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包材变更研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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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研究及问题分析

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研究及问题分析

变更包装材料的研究思路
需综合考虑的因素: ➢ 药品的物理状态(固体、液体等) ➢ 药品的给药途径(眼用制剂、吸入制剂、注射给药制剂) ➢ 药物自身特点 (降解途径等) ➢ 药品包装容器系统的特性(如防止儿童打开的特性,定量
特性等)
变更包装材料的研究思路
药品的物理状态 对于固体制剂或药物而言,与包材发生相互作用的可能性
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 研究及问题分析
山东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2010.8
主要内容
一、补充申请的管理以及新思路 二、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研究思路 三、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研究要点 四、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补充申请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我中心关于变更内包材和有效期的审评要点 六、申报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七、总结
补充申请的管理
省局审批及国家局备案的事项: 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 事项外) 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补充申请的管理
省局审批及国家局备案的事项: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 明书 26、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27、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28、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29、其他
PVC/PVDC ) 或 聚 氯 乙 烯 / 聚 偏 二 氯 乙 烯 / 聚 乙 烯 ( PVC/PVDC/PE) ➢ 由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PVC/PVDC)变更为聚氯乙烯 /聚偏二氯乙烯/聚乙烯(PVC/PVDC/PE) ➢ 由 聚 丙 烯 ( PP ) 变 更 为 聚 氯 乙 烯 / 聚 偏 二 氯 乙 烯 ( PVC/PVDC ) 或 聚 氯 乙 烯 / 聚 偏 二 氯 乙 烯 / 聚 乙 烯 ( PVC/PVDC/PE) ➢ 由聚氯乙烯(PVC)变更为聚丙烯(PP) ➢ 任何类型的塑料材料变更为双铝泡罩包装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主体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以药品制剂(以下简称制剂)质量为核心,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为质量基础,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管理制度,对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施原辅包技术主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对原辅包分别建立“原料药数据库”“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包材数据库”,并公示原辅包的相关信息。

原辅包企业可单独提交原辅包登记资料。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围绕制剂的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原辅包,对所选用的原辅包质量负责,与原辅包企业建立授权使用和监督的质量保障制度。

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涵盖制剂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对制剂所用的原辅包质量应能追溯,并明晰原辅包来源、批次、生产、质控和变更情况。

第七条原辅包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应当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供应链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协议持续稳定地供应符合制剂质量的原辅包产品,提交必要信息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和控制由原辅包引入制剂的质量风险,并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的供应商审计。

第八条原辅包企业在完成登记资料登记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应当向总局提供一份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列明本年度的所有变更及摘要,并说明该年度所有新发生的授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原辅包企业应当将产品变更信息提前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及时登记变更后的原辅包登记资料。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附件3指导原则编号: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二O年四月目录一、前言 (1)二、基本考量 (2)(一)主体责任和持续合规 (2)(二)变更风险评估和管理 (2)(三)变更可比性研究 (4)(四)关联变更 (7)三、变更分类 (7)四、沟通交流 (8)五、生物制品常见变更类别及技术要求 (8)(一)原料药/原液 (9)(二)制剂 (34)(三)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58)六、参考文献 (61)七、名词解释 (63)八、缩写词列表 (65)一、前言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的变更研究。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是指已经获得上市许可的生物制品在生产、质控等各个方面发生的变化,是持有人持续优化生产工艺、保持工艺稳定和控制的先进性、保证生物制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的变化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为指导持有人有针对性地开展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加强生物制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确保变更后生物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从技术角度阐述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的基本思路和关注重点,适用于疫苗、血液制品、生物技术产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等。

由于生物制品复杂多样,即使相同变更,不同品种的风险也存在差别,持有人需结合自身产品的特点和变更的实际开展变更研究。

本指导原则仅反映了当前对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涉及的技术问题的认知水平,持有人应结合具体变更事项,在开展充分的变更研究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变更。

各项具体研究工作的要求可参见已颁布的生物制品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如果通过其他科学的研究工作所得到的结论亦能证明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不良影响,在有充分依据的基础上,也可不必完全按照本指导原则进行变更研究。

