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cture 14霍布斯论自然状态与自然法
论人类的自然状态——小议霍布斯·洛克·卢梭法学思想演讲范文

论人类的自然状态——小议霍布斯·洛克·卢梭法学思想人类的自然状态一直是社会科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各种学派的思想家们发表了一系列关于人类自然状态的研究成果。
其中,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以及法国哲学家让-雅克·卢梭的法学思想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较为显著。
本文将就其法学思想作一个简要的阐述与总结。
霍布斯的主张托马斯·霍布斯认为人类自然状态是“万人为敌、人人为我”的一种自然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没有任何社会规范和约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意地侵犯他人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忍受敌人的打击和侵害,另一种是通过强大的力量来制止他人的侵犯。
霍布斯认为,为了维护自己的安全利益,人们需要放弃一部分自由,把自己的权利交付给国家,从而建立社会秩序和规范。
洛克的观点约翰·洛克则认为人类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状态”。
在这样的状态下,每个个体都有天赋的权利,包括生命、财产和自由。
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没有人有权利剥夺他人的财产或侵犯他人的自由。
但是,自然状态下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人们之间会发生竞争,而且有的人可能会把自己的权利滥用,从而危及他人的利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洛克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并强调国家只有在履行保护公民自由、财产和生命贡献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合法性。
卢梭的见解与霍布斯、洛克不同的是,卢梭强调人类在原始状态下是“自由善良的状态”。
他认为,在这种状态下,人们都是平等、自由、自发地互相合作的。
然而,由于发展不平衡,社会分裂出现,形成了阶级和社会差距,这扭曲了原始状态下人的本性。
卢梭提出,要回到原始状态,需要选择一种新的社会契约,通过少数人代表的民意来寻求公共利益,而不是某个特定阶级或个人的利益。
总结通过对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在人类自然状态问题上的观点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自然状态的理解,没有一种绝对正解。
霍布斯 自然法

霍布斯自然法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被视为近代政治哲学和现代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基础,也是西方政治思想历史上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霍布斯基于他对人性本质和政治权力的理解,提出了自然法的观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霍布斯的自然法观点。
一、人类本质及社会契约理论霍布斯认为,人类本质是自私的、侵略性的和自我保护的,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的生活是“孤独、贫困、野蛮、短暂”。
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权力、财产和自由,但是这种状态下的人们之间相互存在着矛盾和敌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自愿放弃了一部分权力,让出了自己的权利,达成了“社会契约”,建立了国家。
二、国家的权力及其限制在霍布斯的自然法观点中,国家是人民组成的政治实体,具有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利益的责任。
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从社会契约中获得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利益。
因此,国家有权建立法律和法规来约束公民的行为,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但是,国家的权力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限制的国家权力可能会导致权利侵犯和施政腐败。
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受到人民的监督和适当的约束。
三、自然法及其实施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认为,所有的民主国家都应该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
自然法是根据普遍原则建立的,不受特殊政治团体、阶级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因此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自然法可以作为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也可以作为社会准则的基础。
四、国际政治及其自然法理论在霍布斯的理论中,国家是国际政治的基本单元,国家之间不存在任何一种超越各自利益的权威,所有国家之间的关系都建立在权力平衡和自利主义原则之上。
由此,国际法在霍布斯的自然法观点中失去了实用意义。
霍布斯认为在国际政治中,强国是国际权力的主要依据,每个国家都应该通过竞争和威慑保持自己的国家利益。
因此,国际关系应该建立在自私、实用主义的基础上,每个国家都有权利保卫自己的利益。
综上,霍布斯的自然法观点在政治哲学和国际关系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霍布斯的第一、二条自然法及其从属自然法-伦理学论文-哲学论文

霍布斯的第一、二条自然法及其从属自然法-伦理学论文-哲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人人为战的战争状态,而战争则使人活的希望成为泡影,于是,为了人的自我保存,理性便发出了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的指令,这也是理性发现的首要和基本的定理和规则,同时这也成为霍布斯的第一条自然法。
由于第二条自然法规定了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即为了和平每个人必须放弃自己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这两条自然法就成了所有自然法的总纲,而其他的自然法条目都是从这两条自然法总纲中派生而来的从属自然法。
一、作为一般秉性的自然法和作为德性的自然法然而,从自然法的这两条总纲中得不出任何德性,因为它们只是关于人的倾向于和平与公正的一般秉性,而德性(virtues,或译美德)则显然要比这两种秉性具体得多。
人只要具备这种一般秉性,他一般就会自动秉有由从属的自然法得来的、有助于和平的美德,而不会秉有任何导向战争的恶德。
从属的自然法规定了求取和平的手段,霍布斯称其为达到和平的必要条款,而后他又从这些和平条款中推出了人的各种品质(quali-ties)。
因此,霍布斯把从属的自然法当作本质上是关于道德德性的法来看待,因此当他宣称自然法的科学是唯一真实的道德哲学时,他把通向和平的手段归结为正义(justice)、感恩(grati-tude)、谦逊、公正(equity)、仁爱和其它的自然法。
