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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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共和政体对西方民主制的影响

古罗马共和政体对西方民主制的影响

[转载]古罗马共和政体对西方民主制的影响(2012-12-30 23:01:15)转载▼标签:转载原文地址:古罗马共和政体对西方民主制的影响作者:victory任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体制必然也会发生渐进式的发展。

政治现代化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带来的直接产物,良好的政治制度是实现人类利益的根本保证,民主则是迄今最好的政治制度。

在当今政治发展的进程中,研究西方民主,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一定参考和借鉴意义。

本文通过研究古罗马的共和政体与现代西方民主制进行比较,以历史事实出发,从西方民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与事实中去研究和认识西方民主的发展,通过西方民主制度中的主权在民、代议制、分权、政党制度和法治理论等来论述西方政治文明的精华与进步意义及其自身的局限,以期达到为我国政治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发展提供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避免走资本主义民主的泥沼。

关键词:民主;政治制度;政治文明;政治发展一、民主是迄今为主最好的政治制度经济学主要关心如何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利益,所以经济学的支点是价值的生产;政治学关心的是如何分配那些业已由经济活动生产出来的利益,所以,政治学的支点是价值的分配;伦理学则关心通过政治活动所分配的利益是否公正,所以,伦理学的支点是价值的评估。

通俗的讲,我们一般认为,政治学的研究目的是如何使人类过一种优良的集体生活,因此可以说政治学是关乎全体人类利益的一种学说,研究政治制度,认清什么是有利于全体人类利益的政治制度,什么是符合我国政治现代化、符合我国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政治体制便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什么是政治?什么是政治制度?如何判断什么是良好的政治制度呢?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从根本上阐明了政治活动的实质,认为政治就是人们围绕公共权力而展开的活动以及政府运用公共权力而进行的资源的权威性分配的过程。

马克思认为,所谓政治制度,就是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契约,或者是就是公民与政府订立的契约。

论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贡献及当代启示

论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贡献及当代启示


市 民法 和裁 判官法 这 两种法 律渊 源在 内涵一 均体现 法学 家 的 l z 法学理 论 。法 学家通 过对 市 民法 的解释 , 通过 对 罗马古代 的法律 传 统和 法律 思想 的整理 , 归纳 出定义和 一系 列具体 的规 范 , 罗马 使 法 在技 术上 比较 完善 ,裁 判官 法也 受到法 学理 论 的指导 。帝 国时 期 , 开解答 权” ” 公 的确立 , 使解答 具有 了创法功 能 , 法学 家 的解 答与 著 述成 了独 立 的和 直接 的法 律渊源 。 些伟 大的法 学家 帕 比尼 安 、 ~ 乌 尔 比安 、 保罗 担任 帝 国军政 长官 , 代表 皇帝 行使 司法权 , 上诉 在 或 初审 案件 的 裁决 中反 映他们 的法 学理 论 ; 些法 学家 是皇 帝 的 一 常设法 律 咨询机 构” 问会议 ” 顾 的成员 , 事立法 、 从 司法和 行政 管理 活动, 制作 敕令 , 因此 敕令 中也 体现 着古 典 的法 学理 论 。 ( 法 学家 的活动 与著 述 , 罗 马法形成 了完 整 的法律体 系 , 二) 使 法学 成为一 门独 立 的学 科 。 法 学在 罗马 的发展经 由宗教 法学. . 世俗法 学一 学法学 而终成 科 体系 完备 、内容 丰 富的独 立学 科 。斯凯 沃拉第 一 次将 希腊逻 辑 分 析 方法 和罗 马传 统 的简 单 归纳法 相结 合… …试 图系统 地建立 法学 体系 , 马法 由此逐 渐科 学 化, 学有 了 明确 的研 究对象 , 为独 罗 法 成 立于 哲学 、 文学 、 术等 的一 门学 科 。东罗 马帝 国的 《 艺 查士 丁尼法 典》 《 士丁尼法 学总 论》 《 、查 、 查士 丁 学 说汇纂》 《 尼 、 查士丁 尼新律》 , 合称 为《 士丁 尼 民法 大全 》 《 查 或 罗马法 大全 》这些 法典 完整 、 , 系统 地保 留 了罗马 法的 精华 ,对后 来欧 洲各 国 的法 律制 度 的形成 和 发 展具有 无 以伦 比的 影响 , 被恩 格斯 称之 为” 第一 个世 界性法 律” 。 ( 法 学家对 法理 的精 深研 究和 对概 念 的缜密 表达 , 后世 三) 对

