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 ——浅谈新自然法学派
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是对传统自然法学的一种延续和发展,它是由20世纪初英国法学家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提出并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学理论体系。
新自然法学不仅对传统自然法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同时也超越了传统自然法学的一些局限性,成为20世纪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理论之一。
我们来分析一下传统自然法学的主要观点。
传统自然法学认为,通过人的理性思维就可以推导出普适的、不受人为因素干扰的自然法则。
这些自然法则是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的文化、社会或政治环境。
传统自然法学主张法律应当遵循这些自然法则,否则就是不正当的法律。
传统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有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约翰·洛克等。
他们的理论对近代以后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传统自然法学也存在一些固有的问题。
它依赖于人的理性思维来推导自然法则,但由于人类的认知能力和价值观念的多样性,制约了这一推导的普适性和客观性。
传统自然法学往往把法律和道德放在一起讨论,使得法律的独立性受到质疑。
传统自然法学的理论不够系统和完备,很难应对现代社会复杂多变的法律问题。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自然法学应运而生。
新自然法学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法学理论,试图克服传统自然法学的一些缺陷,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自然法学理论体系。
与传统自然法学相比,新自然法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新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科学性。
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应当是一种可以科学分析和解释的现象,而不是纯粹的道德规范。
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当遵循科学的方法和逻辑,而并非基于主观的情感和信仰。
新自然法学注重对法律现象的客观研究和分析,试图从中找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律。
新自然法学主张法律的纯粹性和自律性。
与传统自然法学不同,新自然法学试图使法律摆脱道德的束缚,让它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指导。
法律的存在和效力不依赖于任何道德价值的认可,而仅仅取决于它是否能够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简析新自然法学派

简析新自然法学派作者:郭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0期摘要新自然法学强调实在法应从属平等、正义、自由等价值准则,重视人的权利,同时还把自然法实体化,以探讨国家和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标准问题为中心任务,以自然法的价值追求为目标,对二战后西方社会法律、政治制度的恢复和政治文明的重新建立以及19世纪70年代后,资本主义国家人类权利平等和社会和谐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新自然法正义平等道德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003-02当代新自然法的兴起源于二战后社会中出现的新的矛盾,新的秩序的诞生,首先需要对新的现象和价值做出判断,实证主义只是刻意追求法律形式的合理性,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针对占主导地位的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法学兴起。
另外,人们开始反思战争创伤,思索政治、法律和经济的发展是否应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自然法所一贯强调的人的理性、平等和正义等道德准则充满人文精神,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
新自然法学家们有一个大体相同的学术前提和主张,他们都把研究重点放在隐藏在实在法背后的,更深一层次的,能够指导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法的观念。
这一观念是法律所追求的实体性的道德目标,由一系列价值标准构成。
在继承传统自然法观念中的正义和道德良知的基础上,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的规则或判例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的介入,法律不单单是运用实在法的纯粹逻辑推理,还要有价值判断。
在当代,新自然法以富勒、菲尼斯、罗尔斯、德沃金等人为代表。
一、新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一)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在广义上来说,19世纪末以来信奉天主教义的新经院主义法学派,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兴起的非神学的自然法学说统称为新自然法学派。
马里旦是新托马斯主义即新经院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他沿袭了托马斯的思想,以宗教的教义和神学为基础,认为自然法和自然道德律是神的戒律,依靠理性与科学阐明基督教世界观的合理性。
马里旦还引用了现代资产阶级中的人权和主权等观念,强调抽象的人性和人格,把人权和自然法联系在一起,对自然法及其属性作了新的解释。
新自然法学

举例分析说明新自然法学“新”在哪里?新自然法学派又称为复兴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各有侧重点,各不相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均认为法律应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发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
