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自然法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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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

浅谈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

浅谈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斯多葛学派追溯于希腊城邦制度解体后的希腊时代,他们的理论是对后城邦社会的一种反思和回应,斯多葛主义在这种反思中提出了一些崭新的观念和思想。

所以在希腊学说盛行时期,斯多葛学派是一个有极大影响的学派。

一、斯多葛学派的产生斯多葛学派的产生,应当追溯到公元前4世纪,由于希腊城邦变得强大,异邦人使得原先的只谈希腊人权利的制度开始产生弊端。

后来,由于亚历山大建立了庞大的帝国,人们逐渐产生一种个人的生活态度,在这期间,斯多葛学派的代表人物芝诺提出了我们应该“依照自然而生活”的观点,逐渐吸引了一批杰出人才,从而形成了斯多葛学派。

斯多葛学派存在的时间,一直延续到罗马。

其发展可以分为早、中、晚三个阶段,早期的代表人物有芝诺、克雷安德和克里西普;中期的代表人物有潘尼提乌、波昔东尼、西塞罗;晚期的代表人物是塞内卡、爱比克泰德和奥勒留。

斯多葛学派哲学家极富时代精神,思想非常开放,呼吁人们发扬“民胞物与”的精神,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的理论和实践深入钻研并融会贯通,使其达到成熟和完善,为人类法律思想作出了宝贵的贡献。

二、斯多葛学派提出自然法思想的观点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的表述,可以通过克里西普的《论主要的善》①一书中的一段经典的话表述。

克里西普认为:“我们个人的本性都是普遍本性的一部分,因此,主要的善就是以一种顺从自然的方式生活,这意思就是顺从一个人自己的本性和顺从普遍的本性;不做人类的共同法律惯常禁止的事情,那共同法律与普及万物的正确性是同一的,而这正确性也就是宙斯,万物的主宰与主管。

”②三、斯多葛学派自然法思想的内容第一,斯多葛学派将“自然法”或“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的核心。

他们把自然理解为弥漫整个宇宙的支配原则,并以泛神论的态度把它同上帝等同起来。

芝诺认为“普遍的规律”也就是“正当的理性”,是渗透于万物之中的。

命运是推动物的力量;“天意”或“自然”就是它的别名。

③对斯多葛学派来说,作为宇宙一个部分的人基本上是理性动物,在理性的命令下,根据他自身的自然法处世立身。

浅析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浅析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浅析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作者:刘鹏程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3期【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一种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西方哲学理论,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自然法思想有利于增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通过借鉴和吸收自然法思想的精华,可以更好的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

本文通过分析西方自然法思想,得到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自然法法治建设启示西方自然法理论源远流长,内涵丰富。

它是许多法律派别中最持久和最重要的一种。

应该说,自然法是一种法律观念。

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这一理念已经融入到西方的文化心理结构中,成为一种法律意识,是西方法治的有力支撑,并延续至今。

应该说,自然法精神在欧洲和美国的法治中无处不在。

当前,为了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有必要从西方自然法思想中寻找依据。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核心理念自然法思想经过几千年的发展,虽然发生了许多变化,但其核心观念并没有改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理性柏拉图说:"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

"古希腊人认为自然界的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而人是一种生活在宇宙中的理性动物,其属于宇宙的一部分,故此人服从理性的过程是遵循自然规律,尊重自然规律,尊重人自身的理性。

自然法可以是永恒的,具有超越人的规律的“正义性”,这与自然法的合理性密切相关。

自然法则是一种合理的理性原则,它表明任何与我们的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是道德正义的行为,反之亦然,是一种道德上邪恶的行为。

合理性是法律的基础和价值标准。

(二)人权就法律而言,权利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人权是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如果人权失去保障,人权等权利的保护将失去其根本意义。