罗马法理性精神及其当代意义

罗马法理性精神及其当代意义

(十二表法),也结束于一部法典(优士丁尼民法大全)。

民法大全这一编纂罗马法工作的成果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典》,其内容是汇集罗马帝国仍生效的法律,并加以审订删改,于529年第一次发布,534年又加修正,共12册。

第二部分是(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共50册,其内容是历代法学家的学说,约半数是乌尔平斯和保罗斯的作品于533年编成。

第三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旧译一般称《法学阶梯》),共4册;内容多半参照盖尤斯在2世纪所编的《法学总论》,供当时学习法律之用的基本教材,与《学说汇编》同时完成。

查土丁尼从535年后所颁布的法律作为第四部分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分,至中世纪时才被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简称为《民法大全》。

这一法律文献虽然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编纂的,而且在编纂过程中也根据当时社会情况作了加工,例如当时东罗马也已向封建化发展,因此《民法大全》中对被释放的奴隶和隶农作了相当详尽的规定,但总的来说,它反映出帝国全盛时期的罗马法,也即罗马法“古典时代”的全貌。

从这一意义上讲,标志着罗马法发展的顶峰。

事实上,后世所讲的罗马法往往就是指《民法大全》,它也是研究罗马法的主要史料。

《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精华之大成,也是罗马法法典化的最高峰。

欧洲大陆各国之所以能够法典化,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历史久远的罗马法传统和其哲学的理性主义倾向。

⑦(四)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还表现为高度重视法学家的作用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形成、发展及影响都是与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密不可分的.公元3世纪中叶是罗马法学家活动的鼎盛时期.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主要表现为: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极大地丰富了罗马法;法学家的活动与著述,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家对法理的精深研究和对概念的缜密表达,对后世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罗马法发展的历史中,它的最辉煌的阶段恰恰是著名法学家辈出的阶段,也是他们在法律舞台大显身手的阶段。

罗马法的现代影响--罗马文明下产生的罗马法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的现代影响--罗马文明下产生的罗马法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学研究 。在这样的社会需求和社会氛围下 , 罗马法 的发展 和显 著成 果成 为历史 必然 。
三、 在 罗 马文 明之上 罗 马法 的发展 过 程与 法律
创 制
罗马法 ,是 指罗 马奴 隶制 国家 的全 部 法律 , 存 在 于 罗马奴 隶制 国家 的整个 历 史 时期 , 它 既包括 自 公元前 8 世 纪 罗 马 国家 产 生 至公 元 4 7 6年西 罗 马 帝 国灭 亡这 个 时期 的法律 , 又 包括 查士 丁尼 时期 东 罗马帝 国的法律 。 罗 马法 的发展 随着 罗 马社 会 的发 展 经历 了五 个 时期 的变 迁 。王政 时期 , 主 要是 古老 氏族 的习惯
关 键词 : 罗马文 明 ; 商品经 济 ; 法律 原 则
中图分 类号 : D 9 0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3 — 2 5 9 6 ( 2 0 1 5 ) 0 5 — 0 1 1 6 — 0 3
古 罗马 的强大 与辉煌 是 世界 历史 上 的传奇 , 伟 大 属于 罗马 。 强大 的军事 实力 使得 罗马不 断扩 张其
二、 罗 马 的 文 明 发 展 对 罗 马 法 的 发 展 的 影 晌
罗马强 大 的军事 实力 , 使 得罗 马有 条件 不 断 的 扩张其 领 土 。 从 一个小 国发 展为 一个 横跨 亚欧 非三 大洲 的强 大帝 国 。 在 罗马 的不 断扩张 中也 为罗 马法 的发展 奠定 了基 础和 条件 。 元首 制 的皇帝 欲享有 特 权维护巩固 自己的统治如此辽阔的疆土就要借助 法 律 的手段 。受 罗马 统治 的人 民的增加 , 从 市 民到 万民, 法律 的作 用 范 围也 发生 着 变化 , 要 求法 律 与 时俱进 , 必 然要 做 出改变 。 领土 的扩 张 , 商 品交换 的 1 3 趋 复杂 与商 品经济 的发 展 , 要求 有相 应 的法律 来 规 制 经 济 生活 领 域 以及 相 应措 施 对 私 有 财产 进 行 保 护 。在社 会 与生活 的各 方面 变化 与发 展 下 , 产 生 了对法 律 的诉求 。同时 , 罗马 繁荣 的文 化氛 围较 为 自由宽松 , 学者 辈 出 , 学说 著作 诸多 , 有 利 于罗 马法