与自然法学派相对应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盛行于17——18世纪的欧洲,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期,随着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尤其是分析法学家试图阻止对法律的性质和法律的目的进行哲学或思辨的思考,自然法学的研究一直处于低潮状态。
然而,两次世界大战对人类的重创让学者们从对实证主义的沉醉中清醒过来,使得自然法学有了复兴的机遇。
新自然法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登上舞台,二战后发展尤为迅猛。
新自然法学在古典自然法学的基础上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与古典自然法学也具有较大的不同点,本文重要论述新自然法的新在哪里也即其新的观点、内容等等。
古典自然法思想家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认为实在法的效力来源于自然法,一切违背自然法的法律都是非正义的,因而也就不成其为法律。
这一观点是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所共同反对的。
它们三者的共同看法是,自然法或正义只不过是一种“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在这一点上,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是针锋相对的。
新自然法学的思想评析

对实证主义法学的批判和超越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程序,忽视了法律的实质和价值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忽视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工具性和功利性,忽视了法律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经验性,忽视了法律的理论性和抽象性
新自然法学的思想评析
汇报人:
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背景 新自然法学的核心思想和理论体系 新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争论和比较 新自然法学在当代的实践和应用 新自然法学的局限性和争议 新自然法学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
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背景
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
起源: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法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开始关注自然法思想 背景:工业革命后,社会矛盾加剧,法律制度面临挑战 发展:20世纪60年代,新自然法学逐渐兴起,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历程:新自然法学经历了从传统自然法到现代自然法的演变过程
法律本质: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是自然法的体现,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体现。
法律来源: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来源于自然,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来源于国家。
法律价值: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具有道德价值,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具有工具价值。 法律解释: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解释应遵循自然法原则,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解释应 遵循法律文本和立法意图。
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是保 障自然权利的手段,通过契 约建立社会秩序
自然权利:人天生具有自由、 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
自然法的来源:自然法来源 于自然,是普遍的、永恒的、
不可改变的
自然法的作用:自然法是衡 量法律和道德的标准,是法
律和道德的基础
道德和法律的内在联系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

卢愿光前言:自然法学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至今仍深入人心,自然法学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理性、自由等根本理念。
中国现阶段立法、司法、社会治理等方面应借鉴自然法学中有价值的理念,对中国逐步走向法治的过程将会产生深远意义。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及主要内容:自然法是西方法学史上渊源流长的学说,从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到17至18世纪时,自然法学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
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然法学得到了复兴。
虽有过兴衰起落,但始终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自然法学的观念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自然法学派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其一、关于法的本质方面。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自然法学派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二、自然法价值取向对中国社会的现实意义:(一)自然法学强调人的自由、平等自然权利,这种价值取向对改变中国传统的社会不平等旧观念,也有助于民众思想大解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浅谈自然法学派

三、自然法的价值标准及目的
自然法学区别于其他主流法学流派的最主要特征在于 它对法律价值的评价持积极的肯定态度。自然法学实际上 是自然法学家所树立起来的衡量和评价实在法的一种标准 或尺度。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然法学又可称为价值法学。法 律的价值分为实然价值和应然价值,实然价值主要指法的 实际作用、意义等。应然价值包括法的价值标准和法的价 值目标如正义、平等、自由、公正、效益等。自然法学派更关 注的是法律的应然价值,即更关注法律的价值标准和法律 的价值目标。
