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合集下载

《西塞罗论法律》课件

《西塞罗论法律》课件
《西塞罗论法律》PPT课 件
西塞罗论法律:西塞罗是古罗马最杰出的政治家、演说家和法律家之一。他 的《论法律》是一部伟大的法律哲学著作。
第一部分:引言
西塞罗的背景介绍
西塞罗生活在公元前1世纪的古罗马时期, 是一位卓越的政治家和演说家。
西塞罗论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西塞罗论法律》对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产 生了深远的影响,是法学领域的经典之作。
西塞罗倡导古典主义法律思 想,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永 恒性。
自然法和国家法的 关系
西塞罗探讨自然法和国家法 之间的关系,质疑国家法的 合法性和权威性。
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西塞罗解析法律的意义和价 值,阐述法律对社会的积极 影响。
第四部分:西塞罗论法律的实践意义
1
法律的实践应用

西塞罗强调法律应该贴近实际,指导社会行为和解决争议。
西塞罗对法治思想的阐述为现代社会提供了有益 的参考和指导。
结论
西塞罗论法律的意义和价值的总结
通过对西塞罗论法律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和积极影响。
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和指导意义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2
法律的实效性
西塞罗关注法律的实效性,提出法律应该能够实际推动社会进步和繁荣。
3
法律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西塞罗探讨法律对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强调法律对秩序维护的贡献。
第五部分:西塞罗论法律在现代社会的 意义
民主法制和司法制度建设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对民主法治和司法制度建设具 有重要启示。
法治思想在现代社会的应用
第二部分:西塞罗论法律的主要思想
1
法律的本质和意义
西塞罗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古罗马法律思想

古罗马法律思想

五、自然法理论
❖ 自然法与神法是相同的,自然法是神意的体现。世 界万物遵循自然法,实际上是因为它是上帝的意志 的体现,万物都在神意的支配下,自然法本身就是 上帝的意志,是由上帝制定、解释和颁布的。这样, 西塞罗的自然法也就成了神法。由于人与神共同具 有理性,而神明的灵智是不可能没有理性而存在的, 神明的理性也不可能不具有确认合理性或错误的行 为的能力,所以,自然法是与神明的理性同时产生, 且同时存在的。自然法也是神明确认正确与错误的 行为的能力的反映,是神明的意志的体现。
古罗马法律思想
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
❖ 自然法成为正义的代名词。自然法的思想特 别在西塞罗的著作中反映得特别明显。
❖ 西塞罗论证了自然法的几个重要特征:(1)自 然法是与本性相结合的人类的正确理性;(2) 自然法无处不在,超越时空与人类情感;(3) 上帝是自然法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 (4)自然法意味着一种终极的价值标准,即使 违反自然法的规定在一时可以逃避现行法律 的制裁,但却不可能逃脱终极的惩罚。
四、法学的论证
❖ 为权力提供法律和权利依据的做法, 为后世西方政 治哲学家普遍遵循。无论什么性质的权力,必须有 法律和权利的依据。 在中世纪教会与世俗国家的权 力斗争中,双方都为自己的权力寻找法律依据。 为 此,教会方面甚至不惜伪造了所谓《君士坦丁遗赠》 之类的法律文件。西方近代流行的“法学世界观” 实即“权利世界观”。社会契约论是为政治权力寻 找权利基础的典型理论。 社会契约论者们都从自然 状态出发来论证政治权力的起源。
四、法学的论证
❖ 罗马法对后世的遗惠远不限于法律领域。 它 提供了语言上唯一正确的媒介,各门学科都 以罗马法的精确语言为表意工具,甚至《圣 经》转译为拉丁文,也到处使用罗马法的范 畴。 “它同时提供了思想上唯一正确、精密、 深邃的媒介”,将其思想方式、 推理方法和 一整套范畴贡献给各门学科。“在曾经促进 现代人的智力欲的各种主题中, 除‘物理学’ 外,没有一门科学没有经过罗马法律学滤过 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2002—2011年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答案简略版1

西方法律思想史2002—2011年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答案简略版1

2002年—2011年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答案2002年04月名词解释1.“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含义所谓“史”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门史学科,它研究从古希腊罗马到20世纪的法学观点、思潮和学派以及发展的规律。

