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与法治国家法制现代化

(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 (1)到2001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2)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消除特权,保障公民权, 建立执法责任制。 • (3)推进司法改革,追求司法公正,在制度上保证审 判权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建立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 (4)加强执法与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律职业工作者的 政治与业务素质,使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达到统一。 • (5)增强全民法律意识,采取措施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 法律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三、法制现代化的标准
• 其二,法律的价值合理性。 • 包含两层要义: • 一是指经济基本结构和制度本身所具有的 正义性,制度正义原则; • 二是指 个人经济行为的社会正当性,即行 为正义原则。 • 其三,法律的效益化原则。
四、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 (一)法制现代化的静态目标 • 1.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意味着一个社会的法律 制度能够适应现代化社会的社会需求,能够对 现代社会的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给予法律 调整,使其呈现出一种有序状态。 • 2.法律规范的现代化,是指法律规范作为法律 的主要表现形式,它必须集中体现现时代人类 社会文化发展的最新和最高成果。 • 3.法律组织机构的现代化,是指法律组织机构 按照现代化社会分工的要求,能够充分行使法 律创制、法律操作和法律实现的职能,
第四节
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
• 一、法治国家的含义 • 法治国家,也称为法治国,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 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 • 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划分标准是特定的国家 是否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和根本措施, 也即是法律在特定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凡是以 法律作为治国的方式方法的,凡是法律在一个国 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作用的国家,就是法 治家
法治现代化与法律全球化1.ppt.Convertor

法制现代化与法律全球化同较早的法律生活相比,现代的法律生活,尤其是私法生活的最本质的、实质的特点,首先是法的事务的意义大大上升,特别是作为由强制法保障的权益要求渊源的契约的意义大大上升,对于私法领域来说,这是很典型的,……--马克斯·韦伯建构一种关于地方性立法和地方行政与适合于统一化世界的普遍法律原则间的关系的理论,有可能会成为未来法学家所面临的迫切任务。
--罗斯科·庞德第一节法制现代化一、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和特征法制现代化是整个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方面,理解法制现代化应当从理解现代化开始。
(一)现代化的概念现代化理论作为一种广泛的思潮,发端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
现代化理论的目标之一,就是探求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国家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的过程所呈现出的共同特征,以揭示这种转化进程的普遍意义。
但从事现代化理论研究的众多学者对现代化的概念界定并不一致。
其中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国际研究中心的一批学者对现代化的概念界定比较有代表意义。
1、该中心的C.E.布莱克认为,现代化一词指的是“近几个世纪以来,由于知识的爆炸性增长导致源远流长的改革进程所呈现的动态形式。
现代化的特殊意义在于它的动态特征以及它对人类事务影响的普遍性。
它发轫于那种社会能够而且应当转变、变革是顺应人心的信念和心态。
如果一定要下定义的话,那么‘现代化’可以定义为:反映着人控制环境和知识亘古未有的增长,伴随着科学革命的发生,从历史上发展而来的各种体制适应迅速变化的各种功能的过程。
”2、该中心的G·罗兹曼指出,要把现代化看作是一个在科学和技术革命影响下,社会已经或正在发生着变化的过程,是人类历史上社会变革的一个极其戏剧性的、深远的、必然发生的事例。
但是现代化并不等同于工业化,工业化只是现代化中的一个方面。
3、该中心的M.J.列维则从社会结构功能主义的立场出发,把现代化视为整个人类社会的一条普遍发展道路,指出:“现代化毕竟是社会现实中的希望之星,是前所未有的生活方式的飞跃。
第六讲 法制现代化研究

• 其次,现代化也是一个连续的概念。现代化运动 不仅仅是渐进过程的中断,而且是一条川流不息 的奔腾大河。考察现代化的历史运动的主导趋势, 不能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在社会发展进程中, 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传统社会本身蕴含着某 些现代性的因素,而在现代社会中又有许多传统 性的成份。所以,传统与现代之界分,便具有相 对的意义。正因为如此,现代化又是一个具有浓 郁民族风格的现象。 • 现代化进程是阶段性和连续性的有机统一,是世 界性与民族性的有机统一。
三、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 一般来说,在属于混合式法制现代化模式 的国家,域外法律文化的冲击是引起该社 会法律变革的重要动因,但是这种外部力 量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它终究要通过该 社会内部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诸方 面因素而发生作用。因此,混合式法制现 代化模式是指因各种内外因素相互作用而 推动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与变革过 程。这种模式以中国为典型代表。
第五讲 法制现代化研究
第一节 法制现代化释义
一、现代化的概念
• 现代化理论作为一种广泛的思潮,发轫于 20世纪 60年代。导致这一理论起的主要背 景,是昔日的殖民帝国主义体系的解体, 以欧洲为中心的世界秩的崩溃,以及战后 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问题。现代化理论的 目标之一,就是求不同文化背景下由传统 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的共同特征,以便揭 示现代化程的普遍意义。
• 第二,有助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 律发展观。
• 第三,有助于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 进程中推动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研究 法制现代化问题,对于深刻认识当代中国 法制变革的主要特征及其发展走向,揭示 从人治型法律秩序向法治型法律秩序转变 的基本规律,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现 代化道路,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 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历进程,乃是从 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和跃进,是人 类社会自工业革命以所经历的一场涉及社 会生活主要领域的深刻变革过程。
