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自然法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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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历史

自然法思想历史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文化中源远流长的核心概念,它在发展过程中曾经历过不同的形态。

产生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影响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思想源流。

英国学者梅因曾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摇篮。

在前城邦时代,希腊经历了历史上的“黑暗时代”(公元前12世纪—8世纪),在部落生活的社会条件下,出现了以神话为载体的自然法思想的萌芽,典型的代表就是《荷马史诗》以及赫西俄德的《神谱》。

在《荷马史诗》中,正义女神“狄凯”和惩罚女神“忒弥斯”分别是正义和惯例法的象征。

史诗通过描述两位女神之间的关系表述了正义和习惯法之间的主从关系,正义作为神人共守的秩序,是习惯法的基础,而习惯法作为人间的秩序,则是正义的体现和化身。

在《神谱》中,宙斯之女“狄凯”成为正义的化身,她所主张的正义不仅是神界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也是人类制定良好法制的基础。

不难看出,在城邦政治出现之前,人们已经通过神话的形式区分了自然普遍之法和人间之法,模糊地表达了自然法思想。

到了希腊城邦形成时期,一大批自然哲学家如泰勒斯、赫拉克利特、塞诺芬尼等,在探索宇宙本原的过程中摆脱了神话的束缚,把对自然的探索与对人类的政治生活的研究连接起来,从世俗的角度阐发了自然法的理念。

在他们看来,既然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那么自然界的秩序也应是人类最高的法则或者范本,这种自然界的法则被赫拉克利特称为“逻各斯”。

“逻各斯”是自然的普遍规律和最高法则,是万物普遍共有的尺度,因此也是衡量城邦政治生活的终极标准。

“逻各斯”可以说是西方后来自然法概念的前身。

但自然哲学家因其历史的局限,只是看到了自然是立法的标准,法律应体现自然的规则,却没有对自然法和人定法做出明确区分。

随着城邦政治的发展,对自然法和人定法作出明确区分的是智者学派。

他们在讨论中把目光从自然和“神” 转向了人与“社会”,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丁以升一般认为,西方法文化以自然法思想为主流,它从现实世界之外,从宇宙的普遍法则中推导出一个充满理性精神的自然法,从而虚构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对立,呈现出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中国传统法文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底蕴,儒家关注的是现实世界,它所推崇的礼是奠基于家庭血缘基础上的人伦理性,它不假外求,并不为礼寻求某种外在的理性力量的支持,形而上学思维几乎一片空白。

因此,有无形而上学思维就成了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实质性差异。

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它忽视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观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深刻影响。

《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

儒家思想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从这种思维方式中汲取营养,从而使传统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染上了形而上学的色彩。

可以说,《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乃是沟通中西传统法文化的一座桥梁,因此,不能把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归结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有无。

一中国自殷亡之际,神权法思想就开始动摇,西周统治者抛弃了陈旧的“天命”、“天罚”思想,转而强调“德”,把对法的审视由天上转向人间,从此,法文化关注的重心就由外在的天转向现实的人伦。

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尽管在治国方式上存在着激烈争论,但他们对法的精神的探索始终是从社会现实和道德人伦着手的,带有明显的功用型、务实型特点。

唯有道家能独树一帜,不从活生生的现实出发,而是从虚无飘渺的“自然”中来探索治国的方略。

《老子》虚构出一个“天下有道”的理想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标准则在于是否合乎“自然”。

它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老子》一反传统的以天为万物之源的观念,把天产生的根源归之于道,又把道产生的根源归之于自然,从而赋予自然之道以最高法则的意义。

那么,什么是“道”?《老子》指出,万物生于“有”,而“有”生于“无”,“无”是一切事物的本源,所以“道”就是“无”。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异同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异同

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异同内容提要:通过比较西方自然法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儒家、道家法律思想以及分析中西方法律精神的差异,阐述中国并没有存在实质意义上的自然法,并对中国现状推广自然法的现实意义的分析和实现自然法与中国法律思想的融合的可行性剖析,以及阐明引进自然法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自然法儒家道家法律精神法律思想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社会经济基础直接的、集中的反映。

它随着国家与法的产生而产生,更反映了民族法律特性、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文化理念。

为此,法律思想的研究一直是法律学科和法律实践研究的重点,同时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

可是近些年来,由于法治进程推进困难,特别是在宣传和实践西方的法治理念的过程中,遇到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禁锢,举步维艰,所以不少学者都在探索,通过类似“戊戌变法”中康有为先生所用的托古改制做法,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找寻西方传统法律思想——“自然法”思想的影子,想从中在人们根深蒂固的法律理念中输入自然法的人性、理性、公平、权利等新法律观念,改造人们的法律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目前,有部分学者似乎经过研究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起决定性影响的儒道两家的法律思想中找到跟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契合部,提出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也存在着“自然法”思想元素。

