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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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摘要: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

洛克在对古典自然法思想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自然状态的预设,以及阐明自然法、自然权利的内容,进一步提出了人在理性能力指导下为了实现自然权利而以契约的方式组建政治社会的完整理论。

其中,财产学说,或者说财产的自然法思想是洛克自然法理论的独特内容。

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论》文本的解读,简述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揭示其理论特征。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理性政治社会作为现代自然法理论的集大成者,同时作为西方现代宪政体制的理论奠基人,洛克在政治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在其流传最广的著作《政府论》中,洛克系统地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

本文试图通过对洛克《政府论》的文本解读,在分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下,梳理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将对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背景和时代背景进行阐述。

第二部分将通过对《政府论》的文本解读概括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的内容。

第三部分将阐述作者对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解。

通过这三部分的分析,试图给出一个关于洛克自然法思想比较完整的理解。

一、洛克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和时代背景谈及自然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自然”以及“自然法”的概念的理论渊源。

1.理论背景自然法的概念预先就设定了自然的概念,但是自然的概念并非是与人类思想同时出现的。

“只要自然的观念还不为人所知,自然权利的观念就必定不为人所知。

”①在哲学出现以前,古希腊文明是处于一个由荷马史诗所营造的神话氛围之中的。

人世间道德和法律的规范被一种由神话所宣言的人对神的神秘性崇拜义务所解释,而我们的生活世界的秩序也被认为是由神所创造的。

当人们对神话这种象征性与神秘性的思想提出质疑时,哲学就产生了。

在这场哲学与神话的对抗中,希腊人找到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这种方法使他们能够从一种完全新颖的角度来考察问题。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洛克作为英国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政治理论家,反对“君权神授”说。

他依据资产阶级人性论,运用自然法理论,在其《政府论》中系统地阐述了他的社会国家学说。

(一)论自然状态像霍布斯一样,洛克也用自然状态、自然法、社会契约等观念来说明国家的起源,但在内容上,两人又有很大不同。

洛克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

但这种状态不像霍布斯所说的互相惨杀、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和平、自由状态。

人人平等地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自然权利”,这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里,自然法起着支配作用。

洛克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能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但这种自然状态是不能长期存在下去的。

主要是由于缺乏明确的公认的法律,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和执行判决的机构。

这样有些人就会出于偏私或无知,侵犯别人的权利,导致冲突发生,甚至战争。

这种恐惧和危险使人们愿意放弃自然状态,同别人联合起来进入社会状态。

(二)国家的起源和目的如何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呢?洛克认为其惟一途径就是同其他人订立契约,达成协议,联合为一个共同体,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被指定的人行使或按照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

人们自愿放弃一些权利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安全、财产和自由,把判定是非的权力、担当保护的职责交给国家或一个公共立法机构。

这样,国家就产生了。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观点有许多区别:第一,在权利交付问题上。

霍布斯认为,订约时,人们把一切权利都交出去了;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在成立政府,放弃自然权利时,只交出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

第二,在缔约问题上。

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是缔约的一方而是被授予权力的人,不存在违约问题,人们不能以此为理由来解除对他的服从;而洛克则认为,统治者是参加订立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约的人们当中推选出来的,因此要遵守契约。

洛克的自然状态名词解释

洛克的自然状态名词解释

洛克的自然状态名词解释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一位哲学家,他对人类认识论和政治哲学的贡献被广泛认可。

在他的著作中,洛克提出了许多关于自然状态的见解,对于理解人类社会、权力和个人自由的起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解释和探讨洛克对于自然状态的理解。

自然状态是洛克哲学中一个核心的概念,它指的是没有正式的政府或社会组织存在的人类社会状态。

在自然状态下,个体处于自由状态,拥有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并且没有被其他人或组织强加的限制。

这种状态下的人类,自由地行使他们的意愿和欲望,没有外在的管束。

洛克对于自然状态的解释和理解可以从其对人性的观察出发。

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理性的,具有自由意志和平等的本性。

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保护自己的财产和追求自己的利益。

洛克强调个体的平等性,不论财富、勇气或智慧的差异,每个人的权利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权利执行他们的意愿和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可能会导致冲突和争夺。

