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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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理论的名词解释

自然法理论的名词解释

自然法理论的名词解释自然法理论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重要学说,它旨在探讨法律的根源和规则制定的原则,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存在的目的在于维护正义和公平,其依据是人类的本性和价值观。

1. 自然法的起源自然法理论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

古希腊哲学家认为,法律并非存在于人类创造之中,而是隐含在自然秩序之中。

法律的根源是自然法,即宇宙中的客观真理和道德准则。

2.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自然法理论强调人类天生具备理性和道德能力,基于此,制定法律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公正和平等。

根据自然法的观点,公正是一种普适的道德准则,不论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等差异,每个人都应受到公正对待。

3. 自然法与价值观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制定应当遵循人类的普遍价值观。

这些价值观反映了人类对公正、尊严和人权的理解。

自然法主张法律应当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权利,追求公正和道德。

例如,禁止谋杀、剥削和虐待等便是追求公正和道德的法律准则。

4. 自然法与积极法自然法与积极法是两个相关但有区别的概念。

积极法指的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则,而自然法则是指超越特定法律体系的普遍法律原则。

自然法理论主张,即使某个国家的特定法律规定不公正或违背道德,人们仍应当依据自然法来进行评判和行动。

5. 自然法的争议尽管自然法理论在法学领域有着重要的地位,但它也面临着一些争议。

首先,对于自然法的内容和范畴,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一些批评者认为,自然法过于理想化和抽象,缺乏具体操作性。

此外,自然法理论在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中的适用性也是一个争议点。

6. 自然法的现代意义尽管自然法理论存在争议,但它仍然具有重要的现代意义。

自然法的概念与人权、公正和公平等价值观紧密相关,为人们提供了追求正义和道德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的理念也影响了现代国际法和人权法的制定和发展。

总结自然法理论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学说,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原则,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论自然法

论自然法

论自然法作者:宋联洪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5期现代西方社会法学家弗兰克视法律的“稳定性”与“确定性”为“基本法律神话豍,认为这只不过是幼儿对父母依赖心理的残存表现而已。

与此类似,将自然法看成正义之永恒表达,同样是不切实际之幻想,是虚构的法之“基本神话”。

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说:“所有人心里都有一种对理论知识的要求,这种要求是如此的强烈,以至无法用别的方法获得,就只好在醉梦中寻找。

依愚之见,这种要求就在于哲学家想证明真理为绝对的努力背后,存在于法律家对普遍有效的准则的追求背后,该普遍有效的准则名之为自然法”。

一、自然法的起源哲学,作为法学之母,根据人们的不同认知方式:惊异、怀疑或震撼(雅斯贝尔斯语),可以分为本体论、主观论和存在性哲学。

自然法源于柏拉图为代表的客观本体论——惊诧于世界:存在者存在,而无不存在,迫使人们去探求、去发出疑问。

存在(之现象)是不可把握的,只有当人尊重蕴含于存在中之规律时,存在(自然)才听命于人。

存在(自然)本身就包含着秩序和建构,一种事物和关系的“自然”秩序就显现其中;同理,在人生活的共同体中,处处原地就有法。

“惟有从本性上,把法理解成一种外在于我们的思维和意志的既存之物,唯有不否认法之存在属性,才可能有真正的自然法学”。

豏“因而,本体论哲学当红之日,就是自然法风光之时。

自然法之花只是盛开在基本的存在信赖之沃士中”。

豐唯有信赖自己,信赖世界的传人,才会信赖自然,信赖自然法。

可见,自然法作为人类秩序观念之表达,公正之准则,古已有之!相反,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主观认识论——怀疑于世界:我们不能确定,感觉是否欺骗了我们,思维是否陷入了矛盾,行动是否误入歧途?所以,我们所感和所知的一切,切不可自以为是,必须先被质疑之!正如笛卡尔提出:怀疑一切可怀疑之事,康德也要求剔除“形而上学”,原因就在于此。

歌德曾批评道,“哲学不再顾及客体”,“我们现在处于一种倒退时期,因为它是主观的。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是一种法律理论,强调道德法律之间的联系,认为法律应该遵循自然法则。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的起源和演变,以及其与其他法律观念之间的关系。

自然法的起源
自然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
里士多德认为,道德规范不是由政府或社会制定的,而是凭借于自然法则。

古罗马法学家如西塞罗和斯多亚派将自然法观念融入法律体系中,认为人类的良知和理性应当成为法律的基础。

自然法的演变
随着历史的发展,自然法的理论逐渐演变并得到不同学派的发展。

基督教思想
对欧洲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耶路撒冷的托马斯·阿奎那将神圣法与自然法进行了
联结,强调上帝赋予人类理性,使其能够理解自然法则。

