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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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建设现代化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我国法治建设现代化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法治建设一直是国家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加快推进法治建设现代化已经成为紧迫且必要的任务。

首先,法治建设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法治建设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政府行为规范化、权力运行规范化的重要手段。

通过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可以确保国家治理体系更加科学、民主和有效,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为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其次,法治建设现代化是维护公平正义和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最基本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

只有依法办事,才能保障人民的权益得到有力保护,避免任性妄为、权钱交易等不公现象的发生。

法治建设现代化可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秩序,不仅能够保障个人的权益,也能够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第三,法治建设现代化是加强国家治理和提升国际影响力的重要途径。

法治是现代化国家的标志,是国家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只有通过法治建设现代化,才能够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更好地融入全球化进程。

同时,法治建设现代化也可以提高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为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国际秩序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法治建设现代化是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保障。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通过依法治国来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保证党的领导不偏离正确轨道。

依法治国可以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增强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和民众的信任度,为党的执政稳定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综上所述,加快推进法治建设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发展进程中的紧迫且必要的任务。

只有通过法治建设现代化,才能够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维护公平正义和实现社会公平,提升国家的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当前,我们要坚定信心、齐心协力,全面深化改革,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法律人才培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推动法治建设朝着现代化的目标迈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

法制现代化与法治国家法制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与法治国家法制现代化

(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 (1)到2001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2)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消除特权,保障公民权, 建立执法责任制。 • (3)推进司法改革,追求司法公正,在制度上保证审 判权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建立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 (4)加强执法与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律职业工作者的 政治与业务素质,使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达到统一。 • (5)增强全民法律意识,采取措施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 法律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三、法制现代化的标准
• 其二,法律的价值合理性。 • 包含两层要义: • 一是指经济基本结构和制度本身所具有的 正义性,制度正义原则; • 二是指 个人经济行为的社会正当性,即行 为正义原则。 • 其三,法律的效益化原则。
四、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 (一)法制现代化的静态目标 • 1.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意味着一个社会的法律 制度能够适应现代化社会的社会需求,能够对 现代社会的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给予法律 调整,使其呈现出一种有序状态。 • 2.法律规范的现代化,是指法律规范作为法律 的主要表现形式,它必须集中体现现时代人类 社会文化发展的最新和最高成果。 • 3.法律组织机构的现代化,是指法律组织机构 按照现代化社会分工的要求,能够充分行使法 律创制、法律操作和法律实现的职能,
第四节
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
• 一、法治国家的含义 • 法治国家,也称为法治国,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 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 • 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划分标准是特定的国家 是否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和根本措施, 也即是法律在特定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凡是以 法律作为治国的方式方法的,凡是法律在一个国 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作用的国家,就是法 治家

浅析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再认识

浅析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再认识

浅析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再认识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再认识近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是指以民主、科技、思想等现代化因素为支撑,借鉴西方先进法律制度的优点,对旧的封建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进行革新和改造,以形成适应国家现代化进程要求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

一、历史背景中国的现代法制起源于1840年鸦片战争后,因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面临极大的压力和挑战,才进入到了一个现代性发展历程。

而在这个历史时期,法制变革始终是中国社会的主题之一,同时也是近代中国进入现代化主流的关键之一。

近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既是众多法律制度的改革,也是一种法律文化的革命。

二、法制现代化进程1.立宪近代中国先后出现了大量提倡立宪的思想,这是中国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标志。

全民普选、权利平等、自由都是立宪运动中的主张之一。

2.现代刑法19世纪80年代,清政府开始借鉴欧美先进国家的刑法体制,提出了《大清律例》、《大清刑律》、《大清醫律》等新型法律。

为了推进法律革新,1904年创立了清政府法律学堂,培养了一批高素质法律人才。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民国刑法》、《中华民国民法》等新型法律。

3.法院清政府成立法院,标志着中国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进程。

但是,法院覆盖面有限,法官普遍比较年轻和低效,司法的独立性也不稳定,司法质量较低。

4.司法制度改革1928年,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了广东政府法制委员会,推动了中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

这个过程中,成立了刑事警察局、司法保护局等各种机构,为司法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三、总结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历程,既取得了许多成就,也存在不少问题。

当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因此,中国需要更加努力地推进法制现代化,加强立法、加强司法,使得法律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法律体系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法律体系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法律体系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一、引言在新时代背景下,国家治理现代化成为中国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而法律体系建设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体系建设的意义入手,分析我国现代化的需求与法律体系建设的关系,从法官队伍建设、法律服务与保障、司法体制改革几个方面,探讨我们的法律体制建设如何满足国家治理的现代化需求。