[化学药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化学药品购买

[化学药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化学药品购买

[化学药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化学药品购买二、受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四、形式审查要点(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1.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

如经备案审查发现变更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申请人应主动撤回,修改完善后再行提交。

如经审评发现审批类变更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申请人可选择主动撤回,修改完善后再行提交;也可选择继续办理其申请。

3.药物临床试验被责令暂停后,申办者拟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在完成整改后提出恢复药物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

临床试验期间,对于变更临床试验方案、重大药学变更、非临床研究重要安全性发现等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申办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递交补充申请;若申办者同时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申办者提交补充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多个变更事项可合并提出补充申请。

(二)申请表审查要点按照药品注册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规范填写申请表,填报信息应与证明文件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1.除提出变更的内容外,其余均应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保持一致,发生变更的应填写变更后内容。

2.药品注册分类:按本品种原批准的注册分类属性选择相应的选项。

3.同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其他制剂及规格:填写该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的受理号及名称,包括联合用药的制剂受理号及名称。

6.申请人及委托研究机构所填报的信息应与证明文件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并指定其中一个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注册费用(需缴费事项适用)。

已经填入的申请人各机构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接受其授权者(另需提供签字授权书原件)在此签名、加盖机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2.证明性文件2.1申请人/生产企业证明性文件2.1.1申请人及生产企业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

申请人及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上市后变更适用)。

关于药品注册检验规范(征求意见稿)范文

关于药品注册检验规范(征求意见稿)范文

关于药品注册检验规范(征求意见稿)范文一、目的为落实《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有关药品注册检验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明确注册检验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药品检验机构开展的、支撑药品注册申请审评的药品注册检验,包括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前、受理时、审评中、再注册和上市后变更阶段的注册检验及有因检查的抽样检验,涵盖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以及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三、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和药品检验机构(一) 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1.【申请人界定】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为支撑药品注册申请审评而提出注册检验的企业或药品研制机构。

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检验事项。

2.【申报质量标准要求】申报注册检验的药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通用格式及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申报品种的注册检验项目或指标不适用《中国药典》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支持性数据。

3.【抽取样品】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监管部门抽取或按要求自行抽取样品,按样品储运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资料、标准物质等送至相应药品检验机构。

4.【沟通交流】申请人在提出药品注册检验申请前,应当与相应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充分沟通,详细了解注册检验品种所需样品和资料具体要求。

在药品注册检验过程中,积极配合药品检验机构探讨解决注册检验的技术问题。

5.【补充资料】需要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提交药品检验机构。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补充完整的,申请人应提前与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沟通,并重新约定补充资料时限。

逾期未补充的,检验机构可视为注册检验申请撤回。

6.【禁止情形】申请人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前置注册检验申请。

申请人不得同时在多个药品检验机构开展前置注册检验。

申请人提交的药品注册检验资料应当与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相应内容保持一致,不得在药品注册检验过程中自行变更药品检验机构,自行补充、变更样品和资料。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4.01
•【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26号
•【施行日期】2021.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2021年第26号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
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为指导我国已上市中药药学的变更研究,提供可参考的技术标准,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1年4月1日附件1: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7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为持有人)根据对已上市中药的认知,基于风险控制和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要求,针对在生产、质量控制、使用等方面拟进行的变更开展研究和评估工作。

本指导原则涉及事项包括:变更生产工艺、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变更规格或包装规格、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有效期或贮藏条件、变更制剂生产场地。

对于其他变更,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按照本指导原则的基本原则进行相应工作。

按照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中等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有中等程度影响的变更。

微小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的变更。

对于变更类别可能不清晰的,持有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和研究评估结果确定变更类别,进行相关研究。

本指导原则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基于风险控制和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要求,通过研究、总结、吸收近几十年来中药生产过程中变更研究的经验和成果,根据中药特点,从技术评价角度列举了目前中药常见变更事项及其分类,阐述了对已上市中药拟进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应开展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

各项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参见相应的指导原则。

持有人作为变更研究和研究结果自我评估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本指导原则的原则和要求,充分考察研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影响,在对研究结果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进行变更的实施。

