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思想的进化概论.

合集下载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轨迹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轨迹

23收稿日期:2002-10-09作者简介:许春清(1969—),男,甘肃兰州人,讲师,主要从事法理学、法史学研究。

2002年12月 第4期(总第47期)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Dec. 2002No.4(General No.47)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轨迹许春清(甘肃政法学院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摘 要: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

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大体上分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即复兴自然法这样几个历史阶段。

不同的历史时期,西方自然法思想呈现出不同的风貌,但是基本精神以一贯之:理性至上,意志居次。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哲学;经院神学;理性思想;人文精神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759(2002)04-0023-03西方各个国家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产生了众多的法律思想家。

历代法律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不仅对于西方国家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有着深切的实际影响,而且是近现代西方多种法律思想的渊源,同时也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

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一个重大特征是:自然法这一概念及其思想自古至今连绵不绝,除19世纪曾一度衰落外,一直是一种非常盛行的学说。

自然法思想可谓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现代自然法这样几个历史阶段。

不同的历史时期,西方自然法思想呈现出不同的风貌,但是基本精神一以贯之:理性至上,意志居次。

始终坚持一个统摄性的自然法,作为人定法的依据和衡量标准,从而有效地遏制了专制政治的泛滥和历史延续,为近现代西方的民主政治造就了得天独厚的法制环境。

一、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朴素自然法)就其特征而言,古代自然法是自然主义的自然法。

这一概称,反映了古代自然法具有的朴素性质。

绪论及第一编古代的自然法思想

绪论及第一编古代的自然法思想
绪论及第一编古代的自然法思想
目录
• 绪论 • 古代自然法思想概述 •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具体表现 •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评价与反思
01
绪论
自然法思想的起源
古代希腊哲学
基督教神学
古希腊哲学家如赫拉克利特、阿那克西 曼德等开始思考宇宙、自然与人类之间 的关系,形成了最早的自然法思想。
基督教神学家如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 那将自然法思想与神学相结合,强调神 的意志和理性在自然法中的作用。
强调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统一性
古代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统一体,人 类应当遵循自然法则和规律。
强调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
古代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应当与自然法则相一致,人们应当 遵循道德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与意义
对后世哲学的影响
古代自然法思想对后世的哲学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来的哲学家提供了思 考的方向和思路。
智者学派
智者学派的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认为,人类应当遵循自然法则,追求个 人利益的最大化。他主张人类应当通过理性去发现和遵循自然法则。
03
柏拉图
柏拉图认为,自然界存在着一种普遍的法则,即理念世界中的真理。他
认为人类应当通过哲学去发现和遵循这种普遍的法则。
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
斯多葛学派
斯多葛学派的代表人物塞涅卡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普遍的法 则,它规定了人类应当如何行动。他认为人类应当通过道德 修养去发现和遵循这种普遍的法则。
古罗马法
古罗马法学家开始将自然法思想应用 于法律领域,认为自然法是高于人定 法的普遍法则。
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01
02
03
中世纪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是指通过人类的理性思考和道德判断来确认法律的原则和规范。

自然法
学派认为法律存在于自然界中,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规范。

自然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古典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主要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思想中,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应该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君权或民意的产物。

古典自然法强调理性和道德的重要性,认为人类有固有的道德本性,法律应当符合这种本性。

第二阶段:中世纪自然法
中世纪自然法在基督教的影响下得到了发展。

教会法和神学思想对自然法的发
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大学的兴起促进了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如托马斯·阿奎那等学
者提出了许多关于自然法的理论。

在这一阶段,人们开始将宗教信仰和自然法相结合,认为上帝赋予了人类道德的指导,并且法律应当建立在这种道德基础上。

第三阶段:现代自然法
现代自然法的兴起主要发生在启蒙时代。

启蒙运动鼓励人们自由思考和追求真理,自然法也融合了更多的理性和经验主义。

约翰·洛克、休谟等哲学家提出了关
于自然法的新观点,强调社会契约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现代自然法将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相统一,认为法律应当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