西塞罗认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发展人权,人权在国家的存在是毫无疑问的。

契约理论认为,人们之所以将部分权力转让给国家,是为了让国家保护其无法或难以保护的人权。

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

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

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一)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是价值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古希腊,?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渊源于西塞罗,并具有斯多葛哲学的传统,17世纪的欧洲时代属于“形而上学”时代,自然法的思想经过启蒙运动的“祛魅”而日益世俗化,18世纪中后期,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逐渐兴起,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遭遇到激烈批判。

惨痛的“二战”经历,为自然法的复兴提供了契机,其中以德沃金、罗尔斯等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在各种论战中逐渐建构了新的自然法理论,个人的权利和法律的正义性重新得到人类较为广泛的承认。

“认真对待权利”成为了世界各国的政治和法律的价值重心。

在这里,我们以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的权利学说为基线,简要解读洛克、卢梭、罗尔斯和德沃金的权利理论。

??一、洛克的权利自由说(一)洛克的权利理论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是17世纪英国英国唯物主义经验主义哲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在其有关权利的政治学说中,以他的《政府论》名噪于世。

在《政府论》中,他以“自然法”作为分析权利的逻辑起点。

他认为,个人权利与生俱来,源于人的“本性”,出自于“自然”,人生而拥有平等、自由、自主、自卫、生命、财产等人类“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人所共有,不可剥夺,谁侵犯了这些天赋权利,谁就有权自卫和反抗。

浅谈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探索

浅谈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探索

浅谈⾃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探索2019-09-19摘 要:法的价值是西⽅⾃然法学派⼀贯的主张和持久的追求,并⾸先在西⽅的法治⽂化中开花结果。

从法律⽂化的价值取向来看,“正义”是西⽅法律⽂化的⾸要价值取向。

⽆论是古希腊的亚⾥⼠多德和柏拉图,还是当今美国的罗尔斯都对正义这⼀最⾼层次的伦理规范充满了向往和期许。

正义作为法律最⾼层次的价值被⼈们所普遍接受和认同,不同时期不同⼈们⼼中的中⼼正义观却有所区别。

有必要从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然法学派对正义的内涵、价值以及理解,探讨⾃然法学派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正义的不同探求。

关键词:⾃然法;“正义”;法律价值中图分类号:D90 ⽂献标志码:A ⽂章编号:1673-291X(2012)25-0246-02在西⽅法律思想史的历史长河中,⾃然法学犹如⼀颗璀璨耀眼的明珠熠熠⽣辉。

早在古希腊荷马时代就出现了⾃然法观念,从此源远流长,表现出了极强的⽣命⼒,对西⽅法律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

特别是在社会变⾰或⾰命时期,⾃然法精神更是成为变⾰或⾰命的旗帜与⼝号。

“它不是任何政治舞台中⽆⾜轻重的搭配,也不是任何政府或统治者的财产,⽽是活⽣⽣的,有反抗精神的⼈;所有的政治舞台都是为了它⽽搭起,也是为了它⽽建⽴”[1]。

⾃然法之所以能够在西⽅法律思想史上⽣⽣不息,原因是多⽅⾯的,但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其并不单纯就法律⽽谈法律,它站得更⾼,看得更远。

西⽅⾃然法学派⼀致认为⾃然法即为正义的化⾝,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事在⼈类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们内⼼的⾃然法。

西⽅⾃然法思想⼤致经过了四个阶段——古代⾃然法学、中世纪经院主义⾃然法学、古典⾃然法学、现代⾃然法学。

各个时期的⾃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探求各有千秋。

⼀、古代⾃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探求古代⾃然主义的⾃然法,⼜称为朴素⾃然法。

⾃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然哲学之中。

雅典⾃然法⾸先表现为城邦主义,确信“⼈天然是城邦的动物”,将城邦法律奉为神圣,这是古希腊普遍承认的⾃然主义的城邦观念。

自然法学说

自然法学说

自然法学说自然法学异源于古希腊哲学。

著名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法是战争的产物,将法归结为永恒的产物自然法学异源于古希腊哲学。

著名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法是战争的产物,将法归结为永恒的产物。

(公元前六世纪)他甚至初步指出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但没有作进一步的论证。

但后来,诡辩学派代表人物普罗塔哥拉又对此作了阐述,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状态,是正义的表现。

