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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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

自然法
自然法
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便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开放分类:
法律,语言,自然法,法律思想史,实在法
登特列夫 登特列夫(Alexander Passerin d`Entreves, 1902-1985) 出生于英国。生前是意大利都灵大学的政治理论教授。 登特列夫是意大利著名自然法学家,现代自然法复兴运动的代表。他试图超越流行的法律实证主义范式和新托马斯主义范式,以批评和包容的态度来审视自然法遗产,理清其中的纠葛,从而为自然法提供一种全新的辩护。他坚信尽管自然法有很多歧义的解释,但是它完全地提供了法律道德基础,这点对于现代法律至关重要。登特列夫的工作直接影响了哈特、芬尼斯、拉兹、德沃金等学者,使得自然法重新进入主流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研究领域。
实在法目录
简介
自然法学和实在法实在法学眼中的两者关系
自然法眼中的两者关系
两者就现实问题的争论简介
自然法学和实在法 实在法学眼中的两者关系

法自然与自然法

法自然与自然法

梁治平:“法自然”与“自然法”【内容提要】有学者认为,“礼”即是中国古代的“自然法”,对此,本文提出了不同看法。

作者认为,“礼”并不是“自然法”,中国古代不仅没有西方那种有着神圣渊源的“自然法”观念,而且根本缺乏产生这种观念的超验思维背景。

“自然法”的观念在西方文化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而对中国古代法以至古代文化产生深刻影响的则是“法自然”。

“法自然”观念是一种独特的宇宙观和秩序观,它是经验的而非超验的,是自然的而非理性的。

不了解“法自然”这一观念及其本质,就不能真正把握中国古代法的性格。

【正文】有一种颇为流行的看法,即认为“礼就是自然法”。

⑴考中国古代文献,并无“自然法”之说。

事实上,今人所言之“自然法”,首先是指19世纪以后由西方传来的一个专门概念,而“礼就是自然法”云云,无非是就两个产生于不同文化背景的基本概念的异同,下了一个肯定的判断。

依我的看法,这显然是一种文化上的误解。

尽管如此,自然法问题的提出并不是没有意义的,探究这个问题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古代法律背后一些更为隐秘的东西。

一在西方文化史上,自然法的观点不但渊源久远,而且在法律与社会的变革中间产生过重要的影响。

然而,所谓的“自然法”,并非任何一个元老院、国王、议会或者教皇制订的规则,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实在法”,而是实在法的准则或者依据,是一套价值评判的标准。

在这种意义上,我们不妨称之为“道德法”。

这样一种道德法,当然不是我们在古代中国所见的那种建立在家、国合一基础上的道德法,但又不是全无关系。

如果说,西方历史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对立表明了法律与道德、规则与其价值准则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的话,那么,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肯定是一个普遍的问题。

古代中国人也曾面对同样的问题,而且在解决这问题时表现出与西方人颇为相似的立场与态度:“中国人认为他们可以漠视成文的法律,如果他们发现这些法律与自然法不尽一致。

……结果,实在法只在被认为得到社会之有效同意,亦即习惯之认可的范围内才被人遵守。

自然法理论的名词解释

自然法理论的名词解释

自然法理论的名词解释自然法理论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重要学说,它旨在探讨法律的根源和规则制定的原则,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存在的目的在于维护正义和公平,其依据是人类的本性和价值观。

1. 自然法的起源自然法理论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

古希腊哲学家认为,法律并非存在于人类创造之中,而是隐含在自然秩序之中。

法律的根源是自然法,即宇宙中的客观真理和道德准则。

2.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自然法理论强调人类天生具备理性和道德能力,基于此,制定法律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公正和平等。

根据自然法的观点,公正是一种普适的道德准则,不论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等差异,每个人都应受到公正对待。