论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借鉴意义

论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借鉴意义

论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借鉴意义以论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借鉴意义为标题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它在欧洲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对当代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的核心精神是平等、公正、合理和确定性,这些精神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罗马法注重平等和公正。

罗马法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还是财富,每个人都应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

这一精神为中国法治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应坚持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打破特权和等级观念,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平的法律待遇,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现象。

只有在平等和公正的基础上,法治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的认同和支持。

罗马法强调合理和确定性。

罗马法注重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法律规则应当具有合理性和确定性,以便人们能够预见和遵守。

这对中国法治现代化来说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中国,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和不合理的现象,这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带来了很多困扰。

因此,中国应加强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的规范和透明度,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确定性,使人们能够预见和遵守法律,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应当基于客观和明确的原则。

这意味着司法决策应该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而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这对中国法治现代化也具有借鉴意义。

在中国,司法独立和公正仍然面临一些挑战,有时司法决策可能受到外界干扰或个人偏见的影响。

因此,中国应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建设,确保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基于客观和明确的原则,既能保护公民的权益,又能维护社会的稳定。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罗马法的法规体系是一个整体,法律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和一致。

这一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也有借鉴意义。

在中国,法律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统一,不同法律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带来了困扰。

因此,中国应加强法律的协调和统一,确保法律之间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试题]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

[试题]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

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罗马法,即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公元前8 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它随着古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

不仅积极的影响了中世纪的许多国家,同时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也产生了长远和深刻的影响。

一.罗马法精神对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罗马法流传至今仍不减其影响,就在于其蕴涵的罗马法精神。

罗马法精神包括自然法精神,理性精神和私法精神。

1.自然法精神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现代社会愈来愈趋向于认为实定法是唯一的法的渊源 从而导致法律沦为肆意统治的合法根据。

这与罗马法是相违背的。

在罗马法中 自然法与市民法二者是不一样的 市民法只是自然法抽象指令的具体化 且自然法高于市民法 市民法必须以自然法为坐标和准绳。

伯尔曼有言曰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化的教条” “而没有法律的信仰 ……将蜕变为狂信”。

这样的声音现在听起来仍震聋发溃。

一个人没有信仰会导致狂妄 一个社会没有信仰会导致混乱。

而目前很多法治国家 受各种现代思潮以及行政权力扩张的事实影响 法律信仰正遭受严重的危机。

而自然法是崇尚法律的 法律被当作宗教一样 是人们顶礼膜拜的偶像。

按照这种精神设计的法治社会里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 而帝国里的国王就是法律为。