第四阶段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现代自然法学。自 然法学作为“ 批判武器”和“ 革命工具”对资产阶级革命都 是极具意义的,但这些理论对已登上政治舞台的新兴的资 产阶级却又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加之其自身所具有的某些 弱点,自然法学在 "$ 世纪中叶沉寂下去。从 "$ 世纪末 ’( 世纪初开始,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 刺激,人们又关注起善与恶的根源,重新探寻法律的终极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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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卢愿光前言:自然法学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至今仍深入人心,自然法学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理性、自由等根本理念。
中国现阶段立法、司法、社会治理等方面应借鉴自然法学中有价值的理念,对中国逐步走向法治的过程将会产生深远意义。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及主要内容:自然法是西方法学史上渊源流长的学说,从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到17至18世纪时,自然法学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
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然法学得到了复兴。
虽有过兴衰起落,但始终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自然法学的观念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自然法学派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其一、关于法的本质方面。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自然法学派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二、自然法价值取向对中国社会的现实意义:(一)自然法学强调人的自由、平等自然权利,这种价值取向对改变中国传统的社会不平等旧观念,也有助于民众思想大解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自然法学派名词解释
自然法学派名词解释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又可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
主要观点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代表人物格劳秀斯,代表著作《战争与和平法》,格劳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他指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霍布斯,代表著作《利维坦》,霍布斯提出了自然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的观点,他指出人们为了求得生存就必须改变这种相互敌对的自然状态,于是提出了他的杜会契约论学说。
洛克,代表著作《政府论》,洛克提出人类为确保自己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和更好地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只有相互协议,"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把它交给公众一致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这即是公民社会的出现和国家的建立。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简析自然法学派
简析自然法学派李鑫(山西大学法学院。
山西太原030006)摘要: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是西方法学理论中最具生命力的法学体系。
这种观念现在已经成为西方稳定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天赋人权;人本主义;自然权利中图分类号:DF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一鹃81(2009)01_015锄2自然法学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从产生到现在,时刻影响着法学的发展,对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按照不同的时期,自然法学派经历了古代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他们在各自不同的历史时期指引着法学前进的方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及发展(一)自然法学的产生背景自然法作为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以及以此建构的学说就是起始于斯多葛法学派。
斯多葛学派产生在希腊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瓦解的时期,当时的社会分崩离析,所以,在他们的哲学思想中强调的是一种和谐的秩序,不仅是事物的秩序,也是人的理性。
理性是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使所有的人能够平等、协调地生活在一起的支配原则。
因此,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自然地生活。
斯多葛学派还主张:“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即使人们的地位、天赋和财富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别,但人人至少都有维护人的尊严的起码权利,正义要求法律应当认可这些权利并保护这些权利。
”由此可见.在斯多葛学派学派的自然法观念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到现今也是我们法制建设中不能忽视的一大原则。
(二)古代自然法学派在古代自然法学派时期,不能不提到的一个人物便是西塞罗。
他是罗马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
他深受斯多葛哲学家观点的影响。
像斯多葛哲学家一样,他倾向于把自然和理性等而视之,并把理性设想为宇宙中的主宰力量。
西塞罗认为,法既不能由人民来决定,也不能由法官或国王来决定。