总的来说,自然法的发展经历了古典、中世纪和现代三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在
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哲学思想下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道德意义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法历史沿革论文

自然法历史沿革论文

浅论自然法的历史沿革【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统治西方数千年的法哲学思想,经历了古希腊、古罗马的朴素自然法阶段,中世纪神学自然法阶段,近代古典自然法阶段和自然法复兴四个阶段,它的思想核心随着历史的进步和时代的要求而改变,由追求平等幸福扩展到后来的探索正义、秩序以及安全。

本文通过对四个阶段的代表学说的描述,用历史的眼光和社会需要的角度关注自然法价值和缺陷。

【关键词】自然法学;理性;恶法;正义“在任何文化史或人类史中,价值的相对地位一直是因不同群体、不同个人和不同时间而易的。

” [1]所以自然法学家不能给出一个统一、权威的自然法含义。

但是自然法学家们始终强调理性、正义、道德的作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追求最高目标。

平等、自由、幸福、秩序、服从自然或上帝意志、全体意志、社会和谐——等等这些价值被不同时期的法学家视为最高价值。

一、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一)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学起源于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从神秘的自然中得知法律,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将法律等同于自然法则。

古希腊的两位代表人物,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对法律和正义各有看法。

柏拉图在他的《共和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中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他的一生经历了从忽视法律到重视法律的转变。

早期,他主张建立由开明和最高才智的人士掌控国家,以威信治国;而后,他又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晚年描述了依靠法律规范治理国家的蓝图。

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批判性发展了他的哲学理念,更尊重“实然”,更注重人和制度的缺陷,在此之上创立政治学理论,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是实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手段。

他将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实在法是人根据自然法制定的规则,效力低于自然法。

他明确承认有可能存在“不正义”的法律,如一些压制性的法令——不管它是人民、暴君或是富人提出的——也都是“卑鄙的和不正义的。

”所以他也指出只有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才有最高效力。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的发展从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分述如下:(1) 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 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 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 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 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 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 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2)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 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

尽管如此, 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 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前者把柏拉图的唯心主义世界观、西塞罗的“自然正义”、“自然法”和基督教教义结合起来, 形成一整套为神学服务的理论体系。

后者则利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 竭力调和理性与信仰、王权和教权、自然法与神权的矛盾, 对基督教和西方文化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3)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自然法学。

这一时期是自然法学发展的鼎盛时期。

古典自然法学指的是17 至19 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 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器。

作为世俗化的自然法, 它是用文艺复兴时期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揉合自然法学, 摒弃了自然法中的神学因素, 用国家代替教会, 用人的理性代替神意, 从人的本性中探寻自然法的本质, 恢复了人的自然法。

古希腊自然法的思想起源

古希腊自然法的思想起源

论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起源一,自然法的概述自然法的本质是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侧重点: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是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自然”;中世纪的自然法是神学的自然法,其实质在于“上帝的理性”。

近代的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普遍的人性”、“永恒的理性”。

”广义言之,自然法思想是指实在的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真正的、永恒正义的法律,即自然法。

《不列颠百科全书》释义道:自然法“含义常常不是很精确的。

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

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它往往是‘实在法’的对称,就是和经过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一定的制裁强制执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

德国著名法史学家祁克说,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可能被熄灭。

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像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蝙蝠去吸吮法机体的血液。

”祁克此说,已被人类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历史发展所证实。

既然如是,考察人类自然法精神的滥筋一一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思想,实系法学难以推卸的责任。

“轴心时代”的希腊法律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是西方人法制历程最早的心声,西方法治理论的一系列基本概念的原创含义孕育于此。

自然法思想是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又一重要特征,自然法概念是希腊哲学的创造,它起源于希腊人长期社会历史实践中所积淀起来的文化心理结构,早期的自然哲学就是这种文化心理结构的升华,随之也孕育了自然法观念。

