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自然法的思想起源
自然法思想历史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文化中源远流长的核心概念,它在发展过程中曾经历过不同的形态。
产生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影响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思想源流。
英国学者梅因曾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摇篮。
在前城邦时代,希腊经历了历史上的“黑暗时代”(公元前12世纪—8世纪),在部落生活的社会条件下,出现了以神话为载体的自然法思想的萌芽,典型的代表就是《荷马史诗》以及赫西俄德的《神谱》。
在《荷马史诗》中,正义女神“狄凯”和惩罚女神“忒弥斯”分别是正义和惯例法的象征。
史诗通过描述两位女神之间的关系表述了正义和习惯法之间的主从关系,正义作为神人共守的秩序,是习惯法的基础,而习惯法作为人间的秩序,则是正义的体现和化身。
在《神谱》中,宙斯之女“狄凯”成为正义的化身,她所主张的正义不仅是神界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也是人类制定良好法制的基础。
不难看出,在城邦政治出现之前,人们已经通过神话的形式区分了自然普遍之法和人间之法,模糊地表达了自然法思想。
到了希腊城邦形成时期,一大批自然哲学家如泰勒斯、赫拉克利特、塞诺芬尼等,在探索宇宙本原的过程中摆脱了神话的束缚,把对自然的探索与对人类的政治生活的研究连接起来,从世俗的角度阐发了自然法的理念。
在他们看来,既然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那么自然界的秩序也应是人类最高的法则或者范本,这种自然界的法则被赫拉克利特称为“逻各斯”。
“逻各斯”是自然的普遍规律和最高法则,是万物普遍共有的尺度,因此也是衡量城邦政治生活的终极标准。
“逻各斯”可以说是西方后来自然法概念的前身。
但自然哲学家因其历史的局限,只是看到了自然是立法的标准,法律应体现自然的规则,却没有对自然法和人定法做出明确区分。
随着城邦政治的发展,对自然法和人定法作出明确区分的是智者学派。
他们在讨论中把目光从自然和“神” 转向了人与“社会”,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是指通过人类的理性思考和道德判断来确认法律的原则和规范。
自然法
学派认为法律存在于自然界中,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规范。
自然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古典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主要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思想中,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应该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君权或民意的产物。
古典自然法强调理性和道德的重要性,认为人类有固有的道德本性,法律应当符合这种本性。
第二阶段:中世纪自然法
中世纪自然法在基督教的影响下得到了发展。
教会法和神学思想对自然法的发
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大学的兴起促进了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如托马斯·阿奎那等学
者提出了许多关于自然法的理论。
在这一阶段,人们开始将宗教信仰和自然法相结合,认为上帝赋予了人类道德的指导,并且法律应当建立在这种道德基础上。
第三阶段:现代自然法
现代自然法的兴起主要发生在启蒙时代。
启蒙运动鼓励人们自由思考和追求真理,自然法也融合了更多的理性和经验主义。
约翰·洛克、休谟等哲学家提出了关
于自然法的新观点,强调社会契约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现代自然法将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相统一,认为法律应当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
总的来说,自然法的发展经历了古典、中世纪和现代三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在
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哲学思想下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道德意义具有重要意义。
4自然法学传统

自然法学传统一、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流变(一)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最为全面和深刻地表达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
他们的思想兴起于希腊城邦衰落之时,可以说,他们的思想是对古希腊城邦制度的一种记忆和反思。
这种反思经斯多葛学派而传给了罗马。
斯多葛学派激发了西塞罗的思考,最终通过他的解释,自然法的观念成了罗马法的根基。
古希腊思想家认为,认识人和城邦的本性应该在城邦完善之后,而非在城邦建立之前。
因而,一方面,城邦乃是基于自然的演化,它受一个终极目的的指引;另一方面,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在本性上是一个政治动物,人首先具有的本性乃是社会性。
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虽然从产生的时间来看,城邦后于个人,但就本性来说,城邦却先于个人。
这是因为,个人乃是社会这个整体的组成部分,而整体总是先于部分,正如离开身体的手足将不再成其为手足。
每个脱离城邦的人都不足以自给其生活,必须共同集合于城邦这个整体才能满足其需要。
人们共同生活的基础在于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的辨认,这也是人区别于动物最为根本的特征。