苏格拉底在此基础上,正式把法律分成两种:一是制定法,一是不成文法。

并指出法是市民的行为准则。

不成文法是人类行为的准则,是神的立法,而人的立法必须服从神的立法。

他的学生柏拉图,尤其是他是徒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正式从法学的角度提出和论证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但不系统。

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

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

他不仅给自然法下了定义,而且把它同理性、正义联系起来,并指出理性与正义均源于自然。

他认为,自然法永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

西塞罗把自然法理论推向其发展史上第一个高峰,而是古希腊思想家、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

但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是最后把自然法与神联系在一起;二是没有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

尽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他们对自然法极为重视,而仍然是“空中楼阁”,从而使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一种文化遗产。

自然法学说的重要意义总述意义自然法学说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全过程。

从古希腊、古罗马到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无不涉及自然法问题。

分述意义或者说,在近两千年的历史中,自然法学说是西方法学中一脉相承经久不衰的理论。

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用自然法解释社会政治现象或理想的政治哲学理论。

自然法一般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它先于国家而存在,是社会得以维系的人类正当行为的原则。

浅谈自然法学派

浅谈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完整地勾画出现代民主国家的基 本框架。天赋人权理论否认了人的权利依赖于神的恩赐, 打击了神学世界观,指出当人的天赋权利受到侵犯时,人人 都有权进行反抗。天赋人权理论相对于中世纪只讲神权、 君权和等级特权,根本不讲人的权利,无疑是书写了革命性 的一笔。社会契约理论是天赋人权理论的逻辑发展,它说 明了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权力是受权利制约的,政府是保障 公民权利的工具,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更好的享有 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民主理论的基石,它不仅是 批判封建专制的思想武器,也是建立新型资产阶级国家的 指导原则。人民主权理论是现代民主理论的核心,它把国 家的最高权威归于人民以及人民制定的法律。只有人民委 托、认可的政府才是合法的政府,如果政府违反协议,对人
三、自然法的价值标准及目的
自然法学区别于其他主流法学流派的最主要特征在于 它对法律价值的评价持积极的肯定态度。自然法学实际上 是自然法学家所树立起来的衡量和评价实在法的一种标准 或尺度。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然法学又可称为价值法学。法 律的价值分为实然价值和应然价值,实然价值主要指法的 实际作用、意义等。应然价值包括法的价值标准和法的价 值目标如正义、平等、自由、公正、效益等。自然法学派更关 注的是法律的应然价值,即更关注法律的价值标准和法律 的价值目标。
第四阶段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现代自然法学。自 然法学作为“ 批判武器”和“ 革命工具”对资产阶级革命都 是极具意义的,但这些理论对已登上政治舞台的新兴的资 产阶级却又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加之其自身所具有的某些 弱点,自然法学在 "$ 世纪中叶沉寂下去。从 "$ 世纪末 ’( 世纪初开始,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 刺激,人们又关注起善与恶的根源,重新探寻法律的终极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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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专业论文)解读自然法

(法学理论专业论文)解读自然法

摘要自然法是法学思想中最为源远流长的思想宝藏,她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起起落落,在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她都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她似一缕青纱薄雾,总以不同的面目示人,好像能渗入我们的血液、给我们力量,却永远捉摸不透。

自然法观念演变的历史就是人们探寻自然法观念的历史,这个高高在上的法似乎给予人类无限思维的空间,但是,怎样的解释才能够使概念本身的逻辑自恰呢?怎样的运用才能不违背自然法的天性呢?本文将基于前人对自然法概念所作的创造性的贡献,以既存的对自然法的解释为考察对象,去发现存在于人们心底的自然法之最基本的特征,并进而提出我对自然法真实面貌的猜想。

第一部分为自然法的创造及其困境,依照自然法理论的历史发展挑选出自然主义的自然法、神学主义的自然法、古典法学派的自然法和新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四种典型,在对各种不同自然法理论所处的时代背景给予简单描述的基础上,选取少数著名思想家的观点作一概述,然后从理论体系的逻辑自恰性和是否符合自然法的天性两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二部分为解读自然法的进路,意在阐释本文寻找自然法之本真的思考方式,即如何看待已经存在的自然法理论。

