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古代自然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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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及第一编古代的自然法思想

绪论及第一编古代的自然法思想
绪论及第一编古代的自然法思想
目录
• 绪论 • 古代自然法思想概述 •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具体表现 •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评价与反思
01
绪论
自然法思想的起源
古代希腊哲学
基督教神学
古希腊哲学家如赫拉克利特、阿那克西 曼德等开始思考宇宙、自然与人类之间 的关系,形成了最早的自然法思想。
基督教神学家如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 那将自然法思想与神学相结合,强调神 的意志和理性在自然法中的作用。
强调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统一性
古代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统一体,人 类应当遵循自然法则和规律。
强调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
古代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应当与自然法则相一致,人们应当 遵循道德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与意义
对后世哲学的影响
古代自然法思想对后世的哲学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来的哲学家提供了思 考的方向和思路。
智者学派
智者学派的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认为,人类应当遵循自然法则,追求个 人利益的最大化。他主张人类应当通过理性去发现和遵循自然法则。
03
柏拉图
柏拉图认为,自然界存在着一种普遍的法则,即理念世界中的真理。他
认为人类应当通过哲学去发现和遵循这种普遍的法则。
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
斯多葛学派
斯多葛学派的代表人物塞涅卡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普遍的法 则,它规定了人类应当如何行动。他认为人类应当通过道德 修养去发现和遵循这种普遍的法则。
古罗马法
古罗马法学家开始将自然法思想应用 于法律领域,认为自然法是高于人定 法的普遍法则。
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01
02
03
中世纪

自然法思想历史

自然法思想历史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文化中源远流长的核心概念,它在发展过程中曾经历过不同的形态。

产生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影响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思想源流。

英国学者梅因曾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摇篮。

在前城邦时代,希腊经历了历史上的“黑暗时代”(公元前12世纪—8世纪),在部落生活的社会条件下,出现了以神话为载体的自然法思想的萌芽,典型的代表就是《荷马史诗》以及赫西俄德的《神谱》。

在《荷马史诗》中,正义女神“狄凯”和惩罚女神“忒弥斯”分别是正义和惯例法的象征。

史诗通过描述两位女神之间的关系表述了正义和习惯法之间的主从关系,正义作为神人共守的秩序,是习惯法的基础,而习惯法作为人间的秩序,则是正义的体现和化身。

在《神谱》中,宙斯之女“狄凯”成为正义的化身,她所主张的正义不仅是神界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也是人类制定良好法制的基础。

不难看出,在城邦政治出现之前,人们已经通过神话的形式区分了自然普遍之法和人间之法,模糊地表达了自然法思想。

到了希腊城邦形成时期,一大批自然哲学家如泰勒斯、赫拉克利特、塞诺芬尼等,在探索宇宙本原的过程中摆脱了神话的束缚,把对自然的探索与对人类的政治生活的研究连接起来,从世俗的角度阐发了自然法的理念。

在他们看来,既然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那么自然界的秩序也应是人类最高的法则或者范本,这种自然界的法则被赫拉克利特称为“逻各斯”。

“逻各斯”是自然的普遍规律和最高法则,是万物普遍共有的尺度,因此也是衡量城邦政治生活的终极标准。

“逻各斯”可以说是西方后来自然法概念的前身。

但自然哲学家因其历史的局限,只是看到了自然是立法的标准,法律应体现自然的规则,却没有对自然法和人定法做出明确区分。

随着城邦政治的发展,对自然法和人定法作出明确区分的是智者学派。

他们在讨论中把目光从自然和“神” 转向了人与“社会”,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

4自然法学传统

4自然法学传统

自然法学传统一、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流变(一)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最为全面和深刻地表达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

他们的思想兴起于希腊城邦衰落之时,可以说,他们的思想是对古希腊城邦制度的一种记忆和反思。

这种反思经斯多葛学派而传给了罗马。

斯多葛学派激发了西塞罗的思考,最终通过他的解释,自然法的观念成了罗马法的根基。

古希腊思想家认为,认识人和城邦的本性应该在城邦完善之后,而非在城邦建立之前。

因而,一方面,城邦乃是基于自然的演化,它受一个终极目的的指引;另一方面,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在本性上是一个政治动物,人首先具有的本性乃是社会性。