洛克认为,这种冲突是由于自然状态下缺乏一个公正的法律和权威来调节。

因此,他提出了社会契约论的理念,以解决自然状态中的不稳定和不确定性。

社会契约论是洛克理解自然状态的关键要素。

他认为,为了确保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护,个人必须主动放弃一部分自由,通过签署契约的形式成立政府和社会组织。

政府的任务是执行公正法律,保护人们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社会契约,个人将自己的权力和自由移交给政府,以换取安全和保障。

洛克对于自然状态的解释也表明,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他提出了“自然法”的观念,即自然状态下普遍适用的法律。

自然法基于理性和人类的本性,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相互之间的关系。

根据自然法,个体不应伤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这种互相尊重和保护他人权利的道德观念,可以被视为自然状态下的一种基本价值观。

总的来说,洛克对于自然状态的解释提供了理解人类社会和权力来源的重要视角。

洛克的自然自由理论

洛克的自然自由理论

青 衣
批驳菲尔麦的观点
青 衣
洛克认为,上帝创造亚当的同时也创造了其他 生物,没有找到明确的证据证明上帝将世界万物的统 治权授予亚当;他还说明了在夫妻社会中,男女双方 依据自愿契约的原则组成家庭,他还进一步说明“无 论是在事情的性质还是就事情的目的来看,这个契约 不应该是永久的”。由此,洛克指出,父亲对子女的 统治权不仅仅父亲享有,母亲也享有,这种权力应该 称为“亲权”,而且这种权力是有限度的,当子女成 长到“成熟状态”后,父母对子女的这种权力就消失。 洛克还指出,父母通过财产的转移和继承来控制子女 是以子女的自愿为前提的,子女达到“成熟状态”后, 他们有权加入他们愿意加入的社会和政府。
青 衣
自由的分类
一.有两类自由: 1.自然状态中自然人所有的“人类的 自然自由” 2.文明社会中人民所具有的,相对于 他们的统治者而言的“社会人的自由。” 二.自由的实现要经过以上两个阶段: 自然自由是文明自由的理论前提 下面我们主要讨论洛克的自然自由理论
青 衣
自然自由
就自然自由这一理论而言,洛克 的主张很鲜明:
洛克的自然自由理论
——洛克《政府论》
ppt制作:孙文斌 学号:10203203207 班级:自由主义之父,他的《政府 论》已经成为表达自由主义的经典。他推行 的是完全不受强力压制的消极的自由,主张 绝对的权利和任意的自由,在强调维护个人 的自由权利的基础上提出了系统的政府、人 民、宪政等的思想。可以说,洛克把权利和 自由作为道德和政治的最终目的。洛克的自 由观可以概括为:从绝对的和专断的强权中 解放出来而实现以大多数人为主体和以私有 财产权利为内容的自由。
青 衣
自由之我观
人类是应该自由平等的,但这并不是说人 类就有过实际上的自由和平等。事实上,自由 和平等是从来也不曾存在过的东西,也许人类 还是猿猴的时候拥有自由和平等,可是呢又一 想,那时候人类也是没有自由和平等的,且看 现在的《动物世界》都会播放的猴王之争就知 道了。唉,人与人之间总是强制与压迫,这是 一个事实,但是,这一事实并不能论证人类就 应该是不自由不平等的,可惜,我们是等不到 自由和平等的时代了。不过现在总比以前强, 搁到以前,我只能是“养在深闺人未识”呀, 现在哪还能在这儿大放厥词!你看,政治家就 爱拿这说事,我也只能感恩戴德了。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法学家、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被普遍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在他的著作《论人的理解》(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和《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中,洛克详细阐述了他对自然法的理解和应用。

本文将探讨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并分析其对政治哲学和人权理念的影响。

1. 自然法的概念和意义自然法(Natural Law)是指存在于人类自然状态下的普遍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

洛克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创造的,是公正和合理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人类,无论其社会地位、身份或国籍,都具有普遍适用性。