第五节 法的现代化

四、西方国家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一般可分为正式意义上的渊源和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 制定法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在各种制定法中,立法机关 制定的法律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制定法的。 “授权立法”或“委托立法”日益成为西方国家的一个法律渊 源。这种立法的含义是立法机关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中,规 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权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 关或地方国家机关。
义务不平等和主体平等的冲突。
2、中国法制现代化与与法律西方化
•
西方法律文明对非西方国家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法制现代化 不等于法的西方化。所谓法的西方化,是指把非现代化的非西方 民族和国家实现法制现代化的道路看作是逐步纳入西方现代化模 式的过程。其实质是以“西方中心主义”为思想基础的一种主张。
西方法律文化在非西方国家的传播,常常伴随着暴力与战争, 使非西方国家法律发展处于依附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
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一)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
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是因社会内部条件的成
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过程。这是一种自发
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这种类型的法制现
代化模式一般似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为代表。 第一,它是因社会自身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渐进式地发展 起来的。
•
法律全球化与法律国际化含义相近,指法律文化在传播与交流 的历史进程中,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蕴涵着世界法律文明共同的 基本法律准则,使各国的法律制度彼此接近乃至融合一体,形成 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的国际性法律发展趋势。法制现代化与法的 国际化、全球化却是相容相促的。所谓法的国际化、全球化,简 单地说,就是指在世界范围内法的趋同化。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要 求是参与全球法律重构的历史进程,对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和人类 共同价值的法律准则及其制度架构,加以确认并切实遵行,同时, 在全球法律框架与机制的形成过程中,要坚定地捍卫国家主权与 民族利益。因此,法律全球化的过程也是促进法制现代化实现的 过程。
法制现代化的多样性统一

法制现代化的多样性统一从法现象学的意义上讲,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之矛盾揭示了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定则,即:法制现代化是一个法律发展的行政管理多样性统一的进程。
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是多彩多姿的。
在世界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长河中曾,不同民族或各族国度的法律民俗文化,在不同的条件的作用下,也许循着特定的进化路程发展演化。
在同一个社会形态之内,不同国家的经济、文化和思想水平是不一致的,它在国家形态和政治体制方面也有共和制分野,每个国家国家又有其特定的历史发展战略、习惯和民族传统特点,况且这些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人口状况等等也不尽相同,等等。
这些复杂的因素,绚烂势必会使法制现代化运动呈现出五彩缤纷、丰富多彩的特点。
各种宪政人类自由民主的法律类型,都是由具体法律制度、具体的法律体系和具体的法律黑格尔及心理所连结而成的运动之网。
作为这面运动之网上的每一个的国度法律制度乃至法律意识,都独具个性,从而形成各式各样的特殊的法律现象。
尽管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会,在不同的法律系统之间常常会有相似之处,但这种相似性并不能淹没第一个具体的法律系统的个性色彩。
正因为如此,法制现代化运动才呈现出这般丰富多姿。
诚然,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产业发展,交往的日益频繁,历史上为存在的国家、民族以及分布区间的堡垒,会越来越打开,从而使法律发展的历史个人风格逐渐减弱。
但是,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表明,虽然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汇日益增进,但全球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运动并没有因此而变成呆板划一的群体的堆积。
随着文明的进展,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的内容只会愈来愈绚丽多彩。
这是毋容置疑的客观趋势。
因此,我们潜心研究只能深入研究各种不同的人类共同体(民族、国家及地区)法制产业发展的特殊进程,才能深刻地揭示不同类型法制现代化系统的特殊本质。
但是,另一方面,在法律发展进程中所形成的富有的个性具体的法律制度及其体系之间,又不可能出现是处于互不相关、绝对排斥的状态,而理应构成一个“总体”。
法制现代化的多样性统一

法制现代化的多样性统一从法哲学的意义上讲,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之矛盾揭示了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定则,即:法制现代化是一个法律发展的多样性统一的进程。
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是多彩多姿的。
在世界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长河中,不同民族或国度的法律文化,在不同的条件的作用下,总是循着特定的路程发展演化。
在同一个社会形态之内,不同国家的经济、文化和思想水平是不一致的,它在国家形态和政治体制方面也有差异,每个国家又有其特定的历史发展、习惯和民族传统特点,况且这些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人口状况等等也不尽相同,等等。
这些复杂的因素,势必会使法制现代化运动呈现出五彩缤纷、丰富多彩的特点。
各种人类共同体的法律类型,都是由具体法律制度、具体的法律体系和具体的法律学说及心理所连结而成的运动之网。
作为这面运动之网上的每一个国度的法律制度乃至法律意识,都独具个性,从而形成各式各样的特殊的法律现象。
尽管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在不同的法律系统之间常常会有相似之处,但这种相似性并不能淹没第一个具体的法律系统的个性色彩。
