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法与人权的确立
◆古希腊以来的自然法观念到近代天赋人权观念的逻辑联系

古希腊以来的自然法观念到近代天赋人权观念的逻辑联系要想弄清楚古希腊以来的自然法观念与近代天赋人权观念的逻辑关系,就必须知道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的各自的内涵以及产生时间。
了解了这些方面的差异,也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了。
下面就通过学习过的知识,加上查询资料,来对自然法观念和天赋人权观念做一个具体的阐述,并对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做一个详细介绍。
自然法观念一、自然法的内涵:自然法(Law of Natural),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是指在人为制定的法之外永久存在、普遍适用的法,也即人类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
自然法起源于古希腊,之后随着时代的更迭,不同时期又有不同时期的自然法的理论。
二、自然法的主体精神:自然法按照发展时期的不同可分为三种,即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和古典自然法。
其中古典自然法也就是所说的近代自然法。
古代自然法包括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和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具有对自然理性的永恒正义的追求,“正义”是当时自然法精神的最主要观念;中世纪自然法也分为两支,即绝对自然法和神学主义自然法。
二者都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正义的自然法精神;古典自然法有别于前两种自然法,它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是理性主义的,它是汲取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理性主义因素,并排除其直观的理性主义和蒙昧状态的神学理性主义,逐步发展起来的。
其中,自然权利是近代自然法中的一个新的观念,权利本位是近代自然法内容的基本特征,这一点与古代和中世纪典型的自然法观念有着鲜明的区别。
而自然权利,经过翻译来到中国,就是“天赋人权”。
天赋人权观念一、天赋人权的含义:所谓的天赋人权,就是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
自然权利是自然生物所共有的、任何个体都可对蒂属对象或其他物种或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
二、天赋人权的简介和应用:自然权利,源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构成了古典自然法学说的要义。
生命、财产和自由:从自然法到人权理论

生命、财产和自由:从自然法到人权理论作者:程萌来源:《理论观察》2019年第01期摘要: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再到“人的权利”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主线之一。
自然法萌芽于古希腊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并由斯多葛派正式提出。
现代社会以来,霍布斯首次将自然法发展为自然权利理论,并以生命权为核心。
洛克进一步将霍布斯的生命权发展为财产权,认为财产是生命和自由的基础,这种理念深深地影响了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并使自然权利开始向人的权利演变。
卢梭重新发现了社会,主张人的根本权利不是霍布斯认为的生命或洛克强调的财产,而是比生命和财产更重要、更宝贵的自由。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权利;生命;财产;自由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1 — 0048 — 04一、自然法的兴起(一)“自然”的发现理解自然法的前提是理解“自然”。
在古希腊神话时代,诸神是世界的起源和最高权威,如果人们违背其神圣法则,就必然受到惩罚。
但由于不同神法关于诸神关系的表述不同,如荷马认为乌基诺斯是众神和万物的共同来源,而赫西俄德主张混沌或者说卡俄斯是众神之源,神圣权威就逐渐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
早期希腊的自然哲学家为了摆脱这种神话世界观的困境,不再从神而开始从自然本身来理解世界。
“自然一经发现,区别于神话的哲学就出现了,第一位哲学家就是第一个发现自然的人。
”〔1〕这里的自然不是现代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物理自然,而是代表了自然目的和自然命运的“本原”,是作为变化的、暂时的具体事物的根本来源。
在这种自然目的理论的影响下,公元前5世纪索福克勒斯发现了自然和习俗之间的冲突,他的《安提戈涅》“或许是第一部诉诸某种高于人定法或实在法的高级法的著作”〔2〕。
安提戈涅违背国王克瑞翁的命令,埋葬了反叛城邦的兄长波吕尼克斯,却被克瑞翁判处活埋;克瑞翁的儿子哈蒙因反抗父亲的残忍而自杀,他的夫人在得知儿子死讯后也一道自尽。
自然法具体内容

自然法具体内容自然法是一种关于人类行为规范和法律原则的理论体系,强调法律的基础应当是通过人们理性推理之后确定的,而非某些意志或权力的安排。