所谓“思想”是指西方史探讨是人的意识形态,以区别于法律的制度史。

所谓“法律思想”是指西方史将其研究领域限定在法律现象之中,以区别于哲学史、伦理思想史和政治思想史。

所谓“西方”是指西方史研究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形成的文化现象,在地域上主要包括欧洲和北美。

2.法律整体性是指:是德沃金《法律帝国》的观点,他认为法律既不是人们一致的意见,也不是实现社会目标的一种手段,而是根据政治道德的要求、基于法律原则以一致的方式对待社会所有成员的事业。

3.自然状态:是洛克《政府论》的观点,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是自由和平等的,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绝不是放任的状态,因为人们共同地接受自然法的约束。

2003年4月名词解释1.《理想国》是柏拉图的著作,全书是以研究正义为中心。

主要阐明了理想国家制度的产生和组成,理想国的社会制度和教育制度,希腊各个城邦政体的优劣和贤人政体,政体循环的理论等问题,对后世国家学说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永恒法(奥古斯丁)是指神的意志的体现,是永恒的、公正的;是普通适用于人和生物的法律,它是神意的体现,是永恒不变的真理。

也适用于因时因地制宜。

3.人民主权是卢梭提出的一种政治制度,卢梭认为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亦即主权是一个整体的人民共同体,这种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和主权至上的,人民主权的结果是导致直接民主的共和国。

2003年04月简答题:1.简述洛克的分权理论。

(1)、在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洛克是第一个提出分权学说的人。

(2)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对外权),其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

(3)洛克的对外权和行政权几乎是联合在一起的,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两权分立。

自然法思想对民法的影响

自然法思想对民法的影响

一自然法思想对民法的影响(一)“自然法”的涵义与沿革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代社会,有长达几千年的历史。

自然法学的一个基本观点认为,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实在法,而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还有自然法。

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谐和完美,实在法由于人类的认识局限和私利屏蔽则是有缺陷的,必须服从自然法。

在西方历史上,“自然法”一直扮演着十分突出的角色。

它曾被认为是对与错的终极标准,也曾被嘲笑为无稽之谈。

它提供了人类对既存现有制度进行自我反省的一块试金石,是判断保守与革命的正当理由。

它也是组织人们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的观念模式,是人们观察、分析和评价法律的参照系。

所谓“自然法”,按《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而就其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而言,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

”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它毋宁说是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

纵观西方自然法的发展历史,自然法的理论主要有如下几个阶段:(1)古代自然法理论。

其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它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2)中世纪的宗教自然法理论。

其认为自然法是上帝统治理性动物(即人类),指引人类达到至善的理性命令;(3)近代自然法理论,即符合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理论。

近代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来自于人的理性,是每个人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把握的,而这种理性在他们那里,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4)新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理论。

这一时期的自然法逐渐具有了一些实际的内容,如:自然法追求自由、平等、公平、公正和维护人权;法有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之分;自然法既有对人类有利的某些基本价值,也有对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

[1]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自然法的一个发展轨迹,即逐步从一种抽象的法上之法,发展为了一种价值取向,一套价值体系。

这个价值体系包含两层涵义:第一层次是自然法的抽象内容,包括正义、理性、人权、自由、平等,等等。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理性主义是西赛罗自然法思想的精髓。

西塞罗是第一个对自然、理性与正义和法律关系进行系统论证的人。

西塞罗认为,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它指导人们何事该做、何事不该做,当这种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律;法律应是正确的理性、真正的理性。

正确的理性是永恒的、不变的、唯一的。

西赛罗的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相较于以前的自然法思想有很大的突破。

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西塞罗对自然法、对人类理性的论证没有仅仅停留在哲学思辨的层面上,而是通过把自己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融入到现实生活之中,使之与实际相结合。

如他在其传世之作《论共和国》和《论法律》等中,并没有只停留在对自然法、自然理性的理论阐述上,而是以自然法、自然理性为基本起点,详细论证了最好的政府形式、罗马共和国的历史、性质、正义的标准、教育的目标与功能、人定法与自然法的关系、宗教的功能、行政官制等罗马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

[8]第二个表现是,他借助“上帝”所指称的控制人类的自然理性具有普遍性、恒久性和惟一性,反映了罗马文明发展到鼎盛时期所达致的超越精神和“一览众山小”的气概,正是罗马文明的这种精神和气概在后来的岁月里孕育生成了普世性的罗马法体系和天主教一神教传统。

