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法的精神

合集下载

10第五章 论法的精神

10第五章 论法的精神
➢ 孟德斯鸠的这种自然法思想有力地撼动了专制主义的根基,否定了君主专断政权 的合理性。当时的法国推行神权政治,以一种“君权神授”的思想为专制政权的 合法性和正当性作理论诠释。孟德斯鸠对这种神圣辩护进行了釜底抽薪,他用 “法”来取代上帝在世界中的权威地位,并将“法”看做是由一种根本理性决定 的、由事物自身性质所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这种思想使一切与这种必然的 “法”相悖的统治受到质疑,实质上是要求对君主的专制权力进行限制,使君主 不能凭个人意志操控国家,而最终使国家的统治依法律而施行。
➢ 孟德斯鸠将一种必然的规律同法律联系起来,并且以人类理性为作为桥梁,在 “必然”与“应然”之间,在自然法和人为法之间建立起沟通和联系,将世界的 根本理性作为人间法律的来源和依据,从而为自己的理论大厦奠定了一个较为坚 实的逻辑基点。虽然孟德斯鸠将社会法律等同于某种自然理性或必然规律的做法 是令人质疑的,因为他将法看做先天存在的规定,并且看做是超阶级的东西,而 非看做是对现存经济关系的反映,看做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体现,但是,我 们也应看到,孟德斯鸠用理性确证法律的必然性和正当性,从而为反对封建专制、 推行法治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武器。
➢ 27岁的孟德斯鸠担任了波尔多高等法院的庭长。这一职务使孟德斯鸠在学术研 究之外,有机会投身于实际的法律事务,并游走于上流社会。这使得他能够更为 真实地窥视当时法国上流社会的卑污混浊及司法机构中的种种弊病。
➢ 在国家管理上,如何防止权力的滥用以及由此引起的危害,这是自西方政治学说 萌芽以来就不能回避的问题。在西方,自古希腊城邦时期起,人们就在探寻一种 完善的政体,以期实现最好的治国方略。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继承并发 展了洛克的思想,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且详细论证了 三权制衡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使“三权”的范围更加明确,使权力间的关系 更加明晰,由此诞生了作为后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政府组织原则的“三权分 立”学说。而他本人也当之无愧被称为“三权分立学说之父”。

论自然法

论自然法

论自然法作者:宋联洪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5期现代西方社会法学家弗兰克视法律的“稳定性”与“确定性”为“基本法律神话豍,认为这只不过是幼儿对父母依赖心理的残存表现而已。

与此类似,将自然法看成正义之永恒表达,同样是不切实际之幻想,是虚构的法之“基本神话”。

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说:“所有人心里都有一种对理论知识的要求,这种要求是如此的强烈,以至无法用别的方法获得,就只好在醉梦中寻找。

依愚之见,这种要求就在于哲学家想证明真理为绝对的努力背后,存在于法律家对普遍有效的准则的追求背后,该普遍有效的准则名之为自然法”。

一、自然法的起源哲学,作为法学之母,根据人们的不同认知方式:惊异、怀疑或震撼(雅斯贝尔斯语),可以分为本体论、主观论和存在性哲学。

自然法源于柏拉图为代表的客观本体论——惊诧于世界:存在者存在,而无不存在,迫使人们去探求、去发出疑问。

存在(之现象)是不可把握的,只有当人尊重蕴含于存在中之规律时,存在(自然)才听命于人。

存在(自然)本身就包含着秩序和建构,一种事物和关系的“自然”秩序就显现其中;同理,在人生活的共同体中,处处原地就有法。

“惟有从本性上,把法理解成一种外在于我们的思维和意志的既存之物,唯有不否认法之存在属性,才可能有真正的自然法学”。

豏“因而,本体论哲学当红之日,就是自然法风光之时。

自然法之花只是盛开在基本的存在信赖之沃士中”。

豐唯有信赖自己,信赖世界的传人,才会信赖自然,信赖自然法。

可见,自然法作为人类秩序观念之表达,公正之准则,古已有之!相反,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主观认识论——怀疑于世界:我们不能确定,感觉是否欺骗了我们,思维是否陷入了矛盾,行动是否误入歧途?所以,我们所感和所知的一切,切不可自以为是,必须先被质疑之!正如笛卡尔提出:怀疑一切可怀疑之事,康德也要求剔除“形而上学”,原因就在于此。