那么,什么样的城邦才能算正义的城邦,什么样的社会秩序体现了正义的原则呢?正如整个自然的各组成部分因为分有世界灵魂的不同而处于不同的地位,组成城邦整体的各部分之间按其自然也应该处于不同的地位。
组成城邦的人因其自然就不平等,只有这些不平等的人都处在自己应该处在的位置上,社会秩序才会和平,城邦才能正义。
另外,可以通过对正义之人的认识来认识正义的城邦。
因为人乃是微型的城邦。
而人之正义全仗人之灵魂的各构成部分之间的恰当比例及和谐相处。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认为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组成:理性、激情、欲望。
人要正义,要善好,灵魂中的三个部分就必须和谐相处,而和谐相处的要件是理性在激情的帮助之下控制欲望。
换言之,一个正义的人就是一个理性之人,就是一个能自我控制的人。
在正义的城邦中,统治者与护卫者应该控制好农民和其他技工,正如在人的灵魂中理智与激情对欲望的控制一样。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是一种法律理论,强调道德法律之间的联系,认为法律应该遵循自然法则。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的起源和演变,以及其与其他法律观念之间的关系。
自然法的起源
自然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
里士多德认为,道德规范不是由政府或社会制定的,而是凭借于自然法则。
古罗马法学家如西塞罗和斯多亚派将自然法观念融入法律体系中,认为人类的良知和理性应当成为法律的基础。
自然法的演变
随着历史的发展,自然法的理论逐渐演变并得到不同学派的发展。
基督教思想
对欧洲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耶路撒冷的托马斯·阿奎那将神圣法与自然法进行了
联结,强调上帝赋予人类理性,使其能够理解自然法则。
在启蒙时代,自然法被重新注入新的思想,如《论法的精神》作者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以客观和普遍的道德规范为基础,而不应受到任何个人或政府的干预。
自然法与法律的关系
自然法与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一些学者认为自然法应当是法
律的基础,即法律应当符合普世道德规范。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产物,应当由政府或社会制定,而不是自然法则。
然而,自然法的理论基础在现代法学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一些国家的宪
法确立了自然法的原则,如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强调人类天赋的不可剥夺权利,即以自然法为基础。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不仅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它强调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联系,为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持。
以上是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基础的简要介绍,希望对读者有所启发。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统治 3、法律观点——法律来源于神是正义的表现; 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强调守法。
(三)第三阶段(公元前4世纪末——公元 前3世纪)
1、伊壁鸠鲁学派 伊壁鸠鲁 公元前
341-前270年) 古希腊 哲学家 、伊壁鸠鲁学 派的创始人。伊壁鸠鲁 成功地发展了阿瑞斯提 普斯的享乐主义,并将 之与德谟克利特的原子 论结合起来。他的学说 的主要宗旨就是要达到 不受干扰的宁静状态。
决办法,其中最有创意的是“两次分断 法”——一学生胜诉,即拒付另一半学 费。老师不服,再次提起上诉,由于学 生已有第一次出庭胜诉的事实,此时可 判老师胜诉,收取另一半学费: 当然,后来的设想已无法解决当时的问 题,但二难推理曾难倒不少智者,很有 学习的必要。
诡辩口才是建立在错误的逻辑上,它通
“我感谢神赐我生命,成为希腊人而不是 异邦人,赋我以自由民的身份而不是奴隶;使 我生为男人而不是女人;但是我尤其要感谢神 赐我生在苏格拉底的时代。” “过去和将来都不会有柏拉图写的著作, 现在以他署名的作品都属于苏格拉底,被美化 与恢复了本来面目的苏格拉底。” ——柏拉图
苏格拉底与孔子
2、斯多葛学派
也叫斯多亚学派,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由芝诺创立,因其 位于雅典广场的壁 画长廊下,而“长 廊”在希腊文中叫 “斯多亚”而得名。 又称“画廊派”。
斯多葛学派原址
区分两个芝诺
季蒂昂的芝诺(公元 爱利亚的芝诺(约公元
前336年——公元前 264年):斯多葛学派 的创始人。生于塞浦 路斯岛的季蒂昂,后 到雅典,师从犬儒学 派、麦加拉派、学院 派,亦受亚里士多的 影响。公元前294年在 雅典创立斯多葛学派
苏 格 拉 底
(1)两人出生年代很相近
自然法学说

自然法学说自然法学异源于古希腊哲学。
著名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法是战争的产物,将法归结为永恒的产物自然法学异源于古希腊哲学。
著名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法是战争的产物,将法归结为永恒的产物。
(公元前六世纪)他甚至初步指出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但没有作进一步的论证。
但后来,诡辩学派代表人物普罗塔哥拉又对此作了阐述,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状态,是正义的表现。
苏格拉底在此基础上,正式把法律分成两种:一是制定法,一是不成文法。
并指出法是市民的行为准则。