而当他说作为理性指令的自然法不过是定理时,他并没有把这些自然法视作是有关必然的定理,而是把它们当成了有关哪些事物才是有助于人的保存和防卫的定理。
他最终的说法是:自然法就是公正、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它道德,正像我在第十五章末所说的,这一切在单纯的自然状况下都不是本义上的(properly)法律,而只是使人们倾向于和平与服从的品质。
二、作为公正的自然法公正在霍布斯那里有两种含义,一般意义上的公正是指和平所必需的、所有自然法的根本原则,这种特征由第二条自然法予以概括,即当一个人看到别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有必要时,愿意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那他也须如此;而在自由方面,他允许自己对别人有多少自由,他也必须允许别人对自己有多少自由,他须对此知足。
霍布斯自然法十四个原则

霍布斯自然法十四个原则1. 第一原则:寻求和平、信守和平-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处于战争状态,充满恐惧和危险。
寻求和平是首要的,因为和平是人们能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人们应该积极地去追求和平,并且一旦达成和平的约定,就要信守承诺,维护和平的状态。
2. 第二原则: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自己- 在追求和平的同时,由于人性中存在着自我保存的本能,并且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着潜在的危险。
所以,人们有权利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来保卫自己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
这一原则是对第一原则的补充,即在和平尚未完全确立或者面临威胁时,自我保护是必要的。
3. 第三原则: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这一原则涉及到权利的让渡。
为了实现和平,人们不能无限地保有对一切事物的权利。
当其他人也愿意放弃部分权利以追求和平的时候,个人应该在必要时自愿放弃一些权利。
并且,在对待他人自由权方面,要遵循对等原则,自己给予他人的自由权应相当于自己期望从他人那里得到的自由权。
4. 第四原则:应当履行所订信约- 信约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达成的约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平的重要基础。
一旦订立信约,就必须履行,这是建立信任关系、保障社会稳定的关键。
如果人们随意违背信约,社会将陷入混乱,和平也无法维持。
5. 第五原则:接受他人单纯根据恩惠施与的利益时,应努力使施惠者没有合理的原因对自己的善意感到后悔- 这一原则强调感恩和回报。
当接受他人基于善意给予的利益时,接受者有责任以一种不让施惠者后悔的方式行事。
这有助于在社会中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互助。
6. 第六原则:每一个人都应当力图使自己适应其余的人- 在社会中,人们是相互依存的。
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每个人都应该努力调整自己的行为和态度,以适应他人。
这意味着要考虑到他人的利益、习惯和社会规范,避免过度的自我中心主义,从而减少冲突的发生。
霍布斯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指国家形成之前的状态。
各个哲学家按其国别与时代不同而有不同的说明。
英国霍布斯认为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之前,都有侵犯别人的权利,也有抵制别人侵犯的权利,因而人与人陷于相互战争状态。
他称这种状态为“一切人反一切人的战争”,又以“人对人像狼一样”表达同样的意思。
他从性恶论出发,认为人性要求人采取最好的方法保持其生命的安全,自然权利是让人有使用他的力量的自由,每人均按其判断与理智作任何他认为有利的事情,因此是保存生命的最好方法:在这种状态下,因为没有共同的权力,就没有法律,也就没有正义与非正义的判断标准,没有正确与错误。
武力与欺诈是战争的基本德性,由争夺财富、名誉、统治及其他权力引起竞争、仇恨和战争,竞争者为满足其欲望,就杀害、制服、排挤或拒斥别人。
但这种敌对状态并小能完全达到保全自己争得权力的目的:因此理性使人们相信需要有一个和平状态,由此涎生了社会契约。
荷兰斯宾诺莎受霍布斯影响,认为在自然状态巾人们或用武力或用狡黔,或用其他方法来保存自己,这是自然的最高律法和权利。
由于每个人都力图保存自己.而不惜损害别人,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甚至自相残杀、为了共同生存,人们自愿缔结契约,把保存自己的权力交给公认的统治者,建立具有民主性质的国家。
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与法的形成起源于人们自愿转让自然权利而缔结契约的理论。
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哲学家已提出社会契约思想。
近代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社会契约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一种思想武器。
不同的社会契约说所主张的国家政体也各不相同。
17世纪荷兰的格劳秀斯首先提出。
国家是人们缔结契约的产物,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建立的完善的联盟;人民是主权的体现者,由于人们自愿把主权证让渡于他们所选定的人,所以国王才成为主权的体现者。
英国霍布斯认为,人类为结束“人对人像狼一样”的自然状态,自愿放弃自然权利缔结契约建立国家,国家的统治者不属于订契约任何一方,故具有绝对的权力,人民对统治者要绝对服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反抗的表示。
2024年论人类的自然状态——小议霍布斯·洛克·卢梭法学思想演讲范文

2024年论人类的自然状态——小议霍布斯·洛克·卢梭法学思想演讲范文在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中,人类的存在状态似乎总是受到各种规则和制度的约束。
那么,当我们回溯到最初的起点,探讨人类的自然状态时,我们会发现怎样的景象呢?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这三位杰出的法学家,为我们提供了不同的视角和思考。
霍布斯认为,在人类的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私自利的,彼此之间存在一种“战争状态”。
这种状态下,人们为了自身的安全和利益,不惜采取一切手段,甚至包括暴力和欺骗。
因此,霍布斯主张建立强大的国家政权,通过法律和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这种思想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人类社会的现实,即我们需要通过规则和制度来约束和平衡个人的欲望和冲动。
然而,洛克并不完全同意霍布斯的观点。
他认为,人类的自然状态并非完全是充满战争和暴力的,而是一种自由、平等、和谐的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人们享有天赋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等。
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而不是剥夺它们。
因此,洛克主张建立有限政府,政府只能在人民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而不能侵犯人民的自然权利。