本指导原则所列变更分类是基于对所列情形的一般考虑,仅反映了当前对变更涉及的技术问题的基本认知。

对于具体的变更,持有人应结合产品特点,根据研究结果确定变更类别。

此外,由于已上市中药变更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本指导原则内容无法涵盖所有变更情况,而且随着工艺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能出现新的变更情况,需要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而不断更新。

药包材变更指南-征求意见稿(1)(1)

药包材变更指南-征求意见稿(1)(1)

药包材变更指南-征求意见稿(1)(1)《药包材变更研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录⼀、总则⼆、变更分类与变更项⽬三、技术类变更研究1.⾮技术类变更2.技术类变更四、综合评估五、变更研究应⽤六、名词注解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和法规⽂件附表1:⾼风险药包材组件/系统技术类变更项⽬(内容)与变更研究附表2:⾮⾼风险药包材组件/系统技术类变项⽬(内容)与变更研究⼀、总则本指南中的药包材产品是指采⽤相同或相似的⽣产⼯艺和材料,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的产品,包括不同的型号和规格。

本指南中的药包材变更是指已上市药包材产品在⽣产过程中涉及原辅料、⽣产⼯艺、质量标准等⽅⾯发⽣的变更。

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的变更所开展的研究验证⼯作。

本指南主要⽤于指导药包材登记⼈对药包材⽣产过程中发⽣的各类变更开展相应的研究,并对研究结果予以评估,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参考。

基于药包材来源的⼴泛性、多样性、变更的复杂性,本指南可能⽆法覆盖全部药包材产品及其所有变更,药包材登记⼈可参考本指南的变更分类和研究项⽬,基于风险评估的原则对药包材相关变更进⾏研究和评估。

药包材的变更也可能不是独⽴发⽣的,如⽣产⼯艺的变更可能伴随质量标准的变更,药包材⽣产企业在开展研究时需要综合考虑。

本指南进⾏的研究不能替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研究评估药包材变更对药品质量的影响。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还需根据具体药品的特性和制剂的风险程度,按照相关指导原则[1]对相应的药包材变更进⾏研究,并按监管部门的通知和要求进⾏申报。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与药包材登记⼈应保持紧密地合作,在符合相应法规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协议质量标准等⽅式,就药包材变更的分类、开展的研究、批准变更的程序等相关问题达成⼀致,及时进⾏风险沟通。

⼆、变更分类与变更项⽬药包材变更分为⾮技术类变更和技术类变更。

1.⾮技术类变更变更项⽬(⼀)到(四)为⾮技术类变更,主要为药包材登记信息的变更。

常见的⾮技术类变更项⽬1有:(⼀)变更药包材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名称和⽣产地址名称;(⼆)变更企业证明性⽂件;(三)变更研究资料保存地址;(四)变更进⼝药包材境内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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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变更研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目录一、总则二、变更分类与变更项目三、技术类变更研究1.非技术类变更2.技术类变更四、综合评估五、变更研究应用六、名词注解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和法规文件附表1:高风险药包材组件/系统技术类变更项目(内容)与变更研究附表2:非高风险药包材组件/系统技术类变更项目(内容)与变更研究一、总则本指南中的药包材产品是指采用相同或相似的生产工艺和材料,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的产品,包括不同的型号和规格。

本指南中的药包材变更是指已上市药包材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原辅料、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方面发生的变更。

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的变更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本指南主要用于指导药包材登记人对药包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变更开展相应的研究,并对研究结果予以评估,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参考。

基于药包材来源的广泛性、多样性、变更的复杂性,本指南可能无法覆盖全部药包材产品及其所有变更,药包材登记人可参考本指南的变更分类和研究项目,基于风险评估的原则对药包材相关变更进行研究和评估。

药包材的变更也可能不是独立发生的,如生产工艺的变更可能伴随质量标准的变更,药包材生产企业在开展研究时需要综合考虑。

本指南进行的研究不能替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研究评估药包材变更对药品质量的影响。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还需根据具体药品的特性和制剂的风险程度,按照相关指导原则[1]对相应的药包材变更进行研究,并按监管部门的通知和要求进行申报。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药包材登记人应保持紧密地合作,在符合相应法规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协议质量标准等方式,就药包材变更的分类、开展的研究、批准变更的程序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及时进行风险沟通。

