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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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具体内容

自然法具体内容

自然法具体内容自然法是一种关于人类行为规范和法律原则的理论体系,强调法律的基础应当是通过人们理性推理之后确定的,而非某些意志或权力的安排。

自然法的理论根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和罗马时期,被认为是普世的、超越国家和历史的法律原则。

在当今的法学领域,自然法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指导作用。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正义性原则:自然法强调法律应当符合正义和公平的原则,倡导对每个人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客观性原则:自然法认为法律是客观存在的,要求法律适用于一切人,不受特定个人或群体的意志影响。

•理性原则:自然法主张法律应当基于理性原则和人类普遍道德观念制定,而非依赖于权力或历史传统。

•固有价值原则:自然法认为人类具有固有的尊严和价值,法律应当尊重并保护人的自由和权利。

自然法的具体内容自然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人权自然法主张人权是不可剥夺的、普遍适用的。

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每个人均有权享有这些权利,法律应当保障人权的实现。

2. 自由意志自然法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自由,同时也应当尊重他人的自由。

法律应当保障人们的自由意志并对其行为负责。

3. 社会契约自然法认为社会契约是人类建立政治权力和法律制度的基础,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限制,必须符合人们的共同意愿,保障人民的利益。

4. 法律公正自然法强调法律应当以公正为原则,不应当偏袒任何一方,对所有人平等适用。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尊重正义原则,回应人们的正当诉求。

5. 道德规范自然法认为法律应当与道德相一致,法律制定和执行中应当考虑到人类普世的道德价值观,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自然法作为一种法律理论体系,强调法律的基础应当是公正、公平、理性和普世性原则。

自然法的具体内容涉及人权、自由意志、社会契约、法律公正和道德规范等方面,致力于构建一个符合人类普遍价值观念和利益的法律秩序。

自然法的基本知识.

自然法的基本知识.

自然法的基本知识.自然法简介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

但通常是指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

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

斯多喝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己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

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

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

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

谓其独立,是指独立于教会与神学而言。

荷兰法学家H?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统治,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质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构成。

英国的T?霍布斯提岀了社会契约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走出自私和残酷的自然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

19世纪,自然法的思想普遍受到责难,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虚构,纯理论性作为法国革命的口号带来了许多过分的结果,认为自然法己经死亡,并判定其不可能死灰复燃。

但在20世纪,自然法又有再生迹象,有些学者恢复了对自然法的研究。

马克思主义者对待自然法观念的态度时.批判其历史唯心主义的本质,却不拒绝其合理成分。

以上关于自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

⑵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

G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

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

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

自然法的内容

自然法的内容

自然法的内容
自然法是指根据自然规律来制定合理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理论。

自然法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自然权利
自然法认为,每个人都具有一些来自自然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如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这些权利是不受制于任何政府或人为规定的,而是源自于人类的本性和自然规律。

2. 公正原则
自然法强调公正原则,认为法律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个人,不应偏袒任何
一方或群体。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公正,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3. 法律形式
自然法主张法律应当以简洁明了的形式表达,避免繁琐的法律条文,以确保法
律的普及和公众的理解。

法律应当简单明了地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义务,而不应过于复杂和晦涩。

4. 社会秩序
自然法认为,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和
安全。

法律应当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持续。

5. 法律规范
自然法强调法律规范应当合乎道义和人性,不应背离正义和公平。

法律规范应
当从道德和伦理的角度出发,引导人们遵守法律的同时,也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总的来说,自然法的内容包括自然权利、公正原则、法律形式、社会秩序和法
律规范等几个方面,旨在建立一个基于自然规律和道德原则的法律体系,维护人们的权利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自然法四大法则

自然法四大法则

自然法四大法则自然法,又称自然法则,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一系列普遍、固定的规律和原则。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人们不断地通过观察自然界来认识自然法,并试图将其应用于社会生活中。

自然法的核心思想是人类社会应当遵循自然法则来组织生活,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自然法有许多不同的分支和学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自然法四大法则。

这四大法则分别是:相似,差异,接续和循环。

1. 相似相似法则是指在自然界中存在着相似性的现象和规律。

这种相似性可以体现在不同事物的外观、结构、功能等方面。

例如,在动物界中,鸟类的羽翼和昆虫的翅膀具有相似的功能,能够让它们进行飞行。

在植物界中,不同种类的花朵可能具有相似的结构和形态,以吸引传粉者。

在微观世界中,原子和分子之间的结构和行为也存在相似性。

通过研究相似性,人们可以发现事物之间的共性,进而推导出更广泛的规律和原则。

在人类社会中,相似法则的应用非常广泛。

人们经常使用类比的思维方式来解决问题,从而推断出相似事件的规律性并加以利用。

例如,在经济学中,人们通过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找到相似的规律,从而制定出适合本国情况的经济政策。