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虽然从产生的时间来看,城邦后于个人,但就本性来说,城邦却先于个人。

这是因为,个人乃是社会这个整体的组成部分,而整体总是先于部分,正如离开身体的手足将不再成其为手足。

每个脱离城邦的人都不足以自给其生活,必须共同集合于城邦这个整体才能满足其需要。

人们共同生活的基础在于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的辨认,这也是人区别于动物最为根本的特征。

那么,什么样的城邦才能算正义的城邦,什么样的社会秩序体现了正义的原则呢?正如整个自然的各组成部分因为分有世界灵魂的不同而处于不同的地位,组成城邦整体的各部分之间按其自然也应该处于不同的地位。

组成城邦的人因其自然就不平等,只有这些不平等的人都处在自己应该处在的位置上,社会秩序才会和平,城邦才能正义。

另外,可以通过对正义之人的认识来认识正义的城邦。

因为人乃是微型的城邦。

而人之正义全仗人之灵魂的各构成部分之间的恰当比例及和谐相处。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认为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组成:理性、激情、欲望。

人要正义,要善好,灵魂中的三个部分就必须和谐相处,而和谐相处的要件是理性在激情的帮助之下控制欲望。

换言之,一个正义的人就是一个理性之人,就是一个能自我控制的人。

在正义的城邦中,统治者与护卫者应该控制好农民和其他技工,正如在人的灵魂中理智与激情对欲望的控制一样。

也谈中国古代的自然法思想-最新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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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中国古代的自然法思想中国古代有没有自然法思想,作为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以来都受到学者的关注。

夏勇教授曾言:“如果把自然法观念界定为一种关于外在于或超越于人类实在法,但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去认识和把握的客观法则和永恒法则的理念,那么,中国古代就是有自然法思想的”。

登特列夫曾谓:“自然法被认为是对与错的终极标准,是正直的生活或合于自然的生活之模范”,同时借巴克爵士的口说出“自然法观念的起源,可以归诸人类心灵之一项古老而无法取消的活动,这个活动促使心灵形成一个永恒不变的正义观念……这种正义被认为是更高的或终极的法律,出自宇宙之本性——出自上帝之存有以及人之理性”,“理想的社会模式与实际的法律体制之间,存在着一种差别或明显对比,前者是自然法所表现的,后者则是我们在人间世中所面对的。

”这揭示了自然法理论的特征,即(一)自然法代表了一种永恒的存在,不因时间、空间的殊异而变化;(二)自然法以正义为核心价值,追求善和公正;(三)除自然法外,在人世间存在实定法,二者对立存在;其中自然法具有更高地位,实定法应与自然法一致,符合其价值追求。

(四)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人类通过理性可以认识自然法及其核心价值。

我们可以认为,只要具有以上特征的法学思想,我们都可以将其归入自然法思想的行列。

鉴于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中长期处于支配地位,在讨论中国古代有无自然法思想时,儒家思想更具有代表性。

一、自然法是恒久的法登特列夫称赞:“自然法的头一个伟大成就见于法律的固有领域……乃是与大自然相符合的正理,是普遍适用的,不变而永存的”,体现了自然法所具有的恒久性。

反观儒家思想,关于这一点论述颇多。

第一,儒家认为存在一种高于一切具体存在的“规律”,即道或理(常)。

《周易》:形而上者之谓道,形而下者之谓器;宋明理学以理为宇宙本体,先于天地万物而存在,“人得之者,故大行不加,穷居不损”,不因为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有所损益。

第二,儒家倡导“天人合一”,主张“人道本于天道”,“以人事解释自然界(拟人论),再拿这个人事化的自然界来做人世间的模范”。

总结古代自然法的思想

总结古代自然法的思想

总结古代自然法的思想古代自然法思想是指人类在古代时期对于自然法则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思考和探索的一种哲学思想体系。