2.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法律是什么?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10]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法的根源是自然法。

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和意志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的。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

西塞罗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

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违背了对人民的承诺的,制定的法令不是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考虑的,都不能称为法律,也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从这种意义上讲,自然法是判断人民的决议、统治者的命令是否能够成为法律的标准。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二编 近代 一 、 格 劳秀斯 (一)对自然法的贡献:1.对中世纪的 自然法学进行了彻底 的改造,使之非神学 化;2.把近代自然科学特 别是几何学的实证方法引入法学研究,从一些最简单的不证自明的公理出发进行推理,建立一套有关原理 的合理体系。 (二)自然法理论 1.自然法源于人的理性,人的理性是衡量一切是非善恶的标准,是所有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渊源。 2.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至高无上的,可用来检验实在法的正确性。 3.自然法的两条根本原则:一是各有其所有;二是各偿其所负。 (三)社会契约理论 1.人民通过订立契约成立国家,人民之 间订立契约,然后才 产生统治者;2.人民通过契 约把统治自己的权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一编 古代 一 、 柏 拉图 第一个建立体系化的政治法律思想 (一)法的正义理论 1.最先阐述了系统的正义观,法律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时,才称得上正义。 2.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 3.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 (二)法治理论 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 1.第一个在人类历史上提出“依法治国”。 2.提出了政治权力的分权与制衡思想。 3.法律是把人拉往正义和真理的金质之力。
二 、 亚 里士多德 (一)正义理论 1.正义的分类。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2.衡平理念。 (二)法治理论 1.法治含义:(1)良法之治。其一,法律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其二,法律能促成合于善德和正义的政 体;其三,法律与自由相一致。(2)法的普遍遵守。执政者应受制于法律。 2.法治的理由。(1)法治是理性之治;(2)法治是众人之治;(3)法律具有稳定性。 3.加强立法的措施。(1)法律必须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2)详细研究国家的状况;(3)对公民特别是青 少年加强教育;(4)灵活性和稳定性相结合。 4.法律的分类。(1)基本法和非基本法。(2)自然法和人定法。(3)习惯法和成文法。 (三)政体思想 1.政体的含义。 2.政体的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3.政体分类。正宗政体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相应的变态政体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 政体。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罗马思想家西塞罗(Cicero)的自然法思想对于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相比,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更加注重实践和社会生活,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以下是对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总结。

首先,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人与人之间的共同规范。

他认为人类与其他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理性能力,人类之间的合作和社会生活是建立在共同理性的基础上的。

因此,自然法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规范,而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理性关系而产生的具体规则和准则。

自然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正义相联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正义是基于自然法的道德原则而建立的。

他提出了“公正合法”的原则,即只有符合自然法的活动才是公正和合法的活动。

这一观点对后世的自然法学派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正义成为自然法学派研究的核心议题。

第三,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政治权力相对立。

他认为政治权力是暴力和压迫的产物,而自然法是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他强调了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政治权力应该以人的利益和尊严为依据进行合理的行使。

同样,他也提出了公共参与和民主治理的观点,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建立在人民的共识和自愿基础上。

最后,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强调了伦理和道德的重要性。

他认为自然法不仅仅是一套法律规章,更是一种道德操守和行为准则。

他提出了“公共善良”的概念,认为人类的道德行为应当追求整体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人私利。

他主张道德和公共利益应该成为统一的原则,指导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综上所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在政治哲学和法律伦理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的思想观点强调了合理的政治权力、公正的社会秩序和人的价值与尊严。

这些观点对于后世的政治理论和法律制度设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二

西方法律思想史二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从历史上看,西塞罗是一个富有争议的人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思想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西塞罗对西方政治法律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思想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

他在西方思想史中占据了一个他人无法取代的地位。

西塞罗的法治观创造性的融合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与斯多葛学派的有关思想,并立足于罗马人民的长期的宪政实践,较好地回答了世界帝国时代“法的统治”的问题。

西塞罗主要是出于“为国家奠定坚实基础,加强城邦,以及祛除民族的恶习”的实践目的而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观念,并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

