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第一、二条自然法及其从属自然法-伦理学论文-哲学论文
论霍布斯自然法

儿童等。
对于自然人公民而言,社会权利的发展只是“为了维持某种社会公认的最低生活标准”;对于企业法人公民而言,社会权利的发展同样是为了维持市场健康运作所必需的公平正义。
由于一方面为保障市场健康运行需要政府投入额外的资源,另一方面政府职能又不能越位,这对于政府的施政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为了能够将企业公民的社会权利落到实处,其保障就必须依靠法制建设。
3.3企业政治权利与应对政府职能的错位政府职能的错位问题源自于政府对自身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地位缺乏正确认识,因此企业法人需要参与到产业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去,为政府决策提供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
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依靠企业政治权利。
科学定位政府的经济职能需要充分把握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作为非市场主体,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在相关信息和知识的获取上存在着固有局限。
这意味着定位政府经济职能不应当是政府的独角戏,而应当是相关利益者共同协商的结果。
在诸多相关利益者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
发展企业政治权利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构建起政企协商平台,为科学定位政府经济职能提供民主保障。
首先,构建政企协商平台需要保障企业的知情权,政府不能在产业政策制定的问题上抛开企业而专断独行,企业应当有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其次,构建政企协商平台需要保障企业的发言权,企业只有拥有发言权才能在产业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实现与政府的平等“对话”,否则企业就可能由协商主体蜕变为被动的听众。
在现实中,建立政企协商平台往往会遭人非议。
在一些人的眼中,政企协商似乎就等同于“官商勾结”。
的确,那些大公司、大财团在西方政治生活中呼风唤雨的现实告诉我们,认为企业政治参与会引发民主制度的崩坏并非杞人忧天。
但是,政治风险的存在也并不构成剥夺企业法人正当政治权利的理由。
笔者认为,从保障产业决策科学性的角度来看,企业法人应当被赋予参与政治生活的正当权利;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企业法人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又应当有所限制,应局限于“那些与行业发展紧密相关的议题,同时企业与政府的对话必须保证公开、透明以接受公众的监督”[3]。
浅谈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思想论文

浅谈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思想论文霍布斯,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和唯物主义哲学家,近代西方政治学理论的开创者之一。
霍布斯的思想无论是后来的洛克、孟德斯鸠,还是休谟、康德都曾经从他的开创性研究中汲取营养,因此被尊为自由主义思想的鼻祖。
霍布斯突破了前人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构建了一幅人人相互为敌,处于恐惧之中的自然状态,为此需要用自然法、社会契约论的约束力用以保障安全,需要人的理性予以控制。
由自然法、社会契约论和人性理论构成了霍布斯的自由主义思想的理论基石,最后将落脚点放到对和平的诉求之上,用以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
霍布斯的自由主义思想与前人的论述大相径庭,对自由的界定是指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由此引出了他的公民自由观和国家主权下的自由观。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思想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浅谈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思想全文如下:摘要:自14世纪西欧的文艺复兴运动以来,霍布斯与其他早期启蒙思想家一样观察社会、反思政治。
