙运动中占据重要地 位,认为人类社会存在普遍适用的自 然法则,是评判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 。
自然法学述评

自然法学述评自然法学,数千年来始终影响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方面,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完善,直至促使整个社会发生变革。
正如梅因所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
” [1]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以客观、平等、发展的眼光来回顾自然法学的历史进程,意识到,自然法学一方面蕴含有丰富的积极因素,从而对法律思想乃至人类社会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它也有无法回避的局限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其有更为全面的认识。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进程简要回顾,自然法学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一)古希腊罗马时期一一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古罗马的法学家们深受斯多噶学派的影响,尽管他们的工作大多具有实践性,较少从事关于法律和正义的性质的抽象理论探讨。
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等都在自然法观念的基础上产生。
(二)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
尽管如此,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自然法思想_共10篇完整篇.doc

★自然法思想_共10篇范文一:古典自然法思想西方的自然法学思想是怎样兴起的?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为不同目的而运用,它的命运也极尽曲折:既曾经被奉上神坛,当作绝对的真理,判断现存法律(实在法)是非的终极标准,受到热情的捍卫,或作为革命的旗号,这是从古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到启蒙运动一段很长的故事;又曾被视为无稽之谈,给与无情的嘲讽和猛烈的攻击,被边沁(J.Benthan,1748--1832)讥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这主要是19世纪法律分析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甚嚣尘上之事。
时间进入到20世纪,一度衰落的自然法学又开始了复兴进程,特别在二战以后达到高潮,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念重新进入人心,占据了法学理论的重要地位,并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践。
自然法学的历史命运说明,只要人类还有自我反省的能力,还需要追问现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还试图改革现状以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就避不开自然法的问题。
正如梅因(HenryMaine,1822—1888)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i[①]。
或者用祁克(O.F.vonGierke,1841—1921)的话来说,就是“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能被熄灭。
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象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吸取法律机体的血液。
”ii[②]纵观从古到今自然法概念的含义变迁,有一点始终不变的是:它与实在法相对,是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的一些基本原则。
因此本文将承认有高于实在法的基本原则(于神意、道德或人权等等)存在的法学思想,都称为自然法学,以此作为讨论自然法学思想兴起的基础。
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圣·奥古斯丁自然法思想中的永恒法和世俗法

圣·奥古斯丁自然法思想中的永恒法和世俗法作者:李雪颖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11期圣·奥古斯丁将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世俗法,而自然法不是建立在对理性的发现之上的,而是永恒法在人们头脑中的复现,因为自然法是永恒法在人脑中的复现,因为此处笔者只探讨了永恒法和世俗法。
一、永恒法与世俗法的含义(一)永恒法自古希腊时代以来,似乎就存在这样一个共识:在世俗法之上存在着更高的标准,它是衡量世俗法的尺度,可使世俗法归于无效。
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在《安提戈涅》中的台词至今仍被人们频繁引用为自然法学派的标志性观点。