自然法的理论根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和罗马时期,被认为是普世的、超越国家和历史的法律原则。
在当今的法学领域,自然法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指导作用。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正义性原则:自然法强调法律应当符合正义和公平的原则,倡导对每个人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客观性原则:自然法认为法律是客观存在的,要求法律适用于一切人,不受特定个人或群体的意志影响。
•理性原则:自然法主张法律应当基于理性原则和人类普遍道德观念制定,而非依赖于权力或历史传统。
•固有价值原则:自然法认为人类具有固有的尊严和价值,法律应当尊重并保护人的自由和权利。
自然法的具体内容自然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人权自然法主张人权是不可剥夺的、普遍适用的。
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每个人均有权享有这些权利,法律应当保障人权的实现。
2. 自由意志自然法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自由,同时也应当尊重他人的自由。
法律应当保障人们的自由意志并对其行为负责。
3. 社会契约自然法认为社会契约是人类建立政治权力和法律制度的基础,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限制,必须符合人们的共同意愿,保障人民的利益。
4. 法律公正自然法强调法律应当以公正为原则,不应当偏袒任何一方,对所有人平等适用。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尊重正义原则,回应人们的正当诉求。
5. 道德规范自然法认为法律应当与道德相一致,法律制定和执行中应当考虑到人类普世的道德价值观,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自然法作为一种法律理论体系,强调法律的基础应当是公正、公平、理性和普世性原则。
自然法的具体内容涉及人权、自由意志、社会契约、法律公正和道德规范等方面,致力于构建一个符合人类普遍价值观念和利益的法律秩序。
自然法理论的名词解释

自然法理论的名词解释自然法理论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重要学说,它旨在探讨法律的根源和规则制定的原则,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存在的目的在于维护正义和公平,其依据是人类的本性和价值观。
1. 自然法的起源自然法理论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
古希腊哲学家认为,法律并非存在于人类创造之中,而是隐含在自然秩序之中。
法律的根源是自然法,即宇宙中的客观真理和道德准则。
2.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自然法理论强调人类天生具备理性和道德能力,基于此,制定法律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公正和平等。
根据自然法的观点,公正是一种普适的道德准则,不论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等差异,每个人都应受到公正对待。
3. 自然法与价值观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制定应当遵循人类的普遍价值观。
这些价值观反映了人类对公正、尊严和人权的理解。
自然法主张法律应当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权利,追求公正和道德。
例如,禁止谋杀、剥削和虐待等便是追求公正和道德的法律准则。
4. 自然法与积极法自然法与积极法是两个相关但有区别的概念。
积极法指的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则,而自然法则是指超越特定法律体系的普遍法律原则。
自然法理论主张,即使某个国家的特定法律规定不公正或违背道德,人们仍应当依据自然法来进行评判和行动。
5. 自然法的争议尽管自然法理论在法学领域有着重要的地位,但它也面临着一些争议。
首先,对于自然法的内容和范畴,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一些批评者认为,自然法过于理想化和抽象,缺乏具体操作性。
此外,自然法理论在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中的适用性也是一个争议点。
6. 自然法的现代意义尽管自然法理论存在争议,但它仍然具有重要的现代意义。
自然法的概念与人权、公正和公平等价值观紧密相关,为人们提供了追求正义和道德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的理念也影响了现代国际法和人权法的制定和发展。
总结自然法理论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学说,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原则,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是指通过人类的理性思考和道德判断来确认法律的原则和规范。
自然法