在教育领域,教师们也会通过比较不同学生的学习情况、特点和需求,找到相似之处,采用相似的教学方法来提高教学效果。

相似法则的运用不仅帮助人们理解事物之间的关系,还能够为人们提供行动的指导。

2. 差异差异法则是相似法则的反面,指的是自然界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差异性。

差异体现在事物的形态、特点、性质等方面,使得每个事物都具有独特性和独特的功能。

通过研究事物的差异,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事物的本质和特点。

在自然界中,差异法则表现为物种和个体之间的差异。

在同一物种中,个体之间可能存在着不同的形态和特征。

这种差异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由遗传因素决定的,而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由环境因素引起的。

在生物进化的过程中,差异为适应环境变化提供了基础。

例如,山区的动物可能具有较长的腿和密集的毛发,以适应陡峭的山地环境。

自然法有什么

自然法有什么

自然法有什么
自然法,亦称自然法则或自然法则学,是一种探讨道德和法律规范源自自然而非人类制定的理论体系。

在探讨自然法的概念时,我们需要考虑其基本特征、历史渊源和相关观点。

基本特征
自然法最基本的特征是认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源自于自然,而非人类社会的制定或权威机构的强制。

自然法主张存在一种超越人类构想的普世规律,这种规律常被认为是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非人为所造成的。

历史渊源
自然法的思想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但其发展更多地受到基督教思想的影响。

在中世纪,基督宗教与古典哲学相结合,形成了普世道德规范的观念,深刻影响了自然法学派的形成。

17世纪启蒙运动时期,自然法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普及。

相关观点
在自然法的争论中,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和理想主义。

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是基于事实和经验的,而不是基于超越人类经验的自然法则。

理想主义者则坚信存在一种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这种准则超越了个人和社会层面的权威,应被人类尊重和遵守。

总的来说,自然法是一种基于自然原则的道德和法律理论,它试图指出人类行为背后存在的客观规律,并认为这些规律应该成为人类社会行为的基础。

自然法的概念不仅影响了法律和政治领域,也在道德和伦理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对自然法的理解和思考,人们可以更好地探讨人类行为的本质和规范。

自然法的概念、本质及特征

自然法的概念、本质及特征

自然法的概念、本质及特征一、自然法的概念自然法,是指与人为法(实在法)相区别的一种对自然和人类社会具有支配力的原则。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思想家们依各自的需要,对自然法的性质、作用及其与人为法的关系等问题作出种种不同的解释,使自然法先后成为“自然规律”、“神法”、“理性”等概念的同义语。

仅就古希腊罗马时期来看,自然法思想便随同哲学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

——林喆《古代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变》中国知网作为一种先验的正义观念,自然法是贯穿整个西方政治思想历程的一个核心理念。

从古代希腊城邦时代起,它就像一把高悬于法学理论与现实法律之上的神剑,政论家和政治家们都试图从这个看似简单却又很难破解的且带有几分神秘色彩的自然法中去寻找依据。

那么,什么是自然法呢?所谓“自然法”,就一般意义而言,它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

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以一定的制裁来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

这个释义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表明自然法的本质是一种正义论或者说是一套价值体系,是“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量支配的人”第二层含义说明自然法并非实证意义上的法律。

自然法思想家们莫不认为这种“自然法”高于一切“实在法”,是“实在法”的最终根据和来源,是人们观察、分析和评价“实在法”的准则和参照系——陈德顺《西方宪政民主理论来源探析》政治学研究 2010年第1期二、自然法的本质及特征1.自然法与正义的关系西塞罗在探讨正义之本源时多次强调“大自然是正义的来源”“大自然为正义之基础”他认为,在确定正义是什么的时候,让我们从最高的法律开始。

这种法律的产生远远早于任何曾存在过的成文法和任何曾建立过的国家,即确定正义应从自然法着眼。

自然法是同正义相符的正确理性。

一、正义不能只是符合成文法和民族习惯。

西塞罗指出:如果正义只是符合成文法和民族习惯,并且如同这些人所声称的那样如果万物都以功利的标准来衡量,那么只要有可能,任何人如果认为对他有利就会无视和违反法律。

自然法的三个原则

自然法的三个原则

自然法的三个原则自然法是指以大自然法则和人类理性为基础的一种法律观念。

在法学领域,自然法理论一直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强调通过理性思考和对人类本质的认识,建立公正、合理的法律体系。