自然法是基于自然界现象和规律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准则,强调人类应该顺从自然规律和追求自然的真理。

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其影响也延续至中世纪和近代,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强调自然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在古代自然法思想中,人类被视为自然界的一部分,因此人类行为也应该符合自然界的规律和道德准则。

这里的“自然”指的是整个宇宙和地球环境,包括万物的运动规律、物质变化和生命现象。

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界存在着普遍的、不变的法则,而这些法则是以客观存在的形式存在于自然界中的。

因此,人类应该依据这些客观法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和思考方式。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另一个特点是追求自然的真理和智慧。

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应该通过观察自然界的现象与规律,从中寻找智慧和真理,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和思考。

古代哲学家和思想家通过观察自然界的现象和规律,研究万物的本质和运动,形成了各种学说和理论。

例如,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于自然界的观察和思考,影响了西方哲学的发展,他们认为真理存在于自然界中,并通过理性和智慧来认识它。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第三个特点是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和相互关系。

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生活在自然界之中,我们与自然界是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的。

人类应该与自然界保持和谐的关系,尊重自然界的法则和生态系统,而不是试图征服和控制自然界。

古代自然法思想主张人类应该适应自然界的规律和生态系统,与自然界共同生活,保护生态环境,以确保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古代自然法思想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古代,人们通过自然法思想来规范和约束人类行为。

自然法一方面是一种道德规范,强调人类应该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以遵守自然界的法则;另一方面,自然法也是一种法律准则,提出人类社会应该建立公正和合理的法律制度,以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论中国古代的法律自然主义

论中国古代的法律自然主义

论中国古代的法律自然主义论中国古代的法律自然主义法律自然主义是一种文化现象,它表现为如下特征:在立法上,以自然法则作为制定法律的根据,使法律合乎自然法则;在司法上,以自然现象作为司法的根据,使司法程序合乎自然现象的变化。

法律自然主义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典型表征是:把“天”或“天道”当成立法的根据,此谓“则天立法”;把四季变化和自然灾异当成执行刑罚的前提,此谓“顺天行罚”。

法律自然主义在战国时期就有了比较完备的理论形态,后经汉代儒家的努力,它又被转化为一种制度形态,并一直持续到明清时期。

在西方文化中,同样存在着法律自然主义这一文化现象,源远流长的自然法学就是证明。

自然法学所谓“自然法”(Natural Law)是一种道德化了的自然法则。

本文的研究,是在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布迪和莫里斯《中国帝国的法律》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的。

一、帛书中的法律自然主义理论在中国,法律自然主义观念并非自帛书《黄帝四经》(出土于马王堆汉墓)始,但《黄帝四经》可说是迄今所知最早比较系统论述该问题的。

成书于战国时期的《尉缭子》增载梁惠王“黄帝刑德,可以百胜”之语,说明黄帝之学注重探讨刑德问题。

作为黄帝之学的代表作,帛书《黄帝四经》确实是以刑德问题为其理论核心的,并且把刑德与阴阳结合起来,以阴阳作为刑德的自然根据。

《黄帝四经》认为,阴阳是由“道”派生的,“道”既是万物的本源,同时又是宇宙的普遍规律。

在《黄帝四经》(含《经法》、《十六经》、《称》、《道原》)中,宇宙论(自然论)与政治法律思想有密切关系,宇宙论实际上为其政治伦理思想提供了自然的根据。

《称》中所言“凡论必以阴阳[明]大义”即以阴阳(自然法则)来揭示、辨明其理论大义。

《黄帝四经》还以阴阳论作为其刑德思想的自然根据。

《十六经。

姓争》云:“顺天者昌,逆天者亡。

毋逆天道,则不失所守。

天地已成,黔首乃生。

胜(姓)生已定,敌者生争,不谌不定。

法律毕业论文论坠落人间的天使古代自然法

法律毕业论文论坠落人间的天使古代自然法

论坠落人间的天使-古代自然法论坠落人间的天使——古代自然法自然法学的萌芽是超出世俗思想的一种圣洁的自然理念法则,它纯粹是一种自然的规律,没有任何“人”的情感在内,这种大自然的理念一旦被人们发现就有了利用的价值。