自然法的基本理念是自然、理性、正义、神和自由、平等。

二、从古希腊开始的自然法发展历程自然法的理论,最早经由古希腊哲学家阐释,成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起源,然后经由古罗马、中世纪思想家、神学家的进一步完善,到17、18世纪时,自然法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理性主义的系统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

”(一)古希腊的自然法学。

自然法观念,最早出现于古希腊时期,它的形成或多或少与神学不可分离。

在、古希腊时期,神学实际上是一种枷锁。

西方自然法思想历史流变探析-百度文库

西方自然法思想历史流变探析-百度文库
秀斯的这一名言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格老秀斯之后自然法思想的重要阐述者是英国哲学家霍 布斯和洛克。霍布斯和洛克通过构筑自然法体系来解释国家 权力的合法性 , 使国家摆脱了神性成为个人意志的产物。霍布 斯认为, 在自然状态里, 必然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 态。霍布斯还认为, 在这种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状态下,是非观念和公正观念都不存在, 没有共同权利的地方就没有 “ 法律, 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公正。 暴力与欺诈在战争中是两种主要的美德” 人的理性揭示了实现和平的条件,
了自我的主体地位。 “上帝不存在, 自然法仍将存在” ,权威的英国 《不列颠百科全书》 这样解释自然法的含义: 就一般意义来说, 它指 “ 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作为普遍承认的 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 它往往是 ‘实在法’ 的对称, 即与经过国 家正式颁布并利用的一定的制裁而强制执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
方面 “都要服从我们内心中那种永恒的素质, 它就是理性的命令, 我们称之为法律” 。
将理性主义建构在法律语境下, 开创理性主义自然法新世 界是第一人亚里士多德。 他关于自然法的思想多见于他对人类 政治本性和国家起源的经典论述中: 人类在本性上应该是一 个政治动物” , 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 。 “
“早期各级社会团体都是自然地生长起来的。 一切城邦既然都 是这一成长过程的完成, 也应该是自然的产物” 继亚里士多德之后, 斯多葛派与自然法的密切关系是公 认的, 其代表人物芝诺第一次为自然法作定义“自然法是正 义、 理性和上帝意志的一种体现; 自然法崇尚源自上帝意志的 平等 , 人们在这种平等观的感召下彼此依存; 自然法是世界 通 行的普遍法, 那些局部的、 有限的法都不是自然法” 。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在古罗马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 发展, 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就是西塞罗。 西塞罗的伟大章节之 一便是: 真正的法是符合自然的理性。 “ 它永恒不变, 并具有普 遍的适用性—— —即使元老院、公民会议的决定也不能摆脱它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与演变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与演变

文 章 编 号 :09 8 8 (0 9 1 03 一 l 10 — 23 20 )2— 2 1 O
正 义等词汇几 乎可以混用 。洛 克 认为 : 国家 , 府产 生 乃是基 于 自然状 政
在 西方 漫长的法律 思想 史 中, 自然法思想总是 在不断 引起 人们 的极 大关注 , 自然 法学派 的历 史最悠久 , 果最 为丰厚 , 的发 展大体 经 历了 成 它 四个阶段 , 古希腊 , 罗马 时期的朴素 自然法思想 , 中世纪 的神 学 自然法 思 想 ,7,8世纪 的理性 古典 自然法 思想和 l 1 1 9世纪 末的 2 O世纪初 的复 兴 自然法学思 想。虽然在 各个 时期有着 不同的特点 , 是他们 的精神却 都 但
是平等 , 由 , 性 , 治。 自 理 法
态下 人民订立 的某种 契约 。这 就是 立法 和行 政权 力的原 始权 利和这 两 者之所 以产生 的缘 由 , 政府和社 会本身 的起源 也在于此 。孟 德斯鸠提 出 国家权 力分为 立法权 , 司法权和 行政权 , 三权 分立 又相互 制约 , 此保 障 以 公民 的政 治 自由。卢 梭为代 表的民 主主 义 自然法学 逐渐分成 了统治阶级和 被统 治阶级 , 知者 的意 志代替 了 自然 通 状态下代 表公义 的自然 法 , 这样 的社会是非正 义的 . 人们需要订 立契 约,
伦理学》 中指 出, 正义有两种 : 一种是 自然正 义 , 一种 是约定 正 义。 自然 正义在任何 地方都有相 同的效 力, 比如火在希 腊和波斯都 是以 同样 的方 式 燃烧的 ; 而约定 的正义则纯 粹基 于规 定 , 赎金 数量 的 多少等 。斯 多 如 各派认 为 自然法是 正义 , 理性 , 上帝 意志 的体现 , 自然法就 是理性 法。从 中不难看出 , 古希腊 的 自然法与 自然 法 则基本 相通 , 没有抽 象 的道德 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然法思想的进化概论导论我们将要研究的问题本来是关乎于自然法的变化发展的历史问题的,但是这个历史已经是被我们彻底改写了的历史,而且不少内容也许是被完全遮蔽了的历史。