自然法的核心是其三个原则,它们为法律的发展和实践提供了基本指导。

1. 不可违背的原则自然法的第一个原则是不可违背的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人类内在的道德感和理性思维能力,认为存在一种普遍的、不可违背的道德规范,这种规范超越了人类的主观意志和社会习俗,是理性和道德观念的体现。

根据这一原则,法律应当遵循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而且任何法律规定都不得违背这种道德规范。

2. 合理性原则自然法的第二个原则是合理性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认为法律应当基于理性思考和客观事实,体现公平和正义。

合理性原则要求法律不仅要符合普遍的道德规范,还要考虑社会实际和人类本性的需求,确保法律能够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权利和促进社会发展。

3. 永恒性原则自然法的第三个原则是永恒性原则。

这一原则认为法律不应受时代和地域限制,而应具有永恒性和普遍性。

永恒性原则要求法律规范应当具有持久的道德和客观价值,能够适用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

同时,法律也应当能够不断适应社会变革和人类进步的需求,保持其活力和适用性。

自然法的三个原则共同构成了自然法的理论基础,旨在确保法律体系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永恒性。

这些原则不仅为法律的立法和实践提供了指导,也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有益的思考和启示。

在现代社会,自然法的理念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启示我们应当注重法律的道德价值、公正性和适用性,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自然法专题知识

自然法专题知识
登氏总结了法律与道德混同旳两种情况:第一,法律道德化,即法律隶 属于道德。这源于自然法理论以为法律旳目旳不但在于使人服从,也在帮 助他们成为有道德旳人。这显然不利于法律旳独立与发展。第二,道德法 律化。把法律评价引进道德领域,这么做旳后果对法律抑或道德都不利。 “正如人们感到法律之道德化有违法律经验之证据,人们也感到道德之法 律化会危害到道德旳本质。”譬如以武力强制迫人为善,这“善”还是不 是原来旳“善”?
3.法律与道德
4.小结
自然法
2.法学自然法
1.哲学自然法
哲学自然法
自然法理论在近代自由主义旳政治和法律思想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自然法理论以为, 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一样,都必须接受拟定不移旳法则,即自然法旳支配,自然法赋 予人们某些基本旳权利即自然权利,而且构成国家实在法旳基础。在多数情况下, 自然法观念为人们对现实政治生活旳批判提供了主要旳前提,也是人们对抗国家暴 政或者是向国家要求更多政治和社会权利旳基本根据之一。
法学自然法
在法学中,自然法旳学说指在自然状态中固有旳正义法则 (这能够解释为发觉,而不是犹如权利法案一样旳发明),以及 (或者)在处理冲突旳自然过程中显现旳规律(详细化为习惯 法)。这两个方面实际上是非常不同旳,甚至有时会相互对立或 弥补,尽管他们拥有共同旳特征,即这两者依赖无所不在旳自然 规律,而不似人为设计旳正义法则。在上述两种情形旳任何一种 方面,自然法都被以为是独立于法律程序而自由存在,而不是简 朴地作为起源自法律系统旳戒律。法律解释主义(Legal interpretivism,在英语世界,罗纳德·德沃金对它旳捍卫是十 分著名旳)坚持要有一种区别于自然法或实证主义旳立场。
自然历史上任何法理学派都无法回避旳问题。美 国法学家庞德在其著作《法律与道德》中对历史上旳各法理学派有关这个 问题旳论述进行了一番近乎完美旳梳理。庞德以为,法律与道德有着共同 旳起源,但在发展过程中分道扬镳了。他说:“将法律和道德彻底分开旳 做法(像分析法学家所追求旳那样),以及将两者完全等同旳做法(像自然法 学派所追求旳那样),都是错误旳。”这不失为对法律与道德旳关系所作旳 一种中肯而客观旳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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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简介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

但通常是指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

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

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

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

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

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

谓其独立,是指独立于教会与神学而言。

荷兰法学家H·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统治,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质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构成。

英国的T·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走出自私和残酷的自然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

19 世纪,自然法的思想普遍受到责难,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虚构,纯理论性作为法国革命的口号带来了许多过分的结果,认为自然法已经死亡,并判定其不可能死灰复燃。