我认为面对种种对自然法的思考和理论建构,不应当囿于传统的追根溯源的方式,不盲目地从自然法思想产生时期(如前智者时期)的观点中去寻求,也不必要遵循亚里士多德观点,到一个无法确定的自然法的长成时代去寻找。

认为最初的表达还没成熟到能贴近自然法的本性,最后的表达也许会因为世事的日趋复杂而蒙蔽了眼睛,或者已将自然法作为一种工具,人为地为她指定了方向。

所以曾经被那些卓越的思想家所塑造的自然法理论体系将被作为一种考察的对象,试图从他们的阐释中去发掘自然法思想最本质的特征,从既存理论的利弊得失中,发现光环之下自然法的真实面目。

第三部分为自然法的价值。

第一个层次从事实层面证明自然法观念的源远流长;第二个层次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提出自己认识自然法概念的哲学基础,即对世界的真实面貌的猜想,以及人的能力的有限性特征;然后在自然法之美中阐释的是自然法之与人类需要相契合的特殊魅力及其在人类历史转折时期做出的巨大贡献;最后将设想的人之所处的真实世界的无可超越性与自然法的超越性特征结合在一起,说明自然法具有永恒价值的原因。

自然法的认识论

自然法的认识论

自然法的认识论自然法的认识论听起来挺高深的,其实没那么玄乎。

咱们就把它想象成一把神秘的钥匙,能帮咱们打开认识世界的一扇特别的门。

自然法呢,它不是那种人为规定得死死的法律条文。

它更像是大自然本身就有的一种秩序,就好比四季更替,春天播种,夏天生长,秋天收获,冬天收藏,这是大自然的规律,谁也改变不了。

自然法的认识论就是让我们去认识这种自然存在的秩序背后的道理。

我给你讲个小故事吧。

从前有个小村子,村子旁边有条小河。

每年河水都会在雨季的时候涨起来,淹没河边的一些低洼地。

村民们一开始觉得这是坏事,老是想办法去堵住河水。

可是不管怎么堵,都没什么好效果。

后来呢,有个老人就说,这河水涨落就像老天爷给咱们定的规矩,咱们不能硬抗。

于是村民们就不再堵河了,而是把河边低洼地改成了鱼塘。

雨季的时候,鱼就顺着河水游进鱼塘,等旱季,村民就有鱼吃了。

这就有点像自然法的认识论,要去认识自然存在的规律,然后顺应它,而不是盲目地对抗。

那我们怎么去认识自然法呢?这就像是探索一个神秘的森林。

你不能闭着眼睛乱走,得睁开眼睛仔细观察。

我们要观察身边的一切,人也好,动物也好,植物也好。

比如说,动物之间都有自己的生存法则。

狼要吃肉,羊要吃草,这就是一种自然的秩序。

我们不能说狼吃肉就是坏的,这是它生存的方式,是大自然赋予它的本能。

我们人也有自己的本能,比如我们天生就渴望生存,渴望自由,渴望幸福。

这些本能其实也是自然法的一部分。

从哲学的角度来说,自然法的认识论就像是一面镜子,让我们看到自己在大自然这个大系统里的位置。

我们不是这个世界的主宰,而是其中的一部分。

就像大海里的一滴水,虽然很小,但也有自己的作用。

我们不能违背自然法去做事。

如果我们乱砍滥伐森林,就像是在破坏自己的家。

森林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它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的作用。

我们破坏了它,就等于破坏了我们自己生存的环境。

这就好比你把自己房子的柱子砍了,房子迟早会塌的。

再说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自然法也告诉我们要公平、公正地对待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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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学院
期末论文
课题名称__西方政治思想史___
学生姓名李炽林
学号2010131059
专业医学影像学
班级医学影像2班
指导老师王玉平
2011-4-2
浅谈自然法学说
说到法律,我们一定不会觉得陌生,因为我们生活中充满着法律。