在启蒙时代,自然法被重新注入新的思想,如《论法的精神》作者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以客观和普遍的道德规范为基础,而不应受到任何个人或政府的干预。

自然法与法律的关系
自然法与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一些学者认为自然法应当是法
律的基础,即法律应当符合普世道德规范。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产物,应当由政府或社会制定,而不是自然法则。

然而,自然法的理论基础在现代法学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一些国家的宪
法确立了自然法的原则,如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强调人类天赋的不可剥夺权利,即以自然法为基础。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不仅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它强调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联系,为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持。

以上是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基础的简要介绍,希望对读者有所启发。

论自然法

论自然法
物和 关系 的“ 然 ” 自 秩序就显 现其 中: 同理 , 在人 生活 的共同体 中, 二、 自然法 的缺 陷 由上 可知 , 历 史长河 中, 在 自然法 并不是始 终如 一地一 枝独
秀 , 是处 于与其 他法 学流派 的争斗 中。 由于 它存在 于远 离现 总 但
处处 原地 就有法 。“ 惟有从本 性上 , 法理解 成一 种外在 于我们 实的彼 岸 , 把 看不 见 , 摸不 着 , 被披上神 秘 的面 纱 , 而 被视为 真 、 、 善
自然法源 于柏拉 图为代表 的客观 本体论— —惊 诧于世 界: 存在者 暇 时对世 界之 反思 : 象世界与理念 世界孰优孰 劣 ?偏 重于前 者 现 存在, 而无不 存在 , 使人们 去探 求 、 迫 去发 出疑 问。 存在 ( 之现 象) 或 后者 , 或超越 二 者之争 ! 是 不可把 握 的, 只有当人 尊重蕴含 于存 在 中之 规律 时 , 存在 ( 自 然 ) 听命于 人。存在 ( 然 ) 身就包 含着秩 序和 建构 , 才 自 本 一种 事
如此 的强烈 , 以至无法 用别 的方法 获得 , 只好在 醉梦 中寻找 。 就
致 于如此 的渺 小: 困境教人 思考”或者视 而不 见 , 者凛然正 但“ : 或
依愚之 见 ,这种要 求就 在于 哲学家 想证 明真理 为绝对 的努 力背 视 之 。 存 在性 哲学就 是 呼吁人们 去抗拒那 种溺入只 是苦 苦挣扎 “
光 之 时。 自 法 之花只 是盛 开在基 本 的存在 信赖 之沃 士 中” 然 。
优 点被对 手讥 为致 命 的缺 点: 首先 , 根本不存 在 自然法所 声称 的
唯有 信赖 自己, 赖世界 的传人 , 信 才会信 赖 自然 , 赖 自然法 。 信 可 绝对 的 、 时代 之 内容 。 次, 超 其 根据康德 “ 纯粹 ” 知识 理论 , 一种其

论卢梭的自然法思想

论卢梭的自然法思想

论卢梭的自然法思想
当今学术界非常关注卢梭自然法思想。

卢梭(1623-1714)是法国哲学家,他的首要目的是转变启蒙思想,尤其是他的著名的自然法思想,它改变了传
统司法制度,启发了新的人文关怀。

作为一个主要的哲学家,卢梭思想涉及许多领域,但他的主要平台是自
然法观。

卢梭提倡自然法思想,并将其作为一种原则应用于政治、社会和司
法等各个领域。

卢梭表示,人应该遵守自然法,而不是借由旧有的社会约束,来专横统治其他人。

只有当人们遵守自然法,即那些必然存在、自明显的道
德原则,社会才能安宁繁荣,而且人们也应当培养内心守恒的DNA,而不是
外在社会的束缚。

此外,卢梭主张人人平等,并遵循自然法。

他主张人人都有权利,但也
有义务,例如促进更大的自由和公正。

他认为,自然法可以保护人们的自由、尊严和自发性,并提供改善社会的方法。

总而言之,卢梭的自然法思想被广泛的引用和认可,它是宪法制定和理
想政治创造的基础,它唤醒了新的人文关怀、培养人人尊重和拒绝被动遵守
权威主义思想。

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

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

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
简介
自然法理论是一种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通过认为法律存在于自然秩序中,超
越具体历史或国家的制定。

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是认为法律应该符合天然的、理性的、普遍适用的道德法则,而不是由人类权力制定的。

自然法的起源
自然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等人。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具有天生的理性和道德感,因此存在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

西塞罗则认为存在于人类内心的“正确法则”,这些法则超越了人类的立法,并具有永
恒性。

自然法与积极法
自然法与积极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观念。

积极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式法律,而自然法则更看重法律背后的道德原则。

自然法理论强调法律应该遵从道德原则,不受具体法律形式的束缚。

自然法的普遍适用性
自然法的基本立场是认为其法律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超越了特定国家或文化
的边界。

