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法观念的发展
西方自然法观念的演变和现实功效

[ 作者简介] 高 祥荣 ( 1 9 9 0 一) , 男, 北 京 大 学政 府 管 理 学 院公 共 管 理 专 业 2 0 1 2级 硕 士 研 究 生 , 主要从 事公共政策 理
论 与公 共 治理 研 究 。
一
、
西 方 自然法 观念 的基本 演变 过程
自然 法 思 想 最 早 产 生 于 古 希 腊 的城 邦 时 代 , 智 者 对 自然 法 思想 作 出 了 最 初 的表 述 。 后 经 斯 多葛 学 派 的 发 展 , 自然 法 观 念 逐 渐 成 为 真 正 的一 种 完 整 的理 论 。 _ 1 又 经过古罗马西塞罗 的发扬 , 一 直 到 中 世 纪 的 阿 奎 那 的 神 权 自然 法 学 , 再 到 近 代 格 劳 修
种 与 自然 相符 合 的 正 当 理 性 , 它 具 有 普 遍 的实 用 性 并 且 是 不 变 而 永 恒 的 ” , E 3 ] 在 他看来 , 存 在 一 种 普 世 的 自然 法 , 任 何 违 背 这 种 自然 法 的 立 法 都 不 能 被 称 作 是 法 律 。塞 涅 卡 则 认 为 , 国家至 多是一种 必要 的祸害 , 本身并 不为善 , 人 类 应 该 寻求 的是 自然 赋予 的 高 尚 道 德 和 应 有 的 勇 气 , 并 借 助 它 安 静 地 忍 受 命 运 给 予 的一 切 。 到 了 中世 纪 , 自然 法 开 始 独 立 于 神 权 法 。奥 古 斯 丁 用 永 恒 法 取 代 了 自然 法 , 用 上 帝 取 代 了斯 多 葛 学 派 的 “ 理性 ” 。 阿 奎 那
自然法理念

自然法理念
自然法理念是指一种基于自然规律、道德、伦理等方面的理念和观念,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
自然法理念的思想核心在于尊重自然,遵循自然的规律和普遍规律,使人类生活和自然环境之间达到平衡和谐的状态。
这一理念也是古代哲学和宗教文化中的一个重要主题。
在自然法理念中,人类被视为自然的一部分,应该尊重和爱护自然,而不是剥削和破坏自然。
这种理念旨在促进人类对自然的理解和探索,并倡导一种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全新认识。
这种理念还关注了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和健康,认为环境质量、健康和人类生活的质量密切相关。
自然法理念在现代社会中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全球化和工业化的加速发展,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破坏已经到达了空前的程度。
在这样的情况下,自然法理念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价值观,需要我们不断地强调和传承。
只有以自然法理念为基础,才能实现人类和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创造出一个更加美好、可持续的未来。
论自然法概念的演变及其意义

要 的历史 和逻 辑考 察 , 以期 消 除 一 些 认 识 自然 法 的 障 碍 。
一
一
、
二 元主 义思 维模 式及 对现 象世 界 终极 原 因的不懈 追 问 , 育 了希腊 世 界特 有的 自然观 念 。 孕
要 理 解 自然 法 , 先 必 须 解 读 “ 首 自然 ” 一 特 殊 的 文 化 概 念 。 古 希 腊 哲 学 的 发 展 大 致 可 以 分 为 自然 哲 学 和 这 人 文 哲 学 两 个 阶 段 。 元 主 义 的 思 维 模 式 是 在 自然 哲 学 的 发 展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 米 利 都 学 派 始 到 智 者 出 现 之 二 从 前 , 腊 思 想 家 所 关 注 和 思 考 的 主 要 对 象 是 自然 现 象 。 在 这 一 过 程 中 , 为 “ 宇 宙 ” 人 对 自身 的 模 糊 认 识 希 作 小 的
维普资讯
20 0 2年 7月
山西 师大学 报 ( 会科 学 版 ) 社
J u n lo h n iTe c e sU nv r iy( o i1S in e Edto o r a fS a x a h r ie st S ca ce c iin)
然 法 乃 是 “自然 ” 以 “ 善 ” 目 的 而 形 成 的 完 美 秩 序 及 蕴 涵 于 其 中 的 各 种 关 系 的 规 则 体 系 。 在 西 中 至 为
方 政 治 文 化 中 , 然 法 具 有 普 遍 性 、 圣 性 和 永 恒 性 。 因 此 , 自 然 法 概 念 的 准 确 把 握 是 研 究 西 方 政 自 神 对 治 哲学 、 解 西方政 治 法律 文化 传统 的 关键 。 理 关 键 词 :自然 ;理 性 ; 魂 ;思 维 模 式 灵
科学革命对17世纪自然法观念转变的影响

科学革命对17世纪自然法观念转变的影响汇报人:日期:CATALOGUE 目录•科学革命背景介绍•科学革命对自然法观念的影响•自然法观念在17世纪的转变•科学革命与自然法观念的交融•结论:科学革命对自然法观念的影响及意义科学革命背景介绍01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科学方法的广泛应用,如观察、实验和推理,使人们开始重新审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基本规律。