因此,不幸坠落人间的天使在人类社会开始了她漫长之旅,一方面她要坚守圣洁的理性的底线,另一方面又要迎合世俗人类的需求而不断改变。

(一)自然的法则自然的理性⒈自然法就是自然秩序和规律古代自然法观念是建立在“自然”之基础上的。

自然法是古希腊时期人们从大自然的现象及事物发展的规律中所推演出来的法则,西方的古代人大多是以朴素的,直观的视点和方法来考察法律现象的。

苏格拉底就认为,“法律最初体现为自然法,也就是自然规律,它纯粹是一种神的意志或神有意的安排。

”[1]因此,才有了“依照自然生活是最好的” [2]说法。

西方古代的法律思想家们认为,国家(城邦)和法律的雏形,就跟风雨雷电,山川湖泊,飞禽走兽一样,属于大自然的现象,即自然形成的,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强调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

这是采取自然哲学的进路,把可感知世界中直接出现的东西上升为理解中的东西,以可感知的事物为万物的本原。

自然哲学家们把本原归结为物质性的感性事物,那么,自然的法则、自然的理性也就是大自然事物的感性升华。

这种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就是一种能被人的理性所发现却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改变的客观的秩序,即是大自然自己恒定运行的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是任何人不能更改的规律。

西塞罗说:“自然法并不是人心制定出来的东西,并不是各民族制定出来的一种任意规定,而是支配宇宙的印迹。

这是恒古不易之法,而不是存在于写下来的那一刹那间的法。

它的来源与圣灵一样古老:因为真实原始的首要的法无非就是伟大的天神用来支配一切的理性。

”[3]所以,“对国家和法律,要把它们当作自然现象的一部分或者在大自然的延长线上来加以把握”。

[4]⒉自然法是规范行为的那种永远不变的自然理性理性就是适用于所有人并使所有人能够平等地,协调地生活在一起的支配原则,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法生活。

浅谈中国古代自然观

浅谈中国古代自然观

浅谈中国古代自然观中国古代主要是指旧石器晚期到中国近代史开始之前的漫长历史。

中国古代的科学技术成就是辉煌的,四大发明,圆周率的计算都是领先世界很多年的。

自然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总的认识,是人们对整个世界认识的基础。

中国古代,人们把自然界看作是一个普遍联系、不断运动的整体,由此形成朴素的自然观,如“阴阳说”、“五行说”、“元气说”等。

古代自然观是一种有机论自然观,强调整体和联系,注重事物的变化发展,注重解释事物与现象的关系,注重的是辨证统一。

第二,古代的自然观具有浓郁的思辨性质,不注重实验方法和逻辑推理。

第三,它是一种经验性、实用性的自然观,讲究直观的经验的积累和服务于农业生产实际。

中国古代自然观主要有:(1)阴阳五行说阳字本是指日光,阴字本是指没有日光。

到后来,阴、阳发展成为指两种宇宙势力或原理,也就是阴阳之道。

阳代表阳性,主动、热、明、干、刚等等;阴代表阴性,被动、冷、暗、湿、柔等等。

阴阳二道互相作用,产生宇宙一切现象。

阴阳家认为,五行按照一定的顺序,相生相克四季的顺序,与五行相生的顺序是一致的。

木盛于春,木生火,火盛于夏,火生土,土盛于中央;土生金,金盛于秋;金生水,水盛于冬;水又生木,木盛于春。

五行学说解释了宇宙的结构。

阴阳五行学说中的科学方面,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事物对立统一的客观面貌,并能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有效的应用于实际生活中,从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得以保存和延续下来,并不断得到细致化和丰富化。