斯多葛学派将理性普遍化,使之与自然等同,正义与自然法都成了理性的体现。

这些,在西塞罗那里都有鲜明的体现,并有了重大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西塞罗本人并没有明确肯定他对自然法的论述的真理性,他只能断定它们似乎常常且大部分是正确的。

因为它们部分地依赖于对神圣天意以及以人类为中心的目的论的理解,而后者曾被他在其他著作中拒斥过。

根据西塞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其他有关论著,可将其自然法及自然法之下的法的统治的思想概述如下。

一、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

西塞罗第一次明确地、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哲学说的这一前提性观点:“法(jus)的始终应异源于法律,因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

”二、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是“最高的法”。

西塞罗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自然法的本质就是正确的理性,并将自然法置于“最高的法”的地位。

他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因为在罗马共和国后期,随着世界性国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市民法无法适应多民族的法律生活,需要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

同时也是由于其主动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创造性地融合了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和斯多葛学派的有关观念。

西塞罗所说的理性,是神与人共享的“财产”,因为人的理性渊源于神的理性。

而他所说的“神”、“上帝”和“自然”都是同义词,故理性法也就是自然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2.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法律是什么。

西塞罗认为。

“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10]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法的根源是自然法。

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和意志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的。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

西塞罗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

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违背了对人民的承诺的,制定的法令不是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考虑的,都不能称为法律,也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从这种意义上讲,自然法是判断人民的决议、的命令是否能够成为法律的标准。

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害,而且还是不公正的,那就是说不存在法律,这个国家就没有意义。

在他看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们的安宁而幸福的生活。

如果说法律可以区分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那么,要想区分好的和不好的法律,只能以自然为标准。

我们遵循自然法,不仅是能够区分合法与非法,而且能够区分高尚和丑恶。

三、自然法的特征第一,自然法是最早的法。

“自然”、神明都是自然法的来源,它的内容是理性,人和神共有的特性是理性,而神是万事万物(包括人在内)的创造者,因此,自然法是最早的法。

这是理所当然的,它“适用于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

也就从根本上说明了,自然法的产生早于成文法,而从产生时间来说,它却比成文法具有更为悠久的历史。

第二,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正确的法,在这一点上与神法是一样。

自然法与一切人定法相比具有最高性,它统率全人类。

由于自然法即神明的理性,它是最高的理性,是神明之法,因而谁不服从它将会受到严历的惩罚。

而人定法则是神明赋予人类的,神明创造了人,并让人有了理性众所周知,人类有好的品质,也有坏的品质,所以,人定法是否正确就需要分析,但自然法是可以为人类认识的,因为人类具有一种和神一样的德性,即达到至善,进入最高境界的自然,西塞罗强调,人类出生就是为了正义,即认识自然法。

第三,判断善与恶、好的法律与坏的法律的标准是自然法。

正是由于自然法的正确性,它才可以用来作为衡量善与恶、法律的好与坏的尺度。

在西塞罗看来: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好的、善的。

判断一个法律的好与坏,或者说判断一个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并非看其是否是以元老院的决议抑或是以人民大会的决议形式通过的法律。

[13]如果那些立法者违背自己的诺言和声明,给人民制定有害的、不公正的法规的人立法时,他们什么都可以制定,只不过不是法律。

与此相同,“如果人民通过了有害的决议,不管这些决议是什么样的,它们也不应被称为法律。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西塞罗所说的与自然相吻合的、正确的法律应是附合罗马传统、有利于共和国长治久安的法律。

可见,西塞罗重法律的实质而不重形式。

这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不同:亚里士多德把“形式”也纳入了判断“良法”的标准之一。

第四,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具有永恒性,是永恒不变的法。

自然法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产生于任何国家之前,并且是与神同时产生的。

这种正确的法律,是永远不能被撤消的,也不能被废除的。

“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我们无论以元老院的决议或是以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法律……将不可能在罗马一种法律,在雅典另一种法律;现在一种法律,将来另一种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

而人定法则有存在与废除的问题。

第五,在惩罚方式上,有其独特之处。

西塞罗认为:在惩罚犯罪的作用机制方面,自然法与实体法不同,自然法比实体法更优越,威慑力更大,效果更好。

和实体法相比,自然法不仅威慑力大,而且威慑力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因此,西塞罗说:“当一个人害怕的只是证人和法官时,他在昏暗之中会如何行动呢。