学派认为法律存在于自然界中,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规范。
自然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古典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主要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思想中,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应该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君权或民意的产物。
古典自然法强调理性和道德的重要性,认为人类有固有的道德本性,法律应当符合这种本性。
第二阶段:中世纪自然法
中世纪自然法在基督教的影响下得到了发展。
教会法和神学思想对自然法的发
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大学的兴起促进了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如托马斯·阿奎那等学
者提出了许多关于自然法的理论。
在这一阶段,人们开始将宗教信仰和自然法相结合,认为上帝赋予了人类道德的指导,并且法律应当建立在这种道德基础上。
第三阶段:现代自然法
现代自然法的兴起主要发生在启蒙时代。
启蒙运动鼓励人们自由思考和追求真理,自然法也融合了更多的理性和经验主义。
约翰·洛克、休谟等哲学家提出了关
于自然法的新观点,强调社会契约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现代自然法将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相统一,认为法律应当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
总的来说,自然法的发展经历了古典、中世纪和现代三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在
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哲学思想下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道德意义具有重要意义。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法学家、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被普遍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在他的著作《论人的理解》(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和《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中,洛克详细阐述了他对自然法的理解和应用。
本文将探讨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并分析其对政治哲学和人权理念的影响。
1. 自然法的概念和意义自然法(Natural Law)是指存在于人类自然状态下的普遍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
洛克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创造的,是公正和合理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人类,无论其社会地位、身份或国籍,都具有普遍适用性。
他强调人类理性的普遍性和尊严,认为自然法是基于人类共同的理性和道德观念。
2. 自然法和政治权力的关系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应当受到自然法的约束。
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人民有权利限制和废除不能满足他们保护自然权利的政府。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如果政府违反了这些权利,人民有权采取反抗措施。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对政府限权原则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自然权利和人权观念洛克主张人类有三个基本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他认为人们天生就具有这些权利,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政府是否存在,这些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人权思想和国际人权法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念也对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产生了直接影响,它表明了人民对不公正政权反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自由主义和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为自由主义倡导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主张政府应该最大限度地限制干预个人自由和财产权。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认为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这与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相吻合。