另外,这个历史也不是简单的时间序列中的思想事件的叙述,而是演绎着自然法思想发展的内在历史信息的图象,或者说这已经不能看作是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史了。

所以,我们必须从全新的视阈看待自然法思想的变化发展轨迹。

本卷内容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讨论自然法的进化知识的。

如果要讨论自然法思想演变的一般理论问题,我们就不能不关注自然法思想发展过程中运用的哲学工具问题,因为只有正确的思维方法才能带来正确的思想。

论文百事通我们都知道,在西方思维历史演变中,有几个重要人物发挥了变革人们思维常识的作用。

比如,爱因斯坦、弗洛伊德、胡塞尔、萨特等科学思想家。

事实上,许多哲学思维方式也对自然法思想的产生发展起了重要的制约或者促进作用。

因此,我们也将要在一种新的哲学思维中来重新考察自然法思想的进化问题。

大家知道,弗洛伊德通过释梦方法,力图用过去(梦境的回忆)来理解现在,甚至企图预测未来而没有成功。

萨特则力图通过现象学分析方法,用将来(虚无化过程)理解现在,甚至企图改变历史而终将成为不可能。

总之,两位思想家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科学观念,它就是——现在制约于过去,并且受制于将来。

前者可以导致决定论,后者常常是或然论的依据。

我们认为,在理论研究的实际过程中,任何一种具体的思维方法和具体技术一般人只能选择其一,不可能同时兼用二者(整体思维)而进行。

这实质上也是一切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共同局限。

在西方传统文化中,法律思想家们为了论证自然法的不朽性和合法性,大多求助于上帝精神的支持,这主要应该是由于基督教文化传统所导致。

直至到了19世纪生命哲学出现之后,产生了现象学的超越和存在主义的反叛哲学,这个局面才有所改变。

但是上帝精神是那样的根深蒂固犹如中国人的皇权特权思想一样顽固,在西方广大社会生活中至今还是普遍的发生影响和作用。

在中国文化传统的思维中,还有一种道学文化却是反政治伦理的真正的自然法思想的精神原种。

它认为,天人同质,整体合一,人的身心可以与天地万物发生直接融合,成就不朽的天道人德,这就引发出天人合一精神的核心思想——自然无为。

实现这种整体思维能力的只有“象思维”——时间三维空间化在无(空间一维虚无化)中直观场在整体,这就是天人合一境遇的知道或者现象学的本质直观的四维整体思维。

这样的四维思维方式超越了各种历史主义、现实主义、理想主义的形而上学或者辨证思维方式,使人可以达到一种现世的真理发现状态,达到一种场在知域(虚-实二象同一存有),进入一个全新的知道世界(就是天人合一和本质直观的知道或者体验,源始真理的直接发现、感悟、创造的绝对意识)。

如果我们用这种四维整体思维方式来考察自然法思想,就会得到完全不同于陈旧历史的新发现——自然法既不是历史的,也不是理想的,永远是此在世界的场在性整体存有精神的体现,永远与人类身心整体共在的精神。

