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资质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安全资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保障施工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资质管理原则1.依法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资质,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分类管理:根据施工单位施工性质、规模、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分类管理。
3.动态管理:对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复查和动态调整。
4.公开透明:安全资质评定、考核和复查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安全资质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3.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组织机构。
4.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齐全;(3)安全生产投入达到规定标准;(4)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齐全有效;(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到位;(6)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到位。
5.具备良好的信誉,无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
四、安全资质评定与考核1.施工单位申请安全资质评定,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对施工单位进行评审。
3.评审合格后,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资质证书。
4.安全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3个月,施工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查。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换发新的安全资质证书。
五、安全资质动态调整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对安全资质实行动态调整。
2.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单位,依法降低或吊销其安全资质。
3.对安全生产条件改善、管理水平提高的施工单位,依法提高其安全资质等级。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企业的市场准入,加强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化工、市政公用、通信等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施工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划分与标准第五条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二)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三)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一)特级资质:1. 具备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的经历;2. 具备5个以上一级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3. 具备5个以上二级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4. 具备5个以上三级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5. 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6. 年工程结算收入20亿元以上;7. 具有省级及以上优良工程不少于10项;8. 具有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不少于3项。
(二)一级资质:1. 具备3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的经历;2. 具备2个以上二级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3. 具备2个以上三级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4. 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5. 年工程结算收入10亿元以上;6. 具有省级及以上优良工程不少于5项;7. 具有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不少于1项。
(三)二级资质:1. 具备2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的经历;2. 具备1个以上三级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3. 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4. 年工程结算收入5亿元以上;5. 具有省级及以上优良工程不少于3项。
(四)三级资质:1. 具备1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的经历;2. 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3. 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4. 具有省级及以上优良工程不少于1项。
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制度(4篇)

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制度一、总则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制度是指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安全资质审查,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安全施工的能力和资质。
本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担施工工程的施工单位。
二、安全资质审查的程序2.1 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核实和评定。
2.2 申请施工单位在承揽施工工程前需向相关部门提交安全资质审查申请,申请中需包含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施工组织设计;(3)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6)施工单位历次工程事故记录。
2.3 审查相关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资质审查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可行;(2)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3)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4)施工单位历次工程事故记录是否严重。
2.4 核实相关部门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申请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真实性;(2)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的真实性;(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的真实性;(4)施工单位历次工程事故记录的真实性。
2.5 评定根据审查和核实的结果,相关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情况。
三、安全资质审查的内容3.1 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制定的施工计划和安全管理措施的文件,相关部门要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工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2)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对措施;(3)现场安全保障设施的设置和布置;(4)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督措施。
3.2 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要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根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企业资质申报、资格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有章可循、动态管理、严格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监督检查效果,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应当坚持综合评价、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信息公开和执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风险防范、责任追究,促进企业自律。
第二章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申报与审核第六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申报分为初次申报、升降级申报和重新核定申报,申请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提出申请。
第七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初次申报,申请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在指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手续,经相关部门审核并颁发资质证书后始可开展相关施工活动。
第八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升降级申报,申请企业应当根据实际业绩和相关要求,提出升降级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重新核定申报,申请企业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颁发新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审核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公正、高效的审核机制,加强对申请资质企业的审核力度,确保审核结果准确、合理。
第十一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审核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审核流程、标准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申诉机制,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透明。
第三章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应当依法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对施工企业开展全程监督,并及时了解企业的施工情况、资质使用情况、质量安全等情况。
施工企业安全资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
三、安全资质要求1. 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施工活动。
2. 施工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1)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持有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2)施工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等;(3)施工企业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4)施工企业应有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2. 安全教育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
3.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4. 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5. 作业安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6. 应急救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五、安全资质管理1.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件进行自查,确保其有效性。
2.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要求。
六、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我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施工企业安全资质管理制度旨在提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施工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
施工安全规定全文()

施工安全规定全文()施工安全规定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是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预防施工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施工行为,提高施工质量。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参与方。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培训,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第四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划定安全区域,并进行标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通道等,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三章施工人员安全第七条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等,确保自身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意识。
第九条施工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管理责任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岗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二条相关参与方应当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人员,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安全生产法 施工资质