执政者“不外是因他是被赋予有法律权力的公仆 因而他应该被看作是国家的象征、表象或代表 依照国家的法律所表示的社会意志而行动。

所以他没有意志 没有权力 有的只是法律的意志、法律的权力。

”这些言论是对一切被称为“社会公仆”的执政者的基本要求 也是我国目前法治进程中“权力至上”的有力鞭策。

因此 借鉴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 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无必要。

2.理性精神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罗马法的理性主要表现为法律推理与研究的方法、模范的法律制度、法律的分类模式和法典化倾向及成就。

[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罗马法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罗马法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罗马法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摘要:一般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是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思想的核心,是罗马法学家构筑罗马法的基石,罗马法包含丰富的理性罗马法是古代奴隶制啊全部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还有崇高的法律理念。

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作为罗马法的价值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与法制发展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通过深化对罗马法精神的认识,从中寻求可资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借鉴的经验。

罗马法作为人类古代最发达的法律体系。

其原因不仅在于罗马法尤其是去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其超乎文本之上的法的精神与法的理念,即罗马法精神。

一般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是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

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乃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并且它们――尽管曾被历史尘封――能够被现代的人们从历史的故纸堆中发现,它们是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一、自然法精神及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思想的核心,是罗马法学家构筑罗马法的基石。

自然法的概念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后来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在自然法概念中加入了道德秩序的概念。

最后由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承袭并发扬光大。

他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罗马的法律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再者,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者。

中华法系复兴

中华法系复兴

“中华法系复兴”意指何处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某些从西方借鉴、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逐渐表现出“水土不服”的症状,曾有学者提出“法律本土化”的“药方”。

但中国法治究竟何去何从?在10月24日举办的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上,三位法律史专家从“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的影响”视角探讨中华法系的复兴,或许能为我们这个正在追求远大目标的民族走出“法律现代化还是本土化”的迷思提供些许启示。

一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法为母法发展起来的东亚法律体系,包括传统的中国法、朝鲜法、日本法、琉球法、安南法、暹罗法和缅甸地区法。

它发轫于西周,形成于两汉,确立于隋唐,其中唐律发挥了承前启后、传播海外的作用,被公认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从19世纪中期开始,西方法律文化在列强的武力支持和清朝国力衰微双重背景下向东亚扩展和传播,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到19世纪末,严格意义上的中华法系仅存作为母法的中国法而已。

20世纪初,清政府迫于压力正式“变法修律”,作为中华法系母法的中国法整体瓦解。

至此,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发展走向与中华法律传统渐离渐远,转向经由日本吸收欧陆法律文明的道路。

近百年来,包括罗马法在内的西方法对中国法治产生了深远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意思自治、尊重人格与人格权等西方法律观念经传播后广泛深入人心。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中国法律传统受到有意无意地压制和忽视,一些具体的西方法律制度移植到中国后与中国社会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如全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公共道德与个人自由、婚姻自由与家庭伦理等关系的冲突表现得尤其突出。

于是,一些学者返本溯源,对重新认识中华法系的价值及复兴中华法系问题进行研究。

若论形成规模的,一次是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唤起中华民族抗敌自救的自信心,文化界掀起了“文化复兴运动”,法学界杨鸿烈、陈顾远等著名学者梳理了构成中华法系内涵的法律历史源流,提出复兴中华法系的思路;另一次是改革开放以后,以陈朝璧、张晋藩为代表的法学家就中华法系的特点、中华法系的时间和空间范围等问题不断深化认识,提出中华法系的复兴,决不可能是以唐律为代表的旧中华法系的复旧,而是把适合于中国传统国情的本土文化融入到现实的法制建设中的伟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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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
罗马法,即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公元前8 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它随着古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

不仅积极的影响了中世纪的许多国家,同时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也产生了长远和深刻的影响。

一.罗马法精神对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
罗马法流传至今仍不减其影响,就在于其蕴涵的罗马法精神。

罗马法精神包括自然法精神,理性精神和私法精神。

1.自然法精神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现代社会愈来愈趋向于认为实定法是唯一的法的渊源从而导致法律沦为肆意统治的合法根据。