正因为如此,法制现代化运动才呈现出这般丰富多姿。
诚然,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交往的日益频繁,历史上存在的国家、民族以及地域间的堡垒,会越来越打开,从而使法律发展的历史个性逐渐减弱。
但是,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表明,虽然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汇日益增进,但全球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运动并没有因此而变成呆板划一的群体的堆积。
随着文明的进展,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的内容只会愈来愈绚丽多彩。
这是毋容置疑的客观趋势。
因此,我们只能深入研究各种不同的人类共同体(民族、国家及地区)法制发展的特殊进程,才能深刻地揭示不同类型法制现代化系统的特殊本质。
但是,另一方面,在法律发展进程中所形成的富有个性的具体的法律制度及其体系之间,又不可能是处于互不相关、绝对排斥的状态,而必定会构成一个“总体”。
在多样性的法制现代化运动中,存不存在统一性?在形形色色的法律现象背后,有没有共同的必然的法律发展的运动规律?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律发展观同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法律发展观的根本分歧之一。
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一、本文概述《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这篇文章旨在探讨和阐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独特路径和成就。
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全球性的趋势,但每个国家因其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等因素,法治现代化的道路各不相同。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独特文化的国家,其法治现代化道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本文首先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背景进行概述,包括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当前面临的挑战以及法治现代化的必要性。
接着,文章将深入分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涵和特征,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
文章还将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成就进行总结,包括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等。
文章也将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面临的挑战和问题进行探讨,包括如何平衡法治与稳定、如何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如何推动法治教育与普及等。
文章将提出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建议和展望,包括进一步深化法治理念、完善法治体系、加强法治监督、提高法治能力等。
通过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全面分析和探讨,本文旨在为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内涵与特点中国是世界上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法制文明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构成和明显标志,从历史进程上看从来没有中断过。
我们是有14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是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道路。
其本质特征在于:第一,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经验。
第二,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价值。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 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制的作用/和谐社会/途径内容提要: 在对中国法制发展的研究中,首先必须关注的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旧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自20世纪初始,中国政府通过法制改革来推进华界的法制现代化;近30年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在改革创新中逐步走向完善。
这三个时期体现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发展和臻于完善的三个阶段。
现代法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可以规范人的行为,实现社会和谐;可以调控人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可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等。
目前,在推进法制现代化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十分不利于现代法制建设;克服途径在于不断营造法制环境,大力提倡现代法制文化,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等。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中国从出现现代法制到发展成为今天的现代法制,前后历经了160余年,其中有三个十分重要的时期。
1. 1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在中国大地上,首先出现现代法制的,是在中国租界,时间在19世纪中叶。
鸦片战争失败以后,中英两国签订了《中英南京条约》,其附件《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在中国开放的五个通商口岸中,设立租界,实行领事裁判权。
[1]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颁行。
从内容上看,这个章程已具有现代法规的性质,其取名、结构、内容、语言等均已具备了现代法规的特征;它对上海租界的设立、租地、管理机构等都作了明文规定。
1846年,上海英租界出现了。
这个租界的当局具有自己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至此,现代法制率先于中国其他地方落户在上海英租界。
1863年,英租界与美租界合并,成立了公共租界。
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上海公共租界已颁行了不少现代法规,形成了自己的法规体系,其中包括:《工部书信章程》(1893年)、《公共租界工部局中式新房建造章程》( 1901年)、《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1903年)等等。