科学技术的发展还带来了新的技术和工具,如望远镜、显微镜等,扩大了人们对自然界的认知范围。
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新的认识世界的工具和方法,使人们开始质疑传统自然法观念的权威性。
欧洲宗教与政治格局的变化欧洲宗教战争和政治格局的变化为自然法观念的转变提供了社会背景。
新教徒和天主教徒之间的斗争以及各国政治力量的此消彼长,使得自然法观念的演变成为政治和宗教斗争的重要方面。
欧洲各国君主和统治者开始利用自然法观念来为自己的统治辩护,这也促进了自然法观念的转变。
自然法观念的起源与演变自然法观念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的思想,认为人类社会的法律应该符合自然界普遍规律。
在中世纪,自然法观念被基督教吸收和发展,成为神学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17世纪,随着科学革命的兴起,自然法观念开始发生转变。
科学革命对自然法观念的影响02宇宙无限论在科学革命之前,人们普遍认为宇宙是有限的,但随着哥白尼、开普勒和伽利略等科学家的研究,人们开始认识到宇宙可能是无限的。
对自然法观念的挑战无限论的宇宙观对传统的自然法观念提出了挑战,因为如果宇宙是无限的,那么人类对自然的理解和掌控能力可能就是有限的,这动摇了自然法观念的基础。
宇宙无限论的挑战在17世纪,许多科学家开始主张将自然视为一部机器,可以用机械原理来解释。
这种观点认为,所有事物都可以归结为运动和力学上的原因。
机械论自然观机械论自然观的兴起挑战了传统的自然法观念,因为它意味着自然是没有目的和意义的,而人类可以像机器一样对其进行研究和掌控。
对自然法观念的影响机械论自然观的兴起知识论的变革与影响知识论变革在科学革命时期,知识论也发生了重大变革。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是一种法律理论,强调道德法律之间的联系,认为法律应该遵循自然法则。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的起源和演变,以及其与其他法律观念之间的关系。
自然法的起源
自然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
里士多德认为,道德规范不是由政府或社会制定的,而是凭借于自然法则。
古罗马法学家如西塞罗和斯多亚派将自然法观念融入法律体系中,认为人类的良知和理性应当成为法律的基础。
自然法的演变
随着历史的发展,自然法的理论逐渐演变并得到不同学派的发展。
基督教思想
对欧洲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耶路撒冷的托马斯·阿奎那将神圣法与自然法进行了
联结,强调上帝赋予人类理性,使其能够理解自然法则。
在启蒙时代,自然法被重新注入新的思想,如《论法的精神》作者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以客观和普遍的道德规范为基础,而不应受到任何个人或政府的干预。
自然法与法律的关系
自然法与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一些学者认为自然法应当是法
律的基础,即法律应当符合普世道德规范。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产物,应当由政府或社会制定,而不是自然法则。
然而,自然法的理论基础在现代法学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一些国家的宪
法确立了自然法的原则,如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强调人类天赋的不可剥夺权利,即以自然法为基础。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不仅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它强调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联系,为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持。
以上是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基础的简要介绍,希望对读者有所启发。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的发展从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分述如下:(1) 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 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 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 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 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 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 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2)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 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