而这种说法在学界仍然有很大的争议,是值得商榷的。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与我国儒家法律思想的迥异[1]第一,从法律思想内容上看,“自然法”一词来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从那时开始,它就被赋予了自然规则、人的理性、正义、善良等涵义,发展至今,范围更为广泛,包括了永恒法则、自然状态、实在正义等;而我国的儒家法律思想一直是在谈论和宣传礼教、仁义、人治和等级制度等理念,也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自然法”的词汇。

如此大相径庭的法律思想实质对比后,如何能认定其中存在西方“自然法”所包涵的实质内容呢?这两者所依赖的经济基础本来就存在差异:西方的小商品经济与中国古代的小农经济是两种性质各异的经济形态,而作为反映各自经济基础的法律思想,本质上就会存在迥然不同的内容。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西方自然法与中国儒家法律思想之共通

西方自然法与中国儒家法律思想之共通

西方自然法与中国儒家法律思想之共通作者:陆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0期摘要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学史上长久不衰的精神坐标,它构筑了西方人最早的法律观念,形成西方独特的法律传统。

中国古代儒家以仁、礼为核心的自然法思想也对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同样起着支配作用。

从人文关怀视角看,二者有着共通之处:即同是道德律、都强调人性、都重视权利。

关键词人文关怀自然法儒家思想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01-02自然法思想是西方主流法律文化的象征,人文关怀理念是其长久不衰的核心主题。

而作为中国主流法律文化的儒家法律思想其中所包含的人文关怀思想也极为丰富,它蕴藏在中华民族的心理意识、价值取向、人际关系、社会生活中。

对二者进行比较,不仅能澄清一些理论上的误区,而且能为法律实现“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目的提供一些理论启示。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中的人文关怀(一)“人文关怀”释义布克哈特曾言,意大利文艺复兴的时代被誉为“发现世界和发现人”的时代。

“人文主义”一词就是为反对西欧中世纪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制度和宗教神学意识形态提出的,其意是指要将人当作人,以人为本,尊重人性、重视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尊严、维护人的权利实现。

西方的自然法作为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理论,它所包含的人文关怀思想与人文精神处处可见。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人最初的感情是对于自己的存在的感情,人最初的关怀是对于自己的生存的关怀。

”西方近代民主学说也认为,人是自然造就的,具有自然的人性,每个人就不会也不应有所差别,“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自由”。

(二)西方自然法中人文关怀思想的发展轨迹从西方自然法的发展历程看,无论是古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还是新自然法学无一例外都包含有浓厚的人文关怀思想与人文精神。

从最初产生时起,自然法就对人倾注着一种生存意义上的终级关怀和人文情怀。

西塞罗就曾指出,自然法内涵的正义作为人类集体幸福的一个必要条件是不能与公共事业相分离的。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 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

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

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

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

本文就古希腊思想家与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展开,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关键词:中国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

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也受到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冲击,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及其文明成果—-法律文化也逐渐打破了区域性限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与盲目崇拜、全盘西化都是错误的倾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两种文化传统有一个清醒、全面的认识。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

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

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包括从法律文化的阶级性来划分,大致包括三个阶段,即古希腊罗马希伯莱的奴隶社会法律文化,中世纪封建神学的法律文化,和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文化。

在这几个阶段中,有一些一以贯之的主题和关注的中心问题,这形成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特色。

其特点可以概括如下:①自然法思想贯穿西方法律文化发展始终。

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家认为,来自于神的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代表了正义和理性,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

这种观念一方面使世俗法难以成为某个人随心所欲的工具;另一方面,将君主与人民都置于上帝或“理念”之下,使人们崇尚自己的精神创造物而不崇拜君主。

中世纪,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是一切法律的源泉,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将自然法理论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

主张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把贸易自由、契约自由、自由竞争以及人权、平等等看作是“自然”存在。

资产阶级的平等观、权利观、自由观以及法治观都源于自然法观念。

②民主思想始终是西方法律文化发展的主线之一。

古希腊的雅典以法律推行奴隶制民主政治。

有著名的“贝壳放逐法”。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针对封建的专制统治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人民主权”等主张,并以此为理论根据建立资产阶级的宪政和法制。

③罗马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

其特点是发达的民商法。

在西方,“法”字与“权利”相通。

法律文化始终贯穿这样一个精神,即法律是个人权利的确认者、保护者,承认个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