洛克的思想体现了一种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尊重,也为我们理解现代民主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卢梭则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思想,他提出了“社会契约论”。
卢梭认为,在人类的自然状态下,人们是自由、平等、博爱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逐渐失去了这些原始的美好品质。
为了恢复这种状态,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集体,形成一个共同的国家。
这个国家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同时也要确保人民的幸福和福祉。
卢梭的思想强调了人民的参与和集体的力量,为我们理解现代社会的民主参与和集体行动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通过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法学思想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对于人类的自然状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设想。
霍布斯强调了规则和制度的重要性,洛克则更加注重个体的自由和权利,而卢梭则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强调了人民的参与和集体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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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狀況下,產業是無法存在的,因為其 成果不穩定。這樣一來,凡土地的栽培、航 海、外洋進口商品的運用、舒適的建築、移 動與卸除須費巨大力量的物體的工具、地貌 的知識、時間的記載、文藝、文學、社會等 等都將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們不斷處於暴 死的恐懼和危險之中,人的生活孤獨、貧困、 卑污、殘忍而短壽。
第十四講
霍布斯論自然狀態與自然法
(一)生平與著作 (二)自然狀態與自然權利(三) 理性與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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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 (Thomas Hobbes, 1588-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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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 西班牙無敵艦隊被英國擊敗。 1603 伊莉莎白女王逝世,詹姆斯一世
即位,倡「君權神授說」。 1625 查理一世即位,繼續主張「君權
Hobbes, Leviathan, p.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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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狀態中,人人為了求自保(selfpreservation, self-conservation),會充 份使用其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 亦即「充份運用其權力以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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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家們一般稱之為自然權利的,就 是每一個人按照自己所願意的方式運 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 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 此,這種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斷和 理性認為最適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 的自由。
Hobbes, Leviathan, p.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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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然 狀 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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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論自然狀態與自然法
(一)生平與著作 (二)自然狀態與自然權利(三) 理性與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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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狀態的可怕情狀使人必須設法擺 脫。人之所以可以擺脫自然狀態,一 者要靠激情(passions),再者要靠理 性(reason)。激情乃指「畏懼暴死 之恐懼」,理性則指「謀求和平共存 之計算能力」。
浅析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的自然法思想

浅析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的自然法思想作者:李雅潇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26期摘要:霍布斯的《利维坦》一书,由浅入深、全面而系统地介绍了自己的自然法思想。
他以对人性的讨论作为逻辑的起点,在第一条自然法则中就阐述了“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的理念。
他所主张的自然法思想中包含着丰富的平等权利意识和和平意识。
因此,从霍布斯主张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契约及自然法”这两个方面对他的自然法思想进行阐述,最后论述这一思想影响深远的原因。
关键词:自然状态;契约;自然法中图分类号:D9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6-0287-0216、17世纪,对于欧洲各国来说,都是一个历史永远铭记的时期:启蒙运动的兴起,使得人们逐渐突破中世纪宗教文明的束缚,崇尚理性;同时,资产阶级革命爆发,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相互斗争、相互妥协。
在这个社会大转型、大变革的时代背景下,霍布斯降生了。
1651年,霍布斯完成并发表了他一生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即《利维坦》。
在当时英国政治、宗教激烈斗争的革命年代,霍布斯因政治主张受到打压而逃亡于法国。
在1646年接触到流亡的保王党人之后,他的命运得到翻转,不再逃亡,甚至后来还成为太子的老师,这个太子就是后来的英王查理二世。