歌德曾批评道,“哲学不再顾及客体”,“我们现在处于一种倒退时期,因为它是主观的。

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法〕孟德斯鸠著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

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

上帝有其法;物质有其法;超人智灵有其法;兽类有其法;人类有其法。

人,作为一个“物理的存在物”来说,是和一切物体一样,受不变的规律的支配。

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来说,人是不断地违背上帝所制定的规律的,并且更改自己所制定的规律。

他应该自己处理自己的事,但是他是一个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灵”一样,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他甚至于连自己微薄的知识也失掉了。

作为有感觉的动物,他受到千百种的情欲的支配。

这样的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把他的创造者忘掉;上帝通过宗教的规律让他记起上帝来。

这样的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忘掉他自己;哲学家们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了他。

他生来就是要过社会生活的;但是他在社会里却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

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

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

如果要很好地认识自然法,就应该考察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

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这样一种状态之下所接受的规律。

和平应当是自然法的第一条。

人类感觉到软弱,又感觉到需要。

所以自然法的另一条就是促使他去寻找食物。

相互之间经常存在着自然的爱慕,应当是自然法的第三条。

希望过社会生活,这就是自然法的第四条。

作为这个大行星上的居民,人类在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国际法。

社会是应该加以维持的;作为社会的生活者,人类在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政治法。

此外,人类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也有法律,这就是民法。

国际法是自然地建立在这个原则上的,就是:各国在和平的时候应当尽量谋求彼此福利的增进;在战争的时候应在不损害自己真正利益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破坏。

战争的目的是胜利。

胜利的目的是征服。

征服的目的是保全。

应该从这条和前一条原则推出一切构成国际法的准则。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7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7篇)

《论法的精神》〔精选7篇〕《论法的精神》〔精选7篇〕《论法的精神》篇1从接触法学这一学科的时候,总觉得法离我们是那么遥远,而在学习了近一年的法之后,又觉得法是那么神圣,尤其在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之后,对法又有了更深的理解。

按照孟德斯鸠所讲,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是从事物的性质中产生出来的必然的关系。

在此意义上,所有存在之物均有自己的法。

上帝有自己的法;物质世界有自己的法;位于人类之上的“慧神”有自己的法;动物有自己的法;人也有自己的法。

由此,世界万物皆有各自运行的规律,各寻其职。

书中某一节提到的自然法是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前存在着。

之所以叫自然法,乃是因为它们于我们生命的本质。

霍布斯问:“假设人类不是天然就处在____的话,他们为什么总是携带武器呢?他们为何需要关门的钥匙?”但是霍布斯并没有发觉,他把社会建立之后可能发生的事情安在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身上。

他在书中还讲到:政体有三种形式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民众或者仅仅一局部民众握有最高权利之政体;君主这个题是由单独个体执政,不过按照了固定和确立了法律;专制政体那么是既无法律又无制度,全凭一个体按照一己的反复无常的意志和性情领导一切。

在孟德斯鸠看来,应当看何种法律直接产生自政体的性质,那么这种法律就是最根本的法律。

而三种政体也有其原那么,教育法律、立法及民、刑法之繁简、判决之方式、判刑等之关系和政体原那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络。

除此之外,他还讲到了法律和防御力量,攻击力量、政制、公民、土壤性质等方面的关系,解释了法律在各方面所显示的作用可见一斑。

在该书中的某一章节中提及:中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尊敬皇帝便要处以死刑。

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何为不敬,因此任何事均可拿来作为借口去剥夺一切的生命,去灭绝所有的家族。

这种罪名称之为大逆之罪,而假设大逆罪的含义不明,就足以让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中去。

因此在我们个君主国中,人民认为政府是宽和的,这便是一切幸福的寄托所在。

论自然法的精神

论自然法的精神

论自然法的精神自然法的历史源远流长,在西方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公元前七世纪自然法与人定法的概念就已出现。

要对自然法进行正确的诠释,首先就必须诠释自然的含义和法的含义。

荷马史诗中第一次使用“自然”这个词,在我国古代“道与自然”是道家学派研究的主要内容,《老子》中早就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在中国,“法”一词涵义甚为广泛,从语源上看,汉字法古体为“灋”,据许慎《说文解字》中解释:法大体有三层涵义:第一,“法”与“刑”是通用的。