二、变更分类与变更项目药包材变更分为非技术类变更和技术类变更。

1.非技术类变更变更项目(一)到(四)为非技术类变更,主要为药包材登记信息的变更。

常见的非技术类变更项目1有:(一)变更药包材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名称和生产地址名称;(二)变更企业证明性文件;(三)变更研究资料保存地址;(四)变更进口药包材境内代理机构。

2. 技术类变更变更项目(五)到(十一)为技术类变更,主要为生产地址、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变更。

常见的技术类变更项目有:(五)变更生产场地。

包括由于生产技术转让、委托加工、企业兼并重组、异地搬迁、改建扩建引起的场地变更等。

(六)变更配方及原材料。

包括原料生产商改变;原料牌号、型号改变;用量配比改变等。

(七)变更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

包括生产流程改变;关键加工步骤的工艺改变;灭菌工艺改变;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与产品直接接触的添加剂、清洗剂物料改变等。

(八)变更质量标准。

包括产品的使用范围;规格尺寸;物理化学性能及其试验方法;生物性能及其试验方法;储运条件;使用期及其确定依据等。

(九)产品包装变更。

包括用以包装药包材产品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型式的改变。

(十)有可能对药包材质量及其预期适用性产生影响的其他技术类变更。

三、技术类变更研究药包材登记人按照所生产产品的风险类别(基于当前认知以及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高风险、非高风险)开展研究和验证,必要时根据研究结果调整研究内容和方案。

药包材登记人应做好变更记录和相关文件管理,妥善保存药包材变更研究的完整数据,保证文件可控、记录可追溯。

药包材登记人开展的变更研究工作,应考虑以下三个原则:(一)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可参考文献资料的检索和分析;(二)对药包材产品质量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质量标准的选择依据、检验项目、相关检验数据的对比研究等;(三)对包装系统(含组件)预期适用性可能产生的影响:适用性包括保护性、相容性、安全性、功能性四个方面:1、保护性是指包装系统为特定药品在有效期内避免光、热、气体等对药品产生的不良影响提供的保护性能。

药包材企业需重点考察包装材料/组件的阻隔性能和包装系统的密封性能。

2、相容性是指药包材与药品之间是否发生相互作用,导致发生迁移或吸附,进而影响药物质量和安全性的试验过程。

相容性研究包括可提取物研究和浸出研究,具体研究方法和评价可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2][3][4]。

药包材企业主要进行可提取研究。

3、安全性是指包装组件的组成材料不应该产生对药品和患者有害的物质或过量的物质。

药包材企业可以通过包装组件/系统的添加剂法规和生物反应性试验数据等方式进行初步判断。

4、功能性是指包装系统按照预期设计发挥作用的能力,如满足特殊人群(儿童、老年人、盲人等)用药、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以及附带给药装置的性能。

具体涉及的基本研究工作通常有(但不限于):1、变更理由的相关文献资料检索和分析;2、产品质量标准、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的对比研究(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药包材登记人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协议质量标准);2、工艺条件适用性分析及验证;4、配方和添加剂的法规符合性(如美国CFR21相关添加剂内容[5]、欧洲药典EP附录3.1[6]等);5、包装材料自身稳定性的影响研究及对比分析;6、包装材料/组件的可提取物研究及对比分析(如《化学药品注射剂与药用玻璃包装容器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料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化学药品与弹性体密封件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USP1663药品包装/递送系统可提取物评估》等);7、包装组件/系统的阻隔性能研究及对比分析;8、包装系统的密封性能研究及对比分析;9、包装系统的功能性研究及对比分析;10、监管部门或制药企业有特殊要求或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研究项目。

四、综合评估药包材发生变更后,药包材登记人根据变更项目和变更内容,结合可能包装的药品确定研究方案,开展必要的研究。

药包材登记人对研究结果进行初步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药包材变更项目对药包材产品质量的影响评估和对药包材产品预期适用性(包括保护性、相容性、安全性、功能性)的影响评估。

