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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8.11.18•【文号】司发[1998]018号•【施行日期】1998.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工作规则》的通知(1998年11月18日司发〔1998〕018号)部机关各司局:《司法部工作规则》已经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司法部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司法部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司法部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行使职权,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司法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责第四条司法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司法部的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

第五条部长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

司法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经部务会议或者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报部党组讨论决定。

第六条副部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可代表司法部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部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负责全面工作。

第八条司法部机关各司、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会议制度第九条司法部实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条司法部部务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部长、副部长和各司局长参加。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政法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二)对司法行政全面工作作出重要部署;(三)总结、检查、通报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四)讨论决定其他需要部务会议解决的问题。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湖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湖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湖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湖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现就湖北省《湖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起止时间: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2月12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收件人:湖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姚荣联系电话:************邮编:430071电子邮箱:1164278461 在本页面底部,提供了“实名反馈”和“匿名反馈”两种在线调查征集渠道,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立法意见建议。

湖北省司法厅2020年1月12日湖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四章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的处理工作,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人对本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三条本省各律师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应当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知情权和申辩、陈述权。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一)不超过 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 准执行;
(二)超过 10万元至 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收取;
(三)超过 50万元至 1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收取;
(四)超过 100万元至 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收取;
(五)超过 200万元至 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4%收取;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 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 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 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 定机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 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 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 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 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 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 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 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 付。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 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 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 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 予支付。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1•【文号】发改价格[2009]2264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北京市各司法局地址电话

北京市各司法局地址电话

北京市各司法局通讯录1、北京市司法局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电话:邮编:1000352、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地址:东城区和平里6区16号电话:邮编:1000133、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地址:西城区南小街社保大厦605室电话:邮编:1000354、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地址:朝阳区六里屯西里5号电话:邮编:1000265、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地址: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中540室电话:邮编:1000976、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地址:丰台区丰北路75号114、116室电话:邮编:1000737、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地址:石景山区八角北里电话:邮编:1000438、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地址:大兴区兴政街17号电话:邮编:1026009、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地址:顺义区光明南街18号电话:邮编:10310010、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地址:昌平区东环路146号电话:邮编:10220011、北京市东通州区司法局地址:通州区新建街17号电话:邮编:10114912、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地址:怀柔区迎宾中路22号电话:邮编:10140013、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地址:房山区拱辰北大街甲29号电话:邮编:10248814、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地址:平谷区府前西街12号电话:邮编:10120015、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地址: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6号电话:邮编:10230016、北京市密云县司法局地址:密云县鼓楼西大街12号电话:邮编:10150017、北京市延庆县司法局地址:延庆县东外大街96号电话:邮编:102100。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03]78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03]78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03]78号)各市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作风建设,规范窗口单位的服务行为,深化人民满意创建活动,提高窗口单位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水平,省厅研究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12348”专用电话、监狱会见室、劳教所会见室等9个窗口单位的服务规范。

对各窗口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设施和服务要求提出了统一明确的标准。

现将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省厅将在年底前对窗口单位服务规范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附件: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服务规范一、设施齐备,环境整洁1. 设有不低于20平方米的固定专用信访接待室;接待室门口挂“信访接待室”牌子。

2. 对外公开专门信访接待电话;有条件的配置传真机、计算机等现代化信息处理设备。

3. 接待室配备桌、椅、医药箱、消防器材等基本设施,提供饮水条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室内桌上摆“信访接待”席卡,物品摆放整齐,环境卫生清洁。

二、文明接待,热情服务1. 设固定专(兼)职接待人员;接待人员要服饰得体,举止端庄;挂牌接待,使用普通话。

2. 接待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接待,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流程规则,及时妥善处理来访问题,不敷衍,不推诿。

3. 接待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严格执行,要认真学习信访业务,钻研和掌握接待技巧。

台湾证据材料的公证和认证

台湾证据材料的公证和认证

台湾证据材料、文件在大陆使用的公认证办理事项此博文包含图片(2012-01-04 18:42:41)转载▼标签:公证认证公认证台湾海基会海协会涉外分类:相关资料在台湾形成的证据、证明材料、文件,要在大陆使用,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首先,需要公认证的文件交由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出具公证书。

然后公证书正本交至使用该证据材料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请求进行转递和认证。

公证书副本由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至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再转递至上述收受公证书正本的公证员协会,相互进行对比,确认真实性并进行认证,出具证明书,就具有了大陆地区官方认可的法定形式。