二、法律体系建设的意义法律体系建设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内容之一,不仅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在当前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法律体系建设作为重要战略举措之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法律体系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力保障。

其中包括完善国家法制保障机制,提高法律实施的效用,完善双向反馈机制等。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国际社会的竞争也不断加剧,唯有建立起现代法制的保障体系,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的利益,使其在国际社会中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

其次,法律体系建设是促进社会公正、平等的根本保障。

法律体系建设涉及到的面广、难度大,需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在法律的保障下,公民、法人和组织等各方面公正地依法行使权利,得到平等保护,让社会呈现出更加公正、平等、和谐的特点。

第三,法律体系建设是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途径。

随着我国不断的开放和发展,外部环境的变化也在不断调整国家安全的要求和标准。

如何通过法制来加强国家安全的保障,防范非法行为的侵犯,防范国家安全危险的发生,将成为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三、法律体系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求1.法律服务与保障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方式也不断发生变化。

在这种背景下,为人民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优化法律服务机构和服务体系,提高法律服务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创新法律服务的模式等都需要成为建设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

2.法官队伍建设法官领域是法律体系建设工作中至为重要的一环。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法律现代化是指国家法律制度和法治水平与现代化社会相适应、协调发展的过程。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发展中国家,法律现代化对中国的意义不言而喻。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首先,中国法律现代化是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

只有通过法治的方式,建立起稳定、公正、透明的社会规范和秩序,才能有效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宁和幸福。

法律现代化不仅是法律本身的现代化,更是法治理念的现代化,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让每一个公民都能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中国法律现代化是促进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现代社会已经进入法治时代,国际间的合作与竞争也越来越需要依靠法律规则来进行。

作为全球制造业的大国,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着种种规则的挑战和制度的限制。

法治化经营能力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和竞争力。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商环境改善、制度创新等方面的法律现代化建设,中国能够更好地融入全球市场,增强国际合作和竞争优势,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力。

最后,中国法律现代化是保障人民权益和公平正义的基础。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守护人民权益的法律大墙。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该无差别地为每一个人提供平等保护的机会和渠道。

只有通过推进法律现代化,建立起健全、有效和公正的司法体系,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保护人民权益,提高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它是国家稳定发展的保障,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支撑,也是保障人民权益和公平正义的基础。

中国在推进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应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吸收国内外法学家的建议和意见,加大立法工作力度,完善司法制度,提高法治水平,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开创良好法治环境。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内容提要:法律现代化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树立文明和良好形象的标志。

中国法律现代现代化的标准是“中外通行”。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关键不再是观念现代化而是制度现代化。

法律现代化的切入点是实现宪政。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中国实现法律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是走“拿来主义”和“自上而下”之路。

一百年前中国法律近代化中的主要教训是领导主体的腐败和理论指导的错误。

一、法律理念的内涵与功能从词源上考察,“理念”(英语:idea,德语:Idee)一词源自古希腊文(ειδs)/(eidos),原意是指见到的东西,即形象。

柏拉图在其创立的理念论中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用来指理智的对象,即理解到的东西。

他认为,善的理念是理念世界的顶峰、最高的本体,认识只不过是对理念的回忆。

这实质上是关于理念的客观唯心主义本体论的解释。

亚里斯多德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的理念学说,他认为客观的理念并不与事物分离,它存在于事物之中。

圣·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理念有三种存在:第一,存在于事物之前,作为神心中创造世界的蓝图;第二,存在于事物之中,作为事物的本质(大体相当于亚里斯多德所说的“理念”);第三,作为人心中的概念,即主观方面的思想。

作为思想的理念与作为客观存在的理念,意义有所不同,一般把思想的理念称为“观念”。

十八—十九世纪的德国古典哲学重新规定了“理念”的含义。

在康德哲学中,理念指理性所产生的概念,是理性应当追求的东西,但却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是不能达到的彼岸世界的自在之物。

所以,黑格尔说:“康德诚然使人知道重新尊重理念”,“但关于理念,他同样只是停留在否定的和单纯的应当阶段。

”黑格尔自己则将理念看作是世界的本质,是理性构成世界的元素。

在自然哲学中,理念为自然界的本质,自然界发展到人出现,而人是具有精神活动的,理念再复归为精神,上升为自在自为的理念。

黑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均为理念的表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制现代化的影响及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制现代化的影响及意义