它属于非意识领域的智慧之光。

它是玄思之玄有。

它在无为中达至无不为。

它充分利用自然规律而与自然造化高度谐调一致。

它是真正的大科学精神的实践。

它是超越理性、超越非理性而达到的无知境界的大知。

在这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不朽的人类精神,将会与人类天地共在,永放光芒。

在这种四维整体视阈中,我们进行考察人类自然法思想的演化的过程中将会有许多新的收获和本质不同的观念产生。

这样做,一方面说明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性、普世性,另一方面也想说明中西自然法思想具有互补性,而且中国自然法思想在某些方面甚至具有更大的普遍性、不朽性,最后是要说明自然法思想将被看作是一切法思想的精神之母,需要我们重估其科学价值。

这也正是我们研究的根本目的所在。

自然法思想关注将来的人,正是因为每个人都可以有平等的将来,人的存在先于其本质,人是自由的,所以每个现世的人才有同等的权利。

简单说,人不是实在的,也不是精神的,人是存在-本质共在的场在之此在。

正因为人是作为法关系的核心要素而在场,所以自然法精神才是不朽的。

在样的人-世界结构中,人不属于过去,不决定于将来,人的此在也不是固定的,人是整体的,是在自我的三维时间中成就为人,在人的三维空间中展示自我,而且由此才成为一个完整的、本来的人。

在这里,人的所有可能的权利都可以属于自我,所谓天赋权利就是这种意义上的可能性。

只有将这种权利人道化而属于自我之后,才能变为现实的权利。

这是一切自由人都可以实施的的选择,绝不是只能属于一些特殊人的选择或者只能是他人选择的附加值而福泽于我的权利。

我们认为,自然法是天地人间的根本大法,一切法思想在根本上无不渊源于此又不能不复归于此,一切企图完全超越自然法的精神而发展任何实质性的法学思想那是不可能的、无意义的,最多只能象实证法学那样产生一些实用的法律技术,或者纯粹是在法律制度内部搞一些法律的文字游戏而已,在实质上都是属于反法的意志自由化。

由此建立的一切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往往也是不法的,甚至是完全与法的完整意义上的、真正的科学精神内在性相悖。

我们坚决反对这种思想及其研究和实践,因为我们的崇尚真正的法治精神。

我们认为,只有建立起法治社会,人类才有可能向理想的道德社会超越,在不息的道德理想之光的照耀下过那有意义的、合法的自由生活。

德国法史学家祁克曾说,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可能被熄灭。

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体法的机体,它就会象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去吸吮法律机体的血液。

可见自然法对西方法律发展的重要性。

同时也可以看出,自然法学说在西方世界的强大生命力以及独立的思想和学术价值,绝不是任何一种所谓的科学法学理论可以直接替代的。

那么,自然法为什么在西方一度衰落以后又复兴起来?作为独树一帜的古代中国历史上的自然法是什么性质的自然法?中国自然法和西方自然法是什么关系?中国为什么自然法思想在实质上一直没有消失和中断却又从来没有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法思想?这些都是自然法思想史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也将是非常有价值的研究,我们将要进行探索,予以其一种方式的解决。

为此,我们在篇导论中先简要回顾以下现代自然法的复兴及其原因进行基本的思考。

一现代自然法在西方的复兴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脉络清晰,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历史阶段: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经院主义自然法(神学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现代的人文主义自然法(复兴自然法)。

自19世纪中期以来,在英美法理学和普通法法律思想中,古典自然主义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被各种各样的实证主义法律理论所遮蔽,甚至遭到直接抨击和严重误解。

实际上许多实证法学思想就是在批判古典自然法思想之上建立起来的。

虽然实证主义法学思想并不是严格地否认法律的道德、伦理乃至政治性,但是它是把这些问题放逐到法理学之外的领域逐渐地意味着不再考虑一些东西,而在现代世界这些东西对于法律的性质来说,不是外围的、不重要的,而恰恰是核心。