在这种理论中,很少有意志论和目的论的主观臆测,而更多的是具有机械论和决定论的倾向。

我国古代医学家,在长期医疗实践的基础上,将阴阳五行学说广泛地运用于医学领域,用以说明人类生命起源,生理现象,病理变化,指导着临床的诊断和防治,成为中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医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起着极为深刻的影响。

阴阳学说是以自然界运动变化的现象和规律来探讨人体的生理功能和病理的变化,从而说明人体的机能活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关系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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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月令》与古代自然法思想(1)在古代世界,作为自然法思想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将自然秩序与人类的社会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其规律性来规范人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它反映了古代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和理解。

在中国,这一思维方式自有体现,特别集中地反映在如《礼记·月令》篇的记录之中。

这对于古代中国人来说有着自然法的规定性意义。

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即当成文法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这种自然法思维仍有其广泛的影响,人们可以从中寻出其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

《礼记·月令》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的自然法法典之集大成,其对后世政治的影响也是引人注目的。

从思想史意义上解读《月令》通篇,可以看出其中所包含的几层内容,给我们以多方面的印象。

第一层,以春夏秋冬四时为序,系之以十二月,每一季,每一月,天文、气象、物候,各有不同的变化;并且有着不同的神明主宰和象征物;作为人间最高代表和执政者的天子,其居所、车乘、服饰、器具、饮食,应时而变换。

第二层,以天子为首,顺应天时,布政施令;神事、农事、工事、兵事,民事,刑狱,与时相应;训诫、教化、禁忌,依乎自然。

第三层,政令失时,有违自然时令,必将招致自然的回应,表现为天灾人祸。

概言之,三层内容总体上反映出中国古代社会人们对其所生存的自然环境的认识,以及有计划安排社会生活的意识,包含着经验、智慧和理性。

可以说,神本主义和农事中心主义是《月令》的核心精神。

工事、兵事以及狱讼之事也以时令相贯穿,以顺于自然、不违时令、不误农时为原则,其中自有古人的道理,四时感应及阴阳思想则是其基本意识。

以有违时令而招致“天罚”的意识来说,则反映了古人在自然法观念下的自省与警世的意识。

下面我们以所关事项为序,择其要者加以归纳、梳理,具体解析一下《月令》中第二层、第三层内容所体现的精神意义。

一、神事:以自然神崇拜为核心的神本思想对自然神灵的信仰和崇拜,是人类早期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表现为一种以自然神灵的指引和关照而获得有秩序、有保障的生活的意识,可以这样说,人类的第一意识就是对神秘世界的理解和感悟的意识。

这种意识一直伴随着人类走过漫长的历史岁月。

在中国古代社会,对神明意志的敬畏和通过祭祀活动与神明相交往,以获得赐福的思想观念也表现得相当突出。

如《墨子·尚同中》说:“古者圣王,明天鬼之所欲,而避天鬼之所憎,以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

”《论语·泰伯》说:“(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

”先王如此,后王也是如此。

神事活动早已成为国家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自然法的角度来说,依自然之时序分别祭祀天地诸神,感动天地鬼神以求福避祸,已成为国家政治中最首要的活动。

在古人的意识中,自然秩序首先表现为时间的有序,以及自然事物随之所产生的各种有序的变化。

他们认为,这种有序必有其主宰才能维持和延续,这就是至上神的存在,或者说,是皇天上帝意志的体现。

时间上年月的划分正是古人以经验体会到的神的意志与安排。

于是,以每一年为周期,以每一月为顺序,将人们体会和感受到的神灵的存在,全部纳入到有序的神事系统中,每一月各有其当祭之神。

通过祭祀活动直接听命于神明的召唤,感应神的意旨,就成为古人最首要的生活内容。

以皇天上帝为最高的神灵存在,统摄宗庙社稷之灵、山林川泽四时四方之神,天神地祇人鬼,尽在其中。

这固然表现出一种多神的信仰,确实是古人对神灵世界的认识、理解和感悟的最终体现。

由此可见,无论自然秩序、神灵的秩序都在古人的意识中得到有序的体现,成为人们有序化社会生活的保障。

那么,有违时令即是有违皇天上帝的意志和安排,打破自然与神灵的秩序,从而使人们失去生存保障,必将招致来自自然神灵的灾祸惩罚。

如此说来,对神灵的信仰和崇拜,就是对自然立法者的信仰和崇拜。

有意思的是,在《月令》的神事体系中,又将具有祖先崇拜意味、经过历代传说而神格化了的先祖确定为四时的主宰神,这就是孔颖达所说的“奉天然后立帝,立帝然后言佐”[8]。