奥古斯丁同样肯定了这种高级法的存在,在与伊阿丢斯(Evodius)的对话中,他说道:“我认为他们处于一种完全隐秘的、更大的律法之下,假如万物都是由神的安排所掌管的话。
”他肯定了这种“更大的律法”的永恒性、普适性和至上性:“若我扼要说明永恒律的意义,我认为它是凡事有条不紊的律”;i因此,仅从性质上看,奥古斯丁所谓的“永恒律”似乎与前代自然法并无太大差别。
然而,从永恒律的来源和及与其相对的事物来看,奥古斯丁的自然法概念又明显是出于不同于古罗马法学的理论体系。
首先,奥古斯丁之永恒律仅是由上帝制定的律法。
“上帝创造的世界是按其自然法则在运行,生活于被造界的所有受造物,他们的行为处事必须符合自然法则,这样才不会破坏上帝所造世界的自然秩序。
”其次,奥古斯丁通常称这种律法为“永恒律”,不仅意在强调此种规则的永恒性,更是为了突出其与随时变易的世俗法律的截然对立。
(二)世俗法世俗法几乎是和永恒法完全相对的存在。
从来源上讲,它并非上帝的意志,而是俗世统治者的命令;从内容上来讲,它既有符合永恒法的部分,又有与后者背离的地方;从性质上来讲,尽管不能说它完全是一种“恶”,但它却与恶不无关联。
故此,奥古斯丁认为世俗法具有如下特征:和永恒法相比,世俗法是有缺陷的。
这是因为世俗法是世俗国家的统治者为世人制定的法令,而人类对神意的理解是有限度的。
宪法中的自然法思想

宪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在高中学习阶段,宪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在政治以及历史课程中都有所涉及,并偶尔出现在高考试卷中。
所以对于高中学习来说,加强对宪法中的自然法思想的了解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简要的就科克宪法思想中的自然法思想以及现代美国宪法中的自然法思想进行阐述和分析。
以期为高中生掌握宪法中的自然法思想提供参考途径。
标签:宪法;自然法思想;科克宪法思想;现代美国宪法自然法思想在宪法制定中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是其法律制定的基础。
由自然法发展至自然权利理论已经逐渐成为自然法学说的中心,是自然法的现代化发展,改变了传统自然法所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陈旧的思维方式。
其在西方国家宪法中的逐渐深入加强了西方国家人权的奠定和深入。
但是自然法思想的不断发展以及其在宪法中的深入也是逐渐推进下完成的。
一、科克宪法中的自然法思想高中学生要想深入地对宪法中的自然法思想进行理解,首先要从其发展的起点进行了解和探索。
而科克的宪法思想对于古典宪法理论的创造与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其主要主张了法律原则的创建以及权利保护原则,是美国宪法发展的重要思想引导。
其主要是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初始阶段,与后来发展下的自然法存在一定的区别,其表明了传统的法学以及神学应当处于分离,同时提出了理性思维在法律体系制定中的重要作用,并首先提出了自然权利以及人权。
对于后来的美国独立以及《人权宣言》的提出有着重要意义。
但同时,其也存在由于传统《大宪章》背景下的传统理论基础下的一定的思想制约,停留在了自然法发展的萌芽阶段。
二、美国宪法中的自然法思想(一)在自然法背景下催生的美国宪法。
高中阶段学生对于宪法中的自然法思想的学习与深入还应当从对宪法制定与发展的自然法背景进行了解。
对于美国宪法来说,其在美国的难以撼动性不仅仅由于该法律的推出为国家实現繁荣提供了基础,更是由于其对自然法的充分融入与注重,所以美国宪法才能在国家内被民众积极服从。
继科克的自然法提出之后,洛克所提出的自然法思想突破了前者的思想限制,对自然法的概念进行了全新的诠释,将其引入到民众自身所具备的自然权利保障,提出民众在生命、财产以及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实现自然法与民众权利之间的联系与构架。
道家法自然思想及其对当代的启示

L U N G U J I A NJI N I7一I--,,。
--一…—▲■…●-●一-…I▲口郝小红(中共山两省直机关党校,山西太原030021)【摘要1道家“法自然”思想以“天人合一”为思想基础,以“无为”为核心内容。
i t t家.“法自然”思想不仅影响着中国古代社会的法文化,而且对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也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道家学派;“法自然”思想;无为而治【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j A【文章编号】1674-1676(2010)06-0062-02道家学派由老子创于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同古代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学派之一。
《老子》虽仅五千言,但以“道”贯通全篇,其博大精深、苦简意赅、义宁优美,堪称中国古代绝美的大型哲理诗I”。
与老子同为先秦道家学派的庄子与老子思想脉相承,后人将其并称为“老庄”。
道家学派在“以法为教,以变为师”的秦朝虽未得到重视,但在汉初却得到了统治者的莺视。
此后,道家法律学说融入到封建I卜统法律思想中,并不断地影响着巾同的法律进程。
一、道家“法自然”思想的内容道家学派认为,“道”是t H=问万物产生的根源。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既然万物均产生于道,那么就要做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法自然”思想事实上是道家法思想的纲领,其他的法律思想一般统一于“法自然”思想之下,作为其具体的内涵而存在。