不成文法是人类行为的准则,是神的立法,而人的立法必须服从神的立法。
他的学生柏拉图,尤其是他是徒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正式从法学的角度提出和论证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但不系统。
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
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
他不仅给自然法下了定义,而且把它同理性、正义联系起来,并指出理性与正义均源于自然。
他认为,自然法永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
西塞罗把自然法理论推向其发展史上第一个高峰,而是古希腊思想家、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
但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是最后把自然法与神联系在一起;二是没有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
尽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他们对自然法极为重视,而仍然是“空中楼阁”,从而使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一种文化遗产。
自然法学说的重要意义总述意义自然法学说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全过程。
从古希腊、古罗马到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无不涉及自然法问题。
分述意义或者说,在近两千年的历史中,自然法学说是西方法学中一脉相承经久不衰的理论。
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用自然法解释社会政治现象或理想的政治哲学理论。
自然法一般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它先于国家而存在,是社会得以维系的人类正当行为的原则。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一、自然法发展回眸1.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学说最早渊源于希腊哲学,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提出了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并就论证了自然法的存在。
这一时期取得主要成就的是西塞罗,说“正义是自然法的原理,一切法律都源于这个原理”。
由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是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为中,因此,他们对自然法的主张也对自然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亚里士多德主张有自然法与成文法两种,成文法必须适合自然法才是正义的.这些先哲们的学说,构成了自然法的雏形。
2.中世纪时期由于教会的控制,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
宗教法的编撰者格拉提安把自然法等同于上帝的启示。
而阿奎那则把自然法批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
可以说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比较黑暗的时期,一切自然法的发展都是在宗教的意志下进行的。
3.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黄金时期,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杰出的自然法思想家,可谓百家争鸣。
荷兰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原则”,并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基本涵义,认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
荷兰另一代表人物斯宾诺莎认为“万物依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
”英国自然法学家霍布斯从人性论出发,主张性恶论,洛克则相反,主张性善论。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
另一思想家卢梭的思想与其他思想家有很大的不同,他把人的自然情感至于理性之上,并且认为只有在社会中人们才能享受到他所应该享受的自然权利。
纵观自然法的产生与发展,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特点,但是他们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大体上都是强调法的普遍性与法的永恒性。