与此相对应,西方法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法律个人主义观念的盛行,西方法也被认为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所以反映简单商品生产的最完善的罗马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发生了重大影响。

从12世纪到15世纪,欧洲出现了“罗马法复兴时期”,许多国家纷纷采用罗马法。

各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大都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和改造自己的法律体系。

最典型的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英美法系也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中西方法律文化

中西方法律文化

简答:1.中国法律和谐无讼的目标倾向。

中西法律文化都以秩序和正义为价值目标在具体取向上,中国法律文化以秩序为重心,以至于无讼一、和谐无讼的理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和谐有序,追求法律制度与自然秩序的一致,直接导致了无讼目标的形成道家鼓吹“小国寡民”,墨家倡导“兼爱非攻”,儒家向往大同世界——基本精神一致,即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相处融洽,安宁无争无讼是和谐理想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落实和谐无讼属于精神范畴,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有独特的伦理意义伦理上,谦让、和气、不争,既是个人美德的体现,也是地方良好风尚的开端和谐无讼在传统中国具有重要政治价值,不仅关系到统治秩序的稳定,还涉及到官员的职责与政绩官吏的的首要职责在于息讼,移风易俗,化有讼为无讼二、和谐无讼的具体取向1、表现:刑事领域,刑罚执行讲究时日,以求人类与宇宙的和谐民事领域,权利的取得与否取决于是否有利于维护所涉及的伦理关系对于各种细故纠纷,各界力求和解。

已成讼者,各级官员尽力和息2、和谐无讼的具体价值取向有四:(1)维护秩序。

重点在于维护国家政治秩序和家族伦理秩序(2)维护伦理纲常。

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体系成为立法、司法的直接准则官吏决狱,情、理、法等多种标准并重,重在伦理;重孝道,对孝子复仇宽大处理;法律维护家长权;身份成为判断是非的重要根据(3)漠视权利。

轻视实体民事权利,财产纠纷被视为“细故”。

不承认当事人程序上的诉讼权利(4)贱讼息讼滋讼、聚讼、健讼、讼棍等贬义词诉讼程序的设计使人感到“贱”和“厌”。

父母官式的审理模式,刑讯逼供合法化,司法黑暗,诉讼成本高,诉讼参与者无尊严息讼文化趋向。

从皇帝到乡绅,皆宣扬诉讼之害2.西方的私法传统一、私法传统的形成与发展1、早期法的私法色彩早期法的形成过程中,西方法律已具有明显的私法特色。

氏族内部斗争的中心是权利,法律发展促进个人权利的扩大,法律中心也由集团转向个人。

《国法大全》时期,已形成以私法为主的法律体系2、民法的发达西方法因其民法而闻名于世罗马法的私法内容丰富,体系宏大中世纪,欧洲民法化传统得到延续近代以后,刑法独立发展,宗教法地位下降,私法空前发达,代表作《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欧洲大陆各国都编纂民法典,形成民法法系英美法系国家虽无统一民法典,但具有民法内容的立法也很发达,如合同、侵权行为、财产、公司、票据、婚姻、继承等法中世纪晚期以来,西方商法不断发展二、刑事民法化和公法私法化1、刑事民法化刑事民法化是西方社会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即大量的刑事犯罪案件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加以解决,是私法文化的重要体现古罗马和欧洲中世纪法典中,有大量刑事内容民法化现象,即刑事犯罪,民事处理2、公法私法化近代以来,民族国家形成,民主宪政制度不断完善,公法内容大幅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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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自然法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摘要:本文通过探究自然法的概念及其本质,并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梳理,肯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存在;同时比较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认为中国应该立足于自身,探求适合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关键词:自然法正义法律传统中国特色
一、西方的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是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想之一,它源远流长,在西方法律史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

但通常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因此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

虽然关于自然法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但却都表现出了其共性:即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是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并且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自然法是调整人类社会的关系的规则,它是建立在其调整的社会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基本价值追求之上的,其通过规范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行为,使社会能够有序的运行从而满足人类社会相互生存生活的需要,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满足社会主体普遍价值最求。

因此自然法存在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而非所谓的绝
对正义。

自然法的诠释和使用在历史进程中可谓是百花争艳,但它们共同
的思想就是倡导人们按照理性来生活、按照自然来生活,并同时成为实在法的评判标准和价值目标。

它承载了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这一共同价值目标,也正是这样一种超验的“真正的法律”,对于各国实在法的发展、人们法律观念的变化和法律文化的进步都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二、传统中国与现代法律思想之比较
许多专家学者认为传统中国是以人而下的法律观念,即中国的传统法律是帝王一个人的意志和力量制定的“王法”,而这种以暴力为本质的法律是违背自然法的,因此其受到了自然法的制裁导致了朝代的更替;甚至,很多人还认为传统中国是没有法的,有的只是政治而非为了社会利益的法律。