假如正义的原则是建立在人民的法令、君主的意志或法官的判决的基础上,而且这些行为是经过平民投票和法令批准的,那么,正义就将鼓励人们随意抢劫、通奸、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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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自然法学派——张博前言鉴于对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学习和了解,我模仿论文格式简要谈谈自己不成熟的想法。
再附上自然法学派的有关内容。
内容摘要自然法是指在是在发之外存在着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它来源于“客观规律”、“理性”、或“人的本性”。
而新自然法学派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学思想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他的形式不断完善。
新自然法学派产生于20世纪这个特殊的社会,主要代表人物于菲尼斯、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他们的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各有不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对资本主义国家人类权利平等和社会和谐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自然法价值准则正义平等道德新自然法学派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对该学派含义有不同的理解。
在此笔者采用广义的界定即19世纪末以后出现的自然法(见古典自然法学派)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从天主教神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和非神学的、世俗的自然法学说。
自然法学思想长期处于衰落的状态,实证主义法学占有压倒优势,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出现新自然法学学说,如法国法学家J.夏蒙(1859~1922)等人提倡“复兴自然法”,要求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在理性和正义的制度下相互结合,它主张阶级调合,自然法内容可变等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崩溃,否认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实证主义法学相形失色,强调实在法应从属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自然法学说则进一步兴起。
此外,人们开始反思战争给人们带来的创伤,开始思考政治、法律和经济的发展是否应该遵守一定的价值原则,自然法所一贯强调的人的理性、平等和正义等道德准则充满人文精神,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
新自然法学家们有一个大体相同的学术前提和主张,他们都把研究重点放在隐藏在实在法背后的,更深一层次的,能够指导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法的观念。
这个观念是法律所追求的实体性的道德目标,由一系列价值标准构成。
在继承传统自然法观念中的正义和道德良知的基础上又强调法的规则或判例的研究离不开法律价值的介入,法律不仅仅是运用实在法的纯粹逻辑推理,管有逻辑推理会把一个人推死,所以还要有价值判断、理性思考。
在当代,新自然法以富勒、菲尼斯、罗尔斯、德沃金等人为代表。
一、新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一)新自然法学派(或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在广义上来说是19 世纪末以来信奉天主教义的新经院主义法学派,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兴起的非神学的自然法学说统称。
马里旦是新托马斯主义即新经院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他沿袭了托马斯的思想,以宗教的教义和神学为基础,认为自然法和自然道德律是神的戒律,依靠理性与科学阐明基督教世界观的合理性。
马里旦还引用了现代资产阶级中的人权和主权等观念,强调抽象的人性和人格,把人权和自然法联系在一起,对自然法及其属性作了新的解释。
马里旦人权思想来自于自然法,人权的实现依靠自然法的庇护。
他还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人所拥有的每一项权利,都依靠上帝的权利”即纯粹正义。
马里旦将权利分为两类,即人的生存权、自由权等自然法规定的权利,和结社、言论等实在法规定的权利。
马里旦进一步区分“新”“老”人权。
“老”权利强调个人自由,“新”权利强调公平工资权和生产、消费方面人的社会权利。
马里旦反对国家主权,提倡超民族、超国家的“世界政府”。
他的神学自然法反映新人道主义和人格主义,极大地影响了二战后的西方社会。
(二)富勒的新自然法学。
《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的代表作。
该书被认为是20 世纪西方的自然法学中最有代表性的著作。
富勒批判了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的关于法律与道德分离的理论,他认为真正的法律离不开“道德性”,不能忽略法律的正义。
法律不仅仅是工具和手段,还应该有目的作为手段的指导,这个目的就是法律的道德性,它体现了人们的各种欲望和需求,帮助形成整个社会的秩序。
法律规范和判例要有道德性的指导,法律的道德性和法律文字的结合实现了价值和事实的统一。
富勒把法律分为义务的道德和追求的道德。
前者指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是人所具有的最起码的品德,我理解为现代法中的公序良俗。
后者指充分实现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的道德。
法和义务的道德很相似,而愿望的道德和法无关系,它是人类实现基本愿望后从道德上给人提出的更高要求,在当时社会环境下可能是人力所不及的。
富勒进一步把法律分为外在的道德和内在的道德。
外在道德又叫实体自然法,是指法律必须以正义作为其追求的目标。
就好像是现在我国的实体法。
另外,人类交往和合作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效率、平等、公正等也是人们在制定法律时所要最求的实体目标。
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即程序自然法,是指法律还必须以一系列法制原则作为前提,相当于程序法。
(三)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
罗尔斯以平等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出发点,追求平等正义,提出了重要的正义理论。
以往的政治家和法学家认为自由比平等优先,处于更高的价值位阶,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更看重平等问题。
他认为自由与平等都很重要,但没有平等的自由只是形式的自由,必须解决平等问题,用正义消除社会中的不平等。