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基础,只是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因此对自然法的理解与结构存在差异。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家观点简述1.西塞罗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永恒的性质,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他的理论为罗马共和国与帝国时期之间产生的万民法提供了基础.他以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了人类自然平等法律观.他的这个观点在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他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观为基础上,进一步推导出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世界国家论.2.格老秀斯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重视应用的效果,他在认证总结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典自然法观点的基础上,自然法是人类的社会理性的体现的观点.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并且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上帝也要受其支配.格老秀斯的学说奠定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基础.3.斯宾诺莎斯宾诺莎的思想是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和人性论的基础上,他利用自然法理论来攻击教会,反对封建迷信.但他的主要成就是利用自然法来说明发的起源和目的.他认为万物因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一切事物按照自然法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他称之为自然权利.他的思想充满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民主与战斗精神,在当时具有重大进步意义.4.霍布斯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看法和理解,与其他自然法代表人物不同.他认为,自然的权利,赋予人们皆享有自由,可以使用一切力量保护自己的生存,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生命的手段.霍布斯规定了详细的自然法内容,并将之进行精炼的概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三、现在国内外对自然法的发展历史的研究人大教授吕世伦与张学超在《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对自然法的起源的历史原因、地理原因、经济原因以及社会原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接着对自然法的生命力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揭示了自然法为何长盛不衰的原因,是由于西方古老的民主法治传统,是源于自然法本身对正义、道德的追求,是因为自然法本身蕴含的理性精神于人类的理性相符合。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自然法学派,是一个重视自然法理的法学概念。
自然法学派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壮大,现如今已经成为现代法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出发,对这一法学思想的基本准则和发展脉络进行详细介绍。
起源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们的思考和探讨。
在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提出过自然法的思想,认为自然法是指宇宙和自然规律,同时也是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准则。
这样的哲学思想,充分展示了古代思想家对法律的理性思考和精神探索。
中世纪欧洲时期,自然法学派得到了持续的发展。
当时的欧洲,受到罗马法律的影响,偏重于实践和自然法的研究。
随着不断的发展和演进,自然法学派成为欧洲最重要的法学派别之一,而主要代表人物为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高峰19世纪后期,自然法学派逐渐进入了高峰期。
当时的欧洲,受到进步思想、自由主义和实用主义等思潮的影响,自然法学派也与时代共同发展。
在德国,黑格尔和康德等哲学家在自然法方面有着很大的建树和贡献。
19世纪的英国,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自然法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并向世界宣扬了他自己的思想。
自然法学派逐渐成为19世纪法学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展现出了异军特响的风采。
衰落20世纪自然法学派开始走向衰落,在20世纪中期,自然法学派已经处于低谷。
20世纪初,实用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席卷欧洲,对自然法学派造成巨大冲击。
此外,法学研究开始趋向社会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力逐渐削弱。
20世纪后期,虽然自然法学派逐渐被主流法学思想所淘汰,但却对现代法学思想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自然法学派倡导自由、正义、人道主义和人的尊严等普遍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在现代法学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广泛传承和推广。