从霍布斯的思想中可以明确看出他在政治体制上是极其赞成君主专制的,但是通过探究他的政治思想,也可以深刻了解到他政治哲学中蕴含着丰富的自由主义思想,它在西方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霍布斯;自由主义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17世纪的英国学者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一向被视为君主专制主张的极力倡导者,他的政治哲学最为核心的的部分是绝对主权理论。
其思想受到了很多人的批判,有人甚至认为在他的著作《利维坦》中表达的是一种“极端的王党政见”,因而作为专制主义对立面的自由主义在霍布斯的思想中似乎很难存在,但事实并非如此。
通过认真阅读霍布斯的《论公民》、《利维坦》等著作,可以深刻领悟到他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思想以及他对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所作的贡献。
一、霍布斯自由主义思想的形成背景任何一种思想的形成都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霍布斯自由主义思想的形成也如同其他思想意识一样有其必要的理论渊源和现实依据。
霍布斯自然法十四个原则

霍布斯自然法十四个原则1. 第一原则:寻求和平、信守和平-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处于战争状态,充满恐惧和危险。
寻求和平是首要的,因为和平是人们能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人们应该积极地去追求和平,并且一旦达成和平的约定,就要信守承诺,维护和平的状态。
2. 第二原则: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自己- 在追求和平的同时,由于人性中存在着自我保存的本能,并且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着潜在的危险。
所以,人们有权利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来保卫自己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
这一原则是对第一原则的补充,即在和平尚未完全确立或者面临威胁时,自我保护是必要的。
3. 第三原则: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这一原则涉及到权利的让渡。
为了实现和平,人们不能无限地保有对一切事物的权利。
当其他人也愿意放弃部分权利以追求和平的时候,个人应该在必要时自愿放弃一些权利。
并且,在对待他人自由权方面,要遵循对等原则,自己给予他人的自由权应相当于自己期望从他人那里得到的自由权。
4. 第四原则:应当履行所订信约- 信约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达成的约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平的重要基础。
一旦订立信约,就必须履行,这是建立信任关系、保障社会稳定的关键。
如果人们随意违背信约,社会将陷入混乱,和平也无法维持。
5. 第五原则:接受他人单纯根据恩惠施与的利益时,应努力使施惠者没有合理的原因对自己的善意感到后悔- 这一原则强调感恩和回报。
当接受他人基于善意给予的利益时,接受者有责任以一种不让施惠者后悔的方式行事。
这有助于在社会中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互助。
6. 第六原则:每一个人都应当力图使自己适应其余的人- 在社会中,人们是相互依存的。
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每个人都应该努力调整自己的行为和态度,以适应他人。
这意味着要考虑到他人的利益、习惯和社会规范,避免过度的自我中心主义,从而减少冲突的发生。
霍布斯的第一自然法和第二自然法

霍布斯的第一自然法和第二自然法
霍布斯(Thomas Hobbes)是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他对政治和社会问题提出了许多理论。
他的自然法理论主要包括第一自然法和第二自然法。
第一自然法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自然权利和自我保护的需要,在没有政府存在的状态下,具有的自由和权力。
根据这个理论,每个人都有权力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利益来行动,追求自己的利益。
然而,由于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这种状态可能会导致冲突和混乱。
为了避免这种混乱,人们进入了第二自然法。
第二自然法是指人们通过契约和协议建立政府,并授权政府代表自己行使权力。
根据这个理论,人们放弃了一部分自由和权力,以换取社会秩序和安全。
政府的目标是维持社会秩序、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并解决冲突。
总之,霍布斯的第一自然法和第二自然法是他对人类社会中个体自由和政府权力关系的思考和理论。
它们试图解释人类社会组织的原因和目的,以及人们在社会中的义务和权利。