继上海公共租界之后,上海的另外一个租界,即法租界,也在20世纪以前就使用了现代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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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几个重大关系【内容提要】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当要处理好法制变革与社会发展,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之间的矛盾关系。
法制变革应当要与现代民主政治、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文化建设同步进行,应当吸收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吸纳他国法律文明的先进因素,在现代法律制度建构的同时,特别应重视现代法律意识在全社会的牢固确立。
这些均是中国法制变革应当要做好的基础性工作。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中华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的旨在实现现代法治社会,促进社会进步与文明发展的现代法制变革运动。
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特殊的国情与文化背景的国家进行法制现代化变革,需要我们处理好诸多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与关系。
一、法制变革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对中国法制变革进行研究时,国内外有些学者常常认为西方法制发展属于“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而中国则属于“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是对西方现代化的冲击而做出的回应。
确实,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事实上从一开始就处于相对不利的环境之中。
即相对于西方国家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建成的相对成熟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比较发达的物质文明而言,我国在各个方面都相对落后。
这几乎是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极为头痛的问题。
这种反差极易带来一些不良的心理,比如或急躁,希冀一蹴而就赶上发达国家;或抱怨,总以外国的标准来衡量国内的事情;或崇洋媚外,丧失民族的自尊心与自信心等等。
而为了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多发展中国家常常将法制变革当做推动社会发展的手段。
其实,这实在是一个误区。
在论及法律与社会经济关系的内在关联时,马克思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集中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
)相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言,法律毕竟是第二性的因素,其内容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而法律虽然对社会发展也有能动的反作用,但这种能动作用只有与社会发展内在要求相一致并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条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综观中国近代历史上的法制变革,其屡遭失败的根源之一即在于没有基于相应的社会生活条件来进行。
如清末修律、戊戌变法与辛亥革命后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的《临时约法》,均是在没有根本触动甚至是在保持、维护原有政治、经济体制的情况下,企图仅靠法制变革而实现其社会理想。
这样,尽管其颁布的法律均涉及到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内容也具有一些近现代革命性的因素,但这样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几乎形同废纸,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这种功利性的法制变革除了留下失败的惨痛教训外,对整个社会几乎没有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与触动。
(注:国内学术界对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有相当一致而清醒的认识。
即日本明治维新成功的关键在于它首先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政治革命,然后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教育、文化等都进行了相当彻底的变革。
国外也有学者对中日两国的法制变革运动进行了对比研究,也得出了与上述观点基本一致的结论。
参见(美)斯塔夫里亚诺斯著:《全球分裂——第三世界的历史进程》(上),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13—376页。
)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实现,其基本前提就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同步进行,而法制变革则贯穿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始终。
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制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制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
因为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制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便不可能完全消除,依法办事原则便只能是一句空话。
同样,没有市场经济作基础,公民的平等、权利、自由等现代法律意识便无法培育,社会主体的个性便无法真正得到解放。
因此,现代法治社会绝不是也不可能仅靠法制变革就可以建立起来,它事实上是在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制变革的不断发展、成熟中而不断成长起来的。
法制变革与民主政治、市场经济乃是互为前提、相辅相成、互相推动与制约的关系。
我们应当要充分认识到两者之间这种客观存在的互动关系,充分认识到在有着上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中国进行法制变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充分认识到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建设对于法制变革的重要意义。
现代法制模式的建构并不是人们纯粹主观构想或愿望的产物,更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
法制变革实践乃是渐进的、逐步深入与拓展的,它需要的是踏踏实实的埋头苦干而不是浪漫主义的幻想,需要的是足够的耐心与理性而不是急功近利,希冀一蹴而就,需要的是各种社会条件的同步成长与成熟而不是仅靠法制变革就可以实现一切。
如果说从形式上架构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可能性的话,那么,现代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具备则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建立提供了现实性与基础条件。