尽管如此, 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 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前者把柏拉图的唯心主义世界观、西塞罗的“自然正义”、“自然法”和基督教教义结合起来, 形成一整套为神学服务的理论体系。
后者则利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 竭力调和理性与信仰、王权和教权、自然法与神权的矛盾, 对基督教和西方文化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3)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自然法学。
这一时期是自然法学发展的鼎盛时期。
古典自然法学指的是17 至19 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 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器。
作为世俗化的自然法, 它是用文艺复兴时期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揉合自然法学, 摒弃了自然法中的神学因素, 用国家代替教会, 用人的理性代替神意, 从人的本性中探寻自然法的本质, 恢复了人的自然法。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自然法观念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自然法观念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自然法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天道:中国传统文化中认为天道是宇宙运行的规律和秩序,包括万物生成、变化和消亡的自然法则。
人应当顺应天道,与自然和谐相处,而不违背自然法则。
道家思想:道家强调顺应自然,追求“道”的境界,即符合宇宙和自然的道路和规律。
通过修炼和内心的平衡,人们可以与自然合一,达到自然法的境界。
儒家思想:儒家重视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儒家倡导人类应该尊重自然、爱护环境,并通过教育和道德规范来约束个体的行为,使得人与自然能够和谐共生。
阴阳五行:阴阳五行理论是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体系中的重要概念。
阴阳指的是宇宙的两种相反力量,五行指的是金、木、水、火、土等五种元素,它们相互作用、转化与变化是自然界的基本法则。
自然界的尊重:中国传统文化中注重尊重和保护自然界。
人们认为自然是至高无上的,应该与自然和谐相处、保护自然资源,而不是过度开发和破坏。
这些自然法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和行为准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们提醒人们应该顺应自然、尊重自然,并通过与自然和谐相处来实现个体和社会的平衡与发展。
1。
自然观的发展过程

自然观的发展过程自然观是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和理解的总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自然界的观察和理解也在不断深化和演变。
本文将从古代至今,以时间顺序介绍自然观的发展过程。
1. 古代自然观:古代人类对自然界的认知主要基于观察和经验。
在古代,人们将自然界的现象和事件归因于神灵的力量和干预。
例如,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们认为自然界是由四个基本元素(土、水、火、气)组成,并由神灵掌控。
古代中国的自然观念则强调自然界与人类的和谐共生,强调天地人三者的统一。
2. 中世纪自然观:中世纪的自然观念受到了宗教的影响。
基督教教义认为上帝创造了自然界,并将其视为上帝的杰作。
因此,人们将自然界视为上帝的秩序和规律的体现。
这种观念导致了对自然界的研究主要以证明上帝的存在和神迹的发生为目的。
3. 文艺复兴时期的自然观:文艺复兴时期的自然观念开始从宗教中解放出来,人们开始更加注重对自然界的观察和实证研究。
伽利略·伽利雷的天文观察和实验,开创了现代科学的先河。
伽利略通过望远镜观察天体,提出了日心说,并用实验证明了地球的自转。
这一观点颠覆了当时的地心说观念,对自然观念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4. 科学革命时期的自然观:17世纪的科学革命进一步推动了自然观念的发展。
伴随着实验方法的兴起,科学家们开始通过实证研究和数学模型来解释自然现象。
伽利略、牛顿等科学家的工作奠定了经典力学和天体力学的基础,提出了万有引力定律,进一步揭示了自然界的规律和运行机制。
5. 进化论的兴起:19世纪,达尔文的进化论提出了生物进化的理论,对自然观念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达尔文认为物种的多样性是由于自然选择和适应性进化所导致的,这一观点推翻了当时的神创论观念,使人们开始更加关注生物的演化和生态系统的相互作用。