霍布斯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社会契约论
“利维坦”是《圣经·以赛亚书》中所描写的一种象征着邪恶的巨大海兽,霍布斯借用这个词来隐喻国家是一个起源于人的自私本性、具有邪恶本质的庞然大物。
他在《利维坦》中系统论述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君权民授理论和天赋权利学说奠定了西方近代政治学的基础。
霍布斯的国家理论是从一种假想的“自然状态”入手的,在国家产生之前的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们都依据自然法而享有各种天赋的自然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只受自己的自然法则或“利己心”的支配,为了保存自身而不惜采取任何手段来排斥和消灭敌人。
霍布斯认为,自然法的第一条原则就是:用一切手段(包含战争)来寻求和平与自卫;由此推出的第二条原则就是:为了和平与自卫,人们宁愿主动放弃对一切事物的权利。
前者造成了一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使得“人对人就像狼一样”;后者则达成了一种社会契约(“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人们所谓‘契约’”),最终导致了国家和法律的产生。
人们为了和平通过订立契约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并对他们进行治理,如此产生国家。
第三者没有参与契约订立因此不受契约约束,而其权利是订约者自愿赋予的因此不能违背诺言收回,因此第三者的权利是不受限制的绝对的。
霍布斯的上述观点表达了一种“绝对君权”理论,但这种理论是为正在向封建诸侯和罗马教会争夺权力的欧洲世俗君权服务的,是针对“教权至上”的传统观点,而不是针对刚刚萌芽的民主思想的。
更为重要的是,在霍布斯的“绝对君权”理论中包含着一种“君权民授”的思想,它与中世纪以来一直被奉为权威的“君权神授”思想是针锋相对的,并且尽管其带有假想色彩,但它第一次用世俗的观点而非宗教的观点来说明国家的
起源,就此而言,霍布斯确实在国家理论方面进行了重大的革命。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霍布斯主要提倡的是国家要订立的制度,霍布斯通过他的假设自然状态的情况进行过的分析,从而引出的人们想要和谐的生活就要走出自然生存的状态。
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他主要张契约论,就是说人要促成国家的主要因素就是,每个人都是国家的一部分,要想人人相互平等,就要签订合约,并推选出主宰者来掌控,从而形成国家。
霍布斯的思想主张分为哲学思想主张、政治思想主张。
霍布斯的哲学主张又分为自然哲学、偶性哲学,自然哲学其意思就是霍布斯指出就是某个东西,是由于它的广袤,所以把它叫做物体,它的存在并不是依赖我们的思想而生存,所以说这个物体它是独立存在的。
霍布斯的物体的解说员充份的注重了数学和力学的发展实效,霍布斯全然的呈现出机械唯物主义。
偶性哲学,霍布斯明确提出偶性就是存有物体就是不被看见的物体,它的存有于某个物体中,无法因为你的看不出就说道他不存有。
霍布斯通过用机械的方式把人的存有,也看做就是自然的物体,人不过存有自己的思想、意识,但是人也得遵守自身的存活规律。
前提是主宰者也要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个人每个事情,否则就失去了走出自然状态的初衷,所以霍布斯的思想主张主要的意思是霍布斯讲述生存之道,让人能够产生的仁爱之心。
托马斯·霍布斯概述托马斯·霍布斯生于一五八八年四月五日的英国英格兰,死于一六七九年,享年九十一岁。
是著名的政治学家、哲学家。
他出生于一个牧师家庭里,霍布斯小时候就在马姆斯伯里的教堂接受教育,十五岁也就是一六零三年去往在牛津大学读过书,在校期间担任贵族家教老师。
托马斯·霍布斯一六一零年和年长的威廉游历整个欧洲大陆,也因为这样霍布斯能在牛津大学自学经院哲学教育。
一六二八年顺利的用英文翻译了修昔底德所写下的著作伯罗奔尼撒战争的希腊文,并沦为第一个顺利译者希腊文为英文的第一人。
一六三一年受卡文迪许家族的应邀雇用他,他出任教导威廉之子。
在一六三七年起至他已经开始以哲学家自称为,并在当年返回他的祖国英国,当时的英国时局动荡,霍布斯没有办法专心研究哲学,不过他在回国的期间把当时的情形写下了下来。
浅析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的自然法思想

浅析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的自然法思想作者:李雅潇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26期摘要:霍布斯的《利维坦》一书,由浅入深、全面而系统地介绍了自己的自然法思想。
他以对人性的讨论作为逻辑的起点,在第一条自然法则中就阐述了“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的理念。
他所主张的自然法思想中包含着丰富的平等权利意识和和平意识。
因此,从霍布斯主张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契约及自然法”这两个方面对他的自然法思想进行阐述,最后论述这一思想影响深远的原因。