《利维坦》的发表,使得霍布斯与保王党人决裂,但也给霍布斯带来了超过预期的赞美和批评。
此时的他,站在了历史的风口浪尖。
一、《利维坦》中的自然法思想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阐述了15条自然法,以第一条“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的自然法为基础,进行了层层推理,将其余自然法娓娓道来。
这些自然法包括自然人之间订立契约,交换正义,人人生而平等,分配正义等多方面。
下面主要就自然人之间的“自然状态”和“契约和自然法”两部分进行阐述。
(一)自然平等和自然状态在本书的开始,霍布斯从每个个体的自然人着手,分别从自然人个体的感觉、想象、语言、智慧美德及权势、品性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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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論自然狀態與自然法
(一)生平與著作 (二)自然狀態與自然權利(三) 理性與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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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使人在身心兩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 等,以致有時某人的體力雖則顯然比另 一人強,或是腦力比另一人敏捷;但這 一切總加在一起,也不會使人與人之間 的差別大到使這人能要求獲得人家不能 像他一樣要求的任何利益,……由這種 能力上的平等出發,就產生達到目的的 希望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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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人們傾向於和平的激情是對死亡的畏懼, 對舒適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以及通 過自己的勤勞取得這一切的希望。於是理 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可行的和 平條件。這種和平條件在其他場合下也稱 為自然律。 Hobbes, Leviathan, p.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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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進行推理時,他所做的不過是在 心中將各部相加求得一個總和,或是在心 中將一個數目減去另一個數目求得一個餘 數。這種過程如果是用語詞進行的,他便 是在心中把各部分的名詞序列連成一個整 體的名詞或從整體及一個部分的名詞求得 另一個部分的名詞。 Hobbes, Leviathan, pp. 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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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首先作為全人類共有的普遍傾向 提出來的便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後已, 永無休止的權力欲。造成這種情形的原因, 並不能永遠是人們得隴望蜀,希望獲得比 現在取得的快樂還要更大的快樂,也不是 他不滿足於一般的權勢,而是因為他不事 多求就會連現有的權勢以及取得美好生活 的手段也保不住。
Hobbes, Leviathan, p.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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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論自然狀態與自然法
(一)生平與著作 (二)自然狀態與自然權利(三) 理性與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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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狀態的可怕情狀使人必須設法擺 脫。人之所以可以擺脫自然狀態,一 者要靠激情(passions),再者要靠理 性(reason)。激情乃指「畏懼暴死 之恐懼」,理性則指「謀求和平共存 之計算能力」。
第十四講
霍布斯論自然狀態與自然法
Hale Waihona Puke (一)生平與著作 (二)自然狀態與自然權利(三) 理性與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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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 (Thomas Hobbes, 1588-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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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 西班牙無敵艦隊被英國擊敗。 1603 伊莉莎白女王逝世,詹姆斯一世 即位,倡「君權神授說」。 1625 查理一世即位,繼續主張「君權 神授說」。 1628 國會向查理一世請願,要求簽署 權利請願書。國王翌年解散國會。 1638 蘇格蘭因宗教信仰被壓迫而爆發 叛亂。 1640 查理一世為徵稅平亂,召開國會, 雙方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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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 內戰爆發。 1649 查理一世戰敗被處死,英國改行 共和,設四十人國務委員會。 1653 克倫威爾(Cromwell)被推為護 國主(Lord Protector)。 1658 克倫威爾死,其子 Richard 繼位。 1659 國會與軍隊發生衝突,Richard 下 台。 1660 國會倒戈,迎接流亡之查理二世 回國復位,共和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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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人類的天性中我們便發現: 有三種造成爭執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 是競爭,第二是猜疑,第三是榮譽。第 一種原因使人為了求利、第二種原因使 人為了求安全、第三種原因則使人為了 名譽而進行侵犯。 Hobbes, Leviathan, pp. 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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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所爭者有三大端: 1.爭利(gain) 2.求安(safety) 3.