6. 现代自然观: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跨学科研究的兴起,自然观念变得更加综合和复杂。
现代自然观强调整体性、系统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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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法观念的发展
【摘要】自然法作为西方文化中的一种主观预设,客观上却构成了西方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前提与基础。
对自然法历史谱系的追溯,可让我们全景式的把握和理解自然法思想的内容,揭示其逻辑预设的真实和现实意义,以便更好的反馈于我国的政治思想文化建设。
【关键词】自然法;理性
在西方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历史延续中,自然法无疑是最为璀璨的。
它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古老的一种思想学说,该学说从古希腊开始就备受重视,影响深远。
作为一纯粹主观设定之逻辑预设,它构成了西方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内存动力和线索,促进了西方法治文化和普世价值观的形成,影响着西方政治思想的历史发展。
一、自然法思想
一般认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那里,“逻各斯“观其思想孕育在赫拉克里特的观念中。
其逻各斯主要指的是支配万物运动变化的,唯一而普遍的永恒法则,在其按照自然行事、听观念中亦包含有一种自然的话。
这种逻各斯观念是自然法观念的早期思想渊源。
最早对自然法观念进行的讲座出现在柏拉图的《高尔吉亚》中,在该文中,指出人性,开始了有神性向理性控制自己的行为,支配着其他动人性的转向。
这一阶段的自然法论者认为,自然法是我们辨别善恶的,自然法是放之四海皆准的伦理准则。
对自然法一词的适用,目的是为了否定人为的习俗与法则。
真正使自然法学说成为一种理论的是希腊化时期的斯多亚学派。
这一阶段的自然法思想是在城邦解体的形式下,为适应一种更大的共同体生活需要而兴起,它更强调自然法观念的普适性与永恒性。
同时也反映顺应自然、追求精神宁静、和谐的道德主义,其强调了自然法思想的理性原则。
他们认为:自然法起源于自然赋予人类的理性,并非是外在的,而是源自我们的内心。
到了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景自然法思想与神学思想结合在一起,把自然法作为连接上帝和人类的桥梁,中世纪后期,神学自然法思想经历了一个重要转向,逐渐开始了自然法的理性之路。
后来进入古典自然法时期,霍布斯的自然法学说,则完全摆脱了神学观念的束缚,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并企图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从此开启了西方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重大转折。
洛克进一步发展了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将其表述为一种权利,他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
人的生命、健康、自身或财产。
”把自然法理解为每个人生来就具有的天赋的、不可取消的权利,社会和政府的建立均以维护个人的权利为目的。
到了19世纪40年代以后,又出现了一个主要派别,被称为“新自然法理论”。
这种自然法理论一方面强调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又小心的把自然法理论绝对化,固定化,总体上而言,西方自然法学说的发展,其理论前提预设经历了一个从自然主义——人性理性人性权利的发展阶段。
二、自然法观念与理性精神
自然法,作为西方哲学史上的一个重要的法哲学概念,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一种理性的精神。
自然法观念的发展与理性主义精神相辅相成,一切从理性出发也因此成为自然法观念发展和演变过程中最具特色的标识。
(一)古希腊罗马自然法与自然理性
理性是古希腊文化的核心概念,也是古希腊罗马自然法观念的基本精神。
在许多自然法论者那里,自然法与理性被视为同一个东西,名异而实同。
这种将自然法与自然理性视为等同概念与古希腊早期的自然哲学有着密切的亲缘关系。
在古希腊早期的自然哲学时期,泰勒斯、阿拉克西曼德等一批早期的自然哲学家们开始从神话时期的蒙昧状态中走出来,立足于变化万千、纷繁复杂的现象世界探求万物统一的本原,发现其内在的和谐秩序与规律,并将其作为古希腊自然哲学的重要使命。
各种复杂的事物不过是一种本质始终不变的基本物质的变异。
这种追究万物共同本原的理性思维方式一旦扎根于古希腊人的头脑中,就开始启迪人们的思维,不断深化人们对自然和人类社会的认识:人们开始认识到,宇宙进程并非偶然或随意的,而是依据定则运行,受必然性或规律支配的。
米利都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阿拉克西曼德认为,世间之物皆有其原因,它们之所以变化,是命运使其然。
赫拉克利特的变之学说,从而使得西方思想史上第一次有了自然法的观念。