第二,法者平直如水,含有公平之意。

第三,法含有明断曲直之意。

从哲理意义上看:汉语的“法”与“理”,“常”通用,指“道理”,“天理”或常行的规范和标准①。

“法,常也”。

另一方面,“法”又在典章制度意义上使用,与“律”“法律”“法制”等相通②。

在欧洲大陆,同样也有表示哲理意义上的法,这一传统源于拉丁文JUS就是一个具有哲理意义的模糊概念,具有权利、公平、正义等涵义。

但何谓自然,何谓法,何谓自然法,人们试图从宗教、哲学、法理角度去探讨它、诠释它,由于诠释立足点不同结论自然不同,可以说见仁见智③,但是关于自然法的精神中西方还是取得共通性认识。

自然法的精神大体包含以下方面:公平、理性、人权。

自然法首先体现的是公平的精神。

自然法之所以高于人定法,是因为自然法体现了公平,人定法之所以屈服于自然法,是因为人定法不可能对所有人实现公平,但是人定法应尽可能实现公平。

海希恩德认为,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之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④。

法律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在于公平,只有当法律是公平时,人们才信仰法律服从法律,才会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仲裁。

因为法平如水,它能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做到定分止争,所以人们才需法律。

在现实生活中纠纷是不可避免,有纠纷就必须建立一种解决机制使整个社会不致于在无序的混乱中毁灭,如果法律做不到公正,人们就会祈求另一种解决争端方法。

论自然法精神及其对现代法治的意义

论自然法精神及其对现代法治的意义
会的法治, 能获得一些什么教益与启示?从某种意义上
说, 自然法数千年的存在和发展这一事实, 本身已明的共同遗产 , 如果我们能够吸收其中的精华。 对于推 动我国的宪政法治建设 、 实现人民的更大福祉, 无疑大有
裨益 。 传统 自然洼精神探徽
¨ 者简介 】 刘国(9 8 ) 男, 16一 。 四川渠县人 。 西财经 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江 法学博士 。 [ 收稿 日期 】o6 0 8 2o—1—O

53 ・
维普资讯
IJ行政学院学报 20  ̄I lI 06年第 6期
种污损 了。 【 ” 格老秀斯认为 “ 自然法是正 当的理性准 则”这里的“ , 正当理性” 就是正义。就连上帝也要服从这
精神,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所追求的最高价值 目 标。在现代国家的法治建设过程中, 借鉴传统 自然法精神可使我们获得很 多教益, 从中g出的人权保障、 I 法律至上、 权力制约等一系列宪政装置对干现代法治的确立至关重要。
美■ 调 自然 法 正义 法治
【 中豳分类号】9 D0
【 文献标识码】 A

普遍的重视 , 不是因为立法者仅仅为了自身的利益需要或
为了敷衍民众耳 目, 而是因为体现自然法精神的正义观念 已如流淌在人体中的血液一样在人们思想中根深蒂固。 人没有血液就不能生存 , 国家没有体现 自然法 的正义精
神, 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 , 在这一意 义上说 , 国家的存 在
反映正义 的正当理性 , 这就象上帝也不 能使二加二 不等
【 文章编号】08 62(060 05 - 4 1 - 332o)6-03 0 0
等, 有人表述为公平, 还有人表述为正当。尽管文字表达 不同, 但其本质含义并无二至。综观各个时期的自然法理 论, 我们都可以看到贯穿其发展史的一条红线。 这条红线

自然法的原则和精神

自然法的原则和精神

自然法的原则和精神自然法是一种意识形态和法学理论,其核心理念是法律应该基于普遍存在和不可变的自然原则,而不是由政府或人类创造。

自然法学派认为,人类社会中存在着超越人类意志的普遍法律原则。

在自然法的理论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和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指导着法律的制定和解释。

自然法的原则公正与正义自然法的核心之一是公正和正义。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基于对公正和正义的理解,而不是基于当时的政治权力或利益考虑。

公正和正义是普遍存在的原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

因此,法律应该旨在维护公正和正义,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自由和责任自然法强调个人的自由和责任。

个体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由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个人责任和社会规范的限制。

自然法认为,法律应该保护人们的自由,同时要求他们履行相应的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和谐。

客观真理自然法认为存在客观的真理和价值,不受个人主观意识的影响。

法律应该基于客观真理和价值观,而不是基于政府或社会的意志。

因此,自然法主张法律应该尊重普世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维护人类共同的利益和福祉。