困 J O U R N A L O F T H E C H E N G D U M U N I C I P A L P A R T Y C O L L E G E O F C . P . C
的过 程 , 这主要 是 由于法律 自身 的经济基 础决定 性 、
文化的奠基者都注重 内心的教 化 , 也希望通过道德教 化达到一种稳定的社 会秩序。 但是 随 着社会 的发 展 , 尤其是 1 4 世纪 文艺 复兴 后, 西方 文化 的传 入 以及 人 民思想 的觉 醒 , 越来越 对 信 仰 的东 西产生 了怀疑 , 不再刻 意 的做 内心 的约束 , 所 以导 致道德的治理作 用逐渐失去 了它的软实力 , 由 此代 之 的是法制 的兴起 。 因此 中国传统 的治 国模 式 逐渐 受到 中击 , 法律 制度也 逐渐得 到 了发 展 , 但是 由 于我们 法律 兴起较 晚 , 多数制度是受西方 的影响发 展 起来 的 , 所 以带有 浓厚 的西方法律 的色彩 , 逐渐 的也 淡化 了中国传 统法律 文化 的灵魂 。但 是在提 倡法 制 现代化 的今 天 , 其 目标 就是 要实现依 法治 国 , 所 以应
关键词 : 法治现代化 ; 中国传统 法律文化 ; 依 法治 国; 德 治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5 — 0 3
作者及单位 : 黄红, 上 海师范大学法政 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 究生。 ( 上海 , 2 0 0 2 3 5 ) 中图分类 号 : D9 2 0 . 0

滞后 性和政 治服 务性所 决定 的 。就 外发 型的法 制现 代化 模式 而言 , 具有被 动性是 不言 而喻 的 , 这也 是外
发型 法制现 代化模 式 的基本特 点之 一 ; 当然 , 由于混 合型法 制现 代化模式 的动 力来源主要来 自于外 部 , 所 以 它也 同样 具有被 动性 。就 内发型 的法 制现 代化模 式看 , 它虽 然具有政 府 主导性 , 这并不 意味 着法 制现

法治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

法治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

法治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引言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建设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论述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和意义。

法制基础的奠定清晰的法律框架法治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首要作用是为社会提供清晰、完善的法律框架。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人们将在这个清晰的框架下依法行事,推动社会秩序的规范化和稳定化。

保护公民权益法治建设使法律成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利器。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人权,为公民提供法律保障,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经济现代化的推动经济规范化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法治建设对于经济的规范化和繁荣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治环境的建立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促使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公平竞争,推动着产权保护、合同法制化等重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保障投资环境法治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法律的明确性和稳定性使得投资者能够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投资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提高了外商投资的信心和规模,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

社会文明进步的推进公平正义法治建设为社会正义和公平提供了重要保障。

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实施,打击腐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进一步提升社会公平正义的水平。

文化传承与创新法治建设对于中国式现代化中的文化传承与创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促使文化创作者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创作,保护其知识产权,同时也保护了民众的文化权益,鼓励文化创新和多样性发展。

跨国合作的推动国际信誉增强法治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国内,它还对国际合作与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借助法治建设,中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健全,国际社会对中国的信任与合作也得到加强,推动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双输合作法治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稳定的法律环境,吸引了更多的国际企业和机构与中国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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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内容提要:法律现代化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树立文明和良好形象的标志。

中国法律现代现代化的标准是“中外通行”。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关键不再是观念现代化而是制度现代化。

法律现代化的切入点是实现宪政。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中国实现法律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是走“拿来主义”和“自上而下”之路。

一百年前中国法律近代化中的主要教训是领导主体的腐败和理论指导的错误。

一、法律理念的内涵与功能从词源上考察,“理念”(英语:idea,德语:Idee)一词源自古希腊文(ειδs)/(eidos),原意是指见到的东西,即形象。

柏拉图在其创立的理念论中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用来指理智的对象,即理解到的东西。

他认为,善的理念是理念世界的顶峰、最高的本体,认识只不过是对理念的回忆。

这实质上是关于理念的客观唯心主义本体论的解释。

亚里斯多德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的理念学说,他认为客观的理念并不与事物分离,它存在于事物之中。

圣·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理念有三种存在:第一,存在于事物之前,作为神心中创造世界的蓝图;第二,存在于事物之中,作为事物的本质(大体相当于亚里斯多德所说的“理念”);第三,作为人心中的概念,即主观方面的思想。

作为思想的理念与作为客观存在的理念,意义有所不同,一般把思想的理念称为“观念”。

十八—十九世纪的德国古典哲学重新规定了“理念”的含义。

在康德哲学中,理念指理性所产生的概念,是理性应当追求的东西,但却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是不能达到的彼岸世界的自在之物。