自然法学派在欧洲中世纪时期,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和激烈的争论,成为了当时欧洲法学思想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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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起源 一,自然法的概述 自然法的本质是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侧重点: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是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自然”;中世纪的自然法是神学的自然法,其实质在于“上帝的理性”。近代的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普遍的人性”、“永恒的理性”。” 广义言之,自然法思想是指实在的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真正的、永恒正义的法律,即自然法。《不列颠百科全书》释义道:自然法“含义常常不是很精确的。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它往往是‘实在法’的对称,就是和经过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一定的制裁强制执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德国著名法史学家祁克说,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可能被熄灭。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像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蝙蝠去吸吮法机体的血液。”祁克此说,已被人类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历史发展所证实。既然如是,考察人类自然法精神的滥筋一一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思想,实系法学难以推卸的责任。“轴心时代”的希腊法律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是西方人法制历程最早的心声,西方法治理论的一系列基本概念的原创含义孕育于此。 自然法思想是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又一重要特征,自然法概念是希腊哲学的创造,它起源于希腊人长期社会历史实践中所积淀起来的文化心理结构,早期的自然哲学就是这种文化心理结构的升华,随之也孕育了自然法观念。自然法的基本理念是自然、理性、正义、神和自由、平等。 二、从古希腊开始的自然法发展历程 自然法的理论,最早经由古希腊哲学家阐释,成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起源,然后经由古罗马、中世纪思想家、神学家的进一步完善,到17、18世纪时,自然法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理性主义的系统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 (一)古希腊的自然法学。 自然法观念,最早出现于古希腊时期,它的形成或多或少与神学不可分离。在、古希腊时期,神学实际上是一种枷锁。它要求人们不得违背神的旨意,否则就、会受到处罚,但是人们却愿意接受这种枷锁的束缚,所以神学成为一种信仰。随着新教兴起,政治开明,经济发展,自然法所追求的正义和自由逐渐从神学中解放出来。早期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正义,因为正义应该在法律中得到体现。”柏拉图的正义论,体现了最朴素的自然法思想,即法律的制定必须以正义为原则。 早在荷马史诗和赫西俄德的长诗中,就有了正义、习俗、法制等观念。正义是习惯法的绝对基础与准则,习惯法体现正义,正义是人间和神界的秩序,宙斯是正义的监护者。女神手持一尺之锤,执行补偿与惩罚两个原则,调节社会的不平。作为神的女儿,她是超人的、神圣的,作为自然力的女儿,她是全世界的、自然的。这是用神话的形式表达了一种朦胧的自然法思想。如果说智者仅仅对自然法思想做了初步的表述,而经过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斯多葛派则提出了完整的自然法理论。斯多葛派的自然哲学,已非单纯的物理学,也不同于早期米利都学派的自然学和后来亚里士多德的“论自然”(即《物理学》,朴素而准确的翻译应为《论自然》),其哲学包括自然学、逻辑学、伦理学三部分,核心是自然学。自然学不仅研究自然本身,也研究人的自然,研究自然本身与人的自然在逻辑上的贯通与分有的关系,而人的自然(人性)部分才是他们关注的中心问题。核心命题与宗旨是:与自然相一致地生活,即与理性(逻各斯)相一致地生活,这就是自然正义,与自然正义一致的人定法就是法律正义。 智者关于自然法有两种意见,普罗泰戈拉强调“人为”胜过“自然”,这里的自然是指古老的习俗、传统,已成为人的创造性的妨碍,因此突出“人为”更重要。希庇亚则强调“自然”优于“人为”,认为“人为”的法律是“暴君”,要求抛弃现实的法律,代之以全人类共同的符合自然的法律,这并非要回到古老的自然习俗。两种意见实际上是统一的,都是强调人,这里已包含有“人的自然”的意思。但斯多葛派自然法思想明确地深入地分析了“人的自然”,从人自身的自然结构和由此而来的性质即人性着手,说明“人性”就是自由。而神与人的差别在于自然结构不同,各有“自我”,神是整体的自然生命,个体即整体,其自保自爱仍然是维护公共利益,与爱所有的人一致,而作为个体的人,是自然中渺小的部分,因此自保自爱的人性有局限性,但人又分有神的理性,就能突破局限性,使自己的自保自爱与关爱他人利益联系起来,与整个自然、与社会一致。 如果说,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源起和生成是由于从神渝到自然的启示,但那只讲出了问题的一半。问题的另一半是苏格拉底在神话人格神之外提出了哲学理性神概念。柏拉图感觉到了问题,但他和亚里士多德一样都没有能够将神观念的两种含义结合起来,斯多葛派都做到了。可以说,从神渝到自然再到理性神,自然法思想才真正获得了哲学理论依据,希腊自然法思想才真正得以形成。这种肯定个人利益、个人主义与社会利益相统一的自然法思想是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本义,也是其精髓所在。可见我们必须回到希腊人,才能了解自然法这个最古老、最长久又最新鲜的思想,它本身也是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一条重要线索。 (二)近代自然法学。近代自然法学说秉承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它既要求政府制定的法律以正义为原则、理性为目标,又要求政府分权制衡以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这一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强调的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人身自由不可侵犯,这些对于个人权利和财产的强调,主要源于欧洲国家在1649年清教运动之后对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及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中倡导人们从神学中解放出来,强调个人自由。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就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的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依洛克主张,个人可以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这与这一时期自然法所强调的自由以及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思想相一致。 (三)现代自然法学。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来过度提倡个人自由,而忽视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这引起了新的社会矛盾与冲突,随之而来的是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政治、法律以及经济的发展是否应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问题,重新被人们提起,自然法所一贯强调的人的理性和道德准则重新被人们关注。”现代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马里旦和菲尼斯。马里旦认为,人与社会是紧密相连的,自然法是有关人的行动的理想程序,是适合的和不适合的行动、正当的和不正当行动的一条分水岭,它依靠着人的本性或本质以及根源于这种本性的不变的必然性。 总的来说,现代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在于制定法律必须以法律基本价值作为出发点,重视理性的评判。 三、西方自然法思想的贡献 西方自然法思想从古希腊时期强调的正义到近代的自由主义,直至现代所崇尚的法律价值,这一发展趋势与各个时期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西方自然法思想的贡献体现在基本法律价值以及近代西方国家所推崇的三权分立原则等方面,这些贡献不仅反映了社会对于法律价值的需求,而且体现着法治文明的进步。 (一)法律价值。自然法思想的法律贡献之一在于其形成的法律价值,如正义、自由等,它们不是在任何一个时期全部形成的,而是古希腊时期至今的全部法律思想的基奠。正义的观念最早形成于古希腊时期,由于那个时期人是被神学所束缚,如果人不按照神的旨意办事就会受到处罚;柏拉图所著的《克力同》和《游叙弗伦》中就体现了对于正义的强烈需要,即国家应当制定法律,但法律必须以正义为基础。自由,最早见于洛克《政府论》关于自然状态的论述,他强调人人享有自然权利,即生命、健康、财产、自由。所谓自由,“就是自然状态下除受自然法的约束外不受其他因素约束,政治社会中除受立法权的约束外而不受其他约束”,这种对于“自由”的倡导,主要源于近代欧洲启蒙运动以来自由资本主义的盛行。 (二)三权分立。自然法思想的法律贡献的另一表现是“三权分立”,最早见之于洛克《政府论》,他认为国家起源于契约,是自然而然孕育的;“人们在参加社会时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而把它们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自然法学对于三权分立的影响在于,国家通过分权制衡,使得各个权力之间相互影响,从而维护个人私权,这与近代以来所崇尚的个人权利不受侵犯时密切相连的。自然法学说的发展过程以及对于法律思想的贡献,不仅体现出其孕育的必然性,而且对于现今法治社会的发展也起着积极作用;它对于社会崇尚的正义、自由、平等等法律价值起着积极的评判作用;但是对于理性的认识,也不仅仅局限于“自然法,即理性”的初始状态之下。自然法关于理性的变迁,或多或少的反应着社会对于法制理念的要求,这对于法治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此外,自然法所崇尚的自由,在当今法治之下,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它不再像洛克阐述的那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事,不受他人的约束”,而是被更多地理解为“遵守社会秩序之下的自由”,这才算是真正的自由,这对于现今法治建设来讲,才是积极可行的。 四、总结 西方自然法思想在推动其思想和法治发展中启动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我们要了解这种自然法思想,则需要从其最早的思想起源古希腊时期开始追溯,并且在探寻各个时代的自然法发展规律,从而更好地理解自然法的思想起源原因,更好的帮助我们在指导现实。
参考文献: ① 《不列颠百科全书》,1977年第15版,第12卷第舫3页。 ② 祁克:《自然法和社会理论》,引自张文显著《当代西方法学思潮》第12页。 ③ 转引自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第25页。 ④ 鄂振辉. 《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 ⑤ [ 英] 洛克. 《政府论》(下) ,商务印书馆,1981 年版. ⑥ 丁洋洋. 《西方自然法思想述评———一个以时间为切片的比较分析 视角》,《商场现代化》2009 年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