但在20 世纪,自然法又有再生迹象,有些学者恢复了对自然法的研究。

马克思主义者对待自然法观念的态度时,批判其历史唯心主义的本质,却不拒绝其合理成分。

以上关于自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⑴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

⑵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

⑶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

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

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

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在自然法的哲学体系中,法律与道德的概念时有交会,这种理念称作“交叠命题(overlap thesis)”。

自然法的学派可谓百花齐放,其差异在于,在法律规范的确定方面,道德究竟扮演着何等重要的角色。

本条目倾向分别阐释对自然法的不同理解,而避免简单地将那些理论拼凑糅合。

“自然法”这个术语涵义颇丰,它既是一类道德理论,又是一种法理学说,而这两种社会科学的核心却是截然不同的。

影响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正至上。

自然法是整个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利。

这种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华,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法律本质法律是命令抑或正义?“自然法”明确摒弃“法律即是命令”的观念。

法律何以不能是“主权者的命令”?如果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那么主权者便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因为其独立于法律之外。

但是主权者并不能免除一切法律义务,否则便是不折不扣的强权与暴政,社会秩序无法建立。

而且主权者的命令之外还有一些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可以称之为法律,譬如国际法。

法律是意志抑或理性?如果法律就是意志,无论这意志是上帝的意志或者是人民的意志,当上帝不存在或者人民的意志失去理性,法律又将呈现出何种面貌呢?法律尽可能是意志的表现,但未必尽然只是意志的表现,理性同样不可忽视。

登氏认为,自然法原是有关法律的一种界说,它隐含了对法律观念的一种扩充,甚至可以扩充到“任何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或准则”(胡克语)。

这种扩充虽然太过宽泛和笼统,却有助于“使人们得以用新的眼光去了解法律现象。

一种法律,即使不能对人施以制裁,仍然可以是一种法律”。

例如国际法或宪法的某些条款。

自然法恰恰提醒我们,法律不仅仅是命令抑或意志,而应当更多地体现正义抑或理性。

法律道德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问题是历史上任何法理学派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美国法学家庞德在其著作《法律与道德》中对历史上的各法理学派关于这个问题的论述进行了一番近乎完美的梳理。

庞德认为,法律与道德有着共同的起源,但在发展过程中分道扬镳了。

他说:“将法律和道德彻底分开的做法(像分析法学家所追求的那样),以及将两者完全等同的做法(像自然法学派所追求的那样),都是错误的。

”这不失为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所作的一个中肯而客观的定位。

但是在登特列夫看来,庞德把法律与道德等同的错误做法归咎于自然法学派确实有点冤枉了这些虔诚而勤勉的自然派法学家们。

登氏总结了法律与道德混淆的两种情况:第一,法律道德化,即法律从属于道德。

这源于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使人服从,也在帮助他们成为有道德的人。

这显然不利于法律的独立与发展。

第二,道德法律化。

把法律评价引进道德领域,这样做的后果对法律抑或道德都不利。

“正如人们感到法律之道德化有违法律经验之证据,人们也感到道德之法律化会危害到道德的本质。

”譬如以武力强制迫人为善,这“善”还是不是原来的“善”?登氏随后开始为自然法学家们为区分法律与道德所作出的贡献仗义执言。

法律与道德之区分已为法学界诸多学者所熟知,正如庞德总结的:“在主旨方面,据说道德涉及人的思想和情感,而法律只涉及人的行为;伦理学的目标是完善人的个体品格,而法律只是尝试去调整个人和个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据说道德更关注这类行为背后的事物,而不仅仅是行为本身。