这与罗马法是相违背的。

在罗马法中自然法与市民法二者是不一样的市民法只是自然法抽象指令的具体化且自然法高于市民法市民法必须以自然法为坐标和准绳。

伯尔曼有言曰“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化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为狂信”。

这样的声音现
在听起来仍震聋发溃。

一个人没有信仰会导致狂妄一个社会没有信仰会导致混乱。

而目前很多法治国家受各种现代思潮以及行政权力扩张的事实影响法律信仰正遭受严重的危机。

而自然法是崇尚法律的法律被当作宗教一样是人们顶礼膜拜的偶像。

按照这种精神设计的法治社会里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帝国里的国王就是法律为。

执政者“不外是因他是被赋予有法律权力的公仆因而他应该被看作是国家的象征、表象或代表依照国家的法律所表示的社会意志而行动。

所以他没有意志没有权力有的只是法律的意志、法律的权力。

”这些言论是对一切被称为“社会公仆”的执政者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目前法治进程中“权力至上”的有力鞭策。

因此借鉴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无必要。

2.理性精神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罗马法的理性主要表现为法律推理与研究的方法、模范的法律制度、法律的分类模式和法典化倾向及成就。

理性的力量尽管并不是无穷的但其重要性亦不容忽视。

在法律创制过程中是以理性为先导还是以经验为先导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

如果在立法中全部遵循“摸着
石头过河”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思路而不充分利用理性的思维去思考,去推理,去完善,那么我国的立法工作永远不会完成,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也不会有任何的成就。

3.私法精神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所谓的私法精神,即是——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

这即为私法精神的真义,私法精神主要表现为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罗马法高扬的私法精神造就了这样一种信念私权不应为国家公权任意粗暴干涉。

某种意义上这限制了国家公权力的误用与滥用。

不惟如是罗马私法精神的全球传播也激发了社会主体的独立意识为主体摆脱各种形式的依赖关系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私法精神的体现一直以来就没有被人们所遗忘。

相反在当代社会尤其是当代中国重提私法精神还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二.中国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基础与罗马法的关系。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基础
中国法律制度体系有着历史悠久的成文法立法活动,鉴于中国善于对规则进行体系形成于清末民初。

在法律制度体系形成模式的选择上,鉴于中国化的阐释,鉴于中国社会活动需要体系相对完整、内容相对充实的成文法,故而在清末民初的立法活动中,偶然之内包含必然地选择了欧洲大陆的立法模式。

由于欧陆国家均以罗马法为其立法的重要基础,因而在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基础中,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到罗马法的很大影响。

如罗马法中规定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都可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中看到
三。

中国现代法治基本理念与罗马法的关系。

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关注人,二是关注权利,三是关注权利行使与限制,四是关注公权力行使的程序公正,五是关注公共利益的保护。

这些理念也正是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通过不断努力去实现的目标。

仔细观察罗马法的原始文献,我们会发现:首先,在罗马法中,人是其始终关注的核心,因此,在其立法体系“三分法”(即人法、物法
和诉讼法)中就是以人为第一位且在物法和诉讼法中亦将其放置在核心地位上;其次,在罗马法中,“权利”和“法”用同一个单词表达,这就将法与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彰示出法以权利为核心的理念;再次,在私权的架构上,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家现代民法中,基本上是以罗马法规定的权利为基础而延伸发展出现在的权利体系,并且在权利的行使和限制上也多受罗马法相关内容的启发甚至是直接继受;最后,在罗马法中,将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公权力的行使和限制紧密结合在一起,对后世启发颇多。

综上所述,罗马法以其源远流长的历史、别具一格的特色和充实丰富的内容影响了世界法制发展的进程,它不但成为大陆法系的基石,而且也对我国法制建设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毫无疑问,借鉴罗马法以及其他优秀法律,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选择,也是推动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的动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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