当今中国一句朗朗上口的话就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必依”。

由此可见,法律在我们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法律的根源又是什么时候呢?它的发展又是如何呢?一堆好奇促使我开始了大量的查找工作。

而一位学者引起了我的注意,他就是格老修斯。

格老修斯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

而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格老修斯的主要理论就是“自然法学说”,而他的法律基础就是“自然法”。

他主张把自然法与神法分离,因为他表示自然法是“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即便是上帝并不存在于世界上或者上帝存在但是不关注人类的事务,这种自然法是应当存在的并且有效的,也是上帝也无法的改变的。

其实在格老修斯的自然法出现之前古希腊和古罗马政治思想中也曾经出现过自然法学说,只是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思想家们都有将他们的自然法理论与神学相结合,最终形成了神学主义自然法。

然而格老修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把包裹在自然法上的桎梏去除得到了后来的理性的自然法,并为后来理性自然法开创了先河。

格老修斯的自然法标志着自然法脱离了神学教义,彻底世俗化的一个标志。

在格老修斯看来,自然法是起源于人性。

如果一个行动是合于人性,就被自然法所允许。

但如果不合,就不被允许。

而所谈到的人性,其基本要求有两点:第一,自我保存的欲求;第二,对社会的需要。

这两种需求有些时候会相互矛盾,可是自然法就要求人在这中间
以理性来权衡。

所以基于人的自我保存欲求,自然法要求人尽力追求自己的生存与丰富,但是又基于人的社会性,自然法也要求人不可侵犯别人所拥有的。

在本人看来,格老修斯的自然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道德的法律。

他将平时道德方面的抽象难以固定的理念和想法固定了下来,形成了法律——自然法。

所以格老修斯的自然法有其优良之处,但也有些许弊端。

格老修斯的自然法的优良之处在于它可以理性的判断事物发生的正确与错误,合理与不合理,应当与不应当。

他的自然法是脱离神学之后更加纯粹的自然法。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的有神学包裹的自然法下的社会是这样的——某民族信奉一种宗教,而这种宗教有一条教条是不可以吃猪肉。

一位并非信奉这种宗教的游客旅游经过此地,在不知道的情况下食用了猪肉,由于神学自然法,他被处死了——这是个没有道德底线没有法律的公正可言的看似公平但混乱社会。

一切赏罚都由神学主义者控制,失去了原本应该有的公平性与人性。

但是理性的自然法就与此有明显的不相同之处,当再次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人们不会按照宗教神学之类的事物来辨别这个人行为的正确与否,而是依照人性,依照当时社会情况下的道德标准,或者说是道德底线来判断这种行为的正确性,并做出理性的判断。

所以我们可以从格老修斯的自然法中看出一定的公平性。

但是人类在某些时刻总是自私的,而格老修斯的自然法以人性为源头,在一定程度上使其自然法在没个人心中出现了不同的标准,而在不同种族与不同的文化之间也会出现不同的标准。

而人类的自我的保护欲求会使自然法的不公平走向一定极端。

就如某人犯了错,但是由于他的自我保护欲求会使他心中的自然法出现一定改变,即使有着对社会的需求的制约,但
也不能改变其自然法产生的改变;而与此同时这个人的亲人也会因为与他存在血缘关系而改变自己的自然法,而道德底线也在是改变······由此可见格老修斯的自然法的弊端。

可是这只是些许瑕疵,因为总体而言当人类的需求与对社会的需求或者与道德底线相抵触时,大多数的法律天平都是会偏向道德底线以及对社会的需求的。

正如如果一个警察杀了一个通缉犯时,我们不可以说这位警察是做错事,因为逮捕犯人是警察对社会的需求和应当做得事。

而通缉犯也触犯了社会的道德底线与对社会没有需求。

综上所诉,我认为格老修斯的自然学说是一个影响深远的学说,它是某种程度上的道德底线的影射,这部学说对我们如今的法律建设有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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