安全生产法施工资质
《安全生产法》对于施工资质的规定是为了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能力和资质,从而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施工质量。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涉及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这些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前,必须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并确保其证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对于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将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施工单位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违法分包转包等,将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
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施工单位必须重视施工资质的管理和保持,确保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能力和资质。
这不仅有利于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同时,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建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在建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建筑施工行为,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资质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资质发证、资质变更、资质升级等工作。
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一级资质为最高级别,三级资质为最低级别。
(一)一级资质:符合国家规定的一级资质标准,具有承担大型工程的能力和经验。
(二)二级资质:符合国家规定的二级资质标准,具有承担中型工程的能力和经验。
(三)三级资质: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级资质标准,具有承担小型工程的能力和经验。
四、资质审查要求(一)资质审查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2. 企业注册资本证明;3. 企业经营范围;4.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授权书;5. 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明;6.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7.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等材料。
(二)资质审查程序1. 企业提交资质审查申请;2. 资质管理机构受理申请,组织审核资料;3.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4. 根据审查情况进行评定,并出具资质证书。
五、资质管理(一)资质变更1. 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动需要申请资质变更;2. 资质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并经资质管理机构审核。
(二)资质升级1. 企业发展壮大,需要提升资质等级时,可申请资质升级;2. 资质升级需符合相关条件,并经资质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三)资质维护1. 企业在使用期限内需及时更新资质证书;2. 如发生与资质相关的重大事项,需及时向资质管理机构报告。
六、资质管理监督(一)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机构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合资质管理机构进行资质审核、资质变更、资质升级等工作;(三)对于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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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SG-WJ.技—
施工安全资质管理规定
编制:罗兴华
审核:赵学
批准:钟云
版本号: 01
发放编号:
受控状态:
2006年12月1日发布 2006年12月1日实施石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1.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落实外包工程施工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施工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实现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2工程施工单位实行施工安全资格准入制度。
承揽公司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都必须持有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3进入公司范围的工程施工人员实行安全资格准入制度。
公司发包的工程施工进场前,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级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获得《进网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进场施工。
1.4公司发包的工程施工项目实行安全考核制度。
施工过程发生违章行为和事故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1.5本规定适用于石林供电公司发包的工程施工。
2.施工安全资格证
2.1施工单位必须持有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承包我公司发包的工程施工
项目。
2.2 以下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查验手续由上级把关查验:
2.2.1省公司或电力系统外单位招投标的工程施工中标单位。
2.2.2安装、调试、检修、维护本厂生产的设备、设施的生产厂家。
2.3公司安生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工作班人员两证的查验工作,并对审查结果真实性负责。
2.4施工单位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授权承揽石林公司发包的工程,并承担安全责任;
(3)县、市级以上建委(或建设局)颁发的电力、机械、建筑等施工承建资格证;
(4)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简历、证明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5)施工单位进场的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和资格证.
(6)安全防护设施、劳动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
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并有安全员任命书。
上述安监人员、安全员没有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必须另外聘任,提供有效聘任书。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等书面材料。
2.5满足下列条件的视为合格: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设置安全施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施工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施工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资格证书年审合格;
(5)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
(6)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并满足施工安全需要;
(7)审核期内施工安全记录良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6公司安生部可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核对安全管理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可建议清退不合格的施工队。
2.7《安全生产许可证》每年查验一次。
公司安生部负责组织实施。
2.8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且无发生死亡事故、不良社会影响事件或严重违规、违约事故,保持满足安全生产条件。
2.9施工单位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经查实立即中止施工合同。
3.进场前安全资质审查
3.1所有进入我公司范围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对进场施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进行审查。
施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可免予审查。
3.2进场施工安全资质审查按照法规规定的必需条件分为四个方面:从业人员安全上岗资格、安全防护用具配备、劳动工伤保险保障、专业人员数量最低标准。
主要内容有:
(1)《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
(2)《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人员安全培训登记表》的持证上岗和考试合格上岗情况(临时工可自行组织考试但需提供三级安全教育证记录情况);
(3)《施工单位进场安全施工用具一览表》配备情况;
(4)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进场施工需要;
(5)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费证明,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增加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
(6)其它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审查的内容。
3.3进场施工从业人员必须达到规定条件,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公布名单后,方可进入公司范围施工。
3.4由省公司或系统外单位招投标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进场前必须向公司设备运行部门安生部(或安全员)办理进场施工安全资质审查。
4.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
4.1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该证有效期过期、被吊销或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公司不得允许其参加施工投标,禁止签订施工合同。
4.2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安全责任条款应经发包方安生部(或安全员)审查同意。
4.3施工合同另外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的,合同中必须列入独立条款,其内容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及其违约处罚方式另外签订《安全协议》予以明确。
《安全协议》未签订的,本施工合同无效。
”
4.4《安全协议》必须经安生部门(安全员)审查同意。
4.5工程合同或《安全协议》应经双方协商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安全责任及其违约处罚方式,但不得低于本规定中有关安全考核的条款要求。
4.6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中应明确从施工管理费中预留一定比例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4.7对施工过程中处罚违章行为,或发生人身死亡、重伤事故或其他施工合同或《安全协议》规定的事故、事件;由发包单位(部门)施工管理人员、各级安监部门(或安全员)签发《全生产隐患通知书》或《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明确罚款处理,并转交财经部门实施。
4.8发包方和承包方每年签订长期合作合同,委托进行电力设备维护、抢修工作;而且施工人员是固足的或相对稳定的,可以采取签订一年期《安全协议》的方式。
其安全资质审查可每年一次,在合同期内对承包方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安全考试即可。
4.9《安全协议》的签订、执行等必须按照石林供电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处罚和考核
5.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发生违章行为或施工安全事故后,发包方施工管理部门、各级安监部门或安全员应签发《安全生产隐患通知书》,对逾期不改或隐瞒事故行为签发《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5.2施工违章和事故处罚只适应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适用于个人。
5.3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参照该条例进行处理。
5.4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理:
(1)未取得《施工安全资格证》或未办理年审手续,擅自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申报手续。
情节严重的,终止施工清理出场。
(2) 冒用、涂改、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处罚。
5.5施工作业人员发生如下行为的,视为个人现场违章行为:
(1)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违反《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3)现场施工人员没有正确穿戴工作服、安全帽、工作鞋、安全带;
(4)现场施工人员不服从发包方或监理单位的安全指令。
5.6个人现场违章行为是由施工单位发现的,应现场纠正,按照施工单位内部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5.7个人现场违章行为是由发包方、监理单位发现的,应现场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扣罚安全施工保证金3000元。
施工单位内部整改情况由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落实,没有聘请监理单位的,施工单位应当把整改情况报告发包方。
5.8施工单位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或隐瞒施工安全事故的,根据施工合同处罚。
5.9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施工安全事故或违章行为而导致发包方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发包方社会形象的,一年内不再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进场从业人员上岗资格登记表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特种作业人员适用)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人员安全培训登记表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适用)
安全施工管理人员简历表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适用)
施工单位进场安全施工用具一览表
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结果表
(注: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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