但笔者认为传统中国不仅有着其独特的法律思想,并且这种法律思想的深刻不亚于西方,甚至对现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形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就以比较法的观点来看,举世闻名的中华法系是世界重要法系之一,并且这个建立在中国几千年历史政治文化之上的法系与其他几大法系相比颇具特色,虽然它是一个正在消失的法律传统,但我们不能否认它在历史上曾经有过的辉煌。

所以脱离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与政治历史的源远流长而直接用西方的法律观
念来分析中国的传统法律是错误的。

首先,传统中国虽没有形式的“自然法”,但有实质的“自然法”。

上文已经提到过,“自然法”这一概念是由西方国家提出来的,它只是现代西方国家将法律思想系统化、理性化而形成的法律科学,
它是实在法的评判标准和价值取向,是客观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总则。

但就与其本质相比较而言,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人治,法家法治”等的法律主张中关于“仁政”、“善法”、“和谐”、“王道”、“法自然”等思想无一不透露着古代中国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对良法的渴望,使我们没有理由否认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是存在着自然法思想的。

因为自然法中对实质正义的理解与追求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它对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时代必然有共同性和普遍性,虽然中西方文化、生活方式不尽相同,也导致了不同的法律智慧在古代中国和现代西方中产生,但作为解决社会纠纷、人际关系的法律智慧而言,中西方的人们都会在自觉和不自觉中萌生出一种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冲动。

只是传统中国没有将这种思想和追求系统化、形式化而已,但不能因此就以偏概全的说中国的传统法律中没有自然法,甚至是违背自然法的。

其次,中国的传统法律的本质并不是“暴力”。

虽然一部分人认为古代中国的法律就是以暴力和压迫为特征的“王法”,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依君王个人的意志和喜好而施行的。

但深入分析古代中国的法文化就能发现中国传统的法律有着一定的意义体系,虽然迫于中国古代的现实,传统文化中的王道政治理念以“道→德→礼→法→刑”的形式渐次展开,但它的目的是为了最终能沿着“刑→法→礼→德→道”的上行路线,达到“出礼而入于刑,施刑而返于德,禁暴而归于道”这一法理想;同时,古代中国法律中的统一垂直、审级严格、补充救济的规定、死刑由皇帝复核的奏请制度、民
间调解到官方调处再到司法裁决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等,无疑都体现出了传统中国以人为本的思想,符合自然法的人文之道。

因此,“暴力”并不是传统法律的本质,其只是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和法运行的手段之一而已。

再次,现代中国法律之所以没能向西方国家一样全面和完善,并不是因为中国没有法律传统,而是因为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在历史的洪流中被冲断,没有像西方那样被继承下来,使得中国需继受西方的法律文化来使中国的法律现代化。

然而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我国的法学家们却没有考虑到中国社会、本土文化与西方的差异以及中古代国法律传统对中国民众的影响,完全照搬西方法律,试图用西方的法律理念解释和解决中国本土社会的问题,这样的结局注定是悲剧的。

但是当中国的法学家开始寻找适合中国特色的法治之道,通过研究本土资源如何与法律移植融合之时,难道我们也说这些不适合中国社会而被舍弃的西方法律是因为它们违背了人类社
会发展规律,是违反自然法的?
三、小结
综上所述,自然法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贯穿于西方的法律发展的整个过程中,虽然在发展过程中有诸多不同的认识,但自然法的始终保持着人们追求正义和最高价值的本质,体现了人们追求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望。

自然法受着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不同地域的影响展现着它非凡的魅力,它和人类社会千丝万缕的联系,不是随便用一个科学公式就能表达出来的;同时,每个社会有其自身
的特性,西方的法律源于西方的文化传统,所以适合西方,适合中国的法律也应该是以中国的传统文化为奠基,从本身的社会、生活中发展出来。

即使古代中国的传统法律有其弊端,但也不能完全否认其作为法而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更不能完全漠视中国传统而一味的追求西方的“先进法律”。

因此,中国人应该摆脱盲目向外的自卑感,在吸收西方法律营养的同时,认真对待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结合本土资源并分析当代法律实践中的问题,探索出适合于中国本土社会的中国特色法治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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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爱国,《以西方法律思想史改造中国法学的n个理由》,/view-328954-2.html,2011-2-25
作者简介:
罗筠寒,女,1987年11月,西昌,汉,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2010级,比较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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