当他在某处空旷地方遇到一个柔弱的孤行旅人,并且可以从那人那里夺得许多黄金时,他又会如何行动呢。

”在西塞罗看来,实体法施行的是惩处方式,只能从外部进行威慑,不能从根本上阻止犯罪。

而自然法从内部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让罪犯意识到罪孽深重而遭受内心的折磨,从而达到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目的。

他的这套自然法的惩罚理论可能就是中世纪教法律对人们实施精神控制的重要源泉之一。

第二篇:奥赛罗读后感《奥赛罗》简析《奥赛罗》是莎士的四大悲剧之一。

小说以主人公名字命名,简明而不乏独特。

故事讲述的是:奥赛罗是威尼斯公国一员勇将。

他与元老的女儿苔丝狄梦娜相爱。

但由于他是黑人,婚事未被允许。

两人只好私下成婚。

奥赛罗手下有一个阴险的旗官伊阿古,一心想除掉奥赛罗。

他先是向元老告密,不料却促成了两人的婚事。

他又挑拨奥赛罗与苔丝狄梦娜的感情,说另一名副将凯西奥与苔丝狄梦娜关系不同寻常,并伪造了所谓定情信物等。

奥赛罗信以为真,在愤怒中掐死了自己的妻子。

当他得知真相后,悔恨之余拔剑自刎,倒在了苔丝狄梦娜身边。

对于主角奥赛罗的看法通常有两种。

他是位坚强博大和灵魂高尚的英雄;其所以害爱妻,只是由于轻信,尤其是奸谗者伊阿古过于狡猾所致;另一种是奥赛罗并不那么高尚,而是个自我意识很强和性格有缺陷的人;他是急急不能待地就听信了伊阿古,责任在他本人。

一、文化因素前苏联对莎士的研究中形成了对《奥赛罗》的独特解释,这种解释深刻地揭示了这一伟大悲剧的人道主义实质。

《奥赛罗》集中表现了奸人挑唆下发生的家庭悲剧。

忠贞的爱情和残忍的嫉妒同时强烈地体现于奥赛罗一身。

而阿古伪装诚实,利用奥赛罗的轻信而极尽损人利己之能事,也是原始积累时期的一种典型人物。

主人公奥赛罗的性格,正直、勇敢、单纯抑或易怒与轻信他人。

奥赛罗的最大缺点在于自卑,若不是自卑,他无须在伊阿古的几句挑唆后便怀疑自己的妻子。

他自卑于自己的肤色、形象、年龄,他自己其实觉得自己是配不上苔丝狄蒙娜的,他甚至觉得自己不如凯西奥,才会对他有一种难以言喻的害怕。

关于《奥赛罗》一剧的评论,据知早在十七世纪下半叶,英国就有人热情肯定此剧:“从诗行与剧情,特别是从剧情来看,它是一出很好的戏”,主要人物“描绘得好”;“诱惑的场面”卓越地显示了伊阿古恶人的“癖性”……对于主角奥赛罗的看法通常有两种:他是位坚强博大和灵魂高尚的英雄;其所以杀害爱妻,只是由于轻信,尤其是奸谗者伊阿古过于狡猾所致;另一种是奥赛罗并不那么高尚,而是个自我意识很强和性格有缺陷的人;他是急急不能待地就听信了伊阿古,责任在他本人。