3. 自然法与价值观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制定应当遵循人类的普遍价值观。

这些价值观反映了人类对公正、尊严和人权的理解。

自然法主张法律应当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权利,追求公正和道德。

例如,禁止谋杀、剥削和虐待等便是追求公正和道德的法律准则。

4. 自然法与积极法自然法与积极法是两个相关但有区别的概念。

积极法指的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则,而自然法则是指超越特定法律体系的普遍法律原则。

自然法理论主张,即使某个国家的特定法律规定不公正或违背道德,人们仍应当依据自然法来进行评判和行动。

5. 自然法的争议尽管自然法理论在法学领域有着重要的地位,但它也面临着一些争议。

首先,对于自然法的内容和范畴,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一些批评者认为,自然法过于理想化和抽象,缺乏具体操作性。

此外,自然法理论在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中的适用性也是一个争议点。

6. 自然法的现代意义尽管自然法理论存在争议,但它仍然具有重要的现代意义。

自然法的概念与人权、公正和公平等价值观紧密相关,为人们提供了追求正义和道德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的理念也影响了现代国际法和人权法的制定和发展。

总结自然法理论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学说,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原则,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摘要: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而实在法,是与自然法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强调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法律,即国家制定的法律。

关于自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

(2)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

(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作者;吴琼法学80902 学号090001240关键词:自然法实在法恶法统属关系一、自然法的演变历史所谓“自然法”,按《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而就其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而言,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

”[1]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是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古希腊思想家最早使用“自然法”这个概念。

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

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

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

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

斯多葛派信奉决定论的宇宙观,宇宙的一切受自然律的严格决定。

其按照泛神论的方式解释自然法,也就是说,自然法并不只是作为盲目力量的自然律,而且具有某种理性的品质,它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神出于善良而理性地制定的。

所以,自然法作为神的法律也就获得了正义性。

中世纪自然法在神学面貌下出现,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自然法具有一席之地,托马斯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认定法和神法。

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自然法与法自然

自然法与法自然

自然法与法自然“自然法”这个术语涵义颇丰,它既是一类道德理论,又是一种法理学说,而这两种社会科学的核心却是截然不同的。

自然法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一种昭示了绝对公理和终极价值的正义论。

而法自然是自然法的延伸,在自然法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再将其发展成为法自然。

它的本质是体现一种纯正、纯朴和辩证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为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

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

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

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在法学中,自然法的学说指在自然状态中固有的正义法则(这可以解释为发现,而不是如同权利法案一样的发明),以及在解决冲突的自然过程中显现的规律(具体化为习惯法)。

这两个方面实际上是非常不同的,甚至有时会相互对立或弥补,尽管他们拥有共同的特征,即这两者依赖无所不在的自然规律,而不似人为设计的正义法则。

在上述两种情形的任何一个方面,自然法都被认为是独立于法律程序而自由存在,而不是简单地作为起源自法律系统的戒律。

鉴于法律实证主义会说,一部无典可查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法律,自然法也许会回应道,一部不公正的法不足以法律论之(即恶法非法)。

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

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

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

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在自然法的哲学体系中,法律与道德的概念时有交会,这种理念称作“交叠命题。

启蒙时代的自然法思想是在吸收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针对当时欧洲社会现实,借助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对其加以改造和发展而成。

“自然”与“自然法”概念的古今之异--关于自然法学术史的一个初步反思

“自然”与“自然法”概念的古今之异--关于自然法学术史的一个初步反思

“自然”与“自然法”概念的古今之异--关于自然法学术史的
一个初步反思
柯岚
【期刊名称】《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8(26)5
【摘要】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学说与近代的自然权利学说存在本质上的差异,这是由于对"自然"一词的古今理解不同导致的。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是关于人本性的法则,
是与形而上学不可分离的,近代以来的自然权利说是一种革命性的政治理论,与形而
上学和人的本性没有必然联系。