他强调人类理性的普遍性和尊严,认为自然法是基于人类共同的理性和道德观念。

2. 自然法和政治权力的关系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应当受到自然法的约束。

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人民有权利限制和废除不能满足他们保护自然权利的政府。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如果政府违反了这些权利,人民有权采取反抗措施。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对政府限权原则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自然权利和人权观念洛克主张人类有三个基本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他认为人们天生就具有这些权利,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政府是否存在,这些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人权思想和国际人权法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念也对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产生了直接影响,它表明了人民对不公正政权反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自由主义和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为自由主义倡导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主张政府应该最大限度地限制干预个人自由和财产权。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认为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这与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相吻合。

洛克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保护人权的主张成为后来西方民主国家的重要思想基石。

洛克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洛克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1、洛克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霍布斯认为人的欲望是无穷的,但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却不是无穷无尽的。

因此每个人在追逐其欲望的时侯就会与他人的欲望发生冲突,紧接着就会产生矛盾。

所以,为了维持稳定,就必须订立一个大家都遵守的社会契约。

而洛克认为,尽管人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但是,自然状态因为缺少一种公认的行为准则,而导致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的缺少。

因此,社会契约就需要被订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霍布斯认可合理的君主专制;洛克却反对君主专制,他认为必须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以此保证人们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

霍布斯推崇君主专制的绝对性,认为民众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反抗君主。

而洛克因倡导权力分立,所以,认为如果君主违约,民众可以反抗。

2、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与古希腊哲学和基督教尤其是信教是否存在渊源关系?
自然权利源自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

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

自然权利是指人生而有之的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

自然权利是人人所共有的、任何个人都可对其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

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下了定义,即“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或财产。

”等等。

他的思想和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类似。

洛克自由理论的思想渊源,一部分来源于中世纪时期的基督教神学神学自由思想。

在西方,宗教思想影响着每一个人,洛克也深受基督教思想的影响,他本身是一名基督教徒。

所以,洛克不主张社会的激烈变革。

洛克自然权利理论述评

洛克自然权利理论述评
三 、 府 是通 过 契 约 产 生 保 护 自然 权 利的 工 具 政
洛克的政治理论起源于对君权神授论的否 定。在《 政府论 》 篇中 上 洛克提出在君权神授 理论之 外寻 求权利 、 政治 社会 、 政府和 国家 的起 源。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 自然状态 下的个人 是 以自 我 为主 体 的 , 何 个体 都 拥 有 不 受 他 人 干 涉 的 自然 权 利 , 种 自 任 这 然权利的正当性如同自然界其他动 物一样 , 其合 法性是 上帝扎根 于每 个 人 心 中 的最 强 烈 的 欲 望— — 自我 保 存 。 人 们 普 遍 具 有 的 强 烈 愿 望 构 成 了众多不得 已的行动 , 么这些 基于自然权 利的行动 就是不可 能锗 那 的, 因此有人说 “ 只有当事情的这种秩序被理解 并被 接受为真正而 自然 的秩序日 人类争取自由、 寸, 和平和富足的斗争才可能获得胜利 。 洛克认 为人们依据理性平等而自由地生活, 这种状态就是 自然 状态 , 人们的理 性与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是一致 的, 虽然 自然状态 是一种自由的状态 , 但这种状态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 。科学的原则要求对 自然状态中人们 遵从自然法的依据做出解释 , 是洛克经验 主义的立场却 认为对 于自 但 然法的理解与遵从是人作为上 帝创造物的本 质所具有 的本质 属性 , 因 而 不 需 要 做 出解 释 。 洛 克 在 《 基 督 教 的 理 性 》 说 到 “ 论 中 他相 信 , 督 教 基
这形成了经典自由主义的理论逻辑他关于政府个人以及政治社会之间关系的描述使近代以前西方世界宗教与世俗的二元分立过渡到了以民族国家为特征的西方世界国家以及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与公民社会或者市民社会之间的分立市民社会的权利与自由成为政治领域合法性判别的根基形成了西方自由主义的经典逻辑影响了此后西方乃至整个世界的政治形态

洛克思想

洛克思想

一、自然法发挥了人的自然权利的理论。

洛克的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其次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