洛克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保护人权的主张成为后来西方民主国家的重要思想基石。
论自然法与人权的确立-文档

论自然法与人权的确立人权的建立从来都不是那么地顺利,它的产生无疑是在一个充满困境的情势中逼迫着不自由的人们开始了他们的思维暴动。
而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称这种思维暴动是一种政治性思维暴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自然法对它的合理性给予了很大的帮助。
也就是说自然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的人权进行了一种存在意义上地辩护,并且自然法本身就有为各种生命体辩护的职责, 因此,自然法对于人权的建立是一个必要的论证。
、人权是一种意识存在在人类世界中,秩序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是往往给人类带来灾难的,也会从所谓的一些秩序中产生。
在这里,我们无疑会想到那些极权主义的后果,还有一些意识性特别强烈的民族主义,总是在这个世界制造着战争与纷乱,因此,自然法的定律总是被人为地打破,而且人为秩序本身的缺陷就这样轻而易举地暴露了出来。
但是,人权绝对是属于人类共同事务的范畴,而且人权问题可以作为善意的纽带连接起人性与和谐秩序的关系。
人权实现绝对是个自利利他的事件,对于个人而言,通过思索自己的人权问题而将自身的思维空间打开,使得他们封闭的心灵去接受其他生命体,因此,对生命的尊重必然会激发起人们的情感与理性步入一种相融的境地,而不是将我们的情感与理性拆开。
而且情感与理性同时都是属于同一个人的生命现状,这要如何拆开呢?我们不可否认,对于一部分人来说,他们并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去为一些利益而去争斗,但是他们却充满了对自身利益的欲望。
他们不理解他们所要得到的东西,当这个没有极限的情况固定在人性之中时,拿来主义成了人欲的代名词,一切都想得到。
因此,避免人们之间疯狂的争斗就必定要界定人权,这也是人权在人类公共领域中必然要兴起的一个因素。
人权的基础在自然法领域中得到了更为合理的辩护,因为这个生命体的存在,所以就有生存的权力。
这样的阐释对于自然界来说是合理的, 这或许更能体现一种自然德性,这是本有的,因为存在着就伴随而来了属于他自身的权利,只有人为因素可以剥夺人的生命权,例如法律对于死囚的判定,这样的剥夺生命存在的权力只能出现在人类社会,而且对于这样的剥夺权利,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是选择了认同。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的发展从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分述如下:(1) 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 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 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 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 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 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 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2)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 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
尽管如此, 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 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前者把柏拉图的唯心主义世界观、西塞罗的“自然正义”、“自然法”和基督教教义结合起来, 形成一整套为神学服务的理论体系。
后者则利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 竭力调和理性与信仰、王权和教权、自然法与神权的矛盾, 对基督教和西方文化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3)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自然法学。
这一时期是自然法学发展的鼎盛时期。
古典自然法学指的是17 至19 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 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器。
作为世俗化的自然法, 它是用文艺复兴时期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揉合自然法学, 摒弃了自然法中的神学因素, 用国家代替教会, 用人的理性代替神意, 从人的本性中探寻自然法的本质, 恢复了人的自然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自然法与人权的确立摘要:自然法对于人权的确立是一个必要的论证。