因为他们是人间最早的立法者,如陈澔所说:“圣神继天立极,生有功德于民”[9],所以和自然神一样成为人们信仰和崇拜的对象,引导着人们的各种生活。

具体而言:春季,“其帝太皞,其神句芒”;夏季,“其帝炎帝,其神祝融”;夏秋之际,“其帝黄帝,其神后土”;秋季,“其帝少皞,其神蓐收”;冬季,“其帝颛顼,其神玄冥”。

这样,自然主宰与先祖神灵相配合,自然法与人为法合二而一,遵从了先祖也就是遵从了自然。

二、政事:以事应时、以时行事的政令思想就早期人类社会来说,在王权国家政治确立之后,便有了由上至下的施政活动。

用荀子的话说,就是:“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

”[10]在《礼记·月令》中,布政施令的活动同样是要依自然时序而进行,有着与时相应的意味。

四时变化的有规律性,使人们有计划地生活成为可能,四时变化的顺序出现也提醒着人们应时当节地变换生活的内容。

这是古人获得的有序化生活的基本经验。

反映在政事方面,就成为一种自然规定与人为规定相结合的综合行为指南。

而四时物象变化的景象,又使古人获得象征性思维的直接依据,同样提示人们依时节而行政令。

四时之政,以分别在迎接春夏秋冬仪式之后的行赏活动最为引人重视,代表着每一季节政事的开始。

其中,“孟春赏公卿大夫”、“孟夏封诸侯”、“孟秋赏军帅武人”、“孟冬赏死事恤孤寡”,所赏对象各有不同,自有其因时而行的道理。

如孔颖达《正义》引庾氏语曰:“四时所赏不同者,庾云:…顺时气也。

春,阳气始著,仁泽之时,故顺其时面赏朝臣及诸侯也。

至夏,阳气尤盛,万物增长,故用是时庆赐转广。

是以无不欣说也。

秋,阴气始著,严凝之时,故从其时而赏军帅及武人也。

至冬,阴气尤盛,万物衰杀,故用是时赏死事者及其妻子也。

‟”[11]又如刑狱之事,对于春二月的“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郑玄注云:“顺阳宽也。

”[12] 孙希旦说:“此时行宽大之政,命有司视其可赦者赦之,故省去囹圄。

”[13]对于夏四月的“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徐师曾说:“此恤刑之事。

是时天气始炎,恐罪人之系者或以郁蒸而生疾,故刑之薄者即断决之,罪之小者即决遣之,系之轻者即纵出之。

”[14]与春夏的宽刑省狱正相反,对于秋七月的“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

……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

天地始肃,不可以赢”,孙希旦说:“孟秋之政,首言治兵,而继以明刑,顺天地肃杀之气也。

”又说:“赢者,肃之反,谓政令之宽纵也。

”对于秋八月的“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孙希旦说:“孟秋既命严断刑矣,是月又命申严之,重民命也。

于百刑中又特言…斩杀必当‟,以大辟之刑尤宜慎也。

……明有国法,幽有天道,无可逃也。

”对于秋九月的“乃趣狱刑,毋留有罪”,孙希旦说:“是月杀气益盛,……因天地杀气之盛,以明此月可顺时而行杀也。

断刑之事,始于孟秋,申于仲秋,至是则狱辞皆具,……故当刑者皆于此月趣决之。

”[15]又以杀气来说兵刑无别,故秋冬时节以讲武练兵,即九月“天子乃教于田猎,以习五戒,班马政”,十月“天子乃命将帅讲武,习射御角力”,实际上是已到了农闲季节,所谓三时农耕,一时习武。