(一)崇尚自然法道家“法自然”思想是以“道”为核心的。
道家认为,在人定法之外,存在着一种自然法则,“道”是万物应该遵守的法则。
道像水一样柔弱,所以圣人也要处柔弱之势;道虽然看起来简朴,但内涵却十分丰富,“是以圣人被褐而怀玉”;道有莫大的功德,却从不令耀其功,所以圣人也应“功而小矜”。
故圣人治理社会的手段和做法,自然是以“道”为楷模,以“天”为表率。
道家学派从对“道”的阐释出发,要求人类社会要顺应“道”,道法自然。
但是,在“人定法”的问题上,人们却有着不同的见解。
再谈西方自然法的精神

其基本精神却是一脉相承 的, 都不同程度 的展现
出平等 、 自由、 理性 、 法治等的思想光辉。 古代的朴素自然法思想 这一时期的 自然法思想包括古希腊 、罗马两
一
们 已具备了朴素的 自由、 平等 、 理性 、 正义、 人权观 念 。但由于社会 、 人类思想发展的 自身局限 , 他们 的理论无法解释平等、 自由、 正义 、 理性等的来源 ,
复兴新 自然法学思想 。自 然法学说在发展演变的 过程中, 虽然在各个 阶段呈现 出了不同的特点 , 但
种真正的法 一 即正确 的理性 一 是符合 自然 的, 适 用 于所有 的人 , 是永 恒 不 变 的 。… …在 任 何 时 候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 并且 , 过去如此 , 将来依 然如此”1 『 2 。西塞罗第一次系统 阐述了朴素理性 自
在西方数千年 的法律思想史 中, 在各具特色
的法学流派中 自然法学 派应该说是影响最大 、 历 史最悠久 、成果最为丰富的。 要谈论 自然法的精
做 的事”并且“ , 这种理性 , 当在人类理智 中稳定而 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 , 就是法律” “ 。 最高法律 ( u p
自然法堤 万世存在的, 发生于成文法未制定, 国家未
上帝颁布的 自然法。阿奎那则将奥古斯丁的神学 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结合在一起 , 出了神学的 提
自然法理论。他认为法律不外乎是对于各种公共 幸福事项的合理安排 , 由管理社会的人公布的 , 是
以共同利益为 目的的理性的命令 。法律分 为永恒 法、 自然法 、 人法和神法 四种。其 中 , 永恒法代表
成立以前的。……法律不是在编制时才发生 , 乃是 和上帝的心意 同时发生 ”】 【 1 。他还说 “ 实际上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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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 2009年第3期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启示钟 慧3(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重庆 400031)[摘 要]自然法思想从古希腊时期产生至现代已有两千多年的发展历程,在西方思想史上经久不衰,成为其政治、法律以及社会制度的基础。仔细梳理各个历史时期的自然法学中有关“自然”的含义,可以看出自古典自然法开始,自然的意义就主要用来指人的自然本性,与物质的自然世界脱离了联系。“自然”含义的演变反映了人们对待自然态度的变化,也揭示了法学对自然物质世界的疏忽和远离。现代法学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对自然物质世界的关注与重视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对自然法学的尊重和对自然精神的复兴。在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中国法学由主客二分的研究范式向主客一体的研究范式转化。[关键词]自然 自然法 研究范式[中图分类号]D920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09]3—0143—04
在西方思想史上,“自然法”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列颠百科全书》是这样解释自然法的:“就一般意义而言,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它往往是‘实在法’的对称,即与经过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一定的制裁而强制执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1]历史法学派的梅因则认为:“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的一种普遍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2]可见,自然法是规范人类行为的原则,是人类所共有的权利和正义体系。从古希腊的古代自然法到中世纪的神学自然、再到现代的新自然法,自然法思想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演变,其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始终贯穿于西方思想史,对现代思想文明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因而对现代中国法学的发展来说也更具有借鉴意义。