自然法的精神尊重人性尊严自然法的精神是尊重人性尊严。

自然法学派认为,每个人都有不可侵犯的人权和尊严,无论其社会地位或背景如何。

法律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不得剥夺他们的自由和尊严。

公共利益至上自然法的精神是以公共利益为重。

自然法认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首要目标。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和福祉,而不是为了个别人或特定群体谋取私利。

因此,自然法主张法律应该促进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和谐发展。

遵循自然秩序自然法的精神是遵循自然秩序。

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界中存在着一种固有的秩序和规律,这些规律是普遍适用的,不受人类意志的干涉。

因此,法律应该尊重自然的秩序,不得违背自然规律,否则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

总之,自然法的原则和精神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

这些原则和精神指导着法律的制定和解释,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和谐发展。

英国的普通法 理念论自然法

英国的普通法 理念论自然法

英国的普通法理念论自然法
英国普通法源于古代传统,直到现代律法体系仍有很大影响。

它有时也被称为自然法理念,其基本思想是自然规律是最优先的,即自然的规则(即暂时的未强调的普通法)不受任何
情况的干涉,也不受政府或法官的限制。

自然法理念的核心是法律受自然规则的限制,即
脱离自然的规律的行为非法,因此不可实施或执行。

自然法理念的由来也很早,几乎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历史。

著名哲学家尼赫鲁在其《共和政府》中提出了共同论点。

尼赫鲁主张,人类自然受外部规则限制,完全受自然规律所约束,而法律也必须遵守其中的要则。

这意味着,任何违反自然规律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而任何
被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都必须遵循自然规律。

自然法理念也在英国各个司法系统中受到普遍支持。

首先,英国是一个民事律法国家,行
为和权利的法律原则均反映了自然法理念的思想。

此外,在英国的一般刑事程序中,谋杀
行为也必须遵循自然法理念。

因此,任何违反自然规律的杀害或杀害行为都是非法的,而
被定罪的人只能够被惩罚。

英国的普通法理念论自然法在现代司法实践中仍然具有重要影响。

尽管现代司法体系对法
律的定义和表现形式今天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它仍深刻地影响着如今的法律制度。

只要
法官和立法机构不致力于完全抬着脸面的更改法律,自然法理念将继续在英国的司法实践
中发挥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然法的历史源远流长,在西方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公元前七世纪自然法与人定法的概念就已出现。

要对自然法进行正确的诠释,首先就必须诠释自然的含义和法的含义。

荷马史诗中第一次使用“自然”这个词,在我国古代“道与自然”是道家学派研究的主要内容,《老子》中早就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在中国,“法”一词涵义甚为广泛,从语源上看,汉字法古体为“灋”,据许慎《说文解字》中解释:法大体有三层涵义:第一,“法”与“刑”是通用的。

第二,法者平直如水,含有公平之意。

第三,法含有明断曲直之意。

从哲理意义上看:汉语的“法”与“理”,“常”通用,指“道理”,“天理”或常行的规范和标准①。

“法,常也”。

另一方面,“法”又在典章制度意义上使用,与“律”“法律”“法制”等相通②。

在欧洲大陆,同样也有表示哲理意义上的法,这一传统源于拉丁文JUS就是一个具有哲理意义的模糊概念,具有权利、公平、正义等涵义。

但何谓自然,何谓法,何谓自然法,人们试图从宗教、哲学、法理角度去探讨它、诠释它,由于诠释立足点不同结论自然不同,可以说见仁见智③,但是关于自然法的精神中西方还是取得共通性认识。

自然法的精神大体包含以下方面:公平、理性、人权。

自然法首先体现的是公平的精神。

自然法之所以高于人定法,是因为自然法体现了公平,人定法之所以屈服于自然法,是因为人定法不可能对所有人实现公平,但是人定法应尽可能实现公平。

海希恩德认为,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之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④。

法律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在于公平,只有当法律是公平时,人们才信仰法律服从法律,才会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仲裁。