现代法制是在一国社会发展和内部结构变迁过程中缓慢生长起来的,法制变革固然有促进与加快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但是,从根本上说,是现代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培育与推动了现代法制的成长与真正实现。
换言之,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充分发展为法制变革提供了最恒久而可靠的源动力与保证,法制架构乃是对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成果的巩固。
因此,要实现现代法治社会,我们在进行法制变革的同时,首先必须大力推进现代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文化建设,这才是中国法制现代化所必须要完成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工作。
二、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的关系许多人在论及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艰难时,莫不将中国传统法制及其法律意识视为是最重要的障碍因素之一。
诚然,以自然经济和封建皇权政治为其产生土壤的中国传统法制,其主要内容与现代社会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甚至是截然对立的。
它反映了封建制度的腐朽、没落与黑暗,其糟粕与弊害确实不胜枚举。
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的是,中国传统法制并不仅仅纯粹是封建皇权意志的体现。
相反,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孕育的产物,它在许多方面体现了中华民族独特的气质和心理,体现了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世界观、生活方式和文化的内在底蕴。
换言之,有着上千年沿革演变历史的中国传统法制,其影响并不是或不可能随着制度层面的法律体系的崩溃而完全归于沉寂消灭。
即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它以其特有的历史惯性对今天的社会仍然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而从实践上看,综观世界各国的法制变革,至今尚无能够尽弃其传统而取得成功的先例。
当然,在有着上千年法制传统的中国进行以现代化为目标的法制变革运动,它从一开始就决定了必然会出现难以避免的传统与现代的整体碰撞,虽然这种碰撞时而会给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带来诸多困难与阻碍,但是作为两种迥然相异的法律体系、机制及思想的相互斗争与较量,这种碰撞所带来的结果便是落后的、腐朽的观念被淘汰、抛弃,而先进的、正确的观念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和肯定。
这种碰撞实质上是一种思想解放过程,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中不可跳越的阶段。
在这里值得指出的是,在新旧观念的碰撞过程中,我们应当懂得,传统与现代的划分并不是仅以该事物出现的时代或时间为依据的,而应当以其是否能够与该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相适应,是否能够促进该社会的发展,是否代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为判断标准。
对此,海外学者余英时指出:“唯有民族文化才是最经得起时间考验的精神力量”,因此,“文化虽然永远在不断变动之中,但是事实上却没有一个民族可以尽弃其文化传统而重新开始。
”即“每一个民族的传统都有其特殊的现代化问题,而现代化则并不是在价值取向方面必须以西方文化为依归。
以前的人,把‘西化’和‘现代化’简单地等同起来,显然是一个错误。
”他援引克拉孔的话说“德国1919年所颁布的魏玛宪法便是显例。
这个宪法作为一个抽象的政治文件而言是相当精彩的,可谓民主精神的充分体现。
但由于它完全脱离德国文化背景,因此施行起来便一败涂地,最后竟导致希特勒的崛起,酿成大祸。
”(注:参见余英时著:《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0—51页。
)国内也有学者不无忧虑地指出,近代中国每一次社会变革无不是从批判传统开始的,然而在这百余年的社会动荡与变迁中,每一次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抛弃与否定,带来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健康而富有活力的东西的失落,直接导致的却是数千年文化中的糟粕沉渣泛起。
(注:参见梁治平著:《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代与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自序第2—3页。
)可见,传统的东西虽然是在过去的历史中产生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传统的东西必然伴随着历史的过去而丧失其存在的价值。
同样,现代的一些东西虽然是在现时条件下产生的,但并不意味着它就一定具有现代性。
在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的问题上,我们首先不能情绪化地、简单地将它看作是与现代社会相对立的东西,而应当看作是具有一定历史合理性的存在,看作是人类文明的历史性积淀。
中国传统法制文明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它并未因中国近现代史上的一次又一次反传统浪潮而归于消灭。
这一方面固然说明了传统法制思想影响的根深蒂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传统法制思想在今天仍然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价值。
因此,在法制变革中,我们诚然应当从整体内容上对传统法制进行批判。
但是,这种批判决不是彻底抛弃,而应当是对传统法制的扬弃与整合,将传统法制中有益的、合理的因素吸纳进来。
这种吸纳不是对传统法制具体内容的简单承继,而是对传统法制文明中体现民族心理、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因子进行正确取舍。
没有这种吸纳和继承,法制变革就会失去持久而坚固的民族心理认同力量、民族精神凝聚力量和民族文化支持力量,其变革必难持久。
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将与糟粕混杂搀和在一起的中国传统法制文明精华从传统法制的母体上剥离出来,实现其根本的现代性转换,乃是中国法制变革所应当完成的一项庞大工程。
这需要我们必须静下心来对传统法制文明进行系统整理、甄别、归纳,将那些阻碍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糟粕剔除出去,并且给予毫不留情的揭露与批判,而将那些适应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有益因素保存下来并发扬光大。
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制中有许多有待我们去深刻思考和挖掘的东西,有相当多的部分是对世界文明发展的贡献,有我们值得汲取并有助于中国社会发展的营养。
比如中国传统法制比较注重法律制定的道德评价,讲求法制与其它社会控制手段之间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将“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在法制运作过程中,既强调法制的重要性,也重视执法者的自身素质修养,特别注重为政者的道德品质与典范作用;它建构了一套形式完备的官吏推荐和选拔制度,形成了体系严整的整饬官吏的监察制度;它注重法律运作的社会效果与道德意义,强调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形成了社会调解与法制运行相结合的社会调控体系,并注重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