二战后对极权主义的反思导致了古典自然法的复兴。

【总页数】7页(P23-29)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自然权利
【作者】柯岚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92;B2
【相关文献】
1.法律的“内在道德”的两个维度--再访富勒自然法思想中的一个核心概念 [J],
王志勇
2.法哲学视阈下的自然法与实证法——一个思想史的考察 [J], 华雨;
3.何种自然?何谓法?——对阿奎那自然法概念的一个评注 [J], 杨天江
4.自然法的概念史:从乌尔比安到阿奎那 [J], 杨天江
5.古典实践概念与近代自然法传统——对古典美德伦理学的一个批评性考察 [J], 聂敏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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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浅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浅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通过对“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自然法与自然义务和权利”、“社会契约理论与政治社会”这三个部分的解读,试图了解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论构成,以及寻找到洛克自然法思想的预设,从而更全面地理解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及其局限。

标签:自然法;自然权利;预设序言洛克《政府论》下篇的主旨在于说明“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首先要说明什么是政治权利。

“我认为政治权利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要想理解这个定义,首先就要了解人们自然而然所处的状态是一种怎样的状态,这个所谓的自然而然的状态就是在自然法统御下的自然状态。

所以说,要想理解洛克的政治理论就首先要从他的自然法思想入手。

一、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一)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不同于霍布斯将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人都互相处于战争、弱肉强食的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就是人们按照理性而生活在一起,地球上没有一个共同的长官能在他们之间做出权威的判决。

”这时公民社会还没有来临,人们和谐地生活在一起,自由而平等。

但这种自由状态却不等同于放任,在自然法的统御和约束下,人人都是平等独立的,人人都有处理自身及财产的权利,但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

人与人的完全平等,使得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将自己置于他人之上,更不对他人具有管辖权,因而自然法需把执行权交给每一个人,即每个人都有权通过惩罚制止违反自然法的行为。

这样的状态使得每个人在保存自我的同时要防止任何人侵害任何人,每个人都可以既是受害人的同时也是警察和法官,人们缺乏一个可以在他们中做决断的社会共同体。

虽然洛克非常不赞成霍布斯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混为一谈的论点,但洛克的自然状态却有着走向战争状态的可能。

对于洛克来说,“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是不正当使用武力所引发的状态,是一人企图将另一人置于自己绝对权力之下的状态。

新版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二讲 法自然与自然法

新版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二讲 法自然与自然法
伦理即自然 下士闻道,大笑之,不笑不足以为道
这种理论使人们看到国家法律的另一面,即国家法律并非纯粹的公平正义的象征,它在某些程度上会制造更多的麻烦和问题。
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董仲舒)
国家法与自然的关系——无为
1.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2.清静无为,于民休息 庄子: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
自然法
什么是自然法?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 二十五章
理性法、自然法则、自然正义
依乎天理,因其固然 ——庄子
两个案例: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 二十五章
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礼,失礼而后义
自然法:自然正义
二战纽伦堡审判纳粹 这种理论使人们看到国家法律的另一面,即国家法律并非纯粹的公平正义的象征,它在某些程度上会制造更多的麻烦和问题。
——《道德经》第四十一章
内涵:
天人合一 人不过是自然的微缩本,一个副本。
人定法:法律正义
这种理论使人们看到国家法律的另一面,即国家法律并非纯粹的公平正义的象征,它在某些程度上会制造更多的麻烦和问题。
人不过是自然的微缩本,一个副本。 老子、庄子“法自然”——道为万物之源
理性法、自然法则、自然正义
天人未始有二 国家法与自然的关系——无为
内涵
自然法与人定法的两分 自然法:自然正义 人定法:法律正义
理性即自然 (善的法则)
理性法、自然法则、自然正义
法自然内涵: 天人合一 伦理即自然
自然法内涵: 自然法与人定法 理性即自然
中西法理的分歧
西方:独立个体 东方:无独立
西方:主体能动 东方:主体被动
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启示
“法自然”在中国法律思想中,是个很奇特 的理论。该理论对国家法律的态度是极其鄙 视和冷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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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
赵子尧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2010级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
【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对其的深入认识与研究,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西方所盛行的自然主义理念加以比较分析,以探求中国古代的“法自然”思想是否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存在某种内在一致性。