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自然法本身就代表了一种秩序,而这种秩序在我们的世界更多的被表现为一种和谐规律;而且对于人权本身来说,它需要自然法给予这种合理性的辩证。
虽然这对于人权建立的整个过程来说只是一种理论基础,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却是如此重要,在现象与事件本身之中穿插着对于人类情感般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自然法;人权;秩序;哲学人权的建立从来都不是那么地顺利,它的产生无疑是在一个充满困境的情势中逼迫着不自由的人们开始了他们的思维暴动。
而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称这种思维暴动是一种政治性思维暴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自然法对它的合理性给予了很大的帮助。
也就是说自然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的人权进行了一种存在意义上地辩护,并且自然法本身就有为各种生命体辩护的职责,因此,自然法对于人权的建立是一个必要的论证。
一、人权是一种意识存在在人类世界中,秩序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是往往给人类带来灾难的,也会从所谓的一些秩序中产生。
在这里,我们无疑会想到那些极权主义的后果,还有一些意识性特别强烈的民族主义,总是在这个世界制造着战争与纷乱,因此,自然法的定律总是被人为地打破,而且人为秩序本身的缺陷就这样轻而易举地暴露了出来。
但是,人权绝对是属于人类共同事务的范畴,而且人权问题可以作为善意的纽带连接起人性与和谐秩序的关系。
人权实现绝对是个自利利他的事件,对于个人而言,通过思索自己的人权问题而将自身的思维空间打开,使得他们封闭的心灵去接受其他生命体,因此,对生命的尊重必然会激发起人们的情感与理性步入一种相融的境地,而不是将我们的情感与理性拆开。
而且情感与理性同时都是属于同一个人的生命现状,这要如何拆开呢?我们不可否认,对于一部分人来说,他们并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去为一些利益而去争斗,但是他们却充满了对自身利益的欲望。
他们不理解他们所要得到的东西,当这个没有极限的情况固定在人性之中时,拿来主义成了人欲的代名词,一切都想得到。
因此,避免人们之间疯狂的争斗就必定要界定人权,这也是人权在人类公共领域中必然要兴起的一个因素。
人权的基础在自然法领域中得到了更为合理的辩护,因为这个生命体的存在,所以就有生存的权力。
这样的阐释对于自然界来说是合理的,这或许更能体现一种自然德性,这是本有的,因为存在着就伴随而来了属于他自身的权利,只有人为因素可以剥夺人的生命权,例如法律对于死囚的判定,这样的剥夺生命存在的权力只能出现在人类社会,而且对于这样的剥夺权利,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是选择了认同。
而人权本身的问题更能源自于自然法的解释领域,但是这个矛盾点在于,尽管自然法对其有了一种肯定,但是最终的执行者仍然在于人类自身之中,即人为法是最终的执行者,只有人为法接受了自然法,那么人权才会被社会重视,否则一切不和谐的境况只能继续发生裂变,秩序会变质,秩序将在法律的掩饰下转变为一种逼迫与强制。
在此,与其说世界异化了人类,不如说是人们之间相互异化,这或许是人性差异以及社会状况所共同制造的杀伤性武器,将人性逐渐解体,留下更多的躯壳作为人类相互斗争的证据。
当人类逐渐完善自身的文明理念时,就必须要有摆脱无知与蛮荒的思想时代,在更多的包容下探索每一种人类问题,在此,我们很难想象没有批判的意识将会怎样。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批判的动力是促进人类摆脱各种局限性的重要步骤,缺少了这种批判的激情,人们将会回到一滩死水之中,从而不能自拔,等待着被岁月腐蚀冲击。
人类自身不努力,那必然就是一种堕落,因此,我们对于人权这种共同的善要有积极的态度对待,如果摆脱了这种对共同之善的意识,那么即使他虔诚的祈求上帝赐福于他,这最终只不过是他的私欲的一种形式而已。
因此,每个人都很容易堕落,这种堕落的基础是人失去了理解自然法则的意识理念,并且他们也不尊重所有的生命权。
就如同在人类社会一样,当人只知道更多的索取这个世界的各种机会与利益,那么他就不知道奉献他自身的力量,这俨然是出现了不合理性。
人类社会也如同一个机体一样需要新陈代谢,而这种新陈代谢在人权问题上就体现了一种政治伦理性,因此,关于人权的讨论我们绝对离不开哲学的辨析,因为哲学的智慧是属于人类的公共领域的,它自身的自由与开放性值得我们去求教于它。
另一方面,在关于人权的讨论中,政治哲学将是更为细致地为我们打开了界限,而且在其中也包括了诸多需要讨论的人权现象,这是一个全面而复杂的现象,既是知识与实践的结合,也是批判与思维的结合,如果我们没有一种问题意识,将很难去理解人权的实质以及它对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异化与生存之间,我们要更好的存在下去,唯有摆脱无知才可以进入真正的幸福与自由,否则人自身的缺陷将会越来越严重,以至于各种冲突将会不断上升。
二、自然法对人权的辩护人的思维与结果始终都无法摆脱客观条件的限制,但是客观条件有一个好处是它可以随时改变,这意味着一切人为的因素可以被改变,这样就为人类摆脱苦难制造了更多的解救机会。
因为人自身就是一个最大的不定因素,他始终是处于变化之中;况且社会历史随着人类时空的载体也进入了这种秩序之中,运动规律是我们这个世界不变的秩序,没有什么是可以停留的,但是我们这种生命属性相对于时空来说是一种存在,存在就是一种认可,因此,认可是对人类历史的一种证明。