相反,法律关注行为,并且只是关注表现于行为性质之中的思想与情感,并以此判断它们对一般安全或一般道德所构成的危害。

”登氏也把法学家们所作的这些区分总结为三点:第一,法律是社会的或客观的,道德是个体的或主观的。

在登氏看来,这个区分,“即使经院学者,对这个要义也不是完全懵然无知的。

”阿奎那就认为,自然法作为一种道德诫律,管辖范围是及于“一切德行”的,但人订的法律基本上并非以增进美德为目的,而毋宁是确保一个和平的共同生活的目的。

这个目的正是社会性的目的。

第二,法律的强制力不同于道德之约束力。

登氏眼中的中世纪自然法理论家已经领会到法律命令与道德命令的区别了。

第三,法律的“外在”与道德的“内在”。

法律更多是源于外在的经验,而道德则深入人们内心的良知。

法律义务之“外在性”也被早期伦理与自然法作家认识到了。

他们典型的代表就是阿奎那和胡克。

阿奎那认为,鉴于“人只能看到呈现的事物”,所以人只能对外在行动下判断;只有上帝才能判断意志的内在活动,深入人之不为人见的内心深处。

胡克则称,人订的法律关注“已发”,只管行为;上帝的法律则可以关注未发,注重人的心灵。

在这个总结之后,登氏为自然法学说正名道:“自然法学说绝不是使以上两个领域(即法律与道德)混淆的祸首,相反的,它使人对其差异有更深的认识。

尽管部分法学家希望通过法律与道德的这些区分而试图将法律与道德截然分开,但是其结果却让他们失望了。

道德未必就是个体的,人类社会确实存在着公共道德。

登氏说:“一种纯属个体的道德是无法想象的。

”法国人涂尔干也持相同的观点,他认为,“无论群体是什么样的,道德与群体成员的身份是一并形成的。

”法律的强制力也并不能必然证成法律之为法律,因为强盗同样可以有强制力,而且某些法律即是没有明显的强制力也不失其为法律,譬如国际法与宪法的某些条款。

法律之外在性也是模糊和大概的,因为即便是外在命令也需关注内在的意志与自由,否则法律之中便不会有“善意”、“恶意”之类的概念了。

自然法学说让我们直面法律与道德之密不可分的关系,也使我们认识到二者的区分不是那么简单。

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自然法学说既承认法律与道德的紧密联系,也不否认二者的区别,但是这种区别却应当是更深层次的。

相关内涵1.哲学自然法自然法理论在近代自由主义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自然法理论认为,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一样,都必须接受确定不移的法则,即自然法的支配,自然法赋予人们某些基本的权利即自然权利,并且构成国家实在法的基础。

在多数情况下,自然法观念为人们对现实政治生活的批判提供了重要的前提,也是人们反抗国家暴政或者是向国家要求更多政治和社会权利的基本依据之一。

罗马天主教会将自然法理解为造化中无所不在的规律,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 A.D.)的影响,这种观点同时也通过萨拉曼卡学院(School of Salamanca)得以传播扩散。

该哲学系统认为人类是由躯体和精神组成的,并且物质的与非物质的(也许指灵魂)部分间紧密相连。

按照这种理论,人类被描述为具备美德的物种。

我们可以追求的这种美德,拥有许多具体表现,例如,生殖对于所有动物来说都是普遍与寻常的,然而对真理与智慧的崇尚和追求,却倾向于人类特有的才智。

存在于我们躯体与精神之间那难解难分的联系,要求我们的行为不能仅仅受原始本能的影响,而更应该为高尚的理性所指引。

之后,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将他的国际法奠基于自然法。

特别他论海洋自由和正义战争理论的著作更是直接诉诸自然法。

关于自然法本身,他写到:“即使一位全能者的旨意都不能改变或废除”自然法,“即使我们假设那不可能的事--就是上帝不存在,或他不关心世人之事,它都将保持其客观的有效性”(De iure belli ac pacis,Prolegomeni Ⅺ)。

这就是有名的“假设上帝不存在(etiamsi daremus non esse Deum)”的论证,使得自然法不再必然地连结于神学。

格劳修斯说:“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它甚至不能为上帝所改变。

尽管上帝具有无穷的力量,但也有些事情是他力所不能及的。

……正如上帝不能让2 乘以2 不等于4 一样,他也不能让那些本质为恶的事物不再为恶。

”2.法学自然法在法学中,自然法的学说指在自然状态中固有的正义法则(这可以解释为发现,而不是如同权利法案一样的发明),以及(或者)在解决冲突的自然过程中显现的规律(具体化为习惯法)。

这两个方面实际上是非常不同的,甚至有时会相互对立或弥补,尽管他们拥有共同的特征,即这两者依赖无所不在的自然规律,而不似人为设计的正义法则。

在上述两种情形的任何一个方面,自然法都被认为是独立于法律程序而自由存在,而不是简单地作为起源自法律系统的戒律。

鉴于法律实证主义会说,一部无典可查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法律,自然法也许会回应道,一部不公正的法不足以法律论之(即恶法非法)。

法律解释主义(Legal interpretivism,在英语世界,罗纳德·德沃金对它的捍卫是十分著名的)坚持要有一个区别于自然法或实证主义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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