一、西方自然法思想中“自然”含义的演变(一)古代自然法时期的自然概念自然法学说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希腊哲学家习惯于把宇宙解释为某种单一原则的表现,对这种原则,他们有不同的看法,例如,认为是运动、是强力、是火、是湿气、是生殖。“自然”的最简单和最古远的意义,正是从作为一条原则来看的物质宇宙。[3]诡辩论者安堤弗(Anti2phon)曾将自然和法则作了明显的区分,他认为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4]诡辩家卡里克利斯(Callicles)也对自然进行过论述,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在这个时期,自然指的是物质世界。之后,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确信存在着实在法的某些不变标准,并断言通过理性的运用,可以发现这些不变的标准。[5]亚里士多德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认为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这时,自然法中的自然概念已和人的理性联系起来,不再仅仅指自然的物质世界。(二)神学自然法时期的自然概念
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圣・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圣・奥古斯丁把柏拉图、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与基督教教义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为神学服务的理论体系,用基督教教义取
・341・3[作者简介]钟慧(1985—),女,西南政法大学2007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代理性,使之等同于自然法,享有最高的支配地位。圣・奥古斯丁坚信,在人类堕落之前,“自然法”的绝对理想已经实现,人类生活在神圣、纯洁、正义的状态之中。在人类堕落之时,人的本性也为原罪所败坏,反映人类灵魂完美、绝对善良的自然法也不再可能实现了,人们不得不运用理性去设计各种可行的方法和制度来应对新的情况。[6]将自然法思想与基督教教义进行完美结合的是托马斯・阿奎那,他把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与福音教义相结合,并将其整合成为一个宏大的思想体系。托马斯・阿奎那将法律划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永恒法代表上帝的理性、智慧和意志,是支配宇宙万物的法,当然也是一切法的渊源;自然法是上帝统治理性动物即人类,指引人类达到至善的理性命令。[7]“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我们赖以辨别善恶的自然理性之光,即自然法,不外乎是神的荣光在我们身上的痕迹。”[8]此时,自然法中的自然概念已经不再和物质世界紧密关联,而是指人通过理性认识到的神的意志。(三)古典自然法时期的自然概念古典自然法学是在资产阶级反封建、反神权的运动中成长起来的,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家们高举人性解放的大旗,将“人”看成是世界的主体,要求尊重人的独立、自由和平等地位,以人为本位来构筑法律制度。如格劳秀斯认为,一切法都来自人的本性。[9]这种世俗的法律制度将人视为法律的基础和意义所在,将自由、平等、秩序等人的本性要求作为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以人的需求为动机,以人性及其发展为目标。在古典自然法学家提出的一系列理论中,无论是“自然状态说”、“自然权利说”、“社会契约论”还是“人民主权论”,其中所言的“自然”均指的是“人的自然天性”,是“人的本性”,已经和物质世界没有任何关联。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专门论述了自然法:“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之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10]这里所讲的自然完全是指人的本质与特性。(四)现代复兴自然法时期的自然概念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与自身的缺陷,古典自然法学说在19世纪中叶沉寂下去。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刺激,人们开始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法律的目的与价值重新得到重视。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法开始复兴起来,被称为复兴自然法学。它可以划分为新康德主义自然法学、新经院主义自然法学和世俗的新自然法学,代表人物主要有施塔姆勒、拉德布鲁赫、马里旦、富勒、德沃金、罗尔斯等。在德国,法学家鲁道夫・施塔姆勒首先发起了自然法复兴的运动,创立了一种现代的自然法哲学。他把法律观念分为法律概念与法律理念,法律理念就是正义的实现,并提出用社会理想来检验法律规则的正义与否。这种检验实在法正义与否的宽泛标准就是自然法。马里旦的自然法理论被称为“人格主义自然法”,即特别强调人权问题。富勒认为法与道德密不可分,特别强调法的“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罗尔斯从正义论出发对公民守法的政治义务与道德义务、法的正义标准等法学的重大问题进行了论述,