另一方面,人权的概念无论隐匿在人类思维之中多久,但是它本身就存在于自然定律中,因为存在就是意义,这是当下就产生的权利。
只是在人类的历史中,鉴于人自身发展的缺陷以及社会的进步与落后程度的差异性,导致了人为地制造出了混乱与强迫。
对于人的思维领域而言,它应当是自由的,只是由于人自身的差异,导致了人类群体的多元化,但是,这种多元化是一种合理的存在,因为自然定律就是如此。
尊重多元化就是尊重自然法,反之,那些抑制多元化现象的行为与意识,其实质是在反人类。
另一方面,自然法本身跳出了对于一切生命体的逼迫,它只是给予一切生命体生存的法律证明。
而对于人类世界来说,限于他的时空性,就必然牵涉到他自身的发展是曲折的。
因此,人类社会的命运就是人类发展与进步的历史。
我们对于人权的追求也是如此,这或许更能直接地反映出人权的建立是一种必然性,如果没有人权的存在,人类世界很难维系下去,而且人们之间只会产生更大的冲突与暴力,多数人就会被少数人利用,而且他们的身心世界将会荡然无存。
他们是少数人的战利品,或者是接受极端的意识与行为,就这样将人们画地为牢,活在自己狭窄的时间与空间中,不懂得人权对于他自身来说有什么样的意义,这就是思想异化的可怕后果。
如果人们无法认识世界,那么这些人就永远处于病态之中,他们的视界逐渐变得狭窄,所有的病态都会出现,包括仇恨、嫉妒、冷漠等等;他们将自身与其他人对立起来,这种背离自然法则的人将是真正的扭曲之人,因为他们否定多元化的世界以及这样的宇宙定律,他们混同了宇宙的原则与概念,曲解了事情的真相。
当自然法被人们践踏的时候,人们对待生命体的态度将会发生重大扭曲,仇恨与冷漠就是这种扭曲的后果,因此,人权的建立是要突破这种意识形态的,对于人类文明的进程来说,这是必然的。
而人权所关注的就是建立在其基础上的各种实际关系,它必须跳出狭隘的民族主义或者是国家主义,因为在整个人类事务中,人权更多的是属于人类的公共领域,而不是某一民族或国家的私有事务。
这就是自然法对于人权确立的伟大贡献,它开拓了人类的视野,帮助人类恢复理智,为我们建立一个公共性的人类交流平台创造可能性。
自然法之所以更亲和于人类,在很大程度上而言,那是关乎到人类原初的状态,正如洛克所描述的那样——“人类原来生活在一种完美的自由状态之中,他们在自然法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要征求其他任何人的同意,或者听命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①。
在此,个体的独立性就很显而易见,在这种对个体独立性的确立中,其实也就表达了一种人的存在条件,这个条件应该是必要的,即必须要承认个体的独立性,它是人的一种境况需求,如果否定了个体的独立性,那么人就无法承认自身的权利与存在。
为此,从人权的界定来看,个体的独立性既是私人领域的热衷话题,同样也是个体与公共领域相互合作的一个前提,否则就无法实现人类所谓的平等与自由。
因此,我们有理由确信个体的独立性可以为人权的建立提供一种辩护,因为“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拥有多于他人的权力”①。
在我们热衷于讨论人权问题的时候,我们越来越会发现一个同等重要的现象,那就是通过自然法的关系,在人权本身之中它自然而然地流露出一种信息,即人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存在的,而且在自然法的设置里,“正义”与“仁爱”是维系我们的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枢纽。
从基本的原则来看,它并不是什么理想主义的言辞,只是人类经过社会的复杂熏染,已经不按照自然法的原则出牌,所以,更多的社会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总是出现复杂的矛盾与纷争,这与人类逐渐疏离自然法有着密切的关系。
即人们在强调人权的时候,大部分是出于一种向社会索取一切的态度,这样就逐渐混淆了人自身的视角,而忽视了“人类互爱的义务”。
尽管人类进入社会出现了社会契约,它将人类的一种生存状态有所改变,但是这仅仅只能作为一部分状态被改变,因此,并不是说人类因为建立了社会契约而疏离了自然法,毕竟如前所说,我们只是将一部分生存状态随着社会契约的建立而改变,但是另一部分却从未改变过,即人作为一种生命体这个事件因为人类的存在而不可改变。
因此,我们无法从根本上脱离自然法,而且也没必要脱离自然法。
因此,人权的建立在体现个体生命方面是至关重要的,而当它受到自然法的维护时,又怎能不执行自然法本有的一种秩序。
为此,自然法与人权的关系存在着一种关怀性,我们与自然法存在的内在联系一直证明了我们处在这种自然状态中,这是先于社会契约出现的一种状态。
虽然在现代人权被讨论的各种问题中,随时都体现着人与社会之间如同形影般的关系,但是作为人自身来说,人的存在俨然已经是自然法的一种载体,而且通过人类自身的活动将其付诸于社会实践之中。
我们与自然法的关系是友善的,而且“在人类自己同意成为某个政治社会的成员以前,所有的人自然地处于这种状态,并一直处于这种状态”①。
因此,我们不可否认自然法对人权的建立给予了一种重要的辩护,但是这只是关于人权问题探究的一种证明,而不代表人权建立的所有理由。
或许在这里存在着自然法与人权之间的双向性的关系,而且人权的确立本身更具有实践性,这也是对自然法的另一个补充与阐述。
参考文献[1]伯林:《自由论》,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
[2]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3] 洛克:《政府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4]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