本文将从自然法与“法自然”的基本思想谈起,在对二者加以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找出其本质性区别,以期达到某种程度的正本清源的目的。

【关键字】自然法、“法自然”、老子
自然法观念源自于古希腊文明,其通常含义是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作为一般承认正当行为的原则,常常与国家正式颁布及所实施的成文法形成对比。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造就了西方社会的法律品质与法治传统,对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而在我国传统文化宝库中与之相应的,便是道家的“法自然”的思想。

中国法文化历史源远流长,其中作为支撑整个体系的精神内核就是萌芽于道家的“法自然”的法哲学观。

一、西方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律或自然法则之意,发源于古希腊时期,作为
一种思想传统和政治意识形态不断引导着西方法律制度的构建。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即人类理性,以正义为基础,是引导人行善、禁止人为恶的基本原则。

最初,法律被划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的自然理性体现,而人定法必须合于自然法,并强调人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

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都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

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

真正对自然法问题展开系统论述的是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

他指出,自然法是普遍的道德原则,其内容是正义,而自然是正义的基础。


而中世纪的自然法是以神学面貌出现的,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他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

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中世纪的神学家们特别强调真正的法律即自然法是神的意志、神的智慧;人定法不过是人们把自己所理解的神意书面化、规范化,服从神意即服从自然法是人的义务。

17世纪兴起的古典自然法学是对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决裂。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指示”,②这种理性是人的理性而非上帝的理性。

当时称自然法为道德法,认为自然法只适用于有理性的人类而不适用于无理性的动物。

尽管这一
①西塞罗. 论共和国论法律. 王焕生, 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17-218.
②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 何勤华,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时期的自然法学家的思想有所不同,但都是从人的“自然理性”出发的,强调人的“自然法权利”,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二、中国的“法自然”思想
“法自然”是道家的用语,老子提出了天道自然无为的学说,认为天道是没有目的和意志的,万物都是由道产生,而道生万物是自然而然的。

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

《道德经》第25节中,老子第一次提到“法”字,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③道是创造天地万物的原始之母,因此人要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道效法自然。

“道法自然”并不是把道与自然对立起来,道是终极的、绝对的,没有“外”,所以“道”就是“自然”。

法“道”也有超越世俗法律之上的自然法则之意,即遵循社会常理、常识、常情,而这些既是“道”的引申义,从而也可作为世俗法律之根基与合理性之评判。

老子认为,“国中有四大”即“道大、天大、地大、君王大”。

天、地、王三者都要依循道来成就,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在于道是根基、母体之所在。

而王作为国家的统治者要治理国家,也应遵循老子所言之道,而此道运用到政治治理之中,也即法律、伦理、政策、规则等都应顺应道的发展规律。

老子提出这种自然主义法律观,旨在借理想社会抨击现实社会,借理想法否定现实礼法,以曲折地表达道家所代表的隐士阶层对现实的不满。

老子所说的“自然”不是指客观的自然界,更不是指自然界的普③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北京: 中华书局.1984: 170.
遍法则,而是指自然而然,不假人为而自成的意思。

强调“道法自然”,实际上是主张听从事物自由发展而不加任何限制和干涉,即“无为”。

现实礼法是“失道”的表现,它从根本上缺乏存在的基础。

老子的“法自然”矛头所向是现实的礼法制度,不过,它并不是将“自然之道”置于现实礼法之上,借以批判现实礼法的局限性,而是从根本上否认现实礼法存在的合理性,走上了法律虚无主义道路。

三、自然法与“法自然”的区别
“法自然”与“自然法”虽然乍看之下颇为相似,也在某些问题上不谋而合,但当深入分析之时,我们就会发现二者的产生背景及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其蕴含的区别也就是本质性的,并由此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法文化传统。