并作出了具有自然法倾向的解释。这个时期,无论是神学的或是非神学的自然法学,都不是对古典自然法的简单复归,而是像古代自然法学那样,强调超越实在法的道德、正义和人的良知的作用,其所关注的是法的价值、法与道德以及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及矛盾问题。[11]此时的自然法实际上是一种方法论和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然法,其中的自然概念指的是人类的道德、正义与个人权利等观念。二、西方自然法学中“自然”含义的演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法学中的反映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自然法中“自然”含义的演变轨迹:从物质宇宙到神的意志再到人的本性与道德观念。自然法学中的“自然”概念从整体上来看,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从物质到精神的过程,它最终完全演变为正义、理性的意义。尤其是自启蒙时代以后,自然法中的自然概念已经和物质的自然世界基本没有了联系,自然法虽发端于物质自然世界但最终完全脱离了自然界而只专注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事务。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和工具,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自然法学作为西方最有影响的法律学说之一,其“自然”概念之内涵的变化为我们透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类对待自然物质世界的态度提供了一个恰当的视角。在古代自然法学家那里,
“自然”的概念与物质世界密不可分,人的理性来源于自然,由自然的秩序和理性推论出人的理性以及对世界的认识———自然是人对世界产生认识的渊源。人们对待自然物质世界的态度崇敬而畏惧,自然界被当作是活的且有理智的,不仅是一个自身有灵魂或生命的巨大动物,而且是一个自身有心灵的理性动物。[12]当时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
无法将自身与周围的自然环境相分离,认为自然界是具有魔力的神秘世界,人类存在的确定性需要由它来说明。因此,这时的自然法理论强烈关注的是自然物质世界,肯定它对人的启示的正确性,并从中引申出指导人类社会生活・441・的规则,赋予这些规则以神圣性、合理性。此时,人与自然是一体的关系,人是自然有机世界的一个很小甚至是微不足道的部分,人对自然与万物的君临一切的主体态度,在法律上还没有建立起来。至中世纪,神学自然法思想仍然保留着某种程度的对自然的敬畏感,不过这种敬畏不是源自对自然本身具有灵性的认识,而是出于对上帝的尊重,因为基督教的创世说认为自然是上帝创造的,并因而具有某种神圣性并理应得到尊重。但基督教的教义同时认为上帝是为了人才创造了世间万物,因此这种尊重是有一定限度的。上帝的存在使得人们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开始拉开了距离,自然本身并不是尊重和崇敬的对象,它只是分享了上帝的部分荣光。然而,因为上帝是为了人的方便才创造了万物,自然被利用的地位开始具有了合法性。到古典自然法学时代,“自然”意味着人的自然本性与天赋权利,人变成了目的,只有人才应该得到尊重和敬仰,自然完全沦落为开发、利用的工具和对象,人们对自然仅存的敬畏感丧失殆尽。自然界不再是一个有机体,而是一架机器:一架按其字面本来含义来讲的机器,一个被在它之外的理智设计好放在一起,并被驱动着朝一个明确目标行进的物体之各部分的排列。此时的自然法理论将关注的焦点完全集中于人,认为自然法源于人的理性而非神的理性,并呼唤个性解放、独立自由,主张保护个人的自由、平等、财产、安全等自然权利。虽然它为人们挣脱神的精神束缚,从神的压抑中解放出来,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思想资源和动力,但这种观念最后将人的意志、精神和力量推到了不可思议的高度。自然从此被当作人类达到幸福目的的手段,人类开始凌驾于自然之上统治自然。人与自然之间被分割、对立起来,古希腊的斯多噶学派自然法理论中人与自然的关联被完全斩断。这种思想反映在法学中便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自然物质世界则被忽略和遗忘。现代复兴自然法学关注的领域也仅局限于人的世界,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类对自然的态度不是其要解决的问题。虽然在生态科学与环境科学发展的冲击下,哲学、伦理学等都对自然问题予以了反思和考虑,但新自然法学对此并没有什么值得一提的贡献。自然法学中“自然”含义的演变指示了人们在人与自然关系中采取的态度和路径,历经几个世纪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证明,人们漠视自然、将自然仅当作人类的利用工具的观念正是现代社会环境危机的深刻根源,而法学对自然物质世界和人与自然关系的漠视更是加剧了人类目前的生态困境。三、西方自然法视角下的法学研究范式之转换“范式”(Paradigm)是美国科学哲学家、科学历史主义者托马斯・库恩(Thomas.S.Kuhn,1922-)最早提出来的一个概念。众所周知,以牛顿物理学和笛卡儿哲学为基础的“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业已引领人类走过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