因为法平如水,它能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做到定分止争,所以人们才需法律。

在现实生活中纠纷是不可避免,有纠纷就必须建立一种解决机制使整个社会不致于在无序的混乱中毁灭,如果法律做不到公正,人们就会祈求另一种解决争端方法。

孔子曾言:“不患而寡不安,不患贫而患不均”。

这说明公平观念,公平精神不仅是人们的一种理念更是法的灵魂,是法存在的正当性根据。

亚里斯多德认为:自然正义规则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而不取决于我们是否接受它。

人在本质上是平等,从上帝造人角度看,人即然是由上帝造的,除了上帝之外别无主人,在“无知之幕”下,人生来是平等的。

自然法另一种精神是理性的精神,斯多葛派代表人物芝诺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宇宙自然一部分,本质上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的过程中就是服从自然法,尊重自然法也就是尊重人自身的理性。

这种观点颇类似于我们古人所说的“天人合一”,斯多葛派学者认为;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遍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神圣的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与人达到形和质的合一。

人们遵守自然法信仰自然法,是因为自然法体现了人们内在的理性和自然界的理性。

真正的法律是一种与自然相符的正当理性。

这种理性是得到普遍认同,在不同种族,不同地区都适用。

它告诫人们要各尽其责,不去做不应该做的事,取自己所应得的。

自然法的理性要求人们与他人交往时,应本着善心对待他人,不存在偏见并抛弃邪恶的情感。

正因自然法具有理性,所以它才具有永恒的生命。

因为理性的法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得到所有人的认同,它的生命历程才得以延续。

西方历史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探讨自然法的历史,只有理性的东西才值得人们去探讨,也经得起人们探讨,人们本着理性之心去探讨自然法,又使自然法理性在探讨中得到发展和承接。

[!--empirenews.page--] 自然法的另一个精神是对人的尊重。

西塞罗认为:国家实施有害法规时,理所当然地不能被称为法律。

因为这种法规无异于一伙强盗在其集团内部所可能制定的规则⑤。

国家实施有害法规则时,理所当然不能被称为法律。

因为国家根本任务就在于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这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根据。

人们之所以让渡一部分权力给国家,就在于需要国家保护每一个个体的人权和集体人权,它不仅要保护多数人的人权,少数人的人权也同样需要保护。

国家在实施有害法规时,要么侵害多数人人权要么侵害少数人人权或者兼而有之,国家只要实施有害法规它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侵犯人权,这与人们最初让渡自己权利设立国家的宗旨相违背。

因而国家存在就缺乏正当性,由国家实施的有害法规同样不具有正当性。

当国家实施有害法规时,人们就有理由不去服从和遵守,并且也有权利去废除这样的国家和法规。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就市民法来说,奴隶不被认为是人,但根据自然法就不同了,因为自然法认为所有的人都是平等”。

奴隶是人,所有人都是平等的,这说明自然法在某种程度也就是人权法,自然法所保障的人权范围是非常广泛,既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也包括男女平等权、参政权、制定法律权。

生命权是人最基本权利,在任何时人们都没有把它让渡给政府,除非一个人在伤害他人生命时,政府基于保护他人生命的正当性,才有权剥夺侵害者生命,如三章之法“杀人者死,伤及盗抵罪”,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自然法对人权的保护。

也反映了人们朴素的自然法思想,一个人只有在杀害他人时,才有可能失掉自己的生命权。

这一点《圣经》上说得更显白,“若有伤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人的言论自由权是民主社会重要的人权,一个法治政府应保护公民言论自由,而不是剥夺言论自由,人之有口就象土地有山川河流一样,是自然现象。

上帝造出人口,不仅仅让人吃饭,更重要是让它交流情感表达自由。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对河流洪水人们只能疏不能堵,对人们的言论自由政府也只能放不能收。

因为这是自然法的基本要求。

财产权是人们最基本权力之一,没有本人同意,最高权力机关不得从任何人那里夺取其财产。

如果政府专断地夺走人们财产,那么政府就违背了委托关系。

从某种角度看人民与政府关系就如主人与仆人关系,没经主人同意,仆人取走主人财产是违背自然法基本准则的。

自然法精神对我国法律建设影响亚里斯多德认为法治最基本含义有两层:一是良法之治。

二是良法得到普遍遵守。

如前所述自然法的精神主要是公平、理性、人权,这三种精神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对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