求名(reputation) 而爭奪之憑藉則是權力(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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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權力普遍講來就是一個人取得某種未來 具體利益的現有手段,一種是原始的,另一 種是獲得的。自然權力(原始權力)就是身 心官能的優越性,如與眾不同的膂力、儀容、 慎慮、技藝、口才、慷慨大度和高貴的出身 等等都是。獲得的權力則是來自上述諸種優 越性或來自幸運,並以之作為取得更多優勢 的手段或工具的權力,如財富、名譽、朋友, 以及上帝暗中的神助(即人們所謂的好運) 等都是。 Hobbes, Leviathan, p.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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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狀況下,產業是無法存在的,因為其 成果不穩定。這樣一來,凡土地的栽培、航 海、外洋進口商品的運用、舒適的建築、移 動與卸除須費巨大力量的物體的工具、地貌 的知識、時間的記載、文藝、文學、社會等 等都將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們不斷處於暴 死的恐懼和危險之中,人的生活孤獨、貧困、 卑污、殘忍而短壽。 Hobbes, Leviathan, p.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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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在自然狀態中人人稟賦約略平 等,其所爭者又相似,因此自然狀 態會變成一種沒有公權力以維持秩 序的戰爭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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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一個共同權力使大家懾服的時候,人們便 處在所謂的戰爭狀態之下。這種戰爭是每一個人 對每個人的戰爭。因為戰爭不僅存在於戰役或戰 鬥行動之中,而且也存在於以戰鬥進行爭奪的意 圖普遍被人相信的一段時期之中。……這種人人 相互為戰的戰爭狀態,還會產生一種結果,那便 是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是和非以及公 正與不公正的觀念在這兒都不能存在。沒有共同 權力的地方就沒有法律,而沒有法律的地方就無 所謂不公正。暴力與欺詐在戰爭中是兩個主要的 美德。公正與背義既不是心理官能,也不是體質 官能。 Hobbes, Leviathan, pp. 88, 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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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狀態中,人人為了求自保(selfpreservation, self-conservation),會充 份使用其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 亦即「充份運用其權力以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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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家們一般稱之為自然權利的,就 是每一個人按照自己所願意的方式運 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 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 此,這種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斷和 理性認為最適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 的自由。 Hobbes, Leviathan, p.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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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是理性所發現的誡條或一般法則。 這種誡條或一般法則禁止人們去做損毀 自己的生命或剝奪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 的事情,並禁止人們不去做自己認為最 有利於生命保全的事情。
Hobbes, Leviathan, p.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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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當有和平之希望時,人人應盡力尋求 和平;但若不能得之,則人人可各自 訴諸戰爭手段以自力救濟。 第二條: 當人人都彼此同意時,則為求和平及 自衛之計,人人都願意放棄一己對所 有事物之權利,而各以互不相侵之自 由為滿足。這也就是訂立一契約 (contract),在彼此同意的條件下, 讓渡出自然權利。 第三條: 所訂定之契約,人人必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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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 Hobbes 完成 The Elements of Law。 年底避難至巴黎。 1642 Hobbes 出版 De Cive (On the Citizen)。 1646 在巴黎擔任查理二世之數學老師。 1651 出版 De Cive 之英譯本及 Leviathan。 返回英國。 1655 出版 De Corpore (On Body)。 1658 出版 De Homine (On Man)。 1668 完成 Behemoth (英國內戰史),但國王 不准他出版。 1679 Hobbes死於12月4日。 1683 牛津大學譴責霍布斯並焚燒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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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生平: 1588 Hobbes 出生於 Westport,靠近 Malmesbury。 1603 Hobbes 進入牛津大學就讀。 1608 自牛津大學畢業,擔任 Cavendish 家族之家庭教師。 1610 陪伴幼主旅遊歐陸諸國。 1626 Hobbes 的學生繼位為 Cavendish 伯 爵。 1628 Cavendish 伯爵早逝,三年後 Hobbes 繼續擔任伯爵三世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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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則已被精簡為一條簡易的總則, 甚至最平庸的人也能理解,這就是:己 所不欲,勿施於人。……自然法是永恆 不變的。不義、忘恩、驕縱、自傲、不 公道、偏袒等等都決不可能成為合乎自 然法的。因為決不會有戰爭可以全生而 和平反足殺人的道理。…實現了自然法 的人就是正義的。 Hobbes, Leviathan, p. 1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