关键词:自然状态;契约;自然法中图分类号:D9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6-0287-0216、17世纪,对于欧洲各国来说,都是一个历史永远铭记的时期:启蒙运动的兴起,使得人们逐渐突破中世纪宗教文明的束缚,崇尚理性;同时,资产阶级革命爆发,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相互斗争、相互妥协。
在这个社会大转型、大变革的时代背景下,霍布斯降生了。
1651年,霍布斯完成并发表了他一生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即《利维坦》。
在当时英国政治、宗教激烈斗争的革命年代,霍布斯因政治主张受到打压而逃亡于法国。
在1646年接触到流亡的保王党人之后,他的命运得到翻转,不再逃亡,甚至后来还成为太子的老师,这个太子就是后来的英王查理二世。
《利维坦》的发表,使得霍布斯与保王党人决裂,但也给霍布斯带来了超过预期的赞美和批评。
此时的他,站在了历史的风口浪尖。
一、《利维坦》中的自然法思想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阐述了15条自然法,以第一条“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的自然法为基础,进行了层层推理,将其余自然法娓娓道来。
这些自然法包括自然人之间订立契约,交换正义,人人生而平等,分配正义等多方面。
下面主要就自然人之间的“自然状态”和“契约和自然法”两部分进行阐述。
(一)自然平等和自然状态在本书的开始,霍布斯从每个个体的自然人着手,分别从自然人个体的感觉、想象、语言、智慧美德及权势、品性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于霍布斯自然法思想的再思考

【摘 要】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以自我保全为逻辑起点,以灰暗的人的形象和自然状态为其理论的假设前提,论证了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创造出具有强大权力的国家,并以法律为手段确保个人权利的正当性,但该种分析路径也有其现实的局限性。
【关键词】理性 假设 自然状态 自然法 评价关于霍布斯自然法思想的再思考谢 婧一、理性的解放:自然法走下“神坛”与霍布斯自然法的构建(一)唯名论与唯实论之争自中世纪以来的唯名论与唯实论的争论深刻地影响了近代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和分析思路。
唯实论者认为,上帝的本质特征归于理智,理智优先于意志。
理性就是何为正确,它根植于上帝却不为上帝所改变。
万物根据自身向善和实现自身目的参与宇宙秩序。
作为理性造物的人对这一秩序的参与即是自然法,通过参与,人人分享了神圣理性,获取了适合自己的行为。
唯名论者认为,上帝的本质特征归于意志,意志优先于理智。
上帝按照意志创造世界、决定人的命运。
上帝的意志是信仰的最高原则,理念与事物都是偶然的产物,上帝不是通过理智中的原型直接创造世界,而是以偶然的意志行为创造了一个偶然的世界。
(二)霍布斯自然法视野与路径的转变唯名论和意志主义深刻影响到了霍布斯。
霍布斯将上帝的本质特征归于不可抗拒的力量和绝对的自由意志,上帝凭借意志统治世界,而不是通过理智以及普遍的道德法则与世界发生联系。
他通过将上帝归于无限的权能和绝对意志,认为上帝是不可知的,唯意志的,宇宙和世界中并不存在先在的理智、规范、目的和价值。
人们企图认识上帝的努力是一种虚妄的迷信,以此切断了在自然与神恩之间建立联系的可能性。
自然本身可以提供完美,人们必须依靠自身的力量去创造和构建新的个人和群体生活模式,孤立的个人不再受任何外在的限制,不再服从他人或某种等级秩序,人的理性可以建立合理的道德、法律和国家。
霍布斯划清了理性与信仰的边界,建立神权于天启和信仰,建立人权于理性,并剔除传统自然法越来越成为自然目的论形而上学因素的理念,结合近代宗教改革与自然科学的最新成果,立于世俗社会,以人的现实理性解放为依托,通过推理与假设,构建其自然法学说,将中世纪以来的神学方法论和神学观一扫而尽,让自然法走出了神学视野,走下了神坛,为其世俗化的自然法思想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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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第一、二条自然法及其从属自然法-伦理学论文-哲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人人为战的战争状态,而战争则使人活的希望成为泡影,于是,为了人的自我保存,理性便发出了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的指令,这也是理性发现的首要和基本的定理和规则,同时这也成为霍布斯的第一条自然法。
由于第二条自然法规定了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即为了和平每个人必须放弃自己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这两条自然法就成了所有自然法的总纲,而其他的自然法条目都是从这两条自然法总纲中派生而来的从属自然法。