首先,自然法思想将理性视为其核心的永恒标准。

通过理性,即严密科学的纯粹知识性的逻辑推理、演绎、论证的方式,抽象出自然法的准则。

在研究自然法的过程中,无不体现了为知识而知识、为真理而真理的理性精神,并使自然法成为一独立于自然世界的纯知识与理性的系统。

而“法自然”则是借由直觉顿悟来实现效法自然。

所有的思想都是自圣贤直觉顿悟的产物,没有所谓的理性逻辑论证,只要能够实现经验的贯通、实践的契合,就完成了所谓的证明过程。

“法自然”的思想只重生活中的实证,或是内心神秘的冥证,而忽视逻辑论证。

正如老子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便是一种顿悟后的直接表达,但为何天法道、进而道法自然则没有任何论证。

其次,西方自然法学家肯定法律作用的同时,认为人类理性是一
个永恒不变的法律。

自然法在对人类持审慎态度的时候,并不否定人定法,认为人定法是对法律原则的记录或重现,制定法律正是发现这些法律原则的过程。

当人们遵守代表人类理性的自然法之时,社会就会稳定发展,国家就会长治久安,人类就会过上幸福生活。

西方“自然法”强调的恰好是“有为”,重视法律的治理。

而中国的“法自然”思想是将自然法则作为学习与效法的标准,视自然秩序为最完美的范本,崇尚“无为”,强调“无为而治”。

“法自然”思想否定人定法,批判“礼治”、“法治”,认为所有基于“人之道”而制定的法律都有违“天之道”,非但无益于治,且必然导致天下大乱,生灵涂炭。

最后,自然法思想建立在天人相分的基础之上。

自古希腊开始,人类所获得知识积累足以形成了独立于自然外的纯理性体系。

由此,认识对象和来源渐渐远离了自然,人类理性的发现进一步使人类与自然相区分。

自然法思想正是在这一思维模式下得以建立发展。

而“法自然”则源于天人合一,之所以可以法自然,正是基于人类与自然可以合二为一、交流互通的思维模式。

自然法则与人事规律的一致性,借由天道循环说明人事变迁的法则,体现了天与人的统一性天道与人道的一致性。

四、结语
每一个民族都有着自己在长期发展中产生、形成的观念和对世界的认识,包括法哲学法观念在内的民族文化呈现出鲜明的地域性、时代性的特点,任何将世界上各个民族的观念、思想简单比附的做法是不科学的。

老子的“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是在本质上不一样的。

西方自然法思想发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由主义和理性主义传统,正义、善、民主等理念是其基础,并且作为评价实在法或人定法的应然性依据。

而老子的“道法自然”思想立足于万物的本原,即“道”,试图通过认知“道”来达到对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的终极把握,从而依“道”而生。

这种“道”不是自由、理性、民主或正义等理念和评价标准,而是一种“不可名”之特殊物,一种“天长地久”的规律性东西,兼具物质和精神层面,存于天地之间自我循环。

中国“法自然”观无论在实现途径、法哲学蕴含及方法论等方面都有其独特的内容,它是中国哲人认识世界、思考法的问题的出发点,中国法哲学思想的其他内容都源出于此,且包容在“法自然”的大框架下。

同时,“法自然”观又是我们把握中、西法哲学差异的关键,是西方“自然法”说特质界定的参照系,更是反观与理解独立于西方法哲学的中国法哲学的金钥匙,因而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

参考文献:
[1]徐爱国, 李桂林, 郭义贵.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107.
[2]范忠信, 陈景良. 中西法律传统[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127.
[3]罗昶. 中国“法自然”观与西方“自然法”说比较[J]. 法商研究, 1996, (5): 88-91.
[4]陈晓枫, 付春杨. “自然法”与“法自然”的文化分析[J]. 法学评论, 2002, (6): 10-17.
[5]西塞罗. 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 译.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17-218.
[6]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M].何勤华, 译.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7]陈鼓应. 老子注译及评介[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4: 170.
[8]梁治平.“法自然”与“自然法”.中国社会科学.1989(2).
[9]瞿宗斌.道法自然与自然法思想之差异[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 (2): 19
[10]兰喜并.老子解读[M].中华书局. 2005.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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