自然法的具体内容: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1,平等权。

2,自由权。

3,生存权。

4,财产权。

这些就是天赋人权。

洛克所说的战争状态和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是有区别的。

首先,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反常状态,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

其次,两人对战争状态的含义在理解上有很大的不同。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缺陷有:1,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

2,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

3,缺乏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

这是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成立国家。

二、法治原则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

1,国家必须以已正式的法律来统治。

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行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

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法治不排除个别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

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早期的创始人。

三、分权理论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高于其它两种权利,处于支配地位。

立法权不是专断的,仍要受到限制和约束。

他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必须加以保护。

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立法机关不能用临时专断的命令来进行统治。

行政权由国王行使,立法权由议会行使。

对外权也由国王行使。

实际是两权分立。

四、自由思想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

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则享有“社会自由”。

就使除经人们同意这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

洛克是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将自由提到“其余一切的基础”这样的高度来认识的思想家。

洛克指出,人的社会自由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意志支配的自由,它不受绝对的、任意权力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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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
通过霍布斯的努力,自然状态理论的研究内容有了明显改变,成为了众多思想家研究政治学说的逻辑起点。

和霍布斯一样,洛克也将自然状态作为其理论分析的开始,但他显然不能接受霍布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1的自然状态,对此,洛克提出了个人独树一帜的见解,《政府论》下篇也成为一些研究者认为是针对霍布斯而创作的证据。

既然不同意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那么洛克是怎样描述的?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对自然状态进行了抽象的描述,描绘了最初人类所处的原始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2简单来讲,自然状态就是一种自由平等却不放任的和平状态。

在洛克眼中,这种自然状态是没有具体的时间与空间限制的,可能是过去存在的,也可能是现在或未来正在进行的。

这里的“自由”,即“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3也就是说,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每个人,无论是在精神意志层面还是身体层面都具有完全意义的自由,只听从于个人的意志,采取个人认为合适的方式手段支配身体活动,不受到任何其他人的管辖与支配。

“平等”,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平等,洛克也承认,人自从出生就具有智商、体质等方面的的不同,不可能达到完全的平等。

但洛克在这里强调的是政治意义的平等,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受任何支配的平等,每个人同时也不享有多于他人的任何权利,所有人在社会地位、人格尊严等方面应该是一律平等独立的。

尽管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向往的自由状态,但这种自由真是完全没有边界的自由吗?洛克强调,这种状态并不是完全放任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还应该受到自然法的支配。

自然法即理性,是由上帝创造并交由人类所掌握的。

洛克引出上帝,人类是上帝创造的,都是上帝的财产,为了遵照上帝的旨意,每个人都应该尽力保存自己,并且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及其财产。

和霍布斯一样,洛克也认为,上帝制定自然法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安全和维持全人类的和平共处。

为了维护自然法,上帝将自然法的执行权交给了每个人,这种权力是普遍有效的,每个人都有权去惩罚犯罪来保全自己或他人。

当一个罪犯违反了自然法侵害别人权利的时候,也就脱离了理性的支配,即是对上帝的不敬和
1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由于竞争、猜疑和对荣誉追求的原因,每个人都只想保全自己而不顾他人,由此陷入了“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
2[英]洛克. 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p3.
3[英]洛克. 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p3.
对全人类的挑战,那么每个人都有权力进行制止或惩罚,以使其遵守自然法为限。

人们根据自然法来判断正确与错误的行为,当然,这种自然法不是我们讲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在洛克眼中,它是上帝赋予人类的理性。

既然人类的理性来源于上帝赋予,那么观念从何而来?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说:“在理性和知识方面所有的一切材料,都是从哪里来的呢?我可以一句话答复说,它们都是从‘经验’来的,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建立在经验上的,而且最后是导源于经验的。

” 4也就是说,人们的头脑中的理性和知识,都是来源于后天的实践过程中。

人们在后天的经验基础上,基于平等原则而不能相互伤害,在保存自己不成问题的情况下保护全人类,通过无数的感觉与不断的反省而形成理性植根于头脑中,这也与洛克的自然法形成达成契合。

基于以上的讨论,洛克所讲的自然状态应该是一种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人们受上帝赋予的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

4[英]洛克.人类理解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p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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