所以,黑格尔说:“康德诚然使人知道重新尊重理念”,“但关于理念,他同样只是停留在否定的和单纯的应当阶段。

”黑格尔自己则将理念看作是世界的本质,是理性构成世界的元素。

在自然哲学中,理念为自然界的本质,自然界发展到人出现,而人是具有精神活动的,理念再复归为精神,上升为自在自为的理念。

黑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均为理念的表现。

黑格尔虽然是从唯心主义角度来论述“理念”,但他那种融普遍性和直接现实性于一体的“理念”,包含着合理的成分最多。

尽管“理念”的含义如此广泛,关于这一概念,至今尚无统一、确定的定义,但并不妨碍将它引入法律领域。

康德早就作过这种尝试,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的“泛论理念”一节中对柏拉图的“理念”进行了详细的评析以后,专门论述了“理念”对“制定宪法及法律”的作用。

不过,康德并未提出“法律理念”这一专门概念。

这一缺憾实际上可以说是由黑格尔补救的。

黑格尔将法与理念结合起来,提出了“法的理念”这一专门术语,并给它下了一个简短的定义:“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法的理念是自由”。

德国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家鲁道夫·施塔姆勒则在对法律理念进行专门研究后“将法律概念同法律理念作了区分。

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

”随后,英国的法学家罗伊德作了更深入的研究,他在1964年出版了一本《法律的理念》(The Ideao fLaw)的专著,“告诉人们如何来运用缜密的思想,分析法律的理念,达到至美至善之境。

”虽然罗伊德未对“法律理念”下过定义,但他明确指出:“法律理念过去曾对人类文明有过不可磨灭的贡献。

”在我国,也有为数不多的几位学者对“法律理念”及其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台湾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制定及运用之最高原理,谓之法律之理念。

”以此为基点,史尚宽先生着重对法律理念与法律概念、法律目的、法律观念及法律理想之间的区别作了深入的分析。

“法律之概念,谓‘法律为何者’;法律之理念,谓‘法律应如何’。

”而法律理念与法律目的的区别则在于“法律之理念,为法律的目的及其手段之指导原则。

”“理念为理性之原理”,不同于感性的法律观念。

至于法律理念与法律理想的区别,史尚宽先生则说得更为明确:“理念(idea)与理想(ideal)不同。

理念为原则,理想为状态。

理念为根本原则,为一无内容无色透明的不变之原则,基于理念作成理想状态,具体的实现理念之状态为理想。

”在上述思想指导下,他认为“幸福”、“自由”、“博爱”、“平等”均带有感性色彩且动摇不定,均“不得为法律之理念”,只有“‘正义’为法之真理念”。

史尚宽先生这最后的结论似乎又“皈依”到了新康主义施塔姆勒那里,加之他将法律理念看作“不变不易之原则”,有不少失之偏颇之处。

大陆一青年法学工作者则从本体论、知识论角度对“理念”进行“简略的清理”后认为,“法理念既是具体法形态的内在,同时也是法之本体的存有。

差不多可以说,实在法、理性法、自然法都有自己的法理念或内在精神,然亦有交叉或综合的法形态的理念精神。

”面对这一界定,另一青年学者看到了其中隐含“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指出“作者基本上是在与‘法精神’、‘法观念’含义相同的基础上使用‘法理念’这一概念的。

”接着,他自己为法律理念下了一个简短的定义,即“法律理念乃是指对一种法律目标指向的实现”。

尽管这一学者对“法律理想”与“法律理念”作了专门的区分,但从其定义来看,仍然没有完全避免那种将“法律理念”泛化为“法律理想”的倾向。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法律理念首先是对法律的本质、根本原则及其运作规律的理性认知和整体结构的把握。

具体地说,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原则、法律体系、法律模式、法律信仰或信念、法律实践、法律文化及价值取向的宏观性、整体性反思而构建的理性图型。

作为其视域的对象、概念和方法,不是表层的、单向的、孤立的,而是本质的、立体的、普遍的,它摒弃人类关于法律的偏见,将人们关于法律现象及其本质的观念从感觉或经验状态提升为理性认知形态,从宏观和总体上把握法律的基本走势,图解法律与时代变迁的根本关系,为法律发展或进化提供理念准则和导引。

简言之,法律理念就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是一种理智的思想,是一种方法,是一种态度,是认识论、方法论和本体论有机结合的产物。