无论地域或背景如何,自然法都认为某些法则是普遍适用的并具有道德性质。

自然法与人类权力
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应该追随理性和道德,而不是仅仅服从人类权力。

人类立
法应当遵从自然法原则,追求公正、道德和普适性。

基于自然法理论,才能保证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结语
自然法理论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紧密联系,认为法律应当建立在理性和道德的基
础上,超越特定的社会和国家。

通过深入了解自然法的基本立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以及法律应当如何塑造社会。

浅论自然法

浅论自然法
承 认 法 律 与 道德 之 间具 有 交 叉 领 域 , 认 为 “ 法律 和 道德 之 哈特 在
间有某种交叉, 或者 ‘ 际是 ’和 ‘ 实 应该是 ’在某种程度上是不 可分解地联系在一起 的, 是不可分离的” 。综上可见法律与道德 之 间是存在着某种必然联系的 ,价值 是法律 内在 的实体标准 , 实在法必须符合社会的道德标准。符合道德标准是实在法有效 力的必备条件 。法律的优越性与人类社会 的需要深相契合, 而法 律 不安份的天性又注定 了必须有一个外在 的权威规则来予以指 弓 和规 范。作为统 治工具 的法律必须要有来 自外部的指导和批 f 判, 必须有一种价值标准在立法的阶段为其提供指向,在执法的 时候加以约束 , 在腐化败坏的困境前进发强大的批判力量。由理 论和常识而言 ,这个重担本应直接 由道德来担 负,人们依据特 定的社会 集 团所形成的传统道德 、理性的引导,使法律从道德 那里得到完全的指导和强有力的批判成为可能。 第五 ,新 自然法理论 强调社会正义 、公民权利和法律 的 内在道德 , 自然法 是一种社会理 想,是衡量实在法是否正义 的 种广泛标准 。罗尔斯认为 ,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指导社 会基本结构设计 的根本道德原则 ,是衡量社会制度和法律合理 与否 的根本标准 。因此 ,公民可根据 自己对 自然法对正义的理 解 ,去衡 量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否符合 自然法 ,抵制恶法 ,促使 国家制定善法 。 参考 文献 :
定法律和制度时不能侵犯 人权 ,应 当使 自己的子 民过上有尊严 的生活 ,若 国家 制定 的法律违反 了普遍公平 ,违背 了人类 的本 性 即人类理性 ,它就要受到人类 良心 的谴责 。人类理性存在和 发展于一切文化 背景下 的人类 的心灵 中,它指导着人们应该做 什 么,不该做什么 。自然法是源 自人类理性和社 会本性 的,它 对人类 的法律是有指导意义 的,当人类法和 自然法相抵触时 ,法 律就不再具有效力 , 就要受到人类 良 心的谴责,就会被废除。 第四 ,法律是从 道德演变 而来 的,富勒、边 沁和奥斯丁都

英国的普通法 理念论自然法

英国的普通法 理念论自然法

英国的普通法理念论自然法
英国普通法源于古代传统,直到现代律法体系仍有很大影响。

它有时也被称为自然法理念,其基本思想是自然规律是最优先的,即自然的规则(即暂时的未强调的普通法)不受任何
情况的干涉,也不受政府或法官的限制。

自然法理念的核心是法律受自然规则的限制,即
脱离自然的规律的行为非法,因此不可实施或执行。

自然法理念的由来也很早,几乎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历史。

著名哲学家尼赫鲁在其《共和政府》中提出了共同论点。

尼赫鲁主张,人类自然受外部规则限制,完全受自然规律所约束,而法律也必须遵守其中的要则。

这意味着,任何违反自然规律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而任何
被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都必须遵循自然规律。

自然法理念也在英国各个司法系统中受到普遍支持。

首先,英国是一个民事律法国家,行
为和权利的法律原则均反映了自然法理念的思想。

此外,在英国的一般刑事程序中,谋杀
行为也必须遵循自然法理念。

因此,任何违反自然规律的杀害或杀害行为都是非法的,而
被定罪的人只能够被惩罚。

英国的普通法理念论自然法在现代司法实践中仍然具有重要影响。

尽管现代司法体系对法
律的定义和表现形式今天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它仍深刻地影响着如今的法律制度。

只要
法官和立法机构不致力于完全抬着脸面的更改法律,自然法理念将继续在英国的司法实践
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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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法(节选)
自然法在许多世纪里曾是占支配地位的西方政治思想的基础,在我们的时代,除罗马大公教会以外,它却几乎为所有的社会研究者所拒绝。