一、作为一般秉性的自然法和作为德性的自然法然而,从自然法的这两条总纲中得不出任何德性,因为它们只是关于人的倾向于和平与公正的一般秉性,而德性(virtues,或译美德)则显然要比这两种秉性具体得多。
人只要具备这种一般秉性,他一般就会自动秉有由从属的自然法得来的、有助于和平的美德,而不会秉有任何导向战争的恶德。
从属的自然法规定了求取和平的手段,霍布斯称其为达到和平的必要条款,而后他又从这些和平条款中推出了人的各种品质(quali-ties)。
因此,霍布斯把从属的自然法当作本质上是关于道德德性的法来看待,因此当他宣称自然法的科学是唯一真实的道德哲学时,他把通向和平的手段归结为正义(justice)、感恩(grati-tude)、谦逊、公正(equity)、仁爱和其它的自然法。
而当他说作为理性指令的自然法不过是定理时,他并没有把这些自然法视作是有关必然的定理,而是把它们当成了有关哪些事物才是有助于人的保存和防卫的定理。
他最终的说法是:自然法就是公正、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它道德,正像我在第十五章末所说的,这一切在单纯的自然状况下都不是本义上的(properly)法律,而只是使人们倾向于和平与服从的品质。
二、作为公正的自然法公正在霍布斯那里有两种含义,一般意义上的公正是指和平所必需的、所有自然法的根本原则,这种特征由第二条自然法予以概括,即当一个人看到别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有必要时,愿意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那他也须如此;而在自由方面,他允许自己对别人有多少自由,他也必须允许别人对自己有多少自由,他须对此知足。
福音书中的金规(golden rule)再好不过地诠释了这种公正: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
它的表述和孔子己所不,勿施于人的意思差不多。
这种广义上的公正是霍布常使用的术语,另外还有一种作为特殊德性的公正则是霍布斯第十一条自然法所使用的术语。
第十一条自然法规定,一个人如果受人信托在人与人之间进行裁断时,那么自然法就有一条戒条要求他秉公处理。
霍布斯在该条自然法的页边注里干脆称第十一条自然法为公正,这实际是要求仲裁人或裁断人所应具有的美德。
三、作为正义的自然法霍布斯所谓的正义与契约密不可分,他认为正义在于遵守契约。
第三条自然法规定所有信约必须履行,因为没有这一条自然法,信约就会无用,徒具虚文,而一切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也会仍然存在,我们也就会仍然处在战争状态,霍布斯在页边注中将其概括为正义的美德。
只有相对于契约来说,行为才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因此在契约出现之前不存在正义和非正义之分,在订立信约之后,失约就成为不义(unjust),而非正义(injustice)的定义无非就是不履行信约。
任何事物只要不是不义,就是正义。
正义的来源虽然在于信约的订立,但是由于订约人总是害怕对方不守约,这种原本基于互相信赖的信约就总是归于无效,因此正义和不义便仍无从区分。
于是,为了使人们能够区分正义和不义,便必须先有某种强制权力存在,强迫人们履行信约,并强迫人们维持他们通过相互立约、作为放弃普遍权利之补偿而获得的所有权。
这里霍布斯想要说明的是,在国家出现之前的自然状态中,由于没有主权权力来保证契约的有效执行,正义、非正义以及私有财产所有权根本就无从说起。
四、正义与私有财产权霍布斯之所以把所有权也牵扯进来,是因为经院学者们认为正义与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密不可分,并认为正义就是将每人自己所有的东西给予每个人自己的恒定意志,而按照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一切人对一切东西都拥有权利的说法,自然状态中并没有我的和你的之分,并不存在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因而抢占任何东西都不会构成不义。
既然自然状态中并没有所有权存在,因此也无法将每人自己所有的东西给予每个人自己,从而也就没有什么所谓的正义,所有权和正义要等到国家建立之后才会出现。
洛克显然不同意这种说法,因为洛克认为财产与人的生命和自由一起是人从自然状态保留而来的人的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不可随意将之剥夺。
霍布斯把正义与所有权相提并论也有其现实的考虑,因为英国内战就是由于国会中许多人主张国王不事先通过国会同意便无权向其臣民征收税款而被煽动起来的,他们认为私有财产不依赖于国家的建立,这是一种个体的人在自然状态中便开始拥有的、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国王征用其财产必须事先经过代表臣民的国会的批准。
当时为查理一世征收造船费和强制借款辩护的人认为,国王在紧急情况下可不经臣民同意而直接征用其财产,而什么情形才构成紧急情况只靠国王一人来判断。