他指出,这个万物自同的宇宙就不是任何神,也不是任何人所创造的,它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一团永恒的火,按照一定的分寸燃烧,按照一定分寸熄灭。
人们按照理性生活,就是按照自然法生活,自然法就是理性法,就是最好的法,它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
这种反映着自然理性的自然法随着罗马法的传播而具有了更广泛、更深刻的影响。
(二)中世纪神学自然法与上帝理性
中世纪是基督教一统天下的时代,基督教作为旧世界文明的继承者和保留者,为中世纪文明奠定了最主要的根基,从而成为中世纪文明的核心。
在神权统治的时代,人们的一切思想和观念都被打上了神的意志和烙印。
也就是说一切意识形态都采取了神学的特殊形式。
表现在法学领域中:神学政治法律思想占统治地位,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观念被披上的神学的外衣,自然法成了上帝代名词。
也正因为如此,基督教哲学家们已经不再像古代的先哲那样,尽量在自然中寻找万物的本原,他们竭力要告诉人们的不外乎是存在一个只能信仰而不能琢磨的上帝,它构成了世界的本质,本原。
依据这种解释,他们很自然的继承了同样具有超越性,永恒性的古代自然法思想,但做出了前所未有的神性解释。
在他们看来,自然法就是神圣的上帝理性在其造物中的不完全反映,神法,实质上指的就是神的启示,《圣经》就是一个例证,而人法则是从自然法中派生出来的“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上帝理性的强调,就是中世纪自然法学的主流观点。
(三)古典自然法学与人的理性
随着中世纪的消亡,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兴起,资本主义萌芽、近代自然科学的形成等所有这些使得基督教的统治地位受到了猛烈的冲击。
与此相适应,理性开始摆脱神学的束缚,在意识形态领域内,哲学与神学的关系开始发生变化,在思想领域,人们逐渐摆脱经院哲学的枷锁而获得独立和自由的主体性,在价值标准问题上,理性立足于世俗的利益而成为对一切传统进行重估和批判的标准。
自然法的源泉,根据也由此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自然法不再被认为是源于神的理性和意志。
相反,自然法的规则被认为是可以直接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来,或者简单的说,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的体现:首先,从来源上说,理性主要不是与宇宙秩序或上帝相联系,而是直接与人相生相伴;其次,从内容上看,理性不再是外在秩序和异己力量施加于人的自然义务和排斥人的激情和欲望,而是人的自然情感,自然欲望和需要的承认与满足。
这样的改造使近代自然法理论完全成了确立和捍卫人权的理论。
在古典自然法学家当中,担当起将人性论与自然法学说联系在一起这一历史使命的第一位近代思想家就是荷兰的格老秀斯,是他正式而不含糊地把自然法置于理性的前提之下,尽管没有彻底否定自然法与上帝之间的关系,他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
这种自然法的效力在他看来一不靠权威而不靠强制,而是源于人的理性,即使上帝也得服从自然法。
格老秀斯之后,德国法学家普芬道夫接受了他的观点,认为自然法是决定或判断人类行为是非的正确理性的命令。
是指人类的理性有能力通过对人类自身条件的思考而清楚地看到他应
该按照这种法而生活,同时也能认识到法的箴言,也就是说,自然法就是以理性为准则的法,它出自人类自爱,尊严的本性,要求人们尽力保护自己的生命,躯体及其财产。
洛克直接将自然法视为人的理性,自然法就是理性法,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正确的理性的命令。
所以,人类法的制定,只有以人类理性为最高准则,才是公平和理性的。
作为一种理性法,自然法始终是与自然本性和人的本性想协调和一致的法,在自然面前,单个人是微不足道的然而却是平等的。
人们对理性和正义的追求、对自身的认同产生了对自然法的信仰,对自然法的信仰是西欧政治思想之独特的标志。
西方特有的法治的形成得益于两个历史条件:一是多元利益集团的存在,这是法治得以产生的社会结构条件,二是存在一种广泛流传的信念,在不那么严格的意义上,可称其为自然法观念。
它包括了一些把规则与描述结合在一起的、普遍适用于各种社会形态的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理性精神是自然法观念的基石,是自然法观念变化和发展的不竭源泉和动力,自然法观念所具有的理性精神也因此成为西方法治思想形成的内在生命力。
注释:
汪子嵩等主编:《希腊哲学史》,人民出版社1997版,第153页。
占茂华:《对万物本原的探求与自然法观念的萌芽》,载《求索》2006年第4期。
西塞罗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0页。
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01页。
申建林:《自然法理论的演进》,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4页。
邓春梅:《论古典自然法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载《求索》,2007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