拒绝自然法主要基于两种不同的理由。

这两种理由分别与当今在西方占支配地位的两个思想流派——实证主义和历史主义——相对应。

按实证主义的说法,真正的知识是科学的知识,而科学的知识绝不能使价值判断有效;然而,所有坚持和维护自然法的陈述都是价值判断。

按历史主义的说法,科学(即现代科学)只不过是人理解世界的一种历史的、偶然的形式,所有这些形式都要仰仗一种特定的世界观(Weltanschauung),在每种世界观里,理论理解的“诸范畴”与“诸多”基本“价值”彼此不可分割,因而把事实判断从价值判断中分离出来原则上并不可行,因为有关好和正义的每一个概念(every notion of good and right)都属于一种特定的世界观,不可能存在一种自然法来规约人之为人。

鉴于实证主义和历史主义的优势,自然法在当今只不过是个历史的主题。

自然法意指这样一种法(a law),它可以判定何为正确、何为错误,判定何者具有权能(power),或依据自然固有地(从而时时处处都)有效。

自然法是一种高级法(a “higher law”),不过并非所有高级法都是自然的。

在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Antigone)的著名诗节(449-460)中,女主角诉诸的比人制定的法更高的法并不必然指向一种自然法。

这些诗节还可能指向诸神所立的法,或者说指向人们日后所称的一种实定的神法(a positive divine law)。

自然法概念预设了自然这个概念,而自然这个概念并不与人类的思想同时[发生](coeval),因而——比如说——在《旧约》中就没有什么自然法的教导。

由古希腊人发现的自然与技艺(指导人工物品制造的知识)截然不同,更重要的是,古希腊人发现的自然与nomos[礼法](法律、习惯、约定[convention];或译“习俗”、协约、权威意见)截然不同。

根据“自然”的原初含义,“自然法”(natural law)这一概念在说法上自相矛盾,它绝非当然之事。

首要问题涉及的与其说是自然法,不如说是自然正确(natural right),亦即依据自然,什么是正确的或正义的:是否所有的正确都是约定的(conventional),或者说,有没有某种自然而然的正确(physeidikaion)?提出这个问题基于如下假设:有一些事物依据自然是好的(健康、力量、才智、勇气等等)。

约定论(conventionalism)(将所有正确都看作约定这种观点)首先从正义概念的多样性中得到支持,正义概念的多样性是与自然正确的那种具信的划一性(the supposed uniformity)无法兼容的一种多样性。

不过,约定论者们不能否认,正义拥有一个人们普遍认可的内核,其普遍程度足以使非正义必须求助于谎言或“神话”,才能在公开场合自圆其说(publicly defensible)。

准确地说,问题由此就涉及人们普遍认可的那种正确的地位:那种正确难道仅仅是某个特定社会——即一个由盟约(convenant)或协议构建而成的社会——得以共同生活的条件,而那种正确的有效性源自先前的盟约?抑或,在人之为人中间能有一种正义,这种正义不源自任何属人的安排?换言之,正义究竟是积极基于对共同生活的有利之处的算计,还是因其自身之故,从而“依据自然”就值得选择?[这个问题的]两种可能答案在苏格拉底之前就已提出。

然而,对于前苏格拉底哲人的思想,我们拥有的知识全靠他们著作的残篇以及后世思想家们的相关记载。

……
自然法在现代获得了其最伟大的可见的权能:同时在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中,庄严的国家公文(solemn state papers)都诉诸自然法。

效力上的变化与实质的变化相联系。

现代自然法在本质上不同于前现代的自然法。

前现代的自然法依旧强有力,但它多多少少遭到剧烈的改
编以适应现代自然法。

现代自然法最显著的特征是这些:(1)自然法得到独立的处理,即人们不再在神学语境或实定法语境中处理自然法;一些新教国家为自然法设立了专门教席;有关自然法的论章(treatises)采纳了自然法的法典形式;相信自然法能够以“几何学的”方式来处理(即结论与原理拥有同样的确定性),使得对自然法的独立处理成为可能。

(2)自然法愈益变为自然的公法(natural public law);霍布斯的主权学说、洛克的“无代表权则不纳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学说或卢梭的公意学说(doctrine of general will),都不仅仅是政治学说,而且是法律学说;它们属于自然的公法;这些人没有宣称最佳政治秩序——按其本性,除非在极为有利的条件下,这样的政治秩序不会实现——是什么,它们倒是指出了无论何时何地都可获取的各种正当性条件。

(3)孤立的自然法被假设为在自然状态(即一种前文明社会的状态)中如鱼得水。

(4)在现代发展中,“自然法”仿佛为人的“种种权利”(the rights of man)所取代,或换个说法,强调重点从人的责任转化为人的权利。

(5)如果说前现代的自然法在整体上是“保守的”,那么现代自然法本质上就是“革命的”。

若是有人研究依然被记得的伟大的现代自然法导师们——而非总是满足于折衷的大学教授们,前现代自然法与现代自然法的彻底区别就显得最为清楚。

……
柏拉图式政治哲学研究华夏出版社2012年1月【美】列奥·施特劳斯张缨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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