而1630年代的许多英国人并不认为英国已经处在紧急时刻,查理一世由于向国会做出巨大让步,承认国王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否则他不经国会同意不得征收税款,他便失去了许多拥护他的人的支持。
霍布斯当然也为这种国王的征用权辩护,然而他却避而不谈紧急情况,这是因为他主张既然臣民不拥有针对主权者的财产权,那么主权者拿走其臣民的土地和财物不可能不正义,因为正是主权者规定了什么东西才是一个人的财产。
霍布斯认为既然私有财产权是由主权者在建国之后授予每个人的权利,那么在他认为合适时他便有权收回这种权利,收回的方式就是通过税收,国王有向臣民征收税款和征用其财物的自由,主权权力对人们财产的征用无非是为他们维持和平和防卫的价格。
五、愚昧之徒对霍布斯正义观的挑战在阐述自己的正义观时,霍布斯假设有这样一个愚昧之徒,他斗胆向霍布斯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既然理性都指使(dictates)人们为自己谋利益,如果不遵守契约(即霍布斯所说的不义)能给自己带来利益,那岂不是不义也与理性相一致?换句话说,愚昧之徒是在挑战霍布斯所主张的信守契约符合理性的观点,实际也就是在挑战霍布斯的正义观。
愚昧之徒的逻辑是,既然毁约能给自己带来好处,人为什么还要守约?既然不义会带来甜头,人为什么非要坚持正义呢?因此,立约与不立约,守约与不守约,只要有助于个人的利益,就不违反理性。
这个愚昧之徒就像是《理想国》中的格劳孔挑战苏格拉底的正义观一样挑战了霍布斯的正义观。
格劳孔讲述了古各斯指环的故事,这个故事说,古各斯的祖先一个牧羊人得到了一个能隐身的指环,他便戴上这个指环隐去其人形,先是勾引了王后,接着又同王后一起谋杀了国王,篡夺了王位。
格劳孔说,假定有两只这样的戒指,正义的人和不正义的人各戴一只,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想象,没有一个人能坚定不移,继续做正义的事,最后他也像霍布斯的愚昧之徒一样,认为人从不正义那里比从正义那里能得到更多的利益。
霍布斯对愚昧之徒的问题给出了四点批驳的理由,可是这些理由却不是那么的坚实有力。
首先,不义的行为总是不义的行为,无论它如何偶然地使人获利,也不能因为这种获利而使它成为明智和合理的行为,因为会出现他料想不到的事情,这些料想不到的事情的出现说明愚昧之徒无论多么料事如神,有些风险他还是预料不到,他最终逃脱不了被人发现的结局,因为他毕竟没有古各斯祖先神奇的指环。
其二,愚昧之徒若破坏契约,他就会失去联盟的帮助,任何人要是没有联盟的帮助便都难以指望依靠自己的力量或智慧防卫自身,使自己免于毁灭之祸;在这种联盟中,每一个人都和别人一样,指望通过联合得到相同的防卫。
第三,愚昧之徒以为,靠着在契约上搞些欺骗就能够获得天国永恒至福,这是靠不住的说法,因为我们对于人们死后的状况并不具有任何根据自然之理得来的知识(natural knowl-edge),更谈不上那时对失信(breach of faith)会给予什么报偿的知识。
第四,如果愚昧之徒攫取了主权者的位置(这显然是破坏了确立主权者的契约),他的反叛行为将会引来别人效法,从而在他统治期间,会持续不断地发生反叛。
可是,愚昧之徒所坚持的不义也与理性相一致的说法是否正确呢?如果这里的理性是指为达到目的所使用的手段之意义上的理性(实际就是工具理性)的话,不义的确与理性不相违背。
但是霍布斯所说的守约或正义不与理性相违背意义上的理性,却是指用于生活智慧的理性。
愚昧之徒显然是偷换了概念,他以自己的用于利益算计的工具理性替换了霍布斯的用于生活智慧的理性,霍布斯虽然对愚昧之徒否认正义的说法进行了驳斥,然而对于愚昧之徒的问题却没有给予正面的回答,这是因为霍布斯自己对理性概念的使用也模糊不清。
霍布斯设置愚昧之徒来对自己的理论进行驳难这一场景,其目的本是为了检验自己的理论是否能够经得住推敲,却没有想到自己会因理性概念使用的模糊不清而作茧自缚。
霍布斯对正义的辩护与其说是出自理性还不如说是出自,其之所以显得苍白无力大概也源于此。
面对愚昧之徒声称没有正义和这种事情的诘难,面对以打着宗教的幌子进行篡权、及反叛的现实,霍布斯可能过于愤怒,他只得申明自己对正义之实存的宗教信仰,自然主义的论证却充满了宗教的热情。
六、人的正义和行为的正义霍布斯还区分了人的正义和行为的正义,前者指的是人的品行(manners)是否合乎理性,后者所表示的是某些具体行为是否合乎理性。
正义之人往往会做出正义的行为,但他却不是因为他做正义行为而成其为正义之人,而是因为他是正义之人,所以他才做出正义的行为。
正义之人尽最大可能注意使他的行为完全合乎正义。
正义之人的意志是根据正义而形成的,他拥有一种守信的恒定意志(不义之人的意志则是根据他所要做的事情的明显利益形成的);正义之人偶尔也会由于感情冲动或差错而做出一些不义的事情;正义之人的突出之处在于他的高贵品质和侠义的勇敢精神,他耻于让人看到自己为了生活的满足而进行欺诈和背信。
行为的正义并不能使人获得正义之名,因为一个不义之徒也会出于畏惧而做出一些正义的行为,这只能说是无罪(guiltless);同样,行为的不义(这也叫侵害,in-jury)也不能使人获得不义之名,因为正义之人也会由于感情冲动或差错而做出一些不义的事情,这只能使人获得有罪(guilty)之名。
霍布斯还引入品行的不义来进一步说明行为的不义。
前者指进行侵害的倾向和居心(disposition or apti-tude),而不管这种倾向或居心是否化为行动,是否已经对具体的人造成了侵害;后者则指必须假定有一个人真正受到了侵害。
霍布斯这里所说的侵害,其含义比较狭窄,它专指立约一方由于不履行契约而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