良法之治是法治前题,从立法的角度看,我国法律制定必须体现良法之治,多数人利益和少数人的利益都应得到合理的保护。

从立法制定的内容来看,它必须对多数人利益,少数人利益都做到公平保护,每一个人都给他所应得的,合理兼顾每一个人的利益。

在我国马路立法方面,不仅要兼顾通行权,更要尊重生命权,“撞了白撞”的法律,有违反良法之治精神,同时也有失公平,对“撞了白撞”之类恶法应通过法律的立、改、废加以整饬。

从立法的主体上看,必须充分代表民意,虽然在市民社会不可能每一个市民都亲自参加立法,但立法的代表应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应有不同职业、文化、宗教背景的代表参加立法。

每一个民众的声音都应在立法会上听到,在立法中应充分尊重人权,立法要反映民众的呼声,“民欲立则立之,民欲否则去之,下令如流水走下,令顺民心”⑥。

同时立法应体现理性精神,兼顾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不是立法者的专横和武断,也不是他的一时姿意妄想。

法律应是立法者与守法者共同遵守的永恒的反映自然理性与人工理性的规则。

立法者对所立之法应是在理性基础,抛弃个人情感,对客观现实一种反映和描述,所立之法必须反映自然规则、社会规则、人与自然共同规则。

特别应为政治家在和平气氛中解决争端提供一种机制,以此避免强权者的姿意而导致社会无序。

[!--empirenews.page--] 从司法层面看:公平是司法第一要义,法律生命尽在于公平,司法者在司法过程必须确保当事人的双方的权利得到同等保护,对双方当事人不因其民族、宗教、相貌而产生偏见,给双方当事人提供同等的辩护机会,在裁判时要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应根据自然法的基本精神,裁判时兼顾法律、天理、人情,根据衡平的基本原则去裁判案件,裁判案件时,法官必须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以公平正义为唯一准星,以理性的方法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正义,法官应以人工理性与自然理性完善结合的方式使当事人得其所得失其所失,不因情枉法,不因权屈法,不因言废法,使裁判的结果做到“直在其中”,体现自然法的公平精神、理性精神,在司法过程中,司法者必须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尊重人性,保障人权,使人享有人的尊严,反对酷刑和丑陋刑,对非法证据,毒树之果要一律排除,尽管非法证据也具有证据的某些属性,但因具取得方法是有违人道,没有尊重人的尊严,应予以排除。

司法的目的、过程、手段都应是为实现人权服务的,而不应有害人权,如果三者当中有一者是违反人权,那么这种司法也就是一种适用恶法的司法。

在司法过程中当人定法与自然法产生矛盾和冲突时,应坚持自然法是法上之法,是永恒法,人定法只是参照自然法的精神制定一种规则,它的良善程度只能接近自然法,而不会等于或超越自然法,人定法是自然法的下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产生冲突时应服从上位法。

所以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如果发现所适用的法律有违公平、理性、人权、有权拒绝适用,法官可以自由地参照自然法精神去裁判案件。

从守法的角度看,如果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是恶法,人们就有权不予遵守,因为“恶法非法”,因其违背自然理性,使其失去存在正当性的根据,从自然法的观点看:“恶法非法”,人们不遵守恶法,也就不是违法。

西塞罗认为:完全非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性质⑦。

法治的前题是良法之治,良法已对人们的权利给予充分的重视和保护,所以人们尊重法律也就是尊重自己的权利,人们不遵守法律也就是不尊重自己的权利,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人们只有在相互尊重对方权利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自己权利、保障自己权利。

要实现这一步就要求人们普遍守法,从守法的对象上看,没有任何例外,无论是掌权者还是非掌权者都应遵守法律,从守法涉及的范围上看,人们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都必须守法,守法能为人们的生活创造一种和谐的秩序,而和谐秩序是自然界一种基本规律和要求,和谐的秩序为人们人能力的发展,财富的积累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现代社会的平等主要是发展机会上的平等,和谐的秩序正是渗透了自然法中的公平精神。

自然法的精神主要是公平、理性和人权。

它是无形的、灵动的。

但又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它以观念的形态的外化为人们行为准则,它充沛于天地之间,周行于宇宙之内,是上则为河岳,下则为鬼神,它是隐藏于人定法背后法的灵魂,人定法如不体现自然精神就失去其存在正当性根据。

自然法与人定法关系是显与隐,灵与肉的关系。

从自然法的生命路径来看,自然法是永恒的,它无始无终“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后”⑧。

而人定法只是特定时期立法者参照自然法制定的规则体系,它的生命是有期限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