法律理念作为一种理性认知形态,来源于法律实践,必然反作用于法律实践。

因为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客观反映,这种反映并不是直接的和自发的,而是通过法律理念的中介来完成的,可以说,法律理念的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又是法律建构的前提条件。

但法律制定是为了付诸实施的,法律的实施同样离不开法律理念的作用。

“依法之理念以指导立法及法之运用。

故法之理念,不独为立法原理,而亦为法的解释之指导原理。

……立法不依法之理念,则为恶法,窒碍难行。

解释法律不依此指导原理,则为死法,无以适应社会之进展。

”历史上没有哪一部完美的法典,不是以完备的法律理念作为基础、前提和指导的。

正如罗伊德在评价法律理念对人类文明不可磨灭的贡献时所指出的:“它使现行的法规得以表现,提供方法,使这些规定有机会作合理的发展,或是创造新的规则,同时提供一种指导人类行动的工具。

”从总体上看,在法律进化和发展中,法律理念不仅有认识论功能,而且具有方法论功能,一是对法律的一般规律及其特点的揭示和高度概括,一是对普遍原理、原则、方法、方案和模型指导法律实践。

具体说来,法律理念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表征和指称功能,即法律理念具有对法律的表征和概念指称作用。

法律并非向壁虚构的产品,而是社会客观需要的产物,但又不可能自动生产出来。

社会对法律的客观需要不可能直接具象化为法律制度,必须通过法律理念的表征和指称功能的转化。

“法律之理念,为指导法律的意欲,使制定理想的法律及圆满的运用法律之原理。

”法律理念首先反映和揭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关系,然后通过法律概念的指称,再转化、整合为法律上关于各种权利义务的理性认知,从而为法律创制奠定基础和提供前提条件。

第二,中介和外化功能,即法律理念将立法动机具象化为法律创制工作,转换为法律规范。

法律理念形成后,不可能永远停留在认知形态上,必须外化才有意义。

当社会生活对法律的客观需要转化为立法动机以后,就要将这种法律动机转换为现实的法律规范。

立法者通常运用法律理念对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模式进行评判和优化选择,使之客体化、定型化和制度化。

可见,在法律创制过程中,法律理念构成了社会立法需求与法律制度之间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中介环节,法律理念的外化使法律从思想上印证到现实中形成现实的法律法规。

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律理念,便可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模式。

如我国古代以“泛刑主义”为其理念,结果形成了“民刑不分”的法律模式。

而英美法律理念与欧洲大陆法律理念的差异导致重判例的普通法系与重法典的民法法系并行不悖。

不过,有必要强调的是,法律理念仅仅是社会客观的法律需要与法律规范之间的连接点,并不是法律产生的最终根源。

法律的最终源头始终是客观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物质生活关系。

第三,科学的预测功能,法律理念可以对法律制定进行科学的预测和指导。

法律来源于社会经济生活并随着它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只有依靠法律理念对现行或潜在的法律进行预测、认知和把握,才能对法律是否适应社会实际进行正确估价,及时作出立、改、废的决策,从而使法律得以发展和完善。

马克思在论述立法问题时曾指出:“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这就是说,离开法律理念对社会物质生活关系和法律关系的洞察和科学预测,就可能使得制定出来的法律偏离社会实际,甚至出现“恶法”,造成法律实施的障碍。

第四,导引功能,法律理念对法律的运作有巨大的导引作用。

法律理念不仅为法律发展指明奋斗目标和价值追求,而且为人类实现这些奋斗目标和价值追求设计具体方案、方式和方法。

要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运用法律理念对具体法律行为进行分析、评判以及对法律规范适用进行认知和优选,而且需要依据法律理念把握立法精神和对法律成本收益进行效益判断,以确立最佳实施方案。

如果执法者和司法者缺乏正确的法律理念,非常容易出现执法或司法偏差,甚至出现执法或司法专横,而守法者一旦缺乏法律理念的引导,就不可能自觉运用和遵守法律,永远只能作“法律的奴隶”。

第五,文明进化功能,法律理念是推动法律制度进化和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精神力量。

科学的法律理念有助于消除落后的法律文化,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扫除法律进化的各种观念性和制度性障碍,形成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代法治环境,充分利用民主法制机制推动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的发展,促进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总而言之,法律理念有助于人类认识隐藏在其所使用的法律工具背后的思想,正确地运用周延的态度来审察法律问题,避免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中作出流于偏执的、武断的结论。

进一步说,只有确立现代的法律理念,才有可能洞察比感观世界更丰富、更深刻的法律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升现代法律价值,构筑现代法律精神,营造出自由、民主、平等、公正、幸福、和谐的现代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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