在台湾办理公认证事项,当事人为公司法人的,如负责人亲自办理,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印章、公司证照及公司印章;如负责人不亲自到场,应提交给代办人的授权书及六个月内之公司印鉴证书。

此外,虽有授权,但如公证人认为必要,仍得要求本人到场。

在大陆地区公证员协会办理公证文件的转递手续时,当事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的,提供介绍信,另外提供公证书正本原件,并说明转递文书的使用部门、使用目的。

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成立于1990年月11月2日,是台湾当局处理两岸关系的“中介团体”,通过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对立法院负责,同时接受台湾国民大会监督。

主要工作是协调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

地址:台北市105民生东路三段一五六号十七楼电话:02-2718-7373传真:02-2514-9962-4EMail:******************.org.tw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社会团体法人,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1991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主要工作是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和交流、处理海峡两岸同胞交往中的问题,接受大陆有关方面委托,与台湾有关部门和授权团体、人士商谈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有关问题,并签订协议性文件。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颁(换)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颁(换)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颁(换)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7.11•【文号】司办通[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颁(换)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2006年7月11日司办通[200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按照《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部决定于近期制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

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颁(换)发执业证书的范围(一)《公证机构执业证》。

符合《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予以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有效期为四年。

(二)《公证员执业证》。

1.2006年3月1日后,符合《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担任公证员的人员,应当按照《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后,予以颁发执业证书。

2.《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任职并在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无需履行前述任职手续,予以换发执业证书。

3.2006年3月1日前,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员任职前培训合格、符合担任公证员的原规定条件,并已经省(区、市)司法厅(局)任命,尚未领取《公证员执业证》的人员,无需履行前述任职手续,予以颁发执业证书。

(三)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颁发执业证书:1.不符合《公证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2.负责人不是公证员的;3.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现持有的执业证收回予以注销:1.有《公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免职情形的;2.《公证法》施行前,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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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联系电话:65205908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2、司法部律考中心联系电话:64054350-607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3、北京市司法局联系电话:58575683 邮编:100035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4、总政司法局联系电话:66736779 邮编:100034 通讯地址:北京市金坛寺1号
5、上海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4748800 邮编:200030 通讯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
6、天津市司法局联系电话:23322582 邮编:300050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长德道119号
7、重庆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7761269 邮编:400020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274号
8、河北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03419 邮编:250081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
9、山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758852 邮编:030012 通讯地址:太原市荻村北街75号
10、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局联系电话:694422 邮编:910055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号院6号楼
11、浙江省司法局联系电话:87054411 邮编:310007 通讯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
12、江苏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591295 邮编:210024 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13、山东省司法局联系电话:2967137 邮编:250014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号
14、江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6228474 邮编:330046 通讯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8号
15、安徽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648030 邮编:230061 通讯地址:合肥市淮河路377号
17、广东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351130 邮编:510405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
18、福建省司法厅联系电话:3798349 邮编:350003 通讯地址: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
19、海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5901954 邮编:571100 通讯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
20、湖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7823038 邮编:430071 通讯地址:武汉市水果湖洪山侧路22号
21、湖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407476 邮编:410011 通讯地址:长沙市韶山路2号
22、四川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750417 邮编:610015 通讯地址:成都市上翔街24号
23、云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189011 邮编:650034 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
24、贵州省司法厅联系电话:5841368 邮编:550002 通讯地址:贵阳市都司路188号
25、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6334272 邮编:850000 通讯地址:拉萨市夺底路10号
26、辽宁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899488-6403 邮编:110032 通讯地址:沈阳市嵩山东路38号甲
27、黑龙江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212478 邮编:150040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港区和平二道街11号
28、吉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714697 邮编:130061 通讯地址:长春市新发路46号
29、陕西省司法厅联系电话:7292065 邮编:710004 通讯地址:西安市省政府大楼12层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5047534 邮编:750001 通讯地址:银川市解放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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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青海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247369 邮编:810000 通讯地址:西宁市南三路11号
3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局联系电话:2318198-2801 邮编:830002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7号
33、新疆建设兵团司法厅联系电话:4826197 邮编:83001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3号
34、河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5900613 邮编:450003 通讯地址:郑州市经四路8号
35、甘肃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417595 邮编:730000 通讯地址:兰州市皋兰路100号统办一号楼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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