全剧贯串着忌恶与猜疑,巧计连环,将人性中的狡诈与昏愚一面,发挥殆尽。

把伊阿古这一人间恶魔的缩影昭然在剧院舞台上,在书斋卷帙间,飞扬跋扈、称王称霸地呈现在人们眼前。

莎士写成的这部惨怛得惊人的悲剧,引起了人们哀痛的深思;提醒善良的人们,在生活中必须对伊阿古这样的恶魔提高应有的警惕。

假如一个人素来疑心妻子不忠实,受过很大的刺激,一定比寻常人更能了解剧中奥赛罗的痛苦。

苔丝狄蒙娜并不了解奥塞罗,她喜欢奥塞罗的理由很简单,她喜欢他讲述那些颇具传奇性的经历,一句话她只喜欢一个浪漫的理想。

而奥塞罗有点明白自己的妻子为什么喜欢自己,或者说他对自己妻子的爱本来就不放心,在这种情况下他对苔丝狄蒙娜又爱又恨又怕。

最终,伊阿古只是起了一个导火索的作用,将这种虚假的、毫无信任的、不牢固的爱情炸个粉碎,而真正具有爆炸力的火药却在奥塞罗和苔丝狄蒙娜的身上。

由此看来这出悲剧倒有些主人公咎由自取的味道,可能是这种惩罚太重了——以男女主人公的死而结束,所以才有了很强的悲剧色彩。

根据历史资料,在中世纪中期以及末期,欧洲妇女的“大错和罪状主要有:虚荣,骄傲,贪婪,滥交,贪吃,酗酒,脾气坏,用情不专等”,“妇女必须被排除在正式、公开场合之外,不能担任法官或者行使任何权利,不能参与议会或者公开集会,必须献身家庭。

优秀妇女热爱并服侍丈夫,养育子女”。

这表明,伊丽莎白时代的女性并不享有泰丝德蒙娜在第二幕第一场,或者第四幕第一场在公共场所与凯西奥等人自由谈笑,或者参与公共活动的权利。

其实,即使在二十世纪初,欧洲上层社会的妇女一般也并不能自由出入公众场合,更不要说有公开发表任何言论的特权。

在正常情况下,泰丝德蒙娜在整个剧中都不可能具备参与任何公共活动和发表言论的权利。

而在伊丽莎白时代,“非洲人是早期英格兰人数最多,也是最显眼的异化民族,每日都是伦敦街头一景,参与了各种形式的文化展览”。

但是,在欧洲文艺复兴这个空前展现人类文明的特殊时期,欧洲女性当时尚不能登台演出,她们一般是由男演员化装而来。

因此,地位比欧洲女性还低下的非洲人,即使是这个时代“最显眼的异化民族”,也不可能真正登上英格兰舞台的边缘,它在英格兰的存在只能通过盎格鲁-撒克逊民族被间接地表现出来,而对异族的描写向来充满局限性。

通过刻画奥赛罗———异化种族中的优秀分子,莎士意在抨击当时的英国主流社会对于异化民族乃至“下等人群”的不公平。

二、自卑引发奥赛罗悲剧的性格因素导致这场悲剧的原因很多,既有内因,又有外因,其中他的自卑的性格也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正是由于自卑,奥赛罗才被伊阿古利用,轻信了伊阿古,并使他对婚姻缺少信心,对心爱的妻子缺少信任。

那又是什么使他形成了这种自卑的性格呢。

奥赛罗的这种自卑的性格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及其人生经历所造成的,这是他自身无法控制的。

在当我们读到奥赛罗亲手扼住了他那温柔善良妻子的脖子使其最终停止了呼吸这个场面的时候,我们震惊,我们气愤,我们为善良的苔丝狄蒙娜感到不平,然后我们静下来深思悲剧产生的原因。

其实原因有很多,有外在的,有内在的,而让我感悟最深的是奥赛罗那自卑的性格特征,这种性格对他影响很深,也导致了悲剧的产生。

(一)自卑性格的形成原因在心理学上,自卑属于性格上的缺点。

自卑,即一个人对自己的能力、品质等作出偏低的评价,总觉得自己不如人、悲观失望,丧失信心等。

在社交中,具有自卑心理的人孤立、离群、抑制自信心和荣誉感,当受到周围人们的轻视、嘲笑或侮辱时,这种自卑心理会大大加强,甚至以嫉妒、自欺欺人的方式表现出来。

自卑是一种消极的心理状态,是实现理想或某种愿望的巨大心理障碍。

造成自卑心理的原因,因人而异。

有人的自卑心理的诱因是思想认识方面的,如对自己的期望不高,或者相反,期望过高,不切实际;有人的自卑心理的诱因是心理素质方面的,如五官不够端正,过胖,过瘦,口吃等缺陷;有人的自卑心理的诱因是社会环境方面的,如出身农村,经济条件差,学历低等,有人的自卑心理原因是性格方面的,如内向、孤僻等,有人的自卑心理的原因是生活经历方面的,如情场失意,当众出丑,被人嘲弄等。

下面我们结合奥赛罗的实际情况分析一下。

1.社会原因导致奥赛罗自卑的社会原因就是种族歧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