罗尔斯把正义看成人们在“无知之幕”背景下选择的结果,正义分为两原则,第一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强调社会中的基本自由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享有。
第二原则是指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它要求社会中如财富、地位需对所有人开发,尤其是对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开放,让他们公平竞争,这也为后来的法律原则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罗尔斯把正义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无知之幕”的原始状态,人们选择了正义,这是一个人的肉身;进入第二阶段,人们通过立宪,按照正义原则制定宪法,这是一个人的灵魂。
第三个阶段是人们通过立法维持资源的分配公平,给不利者提供更多的机会。
最后阶段就是执法者应用法律,公民遵守法律。
这样人和社会才能高度和谐。
(四)德沃金的新自然法。
德沃金的权利法学抨击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立法制度优先于权利而存在的观点,强调公民的权利。
“如果政府不认真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对待法律。
”德沃金把平等权提到在所有个人权利中最高的地位,他认为人人都应作为平等的人被对待。
平等观念是个人权利的起源,法律要尊重人,关怀人,不能赋予某些人更多的权利而分配给其他人不平等的机会或利益。
这从分体现了资本主义重视人权的思想,可是我国在构建法治社会路上不也正在把人权拿到日程上来吗!他提出政治权利、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的概念,政治权利或道德权利有别于法律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
政治权利是伦理和人类的共识,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法律权利是现实中制度规定的,政治权利高于法律权利,人们不但拥有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利,甚至可以推翻法律。
德沃金还指出,规则、原则、政策等要素构成法律。
他尤其强调原则的地位,原则的效力高于规则,许多原则都是正义与公平的要求,是道德原则。
每个人都享有不可剥夺的道德权利。
他认为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要以道德为权衡的基础,解释法律,作出司法判决。
二、新自然法的特点新自然法学家对传统自然法观念作了一些适当的修正,在沿袭自然法传统的正义、道德在法律中存在的必然性的观念基础上,对自然法学关注的某些现实社会问题作了新的探索和解释,形成了新自然法区别于传统自然法独有的特色。
(一)多元性1.自然法与世俗自然法的并存马里旦继承了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强调自然法是对上帝永恒法的参与,坚持人类生存的目的和政治社会的建立要以这个原则为宗旨,这是他的自然法理论的独到之处,也使得他的全部学说具有神学色彩。
与之同时存在的世俗自然法学不再主张实在法之上的、永恒不变的神法,而是立足与自然法所特有的道德和实在法之外的正义原则。
回顾以往的自然法学派,古希腊先哲们把自然法看作是自然理性的体现,中世纪神学法学家认为自然法就是神的意志,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制度和法律规则源于人的理性,他们的学说体系单一又明确。
而新自然法学中既有神学的自然法,也有非神学的世俗自然法,两种观念看似有着实质的不同,却又被化为同一法学派,这是与以往那些自然法学派的明显不同。
2.各个新自然法学家的侧重点不同,自然法的原则可以分为若干类,虽然美国的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都是新自然法学家,但他们学说立足的自然法的原则不同。
富勒重视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法律具有道德性,是人类交往与合作必须遵守的原则,治理人类行为的道德是法律是制定、适用和解释等程序的法治原则。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社会正义原则均衡了社会分工中的利益,分配了社会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德沃金把权利学说尤其是公民权利作为自己理论的核心,强调平等至高无上的地位。
各个新自然法学家的侧重点不同使得自然法学派具有多元的特点,有别于以往的自然法学沿着一条路线发展。
(二)与社会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结合不可否认,自然法有着强烈的主观性与模糊性,而在现代社会,政府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公共生活,法律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日益紧密,自然法被实证主义等法学派看作是毫无根据的观点,受到猛烈的抨击。
新自然法学已不能像传统自然法那样侧重于强调形式意义,不能仅仅具有抽象的、普遍的意义,需要在与实证主义法学等学科的融合和借鉴中发展,从而转向对自然法的实体正义的研究,使它与社会中各种关系的具体情况结合。
“富勒的八项标准着眼于法律本身的形态特征。
这种研究和他所使用的方法也可以看作受社会科学其他学科影响的结果。
这就是现代自然法学综合化的趋势。
”罗尔斯把正义原则在现实中的体现分为立宪、立法、执法、守法四个发展阶段,解决了特点问题,把正义原则从抽象转为具体。
德沃金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依据原则作出判决,还可以依据道德与政治制度的结合解释法律。
新自然法学家们纷纷在道德、正义等自然法原则的指导下建立了实体性规则和制度。
新自然法在与实证主义法学等学科的联系反思的过程中发展起来,把自然法的理念渗透到所有的立法与司法活动中,也使得自然法离不开实体规范而存在,自然法理念的实现需要实体规范的支撑。
这表明了新自然法的实证主义趋势。
(三)可变性新自然法学对古典自然法强调自然法的永恒性进行修正,尽管自然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学流派的高度概括性,但自然法不应该仅仅强调某种“一般最高原则”,自然法具有可变性,它的具体内容应该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新自然法学家提出了“相对的自然法”的概念,世界秩序建立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人们在具体的社会环境寻求具体的自然法。
德国的法学家H •印吉斯哈曾十分精确地将相对自然法概括为“现在,在这里的自然法……”,“现在”讲的是时间性,“在这里”讲的是空间性。
这两个限定体现了自然法的可变性。
新自然法对自然法的价值追求赋予了新的定义,自然法既有永恒不变的价值如正义,它同时又有随着形势变化的暂时、具体的内容,可以说,新自然法学家采取了前所未有的精细和复杂的研究方式,是对自然法价值探索的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