根据综合评估情况是否能充分反映变更的影响,决定是否需要增加或调整研究项目,进行再次评估。

综合评估包括药包材的等同性评估和风险评估。

1、等同性评估:根据变更对药包材产品质量以及预期适用性的要求,药包材登记人可以通过包装材料的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表征的研究,以及包装材料的可提取物研究对变更前后药包材的等同性进行评估。

不同的药包材变更,其等同性程度可能是不同的,需要根据变更的事项选择适宜的等同性方案。

药包材等同性评估结果是风险评估的一部分。

2、风险评估:药包材登记人根据药包材变更项目、开展的研究以及变更前后的对比分析,结合等同性评估的情况,开展药包材变更对药包材质量以及拟包装药物在保护性、相容性、功能性以及安全性方面的影响,形成药包材变更对药品有可能产生的风险评估报告。

药包材登记人对药包材变更的风险评估报告是基于药包材登记人对药包材产品的理解,从药包材生产角度给出的风险评估,不能代表药品上市许可人根据实际所盛装的药品剂型和具体品种进行的研究和风险评估。

五、变更研究应用同一药包材不同的变更项目对药品的质量影响是不同的,相同的药包材变更对不同药品的质量影响也不一定相同。

所以药包材登记人的变更研究只是基础研究工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药包材变更对药品可能产生的影响提供参考。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要在药包材登记人提供的变更等同性评估结果和风险评估结果的基础上,根据药包材产品所使用的药品剂型和具体品种,开展药包材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以及质量可控性是否产生影响,同时建立风险沟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药包材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以及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分为三类:(I类)微小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具有轻微影响或基本不产生影响的变更;(Ⅱ类)中度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质量可控性可能具有中等程度影响,需要相应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负面影响;(Ⅲ类)重大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质量可控性很可能产生显著影响,需要通过系列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没有产生负面影响。

六、名词注解本指南所指药包材是包装材料、包装组件、包装系统的总称。

包装材料:是指用来生产包装组件的物质,如玻璃、高密度聚乙烯树脂等。

包装组件:指容器密闭系统中的任何一个组成部件。

包装组件分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组件和次级包装组件,次级包装组件指的是不与药物直接接触的包装组件。

包装系统:指容纳和保护药品的所有包装组件的总和。

包装系统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组件和次级包装组件。

次级包装组件具有为药品提供额外保护的功能。

高风险药包材:一般包括用于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的药包材;新材料、新结构、新用途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监测数据特别要求监管的药包材。

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和法规文件1.《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2008年1月发布2.《化学药品注射剂与药用玻璃包装容器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2015年7月28日发布3.《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料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12 年09月07日发布4.《化学药品与弹性体密封件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16 年12月30日发布5.CFR 21- 联邦法规法典6.《欧洲药典》附录3.1“包装容器用材料”7.USP<1663>“药品包装/递送系统可提取物评估”附表1高风险药包材系统/组件技术类变更项目(内容)与变更研究示例表8/ 139/ 13注:1、“+”代表需要研究,“-”代表可免研究,“±”代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研究。

2、上表中需要开展的研究为基本研究项目。

由于不同的变更内容和制剂应用以及初步研究结果,可能会需要更多项目的研究,然后进行再评估。

3、*产品规格改变是指相同材料相同工艺条件下的规格(尺寸)改变。

如果涉及工艺不同(如膜材的涂覆量)的,参照工艺流程变更进行研究。

10/ 13附表2非高风险药包材系统/组件技术类变更项目(内容)与变更研究示例表11/ 13注:1、“+”代表需要研究,“—”代表可免研究,“±”代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研究。

2、上表中需要开展的研究为基本研究项目。

由于不同的变更内容和制剂应用以及初步研究结果,可能会需要更多项目的研究,然后进行再评估。

3、*产品规格改变是指相同材料相同工艺条件下的规格(尺寸)改变。

如果涉及工艺不同(如膜材的涂覆量)的,参照工艺流程变更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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