现代自然法,又称为新自然法。

新自然法学思想理论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形成的,它有其产生的特殊背景。

二战期间,法西斯对基本人权和自由以及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粗暴践踏和破坏,是对19世纪以来在西方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恶法亦法”观点的严重挑战,尤其是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割裂开来,主张法学研究“实际是这样的法”,而不研究“应该是这样的法”的观点的严重挑战。

按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纳粹德国所制定的法律,也是严格意义上的、应该为公民所遵守的法律。

为摆脱这种窘境,在战后对纳粹德国战犯的审判中,人们不得不求助于正义、理性、人道等道德价值观念,不得不求助于自然法思想的支持,强调实在法应从属于自然法,应从属于正义和道德原则。

从而促使自然法思想在西方世界的现代复兴。

现代自然法以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为己任,充满人文精神,故可谓人文主义的自然法。

由于它是在自然法“复兴”的口号下进行的,所以也叫复兴自然法。

复兴的自然法理论同古典自然法相比,有了许多新的进展和明显的区别。

比较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新自然法最重要的特征是:既要重视人的义务,又要重视人的权利;社会本位倾向与个人本位倾向相交错,以社会本位倾向为主导。

在新自然法学中,自然法是可以容纳各种不同观点的“普遍形式”,其内容是可变的,可以是正义、平等,也可以是自由、效率;可以是知识、财富,也可以是趋乐避苦的功利或者寡情少欲的修行。

一句话,复兴自然法思想理论具有明显的向社会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靠近的倾向。

对此,伯尔曼就说过,“近几十年来,自然法学家与实证主义法学家开始缓和彼此之间的对立局面。

较之过去,每方都表现出更愿意接受由另一方提出的某些学说的修正形式”。

自然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为了达到个人自由和社会和谐的目的性法律价值。

所以,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家普遍开始关注善与恶的根源,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性,探索法律的终极关怀,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哈特、富勒、菲尼斯、巴里维尔德、罗尔斯、德沃金等。

下面我们只选择了三个不同时期的最主要的代表人物关于复兴自然法的思想加以简要概述。

我们认为,他们的思想已经完全可以显示出西方复兴自然法思想的基本发展脉络和主要发展方向了。

1、法律的内在道德观。

富勒认为关于法律的道德性的争论混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人们没有充分地区分“期望”的道德与关于“义务”的道德两个层面的道德。

在此思路的基础之上他提出了一种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就是“使得法律可能存在的道德”思想。

他说,我把我所称谓的法律的内在道德看作是它本身就呈现了一系列的自然法。

不管怎样,它是一种程序或者制度类型的自然法,尽管……它影响和限制着能够经由法律来达致的实质性目标。

一种程序性道德的实质影响,其限度在他的探讨中被认为是:……对于正义的实现而言,这种(内在)道德的接受尽管不是一个充分的、但仍是一个必要的条件。

我们认为,富勒的程序自然法思想实质是在试图调和自然法和实证法关系,这种程序化自然法的思路,可以说为自然法的科学化提供了有力的途径和方法,直接推进了自然法思想的实践,开启了自然法研究的新道路。

但这一切作为毕竟还是力度不够,勇气不足,可这确实是一种非常勇敢的探索,更是十分有益的研究方法。

2、自然法主义法律观。

在富勒的程序自然法思想产生之后,产生一种自然主义的自然法思想,其代表人物就是菲尼斯。

他比较直接和大胆地向世人宣布,…直接违反任何基本价值而做出选择,始终都是不合理的,无论该价值是对个人而言的,抑或是对其他人而言的…由此种要求所施加的相关的无例外的义务实际也是…人类普遍的权利主张。

因而该主张在本质上意味着,径直违反任何这些基本的善意而做出的选择将始终是错误的,而尊重这些善的义务也便产生了人类权利,对于这些权利,是不能有然后例外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