再有,与宽政令、省刑罚相对应,在春季还当以安民行惠为务。

如正月“命相布德和令,行庆施惠,下及万民”;三月“天子布德行惠,命有司发仓廪,赐贫穷,振乏绝;开府库,出币帛,周天下”。

这是因为春季为生长的季节,农作物正值青黄不接,如政府不加以赈济,必会出现粮荒,所以,“发仓廪”、“开府库”,以钱粮相赈贷,就是必要的国家保障行为。

而当秋收季节之后,应时的政令要务则在于:一方面,开通关市,鼓励商贾往来,促进商品货物流通,以增加府库财政收入,即八月“易关市,来商旅,纳货贿,以便民事。

四方来集,远乡皆至,则财不匮,上无乏用,百事乃遂。

”另一方面,则开始征收年度赋税,即九月“诸侯所税民轻重之法,贡职之数,以远近土地所宜为度”,十月“命水虞、渔师收水泉池泽之赋”。

值得注意的是,古人也有在每年的岁末十二月,对当年的政令实施情况加以总结并对来年做出规划的政事活动,即所谓“天子乃与公卿大夫共饬国典,论时令,以待来岁之宜”。

诚然,这本身又是法制化政治生活的突出表现。

如马晞孟说:“先王之时,岁终,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

于是,饬国典之未宜者改之,以经邦治;论时令之未协者正之,以授民事;至正月始和布焉,所谓…待来岁之宜‟也。

”吴澄说:“国典,经国之常典;时令,随时之政令。

国典有定,故饬正其旧而已;时令无常,故须商度所宜而行。

来岁所宜,谓时令也;论时令必先饬国典者,时之所宜虽不同,要无不出于国典也。

”[16]最后,还有一些颇具象征意义的政令。

一是,每年分别在春分、秋分之时,应天时昼夜平分而有两次校正度量衡的政事,即“日夜分,则同度量、均衡石、角半甬、正权概。

”郑玄注云:“因昼夜等,而平当平也。

”[17]二是,在春夏秋冬扶助安养的对象不同。

孙希旦说得好:“盖人身一小天地,其阴阳之气恒与天地相为流通,虽阳主生阴主杀,君子尝致其扶阳抑阴之意,然不收敛则不能发散,二者之气,不可相无。

故天地之阴阳一有所偏,则无以育庶类;人身之阴阳一有所偏,则无以养其生。

故于其始生也,务于有以养之,所以赞化育之道而尽节宜之宜也。

”[23]三、农事、工事:以农为本,适时兴工,不夺民时,不妨民力在古代,农业生产是维系人们生活的主要产业,所谓“不务天时,则财不生;不务地利,则仓廪不盈。

”[24] 董仲舒说:“木者春,生之性,农之本也。

劝农事,无夺民时,使民岁不过三日,行什一之税。

”[25]作为由狩猎型和采集型过渡到农耕型的生产方式,使人们的生活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到王权国家产生之时,农业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地位更为重要,由此产生重农思想,即以农业为本的思想意识。

在先秦时代农本思想具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到了战国时代,在富国强兵为第一政治需要的前提下,各诸侯国都将重视农耕作为发展经济的基本国策。

足见“不夺民时,不妨民力,则百姓富”[33]的治世信条为历代圣君贤相所奉行,成为古代政治的根本原则。

毋庸置疑,农业与自然的关系最为直接,至为密切。

因此,按照时令变化来安排农业生产、不误农时,是古人早已总结出的经验。

国家政令也必须以此为中心,才能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这可以说是古代农业社会国家政治的基本原则。

《礼记·月令》正是以这个原则为自然法则的。

那么,作为经验的总结,《礼记·月令》所列与农事直接有关的究竟有哪些规定呢?由上可知,在《月令》中工事包括建筑与造作两方面内容。

有关工事的政令,有的与自然气候的变化直接相关,如三月的“修利堤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七月的“完堤防,谨壅塞,以备水潦”,都是为了防洪防涝,保障生产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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